什么是物权法
所谓物权,简单说就是对物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权法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
物权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实际上就是要解决三个问题:
- “物”是谁的。
- 对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
- 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物权法,在德国,有关物权的法律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同,一旦侵犯他人物权,将受到严厉处罚,这部法律对规范市场行为、吸引投资起到了促进作用,也为德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而加拿大,尽管没有专门的物权法,但是他们的整个法律系统中,将物权分成不同的层次和种类,并分别用刑法、民法、著作权法、个人财产法和土地征用法等法律加以保护,对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
我国的物权法
在我国,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物权法指集中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义的物权法除含狭义的物权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中有关物权关系的条款,我国的许多法律都规定有物权关系,这些法律共同构成广义的物权法。
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历次起草民法都着重物权编章的笔墨,物权法也伴随民法典的拟定而经历了三次起草。物权的核心是所有权,我国曾多次起草民法典的所有权编。
第一次起草民法所有权编是在1954年至1958年。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开始起草民法典,其中所有权篇由所有权、信托、保险、结算起草小组负责,他们于1956年初开始草拟条文,至1957年3月,共修改了七次,形成八部稿。1956年4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最初稿和第一次草稿、第二次草稿,1956年5月12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三稿)》。1956年6月5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四稿)》。1956年8月20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f第五次草稿)》。1957年1月7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所有权篇(第六次草稿)》。1957年1月2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所有权篇(第七次草稿)》。
第二次起草是在1962年9月至l96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组织专门班子起草民法。1962年9月21日民法研究小组成立,1963年6月8日拟出民法草稿第一、二部分。1963年7月9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总则篇和财产的所有关系篇。1964年6月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其中第一篇总则,第二篇财产的所有,第三篇财产的流转。1964年7月1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其中第二编为财产的所有,共四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国家财产,第三章集体财产,第四章个人财产,计39条,该稿删去了1964年6月1日试拟稿第三篇中的第六章家庭财产关系。
第三次起草是1979年10月24日至1982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起草民法。民法起草小组于1980年8月15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编为财产所有权。1981年4月10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r征求意见二稿)》,第二编为财产所有权。1981年7月3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三稿)》,第三编为财产所有权。1982年5月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第三编为财产所有权。共六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国家财产所有权,第三章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第四章个人财产所有权,第五章共有。第六章相邻关系,计61条。1982年6月3日法制委员会撤销了民法起草小组。
第四次起草是2000年至2007年3月。市场经济离不开物权法,合同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就着手起草物权法。按照工作安排,2000年拟出《物权法草稿》。2001年决定起草民法典,遂将物权法纳为其中的一编。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其第二编为物权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没有再直接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立法进程,而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4年l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200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0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6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6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并定将这部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一部法律草案,创出立法之最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巩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又称物权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对物,和地域上、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国发生物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均适用物权法。国家、集体是非凡的民事主体,其发生的物权关系。亦适用物权法。在中国的物,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凡发生物权关系,都要适用物权法。物权法在中国领域内发生效力,凡在中国发生的物权关系,均适用物权法。按照区际冲突规范,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当地的法律。
对于物权法律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该物权法律;法律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当时的规定。物权法第249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l0月1日起施行 ”2o07年l0月1日以后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该物权法。200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当时的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物权法。
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所有权“一物一权”、物权交易“公示公信”都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物权法应确立自己的特有原则。
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能为私有制摇旗呐喊,要着力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3年修宪时,一些人指责宪法中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味鼓吹私有财产的保护,认为不能光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神圣我也神圣,也要规定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索性主张删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语,这种自由化观点当然要被修宪工作所拒绝。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的提法没有错,“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依然屹立在宪法之中。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十分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则规定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治理。”二者的提法是不同的,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有别的。
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几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物权法要体现这一宪法原则。这一思想可开宗明义地在立法宗旨中体现: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物权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应确立豁免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就是要实施非凡保护。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在还债中享有豁免权,不受法院强制执行:
- 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财产;
-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财产;
- 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民赖以生存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 公民必需的生活物品。
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采用“零售”方针,先完成民法的各个部分,再合成民法典。按此方针,我国于1982年制定了商标法,1984年制定了专利法,1985年制定了继续法,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1990年制定了著作权法,1991年制定了收养法,1995年制定了担保法,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主要民事单行法出台后,可再研究编纂民法典问题。
如何编纂民法典,本文的看法是:民法典不求大但求全,民法典民事权利点到为止,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并存,民法典是民法通则的扩写。民法在扩张,不能搞“大而全”的民法典,民法通则式的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共同构成中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