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转债套利 可转债套利是指通过转债与相关联的基础股票之间定价的无效率性进行的无风险获利行为。可转债的套利交易不一定要在可转换期才能进行,只要有卖空机制和存在机会,在不可转换期同样可以锁定收益进行无风险套利。 可转债套利的套利原理 1、常规可转债 常规可转债套利的主要原理:当可转债的转换平价与其标的股票的价格产生折价时,两者间就会产生套利空间,投资者可以通过将手中的转债立即转股并卖出股票(T+1,因此投资者必须承受1天的股价波动损失,从而套利空间不大),或者投资者可以立即融券并卖出股票,然后购买可转债立即转股以偿还先前的融券。在海外成熟市场,可转债套利的基本思路是“做多可转债,做空对应股票”。具体套利的方法如下: (1)以2007年8月9日为套利实施日期,起始资金为100万元,在临收盘的时候,假设转换贴水(为了计算简便,以收盘价计算),则以收盘价购买可转债,并实施转股。 通过对常规可转债的计算得知,在2007年8月9日收盘价,有2只可转债具备套利空间,它们分别是:金鹰转债和韶钢转债,转换贴水分别为0.77%和0.86%。 (2)不能融券的情况下:假设第2天以开盘价卖出股票。如下表,在2只符合条件的常规可转债中,金鹰转债出现了亏损,套利失败;韶钢转债的收益率为1.71%。平均套利收益为0.52%,但这并未考虑交易的手续费、佣金和印花税支出。总体而言,在不能融券的情况下,由于要承担股票1天的波动损失 (可转债转股的股票实行T+1),套利成功的几率较小、且套利空间很小,实际可操作性较差。 (3)可以融券的情况下:当天就以收盘价抛出股票。如下表,假设可以融券,那么在融券的当天就卖出股票,同时将可转债转股偿还融入的股票,则常规可转债的套利空间较不能融券的情况下大,套利风险也较不能融券的情况下小。在符合条件的2只常规可转债中,如果不考虑交易费用和税金支出,则平均的套利收益率为0.82%。 2、可分离债 可分离债套利的原理是:由于认股权证的价值在发行的时候存在低估、且正股在认股权证未上市之前的除权幅度通常不足,因此投资者可以在可分离债发布发行可分离债公告的当日买入股票(老股东有可分离债的优先配售权),追加资金认购可分离债和附送的认股权证之后,再抛出正股、可分离债和权证,以获取收益。具体套利的方法如下: 假设在上市公司公告正式发行可分离债的当日,以100万元的初始资金在收盘价购买股票,然后再追加资金认购可分离债。 (1)股权登记日的次日卖出股票,可分离债和权证上市时再卖出(假设以开盘价卖出) 若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交易日卖出正股,则在股票投资上受损失的可能性会较再权证和可分离债上市时(3-6个月)之后再抛出股票会小一些。到可分离债和权证上市的时候,5只可分离债中,有4只套利成功,收益率平均为5.35%。 可以看出,认购的可分离债越少,单张可分离债附送的认股权证越多,则套利的收益率越大。07云化债的收益率最高,为28.36%, 就是这个原因。粗略地估计,若可分离债认购金额超过所附送的认股权证的价值,则套利失败的可能性较大,如:06马钢债。 在大盘向好的背景下,可分离债的套利成功可能性较大,套利的收益率也可能较高。通常,可分离债的套利收益率要好于大盘。但是,若大盘在套利期间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则即使在抛出股票的时间大盘有所拉升,整体的套利收益率仍然可能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如06马钢债就是如此,股票投资的亏损较大使得整体套利失败。另外,可分离债的亏损率通常在20%左右,因此若认购的可分离债越多,则套利亏损的可能性越大。 权证的收益是套利收益的主要来源(占套利总收益的比重最高可达469.52%、最低亦有91.26%),而可分离债的亏损是套利的主要亏损(占套利总收益的比重最高可达206.35%)。 (2)可分离债和权证上市当天卖出股票、可分离债和权证(假设以开盘价卖出) 若在可分离债上市当天卖出正股、可分离债和权证,则5只可分离债套利均成功,收益率平均高达19.24%。 推迟抛出正股后的套利收益率显著提升,主要是由于期间大盘上涨较快带动正股的价格上涨所致,套利收益实际上主要来源于股票投资收益。 通常,在大盘向好的情况下,正股往往会填权,且跟随大盘上涨,因此推迟卖出正股有利于提升总体的收益率,如:06马钢债若推迟至权证上市再抛售正股,则股票投资收益率由-16.48%增加为-5.59%。 在推迟至权证上市时卖出正股之后,股票投资收益占总投资收益的比重较在股权登记日次日要明显提升,从而推动总体套利收益率的提升。如:06马钢债的股票亏损占总收益的比重由363.17%减少至87.90%。 可转债之所以可以套利,主要是由于可转债的波幅通常小于正股。具体而言,常规可转债的股票期权价值隐含在债券中,债券的走势与正股往往较为一致,且正股的波幅会大于可转债因此产生套利机会,但由于正股必须第2天方可抛出,因此套利的空间和成功几率都不大;可分离债的套利则主要是在可分离债上市前后,上市后可分离债本身就不含权、套利机会主要在权证和正股之间产生。 随机选取1个可分离债——06马钢债和1个常规可转债——金鹰转债,可以看出,常规可转债的走势与正股高度一致,而可分离债在上 市后成为纯债券,其走势与正股相关性小。可转债套利的套利操作要略可分离债的套利空间多于传统可转债,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分离债的套利主要来源于权证的收益,而可分离债由于上市后价格往往跌破100元的面值,产生亏损;认股权证上市后通常会被炒作到较高的价位,推迟抛出认股权证的时间可能会增加收益;卖出认股权证的收益是套利收益的主要来源,故附送认股权证比例越高的可分离债的套利空间越大;可分离债的套利风险较高,因为认股权证通常要在发行1个月左右才上市;可分离债的套利成功与否受大盘影响的影响较大;通常,可分离债的套利收益率要好于大盘;认购的可分离债越少,单张可分离债附送的认股权证越多,则套利的收益越大;粗略地计算,若可分离债认购金额超过所附送的认股权证的价值,则套利失败的可能性较大;可分离债上市之后不再含权,也就不具备套利空间,这时的套利主要在权证和正股之间产生;可分离债的亏损率通常在20%左右,因此若认购的可分离债越多,则套利亏损的可能性越大;在大盘向好的环境中,在权证上市再抛出正股能获利颇丰,但这实际上是股票投资收益;常规可转债在不能融券的情况下难以操作,亏损概率较大;即使可以融券,常规可转债的套利空间依然较小,可操作的空间有限,这主要是由于可转债市场的规模小、流动性差,资金规模较大则不适于操作;常规可转债的套利风险远小于可分离债,这主要是由于其套利的时间跨度短(当天或隔天内),受大盘影响较小;可转债的套利机会是转瞬计逝的,从周线、日线上看,可转债的套利机会是很小的,因此可转债的套利还必须根据分时的价格资料精确计算,这样操作可能套利成功的几率会有所上升。
什么是变相期货 对“变相期货交易”的定义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界定变相期货包括:把交易作为投资平台、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合约交割和持仓有一定限制且非常接近期货交易;建立了标准化仓单制度。 变相期货在国内发展状况 目前,与嘉兴市场相类似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全国有70多家,商品种类涉及钢材、石油(燃料油)、有色金属、化工、煤炭、棕榈油、白糖等。它们大都发展成了重要的金融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某些商品的定价权。例如,上海4家钢材现货远期市场(上海钢铁交易所等)日成交量均分别逼近20万吨,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形成较大压力。变相期货监管缺位 虽然国务院明确将取缔变相期货市场列入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日程,但并没有一项法律或者条例对“变相期货”做出过定义。而变相期货交易活动近几年又有抬头,且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法律定义的缺失给这些交易市场乃至整个社会埋下重大风险隐患。治理变相期货的难题 首先市场调查表明,变相期货交易的存在和滋生蔓延,往往与部分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思想观念上的认识模糊甚或完全错位有关。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有关部门认为,变相期货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税费和GDP的增长,甚至认为查处变相期货交易会破坏市场的稳定和繁荣。由于忽视或低估其危害性,因而对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存在误解和消极态度,以至于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从而为其存在和滋生蔓延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 其次,立法滞后严重缺位。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理。但是,我国《期货法》至今仍处在研究制定的进程中,尤其是,现今涉及到变相期货交易的内容于法律上呈现空白状态。换言之,法律对变相期货交易的态度、定义、市场治理的主体及治理的具体操作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期货市场的立法滞后和严重缺位,无疑给现实生活中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带来较大的阻碍。 第三,宣传查处远未到位。变相期货交易之所以能够蛊惑人心,吸引投资公众,与不法分子利用投资公众缺乏资本市场基础知识和不了解国家对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从而进行了大量的欺骗性宣传有关,同时,也与有关市场监督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远未到位有关。因此,如何针锋相对地展开对变相期货交易非法行为的揭露,普及资本市场的基础知识,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引导投资者正确进行投资活动,严厉查处变相期货交易,就成为取缔变相期货交易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性工作。 治理变相期货的重要现实意义 坚决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确保资本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变相期货”的滋生蔓延,对于国内资本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干扰,隐含的风险极大。坚决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根治“变相期货”这一顽症,有利于消除风险隐患,确保资本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促进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 电子交易市场(或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互联网时代催生的现货市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步发展,电子交易市场遍布于大宗商品市 场的各个领域,并形成了一定的交易规模。但是,由于电子交易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滞后和市场监管主体的缺位,同时,也由于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较为缓慢,不能完全满足现货市场客户迫切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的大量需求,导致一些电子交易市场擅自采用期货交易机制进行市场运作,由此而引发的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失控、地方金融秩序混乱、投资者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给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当前,国内期货市场正处于积极稳妥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 正确认识期货市场的性质、地位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引导客户和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开展业务进行交易排除了干扰,为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厘清电子交易市场的性质,明确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坚持电子交易市场健康正常有序发展的方向,将为期货市场提供更多的大宗商品期货合约,从而有利于增加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和数量,不断扩大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以满足现货市场客户更多的规避价格风险的迫切需要。
反向裂解套期图利的概述 反向裂解套期图利是套期图利的一种方式。通过操作原油和石油产品间的套利,被称为裂解套期图利。这种套期图利方式常常被用于石油期货交易中。众所周知,石油就像黄豆一样,在其原始状态并不无多大用途,但通过加工可以被转化为非常有用的产品。 例如,通过炼制,石油可以被加工成汽油、取暖泊或丙烷。这一炼制过程,在技术上被称为裂解。石油还可被蒸馏,在较高温度下可获得馏份丙烷,在更高的温度下可获得煤油和粗制汽油。粗制汽油被送往催化裂解炉或氢化裂解炉以后,可以制造成汽油。这样,一种原油通过裂解,可以制成不同的产品。 统计表明,汽油的需求量在不同的季节是不同的。在夏季,汽车燃料油需求量较大,但取暖对汽油的需求就较小。两种需求都高的高峰是冬季。这样一来,炼油厂就要在春季增加汽油库存,在晚夏和秋季增加产出,将储备的重点转向取暖油和汽油,以满足冬季需要。 反向裂解套期图利的分类 反向裂解套期图利的方式又可分为原油与取暖油问的套利和原油与汽油间的套利等等。其中,买入裂解套期图利意味着交易商买入炼制产品而卖出原油。卖出裂解套期图利的过程则正好相反:即买入原油、卖出炼制产品,有人则将这种套利方式称之为反向裂解套期图利。到目前为止,纽约商业交易所是原油、汽油、取暖油的期货合约及其交易最完善的交易所,可以被用来从事裂解套期图利交易。
什么是卖出套期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又称“空头套期保值”,是为了防止现货价格在交割时下跌的风险而先在期货市场卖出与现货数量相当的合约所进行的交易方式。持有空头头寸,来为交易者将要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的现货而从进行保值。因此,卖出套期保值又称为“卖空保值”或“卖期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目的在于回避日后因价格下跌而带来的亏损风险。 卖出套期保值的做法 根据保值的目标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相关的合适的期货合约。然后,在现货市场上卖出该现货的同时,又在期货市场上买进与原先卖出相同的期货合约,在期货市场上对冲并结束实际套期保值交易。 具体地说,就是交易者为了日后在现货市场售出实际商品时所得到的价格,能维持在当前对其说来是合适的水平上,就应当采取卖出套期保值方式来保护其日后售出实物的收益。 举例说明: 春耕时,某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了当年收割时收购玉米10000吨的合同,7月份,该企业担心到收割时玉米价格会下跌,于是决定将售价锁定在1080元/吨,因此在期货市场上以1080元/吨的价格卖出1000手合约进行套期保值。 到收割时,玉米价格果然下跌到950元/吨,该企业以此价格将现货玉米出售给饲料厂。同时期货价格也发生下跌,跌至950元/吨,该企业就以此价格买回1000手期货合约对冲平仓,该企业在期货市场赚取的130元/吨正好用来抵补现货市场上少收取的部分。这样,他们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了不利价格变动的风险。 相关条目 替代保值
什么是外汇期货合约 外汇期货合约是一种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的法律契约。该合约规定交易双方各自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和佣金,并按照交易币种、数量、交割月份与地点等买卖一定数量的外汇。在实践中,交易双方很少进行实际货币的交割,而是在到期前作反向操作使原有合约对冲掉。 外汇期货合约的主要特点 1、外汇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集中公开竞价交易的一种合约,通常交易场所固定,交易时间有限制。 2、外汇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 3、外汇期货合约实行保证金制度。 外汇期货合约与外汇远期合约的比较 外汇期货合约与外汇远期合约两者的定义相同,功能相近,但仍有一些不同点。两者的主要差异如下: 1、市场性质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是在集中市场 (交易所) 交易,而外汇远期合约的交易则是在店头市场 (银行柜台) 进行。 2、到期日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有标准化的到期月、日的订定,而外汇远期合约的到期期限则是随顾客需要而量身订做,通常是在一年以内。 3、价格决定的方式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价格的决定,是透过在交易所公开喊价的过程或是电子交易系统达成。外汇远期合约的买价与卖价,则是由批发市场的自营商考量即期汇率与利率差异而后决定报价。 4、预防违约的方式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对顾客的信用风险的管制,是依靠保证金要求与每日评价制度来防堵违约事件的发生。外汇远期合约没有保证金要求,但银行会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或是只对有良好长期关系的客户提供远期合约。 5、交割方式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部位的结清很少采实物交割,多采现金交割;外汇远期合约则几乎全都是实物交割。 6、交易成本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成本是佣金,而外汇远期合约虽不收佣金,但买卖价差其实即是银行所收到的某种形式的“佣金”。 7、交易时间长短有别 外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订定的的营业时间内交易。外汇远期合约的交易则是透过银行的全球网路连线系统达成,因此可以说是一天 24小时都在交易。
相关条目 外汇外币会计报表外币折算风险外币统账法外币投资风险外币资产风险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外币兑换风险外币承诺外币负债风险外币持有风险外币分账法外币外币业务
什么是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结算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投资者同一品种单个合约月份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自然人持仓限额为1000手,法人持仓限额为5000手。 2、当某一月份合约市场总持仓量超过20万手(单边)时,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5%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是指为防止大户操纵和个别会员超过自己的资金承受力超量交易, 在价格大起大落时出现巨额亏损,交易所根据会员资金实力核定会员的最大持仓限额,对套期保值者不受此项约束。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的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03年9月1日实施),对“投机头寸限仓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第十六条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第十七条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十八条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见下表: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第十九条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经纪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第十八条表)。 信用系数:以经纪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经纪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经纪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1。(见下表) 第二十条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经纪会员须在当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会员或投资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投资者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二十四条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什么是投机利润 投机利润主要指通过投机性交易,利用市场差价而获取的利润。投机利润等于从事投机交易的总收入减去其成本。投机交易的总收入等于投资者从事投机买卖所获得的毛收入。投机成本则等于为实现投机交易而投入的各项费用,主要是经营管理费用支出。 投机利润的概述 在期货市场上所发生的交易,从投资者总体静态分析角度看,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负和博弈”。而如果从社会总体静态角度看,则这种交易就是一种“零和博弈”。这就是说,在期货交易中,一部分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润,必然是总收益在不同投资者间分配的结果,最终都是来自于不同期货品种或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投机者正是看到下市场中存在的这种分配关系和价差,才进入市场,甘愿承担风险,以获取这种价差收益。投机利润产生于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是期货市场具有活力的一个重要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