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向期权 双向期权又称双重期权,是该期权的购买者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既享有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按某一具体的履约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某一特定数量的相关商品期货合约的权利,又享有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按同一履约价格向期权出售者卖出某—特定数量的相关商品期货台约的权利。 双向期权是同时买进一个看涨期权和一个看跌期权,是在同一价格水平上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的综合运用。因此,购买双向期权的权利金要比购买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的权利金高。 双向期权的原因分析 双向期权的购买者一般预测市场价格将会出现大幅度的波动,但不能确认是上升还是下降,这种情况下,往往购买双向期权。 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相关商品的期货价格一直高于或低于履约价格,只要期货价格与履约价格之差大于该期权购买者所支付的权利金,该期权购买者盈利。 如果在合约有效期内,相关商品的期货价格时而在履约价格之上、时何在履约价格之下波动,只要波动个出现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之差大十该期权购买者支付的权利金,该购买者同样获利。 反之,则遭受损失,损失的最高额是他所支付的权利金。而双向期权的出售昔则相信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会很大,因此他能从保险费与付出买方费用之间的差额中获利。 如某投资者买进某冲股票双向期权,其有效期均为3个月,协定价格为每股50美元,数量为100股,看涨期权的保险费(权利金)为每股7美元,看跌期权的保险费为每股3美元,总共付给期权卖主保险费l000美元。这时,该投资者将面临这样几种情况: 1、在期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停在50美元/股上,则投资者没有必要行使其期权,最大损失为已付的保险费1000美元。 2、在有效期内,投票的价格涨为每股60美元,该投资者会行使看涨期权.其盈利为市价与协定价格之差即10美元,此盈利与保险费抵消,则该投资者不盈不亏。 3、在有效期内,殴市下跌为每股40美元,该投资者行使看跌期权,其盈利为协定价与市场价格之差,100股共获利1000美元,此盈利与保险费相抵,则投资者不赚不赔。 4、在期权有效期内,当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每股40美元或高于每股60美元时,投资者均可获利。 5、在有效期内,股市变动,但变动幅度不大,或高于50美元低于60美元,或低于50美元高于40美元,投资者均不能获利。 6、在3个月有效期内,股市波动,但走势不定,这时只要涨的最高价和跌的最低价之间的差额大于l0美元,该投资者就能盈利。如最低为42美元,这时行使看跌期权,获利800美元;最高价为每股56美元,行使看涨期权,获利600美元,再减去l000美元的保险费,则该投资者净盈利400美元。 7、在有效期内,股票在涨和跌之间来回波动,但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不大于l0美元,则该投资者不能获利。 8、在有效期内,保险费上涨则投资者卖掉期权,直接获利。 双向期权的优缺点 双向期权的优点是,投资者可以用行使看涨期权的收益来对冲购买看跌期权的损失;或者用行使看跌期权的收益来抵补购买看涨期权的损失,从而避免和降低风险。 双向期权的不足是,由于购买双向期权的费用要大大高于只买看涨期权,或只买看跌期权的费用,从而使其在多数情况下的获利程度会随着风险的降低而得到相应的减少。
一、买进卖权 (一)卖权特性 卖权,即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按照一定执行价格卖出标的资产(商品、股票、指数或获得期货合约空头部位)的权利。卖权是一种卖的权利,买方对后市看跌时才会买进卖权。 例如,当预测7月份小麦期货合约可能跌破1180元/吨时,交易者可买进7月份执行价格为1180元/吨的小麦卖权合约,该合约就赋予其以1180元/吨的价格卖出小麦期货的权利。 (二)买进卖权预期 单独持有买进卖权部位是一个看跌的市场预期。只有相关期货价格下跌,卖权的买方才可能获利。买进卖权的兴趣,就是期望相关期货价格下跌,获得很大的投资收益比。这是一种具有投机趋向的卖权的买方。卖权也可以有效地保护相关期货部位的投资价值。 (三)买进卖权盈亏 卖权平仓盈亏=卖出卖权权利金-买进卖权权利金 盈亏平衡价位=执行价格-卖权权利金 卖权最大盈利=卖权执行价格-期货价格-卖权权利金 卖权最大亏损=支出的卖权权利金 例如,某交易者买进11月份小麦卖权,执行价格为1060元/吨,权利金为15元/吨,则损益平衡点为1060-15=1045元/吨。 (四)买进卖权投机 如果交易者判断相关期货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下跌的可能性大时,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买进卖权。 一旦相关期货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权利金将上涨,交易者可以平仓获取价差收益。也可以执行卖权获取收益。 如果期货价格上涨,权利金下降,卖权失去价值,可以不执行卖权,最大损失是买进卖权支付的权利金。 当期货价格大幅上涨而且趋势明显的时候,权利金下跌,交易者也可以将期权提前平仓,损失将小于全部权利金损失。 例如,交易者支付15元/吨的权利金买进卖权后,如果权利金上涨到20元/吨,则平仓获利5元/吨,一手期权合约获利50元。 (五)买进保护性卖权 交易者持有多头期货头寸,为防止期货价格下跌,可买进卖权,锁定期货价格下跌的风险。 如果期货价格下跌,虽然买进的期货合约亏损,但是,买进卖权将获利,对持有的期货是一种保护,能够锁定期货价格下跌可能产生的亏损,并将亏损限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同时,还保留期货价格上升,使该交易组合盈利的机会。一旦期货价格上升,该交易组合将逐渐成为盈利部位。 例如,某交易者已持有多头小麦11月份期货合约,价格为1075元/吨,为防止小麦期货价格下跌,又买进执行价格为1080元/吨的卖权,权利金为15元/吨。 之后,如果小麦期货价格下跌破1080元/吨,该组合部位的最大亏损为10元/吨。如果小麦卖权价格上涨超过1090元/吨,则该组合部位将实现盈利。二、卖出卖权 (一)卖出卖权动机 单独持有卖出卖权的目的一是为了获得权利金,但同时需要去接受相关期货价格下跌的风险;另一个目的则可能是需要多头期货部位。 (二)卖出卖权盈亏 卖权平仓盈亏=卖出卖权权利金-买进卖权权利金 盈亏两平价位=卖权执行价格-卖权权利金 卖权最大盈利=收取的卖权权利金 卖权最大亏损=卖权执行价格-期货价格+卖权权利金 例如,某交易者卖出12月份小麦卖权,执行价格为1060元/吨,权利金为15元/吨,则盈亏平衡价位为1045元/吨。期货价格高于1045元/吨,则盈利。最大盈利为15元/吨;低于1045元/吨,则亏损。 (三)卖出卖权投机 如果交易者认为相关期货价格将会上涨,卖权价格将下跌,这时,可以以较高价格卖出卖权,待权利金下跌后,买进卖权平仓即可以获得价差收益。即使相关期货价格有小幅度下跌,买方执行卖权会造成卖方履约损失,但只要损失低于收取的权利金,该头寸都是有收益的。 如果期货价格下跌趋势明显,卖权价格上涨趋势一定,可以及时将卖权持仓对冲,减少损失扩大。 例如,交易者卖出权利金为15元/吨的小麦卖权后,小麦卖权的权利金跌为10元/吨。交易者可以买进期权平仓,每张合约盈利为:(15-10)元×10张=50元/张。 (四)卖出风险性卖权 条件:如果交易者已经持有空头期货合约,则卖出卖权获得的权利金等于提高了卖价,可以抵御期货空头部位的部分风险。如果交易者已经卖出小麦期货合约,则卖出卖权获得的权利金等于提高了卖价。如果期货价格下跌,期权买方执行权利,则交易者将被指派买进期货合约,与持有的空头期货合约平仓。如果小麦期货价格不变,交易者净收权利金。如果小麦期货价格上涨,则所获得的权利金部分弥补小麦期货的损失。 例如,交易者持有空头小麦期货合约,价格为1075元/吨。为了回避期货价格上涨的损失,该交易者卖出执行价格为1075元/吨的小麦卖权,权利金为15。 如果到期期货价格上涨超过1090,则该组合部位发生亏损。如果到期期货价格低于1075,则该组合部位实现最大盈利15。相关条目买权交易策略卖权交易策略牛市交易策略熊市交易策略波动率交易策略
什么是卖出看跌期权 所谓卖出看跌期权是指卖出者获得权利金,若买入看跌期权者执行合约,卖出方必须以特定价格向期权买入方买入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当投资者预期某种特定商品市场价格上涨时,他往往卖出看跌期权。 如果交易者预计相关商品或资产的价格会出现小幅上涨,并预计不会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卖出看跌期权可以获得权利金收益,可以避免现货商品或资产价格上涨的风险,从而起到保值的作用。不过在利用卖出看跌期权套保时需要注意,即使预测正确,期权交易带来的收益也是有限的,最高仅为权利金;但是如果预测错误。商品或资产价格大幅度下跌,期货价格跌至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以下时,套保者可能会面临期权买方要求履约的风险,期权交易会带来较大的损失,这会抵消价格下跌给现货市场带来的收益,不能取得保值效果。因而在利用卖出看跌期权进行保值操作时,需要慎之又慎。 【例】某榨油厂计划8月份从美国进口一批大豆,5月份大豆现货价格为850美分/蒲式耳,当时该榨油厂预计三季度的大豆价格会在850美分/蒲式耳的价格水平上略有波动,有可能会有小幅上涨。针对这种情况,该榨油厂决定在CBOT卖出9月份的大豆看跌期权,执行价格为840美分/蒲式耳,权利金为7美分/蒲式耳。如果6、7月份市场价格比较平稳,在8月初大豆期货价格略微上涨至855美分/蒲式耳,此时该看跌期权价格由于期货价格上涨而下跌至2美分/蒲式耳,该榨油厂可以通过低价买入看跌期权进行对冲,从而获得5美分/蒲式耳(7—2=5)的权利金收益,同时在现货市场以854美分/蒲式耳的价格买人大豆,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品价格上涨所带来的购买成本上升的损失,其实际的大豆采购成本为849美分/蒲式耳(854—5=849),基本上与5月份的大豆现货价格持平,取到了保值的效果;如果不保值,则采购成本是854美分/蒲式耳,要承担4美分/蒲式耳的价格上涨的损失。如果该榨油厂判断错误,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假设大豆现货价格跌至818美分/蒲式耳,看跌期权的价格涨至22美分/蒲式耳,如果榨油厂买入看跌期权对冲同时买入大豆现货,则期权交易的损失为15美分/蒲式耳(22—7=15),在这种情况下,榨油厂的实际采购成本为833美分/蒲式耳(818+15=833),现货市场低价购买的好处被在期权交易中的损失部分抵消。为什么要卖出看跌期权 1.为获得权利金而卖出看跌期权。看跌期权的卖方通过对市场价格变动的分析,认定相关标的物价格不会有很大的变动,也就是说,即使下跌,其跌幅也是很小的,所以卖出看跌期权,并收取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即使相关市场价格有小幅度下跌,会使他遭受一点损失,但这点损失可以由收取的权利金来弥补。但是,如果标的物价格大幅度下跌,期权买方履约,卖方将会因高价买进标的物而遭受较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卖方遭受的损失额将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数额,卖方以最终亏损结束交易。 2.为获得标的物而卖出看跌期权。一般来说,期权被执行都是对卖方不利。但如果投资者想获得标的物(如股票或小麦等),则卖出适当的执行价格的看跌期权,一旦期权被执行,可以按执行价格获得标的物。如果期权未被执行,则权利金可降低现货的买进成本。套期保值也是如此。 3.为改善持仓而卖出看跌期权。如果投资者已经卖出标的物(期货或股票等),则卖出看跌期权获得的权利金等于提高了卖价。如果标的物价格下跌,则投资者更高兴将标的物买进平仓;如果标的物价格不变,投资者会高兴期权没有损失;如果标的物价格上涨,则为所获得的权利金提供了一层保护。 4.多种策略的需要。卖出看跌期权与卖出看涨期权一样,并不因为风险巨大而无人买进,很多策略都会使用卖出看跌期权。卖出看跌期权的应用策略 使用时机:市场向多或牛皮盘整 操作方式:卖出看跌期权 最大获利:权利金 最大损失: 无限制,期货价格跌得越多,亏损越大 损益平衡点: 执行价格-权利金 保证金:交纳 例:棉花期货价格为15000元/吨,某投资者谨慎看好棉花期货后市,卖出一手执行价格为15000元/吨的棉花看跌期权,收入权利金510元/吨。损益平衡点为14490元。 情况一:若10天后,棉花期货价格涨至15100元/吨,看跌期权跌至370元/吨。投资者买入平仓,获利140元/吨。 情况二:若持有至到期日,只要期货价格不低于15000元,看跌期权都没有价值,买方不会提出执行,卖方投资者可以赚取全部的权利金510元。 相关条目卖出看涨期权买入看跌期权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
什么是卖出看涨期权 卖出看涨期权是指卖出者获得权利金,若买入看涨期权者执行合约,卖出方必须以特定价格向期权买入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看涨期权卖出方往往预期市场价格将下跌。 如果套期保值者预计相关商品的价格有可能小幅下跌,并预计不会出现大幅度上涨时,通过卖出看涨期权可以获得权利金收益,从而为现货交易起到保值的作用。当然,如果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期货价格涨至看涨期权的执行价格以上时,套保者可能会面临期权买方要求履约的风险,这会给交易者带来较大损失,因此进行这种保值的操作需要谨慎。 【例】某榨油厂在6月份有一大批大豆的库存,该榨油厂预计第三季度的大豆价格会在750美分/蒲式耳的价格水平上略有波动,有可能会小幅度下跌。于是该榨油厂决定卖出9月份的大豆看涨期权,执行价格为745美分/蒲式耳,权利金为8美分/蒲式耳。 如果7月份、8月份市场价格比较平稳,在9月初大豆价格略微下降至740美分/蒲式耳,该看涨期权的价格因为期货价格的下降而下跌至2美分/蒲式耳,该榨油厂可以通过低价买入看涨期权进行对冲,从而获得6美分/蒲式耳的权利金收益,这可以弥补因现货市场大豆价格小幅下跌所带来的库存大豆价值的减少。 相反,如果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在9月初时,大豆价格涨至850美分/蒲式耳,看涨期权的价格也将随之上涨,如果榨油厂买人看涨期权进行对冲,或者期权买方要求履约按照较低的执行价格745美分/蒲式耳买人期货合约,该榨油厂都会遭受损失,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现货市场价格上涨带来的存货价值增加的好处,但库存现货大豆增值,抵补了期权交易的损失。为什么要卖出看涨期权 1.为取得权利金收入而卖出看涨期权。看涨期权的卖方通过对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价格变动的分析,认定标的物价格不会有很大的变动,也就是说,即使上涨,其涨幅也是很小的,甚至,他认为价格会下跌。所以,他卖出看涨期权,收取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即使市场价格有小幅度上涨会使他受到一点损失,但这点损失是小于权利金收入的。 卖出看涨期权可以选择不同的有效期、执行价格,选择适当的入市时机,则获利丰厚。从国外实际的交易情况看,卖出看涨期权的收益率并不低,甚至高于买方。对于资金有限的投资者应避免卖出无对应标的物头寸的看涨期权(Uncovered Call Options)。 2.为进行套利交易而卖出看涨期权。卖出看涨期权相对于标的物价格下跌,是一种保护。权利金越大,则保护的程度越大。对于做市商来说,采用各种策略获取价差利润是常有的。 3.为改善持仓而卖出看涨期权。如果投资者已经买进标的物(期货或股票等),则卖出看涨期权获得的权利金等于降低了买价。如果标的物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更高兴将标的物卖出;如果标的物价格不变,投资者会高兴期权没有损失;如果标的物价格下跌,则所获得的权利金提供了一层保护。 4.为锁定期货利润或锁仓而卖出看涨期权。在期货市场上锁仓需要做相反部位的买卖,但是需要双边支付保证金。比如8月9日买进期货合约价格为1 080元,吨,到了8月19日期货价格上涨到1097元/吨。如果用期货锁仓,则要卖出期货(价格1 097元,吨),而且需要交保证金55元/吨。而如果用期权锁仓,则只需卖出执行价格为l 090元/吨的看涨期权即可达到同样效果,而且还得到55元/吨的权利金收入,比期货锁仓多得到利润48元/吨。同时,有保护性期权不需要支付保证金,交易成本也大大降低。 5.多种策略的需要。卖出看涨期权其实更多情况下是结合多种策略一起使用,包括套期保值的运用。卖出看涨期权应用策略 使用时机:期货价格经过一段上涨面临前期高点或技术阻力位,预计后市转空或者进行调整。 操作方式:卖出看涨期权 最大获利:权利金 最大损失: 无限制,期货价格跌涨得越多,亏损越大 损益平衡点: 执行价格+权利金 保证金:交纳 例:棉花期货价格为15000元/吨,某投资者看淡棉花期货后市,卖出一手执行价格为15200元/吨的棉花看涨期权,收到权利金422元/吨。损益平衡点为15622元。 情况一:若10天后,棉花期货价格维持15000元/吨,看涨期权跌至330元/吨。投资者买入平仓,获利92元/吨。 情况二:若部位保留至到期日,棉花期货价格只要维持在15200元及以下,买方均会放弃执行的权利,投资者都可以获取422元的利润。 相关条目卖出看涨期权买入看跌期权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
什么是利率期货期权 利率期货期权是在利率期货合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帽子期权的一种。 与其他期权一样,期权购买者要给出售者一笔期权费。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期权费选择相应的商定利率。商定利率是100减去相应的利率计算出来的。由于有不同的商定利率,市场参与者可以选择溢价、平价或蚀价期权。溢价的含义是,如果在购买选择权下,则合约项下的市场价格高于期权的商定价格;如在卖出期权选择权下,则合约项下的市场价格低于期权的商定价格。平价意味着商定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等,购买选择权或卖了选择权都一样;而蚀价则正好与溢价相反,其溢价、蚀价最终将表现在期权中期货价格的升降。 大部分期权合约期限与利率期货合约平行,其交易以期货合约到期前2个月最为活跃。在交易的最后一天,期权自动结算。商定价格与期货合约市场之间的差价分别逐一贷记到购买或卖出期权的购买者帐上,或借记到期权出售者帐上。如果商定价格与合约现行市价之间的差价是负的,则期权失效无任何价值,期权购买损失期权费。 利率期货期权的特点 1、利率期货期权的商定价格的表示方法是从100向下折扣。是以指数的方式报价。 2、利息是存款者的收益,所以当预期存款利率下跌时可买看涨利率期货期权,避免损失。 3、利息是借款者的收益,所以当预期借款利率提高时可买看跌利率期货期权,避免损失。 利率期货期权的购买 1、看涨利率期货期权购买 看涨利率期货期权的平价=商定价格+期权费,见下图(利率看涨期权买者的盈亏曲线):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在9月确信3个月后将收到400万美元,并打算将这笔资金投放于欧洲货币市场进行存款,9月份欧洲美元存款利率为10%,为防止利率下降,他购买4笔欧洲美元利率期货期权,商定价格为90,期权费为0.2。 如果利率下跌了,3个月LIBOR为8.5%,该投资者净收益为13000美元,该存款者实际收益为98000美元,实际收益率为9.8%。 如果利率提高了3个月的LIBOR为11%,该投资者放弃权利,直接以高利率存款。则存款实际收益为10.8%。 2、看跌利率期货期权购买 看跌利率期货期权的平价=商定价格-期权费,见下图(利率看跌期权买者的盈亏曲线): 举例说明: 美国某公司在6月初做出在9月贷款200万美元的计划。为避免利率上升的风险,该公司购买两笔9月到期,期限为3个月的看跌期权,商定价格为92.5,期权费为0.25。 如果3个月LIBOR为8.75%,则该公司获得收益为5000美元。 借款净成本为43750美元(借款净成本=总成本-期权收益),借款实际年利率为7.75%。 如果3个月LIBOR为6.75%,则该公司放弃权利,直接以低利率借入资金。借款实际年利率为7%。
什么是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作为股东,对因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应股份(出资比例)所享有的收益和为此而享有的表决、质询、查询公司帐册以及对股份进行处分等权能的总和。 国有股权的大小是由在公司中国有股份(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的。">编辑]国有股权的公权本质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通过国家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所有权实现了其在国有公司中的民事转化,即股权化。然而,尽管公司法人是一个市场经济中的民事主体,国有股权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形式特征,但在本质上,国有股权仍然属于国家公权范畴。其理由在体现在下三个方面。 (一)国有财产来源上的公法性依据主流学说(法律根据说),“凡根据公法规定的权利为公权,凡根据私法规定的权利为私权” (郑玉波,1979)。换言之,要界定某种权利是公法上的权力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其首要的标准就是为权利创设所直接依据的法律的性质。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国有财产是以区别于私人财产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而取得的,进而在宪法上作为政治过程的结果而得到了确认。根据马克思主义“剥夺剥夺者”的理论, “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建国后,我国通过接收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赎买民族资本等方法建立起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家掌握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形成了庞大的国有财产。作为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据此,不问国家是否已经实际接受了这些财产,它的所有权,已归国家所有。如果有人隐匿、冒领以及以其他手段,占有了上述财产,不管经过多长时间,一经查出,国家即可追回这些财产。”因此,从形成渊源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特别是国家专属财产所有权,首先是由作为“公法”的宪法直接创设的,我国宪法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国家对于城市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同时, 国家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在行使中具体化为各个政府机构,而各个具体机构的权利义务,均是依据各单项行政法及经济法设置,而非私法规范。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国家财产的取得途径主要有两类:行政征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但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与行政法的授权密切相关,即其依据仍然是公法。因此,当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形式转变为国有股权时,其在来源上也应当属于公法上的公权范围。 (二)国有股权的运行目的只能是公益性目的在国家所有权运行的具体目的中,无论是发展教育、保护生态环境、国防建设,还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等都是公共利益的应有范畴。国有股权必须体现上述国家所有权的具体目的,国有股权应当与国家所有权保持价值上的一致性。当然,国有股权同一般的国家所有权在具体价值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而言,通过其他形式来运行国家所有权基本上不存在盈利问题,其主要目的是要达到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但在国有股权的运行中则包括盈利性与非盈利性目的,特别是在竞争性领域,国有股权应当充分体现出类似“经济人”的利益意志。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国有股权通过公司法人财产权实现其价值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法人只以盈利为其唯一价值。国有股权完全可以通过其法人权力机关来实现其非盈利性的社会职能,也就是说,效率标准并不是评价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法人的唯一标准。 (三)国有股权意志的形成必须遵循公法原则、规范和程序国有股权来源于国家所有权,因而其权利意志的形成必须遵循一个政治性过程,通过公法来规范,遵循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原则,人员的任免与考察等亦需要参考公法标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有股权意志形成需要遵循公法原则只是强调了其国有股权的内部运行规则。因为国有股权具有内部运行与外部表达两个层面,外面表达强调的是国有股权与其他权利主体的关系,其运行规则既可以是公法规则(如诉讼法、刑法、证券法等)也可以是私法规则(如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但是,国有股权的内部运行只能是公法规则,因而它关涉到全民所有权意志的产生、表达、集中及全民代表的产生、监督等的一系列程序性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必须明确国有股权的公权性质与其民事行使方式并不矛盾,民事行使方式同样是有效实现国有股权和国家所有权的有效方式之一。">编辑]国有股权的私法行使 一般而言,国家公权力行使的传统方式是一种上下服从、管理强制的方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自由、民主、平等等法治一般价值的认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也正在向平等协商、自由选择的私权行使方式方向转变。并且,从法律实践来看,通过采用私法的行使方式来实现公共权力的职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包括政府在管理社会、组织货物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私有化。这种私有化可以称为政府公务管理方式方面的私有化或者说是功能的私有化(杨寅,2004)。如在行政规制的方法方面的“协商立法”(negotiated rule-making);在行政权的具体行使方面,国家机关也尽量寻求与私人组织的合作,如工业标准由相关私人企业来制定,政府在建设、服务项目方面委托私人来建设、运营管理(政府采购、交通、长途电话、急救和红绿灯的维护等),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在科研和文化方面进行合作(由基金会、私人企业联合设置教授职位)以及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合作。在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传统的强调国家权威的集中、维护国家的抽象利益的观念正在逐步向关注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方面转变,如在19世纪中期出现的辩诉交易制度,体现的就是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私法精神,而体现契约精神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刑事和解也出现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它强调犯罪人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王瑞君,2006)。 在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上,形成的是一个包括公法方式与私法方式的权力行使结构。如在公众用国有财产的使用上,主要有三种方式:自由使用、许可使用和特许使用。在资源性财产的权利行使上,有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等方式,如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因此,明确了国有股权的公权本质并不意味着国家股权的行使方式必然要采用唯一的上下服从、管理强制的方式,相反,国有股权应当首先采取是民事行使方式。从表现形式上看,国有股权只是众多股权中的一种,因而其外在运行必须遵循一般股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具体表现在:在存在多个股东情况下,国有股权应当遵循股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股东平等原则、民主原则、程序原则,通过公司法人的权力机关形成统一意志;国有股权应当包括一般股权的所有权的享有,如股东诉权、经营者选任权、监督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国有股权应当包括一般股权的所有职责、责任的承担,如出资责任、违约责任、权利不得滥用等。 国有股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一般行使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即一般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客体是具体的物质性财产,在其直接面对的关系主体方面可以是私权主体,也可以是公权主体,因而其具体的行使方式既可以是公法方式,如强制征收、征用、行政预算等,也可以是私法方式,如招标、拍卖、合同转让、无偿使用等,而国有股权的行使客体则是公司法人本身,其直接面对的关系主体则是公司法人机构及管理层,因而其具体的行使方式只能是私法方式。当然,这一区别并不能抹煞国有股权的公权本质,因为包括国有股权在内的股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权利,这种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股权是公司法人结构中的指挥性权利,股东是公司法人权力机关的唯一基础,公司法人必须服从股东组织的股权意志并通过管理层予以实施,而权利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协商等一般性民事原则在股东组织的股权与管理层的经营者之间并不适用。从这一点来看,与其说股权及国有股权是一种对物的“权利”,还不如说它是一种对人、对公司的“权力”。因此,可以说,正是由于股权的这一特点,才使得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所有权通过公司法人结构最终以私权的方式表现出来。 国有股权的“权力”性质只能是相对于公司法人及其管理层而言的,而就存在国有股权的公司法人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这种“权力”是不存在的。因为公司法人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它必须遵循一般的市场规则和秩序,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存在国有股权的公司法人只能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一般性的民事权利,承担一般性的民事义务。 ">编辑]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有控股公司担当了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部分职能,但究其本质依然是公司法人,必须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台至今,国有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实践了很长一段时期.有学者通过比较国外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运行效果等内容。指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有两点明显的缺陷: 一是国有控股公司运作不规范可能成为政府干预企业的更有利的工具: 二是国有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之间的协调相比私人企业来讲更加困难。因此。如果国有控股公司治理不当.将导致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和法律监管不到位.非但不能起到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目的.反而在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徒增一道外表华丽的屏障。迷惑人们的眼睛。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的特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主体的代表性。即公司中国有股东仅仅具有代表身份,实质上的股东是国家或全民。名义上的股东是政府国资监管机构。 (2)股权行使具有非经济性目标。一方面.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特别在国有垄断性行业中.追求经济效益并非公司的首要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政治性身份决定其政治性目标。 (3)国有股东的强势地位导致其具备超股东特权。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份通常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加上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与股东权天然结合在一起,更助其代行股东f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部分职权。这与《公司法》规定的非国有公司具有显著区别。 (4)股权行使效果的考核方式及其路径特殊。与一般公司股东不同.国有股东行权效果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的考核.而考核方式及其路径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合理与不规范之处.从而引发许多问题。 (5)责任追究机制的特殊性。由于国有股权行使的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引发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不在少数.这其中高额的代理成本和责任确立与追究的非市场性决定因素是其主要原因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及监管不到位与其公司治理结构紧密相关 张维迎教授援引布莱尔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从狭义上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治理不仅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包括第三人、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概括来说.目前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为内部治理结构弱化和外部监管不完善两个方面 前者主要表现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后者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不合理、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和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等方面。 企业出资人即股东权力主要包括三部分: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自从十六大提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来,国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均被赋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在此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出资人即国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对于以上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张军说.“管理必须通过管人来实现”:该中心企业所张文魁也强调.“国资委的主要工作就是管人 具体体现在对国有企业董事的推荐和考核”因此.国有股权行使的首要内容就是选择管理者。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或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从国有股权管理的实践来看.现阶段的国有董事、监事等大多是采取上级任命的方式.这种直接任命或组织推荐的股东代表往往不具备胜任经营管理工作的素质要求。 如今,136户中央企业中有近半数企业的一把手归中组部负责,副手归国资委负责.而中组部在考察企业领导过程中不免倚重政治衡量标准.这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企改革宗旨是不相符合的。而选人机制不合理引发的直接后果便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和考核及监督机制的失效 以考核为例.由于大部分股东代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所以对其考核自然不是依据“企业家”标准。而要顾及其行政身份,将“业绩”与“政绩”混在一起考核不能达到改善公司经营的效果在“管事”和“管资产”方面.要求国有股东对国有控股公司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提出指导建议.参与制定、执行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按期收受股东权益,谨慎经营国有资产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然而.以国务院国资委现有的人力配备很难真正行使对l36家央企的国有股东权利.这就决定了很多情况下国有股权的行使处于“粗放型”状态。 其一,国有控股公司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一股独大”.而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现象几乎是不可能的。此种状态下.国有大股东操纵公司董事会.导致关联交易十分严重.很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而且大股东的不当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民的利益.此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时代表现尤为突出。 其二,内部人控制严重。绝大部分国有控股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一般是由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股东代表构成.这些人员之间往往存在“裙带”关系.并且存在董事会与经理层互相兼任、执行董事在母子公司双重兼职等现象,进而无法实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效果,从而真正掌握企业命运的是以经理层为代表的企业“内部人”。 其三,董事会的核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首先是董事会成员结构设置不合理.其次是缺乏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再次是董事会议的运作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以上三点必然导致公司董事会治理机制虚化.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其核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将直接影响到国有股权的收益。其四,经理层的选拔不符合市场化的操作规律 目前许多国有控股公司的经理人员仍然是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模式来选拔和聘用.在董事兼任经理的场合自不待言 这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角色与职责定位不相称.破坏了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五.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比如监事会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公司外部监督机制还只是处于初步建设阶段等.限于篇幅此处不展开论述由上可见.国有股东在行使国有股权的过程中。 一方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于国有股权的运行规律和效果缺乏科学论证与考评,没有充分认识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运营特点,从而导致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督偏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设置目标。完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的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明确国有股东范围是规范国有股权行使的前提性条件。 股东即投资公司的组织或个人.投入到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从根本上讲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以理论上讲国有股东即是指国家或全体国民。《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根据该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授权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根据需要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从实践操作层面看。国有股东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获得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学界关于国有股东范围的争论一直都有.但总而言之.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其范围从理论角度看是国家.从实践角度看是政府,其评定标准是股东意志的决定权。 国有股东的范围虽然清晰明确.但基于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政府自身包括国资监管部门不可能直接介人到国有控股公司股东会从而成为一线股东.由此便产生了国有股东(权)代表制度。目前.国有股东代表制度最突出的问题在于代表选择机制 本文主张。 国有股东代表仍然由国有股东来进行选择.但选择机制应主要以市场手段为主 在总经理担任股东代表的情形下,务必从职业经理人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且坚决取消经理层人员的行政级别。另外.鉴于国有控股公司特殊的股权分布结构.应禁止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因为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如果规定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就允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那么就等于在事实上鼓励此种兼任。在国有企业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为此,有必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加以限制 如此设计有助于摆脱内部人控制、缺乏权力制衡等现象,但要实现国有股东对其代表的有效监控.避免“一放就乱”,则需要通过相关配套机制来完成.比如严格执行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等。 国有企业改革引导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围绕的主题之一便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督课题首先是一个公司法上的问题。无论由谁充当国有股东及国有股东代表,其职能定位只能是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必须依照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行使与监督规范进行公司治理。通说认为,国资委是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而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其双重地位在法律上被赋予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利):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国资委行使的是公权力性质的监督权和管理权。可借助公权力的权威性强制地推行改革措施、颁布行政规章;同时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出资人,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使股东权利,这在本质上依然属于私权利范畴.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国资委享有的公权力和私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最终只会导致两种权力(利)的扭曲。 任何将国有资产管理或国有企业治理完全脱离政府意志范围的努力和做法必定是徒劳的.作为国家的法定代表人.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承担起管理国有资产的任务 ⑧事实上.由谁来充任国有股东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被选择的国有股东是否有能力行使好股权.管理好公司.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 在此过程中.公司股东的职能定位决定国有股东必须按照市场规律治理公司.如国有控股公司面临被收购.国资委必须并始终保持其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运用政治公权力对收购行为横加干预 (二)国有股权变动机制作用下的股权行使国有股权变动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全流通条件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份发生变动是种常态.因为市场规律发挥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此种变动主要表现为国有股权份额发生改变以及国有股权主体发生改变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大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其利益取向就表现为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进而可以促进国有股东通过改善企业经营来合法获利。所以。要坚决落实股东(大)会权利,充分认识到推进公司治理完善的真正动力源和主角是股东而非政府监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保障大股东的激励机制。此外。全流通条件下要求完善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模式.从内部增加其对大股东的牵制和对经理层的监督,解决董事会权力虚化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落实董事会职权。完善其决策机制,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提高董事素质并强化其责任与义务.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这些措施都需要国有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机制行使好股权,制定好有关董事会的构成、董事比例、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董事会与党委会、工会、监事会的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则。 国有股权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是针对管理层收购(MBO)而言。而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经历了一个戏剧性的变化过程。先是本世纪初在许多国有企业进行得如火如荼.然后在2O04年被国资委紧急叫停。没过多久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指出“MBO只许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尝试.大型国有企业暂不进行”.最近的政府文件中又纷纷使用“管理层增量持股”代替了管理层收购 尽管立法和政府部门对于国有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态度暧昧,但包括大型国企管理层有限度持股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MBO在实践中一直都没有停过.这已经很好地说明了管理层收购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管理层收购只是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种方式而绝非唯一方式.对于确需转变国有股权主体的国有企业而言.MBO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然而,在目前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相关中介服务不规范等因素约束下.管理层收购目标能否实现.与目标本身的定位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密切相关。归根结底。管理层收购应该兼顾效率与公平,收购过程务必做到公开透明。 (三)全流通后国有股权行使的监管制度建设。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早就提出.要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针对国有控股公司,除了依法监督之外,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公司及国有股东代表的管理也是国有控股公司监管机制的应有之义。受主题所限.此处仅讨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行使的内部监管问题.监管对象主要限定在国有股东(代表)行使国有股权的行为上面。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行使的内部监管体系主要由以下各部分构成:国资委对国有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职代52会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审计部门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行政监察部门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党委会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等 以上是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而对国有股权行使监管进行的划分.尽管不同主体的监管范围和特点都存在区别.但其 也难免存在相同之处.并且各主体监管内容也是纷繁复杂的.因此以下仅选取监管的薄弱环节或存在问题较多的领域进行探讨 1.转变国有股东即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与监管方式。 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定价和转让机制趋于市场化.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也将发生改变.国资监管机构必须将市值纳入评估公司国有资产和计算净资产的范围之内。而且,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支柱性产业公司中.国资监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保持国有资本的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 比如有学者建议在特别事项上设置国有资本“黄金股”.或在某些特殊事项上扩大国有股东的表决权.相同的问题也出现在外资收购国有股权场合 所以.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国资监管机构要不断调整监管职能。对国有股权流转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以适应市场要求。 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在股改后将进人二级市场.其利益取向与公司股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由此更有可能引发其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出售股份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在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也可能出现大股东操作股东会、董事会等对公司资产、利润和经营环境等情况进行倾向性披露甚至虚假披露,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为此.国资监管机构必须要从过去行政加市场手段监管方式中转变过来,更多地采用市场监管方式.以适应变革后资本市场的要求。 2.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全流通前.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与流通股股东利益分离。而董事会和经理往往被国有股东控制而沦为国有股东的代理人.公司权力制衡机制几近失效。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重大缺陷。全流通后,公司全体股东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股权激励恢复作用,依此为条件要着力强化公司董事会权力系统.逐步转化到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上来.由公司董事会来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选聘决定经理层管理人员.决定国有股东代表的薪酬标准等。在监事会制度方面.首先应在法律制度方面赋予监事会各种程序性的权利.如质询权、否决权等,以保证监事会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其次避免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成员之间的裙带关系 再次考虑引进实施外部监事制度.充分保障监事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外部监事可以由国资监管机构在社会上公开进行聘任,应具备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 3.严格国有股东不行使国有股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制度是对主体行为最为严厉且有效的监管措施 国有股东及其代表作为法律授权的国有控股公司出资人.其与国家和政府之间形成的是信托法律关系,承担受信托人义务,《公司法》将其总结为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违反此种义务需承担信托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托责任的内容具有复合性特点.其主要内容应是财产性补偿或赔偿责任。尽管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很大的突破。但总体上看还是比较粗糙,比如怎样界定“低价转让”、“重大损失”等,需要后续立法给予明确说明。当然,除财产性责任外.国有股东代表更多情况下要承担行政性责任,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多种场合表示:要严格考核央企负责人.不在状态就换人 在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方面。可考虑由公司或公司监事会充当原告.对国有股东(代表)不当行使国有股权行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编辑]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一、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于国有股权的评估的认识不够到位。 有时候甚至存在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补办资产评估手续的情况,使得国有股权的资产评估流于形式,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对国有股权评估的内容不完整、不科学。 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较为困难,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漏估、定价不准和虚假评估的现象,而使国有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现实的价值。无形资产从形象上看它不具有实物性,一般都依附于有形财产,当被依附的有形资产发生变化时,对应的无形资产才会发生变化。从价值上看,它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企业无形资产实际价值随时间的变化幅度要大于有形资产的变化幅度。而且无形资产的流失具有很大隐蔽性,客观上无形资产流失了,在财务报表上却不能发现有什么对应的数字变化,也不会在管理场所发现少了什么实物。 3.资产评估机构不独立,公正性较差。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组织虽然近年来得到较大发展,但管理相对滞后,还很不完善,行政干预行为时有发生。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一些行政部门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已手中,于是各自为政,令出多门,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评估市场的混乱给评估机构可乘之机。这些机构有的是社会中介组织,但也有的是依托其行政主管机关,,或是上级主管衍生新的所谓“中介组织”。他们垄断某一行业的评估市场,使其他机构失去竞争机会,违背评估的市场规律,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同样的国有股权,在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这些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的不完善,给国有股权转让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4.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 5.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法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含量高,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要求则更高。我国目前不少执业人员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二、国有股权资产评估诸问题产生的原因 同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程序问题所产生的原因一样,评估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既有法律层面上的原因,也同样有实践上的原因。 1.立法层面上的原因。 立法上的不完善,总是造成国有股权转让程序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资产评估方面,虽然我国有针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但是却缺少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对于国有股权如何进行评估,只能找到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而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至于国有股权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不准确的现象。例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仅仅是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从法律规定看,这句话的弹性太大,不符合法律严谨性的要求,从实际操作看,也容易给有些企业有机可乘,与某些资产评估结成联盟,侵吞国有资产。 2.实践层面上的原因。 首先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对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手段缺乏。认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对于股权等无形资产,则不加重视,这导致了在评估过程中实际执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往往是混乱的,相互扯皮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没有明确的管理和负责机构的状况下,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的流失显然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无形资产评估的结论是否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不能仅仅由评估机构单方面做出决定,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机构予以复核、认定。没有监督机制,无形资产的评估结论是很可能失真和失范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监督机制就是要求有多方面的监督,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技术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等。最后,评估机构自身的原因。主要体现为缺乏专职的权威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缺乏专门的、独立的工作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同时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也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很难适应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情况。三、完善的对策 我国从改革开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国外竞争日益激烈,无形资产已受到了越来越多理论界与实业界的关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也就显得越发重要。 因此,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1.加快无形资产评估细则的制定。 国家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许多具体项目没有具体细则,对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中的具体问题未能也不可能做出明确规定。因而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往往容易引起评估结论偏离规范的现象。目前我国只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只是无形资产评估的一般准则,具体的分类和分项的无形资产评估细则还没有出台,在评估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明确的约束和指导,所以,我国应该抓紧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细则,特别是有关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细则。 2.形成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鉴于国内还没有形成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多是调整账面价值不科学的做法。应该建立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和评价体系,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估,反映其公允的价值。具体的措施可以在综合的评估机构下设专职的无形资产评估部门,或者设立只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独立机构,在进行整体企业评估时采取多家评估事务所联合评估的方式。 3.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无形资产评估业是依托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知识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新兴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综合性、创造性及复杂性。因此不仅要求执业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而且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科学态度,广阔的知识视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等。 然而,我国目前无形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总体上来说,素质与实际需要还不相符,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执业人员一是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评估; 二是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评估的技术和水平;三是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执业人员能够提高自我约束力,不出现越轨、失职行为。 4.采用有效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在评估实践中主要使用的是收益法,使用收益法主要是确定科学精确的收益期限、收益年限和折现率。由于我国关于收益预测技术的不完善以及无形资产交易的可比较案例较少的缘故,所以评估人员在评估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目前,国际上对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较多,如在评估商誉和商标价值采取倍率法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英国老牌商标评估机构经多年实践探索得出的,对于我国的商标评估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经济对外交流的增多,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也有必要符合国际惯例,评估方法应该采用国际通用方法。 5.加强无形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和约束。 解决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无形资产出现评估缺失和不规范的问题,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必须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只有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鞭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依德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评估结论的失真和失范。目前我国主要由财政部对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结果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定的审核,没有建立普遍性的监督机制。故此,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最好选择两个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背靠背地评估,比较他们的评估结果,从而得出可靠的评估结论,防止单一评估机构的主观偏差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参考文献↑ 1.0 1.1 许斌龙.关于国有股权的法理思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研究所.改革与战略2008(11)↑ 张培尧.国有股权的行使与监管——以国有控股公司为考察对象.↑ 王勇.论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商场现代化2008 ""(17)
国债期权概述 国债期权是购买者能有权利而非义务地以一预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特定数量的中长期债券。若期权被执行,期权的卖方有义务交付特定的证券--实物交付。绝大多数场外交易按期权履约价格和结算日的现货市场价格的差额进行现金结算。现货债券期权提供了一种防止一特定证券反向利率波动的对冲方法,同时又能从有利的利率波动中获利。 国债期权的种类 1、 按期权合约所含权利的不同:买方期权和卖方期权。 2、 根据交易所是否集中及合约是否标准化:场内期权和场外期权 3、 按期权合约标的物: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 4、按行使权力时间: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
什么是备兑期权 期权指是一种能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 相对于裸期权来讲,卖出备兑期权的则是有限的。备兑期权又称抛补式期权,是指期权的卖出者拥有相应的资产,之所以被成为“抛补式”是因为投资者将来交割股票的义务正好被手中持有的股票所抵消。 备兑期权一般并非由相关股票的公司发出,而是由第三者发售,但发行者多数有足够的相关资产供兑换。 备兑期权的解析 例如,投资者在拥有股票A时,卖出A的看涨期权,或者在卖空A时卖出A的看跌期权。 相对来讲,备兑期权是一种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当股票价格向投资者所持有头寸的相反方向运动时,投资者收到的期权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损失。当股票价格向投资者所持有头寸的相同方向运动时,投资者仍可以获得期权费的收益,只是收益的最大额度也只限于期权费,因为股票上的收益会和期权上的损失完全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