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分析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成为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商标抢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第609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版。)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不能认定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 在立法上,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中央一套被抢注避孕套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何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认定标准,公众熟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没有法律标准和认定程序;能否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广告费用投入的多少来评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被抢注商标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认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注:宋品“谈商标抢注现象与商标权确立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1997年第3期。)理由是,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行为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审查制度不合理 中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首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过于宽泛。凡是领取到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都可申请商标注册,而不问申请人是否已经从事生产经营,也不问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但是什么样的人对哪些商品或服务可申请商标注册,法律没有规定。从而导致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不一致,造成申请人申请中央一套被抢注避孕套商标注册的泛滥,使大部分注册商标成为不依附于商品的“闲置商标”。其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中国采用的是“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及相应的有关资料之日为准。(注: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2条。)所以商标法认定的申请日期,有时并不能正确显示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日期。例如,上海霞露日用品厂的“霞露”商标案,其商标注册申请报送日期是1987年6月14日,但由于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延误,商标局于1988年3月15日才收到申请,期间江苏无锡美容品厂已于1987年12月30日申请并初步审定了“霞露”商标。使上海霞露日用品厂使用了将近5年的“霞露”商标,最终还是被他人抢注。(注:参见杨金琪主编《最新知识产权案例精粹与处理指南》第404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不利用国内驰名商标的创立与保护 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依法对构成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在该国已经驰名的商标,予以保护,不管该商标是否注册,也就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加以保护。中国已加入该公约,负有履行商标抢注该公约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照《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的驰名商标被他人注册,或被他人抄袭、模仿使用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时,直接援引《巴黎公约》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处理,(注:参见曹中强“对于‘商标法’修改的几点建议”《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不管该商标是注册商标还是非注册商标。这就出现这样情况,我国法律对国内商标只保护注册商标,对国外商标则既保护注册商标,又保护非注册商标(当然是该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形成外国商标的“超国民待遇”,使国内非注册商标享受不到《巴黎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原因是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成为驰名商标。(注:参见陈志刚“论驰名商标”《兰州大学学报》第50页,1996年第2期。)根据注册原则,非注册商标使用人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抢注,这样的商标如何驰名。因此,目前的商标专用权制度,不但不利于创立和保护国内驰名商标,而且与《巴黎公约》的要求也不一致。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中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商标法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中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刘老根》剧照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条约中对商标权的主体都是开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组织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只要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注册商标法的规定,则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国注册的商标在B国被他人注册后,后一种注册行为一般是合法的。但有关驰名商标在法律的保护上存在例外,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凡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论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注册与否,应禁止他人抢先注册和禁止他人使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也包括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如果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商标是属于我国的驰名商标,则该抢注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但是否认定与驰名商标却是保护国的法律为准。还有一种是恶意抢注,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商标未经所有权人授权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的,该商标所有人所有权反对该项申请的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依据此规定,如果抢注人是原商标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则这样的抢注行为是违法的,原商标权人可以请商标注册证求抢注地的当局将该注册行为撤销。 对于采取使用在先做为取得商标原则的对商标进行抢注一般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种是抢注投机型,这种类型的抢注者一般只想同原来的商标使用者交易,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第二种是恶意抢注国家,如果企业的产品在抢注国最先使用,则抢注者的行主同样可以认定为违法。这样的抢注者一般是原商标使用者的产品将要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者,比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的商标就属于这种类型,其一般的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的产品进入抢注国的市场,或者通过抢注减缓商标使用者的产品进入抢注国市场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压缩原商标使用者在抢注国的市场空间。这种类型的抢注对被抢注者的影响是最大的,因为这样的抢注本来就是想通过抢注商标的形式来制造一种贸易壁垒,因此处理起来也是最麻烦的;还有一种抢注行为是出于自我的保护,比如说甲国产品在乙国的代理商,发现自己所代理的产品的商标在乙国没有注册,多次和产品商标在甲国的所有者协商,但对方都不于注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产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该种注册应是出于善意,否则属于违法的行为);或者是甲国公司收购了乙国公司后,发现乙国公司的商标在甲国没有注册,为了防止投机者的抢注,甲国公司抢先对该商标进行注册。这两种都是属于善意的抢注,对原来的商标使用者而言,危害并不大,处理起来也会简单得多。应对措施 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首先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异议应当是在该抢注商标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即使没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些企业也可在该商标被注册后,向注册机构或当地的法院申请救济(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商标注册是否有效。 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二是以中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在了解了一些抢注国法律的基础知识之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此外,这些企业还应该在成功阻止抢注商标注册以后,提交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企业应当尽早收集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国的使用证据,以及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进行准备。 在了解了抢注的动机以后,如果抢注者的目的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种情形的话,在准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的同时,要积极和抢注者进行协商,通过和解的方式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把商标要回来。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最终就是以这种方式处理的。对于抢注者的动机在于制造贸易壁垒者,除了以上的两种方式以外应当考虑联合作战,就中国企业目前的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来说,还不适合单兵作战。在海信与西门子的案件中,政府和媒体在其中的力量自然不言而喻,商务部的斡旋,欧盟驻华机构的介入,当时那场声势浩大的“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上,商务部、工商局、商标局等部门代表的出席,以及在海信启动的强大舆论攻势下,唤起的中国消费者对海信的巨大同情和对西门子的反感,这些因数组合起来,最终让西门子公司放弃海信的商标,虽然这样的方式并不是对所有的企业都有效,但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在处理商标抢注中是有效的方法之一。福建的许多服装品牌在澳门被抢注后,福建的服装企业集合各方面的力量最终也要回了被抢注的商标,也是成功的例子之一。 就目前的抢注的情形看,以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商标抢注的行为应当是最为经济的方式,因为一旦采取司法救济程序,可能成本会很高,而且也拖延了产品进入市场的时机,最终可能会出现要回了商标以后,市场也丢尽了的不利后果。但最最经济的方式应当是对商标进行注册。是不是在任何国家进行产品销售之前都要对相应的商标进行注册呢,这也不是绝对,在商标权的取得采取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可以考虑采取先销售后一注册,但这样的决定应当是在充分了解相应国的商标法后才可以采取的措施,稍有闪失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把商标在所有国家都进行注册肯定是没有必要的,也不现实的,但企业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企业的商标战略也必须国际化,同时具有前瞻性。现在许多的跨国公司内部,一般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商标保护方面,他们主要是在监视商标公告,如果发现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公告,他们会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此提出异议;二是监视市场,如果在市场上出现假冒或者仿冒等侵权行为,他们会立即委托当地的调查公司取证,然后根据案情采取适当的法律行为。福建的九牧王等品牌在澳门被抢注就是在商标公告期内被发现的,经过及时提起异议后,最终要回了被抢注的商标。商标在企业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作用最大,企业在处理时就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预防和积极应对抢注商标的行为。对抗措施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案例解析 “刘老根”商标大战背景 随着电视剧《刘老根》的热播,许多企业和个人看好“刘老根”的品牌知名度,纷纷着手抢注“刘老根”商标,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刘老根”牌的商品:啤酒、酱油、辣酱……就连“药匣子”也被注册为农药类商标。 据了解,在《刘老根》刚播完的时候,就有人开始注册了,但是不多,真正掀起注册热潮的是在《刘老根续集》播出后,也就是2003年春节前后。这时候,一种叫“刘老根咸菜”的产品已经在电视上做出了广告。而且,赵本山本人也开始关注此事,并且迅速行动,派助手赵刚到北京进行“刘老根”商标的注册,基本上是“把能注册上的全注册上。”赵刚对餐饮、文化、食品类的商标进行了“批量”注册申请,但最终能不能注册下来,还要等一段时间。不过,赵刚认为,《刘老根》电视剧是和“刘老根”联系在一起的,赵本山享有“刘老根”商标的注册申请权。 “刘老根”商标抢注震动商界引起各方关注 《刘老根》电视视剧热播一年多来,除了其剧情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主们“回忆反思”的教科书外,“刘老根”商标抢注也成为商界津津乐道的话题。这一现象使更多的人们对产品形象、产品品牌有了更深的思考。 众多商界人士认为,商家抢注“刘老根”反映出商界对品牌的意识已经提高到了相当的高度。 对这一下现象,沈阳羽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宇琦女士说:为什么大家都抢注‘刘老根’?因为现在的产品太多了,但是在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下,消费者接受的不是产品,而是品牌,产品只等于库存,而品牌才代表市场,没有好的品牌几乎就是市场中的失败者。” 而另外一位在某跨国公司做高级营销主管的蔡先生说:“‘刘老根’在农产品里注册的最多,一方面反映出注册人的理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农产品缺乏品牌的现实。在没有高投入去打造品牌形象的时候,想办法嫁接到‘刘老根’这个深入人心的艺术形象上,确实是个高妙的选择,选择一个定位准确的品牌就是成功。” 现在已经不仅是“刘老根”的商标抢注热,《刘老根》剧中的其他人名、地名也成为许多商家抢注的对象。日前,国家商标总局的有关负责人预测,下一阶段“龙泉山庄”有可能成为申请注册的热点。据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李处长介绍,目前“刘老根”这个商标已被用于咖啡、化肥、啤酒、酱油、辣酱等诸多商品,“药匣子”也成为了一个较热门的注册商标。如果不出意外,下一阶段申请注册“龙泉山庄”商标会成为商家又一个竞争热点。 目前全国究竟有多少家企业申请注册了“刘老根”商标?申请“刘老根”商标是否一定代表着商机?据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的刘处长介绍:具体有多少人申请注册了《刘老报》商标,目前尚无明确统计,不过全国共有150多家商标事务所,再加上直接到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保守估算,全国申请注册“刘老根”这个商标的也有500个以上。刘处长还向记者介绍,就目前各地注册“刘老根”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来看,其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尽快注册取得商标使用权,尽快将其投入并有所产出,这部分主体主要是那些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二是为产品生产做好资源储备,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投入使用,这部分主要是那些具备一定资金和技术条件,但不能及时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三是只是单纯投资,以备在适当时机转让商标,以获取商标转让费,这部分主体主要是那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目前,第三种情况申请注册“刘老根”商标的比较多,也就是单纯投资,准备转让。这方面有一个最成功的例子:哈尔滨市联众经营策划有限公司仅用2000多元费用注册“刘老根”商标,被肇东一家企业看中,要出资200万元购买“刘老根”注册商标,哈尔滨这家公司嫌开价少没有卖。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处长姜洋海用“名牌效应”这个经济名词,对抢注“刘老根”商标热潮现象进行了概括。姜洋海处长说,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名牌战略开始启动。企业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品牌意识开始增强,山东、四川、黑龙江等省开始实施名牌产品战略。举个例子,江苏省的常熟市是一个占地面积很小的县级市,而该市的波司登羽绒服、雪中飞羽绒服、梦兰床上用品、孤神电冰柜、白雪电冰柜等5种产品均是全国名牌,名牌数量占了江苏全省的一半,居国内县级市之首。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实现利税和利润总额,分别占全市的34%和41.6%,名牌经济的带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发现和领悟:名牌是经济的旗帜。实践也证明,名牌经济的形成、发展,对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将产生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和巨大影响。 “刘老根”为辽沈企业上了一课 众商家纷纷抢注“刘老根”商标,导致赵本山本人在注册商标时陷入被动,这确实给大众上了一堂通俗生动的“商标知识”培训课。本来,刘老根是辽沈演员在辽沈地区打造的品牌,应该是辽沈地区注册的“刘老根”商标最多,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刘老根”商标绝大部分是被南方一些企业抢注。这不能不说是辽沈企业的悲哀, 《时代商报》 、 《辽宁经济日报》等辽沈媒体纷纷对此现象在报上展开讨论。有人说:如果赵本山的商标意识再强一些的话,可能不管怎么忙,在《刘老根》播出时也会忙里偷闲把一系列的“刘老根”商标给注册了。 对企业来说,商标是企业的第一笔财富。沈阳双喜压力锅厂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是红极一时的品牌,但是由于当时企业对商标意识的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被南方的一家企业进行了抢注,双方为此结结实实的打了一场商标官司。沈阳著名的“宋家馄饨馆”是宋声明先生一手创立的,但是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宋家馄饨”这个商标却落到了别人手里。最后,宋声明先生不得不在“宋家馄饨”前面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宋声明”,从而把商标注册为“宋声明宋家馄饨”。而老边饺子、李连贵薰肉大饼、小土豆等这些阳市知名品牌,无不经历过商标被侵权、被抢注的风雨波折。 沈阳当地的企业界人士对此深有感触,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纷纷发表感想。沈阳市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李长铭说:“商标是企业的第一笔财富,过去我们商家都比较注重质量和服务,但是现在,我们应该意识到,品牌才是企业的核心,依靠品牌进行扩张是最有效的途径,品牌是企业价值的延伸,夸大点说,品牌就是企业的生命。但是这一切都是依靠商标来实现的。” 据了解,海尔集团在海尔产品刚刚打开市场之际,就在商标局将—系列的产品种类都进行了“海尔”商标的注册,这应该值得很多商家学习。 一些企业家更是从更高的高度进行反思:与这些熟谙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运作手段相比,我们却陷入了一个反向的尴尬境地,那就是:我们已经有了很多像赵本山这样的名牌,却困坐愁城,无法把它变成实实在在的财富。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当年的“金牌不是名牌”还是今天的“名牌不是金牌”,其实都直指我们东北文化中商业精神的脆弱与缺失。 抢注热潮中的另一种声音:抢注“名牌”不应盲从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姜处长认为,抢注“刘老根”商标的热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品牌意识的增强,但同时也想提醒商家,抢注“名牌”不应盲从。品牌是有其特定领域性的,不能随意延伸。试想,把一个油漆涂料的品牌使用在矿泉水上,即使这个涂料的牌子再响,也不会有太好的市场。质量是名牌取胜的原因和重要基础,质量不过关,百姓不认可,名牌也照样会被市场淘汰。所以抢注“刘老根”的成功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注重产品质量和积极完善商品自身才是取得胜利的硬道理。 沈阳杰瑞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刘东海说:“盲目跟风很难打造成功的品牌,在这方面要理性为好。”他认为,在这个“过度传播”的社会里,一方面要抓住任何机会打造品牌,另一方面则要注意不能盲目跟风。“品牌是个性化、有连带性的,如果在市场有十个不同种类的商品都叫‘刘老根’的话,这十个都好不到哪去,因为一个出了问题,整体都得遭殃。 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刘处长说:“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有大量的‘刘老根’商标申请了不用,想用的单位又不能再注册,造成了浪费。”“申请注册商标最少也要花2000多元费用,许多企业注册了没用,只是想有朝一日高价转让出去。可是,转让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样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我提醒广大商家,不要盲目注册‘刘老根’。商标其实只是个无形资产,它如果剥离了‘实体经济 ’,其结果往往是除了引来关注,并没有使企业利润实实在在地增长。类似的是商标‘傍名牌 ’现象并不可取。注册—个和名牌产品差不多的商标,当然可以获得介入市场的良机,但是,如果没有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支撑,‘傍名牌’的结果非但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还有可能引来纠纷和争议。” 经济学家点评“刘老根”商标大战 对于这场硝烟尚未散去的商标抢注大战,经济学家是怎么看的呢?“能够有意识地抢注‘刘老根’商标,从经济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教授、辽宁省情研究所所长梁启东如是说。梁启东所长认为,有众多企业抢注“刘老根”这个商标,首先反映了企业的商标意识比以前有了加强。“许多人认为‘抢注’是个贬义词,在我看来,它应该是个中性词,它体现了仅仅是一种竞争,本身不具有褒贬色彩。”梁所长认为,赵本山之所以失去了许多“刘老根”商标的拥有权,其实是他自己缺乏商业敏感性,是自身失误造成的,怨不得别人,“许多企业的经理人和赵本山一样,往往会把最显而易见的无形资产失掉,这其实是很沉痛的经验教训。” 梁启东所长说,市场经济逐渐加强,不但带动了企业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连个人也开始介入商标的投资。“这里可以讲一个例子,‘小康社会’这个词经党的十六大提出后,一个姓周的农民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但具有时代意义,而且还有其他商标所不能达到的知名度。现在有人出价10万让他转让‘小康社会’的酒类商标,被他谢绝。”正是在这种‘商标热’的社会经济氛围带动下,才使‘刘老根’商标注册火爆。”梁启东所长认为,以往我们国家处在短缺经济时代,而现在则是处在过剩经济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是用户制定规则。而现在用户的要求就是,一个商家不光要有好的产品,还要有好的品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拥有一个知名的商标,对任何的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个知名的商标,体现了企业的质量、服务、规模和效益,也集中体现了社会消费者的需求、认可、投入和期待,当今一个驰名的商标,就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资产,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和增强竞争力” “刘老根”为何如此受商家青睐? 商家青睐“刘老根”的原因可能各种各样,但有一点相同的是,他们都无一例外地看中了“刘老根”所能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就“刘老根”品牌到底能值多少钱,记者采访了几家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沈阳维实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部王女士说,“刘老根”品牌其实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形资产。但目前国内的品牌评定都是以产品为主,而涉及到个人的品牌价值却是没有定论的。 中国的明星品牌排名会是怎样的?还没有人知道。但文娱圈里一个公认的事实是:还没发现目前哪个国内明星大腕能够火过赵本山的。 专业人士指出,品牌作为一种资产,其价值衡量和构成有五个方面。一是品牌作为一种资产,其价值衡量和构成有五个方面:一是该品牌名称可以给价格带来多少的额外价值;二是品牌名称对顾客的选择喜好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三是品牌被取代要付出的代价;四是取决于该品牌的股票价格;最后,则着重于该品牌创造利润的能力大小。品牌的价值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构成的,所以,衡量其标准的手段也会有多种多样。 沈阳华横资产评估事务所张先生说,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其实是很复杂的。对“刘老根”这样的新生品牌,暂时无法评估其价值。像可口可乐这样享誉百年的国际大品牌,也是经历了几十年的积淀之后才会做这样的评估的。不过,如果刘老根真的估价的话,因为无从计算全国到底有多少生产“刘老根”产品的厂家以及产品销售和广告投入等情况,大概估算一下,“刘老根”的品牌价值应该在1000万元之上。 不少专家学者都谈到,刘老根形象如果进入电影、音像、商业体育、流行服饰、卡通漫画这些领域,都有利润上亿元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巨大规模。但正是这种兼有文化和经济两种性能的特殊品格,使得商业文化比起传统的文化形式,就更容易进入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这不能不说商业文化对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社会结构、意识形态都产生巨大的影响。赵本山让铁岭在全国家喻户晓,这就是商业文化的魅力所在。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赵矾老师说:“刘老根”这个艺术形象现在已经家喻户晓,无论是在文化界还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享有非常大的知名度。对商家来说,一旦拥有了“刘老根”这个品牌,就意味着有了打开市场的金钥匙。可以说,赵本山的电视剧为“刘老根”产品迅速打开市场提供了一条捷径。“刘老根”这个人物形象在全国观众心目中赢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信任度,正在成长为一种商业信誉,赵本山和“刘老根”正成为东北商业文化的领头羊。
具体条目 2004年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有十章共185项条文及相关注释。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人的权限,分为2节,第一节合同的订立(22条),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10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0条);第四章,合同的解释(8条);第五章,合同的内容,分为2节,第一节合同的内容(9条),第二节第三人权利(6条);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分为2节,第一节履行的一般规定(17条),第二节艰难情形(3条);第七章,不履行,分为4节,第一节不履行的一般规定(7条),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5条),第三节合同的终止(6条),第四节损害赔偿(13条);第八章,抵消(5条);第九章,权利的转让、债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分为3节,第一节权利的转让(15条),第二节债务的转移(8条),第三节合同的转让(7条);第十章,时效期间(11条)。《通则》规范国际贸易的合同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说明及作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管辖时,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辞时,可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从统一法分类宽泛的角度看,它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
基本情况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名字缩写。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是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的。组建联合会的目标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行业利益,以及向成员协会传播他们感兴趣的信息。 如今,FIDIC的成员来自于全球各个地区的六十多个国家,代表着全世界大多数私营的咨询工程师。 FIDIC举办各类研讨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目的在于实现其行业目标:坚持高水平的道德和职业标准;交流观点和信息;讨论成员协会和国际金融机构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FIDIC的出版物包括:各类会议和研讨会的论文集,为咨询工程师、项目业主和国际发展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格预审标准格式,合同文件以及客户与咨询单位协议书。它们可以从设在瑞士的FIDIC秘书处得到。主要精髓 公平、 公正、 公开。 FIDIC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制订了许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与合同文本,已为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许多国家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公路行业现行FIDIC条款只是其中之一。它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合同条款基础上于1957年制定出版发行的,试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是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条件或称合同条件第I部分,和根据业主或工程所在地具体条件对通用条件中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具体化后成为合同条件组成部分的专用条件或称合同条件的第II部分。 合同条件经过4次修订至目前我们见到的第四版(88年重印)。合同优点 FIDIC合同条件的优点: 1) 脉络清晰,逻辑性强,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不留摸棱两可之词,使任何一方都无隙可乘。 2) 对承包人和业主的权力义务和工程师职责权限明确的规定,使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力界限分明,工程师职责权限清楚,避免合同执行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并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3) 被大多数国家采用,世界大多数承包人所熟悉,又系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推荐,有利于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 4) 便于合同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地控制工程费用和工期产生良好的效果。协会性质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研究有关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国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各国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提高各国工程咨询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服务。会员类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2007年FIDIC成员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对FIDIC会员类型的修改。将支持会员并入附属会员,将通讯员并入联系会员。 FIDIC会员分以下几种: (一)有投票权的FIDIC成员协会。截止2007年10月,FIDIC组织拥有80家成员协会。 (二)没有投票权的会员。 (1)荣誉会员是授予哪些为FIDIC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成员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附属会员是指还没有FIDIC成员协会的国家中支持FIDIC的目标的任何协会、组织、企业和企业集团; (3)联系会员是指还没有FIDIC成员协会的国家中其主要业务是工程咨询的任何个人、组织、企业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 FIDIC目前的常设委员会、工作组和论坛(截止到2006年12月) (一)执行委员会(EC) (二)委员会 裁决员评审委员会(APA) 业务实践委员会(BPC) 实力建设委员会(CBC) 年会委员会(ConfC) 合同委员会(CC) 财务委员会 (FinC) 廉洁管理委员会(IMC) 会员委员会(MemC) 风险和职业责任委员会(RLC)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SDC) (三)工作组 FIDIC非洲分会工作组(GAMATF) 战略审查工作组 (SRTF) (四)论坛 质量管理论坛 (QMF) 青年咨询工程师论坛 (YPF) 具体作用 1、可以有效管理工程进度。 2、可以保证工程质量。 3、可以公正维护合同双方利益。 4、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主要出版物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条件) 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 1)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2)第2版于1963年发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1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3)第3版于1977年出版。对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美洲国家建筑业联合会、美国普通承包商联合会、国际疏浚公司协会的共同认可。经世界银行推荐将FIDIC条件第三版纳入了世界银行与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编制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可见, FIDIC条件第三版己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 4)第4版于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订正。此次修订FIDIC比以往修订时更多地与世界银行进行了协商。同时,还与在监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颇有经验的阿拉伯联合基金会的代表们广泛的接触。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础上经协商作了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订中,还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过程中的咨询地位,但最后定稿仍由FIDIC全权负责。各方对有机会充分协商,深感:获益非浅,但这些协商并不意味着对第4版的全部认可。 2、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注释 1977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三版的解释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9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9月出版、1988年订正的第4版的注释,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以上两本书是指导性的资料,书中的注释有助于理解《条件》而不是对《条件》作出权威性的法定的解释。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3、业主与咨询工程师的服务合同 1979年,FIDIC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委员会编制了《设计和施工监督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RA I979 D&s”;“IGRA1979 P1”; 1980年又出版了“业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RA 1980 PM”。 1990年,FIDIC在以上三种文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这种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协议。该书简称“白皮书”。 FIDIC还将出版《咨询协议书文件注释》,对协议书条款和附件A及C(“服务范围”及“支付”)作出解释。 4、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FIDIC电气机械合同委员会曾编制和修订了《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年编制了第三版,1988年订正发行。 该书简称“黄皮书”,主要用于电气及机械工程(包括现场安装)的合同,也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 5、招标程序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还编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一书,以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6、其他出版物 如《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中的作用》、《为工程服务的独立咨询工程师使用指南》、《根据能力进行选择》等。参阅这些出版物,也是有帮助的。
简介 按照受益范围的不同,公共品可以分为地方公共品、国家公共品、地区公共品和国际公共品四个层次。① 地方公共品、国家公共品和地区公共品的受益范围分别是某个特定地方区域,一个国家以及那些有连续边界的国家地区。而国际公共品的受益范围更广,不仅惠及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上多个地区的若干国家甚至所有的国家,而且惠及富裕或贫穷的不同人群,还关系到不同的世代,既关乎是否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关乎后代人的利益。分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国际公共品还可以进行如下的分类: 第一,根据国际公共品的性质进行分类。Todd Sandler根据国际公共品是否满足两个基本特性,将其分为纯国际公共品和准国际公共品两类。但实际生活中的纯国际公共品很少,主要是指完全符合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国际公共品,其受益者包括所有的国家、群体和世代,如臭氧层保护、知识等。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大都是准国际公共品,它们不完全满足非排他和非竞争的性质,但具有广泛性的趋势,如渔场保护、猎场保护等。俱乐部产品,即拥有可排他的部分竞争性收益的国际公共品,则是准国际公共品中的重要一类,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北约等。 第二,根据国际公共品项目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环境、健康、知识、安全和管理等类别,又根据其活动的不同,将其分为核心活动和补充活动。核心活动旨在生产国际公共品,主要包括一些能促进全球利益的国际行动,以及外部性较大的某个国家的活动,如预防性健康服务、教育服务等等,而补充活动则主要是帮助国家消费由那些核心活动生产出来的国际公共品,主要包括提供一些必要的资助以提高国家消费国际公共品的能力,如环境研究、疾病研究等。 第三,根据国际公共品的产生和面临问题不同,Inge Kaul、Isabelle Grunberg和Marc A.Stern将国际公共品分为全球条件、自然全球共有和人造全球共有等三种主要的类型。其中第一类和第三类物品是由于人类的存在和发展而产生的,如和平、健康、金融稳定、自由贸易和知识、标准、原则等,而第二类物品则是自然界本来就已经存在的,如臭氧层、空气等。第一类和后两类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流量,必须要有持续的努力来保证它们的供给,而后两类则是存量,要求人类正确、适当地消费以保证它们充分发挥其效用,因此,第一类主要面临供给的问题,而后两类则主要面临消费的问题。 第四,根据国际公共品所处的生产环节不同进行分类。如果将全部国际公共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生产过程,那么可以根据国际公共品在这个过程中所处的不同环节将其分为最终国际公共品和中间国际公共品。最终国际公共品,也就是可以供消费者直接消费的产品,其既可以是有形的,如环境,或人类共同遗产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和平或稳定的金融秩序等,而中间国际公共品则不能直接用于消费,其主要是为提供最终国际公共品服务,如国际秩序等。供给与消费 有关国际公共品供给与消费的问题最早可以上溯到17世纪早期的关于远海自由的谈判以及公海格劳秀斯原则(Grotian Principle of Mare Liberum)。但是随着国家开放度的增强,国际交往的增多以及系统风险的增大,对国际公共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由于国际公共品的受益范围已经超越了国家和世代的界限,因此,对于国际公共品的供给与消费问题就不可能在一个国家内解决,而必须依赖于国际范围内的合作与协调,通过正确处理不同国家、不同群体以及不同世代的利益以保证国际公共品得到充足供给和充分消费,因此国际公共品供给与消费的关键是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供给战略 Jayaraman和Kanbur根据国际公共品供给中参与者的地位,将其供给战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加总供给 即国际公共品由所有具有相同重要性的参与者的贡献加总而得,如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和氟利昂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参与者的贡献都相同地影响着期望的结果,因此,所有的贡献在功能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此种战略很容易导致集体行为问题,即个别参与者会利用不做贡献的方法来威胁其他参与者,如继续使用氟利昂等,从而实现自己特殊的利益。弱者供给 即国际公共品由那些弱势参与者来供给,如防止疾病传播和避免国际恐怖主义的预防措施等。由于许多国际公共品,如国际秩序的强弱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弱的环节,必须将所有国家联系在一起,特别是要提高弱势成员国的能力,如向其提供援助以发展其国家能力等。但是,这样容易导致“败德行为”的产生,弱势成员国会故意不去提高自身能力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国际援助,影响此类国际公共品的供给。强者供给 即由优势参与者单独来供给国际公共品,此种方法适用于解决那些需要迅速反应的国际问题,如先进的药品,最新的农业科技,或对紧急事件的快速反应等。这里最优秀的参与者的贡献就构成了全部的贡献。此种方法只适合某些国际公共品的供给,如果将其推广至全部,就会产生垄断的风险,无法满足国际公共品的多样性需求,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无法补偿其供给成本,造成效率损失(Sachs,1998和Stiglitz,1998)。 根据国际公共品的定义,虽然国际公共品可以使所有人受益,但只是原则上的,这并不表明每个人都有一个可测量的收益,也不表明每个人的收益是相等的,每个消费者从国际公共品的供给中所获得的收益不仅取决于其所在国的政策选择,也取决于消费者消费这种国际公共品的能力以及个人的偏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国际公共品供给与消费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实际生活的各个方面,譬如,在健康领域,尽管人类的平均寿命有了较大提高,健康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仍然面临着HIV/AIDS的威胁和其它一些传染病传播的挑战;在环境领域,尽管关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应对环境变化的国际行动却依然迟缓;在日益一体化的金融和经济市场上,金融危机和市场无效也时有发生;在知识和信息领域,仍存在使用不足的问题;世界各地的冲突依然不断,整个世界变得更加不安全。 根据前面国际公共品的分类可知,全球条件类的国际公共品虽然是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前提保障,但是由于其存在较大的“外部性”而无法补偿供给成本,因而国家没有动力单独进行生产和供给。自然全球共有类国际公共品虽不存在供给问题,但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而很容易导致“公共悲剧”,出现消费过度的情况。而人造全球共有类国际公共品大都存在进入门槛或壁垒,许多弱势国家或群体由于自身能力较差往往消费不到或不能消费此类物品,导致消费不足。供给与消费环节中的缺口 因此,Inge Kaul、Isabelle Grunberg和Marc A.Stern指出,目前国际公共品的供给与消费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供给不足,另一方面是消费过度与消费不足并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缺口。司法缺口 即国际公共品供给与消费的边界与国家边界之间的差距。由于国际公共品供给与消费的边界是国际范围甚至是全球范围,因而应在国际范围内实施司法管理,但目前国界往往是许多政策有效制定和执行的范围。之所以会出现司法缺口,主要原因是虽然目前国家之间可以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但本质上国家都是独立的,尽管国际组织可以对国家行动进行监督,但并不意味着有一个超国家的“世界政府”的存在,每个国家仍以本国的利益最大化为活动的中心。因此,一旦国家政府活动的区域与国际公共品的供给和消费区域不一致,也就意味着司法缺口的出现。参与缺口 即国际合作与协调缺少足够多的参与者。如果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参与者较多,也说明其代表性较高,就能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保证国际公共品受益的广泛性。但是目前国际间的合作大都在一些主要的国家政府间进行,没有考虑其它国家政府和一些非政府主体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免费搭车心理所致,一些国家希望不付出本国的努力就可以享受到国际公共品的效用,因此,在参与国际合作和协调方面缺乏积极性,而另一些国家虽然想参与国际合作,但是由于自身能力所限而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虽然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不断增强,但并没有被赋予国际合作中的角色,也无法真正参与国际合作。动机缺口 即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或措施以保证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是保证国际公共品得到有效供给和消费的保证,而国际合作的前提是必须有有效的激励机制或措施,保证国家政府都能够自觉履行国际协定的内容。但是目前促进国际合作的措施就是道德劝告,这对于国家纠正其国际外部性或对于国际公共品的合作是远远不够的。这一方面是缺少“世界政府”对国家行为的监督和惩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家存有自利心理。因此,在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中,必须明确国家政府的责任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改善国际公共品供给与消费的策略 因为上述缺口的存在,最终影响到国际公共品的供给与消费。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建立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以弥补司法缺口,一个广泛的参与制度以弥补参与缺口,以及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弥补动机缺口。弥补司法缺口 由于司法缺口主要表现在国家政策与国际合作领域上的差距,因此,为弥补司法缺口,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链条”,将二者系统地连接起来。 1.建立国家“外部性”制度 Barret和Martin认为,国际合作的重要前提就是明确存在的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以及解决问题的净收益。但事实上,很少有国家了解其行为所产生的正或负“外部性”,而且,在国家如何依赖外界以及如何受其影响方面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此,建立国家“外部性”制度对于弥补司法缺口,将全球问题纳入国内政策的考虑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外部性”制度主要规范两项主要内容,一是从其它国家、地区的正和负的,直接和间接跨国溢入,二是由本国产生的正和负的,直接和间接跨国溢出。这些制度能够明确国家到底接受和产生了哪些正和负的跨国溢出,以及需要什么样的国际公共品以实现本国的目标,也能揭示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发现国际合作的领域。 2.解决国家“外部性”问题 今天许多国家国内政策目标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条件,也受到其他国家行为“外部性”的影响。正的“外部性”有利于本国国内目标的实现,而负的“外部性”则产生消极的影响。但由于正“外部性”行为无法弥补其行为国的成本而很少被国家采用,而负“外部性”行为由于行为国不必承担全部社会成本而比较盛行。因此,在国际合作中必须解决好国家行为的“外部性”问题。国家“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案有多种,其中广为采用的是双边或多边“外部性”交易方案,例如,一国限制本国恐怖主义分子的活动,作为交换,他国必须提供更多的资助和进行安全合作,或改变国内政策以减少其他负“外部性”的产生等。 3.连接国内国际政策议程 为了确保国际公共品所要求的政策付诸实践,通常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进行跨国“外部性”的管理,另一种就是联合解决国际系统问题。第一种方法要求信息充分并且共享。随着对“外部性”认识的不断提高,政府和其它部门都期望国际组织更多地参与解决现存的问题,但正如Lisa Cook 和Jeffrey所指出的,目前国际组织的严重缺陷之一就是它们都以国家为中心,处理的主要是国家内部事务,平时不会采取一些预防性的行动,而只有当发生危机的时候才去解决国家行为的“外部性”问题。因此,Inge Kaul、Isabelle Grunberg 和Marc A.Stern更倾向于第二种方法。由于国际系统问题往往都是跨国的、非特定区域的,因此解决的方法就是进行国家间的合作,将国内的政策议程和国际政策议程连接起来。弥补参与缺口 国际公共品的公共性不仅表现在理论方面,即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以及到何种程度,而且还表现在实践方面,即是否任何群体或个人都能消费到这种物品,是否所有的利益群体都能在生产多少、如何组织生产国际公共品等决策中有发言权等等。国际公共品的实践方面也可看作是它的政治表现,而参与缺口也主要地体现在这一方面,如国际论坛的代表性不够、决策过程的民主程度不高等。因此,弥补参与缺口的主要制度创新是增强代表性,降低进入或获得的壁垒,以及发展国际援助。 1.增强代表性 首先,要有更公平的南北方代表。南北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政治经济问题中的焦点之一,为了更好地反映南北双方的利益,必须重组国际论坛,增强其代表性,包括更公平的南北方代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参与。其次,要有更广泛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国内社会和商业组织。政府间的组织必须向国内社会以及商业组织开放,为它们提供信息咨询,听取它们的意见,最后形成一致的协定,从而保证国际公共品的有效供给。最后,要考虑不同的世代。新的制度不仅要确保当代老中少群体的更广泛参与,而且要考虑当代行为对后世的影响。 2.降低进入或获得壁垒 有些国际公共品的消费并不是免费的,而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或进入壁垒,如信息知识、健康服务等。比如,世界贫富差距扩大也使富国和穷国在获得信息知识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富国获得的知识存量越来越多,而穷国的知识存量则停滞不前。同样,医疗的进步通常不能使那些受疾病困扰最严重的穷人受益,因为医药公司通常会重点研究和发展那些针对富人的有利可图的药品。所以斯蒂格利茨(Stiglitz)认为,版权和专利虽能够激励私人生产国际公共品,从而获得可观的私人收益,但也会由于阻碍竞争和过度保护而消费不足,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必须在效率和公平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版权和专利的保护也应分层次,对于那些能使所有人群享受到最基本服务的知识、技术等等,可以减少保护期甚至不保护,从而降低其进入壁垒,保证所有群体都公平地享受到它们的效用。 3.发展国际援助 根据采用弱者供给方法,有些国际公共品的供给取决于实力较弱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由于自身能力所限无法在国际合作中发挥作用或产生影响,这已成为促进国际合作、履行国际协定的严重障碍。因此,必须发展国际间援助行动,通过向弱国提供一些必要的经济、技术资源,提高其参与国际合作的能力,保证国际协定的顺利履行和国际公共品的充分供给。但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惩罚制度,防止“败德行为”发生。弥补动机缺口 国内公共政策经常采用的激励工具包括税收、补贴等,但在国际上却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税收机构通过征税而影响政府和私人部门的选择,而且大多数的国际协定都不具有约束性,即使有一些约束性的内容也必须变成国内法律才能产生效应,因此国际的激励机制更具有间接性和劝说性。 1.综合考虑私人收益和公共收益 ① 这适用于有较高公共收益国际混合品的供给。如热带森林的保护行为就是具有私人和公共混合收益的国际公共品,它不仅能为热带森林的所在国带来经济和生态方面的私人利益,这些私人收益从长远来看要大于保护的成本,而且也为世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每个人都从中不同程度地受益。如果单纯考虑公共收益方面,由于供给者没有足够的鼓励,所以此类国际公共品的供给往往不足。因此,必须首先确保供给者的私人利益,如此,其才能有足够的动力为国际混合品的供给做出贡献,进而也就实现了预期的公共收益。 2.促进“外部性”扩散 这适用于那些需要率先做出大量努力或投资的国际公共品。许多国际公共品,特别是科学研究或基础设施等,都需要一次性付出较大的固定成本,而且这种率先的投资具有正“外部性”,能给他人带来收益,因而这类国际公共品的供给往往不足。但是通过促进“外部性”扩散,率先投资者不仅可以发现新的商业机会,而且也充当了标准制定者的角色,迫使其他生产者转向自己的标准。这两方面的收益可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其初始的较大投资,从而可以保证此类国际公共品的供给。 3.组成俱乐部 这适用于俱乐部产品。一个俱乐部是这样一个自愿组织,其成员可以分享俱乐部内共同的生产成本、成员特征或有排他收益的产品而获得共同的利益。通过组成一些以问题为中心的俱乐部可以克服“免费搭车”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至少可以部分地排他且预期收益高的国际公共品。这样,激励问题就变得简单,因为那些不愿为国际公共品供给做贡献的人是不会被俱乐部接受的。 4.在公共-私人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 一种产品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并不是不可改变的,它依赖于政策的选择和可用的技术。通过将这些产品或它们生产的关键要素私有化,如一些污染许可的案例,可以避免“囚徒困境”的出现,从而保证国际公共品的供给。 5.支付适当价格 这对于保证国际合作的进行非常重要,不仅对国际公共品的供给者进行了补偿,而且也可引导国际公共品的合理消费,防止过度消费现象的发生。
定义 国际信用international credit,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银行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对别国的政府、银行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信用。 国际信用背景 国际信用是国际货币资金的借贷行为。最早的票据结算就是国际上货币资金借贷行为的开始,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现代国际金融领域内的各种活动几乎都同国际信用有着紧密联系。没有国际借贷资金不息的周转运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就无法顺利进行。 国际信用同国际金融市场关系密切。国际金融市场是国际信用赖以发展的重要条件,国际信用的扩大反过来又推动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按资金借贷时间长短可分为两个市场,一是货币市场,即国际短期资金借贷市场;二是资本市场,即国际中长期资金借贷市场。国际金融市场中规模最大的是欧洲货币市场,这个市场上的借贷资本是不受各国法令条例管理的欧洲货币。在欧洲货币市场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欧洲美元,其次是欧洲马克。此外还有亚洲美元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是巨额国际资金的供求集散中心,它和由其延伸出来的其他众多国际金融市场及离岸金融市场,将世界各地的金融活动都纳入庞大的金融网络,使借贷资金的国际化有了更深入的发展。种类 国际信用以领域划分,可分为贸易信用和金融信用两大类:贸易信用 ·贸易信用是以各种形式与对外贸易业务联系在一起的信用。信用的提供以外贸合同的签订为条件,它只能用于为合同规定的商品交易供应资金。这种商业信用又可分为公司信用,即出口商以延期支付的方式出售商品,向进口商提供信用和银行信用 ,银行向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贷款(见出口信贷)。金融信用 ·金融信用没有预先规定的具体运用方向。可用于任何目的,包括偿还债务,进行证券投资等。金融信用又可分为:银行信用,即由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债券形式的信用,即由借款人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 国际信用按其期限可分为短期信贷、中期信贷和长期信贷。不同国家的出口商与进口商相互提供的商业信用,通常是短期的,但在市场竞争剧烈的情况下,这种信用往往也具有长期的性质。此外,商业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信用大多也是短期的。中期和长期信用基本上用于购买工业装备或支付技术援助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动员长期资金多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方式的作用降低了,而银行信用和政府间信用的作用则提高了。贷款人区分 国际信用还可按贷款人区分为:由私营企业、银行、经纪人等提供的私人信用,由政府直接提供或通过国营的信贷机构提供的国家信用,以及国际金融组织与区域性金融组织的信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际信用领域的发展,不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 ①国际信用领域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获得了明显的发展。这方面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国家成为国际信用的积极参加者。 ②国际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生产、资本国际化和跨国公司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银行的国际化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③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信用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提高。 国际间的借贷行为,主要由对外贸易信用和为资本输出服务的国际长期信用所构成。 对外贸易信用,有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两种形式。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发生于下列情况: ①预付款信用。出口信用的一种方式,进口商向外国出口商预付的货款,将来由出口商供货偿还。 ②公司信用。进口信用的一种方式,进口商从外国出口商方面以商品形态获得的信用,然后定期清偿债务。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可分为: ①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信用。如商品抵押贷款或商品凭证抵押贷款。即在商品运到指 定地点,等待推销的过程中,以商品或商品凭证为抵押取得国外银行的贷款。 ②由卖方(出口方)银行提供给出口商的中长期信贷,称为卖方信贷。这与大型成套设备及技术的出口密切相关。出口商(卖方)以分期付款和赊销的方式将主要机器或成套设备卖给进口商,然后根据协议由进口商分期偿付货款。由于出口商要在全部交货若干年后才能陆续收回全部货款,因此为保持企业正常经营,往往需向当地银行借取这种信贷。 ③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信用。又分为:a.承兑信用。即当出口商提供商业信用给进口商时,出口商往往要求由银行承兑票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必须先取得银行方面承兑出口商汇票的同意。这样,出口商就不再向进口商提出汇票,而是向进口商委托的银行提出汇票,并由银行在汇票规定的期限内兑付汇票。b.票据贴现。如果出口商在汇票到期前需要现款,可以将已经进口商或其银行承兑的汇票拿到银行中去贴现。c.买方信贷。即卖方(出口方)银行提供给买方企业(进口方)或买方银行的中长期信贷。 国际长期信用,为资本输出服务的国际信用。 资本输出的方式有: ①借贷资本的输出。利用对外贷款的形式来实现,国际信用就是资本输出的方式; ②工业资本的输出。主要是通过在输出国金融市场上发行或推销外国企业有价证券的方式来实现。工业企业所以举借外债,或是由于国内资本缺乏,或是由于外国金融市场利率较低,在国外取得借款较为有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信用关系除了双边提供的各种贷款外,还通过一些国际的或地区性的金融组织 提供信贷。社会主义的国际信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信用领域中,除了资本主义国际信用外,还出现了与之并存的社会主义国际信用关系。战后,一系列欧洲、亚洲国家摆脱了资本主义体系,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为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国际信用关系创造了前提。社会主义国家不仅相互之间提供信用,而且也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信贷和援助。社会主义国家所提供的信用不是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而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它遵循平等互利和尊重借款国主权的原则,在信贷协定中不附带任何政治、经济条件。这种国际信用基本上用于经济建设。它具有期限长以及低息或无息的优惠条件,并可以用借款国的商品供应来偿还。国际信用高峰论坛 战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信用关系 ,随着冷战时期的结束和东西方经济联系的增长,也获得了发展。在这种关系中,社会主义国家主要作为借款人,利用资本主义国家的信用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辅助的资金来源,用以扩大输入西方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加快建设速度,增强经济实力;而西方国家则通过这种信用关系扩大其商品的出口和资本的运用。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资本主义的国际信用 国际信用作为资本主义国际经济联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后者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 ①国际信用是对国际货币领域进行调节的工具。 ②国际信用是促进国际贸易的手段。国际信用评估机构 ③国际信用是实现资金在各国之间再分配的形式。 ④国际信用是支持跨国公司发展和生产国际化的因素。 但是,资本主义国际信用在促进国际经济联系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资本主义国际经济领域矛盾的加深。一方面 ,它被帝国主义国家用来作为反对自己的竞争者,夺取国外市场和投资场所的工具,加剧了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它被用来作为控制与剥削经济不发达国家,推行新殖民主义的工具,从而促使这些国家与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化。 国际信用对贷款国和借款国的经济也有巨大影响。对于贷款国来说,对外贷款会给它们带来利息,带动商品输出 ,从而有助于维持国内经济繁荣;但是,另一方面,对外贷款会减少国内资本供应,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引起经济发展停滞的趋势。此外,不适当的、过量的对外贷款还会破坏贷款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产生不良后果。对于借款国来说,应区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种情况。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还借助于国际信贷作为进行国内经济建设的资金来源。当然,借款国要为此付出一定代价(如支付利息,接受某些条件等),但由于它们本身具有一定的政治与经济实力,不至于在总体上形成被贷款国控制的局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信用过去曾是帝国主义国家对它们进行掠夺与控制的工具。由于对债权国在财政上的依赖,使它们不仅在经济上受剥削,而且被迫接受各种奴役性的条件,从而加深了在政治、经济上的依附性,并最终沦为殖民地 、附属国。 资本主义国际信用的不稳定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际信用虽然有了明显的发展,但由于资本主义世界各种矛盾的日益加深,这种国际信用并不是稳定的。表现在:①资本主义经济、货币的动荡不定。②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存在。③短期国际资本的冲击。④资本主义信用机构的盲目竞争与扩张。 这些不稳定因素平时处于潜伏状态,然而,当政治、经济局势发生动荡时,它们的破坏作用就会爆发出来,导致偿债能力丧失、债务人破产、信用关系破裂,从而形成国际信用危机。对贷款国与借款国经济的作用 国际信用对贷款国和借款国的经济也有巨大影响。 对于贷款国来说,对外贷款会给它们带来利息,带动商品输出 ,从而有助于维持国内经济繁荣;但是,另一方面,对外贷款会减少国内资本供应,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引起经济发展停滞的趋势。此外,不适当的、过量的对外贷款还会破坏贷款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产生不良后果。 对于借款国来说,应区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种情况。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还借助于国际信贷作为进行国内经济建设的资金来源。当然,借款国要为此付出一定代价(如支付利息,接受某些条件等),但由于它们本身具有一定政治与经济实力,不至于在总体上形成被贷款国控制的局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信用过去曾是帝国主义国家对它们进行掠夺与控制的工具。由于对债权国在财政上的依赖,使它们不仅在经济上受剥削,而且被迫接受各种奴役性的条件,从而加深了在政治、经济上的依附性,并最终沦为殖民地 、附属国。信用评级 国际信用评级评级的一般形式 (1)目的 充分揭示受评对象的特定违约风险和违约的严重程度,为评级结果使用者提供客观公正的信用信息。 (2)评级要素 考察受评对象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背景、基本经营和竞争地位、管理水平及财务状况等基本方面。 (3)评级原则 均采用AAA-C的评级符号体系来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再用"+""-"号,或“1”“2”“3”,或“a” “aa”等来修正在主要等级内的相对高低。将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规定为投资级,其他信用级别为投机级。在很多情况下,评级下降多于上调,特别是在经济衰退的环境下,评级机构以下调信用等级作为基本思路。如,对公司的评级,在对公司等级进行调整前,一般会通过先将公司放在“评级前景”及“观察名单”上进行审议,以此向外界发出公司评级将会调整的讯号。评级结果在短期内出现逆转的情况很罕见。 (4)分析方法 a 因素分析法 主要有下述几种方法:5C要素分析法、 5P要素分析法、5W要素分析法、4F要素分析法、CAMPARI法、LAPP法、骆驼评估体系等。上述评级方法在内容上都大同小异,是根据信用的形成要素进行定性分析,必要时配合定量计算。他们的共同之处都是将道德品质、还款能力、资本实力、担保和经营环境条件或者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期限、担保物及如何还款等要素逐一进行评分,但必须把企业信用影响因素的各个方面都包括进去,不能遗漏,否则信用分析就不能达到全面反映的要求。 b.综合分析法国际信用评级 主要有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主观评级方法与客观评级法、模糊数学评级法与财务比率分析法、要素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静态评级法与动态评级法、预测分析法与违约率模型法等等结合运用,同时还有各行业的评级方法。这些方法相互交叉,各有特点,并不断演变,更多地依赖于评级人员对受评对象的综合判断。 c. 多变量信用风险二维判断分析法 对信用状况的分析、关注、集成和判断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也是多变量信用风险二维判断分析法的评级过程。多变量分析就是要从若干表明观测对象特征的变量值中筛选出能提供较多信息的变量并建立判别函数,使推导出的判别函数对观测样本分类时的错判率最小。根据判别分值,确定的临界值对研究对象进行信用风险的定位。运用此模型预测某种性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使评级人员能及早发现信用危机信号。 二维判断就是从两方面同时考察信用风险的变动状况:一是空间,即正确反映受评对象在本行业(或全产业)时点状态所处的地位;二是时间,尽可能考察一段时期内受评对象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 (4)评级行业 国际信用评级行业在20世纪初的黎明中诞生,历经一百年经济危机与金融风险的洗礼,已经成就了它在全球资本市场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美国是世界上资本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三家公司是国际评级行业的垄断者。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公司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 美国的评级业采用的是市场主导模式,欧洲的信用评级业是按照美国的模式发展起来的。法国信用评级的发展是由管理当局直接推动的,法国政府规定绝大多数的证券发衍赃有信用评级。在英国,金融市场历史悠久且规模较大,这使得英国的市场比欧洲其他国家更有可能和更愿意接受信用评级。在德国,信用评级主要开展于国际性债务的发行。 亚洲的信用评级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日本是在大批本土机构到海外资本市场发放债务的过程中,逐渐接受欧美的信用评级,之后随着股票交易和债券规模的扩大,评级业的地位逐渐确立。印度评级业始于1987年,在政府的支持下仅用了10多年就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评级市场;1985年,韩国建立了本国的评级机构,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积极的开发和推进,规定公司发行超过一定数额的商业票据就必须经过信用评级。1982年菲律宾、1988年中国、1991年马来西亚也相继诞生了本国的评级行业。 国际信用评级商业登本国际商业信用评级 商业信用评估中,国际上通用的是基于“五C”理论的五个方面的考察。所谓“五C”,是指被考察对象的品质或付款意愿(Character)、资本规模(Capital)、偿付能力(Capacity)、抵押担保状况(Collateral)及环境或条件(Condition)。企业的商业信用表现最终是由这五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1)品质或付款意愿 指企业的品行、品质,将直接影响其合同履约或付款的意愿。一般从企业的付款历史记录、管理层的素质及管理规范程度来进行考量。 (2)资本规模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规模较大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强,而与商业信用最直接相关的规模即为资本规模。净资产、营运资金、销售收入等是常用的考量指标。 (3)偿付能力 经研究,就全球范围内,导致较差信用表现的最主要因素还是偿付能力缺乏。大企业因没有偿付能力而最终倒闭的案例比比皆是。偿付能力风险分短期风险与长期风险,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分析是研究偿付能力的基础。 (4)抵押担保 指企业提供的备用偿债保证,通常需要对抵押资产进行估价,对担保人进行信用分析来确定抵押担保的价值。这一方面的考量对企业的商业信用是一个较好的保证措施,同时也需要考虑企业对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状况。 (5)环境或条件 事物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环境或条件这一部分,考虑一些系统风险,如国家、地区、行业等特有的风险对企业信用的影响。
英文 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 Law)国际税法的定义 关于国际税法的定义,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 (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因跨国纳税人的所得而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税法是对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协调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各国政府从本国的整体(综合)利益出发,为协调与国际经济活动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跨国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商品)之间形成的征纳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4)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协调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它们之间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广义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能够体现出国际税法的两个调整对象: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与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其次,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体现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局限于直接税,还包括间接税。上述定义有的没有包括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的没有体现商品税关系。因此,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应当是: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所包括的范围。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这就不是一种法律规范所能调整的。对前者的调整,主要依靠国际法规范,如国际税收协定;对后者的调整,则主要依靠国内法规范,即各国的涉外税法。但是,在调整时,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并非截然分开,各专其所司,而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渗透。因为,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许多问题上,单纯依靠国际法规范或国内法规范,往往难于进行有效的调整,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完满地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并且,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并非所有的规定只涉及国家间的关系,事实上,有不少条款直接涉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税关系。同样,在各国涉外税法中,也并非只有对跨国纳税人的征税规定,事实上,有不少法律规范直接涉及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然而国际税法并不限于实体法规范,还要运用冲突法规范。因此,在调整方法上,就必须兼用直接调整的方法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国际税法的主体 国际税法的主体,有着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区别: (一)国家不仅是征税主体,而且还是一般含义的主体。在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国家是一般含义的主体;在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时,国家则是征税主体。而在国内税法中,国家仅是征税主体。国家只享有征税的权利,并不相应地承担义务。 (二)自然人和法人,在作为跨国纳税人时,是国际税法的纳税主体,他们只承担纳税的义务,并不相应地享有权利。这同国内税法的纳税主体是相同的。国际税法的客体 国际税法的客体 主要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有时,还包括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国外的财产和遗产。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税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如法的历史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文献渊源、效力渊源、成立渊源、法定渊源等等。著名法理学家凯尔森在其名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就认为,法律的渊源是一个比喻性并且极端模糊不明的说法,它不仅被用来指创造法律的方法,即习惯和立法,而且用来说明法律效力的理由、尤其是最终理由,也有人用来指所有那些实际上影响创造法律机关的观念。法学界一般所研究的法律渊源是法律的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因此,国际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税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国际税法的渊源也是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范畴,对于这一范畴,学界研究的比较多,而且基本取得了一致观点,这是国际税法学领域研究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之一。 学界一般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一般包括: (1)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公约中与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 (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渊源一般就是指各国的涉外税法。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发展趋势来看,国际税法总是同时对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已经很难明显区分出国际税法只调整其中一种关系而不调整另一种关系。尽管从单个的国际税收法律规范来看,其调整对象的单一性仍然存在,但已显得很模糊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具体征收的每一项税收,其中既包括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征纳关系,也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为无论如何,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必然最终要在国家的涉外税法中体现并依据这些涉外税法才得以实施;而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国涉外税法时,也必须考虑到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协定以及有关的国际税收惯例,创造本国涉外税收法制与国际税法相衔接的“轨道”,从而使本国的涉外税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国际性”的烙印。国际税法的宗旨 国际税法的宗旨,是国际税法的目的论范畴或价值论范畴,是国际税法所促进的价值与所要实现的目标,研究国际税法宗旨对于建立完整的国际税法范畴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界对于国际税法的宗旨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需要在这方面予以加强。 宗旨指的是主要的目的和意图, 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是国际税法的目的与意图,也就是国际税法所促进的价值与所要实现的目标。有些学者直接使用“国际税法的目的”,实际表达的就是国际税法宗旨的意思。 国际税法的宗旨与国际税法的价值和国际税法的原则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国际税法的价值强调的是国际税法所具有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功用或属性,含有较多的客观色彩,而国际税法的宗旨强调的是国家制定国际税法的主观目的与意图,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国际税法的价值是国际税法宗旨的体现,因为,国际税法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的,国际税法必然有助于实现人们的这种目的,否则这种国际税法就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国际税法,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国际税法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实现人们对于国际税法的期待,有助于实现人们创制国际税法的目的。因此,国际税法的宗旨规定了国际税法的价值,国际税法的价值是国际税法宗旨的体现。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税法的宗旨向国际税法的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国际税法的宗旨、保证国际税法具有实现其宗旨的价值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国际税法的宗旨就谈不上国际税法的价值,也没有基本原则存在的必要。离开了国际税法的价值,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而离开了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很好地实现,现实的国际税法也就不可能具备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备人们所期待的价值。国际税法的作用 国际税法的作用是指国家税法对于国际税收领域所起的影响、效果与效用。国际税法的作用是国际税法在实现其宗旨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实质是国际税法宗旨的具体化。国际税法的作用也是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范畴,但学界对这一问题往往予以忽略,其原因可能是觉得这样一个问题不值得讨论或者已经隐含在对其他问题的讨论之中了。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作用与国际税法的宗旨、价值、基本原则等问题都具有密切联系,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有学者将国际税法的作用概括为四个方面:(1)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2)防止逃税和避税;(3)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4)协调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我们认为,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实际上已经蕴涵在前两个作用之中,而协调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前面三个作用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关系。 从国际税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国际税法最初的任务就是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随着国际税法的发展,国际逃税和避税逐渐成了危害国家税收主权和国际税收秩序的大敌。因此,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也逐渐成了国际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这就是传统国际税法的两大主要任务。“二战”以后,国际税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重要,缺少国际税务领域的合作,传统国际税法的两大任务已经很难完成或很难圆满的完成。所以,实现国际税务领域的合作也逐渐成了现代国际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综上,国际税法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以及实现国际税务合作。 国际双重征税的存在一方面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使得涉外纳税人承受了双倍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不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投资等活动。国际双重征税无论对于涉外纳税人还是对于国家都没有好处,而且国际双重征税最终有可能走向自身的反面,即国际经济活动的萎缩乃至消失,由此导致国际双重征税因没有对象可征而趋于消灭。因此,国际双重征税现象是必须消除或避免的,承担这一重任的法律就是国际税法。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法首要的任务,也是国际税法两大宗旨的必然要求。国际税法中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就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而国内税法中的一些措施也有助于消除或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在国际税收领域,由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各国涉外税法制度的差异和国际税务合作的缺乏,逃税和避税现象往往比国内更加容易,也更加普遍。逃税和避税同样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发展。随着国际税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也成了国际税法的一大重任。国际税法的两大传统任务是相辅相成的,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最终都是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国际税法的地位 国际税法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如何。国际税法的地位是一个关涉到国际税法的独立性以及重要性的重要范畴,它与国际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等基本范畴都有密切的联系。 目前学界尚没有学者专门论述这一问题,大多都是在论述其他问题的过程中对此问题一带而过,应当说,深入研究这一问题不仅对于国际税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就是对于国际经济法甚至整个法学关于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税法的独立性 关于国际税法的独立性,总体来看,学界持广义国际税法论的学者的观点是倾向于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近来已经有学者指出了这一问题。 该学者认为,广义国际税法论在论证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时有两个难题需要解决,一个是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协调问题,一个是涉外税法自身的范围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在强调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时,并不否认涉外税法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广义国际税法论就必须回答部门法交叉划分的合理性问题。分类是科学研究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研究方法,可以说,没有分类就没有近代科学的发展与繁荣,而部门法的划分就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价值的分类。科学的分类要求各分类结果之间不能任意交叉,而应该有比较明确和清晰的界限,当然,在各类结果之间的模糊地带总是难以避免的,但对这些模糊地带仍可以将其单独划分出来单独研究,而不是说这些模糊地带可以任意地归入相临的分类结果之中。把涉外税法视为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的共同组成部分就必须论证这种划分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且必须论证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对这些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基本上没有给出论证,因此,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大打折扣了。 另外,关于涉外税法的地位问题也需要广义国际税法论给出论证。涉外税法是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其范围是否确定等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就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单纯的涉外税法只有很有限的一部分,而大部分税法、特别是税收征管法是内外统一适用的;对于那些没有专门涉外税法的国家,所有的税法均是内外统一适用的。这样,涉外税法与非涉外税法实际上是无法区分的,因此,涉外税法本身就是一个范围很不确定的概念,也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对于这一点已有国际税法学者指出:“正如涉外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样,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类体系;而是出于理论研究的需要并考虑到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才将各个税类法中的有关税种法集合在一起,组成涉外税法体系。”把这样一个范围很不确定,只是为了研究的便利才集合在一起的一个法律规范的集合体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国际税法的范围怎能确定?国际税法怎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里认为该学者的批评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前面论述国际税法概念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已经暗含了一些的观点,即把国际税法界定为最广义的国际税法并不是从传统部门法的角度出发的,也不是把国际税法视为一个纯而又纯的部门法,而是从有利于国际税法发展的角度,把国际税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领域来研究。因此,广义国际税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起码不是一个法学界一般意义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 当然,这并不表明国际税法不能或不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有些学者坚持的“新国际税法论”就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目前学界所普遍承认的广义国际税法论而言,不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更能自圆其说。但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代表国际税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领域,因为二者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把国际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领域而不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有利于国际税法的发展与完善。国际税法的重要性 国际税法的重要性问题实际上是国际税法作用的另一种表达,对此,前文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国际税法在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国际税法的具体制度是影响国际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鼓励国际经济发展的措施中,税收措施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可以预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化,国际税法在国际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国际税法的体系 关于国际税法体系的含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是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的角度来界定国际税法体系,认为,国际税法体系是由国际税收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的规定、国际税收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所组成的法律体系。另一种观点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界定国际税法体系,认为国际税法的体系,是指对一国现行生效的所有国际税法规范根据其调整对象之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税法的体系是比照国内法的法律体系的划分而对国际税法规范进行相应划分后所组成的一个体系。 在法学研究中应尽量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保持一致。一般来讲,部门法学所使用的概念应与法理学所使用的概念保持一致,各部门法学所使用的具有共性的概念也应尽量保持一致。这样才能使整个法学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也才能降低不同学科进行学术交流的成本。各学科所使用的概念可分为固有概念和借用概念,对于固有概念,可以在符合实践需要的基础上保持其固有的含义,而对于借用概念则应尽量与其在借用学科内的固有概念保持一致,只有在为了适应本学科的特殊性需要的基础上,而不得不对其加以变动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适合于本学科特殊性需要的重新阐释与界定。国际税法体系显然不是国际税法学的固有概念,而是直接从法理学借用过来的概念,没有必要对法律体系的含义进行适合于国际税法学的重新阐释与界定。因此,国际税法体系的概念应与法理学中法律体系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保持一致,即把国际税法体系理解为国际税法的部门法体系。 关于国际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包括四部分:(1)该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或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的条款;(2)该国所承认并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3)该国的涉外税法;(4)其他国家与该国有关的涉外税法。这里所论述的国际税法体系是国际税法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与国际税法的渊源差别不大,甚至就是国际税法的渊源。与本书所界定的国际税法体系不同。 还有学者认为,根据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种类,可以把国际税法分为国际税收分配法和国际税收协作法。在国际税收分配法中又可分为避免双重征税法和防止偷漏税法。在国际税收协作法中又可分为国际税制协作法和国际税务争议协作法。该学者是主张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的,因此,其所讨论的国际税法体系也不包括涉外税法。这种以部门法为出发点的划分方法,为国际税法体系的研究带来了一些新意。 众多国际税法学者都没有探讨国际税法的体系,可能有国际税法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的原因,但是否还有另外一种原因,即国际税法本身尚无体系可言?前面已经指出了,这里采用的是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观点,将所有与国际税收有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都纳入这一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法本身都不是一个部门法意义上的领域,其组成部分又如何能划分成各个部门法并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呢? 鉴于此,这里只能从宽泛意义上的部门法角度来对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予以划分,即根据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国际税法的主要任务与作用来划分国际税法的组成部门。在第一层次,国际税法由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狭义国际税法和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涉外税法所组成。在第二层次,狭义国际税法主要由调整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分配法和调整国际税务合作关系的国际税务合作法所组成。涉外税法则主要由涉外所得税法和涉外商品税法所组成。在第三层次,国际税收分配法主要由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法以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法所组成。我们这里只是初步提出这种国际税法体系划分的观点,至于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还需要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和探讨。
名称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 IOCU,简称Consumers International , CI)简介 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 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缩写为 IOCU) 于1960年,总部原设在荷兰海牙,现迁到英国伦敦。它为独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无任何政治倾向的全世界消费者的联合。IOCU现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15个消费者组织成员。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IOCU的宗旨是:在球范围内协助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促进产品比较试验方面的国际合作;收集、整理、交换各国有关消费者运动的情报、出版刊物,开展消费者教育;组织各种有关保护消费者问题的研讨;在国际机构中为消费者代言,协助世界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为了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宣传,使之在球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1983年IOCU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它规定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是: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的援助和鼓励。 该组织的组织结构: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 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主要活动 该组织的主要活动: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1981年在槟榔屿成立了一个警告组织,就禁止、限制出售的产品或在世界任何地方应予收回的产品向消费者提供警告。它制订了“公民”宪章,以唤起公民的批评、诉讼意识及社会责任和团结。它召开世界代表大会,区域性或其它专业性讨论会。世界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出版刊物 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通讯(月刊);消费者报道(月刊);消费者国际监察焦点(每年六期);国际健康活动新闻(每年六期);西班牙语消费者杂志(季刊);消费者术语汇编;专题论文集及其它专刊。成员国数量 现有60多个国家的172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国加入此组织的时间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成立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1960年由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5国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的。当时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现己迁至英国伦敦。这是一个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组织。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促进对产品比较方面的国际合作;收集、整理、交换各国有关消费者运动的情况;出版刊物,开展消费教育;组织各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研讨会;在国际机构中代表消费者说话,协助世界上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该组织现有成员涉及到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有215个消费者组织。经历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是如何纪念“国际消费者 权益日”的?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开展宣传活动:许多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马来西亚,波拉卡消费者协会在学校集会上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 举办征集与竞赛活动: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的歌曲作为有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评比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动作出贡献的人:1983年,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对在1982年间积极报道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予给予奖励。在挪威,消费者委员会对在过去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关于消费者问题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阿根廷主妇协会于198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消费者学校,为成人举办一系列的讲座。在南澳大利亚,公民与消费者事务部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进行最佳购货的教育。印度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学校负责消费教育的老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组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是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览: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有的以广告、 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举 办“不合格产品展览”。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仅1989年,全国就有700多个大中城市和县城举行了纪念活动,且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起到了宣传群众,扩大影响的作用。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地位 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管理学定义概述 国际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通过跨境交付(自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商法人或者商人)、自然人流动等形式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提供服务的贸易。国际服务贸易 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服务输入和输出活动。广义的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和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其内容包括: 1.国际运输; 2.国际旅游; 3.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它金融服务; 4.国际保险和再保险; 5.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电脑及资料服务; 6.国际咨询服务; 7.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 8.国际电讯服务; 9.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项目服务; 10.国际租赁; 11.维修与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 12.国际视听服务; 13.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国际服务贸易 14.商业批发与零售服务; 15.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国际服务贸易可分为国际追加服务和国际核心服务两大类。国际追加服务指随附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的追加劳务。国际核心服务是为消费者单独购买,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服务。发展演变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历史结构是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逻辑结构相统一的。换句话说,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历史形态是先有商品贸易,后有跨国投资,再有服务贸易的。而国际商品贸易以及国际投资在逻辑上是国际服务贸易形成的前提。国际服务贸易国际商品(货物)贸易 国际间成规模的货物贸易是自15世纪末欧洲重商主义经济思想形成时期开始的。当时欧洲各国都把拥有贵金属货币(金币和银币)的多寡视作区分富国与穷国的标准,认为除了开采金矿银矿之外,惟一能够增加国内贵金属储备的方法就是发展对外贸易。这样,当时各国在对外贸易中所遵循的原则就是多卖少买,多收入少支出,目的就是形成贸易顺差,从而形成贵金属货币积累。重商主义的观点支配欧洲各国的外贸行为近两个世纪,各国出口商提供到国外市场的货物主要是羊毛、粮食、皮革、香料、锡、铁皮等具有资源优势或成本优势的产品,换回的是黄金和白银。真正具有世界性质的国际货物贸易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开始的。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相继发生的工业革命,空前地推动了世界的商品生产发展,国际间的货物贸易额有了迅速的增长。直到100多年以后的今天,国际经贸关系的这一领域始终保持着基础的地位。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服务贸易出于对国际市场的争夺和比较利益的推动,在工业革命时期形成了一种新的国际经济关系形式,即跨国投资或国际投资。现代意义的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形成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而间接投资只考虑投资报酬,不涉及管理和控制。国际间接投资变得引人注目是同国际服务贸易渐成气候差不多同步的,而在较早期就已成为国际经贸关系重要形式的国际投资指的是直接投资。早期的直接投资是所谓的反向垂直投资,即制造业投资于矿业或农业,以保障其原材料的供应。在此之后,产业水平相似的国家之间发觉彼此的产品更容易为市场所接受,因此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厂商之间开始了平行投资,即在对方国家投资生产同类产品。直到20世纪30年代,英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海外投资者。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全世界国际直接投资存量约143亿美元,其中英国占45.5%,美国18.5%,法国12.2%,德国10.5%。从当时国际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来看,美国和德国大都局限于在周边国家进行生产经营,而英国则在北美、西欧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相对发达国家都有投资。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始衰退。相反,由于汽车、电器、化学工业等大规模生产行业的诞生,使得美国的海外投资有所增长。到1938年,全球直接投资存量约有263.5亿元,英国所占份额已下降为39.8%,而美国增长为27.7%。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倚仗其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迅速向海外扩张。在国际投资领域里占据了支配地位。到1960年,全球直接投资存量约660亿美元,而美国在其中约占一半。然而自80年代以来,欧洲和日本等传统工业化国家,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如亚洲四小龙等,都迅速地加大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步伐,而美国海外直接投资的速度则有所减缓。所以,从总体上看,美国在世界海外直接投资中的支配地位有所下降。20世纪80年代是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发展的年代,到90年代初出现一定程度的降温,但只是暂时的现象,到1993年已经开始恢复增长势头。可以肯定,整个90年代后期国际直接投资都将继续保持规不断扩大和增长持续提高的趋势。国际直接投资仍将是带动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国际服务贸易 在国际经济学的文献中出现“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只是最近20多年的事情。有关“无形贸易项目”的观念也只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引起人们重视的。所以,国际服务贸易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地位迅速提升应该说就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情。到70年代未80年代初,国际经贸关系中这一迅速崛起的领域才开始真正引起国际工商界和政治家们的高度重视,从而推动学术界对这个新的国际经济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 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国际服务贸易的历史起源是从属于国际货物贸易的。越是古老的国际服务贸易项目就越是同国际货物贸易紧密关联。比如国际运输服务就贯穿了整个国际服务贸易的历史,并且直到现在也仍然是国际服务贸易中最主要的项目之一。其他如进出口商品的国际结算、运输机械的跨国维修和保养等,都是古老的直接由于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国际服务贸易项目。在逻辑上,这些原始的直接由于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国际服务贸易,是现代各类国际服务贸易的历史起点,它们伴随国际货物贸易额的增长而增长。 2)相对独立于货物贸易的国际服务贸易项目是近几十年来服务贸易额大幅增长的主要领域。这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国际投资。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考虑: 其一,在产业结构的层次上,国际投资带动了各国相关的服务业的发展,从而扩展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内容。如由传统的直接投资发展到各种形式的国际间接投资,必然要求各国的金融服务业有较快和较完善的发展。国际投资的发展还要求信息、咨询、租赁、劳务输出与输入等各种相关的服务项目有高效率的发展。 其二,跨国投资加强了各国经济问的依存度,相互对对方服务产业的需求也增加了。 其三,国际投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形成的净收益本身构成广义服务的一项内容(资本要素服务)。根据1986年各国决定推动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当年该组织成员国的国际服务贸易额达4049亿特别提款权,相当于当年世界贸易总额的25%,而资本报酬(各投资的净收益)约占其中的11.7%。把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放在货物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背景中来考察,能够看到这样一幅清晰的历史发展图卷,即在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最先出现并充分发展的是货物贸易,接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国际直接投资,而国际间接投资和国际服务贸易则是在最近这几十年伴随着新科技革命和世界经济飞跃发展而迅速崛起的,它们代表着世界经贸关系的新趋势。发展特点 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经贸关系中还不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领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组织的多轮谈判都还没有考虑到要涉及这一议题。只是在这以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潜力和重要性才开始为人们所重视。这里所说的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实际就是指的国际服务贸易于这最近数十年的发展。 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加大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70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只有710亿美元,而到1980年则猛增至3830亿美元,10年间增长5倍多。1980年以后,国际服务贸易依然保持着迅速增长的势头,年平均增长率约5%,是同期国际货物贸易年平均增长率2.5%的两倍。到1993年,世界服务贸易额达到10300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总额中的比重超过1/4。人们预计,随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实施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运行,各国将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服务贸易也会随之进一步发展,到本世纪末将会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3。 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展 如果把公认的国际服务贸易项目依据其同商品贸易、直接投资的密切程度作一区分的话,大约可以得到3种类型的国际服务贸易项目。一类是同国际货物贸易直接相关的古典国际服务贸易项目,如国际运输、国际维修和保养、国际金融服务(主要是贸易结算服务)、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第二类是同国际直接投资密切相关的要素转移性质的国际服务贸易项目,如股票、债券等形式的证券投资收益,经营管理的利润收益,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国际信贷等。最后一类是相对独立于货物贸易和直接投资的新兴产业的国际服务贸易项目,如国际旅游业提供的服务、世界信息网络的服务、视听产品与知识产权服务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古典服务贸易项目的发展主要表现为规模的扩大和数量的增加。例如,从1970年到1980年,世界运输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从255亿美元增加到1309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17.8%,低于同期世界服务贸易总额19.7%的年均增长率。这类项目的增长仍然依赖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扩大,是当代国际服务贸易中相对稳定增长的部分。要素转移性质的国际服务贸易虽然在最近几十年也有相当的增长,但这种增长多半也属于规模和数量属性的,大体上同世界经济增长率同步。70年代以来真正构成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是第3种类型的服务贸易项目。这些是国际服务贸易的新范围、新的生长点。以美国为例,1991年其新兴服务贸易项目的出口总额为736.27亿美元,占其服务贸易出口总额1751亿美元的42%。 国际服务贸易在国际间发展不平衡 工业化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有绝对优势。据统计资料显示,1986年工业化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例为78.6%,其中运输、投资净收益、旅游收入等均占各项目的75%以上。世界前20位服务出口大国中,发达国家占了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是服务贸易的顺差国。将要素服务考虑在内,美国是主要的出口国。但是,就狭义上的服务出口而言,法国、英国和意大利最为成功,而美国的地位则相对次之。日本和德国是明显的例外,两国在货物贸易上大幅度出超,但是在服务业上却有结构性赤字。在服务业中,两国在货物运输方面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不过,工业化国家之间在国际服务市场上的相互竞争也十分激烈。欧盟国家与美国之间为争夺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相互之间存在着种种矛盾,各自在国际服务贸易上推行的政策也有较大的差异。 1995年7月26日关贸总协定在布鲁塞尔通过的金融服务贸易多边协议,美国就拒绝签字,认为其中某些条款未能照顾到自己的市场竞争利益。各工业化国家在国际服务市场上所占份额的变动,反映出它们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不平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除旅游业、劳动汇回款等个别项目(即基于劳务输出之上的项国)之外,它们在服务贸易上全部是逆差。对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服务并没有为其对外部门做出积极的贡献。那些因劳务输出而获得顺差的项目,通常由于缺少资本和信息,或者由于大型服务性跨国公司的控制(在旅馆业、航空业等领域),而没有能力留住大部分的附加值。另一方面,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寻找出口商品机会,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从工业化国家进口服务,以取得进入该国商品市场进行销售的机会。很多这类国家的国际收支赤字,特别是在生产者服务领域的赤字,显示出持续的、不断上升的趋势。尽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平衡,但是由于“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国将自愿或不自愿地参与到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竞争中去。20世纪70年代以前,世界服务贸易市场集中在西方工业化国家,70年代,中东的几个主要产油国由于其丰富的石油收入而吸收大量的投资,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国际服务输入市场。80年代以来,随着亚大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四小龙”的崛起,东南亚的国际服务市场十分活跃。世界各地区的国际服务市场都迅速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多元竞争形势将会更加明显。 各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视和研究在加强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迅速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加强了对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在传统上,国际服务贸易理论和实证的研究是各国国际经贸关系领域相对被忽视的工作。但自1986年国际服务贸易成为“乌拉圭回合”新议题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和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开始成为政府、工商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在发达国家,政府拨款资助学术界和智囊机构对这一领域进行专项的研究,分析国际服务贸易的经济学涵义、现实发展状况、争夺世界市场的策略以及各种可能的政策行为等。而在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它们对于开放金融、保险、运输、视听服务及商业销售等市场方面仍持谨慎的保护主义态度,另一方面也开始重视这一领域的研究。有些国家甚至开始组织对本国的服务业状况和外国的服务业状况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评价机构,力图在这一新的国际经贸领域中真正做到知彼知己,以便在进入和开放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实践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图书图书信息一 书 名: 国际服务贸易 作 者:刘东升 出版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01月 ISBN: 9787563817870 开本: 16开 定价: 25.00 元 内容简介 《国际服务贸易》内容简介: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逐渐接近发达国家水平。目前我国服务业的开放已涵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服务、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贸易部门已经陆续开放,外资进入的规模和比重也不断提高。金融服务业已成为利用外资规模最大的领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已超过120亿美元。具有全球竞争实力的外资银行、保险、商业、运输和电信巨头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和经营范围,使缺乏足够竞争力的国内服务业面临较大的结构调整压力。所以,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就成为我国服务业的首要任务。 服务贸易是服务业进步的标志。扩大服务贸易出口,不仅有利于改善服务贸易国际收支,优化我国外贸出口的整体结构,而且对于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等,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为此,我们编写了《国际服务贸易》一书,希望在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知识结构、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方面为读者提供帮助。该书可以作为高职生、本科生的教材,也可以作为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工作和研究者的参考读物。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价值和价格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政策 第四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第五章 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与跨国经营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外包 第七章 当代国际服务贸易的国别格局 第八章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图书信息二 书 名: 国际服务贸易 作 者:韩玉军 出版社: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1 ISBN: 9787811228076 开本: 16开 定价: 28.00元 内容简介 本书首先介绍了服务、服务业与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并通过提出创立服务劳动价值论以及对服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阐述,纠正了人们对“服务”一词的一些片面认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际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的特征与趋向,服务贸易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对传统理论的修正与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理论模型,科技、知识及人力资本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国际服务贸易政策,《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等理论与政策问题,最后结合中国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中国人世后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阐释了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秩序。 本书内容理论性较强,为了使分析更直观,注重用图表数据进行阐述,但由于使用了较多的数学推导与模型,故较适于作为大学本科高年级或研究生教材。 本教材获得中国人民大学“985”工程“中国经济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 韩玉军,1958年2月生于山东省沂南县,1987年获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国际贸易硕士学位,199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国际服务贸易,WTO与国际经济法。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5部,担任主编、副主编的教材6部,承担国家级课题2项,省部级课题3项。 图书目录 第1章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2章 服务劳动与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第3章 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理论 第4章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与模型 第5章 科技、知识及人力资本与国际服务贸易 第6章 国际服务贸易政策 第7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8章 中国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第9章 中国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 第10章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秩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