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学校中文名称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学校英文名称Guangdong Foreign Trade School学校驻地广州市天河区龙眼洞现任校长 刘从兵 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创建于1956年,原隶属于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2009年4月正式划归省教育厅。学校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眼洞,毗邻华南植物园和广东树木公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占地106亩,在校生人数4300人。创办50年来,在省教育厅、省外经贸厅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学校连年跃上新台阶。1998年4月被省教育厅评为“省级重点中专”;2000年5月,被国家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重点中专”;2006年8月,被省教育厅批准为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增挂“广东省对外贸易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牌子。2008年底,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公布“2008广东大型企业竞争力评估与分析”课题报告,我校被评为“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院校竞争力评估十强”。教学设施 学校所有课室全部实现多媒体教学,有多媒体课室77间,有实训电脑设备1400多台(套),各类功能实训室24间,校内实训中心面积达10000多平方米,实训室内设备齐全,能完全满足各专业实训的需要;图书馆有纸质藏书14万册,电子藏书5万册,报刊杂志200多种,总面积近2000平方米。师资力量 学校有一支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合理、思想觉悟较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较强的具有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226人,专任教师136人,其中高级职称46人;所有教师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43人;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80%。校园文化 学校非常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成立了各具特色的学生社团32个,其中碧草文学社更被评为全国优秀文学社,出版的《碧草》杂志是全国九十九佳优秀校园文学刊物之一,承办的“碧草杯”广东省校园文学大赛(广东省作家协会主办)影响也日渐扩大,形成了浓厚的文化氛围。每年一届的校园文化艺术节以及各专业开展的各类富有专业特色的活动,为学生提供了展示自我、发挥特长的广阔舞台。专业介绍 市场营销主要课程:市场营销学、广告实务、推销理论与实务、营销综合业务、营销法规、商业心理学、国际经贸基础、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单证、国际金融、电子商务、营销英语口语、商务英语函电、商务礼仪等。本专业要求毕业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参加全国推销员资格或相关证书考试。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初步掌握国际市场营销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市场营销实践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毕业生面向外经贸公司、营销公司、三资企业和其他有营销业务活动的企业,能胜任市场调查、产品广告策划、产品营销策划、产品信息管理、产品推销等岗位的协助和客服工作。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专门化)主要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国际互联网、网页设计、企业网建设、国际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办公设备操作应用、计算机维护与管理、外贸基础英语、国际商务英语、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单证等。本专业要求毕业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参加国际电子商务操作员考证,并取得相应专业技能证书。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掌握外贸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理论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具有较扎实的电子商务操作技能,能利用国际互联网熟练完成各种商贸业务操作,胜任小型企业网站维护管理的中等专业人才。毕业生主要从事外贸业务、外资企业文员、企业网和网站维护、国际电子商务操作、物流货运代理等相关工作。电子商务(商务制单专门化)主要课程:外贸基础英语、国际商务英语、国际贸易基础、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单证、计算机应用基础、国际互联网、国际电子商务、电子制单、电子制单系统综合应用、办公自动化、社交礼仪等。本专业要求毕业生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组织参加国际商务单证员等技能考试,并取得相应专业技能证书。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掌握商务英语,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理论,有较扎实的商务单证知识,较强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完成系列国际商务单证缮制的商务制单技术人才。毕业生主要从事外贸业务、商务跟单、商务制单、国际电子商务操作等相关工作。国际商务主要课程: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单证、商务跟单理论与实务、外贸综合业务、国际金融、市场营销、国际商法、商务英语函电、国际商务口语、国际货代基础知识、商务礼仪、电子商务等。本专业要求毕业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参加外贸业务员资格、推销员资格或相关资格证书考试。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初步掌握国际商务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毕业生主要面向外经贸企业、外向型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有涉外经济业务的企业,适合进出口业务、跟单、运输、报关、商检、制单等岗位工作。国际商务(报关报检专门化)主要课程: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国际贸易实务、报关原理与实务、国际货代基础知识、报关综合业务、报检业务、海关商品学、国际商务单证、海关法规、报关英语、商务英语口语、英语函电、国际金融、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本专业要求毕业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参加全国报检员资格或相关资格证书考试。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初步掌握报关业务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报关、报检业务综合能力的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毕业生面向外经贸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报关专业公司,既能胜任进出口报关、报检的协助和客服等方面的工作,也能胜任进出口业务保险、物流、货代、跟单、制单等岗位的工作。国际商务(会展业务专门化)主要课程:外贸应用文写作、中英文打字、微机应用基础、经济学、基础英语、会展英语、英语听说、物流实务、国际经贸基础、展览设计、广告实务、会展实务、贸易谈判技巧、电子商务、中外旅游文化等。本专业要求毕业生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的展览、会展、文员从业资格证书。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掌握基础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中等专业人才。毕业生既适合从事各类会议、展览、交易会等管理和策划的协助工作也能在各企事业单位从事商务文员、商务助理,协助主管开展会议组织策划和办公自动化操作等工作。物流管理(国际货代专门化)主要课程:物流管理、物流市场营销、物流法规、国际货代基础知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国际多式联运与物流、电子商务、国际商务单证、货代英语、管理学基础、基础会计等。本专业要求毕业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及货代员相关考证。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具有现代物流管理意识,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熟练运用物流专业知识、国际货代知识和国际商务知识从事物流管理基础工作及国际货运代理工作的中等专业人才。毕业生主要面向物流企业,外经贸企业及三资企业,能胜任货运代理、配送业务、仓储管理、业务咨询、业务洽谈、客户服务、物流信息的采集处理及跟单、制单等工作。商务英语主要课程:基础英语、英语视听说、国际商务英语口语、国际商务英语写作、国际商务英语函电、国际商务英语实训、货代英语、国际经贸基础、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单证、电子商务和微机应用基础等。学校要求毕业生在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鼓励并组织学生参加涉外秘书资格考试、国际商务英语认证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外贸英语知识,熟悉英语传统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和贸易习惯,具有较强的英语口语和笔译能力的中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语言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毕业生主要面向外向型公司和物流货代公司,从事对外贸易工作,包括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翻译(口译和笔译)、跟单、制单、货代等工作,也可以从事其它外事工作。商务日语主要课程:基础日语、商务日语听力、商务日语口语、商务日语泛读、外贸日语、 英语函电、基础英语、英语视听说、日本国概况、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贸基础、国际商务单证、微机应用基础、电子商务、商务礼仪和公共关系等。本专业要求毕业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的商务日语资格证书。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具有较强的外贸日语知识和实际能力的中等专门人才, 能胜任进出口业务、外销、涉日旅游、文秘和外企单位的相关工作。本专业毕业生可在三资企业、中日合资企业、日资企业、日本跨国公司中国办事处、日本商社、货代公司等从事中日贸易咨询、中日英文商务文员、国际商务跟单、国际商务业务和商务单证操作员等工作。会计(流通企业会计专门化)主要课程:会计学原理、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外贸会计、税收基础、财务管理、财经法规、审计基础、会计英语、国际贸易实务、管理基础和微机应用基础等。本专业要求毕业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全国计算机等级和会计电算化等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及税收基础知识,掌握会计电算化操作全过程,能独立处理全盘会计帐务,有一定的专业外语基础,了解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及进出口业务环节的中等专业人才。毕业生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外经贸企业和“三资”企业,能胜任企事业单位会计、出纳、成本核算、财务管理、仓储管理、计税、报税及办公文秘等工作。国际商务文员主要课程:商务文员英语、英语口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单证、外贸英语函电、计算机应用基础、秘书工作实务、公共关系实务、商务礼仪、现代文秘写作、办公自动化设备与软件应用、信息与档案管理、经济法、企业管理和形体等课程。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商务文员初级、全国秘书(含涉外秘书)五级和四级资格证书、全国英语等级、全国计算机等级等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 培养方向:本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基础,能用英语进行简单的商务会谈,撰写书信和处理外贸业务的能力,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具有扎实的秘书工作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商务文员综合业务,能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获取和处理信息,有较高的组织协调、交际公关、文字表达和应用写作能力,能够在各类涉外公司企业从事中英文商务助理的实用型专门人才。毕业生适合在企业从事商务文员、商务助理、电脑操作员、客户服务、协助会议会展组织策划等工作。荣誉介绍 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2000年5月被国家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 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2003年国际商务专业被省高教厅评为省级示范专业。 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2004年商务外语专业被省高教厅评为省级示范专业。 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2006年被省高教厅批准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荣升2008年度广东中等职业院校竞争力评估排名前十 结业升学 学校与全省100多家用人单位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推荐服务,毕业生综合就业率达96%以上。除积极做好就业推荐外,还为有志继续读书深造的同学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与华南理工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博雅专修学院等多间院校联办大专、专升本函授班,为在校学生提供学历升级服务;同时,成立了奥鹏远程教育中心,与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多所高校合作,提供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等多个层次的远程教育服务。
平均产量(Average product): 总产量或总产出除以一种投入品的数量所得的值,即每单位投入生产的产出。由此,劳动的平均产量定义为总产量除以劳动的投入量。其他投入品的平均产量以此类推。 用公式表示即为: AP=TP/L AP为平均产量 TP为总产量 L为可变要素投入数量
平台集装箱(platform container) 形状类似铁路平板车,适宜装超重超长货物,长度可达6米以上,宽4米以上,高4.5米左右,重量可达40公吨。且两台平台集装箱可以联结起来,装80公吨的货,用这种箱子装运汽车极为方便。
普通集装箱,又称干货集装箱(dry container) 以装运件杂货为主,通常用来装运文化用品、日用百货、医药、纺织品、工艺品、化工制品、五金交电、电子机械、仪器及机器零件等。这种集装箱使用范围极广,占集装箱总数的70~ 80%,常用的有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其结构特点是常为封闭式,一般在一端或侧面设有箱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开顶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 也称敞顶集装箱,这种集装箱没有箱顶,可用起重机从箱顶上面装卸货物,装运时用防水布覆盖顶部,其水密要求和干货箱一样。适合于装载体积高大的物体,如玻璃板等。
开证行的定义 这是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项目中的一个概念。信用证付款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等。 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贸易合同的买方、货物进口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与开证行之间确立合同关系,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如开证行开立了背离申请书内容的信用证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开证行负责。当然开证行为尽量减轻因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所承担的责任,往往在开证申请书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UCP500的第16条和第18条也对开证行的免责作了相应规定。由于这些原因引起的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开证行可以免责。开证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如果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开证行付款的义务不仅仅是对受益人的,同时也是对开证申请人的。因为买卖双方在基础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支付货款,买方就有义务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就意味着他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将以自己的信用证来代替商业信用,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向其付款。开证行的付款既是履行他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允诺,也是履行他与开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规定的义务。获得偿付的权利 开证行在开立了信用证后,若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了付款,那么开证行有权力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但若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背离了开证申请书,或开证行错误地兑付了单证不符的单据,申请人有权拒绝偿付。开证行审核单据的义务 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在请求银行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要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UCP500第九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审单应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单据在表面上应与信用证的条款严格一致。但UCP500第15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开证行保管单据的义务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在开证行审核单据、兑付货款前的这段时间,开证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保管单据。因此,开证行必须对这期间单据的残缺、改动或损坏等负责。 开证行在占有单据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单据。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有不符点,就不应将单据正本寄交申请人,即使开证申请人宣称他需要检验货物,开证行也不应擅自做主。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开证行承担。当然,在开证行认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或受益人通知开证行将正本单据寄交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不承担责任。开证行的责任 作为开证行应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进口商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开出信用证后,作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其责任以信用证金额为负责的最高金额,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负责的最长期限。开证行的责任只对信用证本身负责,不受进口方和出口方签订的合约的影响,它的义务是只凭表面正确的单据付款,不能以进口方无能力付款、或对价不足(押金、押品和手续费等)、或有欺诈行为为借口,向出口方表示不再对信用证负责,也不能在对出口方(以及议付行等)付款时,要求从货款中扣除进口商对它的欠款。 开证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将被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如银行被授权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或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或议付时,发出该授权的一方有义务接受单据并对已付款、或已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或已承兑、或已议付的银行,进行偿付。 如开证行收到单据,认为单据在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它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单据或拒受单据,并宣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如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毫不延迟地以电信工具,或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的银行(寄单行),或如单据由受益人迳寄来时,则通知受益人。该通知必须说明开证行因之而拒单的不符点,并说明单据究竟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迳退交单者(寄单行或受益人)。只有按此办理后,开证行才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该行的任何偿付款项,否则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提请开证行注意单据中任何不符点,或通知开证行关于该不符点,以保留追索方式或根据保函付款、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时,开证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根据本条文的任何义务。该保留或保函只是属于寄单行和被保留追索或开立保函或取得保函一方三方面的关系。
义务对比 按照《1990年通则》,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必需的海运费,交货后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自交货时已转移至买方。卖家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成本加运费 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成本加运费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收受货物。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成本加运费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和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如果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成本加运费 B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成本加运费 B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基本条件 国际贸易中,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支付启运港至目的港运费的交易条件,属于装运港交货条件的一种。按C&F条件成交时,卖方须负责租订运输工具,支付运费,向买方提供货运单据,并及时将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启航时间通知买方,由买方自行保险。卖方只要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指定开往目的港的船只,就认为是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货物的风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通常在卖方把装运单据(主要是提单)交付给买方时转移于买方。C&F条件与CIF条件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价格构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险费,至于买卖双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以及风险的划分等,均与CIF条件相同。注意事项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在CFR术语下,一定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IVCOTERMS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成本加运费 2. CFR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情形,通常采用CFR术语的变形,例如: 3.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4.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5. 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6.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