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ōng kù 1.官府之仓库。 2.国民党统治时期经管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机关。根据1928年国民党财政部的规定﹐用款机关得以部分收入抵拨支出。其后﹐于1939年公布"公库法"。在中央政府设国库﹐地方政府分别设省库﹑市库和县库。规定国家全部岁入岁出都由公库统一收支﹐一律停止以收抵支;国库事务由中央银行代理;地方各级公库事务由该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核准的银行代理;在未设银行的地方﹐指定邮政机关代理。
文化市场 所谓文化市场,是指按价值规律进行文化艺术产品交换,和提供有偿文化服务活动的场所。是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能供人们消费并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和活动;二是要有组织这种活动的经营者和需求者;三是要有适宜的交换条件。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营业性娱乐; (二)营业性演出;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五)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六)美术品经营; (七)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 (八)文化经纪; (九)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 (十)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国家允许的文物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文化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文化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合理布局,引导文化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繁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经营活动涉及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新闻出版(版权)、电信、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文化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和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门应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九条 设立文化经营单位或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在90日内到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 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在本省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应当在举办5日前告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需办理消防安全、卫生等许可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 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一)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宣扬邪教、迷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 第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入口处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 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或者运输违法音像制品,不得存储用于经营的违法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除外。 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港、澳、台或者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邀请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暂停接入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对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并保存60日。 第二十五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 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 第二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培训,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有培训目标和方案,由取得相应资质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任教,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的,不得拍摄、制作色情、淫秽的照片或者录像制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虚假合同;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条 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或者对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标准,保障经营场所的消防等安全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文化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经营和服务的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四条 文化经营单位除依法缴纳税、费外,有权拒绝缴纳任何单位非法向其收取的费用。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法定权限内和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 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时,应当相互配合。对文化经营单位作出吊销、注销或者撤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音像制品,应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通知文化行政部门查处。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运输、存储违法音像制品的举报,需要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检查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负责对涉嫌违法的音像制品进行鉴定。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化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十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 (二)对举报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三)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或者罚没款; (六)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 (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建设;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维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售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内容未经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指在我国有特别重要作用的党群组织的经费支出,主要有:中央和地方各级共产党组织的经费,各级政协组织的经费,各类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经费,各级科协、社联、文联等协会的经费。
定义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换句话说,就是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 政府指导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分类 按现行价格管理办法大体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由国家规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允许性强、市场供求变化快的商品等。 二是最高限价。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允许企业向下浮动。通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限制市场零售商品价格上涨,如对猪肉、鸡蛋、大路菜规定最高限价;对进口商品实行最高限价,防止其商品价格过高,刺激国内暴涨;对边远地区食盐、火柴、煤油等等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由此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补贴。 三是最低保护价。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低价格。允许企业或购销双方向上浮动。通常用于防止发生由于一时供大于求造成的价格暴跌,打击生产。它是保护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 四是按差价率管理的价格。由国家规定经营差率(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允许企业在进价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差率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通常适用于商品流通环节某些商品的价格管理。 五是按利润率管理的价格。由国家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某产品的最高利润率水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利润水平以内自主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
公告操作的表现形式 美国古典管理学家、科学管理的主要倡导人Frederick Winslow Taylor第一个将预期因素引入公开市场操作的研究中,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Taylor规则公式来研究央行在公布目标利率的情况下对市场利率的控制情况。通过公告操作在Taylor规则公式和图像中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公告操作影响预期的方式,以及预期对货币政策操作的影响,从而得出更具有一般意义的论断。公告操作在Taylor规则公式中的表现 Taylor规则是美联储在准备金市场供给基础货币的规则。其方程为: bt=bt—1+β(γt—1—ρt—1)(1) 其中,bt是第t天的准备金供给,γt—1是第t—1天的市场利率,ρt—1是t—1天的目标利率,bt-1是t-1天的准备金供给,该公式表明本期的准备金供给是上期准备金供给加上实际利率与目标利率之差乘上一个系数。 假设β>0,目标利率ρ由美联储公开市场委员会对美国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通胀水平或者真实GDP)评估后设定,通常数周甚至数月才改变一次。同时,交易者知道美联储会按照准备金的供给方程来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准备金供给方程具有以下特征: (1)如果实际利率超出目标利率,美联储将会买入国债,增加准备金供给,以使实际利率下降,接近目标利率;反之,则抛出国债减少准备金的供给。 (2)美联储的公开市场操作具有滞后性,即美联储决定改变目标利率,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往往只能在第二天早上进行操作,假设调控滞后一天,方程(1)表明:如果实际利率偏离目标利率,美联储将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实现预定目标。同时,实际利率要受公众对未来公开市场操作预期的影响。因为准备金需求方程为: bt=-α(rt-γEtrt+1)+εt(2) 其中,εt是经济形势变化引起对准备金需求的影响,Et是第t天收集到信息的条件期望因子,参数α和γ是常数,并且有α>0.1≥γ≥0,rt是第t天的利率,bt是第t天的准备金需求。该公式表明准备金的需求主要受利率和市场预期的影响。其中rt的变化沿着需求曲线移动,Etrt+1的变化则导致需求曲线整体移动;同时,对第二天实际利率的预期影响今天的准备金需求。 假定交易者能够运用今天获得的全部信息,包括美联储会按照供给方程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和预测到准备金的需求情况,预期第二天的实际利率,由于目标利率能够影响公众的预期,而公众预期又影响当前准备金的需求,这就导致实际利率的变动,因此只要公开市场操作委员会公布一个目标利率,市场利率就会自动朝向目标利率方向移动,在这种情况下,美联储只要向市场公告自己的政策意图,就能影响公众的预期,并且通过货币需求的变化,就能促使实际利率向目标利率的靠拢,而不必频繁地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公告操作在图像中的表现 假如目前市场资金比较充裕,央行希望执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它有两种操作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央行单纯在公开市场上抛出国债,减少准备金供给,促使短期利率上升;另一种方式是央行宣布提高目标利率,利用公众预期,促使实际利率向目标利率靠近。 如考虑市场预期进行公告操作,根据Taylor规则和货币政策操作的滞后性,准备金供给在宣布新目标当天没有变化,但是,公众能够从公布的信息中意识到,如果实际利率没有迅速上升至目标利率,则根据方程(1),美联储会在第二天减少准备金的供给,因此,市场预期第二天准备金的供给会减少,即Etbt+1将下降。由方程(2)可知,预期准备金供应的减少会导致第二天实际利率的期望值Etrt+1上升,需求曲线从D0上移到D1。如果预期利率在第t+1天上升,则利率在第t天也会上升,需求曲线上移致使实际利率上升。第二天准备金供给减少,从S0移至S1,需求曲线继续上移到D2,在目标利率上实现新的均衡。需求曲线上移的幅度取决于Etrt+1。与第一种操作方式相比,因为预期的作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可以大为缩小。 同样道理,如果美联储希望执行扩张的货币政策,它可以仅仅买入国债,增加准备金供给,使供给曲线从S0移至S0′导致短期利率下降,也可以宣布一个较低的目标利率,使需求曲线从D0下移到D2,供给曲线从S0右移至S1,可见,运用公开操作后,公开市场操作增加的准备金供给可大为减少。公告操作发挥作用是基于金融机构对公开市场操作的预期,金融机构相信央行会在实际利率与目标利率不一致时采取行动来达到自己的目标,因此,公开市场操作是实施公告操作的依据和保障,两者应该互相补充,共同提高货币政策效果。公告操作的实践 公告操作被作为政策操作手段始于1989年的新西兰储备银行。在1970年代的石油危机后,新西兰面临高达二位数的通货膨胀,为降低通胀率,其率先采用了通胀定标(Inflation Targe—ting)的货币政策。除此之外,新西兰储备银行还实行了零准备金制度,并以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作为操作目标,通过调控商业银行的结算资金需求来实现目标利率乃至通胀目标。在具体操作中,新西兰储备银行发现,只要保证政策的可靠性和透明度,目标利率的实现很少需要央行的公开市场干预。更多情况下,只要央行一公布其目标拆借利率,市场上的实际利率就会迅速地靠近并实现这——利率目标。因此,新西兰储备银行通过出版《通货膨胀报告》和《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纪要》等方式向公众及时透露政策信息,并有意识地将公告操作纳入其货币政策框架内。 在此之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开始重视公告操作的作用,甚至在货币政策的设计中将其作为独立的操作工具。其中.加拿大采用了与新西兰基本相同的利率调控方法,从1999—2001年这段时间,加拿大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规模迅速下降,近期数据则表明加拿大银行已经很少通过市场干预来进行利率调控(Woodford,2001)。 美联储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执行公告操作,但有研究表明,从1989年以来,联邦基金利率的实际变动与借入或非借入准备金量的变化并不具有明显联系,也就是说,市场利率变动并非由美联储的公开市场操作所引致。实际情况是,每当美联储宣布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后,商业银行就会在市场上按这一目标利率进行交易,从而无须美联储的直接干预(Garett,2001)。由此可以看出,公告操作在美国的货币政策操作中无疑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相类似,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进行利率调控时,也都已经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了公告操作的作用。公告操作的作用节约了操作成本 通过向社会公告目标利率的变化幅度,引起公众对未来利率预期的变化,而促使市场自我调整利率水平,不需要中央银行实际的买卖操作或者只需要很少的实际买卖操作,这显然大大节约了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避免了中央银行过去在一定情况下为实现调控目标而被迫高买低卖证券所造成的差价损失。加快了政策传导的速度 在公告操作模式下,中央银行向社会公告政策取向的变化与操作目标利率的调整后,市场马上做出反应,在较短的时间便可以实现其利率的调控目标。降低了利率的波动幅度 利率是影响投资、消费与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变量,利率的大幅度波动会增加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经济的稳定。央行是在对经济运行状况作出判断的基础之上进行政策决策的,由于关键宏观经济变量的测算误差,这种决策并不能保证都是正确的。考虑到错误的政策决策(调整利率)会给经济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央行作出决策总是保持充分的谨慎态度,对于目标利率的调整采取小幅变动的方式,每次调整的幅度一般都在25个基点。由于市场根据央行公布的目标利率自动进行调整,而目标利率每次变化的幅度较小,从而大大降低了市场上利率波动的幅度。John B.Taylor对美国1998年到2000年9次目标利率变动进行研究后发现,当“目标利率变动时,市场利率的波动性剧烈下降。”可以同时实现货币数量与利率目标 在公告操作模式下,由于央行经常可以不必进行实际的公开市场操作即买卖政府证券改变银行的准备金和基础货币进而改变联邦基金利率,仅仅通过向社会公告公开市场操作目标利率的变化即可达到目的。因此,可以在不改变货币总量的条件下,改变利率水平,同时实现货币数量与利率目标。公告操作的依托条件 一国公告操作的实施效果归根到底取决于央行与公众合作博弈的默契程度,如果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合作博弈关系,则公告操作的效果好,央行只要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向,公众就能自行判断并调整预期,市场利率就能自发调节到位,公开市场操作次数也会逐渐减少;如果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告操作的效果就差。公众要观察辨别央行的言行是否一致,是否能够说到做到。如果央行为取得意想不到的政策效果而屡屡出奇制胜,其行为超出公众的预期,那么公众与央行的关系可能就会处于一种敌对状态,公众的预期也会与央行预期偏离较远。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条件,央行与公众的重复博弈才能趋向于高度默契的合作博弈,从而保证和提高公告操作的效果。利率为准备金的市场供求所决定 公告操作需要通过公众的预期,影响准备金的供给和需求,最终影响实际利率,这就表明这个利率是市场化的利率,由金融市场上资金供方和需方博弈决定,而不是用行政命令规定的利率,因为在行政命令规定中的利率不受准备金供求状况的影响,预期基本不起作用,公告操作就将失去最基本的作用条件。商业银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 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就是改变既定的经济变量,打破商业银行已经实现的利润最大化均衡,商业银行恢复均衡的努力,才有准确的预期和实际利率向目标利率的靠拢。如果商业银行不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它们的预期难以准确,操作的力度也不够到位,实际利率就可能不向目标利率靠拢,或者靠拢得比较迟缓,公告操作的效果难免大打折扣。货币政策高度透明 IMF对政策透明度的定义,就是在通俗易懂、容易获取并及时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有关货币政策的目标及其法律制度框架、政策制定原理以及相关数据和信息。货币政策透明度提高,有利于推动市场之间的互动,使公众可以清楚地知道央行的货币政策意图,并且形成理性和稳定的市场预期,然后作出的反应能朝着央行所希望的方向靠拢;如果货币政策不够透明,公众就可能错误地理解央行的政策意图,形成非理性和不稳定的市场预期,其操作的方向和力度难免使实际利率背离目标利率。央行具有良好的公信度 公众预期的合理程度取决于对央行的信任程度,如果央行说到做到,要使利率下降,一定提高国债价格,反之亦然,金融机构一定抢先买入或卖出国债,实际利率就向目标利率靠拢;但如果公众对央行的决策心存犹疑,认为央行只是虚晃一枪,或者会在市场压力之下改弦更张,他们的操作不仅不会使实际利率向目标利率靠拢,甚至可能逼着央行变动目标利率,这就没有公告操作的效果可言了。公告操作的优点调控更加直接有效 相对于公开市场操作,公告操作对短期名义利率(例如,隔夜拆借利率)的调控更为直接有效。因为,在影响同业拆借利率的货币变量中,最为直接的是商业银行的结算资金需求,其次是非借入准备,最后才是货币供给量。对于公开市场操作而言,即便通过对商业银行结算资金的调控来实现拆借利率目标,也面临着结算需求预测的误差甚至是错误,对于非借入准备或货币供给量就更是如此,这样势必会导致利率以及货币供给量的外生性波动。而公告操作对利率的调控依赖于经济主体的市场化行为,较货币当局而言,在知道政策利率目标之后,市场产生全局性错误的概率将低得多,因此,这种调控方法不仅直接,而且更为可靠。简单透明利于公众形成合理稳定的预期 由于在利率调控中,公众预期既是稳定利率的保障,又是导致利率波动的原因,因此需要易于为公众所理解的调控方式,以避免预期错误对利率的扰动。通过调节货币供给量来控制利率的公开市场操作,不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预期的准确性。例如,央行为抵御市场的异常变动而采取的防卫性动作,很容易被商业银行看做是主动性政策意图的变化,如果商业银行据此采取行动,就会违背央行想保持利率稳定的初衷,从而造成利率不适当的波动。与此相比,公告操作简单直接、一目了然,几乎不会误导商业银行的预期,并且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的投机性行为会有利于实现利率的稳定。利于低成本高效率的货币政策框架体系的形成 公告操作的应用将引致一个操作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货币政策框架。在传统的政策框架中,货币当局需要通过公开市场干预来平抑短期名义利率的波动,然后由公众的预期将长期与短期名义利率联系起来;而在采用公告操作的货币政策框架里(例如,新西兰储备银行的政策操作)则无须这种迂回的过程,央行在必要时,可以用公告操作来直接调控较长期的名义利率;并且,该政策框架需要央行具备良好的信誉度,这也就意味着央行会为提高政策的效果而竭力保持决策的连续、公开以及可信度,从而会避免利率的“政治敏感性变动”(Politically—Sensitive Chan—ges),这无疑会减小政府保持价格水平稳定的成本。市场利率决定上的主动性 在公告操作下,市场在利率的决定上将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因为在这样的操作范式下,虽然从政策的传导机制来看,更像是央行在直接决定利率,但在实际过程中,央行只是通过预警、而并未真正地进行市场干预;而在公开市场操作下,虽然表面上看,通过影响市场流动性来调控利率是一种间接手段,但央行的“大有作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等其他经济主体在利率决定上的作用,从而实际上削弱了市场应有的主导作用。公告操作对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的现实意义公告操作在中国的实践 2005年前9个月,因受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和汇率改革的影响,我国货币市场利率呈总体下降趋势,10月,央行开始借助公开市场操作促使市场利率向合理水平提升。10月20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高盛高华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高峰会”上表示,“目前长期债券利率偏低,隐藏风险”。副行长吴晓灵也认为,“央行不希望这种低利率长期维持下去,会采取一些措施使货币市场利率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高位盘旋的债券市场立刻对两位行长的讲话做出反应,上证国债指数当天结束了从年初以来的单边持续上扬的局面开始下挫。市场普遍认为这是央行向市场发出的警告,会采取紧缩的调控措施提升市场利率。 紧接着,央行在10月25 日和27日发行了总计1000亿元的央行票据,并进行了100亿元正回购操作,扣除到期的央票和正回购490亿元,一周之内央行回笼资金610亿元,比前周多回笼了150亿元。这样的操作力度更使市场看到了央行提高利率的决心,短期市场利率迅速拉升。11月初发行的3个月央票的利率为1.2205%,1年期央票的利率为1.3788%,分别比10月份的票据利率上升6bp和0.11bp。债券市场也进一步大幅调整,上证国债指数从10月20日的 109.70高点下跌至11月底的95.08点附近,央行成功地实现了利率抬升的目的。这次事件中,央行领导人先公布提高市场利率的政策意图,引导市场心理预期,再用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的行动与之配合,表明了紧缩性的宏观调控还将进一步加强的决心,市场利率迅速向央行希望的目标靠近。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央行与金融机构的博弈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央行在传递政策信号的同时,必须充分利用公开市场操作手段来保证目标的实现,使金融机构相信央行的能力,相信央行的言行一致,这样央行才能在下一轮的博弈中占据主动地位,获得金融机构更多的支持。完善公告操作的实施环境 一是完善公开市场工具和操作方式。成熟的公开市场操作制度是公告操作效果的依据和保障。我国公开市场操作虽然对调解商业银行流动性、对冲外汇占款、引导货币市场利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债市场不够发达,公开市场操作一直面临操作对象不够问题。因此,除央行票据外,还需要大力发展其他可用于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公开市场操作方式,以提高货币政策操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二是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这并不表明我们已经具备了利率市场化的基本条件。因为一旦资金的充裕情况发生逆转,我们可能只能回到行政手段中去,所以我们目前就需要进行有关利率走廊调控体制的建设,做好用市场手段取代行政手段的准备。 三是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我国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正在提高,有许多网站和文件可以让公众明确地知道央行的政策意图,然而出人意料的操作也时有发生,这固然源于我国目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制约,但是,它也会扰乱公众的预期,不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理性预期。所以,我们在不得已采取权变的货币政策的同时,要尽可能向规则的货币政策的方向努力,才能真正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 四是促使商业银行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承担着不少社会责任,以致它还不能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就不利于使它们的操作与市场化条件下央行的期望一致,所以,我们要尽快解除商业银行的其他社会责任,使之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奠定公告操作的必要基础。 五是提高央行的公信度。我国央行的公信度较高,因为我们有行政措施作为保障,但是,在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行政手段的效果正在递减,对央行政策观望和心存侥幸的情况正在上升,所以我们要将这种公信度的基础转移到市场化手段上来,让逆央行意图操作的银行付出沉重的代价,央行的公信度才有长期稳定可靠的基础。
财政公共性的实质内涵 公共财政的要义本不在于新古典主流经济学所表明的“市场失效”这一逻辑起点,而在于其预算法治和民主财政的实质内涵。应该说,法治性民主性在我国公共财政理论中也已得到重视,但在对公共财政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理解上尚存不足。其实,公共选择理论特别是阿罗不可能定理已经鲜明揭示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所谓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函数。再民主的预算和再有效率的投票制度在具体决策过程中也只能是按多数票规则来进行,由此必然产生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所表明的财政的阶级利益、新制度经济学所表明的国家本身可能存在的悖论一样,公共选择理论也同样表明了种种政府失效以及可能存在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 因此,所谓公共财政从其结果而言必是不公共的,国家天然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场所。布坎南曾区分了功能层次和立宪层次的公共选择,前者按“少数服从多数”而后者按“一致同意”规则作出集体决策。“民主在规范的意义上说只是一种立宪观点”、“只有从立宪层面上看, ‘公共利益’才变得有意义”。因此,对我国公共财政而言,不能希冀在所有层面上实现公共性,其法治的实质只能是重在立宪层面的规则约束,即要注重决策规则本身的法治性建设。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演变综述 在西方,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学的一个十分古老但又永新的话题,但从一开始财政手段就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公共财政就是市场经济下的财政,但公共财政并不是市场经济出现的那一天产生,与市场经济严格对位的,市场经济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有了商品的交换就有了市场,但是具体哪一天算是进入了市场经济,并非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同样财政是何时进入了公共财政这个形态,也不明确。从欧洲的经验看,所谓公共财政就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由以公共权力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托的财政取代了原来的王室财政之后所产生的一种理财形态,它是在“形态”这个层次上,作为王室财政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在具体理财运作上形成了一系列规范,其中包含一些基本的原则: (1)公共财政要依托于宪法和法制。宪法和法制包含了公民的自由、平等、财产权等内容,同时也规定公共财政和理财部门即财政部门是独立的,是不受其他部门管辖的,是公众的理财机构,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责。公民须向国家纳税,并且大家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同时公民对财政有监督权,这样就从经济上规定了公民的平等身份; (2)税收机关无权制定税法,而只能由体现国民意愿的议会这一立法机构来决定; (3)税收所得的收入和支出要绝对分开,收税的人不能决定钱如何使用; (4)公民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受纳税人的权力。 根据这几点原则,可理解为,公共财政实际上所体现的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依法治国框架下的理财,而法制化的社会,规范的公共选择制度的形成则是公共财政赖以存在的基本依托,这种法制化社会与资产阶级革命及其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对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有许多东西值得借鉴。亚当·斯密的廉价政府论 西方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于1776年发表了他的奠基之作《国富论》。恩格斯曾指出:“他在1776年发表了自己关于国家财富的本质和成因的著作,从而创立了财政学。”斯密对国家的作用和政府的动机表示极大的怀疑,在其“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这个自由制度的三要素基本之上,他规定了国家的三个任务:提高分工程度;增加资本数量;改善资本用途。由此,斯密认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冥冥之中操纵着社会的运行,使得人人为自己的经济活动最终产生一个大家都获利的社会结果,市场经济既然有如此神妙的作用,对它的任何干预都是不可取的,不断增加国民财富的最好办法就是给经济以完全的自由。进而,对政府的义务作了三点限制:保护社会,使之不受侵犯;保护社会上的每个人,使之不受其他人侵犯;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设施。政府只要能像“守夜人”那样,防止外来侵略和维持国内治安就行了。基于此,他提出了税收方面的“公平、确定、简便和征收费用最小”四原则;支出方面要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廉价政府,成为财政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凯恩斯的政府干预论 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导致了西方经济学说的一次重大转变,即占统治地位一百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财政学也因此在资产阶级经济学体系中占据了显赫的位置。虽然凯恩斯总体上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是一个有效的机制,它能保证个人自由并激发个人释放其创造性,但他认为市场本身存在缺点,只有扩大政府机能才能改正市场缺点,以保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凯恩斯认为,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就等于听任有效需求不足的继续存在,就等于听任失业与经济危机的继续存在,他认为财政支出直接就可以形成社会有效需求,弥补自由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凯恩斯首次系统地论证了财政赤字的经济合理性,冲击了古典的“量入为出”原则。关于财政支出,他在卡恩的“乘数理论”基础上,论证了政府投资具有“倍数”扩张社会总需求的作用,力主政府负起直接投资之责。由于凯恩斯主义强调财政的作用,人们通常对他及其信奉者的理论冠以“财政学派”的名称,一直到70年代。以布坎南为首的“公共选择学派”理论 20世纪70年代西方出现了“滞胀”局面。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借此发动了一场对凯恩斯主义的“反革命”,其中主要有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但这些反对者们并未建立起一套足以与凯恩斯主义相抗衡的财政学说,区别只是,他们力图在这个框架内恢复古典学派的传统。他们首先责难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大规模干预,认为正是国家干预窒息了市场经济的活力,造成了70年代的“滞胀”局面。“财政最重要”的政策主张也受到攻击,代之以“货币最重要”的政策结论。当人们围绕着凯恩斯理论无休止争议时,以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在财政学的一个重要领域中取得了重大的理论进展。他们将财政作为公共部门经济,并从市场失灵理论角度,集中研究社会公共需要及满足这一需要的产品——公共物品问题,分析了决定公共物品l的生产及分配的过程,以及生产公共物品的机器——国家的组织和机构。他们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是建立在交换的等价原则之上的,只有那些具有排斥性质的可交换的财产权力的私人产品才能进行市场交易。而公共产品不具有这些性质,所以公共产品的交换行为难以产生,消费者与供给者之间的联系由此中断,虽然存在市场需求,但却没有市场供给,这时政府应予以介入,提供这种产品,弥补市场的这个局限性。同时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两个内在特性,又决定政府介入之后公共支出具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第一个内在特性是,公共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大于1。恩格尔定律告诉我们,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等“生理需要”的开支比例越来越小,而用于非生活必需品等“精神需要”的开支比例将越来越大。当个人收入越过一定水平时,越是非必需品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人们就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府服务,这时,医疗保健、文体设施、交通运输、社会保险、公共安全等优效型公共产品就开始日益“侵蚀”和“挤占”消费结构中的私人产品的相对份额。公共产品的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成了推动公共支出不断膨胀的原始动力。 第二个内在特性是,公共资本存量与私人资本存量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内在函数关系。战后以来,西方国家对公共基础投资的每一次胀或缩无不刺激着或影响着私人投资趋势的波动,从而对宏观经济的总量运行发生着巨大作用。据美国经济学教授阿斯乔的研究表明,在美国1950-1988年近40年的公共投资曲线中,前20年(1950-1970年)是呈上升趋势的,后十几年是下降的。阿斯乔指出,像公路、街道、机场、排水和供水等基础设施的国家投资,是与私人投资相互补充的,不注意国家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将严重阻碍整个经济的运行。阿斯乔的研究成果表明,美国战后以来前20年经济增长之所以能够达到10%以上,是因为国家扩大了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后20年经济增长率之所以持续下降,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共设施的投资净额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这对于我国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讲,一百多年前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就曾预言:“进入工业化以后,经济中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比例上仍将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公共支出将不断膨胀。”美国著名财政学专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英、美、德等三国的公共支出结构的变化作了考察,其结果总的来说,西方公共部门发展的趋势与瓦格纳的预测也是相吻合的:公共支出占GNP的比率,英国从1890年的8.9%上升到1955年的36.6%;美国从7.1%上升到1962年的44.1% 。 其实,早在瓦格纳之前,马克思就已经预料到,用于“公共需要” 的那部分“扣除”(指公共产品)将会日益膨胀;他指出,扣除的那部分须划成三份:(1)“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2)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3)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马克思明确预言道,用于满足“共同需要”的那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今天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支出的膨胀与公共部门的强大,其原因,马克思早就作了解答。马克思的预言已经得到了实践的印证,并将继续得到未来发展的印证。这也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公共财政理论 美国著名财政专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在其经典著作《公共财政理论》中把政府的经济作用或财政的职能分为三种:稳定经济(维护充分就业条件下的经济)、收入分配、(资源)再配置。 稳定经济包含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多重含义。充分就业是指可就业人口的就业率达到了由该国当时社会经济状况所能承受的最大比率。物价稳定是指物价上涨幅度维持在不至于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范围内,而非物价冻结,上涨率为零,即使在经济运行正常时期,物价的轻度上升也是一个必须接受的事实。国际收支平衡指的是一国在国际经济往来中维持经常性项目收支(进出口收支、劳务收支和无偿转移收支)的大体平衡,因为国际收支与国内收支是密切联系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国内收支就不平衡。财政实现稳定经济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1)经济稳定的目标集中体现为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大体平衡。财政政策是维系总供求大体平衡的重要手段,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时,财政可以实行紧缩政策,减少支出和增加税收或两者并举,一旦出现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情况,财政可以实行适度放松政策,增加支出和减少税收或两者同时并举,由此扩大总需求;(2)在财政实践中,还可以通过一种制度性安排,发挥某种“自动”稳定作用,例如累进税制度、失业救济金制度,都明显具有这种作用;(3)通过投资、补贴和税收等多方面安排,加快农业、能源、交通运输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4)财政应切实保证非生产性的社会公共需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环境。 收入分配的目标是实现公平分配,而公平分配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层次。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对称,它是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社会公平是指将收入差距维护在现阶段社会各阶层居民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平均不等于公平,甚至是社会公平的背离。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1)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原则上属于市场分配的财政不能越俎代庖,凡是属于财政分配的,财政应尽其职;(2)规范工资制度;(3)加强税收调节;(4)通过转移性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补贴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资源配置,广义地理解是指社会总产品的配置,狭义地理解是指生产要素的配置。财政配置资源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1)根据政府职能确定社会公共需要的基本范围,确定财政收支占GDP的合理比例,从而符合高效的资源配置原则;(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如生产性支出与非生产性支出比例,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比例;(3)合理安排政府投资的规模、结构,加大政府对社会总投资的调节力度,提高社会投资整体效率。国内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成果 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体系的问题,自1998年提出以来,学术界讨论热烈,现将主要观点概述如下: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必要性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深化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机制改革的过程中,提出和强调公共财政问题,主要是为了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为了适应当前和今后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具体讲,一是为了与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相适应;二是为了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三是为了与宏观经济调控模式的转变相适应;四是为了与财政运行模式转变相适应。 第二种观点认为,搞市场经济就要搞公共财政。综观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的财政运行机制,尽管形式各异,侧重点多样,但其基本的模式是相似的。即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我国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经济体制环境变了,财政运行机制显然要按照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模式去构建。 第三种观点认为,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建立公共财政,就不仅仅是财政模式的变革问题,而且它反过来直接引起我国政府行为的变革,是我国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的关键性步骤,将大大地加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的进程。否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目前我国要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主要是针对我国传统财政管理制度下支出包揽过多,公共财政缺位、国有资本财政越位并存的弊端而提出来的,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定位问题,并没有否定“国家分配论” 认为的财政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分配行为,国家具有政权行使者和国有经济代表者两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两种职能以及社会主义财政特有的“一体两翼”格局(国家税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为财政这一机体的两个翅膀,缺一不可)。这是对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扬弃,是财政体制的创新。基于此,实行公共财政绝不能忽视“国有资本财政”,也不能照搬西方模式。公共财政的涵义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公共财政,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或模式。它包括以下两个基本要求:(1)它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财政的“公共性”的具体体现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2)它是财政的一种类型或模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公共财政,就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与预算有关的经济行为。其要点:一是明确公共财政是以政府(国家)为主体;二是明确公共财政的内容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与预算有关的经济行为;三是公共财政的目的是实现政府的职能。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财政是指为市场或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商品的政府财政,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与必然要求,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或类型。它仅存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中。 所谓公共财政简而言之,就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旨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它是与市场经济特点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这种公共财政运行机制或财政类型,主要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一是财政运行目标的公共性。即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活动的主要目标或基本出发点。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运行的基本取向,也是国家财政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边界或指导性原则。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多元化市场主体、经济实体,或者说是由多元化投资者、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组成的竞争性社会,政府包括国家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责,就是面向全社会并为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便为全国不同地区,多种经济成分,多元市场主体和经济实体,提供必要的社会投资及生产经营的公共性基础条件,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家还应通过收入分配的调节或再分配,通过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共分配,为社会公众福利的增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发挥应有的职责和积极的作用。 二是财政收支活动的公共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收入模式或财政收入来源,是以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为主体的,涉及的社会面有限,广大的城乡居民几乎与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与税收无缘。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收入,则主要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市场主体、法人实体和城乡居民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赋,从而使我国的财政收入来源同过去相比较,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和公共性。因此国家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就是理所当然的了。与此相关联,国家财政支出的安排,也就主要集中于国家政权机构的运转、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防和科教文卫发展需要、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社会公共需要或公共性支出方面。而且,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或发展时期,还应把满足这些公共支出需要的适应性程度或水平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收支活动的重要边界,以及衡量财政收支规模适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是财政行为的规范性和法制性。财政是国家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政权的物质或财力基础。从本质上讲,财政职能是国家职能,是由政府的事权范围决定的。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各项事权则往往是通过立法程序来规定,通过相关的法律来加以明确界定的。因此,由国家职能特别是政府事权所决定的财政行为或财政活动,往往也具有法制性、规范性和公共性特点。 另外,公共财政除了具有以上三个典型特征外,还应具有弥补市场失效,是非市场营利性的财政的特征。关于公共财政的职能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的研究成果,概括起来有五项:一是支持经济体制创新的职能;二是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三是建立财政投融资管理体系的职能;四是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五是稳定经济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 但也有些专家学者认为,提倡在中国实行“公共财政”者的本意是让财政退出竞争性资源领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但结合当前实际,有些问题也值得商榷:其一,主张财政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是对的,但不能不考虑我国当前实际,我国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处于发展中阶段,面临着艰巨的结构性调整任务,而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结构性调整不可能靠市场自发来实现,只有发展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才是最佳的途径。其二,所谓竞争性领域也应作具体分析,诸如钢铁、煤炭、化工、铁路、民航以及高新技术等支配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部门,既具有垄断性,又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在我们这样一个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也只能通过发挥财政的配置资源的职能,才能得到加速发展。其三,我国竞争性部门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过去和现在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企业的出路是实行股份制改造,面向市场,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当前形势下,尚需要财政投入资本金或实施某些优惠政策给予支持。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与西方公共财政的区别 国内学术界关于中西方公共财政区别的研究观点归纳起来,大体如下: 其一,如果不考虑两类公共财政所处的社会形态的差异,仅从两者的分配主体的本身来看,它们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作为政治权力行使者的政府。但是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差异。我国存在国有资产财政,而西方财政则不存在。这样,我国的公共财政仅是整个财政的一部分,而西方的公共财政则是整个财政。因此,我国公共财政的运作必须结合国有资产财政的运作,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国家仍负有对国有企业的建立、生产运营的支持、引导、监督、调控、资产保值和增值,以及取得和合理分配使用收入等职责。 其二,从公共财政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来说,由于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了它们具有不同的阶级属性,因而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为主体的公共财政所反映的经济的性质也不同。资产阶级财政学把政治、党派、宗教等一切都归结为经济范畴。在我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明确提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工作处于经济工作的统帅和灵魂的位置。 建立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对应的概念,是对政府财政的客观要求 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财政)对应的概念,它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指广大民众的利益和需要。公共财政行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性,是公共财政与私人财务的区别所在。从行为特征上看,公共财政是一种收入和支出活动,这构成公共财政与其他公共行为的本质区别。 显然,我们这里对公共财政概念的定义与传统说法有一定差异。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就是公共经济,就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共财政几乎成了政府的同义词,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在这里,我们将公共财政表述为一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是强调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收支活动的行为寓意,也是突出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与政府本身在概念上的区别。 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这种利益的载体枣公共需要的存在,这是公共财政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共财政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的实现手段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其实施主体是一定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条件下,主体的责任自然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因此,国家财政必然是公共财政。 国家财政的社会公共性首先是由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职责和功能决定的。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当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公共利益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责,因此,国家财政必须是公共财政。不体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政府财政是不正常的和有缺陷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是对政府财政的一种客观要求。 (二)公共性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 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是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的缺陷使然,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有一些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对市场缺陷加以弥补。显然,这里是将市场经济当作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公共财政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特殊性质,而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因为体现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政府财政的共同出发点和归属,不论任何社会形态的政府财政都是如此,在这里所不同的只是由生产力水平差异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层次,以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范围。 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即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涉足了大量私人财务的事务,它是否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如有例外,如何解释公共性作为政府财政一般性质的论点。笔者认为,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仍然是公共财政。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的个别需要被控制到了最狭小的范围内,相当部分个别需要被异化为公共需要,或者被采取了公共实现的形式,正是这种私人需要的个别性与其实现形式公共性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提供私人产品,满足个别需要方面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正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公共属性。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机制在操作上的不正常而否认机制本身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代行了许多私人财务的职能而否认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 (三)公共财政的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 之所以要强调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是因为公共财政对政府财政作了合理定位,它明确了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将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及其分工作了合理的划分。公共财政强调纳入政府财政范围的应该是具有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事务,对那些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政府只能为其正常实现提供外部条件,而不必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因为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有其自身的实现机制,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的实现具备了充足的微观动力,因而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其实现过程;同时,个别需要所体现出的千差万别的个体偏好,使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此外,个别需要的实现完全可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个人之间进行,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一方面满足了购买者对商品物质形态的个别需要,另一方面则满足了售卖者对商品价值实现的追求。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很难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其实现的责任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可见,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不必也不能由政府财政来实现,而社会公共需要则应该主要通过政府渠道得到满足,政府财政实质上是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界定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即政府财政直接配置资源的范围应该在公共需要的领域内,其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它强调政府财政的社会公共性,并在概念上将政府财政与私人财务区别开来。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理论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公共财政论与在我国有广泛影响的国家分配论之间的分歧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些坚持国家分配论的人认为,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是对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缩小和肢解。坚持公共财政论的人则将国家分配论当作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国家分配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任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更要受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我们很难说什么理论是先进的,什么是落后的,只要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就值得去学习和研究,况且,国家分配论曾经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有着最为广泛的影响,它对指导我国特定时期的财政实践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它的一些用于指导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实践的管理原则和理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它的核心内涵枣摬普?墓?抑魈逍详却仍然反映了财政活动的一般特性,因而并没有过时。这里必须澄清对国家分配论的两种误解:一是将传统理论当作国家分配论的全部;二是将国家分配论误解为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其实,在传统体制时期产生的国家分配论的理论观点只是其在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实践背景提出的理论,而不是国家分配论的全部,它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提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分配理论;国家分配论也不是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它只是强调财政分配中的国家主体性和主导性,在这种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基础上,国家分配的范围是由一定时期国家职能范围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分配论也没有过时。 在我们看来,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两者的主要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分歧,不同的只是其强调的侧重点,比如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行为主体,公共财政论强调财政行为的目的和范围;国家分配论突出财政产生与国家产生的本质联系,公共财政则突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私人财务在活动范围和原则上的区别。在这种外在形式差异的背后,两者的基本立足点却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表现为,摬普䲠之所以成为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是一种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需要的财政活动,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这种财政活动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国家和政府,因为国家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是从另外的角度对国家财政的定义。可见,公共财政论也是以国家主体为基本立足点的,这一立足点构成公共财政论和国家分配论最本质、最关键的共同点。在这一共同的基本点上,公共财政并不会缩小国家财政的范围,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的职能,因为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变化是围绕国家职能范围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及由之决定的国家职能的大小,而不是公共财政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承担的私人需要的实现归位于市场,使社会公共需要和个别需要都有其稳定的、更有效率的实现机制,并建立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提供外部条件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化的要求,也是对政府财政职能所作的合理定位,这并没有否定财政的国家主体性,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而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范围调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将政府财政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使其更加合理和完整。 都有其稳定的、更有效率的实现机制,并建立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提供外部条件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化的要求,也是对政府财政职能所作的合理定位,这并没有否定财政的国家主体性,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而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范围调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将政府财政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使其更加合理和完整。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尊重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的特性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财政应该是一种公共财政的结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重视政府财政的这种公共特性。对这种公共特性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取得了很多科学反映公共财政运行一般规律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也是我们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应该尽量去学习和借鉴的。但是,笔者不赞同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即过分强调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的倾向。我们认为,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不同,公共财政理论所参照的实践基础也不相同,因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公共财政理论也会有一些差异。我国是一个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也正在发育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互补关系和相应的机制也远未理顺和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理论研究应该体现自己的特点。那种过分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忽视和否定其不同的实践基础,在理论研究上局限于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简单传播,甚至在表达方式上也模仿西方公共财政学是不可取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实践基础,探讨和创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理论,并以此为我国的公共财政实践提供指导,这才是目前我国财政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重视对转轨时期公共财政制度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践起点选择上的误区,即往往将目标体制作为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按照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一般原理,设计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并试图照搬这种模式去解决特殊体制时期的特殊问题,其结果当然收不到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对目标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它远不是当前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任务的全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这种转轨的实践是中国所特有的,转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矛盾及其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也不同于目标体制时期,具有很多特殊规律。因此,在旧的运行系统及其管理规则正逐渐失效,新的体系及其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财政应该实行怎样的管理模式,面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某些特殊矛盾,政府财政应该采取怎样的政策,政府如何应用财政手段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建立目标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财政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等,这些实践问题是西方现成的公共财政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开创性的探索和研究,并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理论,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正确的指导。这就要求我们正确选择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重视对转轨时期社会经济规律和公共财政规律的研究,使政府财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重视对我国公共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 我国传统财政学研究重点更多地局限在对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财政的本质、职能和体系等基础理论问题上,过去形成的一些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流派也主要侧重于在以上基础理论问题上独树一帜,并没有形成与其基本理论相配套的应用理论体系,使财政学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总带有一些抽象、空洞的色彩,削弱了其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应有的作用。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目前我们在财政应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仍然是零星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实践,缺乏必要的超前性,仅仅成为国家政策出台后一种捻?皵性诠释;三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对现行制度和体制的剖析,弱化了理论的创造性和客观性;四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脱离中国的客观实际,在理论体系和政策措施上侧重于套用西方模式,使财政应用理论的成果缺乏针对性。以上财政应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财政理论的正常发展,也成为我国财政改革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对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中必须加强对社会经济实践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我国财政理论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我国财政理论研究能真正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正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实现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在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化,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理论和经验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我们在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盲目和盲从的非理性现象,将正常的学习和借鉴引入歧途。这里有两种倾向尤其应该摈弃:一是重传播,轻研究,在自己的理论著述中往往肆无忌惮地抄袭西方理论,这不但对理论研究没有意义,而且败坏了理论研究的风气;二是重形式,轻内容,仅仅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作为一种时尚,作为一种标榜自己学识的工具,不论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适用,盲目套用西方经济学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一些理论著述文字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让人不知所云。要使公共财政理论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强调其本土化问题,这是由公共财政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特点决定的。我们要广泛学习和吸收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但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是盲目的照搬照套,也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简单传播,更不是将西方理论当作一种装饰外表的花环。在这里,学习的目的是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是与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我们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并不是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简单排斥,而是强调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的财政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的目的,形成能体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规律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和观点。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首先是其实践基础的本土化,这一点在前面已多次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进行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不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经济实践,而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过程。我们的研究必须考虑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对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可能对公共财政制度带来的影响;考虑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求范围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考虑我国的政体及其决定的政府机构规模和结构;考虑中国特有的复杂的政企关系及其对公共财政体制形成和完善的影响等等。毫无疑问,实践基础的本土化,是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最重要的含义,是我们在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中最应该重视的问题。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的另一重要含义是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本土化,这是一个容易被人忽视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前面我们曾经谈到,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研究中有部分研究者盲目模仿西方经济理论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其著述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这不仅影响学习和研究的质量,而且也是一种不健康的文风。我们提倡在理论研究中保持本土化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也就是要按照汉语言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来传导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写出中国人能看得懂的文章,对西方理论的翻译介绍也应该尽可能地符合汉语言的表达方式。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真正弄懂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并对中国国情有充分了解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来准确地表达异国的理论,也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将西方理论消化吸收为自己的东西,并发展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见,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不但是一个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研究人员素质、端正研究作风、提高研究质量的问题。增强定量分析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财政经济理论研究的两种重要方法。以往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研究主要采取定性分析的研究方法,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理论工作者认识到定量分析在财政经济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并将其应用到自己的研究工作中。相对定性分析方法,定量分析具有对问题的描述直观、简捷,说服力强等优点,特别是对一些数量关系的描述和分析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正如任何事情都有其局限性一样,定量分析也有其固有的缺陷,表现为定量分析是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影响其操作的因素很多,为了便于操作,在使用时一般都需要有一些假定前提,或者舍象掉一些因素,将其应用于经济学研究中,难免会有一些局限,毕竟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它所面临的对象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和关系,制约这些现象和关系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紧密相连的,因而也是难以舍象的。正因如此,在财政经济理论研究中对定量分析方法的使用应该是有条件、有对象的,它比较适宜于在分析和研究纯粹的数量关系时使用,而不适宜或不完全适宜在分析研究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时使用。目前在我国财政经济理论研究中,由于过分崇尚西方经济理论,对定量分析方法的应用也有很多不健康的倾向: 一是为了追求定量分析的形式,将一些简单明了、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的问题演绎成一串串复杂的数理公式和图形,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二是不顾研究对象的复杂背景和研究方法的适用性,不惜舍象掉一些影响研究结果的重要因素,用简单规范的定量分析方法来分析复杂多变的财政经济问题,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其分析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具有科学性,用这种结论来指导实践,还可能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危害;三是在定量分析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推导过程和文字解析,甚至在推导分析中出现错误;四是在定量分析方法的应用上缺乏针对性和适用性,盲目追求理论分析的公式化、图式化和模型化,不管是否适用,是否必要,都要采取数学描述的形式,其结果,是将与社会经济实践紧密相连的财政经济理论变成远离实际的数学游戏,将丰富多变的财政经济关系变成简单刻板的数学符号,使本应让人们易于理解和掌握的财政经济理论变得晦涩难懂。必须重申的是,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反对在财政经济理论研究中应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我们反对的是对定量分析方法的滥用和误用,反对的是那种故弄玄虚,故作高深,不讲针对性和适用性的不健康的学风和文风。同时,我们也强调,在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中要处理好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关系,并且,在使用定量分析方法时必须重视定量分析方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收款银行协议的概述 收款银行协议是由发行人公司、主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与收款银行签署的关于委托收款银行在承销期间代收股款并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的协议。在国际股票融资中,由于认购款的收取代表着巨大的利益,而有效认购之确认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又有一定的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股票发行当事人通常须委托独立于承销团成员之外的商业银行(一般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广泛的分支网络)担任收款银行。在法律上,收款银行应负责汇总收取有效认股之股款并对其进行专项管理,在股票发行完全结束(指超额配售选择权期限届满)后,将股款在扣除厂承销人应得的有关费用后汇转于发行人公司,但在实践中,收款银行的实际收款范围可能更为广泛;而在承销收款结束和发行人公司未将股款调回前,收款银行又实际上起到发行人存款银行的作用。收款银行协议的内容 (1)主体条款与鉴于条款,本条款须明确订约的三方当事人和协议订立的宗旨和价实基础,其中主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通常要求载明其代表自身和其他承销人签约。 (2)任命收款银行,发行人应于本条款中说明任命特定的银行为收款银行、设立收款账户、委托其从事代理收款工作及资金总额的专项管理等内容。 (3)认股款接收,本条款须由主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代表全体承销入承诺将殴款汇总汇入收款银行的最后时间、收款账户、汇款总额和汇款方式。 (4)股款管理,本条款须明确收款银行负责收款和保存股款的时间(即收款期间)、收款银行负责向发行人公司转款的时间(于超额配售选择权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股票发行当事人通知收款银行转款的方法和通知程序、股票发行当事人指令付款的签字样本,收款证明文件出具与验资事项等。 (5)利息条款,本条款须明确收款银行对所收股款应支付的利息率标准(通常依支付前一日所在地的隔夜存款利率)、利息起算日与终结日、利息归属等事项。 (6)通知事项,本条款通常须明确收款银行协议全体当事人的通知送达地址和电传号码等、 (7)时间定义,本条款须对协议中使用的日期、营业日和时间加以定义,依据惯例,收付款日期通常以股票上市地国家的法定日期为准,营业日通常以股票上市地和主要配售地的银行均营业的日期为准。 (8)免责条款,本条款通常由发行人、主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确认:收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其履行收款义务而招致的诉讼、处罚和赔偿不承担任何责任,发行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并使收款银行免责。 (9)不可抗力,本条款通常对协议期内的不可抗力加以定义,并通常对不可抗力发生时收款银行因之而不能履约的行为加以免责,通常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难、政治动乱、相关国家发生战争或军事事件、相关国家处于敌对状况、法律变动和禁令、劳工纠纷、电脑或电力系统中断、收款银行不能预见也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况。 (10)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收款银行协议通常选择股票上市地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争议解决通常选择准据法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解决。
财政收入或者政府收入,政府为履行职能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