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机制的概念内涵 一般来说,旅游市场经济中各市场要素互相适应、互相制约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的市场自组织、自调节的综合机能就是旅游市场机制。其动力源于旅游市场主体对其个体利益的追求,并通过传动系统转换为旅游企业目标和社会经济目标。传动是通过旅游市场信息、交通运输以及各项服务来实现的。旅游市场的自调节则是通过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等来实现的。◆旅游市场机制的主要特征1.自行调节性 首先,这种自行调节性源于微观主体的自调节能力。旅游企业生产者根据价格自动调节旅游产品生产量,消费者根据价格自动调节购买旅游产品的数量及选择不同的旅游产品组合;其次,旅游市场主体的自调节能力使市场客体也具有自调节特点。旅游产品价格具有与供求相结合自动发挥调节作用的机能;再次,自调节远非市场经济的充分调节。由于市场经济以利益目标的传导为特殊机理,自调节以个体利益为基本目标,多数情况下,微观不能与宏观有效衔接,自调节效果受到影响,有时调节成本也是相当大的,所以这种自行调节性并不能保证市场的良性循环,必须辅以其他调节方式。2.自平衡性 首先,旅游供需双方的天性及其相互制衡性使旅游市场机制能够实现自平衡。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典型表现形式,当旅游供给小于旅游需求时,旅游价格就会上升,反之,当旅游供给大于旅游需求时,旅游价格就下降。通过旅游价格的变动促使旅游供求之间趋于平衡;其次,市场机制自平衡的特点是不充分的,它受到旅游市场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制约。3.动态相关性 首先,旅游市场机制的运行是靠各市场要素间相互联动、传导和制约实现的。如旅游产品供不应求引发旅游产品价格上涨,由此会在一定时期内形成超额利润,会吸引其他投资者进入旅游市场。当新增旅游投资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就会缓解供不应求甚至于导致供过于求,于是价格又会下降,引发需求增加;再比如,在日常竞争过程中,某一方出台的经营策略会引起其他竞争者竞争手段的调整等。这种相关性是市场机制运行作用的前提,一旦这些联系被人为地割断,市场机制便无法正常起作用;其次,这种相关性是处于动态之中的,正是由于市场要素的动态相关使得社会资源在动态中实现优化配置。4.发展性 正如产品具有生命周期一样,市场机制从产生到发展也有一个不断进化和成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内涵、功能都获得了日益的丰富和加强,最终成为微观与宏观经济的纽带和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
农业税地方附加的简称。中国地方政府按农业税的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为了兴办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省、市、自治区政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但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可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
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 是指保险公司为分散风险,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将已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风险,以分保的形式,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实现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
什么是养老社会保险 这是对达到法定年龄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由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生活补偿费用。养老保险的前提是劳动者在劳动年龄阶段为社会付出了剩余劳动,做出了一定贡献,因此,在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之后,社会需要对其生活进行保障。在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范围是城镇一切有收入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在其列,因为这些单位工作人员资金都来自国家财政收入,从长期来说,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险资金的缴纳和给付,都是同一口袋中的支出,属于国家保障性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一、正常退休 男满60周岁 女满55周岁(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等) 满50岁(生产岗位的人员)二、提前退休 1、特殊工种 男满55周岁 女满50周岁 2、病退 男满50周岁以上 女满45周岁以上
有奖调查就是调查企业为了更好地了解广大用户的需求与想法,更贴心地为广大用户服务而推出的一项有回报的调查,是为广大在线用户提供有奖在线市场调查的平台,同时也是企业与消费者互动的平台。为企业收集大量的用户反馈信息,帮助企业改进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市场调查的种类繁多,形式不一。具体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日用消费品、通信与IT、房地产、家电、汽车、医药保健、美容及工业品、教育、航空等。会员通过在线的测试阐述观点、发表意见和建议.随着国外企业来华的增加,有奖调查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
最新商品归类技巧 作 者: 赵宏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海关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 字 数: 150000 版 次: 1 页 数: 352 印刷时间: 2008/09/01 开 本: 16开 印 次: 1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801655202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管理 >> 市场/营销 >> 进出口 定价:¥38.00内容简介 为培养优秀的外贸通关人才,以适应我国新的经济发展需要,编者根据多年对海关关员、外贸企业、报关企业、报关员及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人员培训过程中出现的疑点和难点,针对海关对进出境货品、运输工具等实际监管的法律依据、规定及一般操作方式全方位、多方面的特点,采用分单元练习及汇总表的方式,归纳出上述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熟练掌握的通关知识。本书除介绍一般的归类方法和技巧外,重点讲解编者自创的简易货品归类方式。并通过对习题中货品的归类依据、货品特点、简易方式的使用、易产生错误及正确答案等介绍,达到读者由浅入深的货品归类自我训练的目的。作者简介 赵宏,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编委,首届《中国海关杂志》十佳作者,中信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 其在海关二十余年,从事进出口货物监管、综合、调查、海关监管研究及对北京关区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曾任北京海关学会理事。近年应海关总署机关服务局培训学校等单位之邀,在北京、天津、昆明、重庆、南京、西安、杭州、石家庄、无锡、深圳、珠海、厦门、青岛、保定、塘沽、邯郸、廊坊、三河、秦皇岛、二连浩特、日照等地区为报关员资格考试培训面授及远程授课:为进出口企业进行海关通关业务培训、咨询;为北京市朝阳区、二连浩特市、苏州市、河北廊坊等市政府、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方案及招商策划;新专利产品市场开发策划及法律服务等。先后经其培训的考生及有关人员多达5万余名。 主要作品: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02年编委。 《报关员资格考试考前强化训练》光盘主讲(2003年中国企业家协会主办)。 《报关员应试技巧及实践训练》编著者(2004年中国海关出版社)。 《报关员资格考试培训授课》光盘主讲(2004年海关总署机关服务局培训学校主办)。 《进出口商品简易归类技巧训练》编著者(2005年中国海关出版社)。 《报关员资格考试培训单元练习》2003、2004、2005年编著者(海关总署机关服务局培训学校主办)(2006、2007)。 《报关员资格考试相关资料表》2003、2004、2005年编著者(海关总署机关服务局培训学校主办)(2006、2007)。 《报关员考前仿真模拟考试题》2003、2004、2005年编著者(海关总署机关服务局培训学校主办)(2006、2007)。 《报关员考试实务单证》2003、2004、2005年编著者(海关总署机关服务局培训学校主办)(2006、2007)。 《报关员资格考试远程教育》2005、2006、2007年(清大信一)。 《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辅导材料》编著者。 《2007年实际进出口货品税号简易归类及海关监管条件》编著者。 《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要点串讲》编著者。 《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辅导材料》编著者。目录 第一章 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方法入门与技巧 第一节 进出口货品税号一般归类方法入门与技巧 第二节 进出口货品税号简易归类方式介绍 第二章 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4类(第1-24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5类(第25-27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6类(第28-38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7类(第39-40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8-9类(第4l-46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0类(第47-49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1-12类(第50-67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3-14类(第68-71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5类(第72-83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6类(第84-85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十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7类(第86-89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十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8类(第90-92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第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9-21类(第93-97章)进出口货品税号归类练习详解 附录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
摘要 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违反税法的出口企业或直接责任人,依照税法予以制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违反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规定的处罚以及出口退税违规处罚问题有一下几点。规定处罚 (1)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 除令其限期纠正外,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爱税帐簿票证的;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2)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情节严重的,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骗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具体规定如下:①对骗取退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处罚并予以通报;②对骗取退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个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③对骗取退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文件规定: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①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②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③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④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所谓“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 (5)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若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否则,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处罚问题 1.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3) 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2.《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4]031号)第三十一条暂修订为:"为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的罚款: (1)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 未按规定使用有关出口退税帐薄票证的; (3) 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薄票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2月28日国税发〔1998〕20号) 3.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出口经营权。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4.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5.《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 第三十四条暂修订为:"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2月18日国税发〔1998〕20号) 6.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7.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惩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18日财税字〔1996〕8号)
为什么进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是国际惯例,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据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体制改革和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从表面上看,出口欠退税问题是由于中央财政没有能力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来满足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的需要,但从深层次分析,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并与外贸经营体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出口退税结构不合理,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够科学,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由于企业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势必导致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难免产生欠退税问题。因此必须改革出口退税机制。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四是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退税率结构将如何调整? (一)现行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仍保持现行退税率不变; (二)现行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 (三)现行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钢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钟表、陶瓷、化纤、橡胶制品、运动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四)现行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个别产品除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六)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降为8%的产品主要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产品主要包括铜、炼焦煤、焦炭等。为什么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 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体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税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不对称。建立共同负担机制,能够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利益与责任的统一,有利于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有利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和经济持续发展。通过哪些措施解决出口退税拖欠? “新账不欠,老账要还”是此次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改革前经审核确定的累计欠退税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积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开始贴息。为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不发生拖欠,中央和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退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量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地方财政也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需承担的出口退税增量资金,并确保到位。为此,各级财税部门要狠抓增收节支工作,严格依法征税,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切实保障重点支出,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要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如何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下一步,将从五个方面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一)建立便利、公平的外贸运行机制 进一步形成便利、公平的运行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的各种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充分调动各类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积极性。(二)建立积极、稳定的外贸促进机制 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以财政资金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体现稳定性和公共性的新型外贸促进机制。(三)建立快速、高效的外贸监控和反应机制 积极做好加入WTO后的应对工作,建立和完善快速、有效的监控和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四)建立规范、透明的外贸管理机制 加强外贸管理立法工作,改善管理办法,简化行政审批,进一步增强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外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 (五)建立机制完善、协调有效的外贸中介服务体系 进一步改革进出口商会制度,鼓励发展各类外贸咨询和法律服务机构,真正发挥中介组织在外贸发展中的协调促进作用。采取哪些措施打击出口骗退税?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口退税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各级税务部门在出口管理工作中将牢固树立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的观念,一方面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一方面落实好给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讲: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和打击骗税的意识。(二)加强部门配合,合力打击骗税行为。出口退税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税务和财政部门,还涉及商务、海关、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和千家万户出口企业,只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从源头上堵截骗税问题的发生。 (三)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此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意义? 这次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经过慎重研究后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用改革的思路妥善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这有利于调动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有利于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的风险隐患,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