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国际卡特尔 各帝国主义国家垄断组织从经济上分割世界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主要内容是各个最大垄断组织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协定划分销售区域,规定市场价格和销售限额,交换技术发明和共同享有专利权等。国际卡特尔的出现标志着帝国主义垄断组织在世界范围内斗争的激化及其发展为国际垄断。列宁指出:“资本主义早已造成了世界市场。所以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随着最大垄断同盟的国外联系和殖民地联系以及‘势力范围’的扩张,‘自然’就使得这些垄断同盟之间达成全世界的协定,形成国际卡特尔”(《列宁选集》第2卷,第788页)。 国际卡特尔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卡特尔 国际卡特尔是生产集中和资本国际化的必然结果。19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是国际卡特尔的萌芽时期,最早出现的是1867年组成的盐业卡特尔。1872年出现了国际苏打卡特尔和国际制碱卡特尔。1884年,在欧洲面临钢轨生产过剩危机的情况下,出现了由德国、英国和比利时三国钢轨制造商成立的国际制造商协会。这个国际卡特尔成立时规定三国分割国外市场的比例为:英国66%,德国27%,比利时7%。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即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国际卡特尔有了迅速的发展。当时,英国是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工业国家,它在资本主义世界商品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那些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欧洲大陆的国家纷纷通过组织国际卡特尔来阻止英国在欧洲市场的扩张。英国为了夺取欧洲市场,在同德国等西欧大陆国家展开激烈竞争后,终于也加入一些比较重要的国际卡特尔。这个时期的国际卡特尔大多是两三个欧洲国家垄断组织之间缔结的关于划分销售区域、规定出口限额和销售价格的协定,主要是德国与其他欧洲国家垄断组织之间的协定。在1896年前后,英、德垄断组织之间缔结的卡特尔协定有22 个,德、奥之间有13个,德、比之间有10个,德、法之间有 9个。到1914年,缔结正式协定的国际卡特尔共有116个,其中有关煤、铁、钢生产的26个,化学产品19个,运输业18个,纺织业15个,陶器 8个,纸及木浆7个,电气设备5个,其他行业18个。如果把那些口头的“君子协定”也包括在内,这个时期内国际卡特尔的数目更要大得多。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随着垄断化过程的加快和生产过剩危机的进一步恶化,各国垄断资本之间争夺世界市场和势力范围的斗争更趋激化,出现了国际卡特尔发展的全盛时期。在1931年,国际卡特尔的数目已发展到320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大约增加为1200个。在这个时期,国际卡特尔对世界市场和价格的控制越来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世界市场上成百种重要商品和许多重要的商品部门在很大程度上都为各种大大小小的国际卡特尔所控制。在1929~1933年间,国际卡特尔在世界出口总值中控制的比重高达42%。同时,这个时期的国际卡特尔不仅限于分割市场和规定价格等流通领域,而且已经扩大到分割世界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等方面;特别是在一些生产高度集中的工业部门中,如钢铁、化学、石油、电气、铝、铜、火柴、钻石等部门中,出现了包括整个世界工业部门的国际卡特尔。各国垄断组织在国际卡特尔内的控制地位,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世界一些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如电气、石油、铜、铝等国际卡特尔中,美国垄断组织日益排挤西欧各国的势力而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在大多数中小型的国际卡特尔中,一些欧洲国家的垄断组织仍掌握有控制权。 国际卡特尔的组织形式 国际卡特尔 国际卡特尔的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其主要的形式有:①根据一个共同签订的公约而组成的国际卡特尔,其中最常见的是国际航运业、保险公司、大银行之间缔结的卡特尔。②根据一系列个别协定而联结成的国际卡特尔,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际钢铁卡特尔,它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包括18个钢铁制品种类的国际卡特尔。③根据交换专利权和制作过程协定联结起来的国际卡特尔,在电气、化学部门中就广泛存在着这种情况。④由各参加国合组一个股份公司来统一销售、划分市场和规定价格而组成的国际卡特尔,比较突出的例子有1931年成立的第四个国际铝卡特尔、国际火柴卡特尔和国际电灯泡卡特尔等。有的国际卡特尔为了共同控制市场和资源,专门设立了卡特尔的子公司,国际石油卡特尔中的伊拉克石油公司便是一例。从国际卡特尔的参加者来看,绝大部分都是由各国私人垄断组织参加的,有的是由各国的同业公会或出口协会出面参加的。在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之后,出现了由许多原料和农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政府直接出面缔结的政府间的商品协定,成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国际卡特尔活动中的一个新形式。例如当时在小麦、咖啡、糖、橡胶、锡、茶叶等商品中就订立了这类协定。 二战后国际卡特尔的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绝大多数国际卡特尔都因战争而中断活动或解体了。然而,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垄断组织在战争期间进行了秘密的谈判,采取各种方式继续保持它们之间的联系。战后初期,美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战前的许多国际卡特尔协定已不能适应美国垄断组织进行经济扩张和独霸世界的需要,因此它极力阻挠那些对它具有潜在威胁的国际卡特尔的恢复。但是,一些最大的国际垄断组织之间以各种形式缔结的卡特尔协定,在战后仍然起着重要作用。以美国的埃克森、莫比尔、德士古、海湾和加利福尼亚等五家大石油公司以及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和英国石油公司等七家大石油垄断企业组成的国际石油卡特尔,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内就有重大影响。随着西欧、日本经济的逐渐恢复,各国垄断组织之间争夺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的斗争进一步加剧,这就使战后恢复和建立国际卡特尔的浪潮卷土重来。1957~1958年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大大推动了国际卡特尔的恢复。到60年代初期,战前的大部分国际卡特尔都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活跃起来。根据概略的估计,从1957年到1962年之间,西欧共同市场各国垄断组织之间至少签订了3000项各种卡特尔协定,其中大约有一半是法国和联邦德国之间的,以钢铁、电气、机器制造、航空、汽车和军火工业方面的协定为最多,其中较大的有欧洲钢铁出口卡特尔、欧洲铝卡特尔、欧洲钢管卡特尔,等等。战后国际卡特尔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活动更加隐蔽了。在60年代后期欧洲经济共同体通过了限制卡特尔活动的规定,使许多国家的私人垄断组织参加公开的国际卡特尔受到了限制,愈来愈多地采取默契、密约或“君子协定”的方式来争夺和瓜分世界市场。它们还通过订立专利权、特许权协定,生产专业化分工协议,研究新材料用途的协定以及其他科技合作协定等方式来掩盖卡特尔的活动。因此,从战后资本主义世界总的趋势来看,国际卡特尔的活动依然存在,只不过改变了活动的方式而已。 国际卡特尔制定的垄断价格 需要考虑在作为不完全竞争者定价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到诸如产品的需求弹性,卡特尔占有的市场份额,非卡特尔成员的供给弹性,以及这些影响因素的最集中反映——消费者对卡特尔产品的需求弹性。我们用专门的这种数量关系概括了这种关系。 国际卡特尔的成功 不仅在于它制定了一个合适的垄断价格,如果不能维持价格,国际卡特尔就是短命的。维持垄断价格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除了应该考虑制定价格需考虑的因素外,还需要从动态上考虑国际卡特尔市场份额的变化,寻找替代品的可能性,非卡特尔成员长期的供给弹性,以及卡特尔成员出于某种经济原因导致的背叛行为等。 国际卡特尔的历史比较长,但多数是短命的。世界上最成功的国际卡特尔可能是石油输出国组织。其特点是政府出面,且垄断产品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赤字比率是指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说明一国在不年以赤字支出方式动员了多大比例的社会资源。
在市场评估近期日本地震及海啸的影响时,我们试图全面地看待这个问题。尽管这场灾难可谓史无前例,但对以往灾害的研究或许有助于人们了解此类事件宏观及市场影响的概率分布及其相应轨迹。 自然灾害通常会导致平均GDP增长在同期的大幅下降,以及在随后季度中的快速反弹。即便是极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全球范围而非地区性),从数字上看其经济影响也会很快消失,部分原因是在大多数(但不是所有)情况下,政府开支的推动作用抵消了其他领域经济活动的减少。而自然灾害对资产市场的影响通常比对经济的影响更为有限。 尽管如此,日本东部地震和海啸的影响力可能更为巨大。以全球GDP衡量,它可能成为经济损失最大的灾害之一;目前的核危机可能以其他方式扩大其影响;能源供应紧张的局面可能持续更长的时间;供应链趋紧或许也是个问题。尽管我们正在重估对日本的预测,但我们并不计划对全球预测作出重大调整。 对全球市场而言,更广泛的宏观背景十分重要,而且目前尚基本乐观。中东危机仍是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但数据可能会证实全球经济周期性的强劲表现,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已有所缓和,更有迹象显示新兴市场最为严厉的紧缩阶段可能已经过去。 注册登陆下载附件:高华证券:全球经济周评:日本地震的经济影响
什么是非法收入 非法收入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非法渠道或非法行为取得的收入,包括走私、卖淫、赌博、诈骗、盗窃、抢劫、制假贩假、制毒贩毒、贪污受贿、乱收费乱摊派、非法经营矿山等方面的收入。">编辑]非法收入的征税分析 一、当前对非法收入课税认识上存在误区 误区之一:对非法收入征税,有悸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不仅要求个人收入要取之有道,国家征税也要取之有义。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道德及行为准则的不同,有些行为(如贩毒、卖淫等)在我国不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更是让人不齿的缺德行径。税务部门对非法收入征税,会给社会传递一种误导信号,纵容了违法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德的丑恶行为,也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因此,长期以来,无论是税收理论界、或是社会公众,都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化的结论,即对非法收入不能课税,一旦对非法收入征税,意味着间接承认了非法收入,就会与传统的道德伦理发生冲突,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正义性。 误区之二:对非法收入征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按照依法治税的原则,征税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对取得收入或所得征税,并没有明文规定对非法收入和非法所得征税。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参照这个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课税。因此,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应只对合法收入征税,对非法收入征税于法无据。 误区之三:对非法收入征税,等于给不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一种依法分配行为,税务部门对非法收入课税,这会混淆经济收入的合法、非法的界限,就等于承认了该收入的合法性,这实际上是对该非法行为的纵容。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有一个这样的观念,那就是“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税务部门对非法收入征税,很容易被人理解为是对该收入进行的处理,交了钱就万事大吉,其它部门将不再查处,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合法“洗钱”的途径,征了税的那部分非法收人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对非法收入征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意味着对非法行为的保护。 误区之四:对非法收入征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责越位。税务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税收的职能不是万能的,打击惩处非法行为,并不是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打击走私有海关部门,查处卖淫有公安部门治理乱收费有物价部门,打假有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查处非法矿有国土管理和安全监督部门,税收不是万能的,试图通过课税解决这些问题,是一种越位行为。 二、对非法收入课税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 性针对人们思想上存在的上述误区,下面笔者从法律、公正、效率、秩序和财政需要等角度进行剖析,对非法收入课税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1、对非法收入征税,符合课税实质要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税收管理上都遵循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即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也即不管形式如何,合法与否,只根据实质要件课税。如德国《税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满足全部课税要素或部分课税要素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妨碍对其行为的课税。”也就是说,对收入是否纳税应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予以判断,只要满足课税要件就应该纳税,不管其是否合法。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述几群.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应税收入是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投资、劳动等活动而获得的可用货币单位计算的一切收入,并未限定收入来源的合法与否,理应将纳税人的一切收入计入应税收入,依法课税。可见,依法征税的“法”,与非法收入的“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依法治税的“法”,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而非法收,\的“法”是指刑法、产品质量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两者不可等同和混淆。因此,只要符合课税要件,就可以对非法收入征税,对非法收入征税,也并不意味着非法收入合法化。 从国际上来看,美曰、日本、德国等国家,非法收入早就被纳入课税范围,承曼与合法所得同样的税收负担。 1961年,美国联邦官员7季姆士非法侵占公款73.8万美元而未申报纳税,被法院≥0定偷税罪入狱三年,法院对詹姆士案件的判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确定了x,-J-马b法所得征税的原则。不久前,美国波士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马萨诸塞州居民阿尔贝瑞负从同居前男友偷来的90万美元中得到的10万美元未申报纳税,已构成虚假申报罪、偷税罪,加上其他罪名,需服刑20年。 从我国征管上的一些实例来看,对非法行为征税是切实可行的。如只要签订合同,就要缴纳印花税,而不管其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银行存款,只要存在利息收入,就征收“利息税”,而不管其收入来源是合法收入还是走私、卖淫、贩毒、贪污、受贿等非法收入;对小煤矿、小冶炼厂,不管是否证照齐全,只要存在销售收入,就要征收增值税。 2、对非法收入征税,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精神。 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就是追求效率和公平。税收权力是国家的一项相当重要的行政管理权力,在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经济成份和收入分配多元化,有的收入易于发现、有的收入不易发现,有的收入合法与否较为明确、有的收入合法与否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大量工作才能确定。如果确定对非法收入不征税,税务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势必要在征税前对每项收入作出合法性界定,这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办到的,还将导致漏征大量税款、增加征税成本、影响税收效率,如仅对合法收入征税,还会显失公正,不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我们都知道,通过违法手段更容易获取暴利,非法行为的情节越严重,相关收人就越可观,按照“量能课税原则”,该项收入有能力承担更高的税负。既然非法收入的税负能力远远高过合法所得,就更应该负担相应的税款。而在传统的税收理念支配下,非法收入一直处于税收的“禁区”,这就使合法取得收入者都成为纳税义务人,须承担各种税收负担,为国家财政支出和政府所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支付成本;而非法取得收入者却游离于税法的约束之外,没有税收负担,却能够“搭便车”,同样享受公共产品,成为“暴利行业”和“暴发户”,如果不对非法收入课税,直接后果就是,不仅造成了税源流失,同时也造成了一种税收上的不公平——诚信的纳税人通过合法经营取得收入需要纳税,但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巨额财富却不必纳税。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前些年,对非法矿是否征税,社会各界争议很大,大多数不赞成征税,其结果是,非法矿老板不仅大肆侵占国有资源,破坏环境,牟取暴利,而且基本不用交税(当时全国只有极少数地方对非法矿征税),当他们开着奔驰、悍马四处炫耀时,那些依法纳税的合法矿经营者会怎么想?税收的公平和效率何以体现?这是否表明国家鼓励非法经营?从社会范围来看,这种现状也确实容易淡化“主动申报纳税”这一观念。因此,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来说,只要有相应的收入、财产或者所得,税务机关就应该行使征税权,无须考虑收入来源的合法与否。 3、对非法收入征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加勒比海一些岛国,没有什么资源和工业,其财政收入的50%以上,源于世界各地流人这些国家的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非法收入所创造的银行存款“利息税”。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预算外收入在8000亿元以上,其中乱收费占了一大半;假冒伪劣产品产值占全国GDP的30%左右;非法矿销售收入占全国矿产行业销售总收入四分之一强,利润占全行业的40%。如能将走私、卖淫、赌博、诈骗、盗窃、抢劫、制假贩假、制毒贩毒、贪污受贿、乱收费乱摊派、非法经营矿山等方面的收入统计出来,数量将非常惊人。按照上述主要项目保守估计,我国每年的非法收入总额在70000亿元以上,按照2005年全国16.2%的宏观税负,可征税11340亿元,相当于2005年全国税收30866亿元的36%,而实际上我国对非法收入征到的税收只是九牛一毛,挖潜增收的潜力非常大。 4、对非法收入征税,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社会、经济秩序。 传统观念认为对违法违规行为,重要的是打击、清理、整顿,该规范的要规范,该取缔的要取缔,该判刑的要判刑,而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罚款等方式解决,不应对其课税。但实事求是的说,职能部门的清理、整顿、罚款等措施,并不能完全有效的预防和根除违法违规行为。 特别是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非法收入,由于“法不责众”等多种错综复杂利益关系,很难处罚到位,更难以没收,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境地,长此下去,对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如“黄赌毒”问题、假冒伪劣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每年需花费大量精力打击、取缔,但往往是打而不死,取而不消,总是“野火烧不尽”。 同样,对矿业秩序的整治上,国家三令五申,多管齐下,严厉打击,炸了不少矿,抓了不少人,撤了不少职,但非法矿依然关不掉,停不下,炸不毁。为什么,利益因素在作怪。 由于这些违法行为可以带来暴利,不法分子往往不惜代价,送礼、行贿、送股,勾结拉拢政府监管人员,结果猫和老鼠成了一家人,整治效果可想丽知。对于涉及经济收入的违法犯罪行为,仅仅依靠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往往难以达到治理目标,必须和经济手段相挂钩。对非法收入征税,可以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减少其最终收入。如通过对非法矿征税,使其无法牟取暴利,与合法矿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但由于在设备、技术、管理上与正规矿存在较大差距,获利额大幅度降低,最终往往是自动倒闭。从郴州实际来看,一些非法矿办不下去的原因,除了国家整治力度加大,自身技术条件不行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收。由于以前基本不用缴税,其利润主要是占用了国家税收,现在缴纳了大量的税收,不少非法矿主已无利可图;同时,由于非法矿不能像合法矿一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不能享受抵扣进项税待遇,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渠道受到限制,影响了其收入,最终无法生存下去。当然,对非法收入征税,并不等于放弃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的,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取缔的要取缔,该判刑的还要判刑。 三、对非法收入征税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更新思想观念。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能否彻底突破“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坚冰,首先取决于人们观念的更新。现实生活中,人们并非无法接受对非法收入课税,而是担心税务部门对非法收入征税,等于间接承认了非法收入的合法性,违反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念,担心会给社会传递一种误导信号,纵容违法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当前必须引导人们改变“只有合法收入才能征税”的传统税收理念,冲破“对非法收入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的思想樊篱。这需要我们在税收舆论宣传上转变观念,拓宽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公众真正明白,依法治税的“法”与非法收入的“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对非法收入征税,是严格依法执行税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公平竞争,整顿和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对非法收入征税,并不意味着国家承认其收入合法,其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还需追究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有关责任。从而使公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 2、加快税收立法,健全税法体系。 要全面实现对非法收入征税,在形成公众思想共识的基础上,还须在制度、法律的建立、健全、完善、贯彻、实施上进行大胆的创新,深入的探索与实践,才有可能稳妥推进。鉴于我国所有税收法律法规都只笼统规定了对取得收入征税,而没有明确不管收入来源如何均须征税的实际情况。根据各地对非法收入征税的所作的一些尝试,借鉴国际上对非法收入征税的一些通行做法,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健全税法体系。考虑非法收入来源和税收征管的客观实际,对非法收入征税的规定既要便于税收征管的有效开展,又要节约征税成本,还要注意与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相协调。因此,在即将出台的《税收基本法》上,应专门对非法收入征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纳税人应将同一纳税期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纳税。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前已先予没收非法收入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没收非法收入的书面决定和已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不计入应税收入;但纳税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没收非法收入的书面决定和已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据的,应将非法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申报纳税。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没收上一纳税期内取得的非法收入,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未发现纳税人上一纳税期内取得的非法收入,但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该非法收入计人当期应税收入申报纳税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照偷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不能免除非法收入取得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3、加强部门协作,实行综合治理。 打击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突破非法收入的税收管理真空,是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面对的一项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一时可以解决的,也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可以解决的,因此,税务部门要和工商、技监、安监、国土、海关、公检法等部门多管齐下,分工协作,通力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互相补位而不越位,形成整治合力,切实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驾护航。参考文献↑ 李逍鸿,陈其辉.非法收入应否课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1期
目录 1 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特征 3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司法认定 4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罚 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特征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特征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逃避商检罪 目前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体的论述存在两种观点:其一,复杂客体说。但在侵犯客体内容上又存在不同:有人认为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人格和名誉权利与正常的竞争秩序;有人认为包括被害者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客观公共的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包括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市场管理秩序;有人认为包括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与社会主义市场下正常的竞争秩序;还有人认为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单一客体说。有人认为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有人认为是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有人认为是商业人格权。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商誉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从本质上看,商誉权是一种智力财产权,其财产内容的表现形态是无形的(物质的),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从内容上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商誉权不能等同于商誉,商誉权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实现。商誉权与人格权、名誉权应严加区分。商誉权和名誉权在主体范围、评价内容、实现方式以及内容属性等方面均有区别。因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之一应是他人的商誉权,而不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观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三个要素:其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以小夸大,引人误解:“散布”是指以文字、语言为手段将捏造情况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扩散。“散布”的手段可以是语言、文字或图形,也可以是三者组合。“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当众公开传播,也可以是私下秘密告知。“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指利用语言、文字、音象、图画、网络、流动性宣传等手段,虚构歪曲某种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事实,并向外传播,以便第三人知晓的行为。概括而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可以分为:一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二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虚伪事实,唆使或者收买他人(如新闻媒介)等形式去散布;三是唆使或者收买他人损害商品声誉。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一般可构成共同犯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现方面存在五种行为表现形式: 其一,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比性广告,是指含有对比内容的广告,即通过选取某一个、某一类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对比,用以说明商品、服务的优点或者特征的广告。对比性广告可能在对自己的商品质量、制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同时,直接对竞争者的商品进行贬低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通过对自身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间接对竞争者的商品进行贬低性宣传,容易造成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声明性广告,是指含有声明性内容的广告,往往借夸大自己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以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 其二,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种方式的投诉理由一般为: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其三,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散布虚伪事实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这种方式往往可以通过商业信息发布会、商品交易会议散布虚假言辞,也可以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等方式实施;既有经营者本人利用言辞实施,也有经营者指使、收买、唆使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实施此行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必须达到足以损害他人商品信誉、商业声誉,否则便不可能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不属于刑法调控范围。 其四,恶意诉讼,即捏造侵权事实并通过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这种虚假事实,贬低和损害他人的商誉。恶意诉讼,又称滥用诉讼。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来看,多数国家都承认恶意诉讼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或对受害方给予救济。行为人通过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往往更容易使群众相信行为人捏造的虚伪事实,造成的危害性也较大,应严厉惩处。 其五,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贬低和诋毁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 2.“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则构成犯罪。对于诋毁商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有学者认为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客商退货损失、商品滞销损失、正名宣传花费。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客商中止履行合同而减收的可得利益、滞销停产期间的设备闲置折旧费和贷款利息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重大损失”是否包括无形财产损失?有观点认为,重大损失包括多方面,既可以是有形资产损失,也可以是无形资产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既可以是实际损失,也可以是潜在损失。“重大损失”属于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所谓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的损害,是对直接客体的危害结果。重大损失是指重大的物质性损失,客观存在且能够估量和测量。因此,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及潜在的损失。 何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情节严重”,有学者认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行为人多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他人商誉,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因损害他人商誉曾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损害他人商誉的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或者致使他人经营陷入特别困境,被迫停产、停业、转产甚至破产的,等等,均可认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情节严重”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致使他人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或无法开展,如商品严重积压、滞销,客户纷纷退货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2)导致他人濒临破产或被责令停业整顿; (3)多次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4)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着重考虑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对于尚不造成或者损害较轻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类主体;一是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媒介。一般而言,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应当包括认识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实,或者认识到自己所散布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有损他人商誉。二是行为人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学者认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商誉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应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均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般而言,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在于降低他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战胜竞争对手获得经济利益。但也不排除行为人具有嫉妒、泄愤报复、非法牟利等其他动机,特定的动机不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要构成条件,不影响定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司法认定 (一)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 认定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应当区分损害商誉行为与新闻监督行为、合法投诉行为。对于新闻机构经过正常采访,公开披露、曝光、批评一些商誉不好的经营者和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包括在报纸上刊登文章)反映经营者产品有掺假、低劣现象的行为应予法律保护和支持。这些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8日)所作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名誉权。”例如国家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化妆品、家用电器等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予以曝光。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有损于企业的商誉,但真实的披露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不是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诋毁商誉行为的界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他人商誉行为都是对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侵害,具体表现形式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其一,行为主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市场交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费者;而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的行为主体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较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对经营者解释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从事相关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体相比较而言更为宽泛,不仅包括经营者还包括出于其他目的的非市场竞争的行为主体。其二,主观方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多样,既可以是打击竞争对手实力,也可以是报复泄愤、贪图利益等。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一般是出于竞争的动机。其三,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求行为必须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诋毁商誉行为属于经济违法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即构成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三)两种损害商誉行为的具体认定 行为人针对个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影响他人商誉,应如何认定?如果行为人针对以经营者个人,如厂长、经理、职工、个体工商户等,捏造并散布有关商誉的虚伪事实,应认定损害他人的商誉,情节严重者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如果捏造并散布的是有关厂长等个人的名誉的虚伪事实,间接影响他人的商誉,并具有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构成想象竞合犯,依“从一重罪处理”原则予以处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是否应具备特定性,即应否指明某企业、某商品?如果行为人没有提及某个经营者的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但从其捏造并散布的事实的内容上完全能推测出明确指向的应认定为损害了他人的商誉权。应当指出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象既可特指某一个企业、商品,也可以是一类企业、商品。例如,某省洗涤剂厂在所生产和出售的洗衣粉商品包装说明上标示“市场上出售的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铝、磷,会诱发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性贫血,助长肺病的发展,”并告诫人们以后不要再去买其他洗衣粉。这是典型的损害某一类商品声誉的例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规定: 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供给定理也被称为供给法则,反映商品本身价格和商品供给量之间的关系。对于正常商品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 供给曲线的情况下,商品价格与供给量之间存在着同方向的变动关系,即一种商品的价格上升时,这种商品的供给量增加,相反,价格下降时供给量减少。供给定理是说明商品本身价格与其供给量之间关系的理论。其基本内容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种商品的供给量与价格之间成同方向变动,即供给量随着商品本身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商品本身价格的下降而减少。 定义 对绝大多数商品而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的供给量与其价格之间呈同方向变动关系。通俗地讲,一般说来,市场价格越高,卖方愿意为市场提供较多的产品数量:即价格越高,供给量越大;价格越低,供给量越小。供给量与价格同方向变动,这就是供给法则。反映在图形上,二者的关系是一条左上方倾斜的曲线。 相关因素 一、供给、供给表、供给曲线(1)供给是指生产者(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每一价格水平时愿意而且能够供应的某种商品量。供给也是供给欲望与供给能力的统一。(2)表示某种商品(鸡蛋)的价格与供给量之间关系的表就是供给表。(3)供给曲线是根据供给表画出的,表示某种商品价格与供给量之间关系的曲线,向右上方倾斜。 二、影响供给的因素:供给函数 (1)响供给的因素包括影响企业供给愿望与供给能力的各种经济与社会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是:价格、生产要素的数量与价格、技术以及预期。(2)供给函数是用来表示影响供给的因素与供给之间的关系。 三、供给量的变动与供给的变动(1)供给量的变动是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本身价格变动所引起的供给量的变动。供给量的变动表现为同一条供给曲线上的移动。(2)供给的变动是指商品本身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其他因素变动所引起的供给的变动。供给的变动表现为供给曲线的平行移动。 理论 俄林的要素供给比例理论是资源赋予论的核心理论。这种理论从对社会经济现象的解剖出发,通过几个层次的严密逻辑分析,最终揭示出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主要因素。 (一)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直接原因所谓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是指同种商品在不同国家中的价格差异。价值规律引导着各种商品从价格低的地方流向价格高的地方,商品经营者便会从中获利。如果商品在国与国之间的流通不存在任何障碍,那么商品流通的上述规律也会在国际间发生。商品从价格低的国家出口到价格高的国家,当两国间的价格差额大于各项运输费用时,国际贸易就能带来利益。俄林由此得出结论:国际间商品价格的绝对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参加国际贸易的双方,既是出口国又是进口国。从进口国的角度看,同类商品国外价格低,国内价格高,从国外进口,能够得到比自己生产更多的商品。从出口国的角度看,出口商品国内价格低,国外价格高,到国外销售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并可用出口所获外汇来进口各类自己生产不利的商品。 (二)各国商品价格比例不同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必要条件商品价格的国际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直接原因,但并不是凡存在商品价格的国际差异,国际贸易就一定能够发生,还必须具备一个必要条件,即交易双方必须是国内商品价格比例不同。就是说,必须符合比较优势的原则。为什么各国商品价格比例不同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必要条件?下面从两个方面论证:一是证明各国商品价格比例不同,国际贸易能够发生;二是证明如果价格比例相同,国际贸易不能发生。1、两国商品价格比例不同。两国商品价格比例不同符合古典学派所提出的比较优势原则,因此国际贸易能够发生。下面举例分析。假设两个国家如美国和英国,生产两种产品如小麦和纺织品,1美元兑换1英镑,国内的价格比例: 美英两国商品价格比例不同 美国国内单位小麦的价格是1.00,纺织品是2.00,英国国内单位小麦的价格是£3.00,纺织品是£1.00。可以看出,美英两国的商品价格比例是不相同的。美国国内小麦与纺织品的价格比例为1∶2,英国国内小麦与纺织品的价格比例为3∶1。这说明在美国的国内贸易中,可以用1单位的小麦交换1/2单位的纺织品;在英国的国内贸易中,1单位的小麦则可以换回3单位的纺织品。可见,在美国国内小麦价格便宜而纺织品较贵,在英国国内纺织品价格便宜而小麦较贵。美英两国商品价格的绝对差异使国际贸易有了可能,而两国商品价格比例的不同又使国际贸易能够成为现实。在上述例子中,两国商品的价格比例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使得两国国内商品的交换比例明显不同。这个交换比例上的差距决定了双方若按照差距之内的交换比例进行交易,都可获得利益,从而使两国间的贸易能够发生。也就是说,小麦和纺织品的交换比例在1∶1/2~1∶3之间,对参加交易的两国都是有利的。比如,1单位小麦交换1单位纺织品。对美国来说每单位小麦比国内交换多得1/2单位纺织品。对英国来说每单位纺织品能比国内交换多得2/3单位小麦,这是因为在英国国内1单位纺织品只能交换1/3单位小麦,而与美国的贸易中1单位纺织品则可换回1单位的小麦。从这种分析中可以看到,在两国商品价格比例不同的条件下,国际贸易能使交易双方同时获利,从而使这种贸易有了发生的现实基础。2、两国商品价格比例相同。当两个国家国内的商品价格比例相同时,国际贸易不会给双方带来实际利益,因而也不会发生。 特例 劳动力供给的特例 劳动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就是工资,一般来说,工资越高,越能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劳动的供给。即劳动的价格上升,劳动的供给增加。但随着工资的上升,人们的收入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反而会减少劳动的供给,表现出与供给定理的不符。原因在于提供劳动获取工资是以牺牲闲暇为代价的,随着收入增加,人们对闲暇的需求也增加。增加闲暇必定减少劳动时间,这就是工资增加引起的收入效应,收入效应使劳动供给随工资增加而减少。这种特例也可以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来解释:当工资水平低时,人们为生存而奋斗,愿意多付出劳动,追求高工资。随着工资的增加,人们满足了第一层次的需要(基本生理需要),摆脱了生存压力,当工资收入上升到一定程度时,需求层次上升到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选择自己喜欢的工作以完成自我实现),这时随着工资收入的提高,会有一部分人逐步放弃原来的工作,去追求新的事业,出现劳动价格上升而劳动供给减少的与供给定理不符的现象。 电脑等信息产品供给的特例 20世纪80年代,个人电脑的价格按运算次数、速度和储存能力折算,每台为100万美元。尽管价格如此昂贵,供给量却极少。如今同样能力的个人电脑已降至1000美元左右,价格只是当初价格的千分之一,但供给量却增加了不止1万倍。这种现象显然违反了供给定理。原因在于电脑供给的增加不是由于价格变动引起的,而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电脑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硬件与软件技术标准的统一、规模经济的实现与高度专业化分工使电脑的生产成本迅速下降,而且质量日益提高。这种技术变化引起电脑供给曲线向右大幅度移动。 因此,尽管电脑价格大幅度下降,供给还是大大增加。 土地、文物、艺术品供给的特例 在某一时期内,一个国家的土地、文物和艺术品的供 给量是固定的,无论价格如何上升,其供给也无法增加,因此土地、文物和艺术品的供给与 供给定理不相符,这是由这些商品供给数量的有限性决定的。 其他商品价格变动引起的供给特例 例如某一企业既生产民用品又生产军用品,如果军用品价格上升的幅度大于民用品价格上升的幅度,也就是说生产军用品比生产民用品利润率高 ,企业就会把有限的资源用于生产更多的军用品,此时,尽管民用品价格上升,但其供给量下降,这种供给定理的特例显然是由于军用品价格大幅度上升造成的。 残疾人用品供给的特例 在西方经济学中,一般假设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即企业供给多少取决于这些供给能否带来最大利润。但生产残疾人用品的企业,是出于社会道义,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生活用品,因此不能将价格定得过高,也不能轻易提价,而供给量也需逐步增加。这种违反供给定理的特例显然是由企业的特殊经营目标引起的。 由企业经营战略引起的供给特例 1912年诺尔斯•罗伊斯公司的汽车在伦敦的世界性汽车拉力赛中荣获冠军,该公司在产品价格上升,供不应求时却限量生产,从而树立了其优质名牌的形象。在名牌效应作用下,该公司生产的火箭和飞机发动机需求量大增,为公司带来了占公司总利润60%的巨额利润。这种违反供给定理的特例,显然是由该公司经营战略引起的。 应用 麦克唐纳德公司对快餐食品价格的上涨可能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呢?关键是替代品棗在这种情况下,生产上的抉择将是增加汉堡包的产量。于是有以下几种可能: (1)为汉堡包提供更多的烤肉架和贮藏库; (2)增加餐馆; (3)更先进的设备; (4)高薪的熟练技术工人; (5)增加汉堡包制造业的工人人数; (6)更快速的服务。 当汉堡包的价格相对其成本、或与菜单上其它项目的价格相比较低时,麦克唐纳德公司就会因缺乏利润刺激而不再力争销售更多的汉堡包和采用高成本生产技术了;反之,在较高的价格下,公司受到利润刺激,将乐于采用某些高成本生产方式来生产更多的汉堡包。例如,当产品价格上涨时,麦克唐纳德公司就要考虑如何更新自己的生产和销售技术以增加供应量。但是,如果不增加产品平均成本,产品的产量一般不可能增加。因此,公司通常并不愿为发展生产而增加成本,除非是对较高的价格有一个乐观的估计。 在天然气市场上,对供给一方来说,较高的价格有可能会诱发以下情况发生或加剧: 1.向不同市场销售 (1)家庭; (2)工业部门; (3)农业部门。 2.促进勘探 (1)海上勘探; (2)开发阿拉斯加; (3)沿纽约海岸进行勘探; (4)在已知资源附近继续勘探。 3.增加现有气井产出量 (1)加深挖掘; (2)炸开岩石构造。 4.把留待将来使用的天然气提前在当今市场上出售 5.增加从苏联和马来西亚进口天然气 获悉价格上涨这个信息的天然气提供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将采用在较低销售价下难以获利的生产方式,以谋求增加天然气的供给量。 参考文献 [1]吕选忠等.世界著名企业成功之路[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 [2][美]保罗.A.萨缪尔森等.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3]梁小民.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 [4]长谷启等.微观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5]梁小民.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 [6]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7]厉以宁.西方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8]侯荣华.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参考资料 [1] 21品牌网 http://www.21brand.com/web4/fazhan-1-1f-11.htm[2] 榕基企业网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http://www.fj-hitech.com/display.netu?id=5417
简介 iPod指数iPod指数,于2006年有澳洲联邦银行推出,其理论基础是购买力平价,即汇率若未遭到扭曲,同一产品的售价在全球各地应该大致相同。被认为是巨无霸指数(Big Mac index)的21世纪版本,与巨无霸指数相比,其标榜更准确反映汇率水平,并不受各地税率、劳工成本等因素影响。
简介 钻石模型又称“钻石理论”,是对“国家竞争力”的规范解释,一种理解国家或地区全球竞争地位的全新方法。现在已经成为国际商业思维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该理论的代表人物M.波特(M. Porter),“钻石理论”重要之处在于说明了“国家竞争力”的微观基础就在厂商的竞争力。波特十分重视企业竞争力的作用,这意味着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推进企业的国际化,不仅能增强厂商的竞争力,更重要的也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微观基础。一、钻石模型的基本概念 钻石模型用于分析一个国家某种产业为什么会在国际上有较强的竞争力。决定一个国家的某种产业竞争力的有四个因素: 生产要素――包括人力资源、天然资源、知识资源、资本资源、基础设施。 需求条件――主要是本国市场的需求。 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这些产业和相关上游产业是否有国际竞争力。 企业的战略、结构、竞争对手的表现。 这四个要素具有双向作用,形成钻石体系在四大要素之外还存在两大变数:政府与机会。机会是无法控制的,是可遇不可求的;政府政策同样是一大变数,它不是决定性的,其作用的发挥需要以四大要素(四大要素的相互作用及配合)为基础。扩展对“钻石”的认识 “钻石”不仅仅指的是单独一个企业或者产业,它有多种表现形式。 “钻石”可以是一家工厂或者企业,例如丰田、肯德基、海尔、微软、力拓等等 “钻石”可以是一项优质产业,例如,硅谷的网络服务产业、日本的汽车产业、意大利的奢侈珠宝行业、挪威的小型豪华游艇产业和破冰船制造业等等。 “钻石”可以是拥有强大生产力、持续盈利的行业或者集团公司的某个行政实体,小到村庄、乡镇、行政区,大到整个国家。例如,“天下第一村”华西村拥有华西集团公司,2005年实现307.9亿元的收入和年人均收入6.5万元,拥有强大财富创造能力的华西村可以被看成一个“钻石”;美国的硅谷,世界IT行业的中心,卓越的网络服务生产、研发能力领先全球,硅谷可以被看成一个“钻石”;提到数码相机,就会想到日本,在这个国家里走出的索尼、松下等电子业巨头在该领域称霸全球,电子行业的日本可以被看成一个“钻石”。二、正确理解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个“钻石”的形成,需要四大要素的形成、相互作用和相互配合。 在形成初期,可能四大要素都在发挥作用,也有可能是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要素发展较快,然后带动其他要素形成,最后进一步地相互配合和相互作用,形成“钻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