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投资需求曲线(investment demand curve)表示投资的总数量与额外1美元投资的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作用 投资需求表(investment demand)反映投资水平同资本成本(更具体地说是实际利率)之间的对应关系的图表。[1]
当官方对于地产业的“反暴利”还停留在讨论层面时,民间 “反暴利”却已拉开序幕。 5月初,首开股份旗下的北京“常青藤”最新开盘的楼盘,通过折扣等优惠措施暗降近20%,导致近30多位前期业主抱团要求开发商补偿损失。维权业主说,如果与开发商沟通未果,将对开发商进行反暴利诉讼维权。 业主的上述举动被首开股份董秘王怡定义为“走火入魔下的胡搅蛮缠”。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王怡提醒业主“尊重合同”,并回应说,“如果他们觉得有理,让他们找律师诉讼去。” 暗降近20% 自去年11月中下旬至今,北京东五环边上的首开常青藤对外公开销售均价一直停留在27000元/平方米。 据一位业主介绍,该楼盘分别于去年12月、今年1月、3月与5月开了4次盘,前三次开盘,基本无折扣,但在4月初,开发商对外公开了5月最新一期开盘项目的促销措施。 业主提供促销优惠说明书上写道:购买E10栋六层情景花墅产品,两居与三居户型总价优惠19万元,小院户型总价优惠33万元。购买E12栋五层院景花墅产品,两居户型总价优惠29万元,三居户型总价优惠43万元,四居户型总价优惠56万元,小院户型总价优惠78万元。5月6日最新一期开盘时,开发商对外便以促销价销售。 一位业主反映说,自己于1月底购买了E12栋二层一个160平方米的房源,包括2万元的办卡费用,总计支付了449万元的房款,但目前同层同户型同面积的房子,优惠后的促销价为399万元,且办卡不需要费用。合计下来,不到3个月,该业主便损失了50万元。 这位业主介绍,自去年12月以来的前三次开盘,共推出了E14、E15、E16、E21等4栋楼,涉及200户左右业主,他们的购买价格比目前促销后的价格高出近20万~80万元,平均下来,该楼盘预售均价目前已暗降近20%。 前期业主欲维权 对于常青藤的降价,王怡指出,这是公司根据目前市场现状作出的随市定价,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对此前期业主不认同。 一位受访业主指出,“如果开发商基于市场现状作出适度回调,那很正常,但突然在两三个月内下调近20%,就不正常了。我们不禁反问,两三个月前开发商的定价是否为暴利型定价?目前开发商的不合理定价已对我们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我们为什么不维权呢?” 据这位业主介绍,之前已有部分业主与开发商沟通过补偿事宜。 一位业主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目前已有30多位业主明确表态抱团维权。“接下来,我们会联系更多的业主与开发商集体沟通补偿事宜。若仍然无果,我们就会对开发商进行反暴利起诉,以法律的途径迫使开发商将暴利部分返还给我们。” 对此王怡直言,目前公司未有对先期业主进行补偿的提议,且类似事件也无先例。 据了解,目前这些业主已向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雪森咨询有关反暴利维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商讨后期法律维权合作事宜。 开发商呼吁业主尊重合同 李雪森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了维权业主与其沟通法律代理合作的消息,并介绍说,假设他接手这个反暴利诉讼代理案件,首先会准备申诉材料递交给价格主管部门北京发改委。如果北京发改委对此有了相应的定性,比如确实构成价格违法等,后续就会以此文件去法院起诉。其次,他也会代表业主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如果这两条路径都没有取得明确进展的话,就会直接去法院起诉。 关于反暴利诉讼的目的,李雪森指出,《价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 对此,王怡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初双方签约基于价格自愿,因此大家得尊重合同,尊重法律。“如果我们不尊重合同,业主可以起诉我们,但不能因为降价而要求赔偿。”他同时反问道:“如果股民因为买了某只股票赔了,股民也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吗?如果楼盘涨了,业主是否相应地将溢价还给开发商呢?” 对于“暴利定价”一说,王怡反问:“什么叫暴利定价?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或部门规章对此有明确规定。” 不过,4月26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曾对外透露,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水平。
U型曲线(U Curve)U型曲线定义 U型曲线是一种判断和预测 某种特殊发展过程的事物,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一种分析模型通常分为正U型曲线和倒U型曲线。分析和确定U型曲线的步骤 分析和确定U型曲线的步骤包括: 1、自变量和因变量分析 (建立正确U型曲线的关键) (1)、因变量-随着自变量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2)、自变量-自动进行发展变化 (多为人类不可控因素) 在画图时,因变量位置在U型曲线的纵轴,自变量在横轴标示,如果位置颠倒,不会出现U型曲线。 2、U型形态分析(确定是正U型曲线或者是倒U型曲线) 通常自变量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在一个很高的程度时 该曲线为正U型曲线。自变量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在一个较低的程度时该曲线为倒U型曲线 (在大部分的U型曲线分析中,一般没有标准的正U型曲线或倒U型曲线,曲线的形态多数是不规则的)。 3、顶点分析(有助于更好的确定和预测U型曲线的现状和趋势) 因为U型曲线分析模型的最终作用,多为确定因变量的状态,所以标示出一个定点有利于确定和预测U型曲线的现状和趋势,明确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 4、变量名称标示(有助于更好的确定和预测U型曲线的现状和趋势) 因变量和自变量关键点的名称标示。名称标示的数目多少对U型曲线的分析精度影响很大,不易过多也不易过少,不难掌握。实例分析 某水果的成熟程度对口感的影响: 1、自变量和因变量分析 (1)、因变量-随着自变量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因为人类的口感是因为某水果的成熟程度的不同而不同的所以口感是因变量。 (2)、自变量-自动进行发展变化 (多为人类不可控因素)。 因为水果的成熟程度,是随着自身的生命周期变化的,是人类一般不法控制的,所以成熟度是自变量。 2、U型形态分析 通常自变量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在一个很高的程度时,该曲线为正U型曲线。自变量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在一个较低的程度时该曲线为倒U型曲线 (在大部分的U型曲线分析中,一般没有标准的正U型曲线或倒U型曲线,曲线的形态多数是不规则的)。 因为该案例中,自变量成熟度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处在一个较低的程度上,所以该曲线为倒U型曲线。 3、顶点分析 因为U型曲线分析模型的最终作用,多为确定因变量的状态,所以标示出一个顶点有利于确定和预测U型曲线的现状和趋势明确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 因为水果的成熟程度一般在处于成熟期以后的5-7天左右,人类食用时的口感最佳,所以把水果到达成熟期后的位置标示为顶点。 4、变量名称标示 因变量和自变量关键点的名称标示。名称标示的数目多少对U型曲线的分析精度影响很大。 把自变量-成熟程度的名称标示为:5个端点 1引进期 2成长期 3成熟期 4老化期 5腐烂期 把因变量-口感的名称标示为:4个端点 1差 2不好 3很好 4极佳 分析后的绘图结果如图:1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人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地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要件盗版作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犯复制品,依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客观要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应该注意的是,对这里的“销售”之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如仅限于“出卖”的行为,对于出于营利目的把侵权复制品大量出租的也应视为一种“销售”行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责。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能构成本罪。侵权复制品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销售”的物品,它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复制、出版和制作的,对于销售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的作品,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违法所得数额。如果仅为销售少量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可给予行政处罚。(2)合法复制品的性质转化,复制品的合法性一般是有一定条件的,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合法复制品的性质发生转化,已不具有合法性,如依照《著作权法》,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泽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但这些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如果出版发行,则是非法的,因此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销售有关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如果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 为的,构成侵权著作权罪而非本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也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认为其属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以免放纵犯罪分子。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全案情况尤其是侵权复制品的来源渠道、行为人进货与销售的价格等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认定侵权物品(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2、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3、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问题。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件vista盗版光盘四川省成都市的音像销售商付强自2000年1月至2005年7月从事盗版光盘经营活动,从中非法赢利达10万余元。四川省公安厅于2005年6月21日对付强的天马音像店进行搜查,共查获各类音像制品126种22257张,经四川省音像制品鉴定组鉴定,其中有123种21912张属非法音像制品。2005年7月12日,付强被警方抓获。此案被称为“四川省销售盗版光盘第一案”,付强成为四川省因销售盗版光盘走上被告席的第一人。2005年12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鉴定书只证明被告人付强销售的音像制品中有正版音像制品以外的非法音像制品,不能排除该非法音像制品是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也就未证明被告人付强销售的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指的“其他非法出版物”,因此指控被告人付强犯非法经营罪罪名不准确。被告人付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销售的是盗版光盘,应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付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baike.aliqq.com.cn/jingjifanzui/200808-2142.html2、http://www.srzc.com/news/flflmc/2008/81/088116422656409.html3、http://www.srzc.com/news/flflmc/2008/81/088116422656409.html
客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客观要件 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中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中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直接定诈骗罪。因为中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 (不包括外国发行的在中国流通的信用卡),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相关词条 变造货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串通投标罪 贷款诈骗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妨害清算罪 非法经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集资诈骗罪 口袋罪 侵占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参考资料1、http://news.sina.com.cn/c/2008-05-07/080515491932.shtml2、http://hk.netsh.com/bbs/700492/html/tree_1452120.html3、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_JingJie.asp?Db=jin&Gid=855640079
现象永不过期食品 Tesco东莞常平店、家乐福东莞世纪广场店、东莞百佳聚福豪苑店买回了三组产品,都是同一类货物却采用了生产日期不同的印刷方法。例如一组龟苓膏产品,制造商均为广西梧州市港圣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其中一罐罐底生产日期打着“储存条件:常温P2011/02/16 E2013/02/15”;而另一罐的生产日期则只有“合格:2011/02/13”,而且这罐龟苓膏的罐身已经出现了斑斑锈迹。如果超市管理细致,货品在上架过程中就能发现端倪。 过期的食品上各大超市的货架并不困难。许多大型超市,只要给足上架费,基本就可以上架销售。例如2010年集味佳与Tesco签订的合同就明确产品的合同扣点加上各种费用是29%。也就是每卖出一件产品,超市可从中分得29%的利润。 大品牌给超市的返点会很少。大部分都在10%以内,甚至5%。 另一方面只要进了超市,下货架的可能性就很少。一些超市基本上不管产品的销量,甚至会一两年才清理一次不好卖的产品。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货物不好卖——退货——修改生产日期——再上架。这些货品究竟修改了多少次生产日期,估计连负责修改日期的员工都不清楚。 碰到超市需要厂家提供验收证明的,如果某些厂家不能提供今年的质检,会把往年的质检报告扫入电脑,然后用Photoshop修改日期后再提供给商家。而商场收货一般只检查数量以及生产日期是不是新的,一般一个产品只看一瓶,也不会对比着看。 原因 表面上看,是许多大型超市,只要给足上架费,基本就可以上架销售。一些超市基本上不管产品的销量,甚至一两年才会清理一次不好卖的产品。这就形成了以上所述的怪圈。而更深层的原因则是:食品退出机制混乱,监控体系不健全,才导致了更多行业陋规蚕食着我们的食品安全。 国外情况 在美国,食品包装上一般有四个日期:销售截止期、最佳口味期、食用期和封箱包装期。超过了食用期的食物就不能再吃,要销毁。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也有关于过期食品的法律条文,但除了笼统地说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且要及时清理之外,并没有说明到底怎么进行清理,怎样来监督。不清晰的销毁与监督界限, 使食品保质期实际上成了厂家的一个口头承诺。在这种背景下,“永不过期”的食品便有机可乘。 过期食品违法成本很低,区区几万块的罚款让一些无良经营者敢冒风险。在美国,有家健康食品店CVS销售了过期食品、药品,光是在纽约州就主动认罚了85万美金。而对销售商而言,假如他们被认为销售了过期商品,那么信誉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得不偿失。因为商家也怕顾客真吃出了问题,麻烦就大了。 如何禁止 禁止“永不过期”的食品其实并不难。一是要从经济处罚和法律追究上加大违法犯罪成本,“重典治乱”,让“永不过期”的食品不敢露头。二是明确部门权责,加大监管力度,变多龙“治水”为专龙“治水”。三是要完善食品退出与销毁机制,即过期食品退出与销毁不再是食品生产、销售的任何一方,而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日本就有专业的过期食品处理企业,它们将过期食品制成饲料、肥料,或者发酵产生甲烷,作为工业能源。我们不妨加以借鉴,让“永不过期”食品永远消亡。
概述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市场经济需要活力,同时亦需要安全。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国家应当对其进行干预,例如登记要件、严格限制最低资本额、限制转投资等。国家对公司秩序的管理是通过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实现的。然而,现代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一个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光凭经济、行政法去规范、调整是不够的,必须在刑事法律中加以体现。只靠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已不能有效地规范这种行为,因此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首先对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然而此时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此罪,造成实践中难以落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直到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出台才首次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设置了虚报注册资本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又将此罪名吸收入刑法典中。 客体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据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我国建立了公司登记制度。公司未经登记不得设立。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的登记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登记程序、登记注册事项等。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注册资本就是登记注册事项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就违反了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数额巨大的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条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我同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经营范围,分别作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对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设立公司,极大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应予以刑法打击。 客观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这些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但不论虚假证明文件来源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不论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其他欺诈手段,都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并为虚报注册资本服务。如果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关,则不能构成本罪。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具体到本罪,则是行为人不具有登记公司时所应要求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其有,如实交纳股本或出资额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已达到最低额;或者虽然达到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由于将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高于其实际价格而产生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等。2、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如果实施上述行为不是为登记公司而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的,则不构成本罪。如利用虚假证明文件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诈骗钱财,则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应依他罪如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只有欺诈登记的行为,但即时被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现,而没有取得公司登记,也不能构成犯罪,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何谓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还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所谓后果严重,主要是指使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非法营利数额较大;严重损害公司登记机关的威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给国家、社会或公司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损害等情况。至于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除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之外的其他足以认定为构成犯罪的情节,如多次进行欺诈登记公司的;利用行贿方式进行欺诈登记的;出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卑劣动机进行欺诈登记的等等情形。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单位犯本罪的,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界限1、从行为的主体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即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董事会及成员等,非以上主体不构成犯罪。2、从行为主观方面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误或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误而造成公司的虚假设立,而这些证明文件又非申请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3、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构成本罪,必须针对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即必须是虚报注册资本。否则不构成犯罪。4、从行为实施的手段上区分。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通过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来实现的,而这些欺骗手段均指向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行为人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而为的,就不构成犯罪。5、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情节。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以犯罪论处。虚报注册资本是结果犯罪,即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登记手续,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未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同时,行为人虽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也巨大,但并未取得公司登记,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对于“数额巨大”、“严重后果”和“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但公司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无危害后果的,不按犯罪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数额巨大、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者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而后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且不包括单位。2、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罪的主观内容是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后罪则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3、行为方式不同。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4、定罪的情节不同。前罪的定罪情节是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后罪的定罪情节只是数额较大。5、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和诚实信用原则后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6、处罚标准不同。前罪的处罚是:个人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罪的处罚是: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1、罪名构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2、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罪的行为既可发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5、欺诈的对象不同。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 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背景简介 白领移民潮2011年4月20日,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咨询公司联合发布《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有50万人投资资产超过千万,其中广东的千万富翁最多,以7万人之数占全国千万富翁的15%。富翁们的投资移民意愿十分强烈。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千万富豪中有超过60%的人希望移民国外或有相关考虑。在亿万富翁(可投资资产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级别,约27%已经完成了投资移民。 不仅是富人,高薪白领中的移民倾向也一直未曾冷却。某论坛曾有过“现在年薪十二万以上的人士几乎全都想移民”的帖子,虽然言过其实,但后出走时代正在悄悄来临。 移民原因生活环境引发的集体焦虑、后代、养老和安全感的问题是导致白领移民潮的因素。 富人出走:给财产加份保险 第二个孩子出生后,靳先生决定全家移民。2008年,在信息产业中挣到第三个亿的靳先生第一次萌生“出走”的念头,“一个朋友谈到一个合作项目,纯粹从商业投资角度出发,考虑是不是要出去试试看。”作为一个成功的商人,靳先生对商业机会一直都保持敏锐嗅觉。 这个念头很快就被打消,原因是靳先生察觉到那时候房地产“会再起来”。他果断地将资产投入高端豪宅市场,先后出手买进卖出几套公寓,随后又以5000万入手两套位于 上海 市中心黄金地段的江景公寓。 靳先生的房产投资在2010年戛然而止。“已经到了高位,各种政策的倾向性也模糊不清。”他开始为自己的资产寻求新的投资方向。“赚钱快当然是在国内,但什么事情都是两面性的,风险当然也会高。”真正促使他下决心出走的,是长期合作的两位官员离职。“我们想让组建的公司在国外上市。”靳先生含糊其辞。 近年来,中国富豪移民海外成风,很多国家大幅提高移民门槛。2010年,各国移民政策发生巨大调整,加拿大投资移民五年返还本金的投资额从40万加币增加到80万加币,一次性投资无返还的投资额从12万加币增加到了22万加币。新加坡投资移民的投资额从150万新币增加到250万新币。这些国家投资额的增幅几乎都超过一倍。只有美国,由于现行移民法要到2012年9月30日结束,所以投资额暂时未上调,还保持原来的50万美金,受到了广大投资人的热捧。 但这样的严格调控也无法阻拦移民潮。即使加拿大政府将每年移民配额都给中国,仅北京香港两地的申请,也需要13年半才能“清空存货”。 靳先生的第一站是香港。在九龙入手一套2千万宅邸后,他计划先让妻子和两个孩子定居香港,随后谋求移民美国或加拿大,最终全家移民定居。 有数据表明,2009年千万富翁投资性房产配置的比重是17.6%,今年初降到13.7%,而投资移民的比重不断攀升,这个群体的投资热情逐渐转到移民领域。 据了解,促使这一人群考虑移民的最重要的三个因素分别是:方便子女教育、保障财富安全、为未来养老做准备。 生活环境:集体焦虑 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豆芽……食品安全事件接踵而至,温家宝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直言,“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100年前,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在小说《屠场》中描绘了食品加工工厂中令人作呕的场景,传说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在白宫边吃早餐边看这本小说,结果读到这一段顿时将口中的食物吐了出来,随后立刻责令美国农业部着手调查。同年6月,美国国会即通过了食品和药品法案以及肉类检查法案。 而现在,普通市民面对各类食品负面报道已经习以为常。当四周充满类似的问题,似乎除了出走别无他法。“再怎么有钱,就算吃的喝的全都买进口的,但总不能把每时每刻呼吸的空气全都换一遍吧?”有网友如是评论。 无论是富人阶层、高薪白领、普通打工者、还是去海外寻求发展的留学生,对于“出走”和“留下”两者的生活环境比较几乎高度一致。 网上曾有张对比图,美国华盛顿的天空碧蓝,但当地政府警告说今天的空气污染不适合大多人生活;另一张是北京雾蒙蒙的景色,图片说明则是“轻微污染”。位于北京的美国大使馆上有个空气质量监测器,每天报出的污染指数都高于当地预告,而北京的使馆区已经算是当地空气良好的区域了。 2010年,第一个孩子出生,忙于商务的靳先生开始将重心放在女儿身上,也是这时,他开始关注食品安全。“以前朋友聚会也会说到,但是那时候没什么感觉,就当新闻一样听听。”主动关注之后,靳先生不禁吓一跳,“有钱能改变很多东西,但是对于整个环境来说是无能为力的。”现在,靳先生的女儿一岁,儿子相继出生,“我小时候还没那么多这个毒那个毒,大家吃的东西虽然品种比较少,但至少是安全的。现在怎么办?难道我自己种菜给小孩吃啊?!”两个孩子让靳先生加快移民脚步,“今年年底应该就能办妥香港定居了。”他说。 高薪白领:后代、养老、安全感 相对于靳先生这样的投资移民,陶念想走的则是技术移民这条路。出生于1980年的陶念结婚两年,小夫妻正在考虑要个宝宝。与此同时,移民的问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我姐姐在加拿大,8年前移民的。”对于陶念而言,移民的优劣一目了然。“要看去的目的是什么,上一辈人移民都是去打工洗盘子,只要合法留在那里就可以。但是我们现在考虑的东西更多。” 上世纪70年代末及90年代初,中国先后出现过分别以底层劳工和海外华人亲属为主的“移民潮”,而这一拨,自新世纪元年始,移民主力转向新富阶层和知识精英,对应方式主要为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 加拿大强烈吸引陶念的地方和其他人没有太大出入——环境良好、福利优厚、教育资源丰富。“我和太太都是独生子女,我们两个人要照顾四个老人,如果我们移民,间接来说他们的晚年也会比较有保障。”考虑完老人,自然还要考虑孩子,“如果准备好要宝宝,出生在那里很多事情都会比较方便。” 但移民并非完美无缺。“我们现在这个年龄过去,基本上可以看到以后几十年都是同样的生活。除非特别特别优秀,否则职业上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同时也不属于那里的主流人群。”陶念大学读的是建筑专业,目前从事的也是相关职业。通过和姐姐充分沟通,陶念清楚认识到移民后的负面效应。“换句话说,我们过去就是为了小孩为了老人,自己的发展机会就只能牺牲掉了。”陶念如是说。 澳大利亚移民部公布了技术移民打分系统的新政策,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了解,最新的移民计分系统与现行政策最明显的区别,是那些拥有高等学历、语言能力优秀且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优秀白领在移民方面更具优势。澳大利亚的国际教育业也因此正式揭开“白领移民时代”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