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以下简称为“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9月,是一个民间非营利性中立机构。仲裁中心由理事会领导,理事会由来自不同国家的商人和其他具备不同专长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仲裁中心的业务活动由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通过秘书长进行管理,而秘书长则是仲裁中心的行政首长和登记官。 仲裁中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东南亚地区的商务仲裁的需要,同时也为中国内地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的仲裁服务。1990年修正后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规定了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两种不同的仲裁制度。2010年,香港修订了《仲裁条例》。新的《仲裁条例》不再这样区分,对于本地仲裁,仲裁中心有仲裁规则和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指南;而对于国际仲裁,仲裁中心推荐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1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公布了《2000年仲裁条例》,废除了《仲裁条例》中与《基本法》相抵触的规定,并增加了“内地”、“内地裁决”等相关内容,以保证香港回归后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法律介绍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特征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的行为; 2、故意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行为。 本罪所指的虚假信息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提及的虚假信息的内容是不同的,本罪提及的虚假信息是指: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向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或其他文件中作的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向证券监督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中的虚假陈述; 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犯本罪只有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管理协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并且有诱骗投资人买卖的目的。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交易合约罪,刑法规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贸易顺差 贸易顺差 ( Favorable Balance 0f Trade ) 研究一国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主要借助于政府定期公布的对外贸易平衡表。一般而言,平衡表比较系统地载有表明出口和进口的数字统计,大体可反映一国在特定时期内对外贸易乃至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一国对外贸易按出口大于、小于或等于进口等情况,分别构成贸易顺差、贸易逆差或贸易平衡。介绍 贸易顺差( "Favorable Balance 0f Trade", or "trade surplus" )。所谓贸易顺差是指在特定年度一国出口贸易总额大于进口贸易总额,又称 “ 出超 ”.表示该国当年对外贸易处于有利地位。贸易顺差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国在特定年份对外贸易活动状况。通常情况下,一国不宜长期大量出现对外贸易顺差,因为此举很容易引起与有关贸易伙伴国的摩擦。例如,美、日两国双边关系市场发生波动,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日方长期处于巨额顺差状况。与此同时,大量外汇盈余通常会致使一国市场上本币投放量随之增长,因而很可能引起通货膨胀压力,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定义 贸易顺差就是在一定的单位时间里(通常按年度计算),贸易的双方互相买卖各种货物, 互相进口与出口,甲方的出口金额大过乙方的出口金额,或甲方的进口金额少于乙方的进口金额,其中的差额,对甲方来说,就叫作贸易顺差,反之,对乙方来说,就叫作贸易逆差。一般就贸易双方的利益来讲,其中得到贸易顺差的一方是占便宜的一方,而得到贸易逆差的一方则是吃亏的一方。可以这么看,贸易是为了赚钱。而贸易顺差的一方,就是净赚进了钱;而贸易逆差的一方,则是净付出了钱。 贸易顺差越多并不一定好,过高的贸易顺差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意味着本国经济的增长比过去几年任何时候都更依赖于外部需求,对外依存度过高。巨额的贸易顺差也带来了外汇储备的膨胀,给人民币带来了更大的升值压力,也给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以口实,认为巨额顺差反映的是人民币被低估。这增加了人民币升值压力和金融风险,为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增加了成本和难度。比较简单的对策就是拉动国内消费。中国状况 促使中国贸易顺差迅猛增长的原因 一是经济全球化为这一结果提供了基本条件。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当今各国的经济比以往联系得更加紧密,商品和服务越来越更自由地在国与国之间流动,这必然为推动刚刚加入世贸体系的我国贸易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二是我们的供给能力比较强。近三十年来的快速增长,国内投资的较快增长,以及国际分工带来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我国的生产能力已经是大大增强,而且形成了较强的产业链,更重要的是,形成这一生产能力的,正是国际上短缺的或者是不愿意经营的加工贸易,目前占我国出口比重已达60%,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三是国际市场对中国生产的商品需求比较大。受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劳动密集型仍是我国目前生产的基本特征,而与我国贸易量最大的欧盟、美国、日本等都是以技术含量较高的经济结构为特征,与我国经济有着较强的互补性,同时这三个地区和国家经济总量占世界大约75%左右,自然决定了国际市场对我国生产的商品和服务需求也比较大。 四是我国生产成本比较低,决定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根据国际组织数据测算,目前我国制造业劳动力成本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20%-30%,亚洲四小龙的50%-60%,亚洲四小虎的50%左右。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增长比较快,由于经济增长比较快,相应来说盘子就比较大,本来贸易顺差可能没有这么多,但是由于世界经济总量很大,相应也放大了贸易顺差的量。 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影响,未来中国保持贸易顺差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我国贸易差额的发展概况 原本经济落后的国家,采取了符合其国情的经济发展方针策略,随着经济发展,其对外贸易往往在经历一段时间的逆差后转为顺差。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曾如此。我国也不例外:上个世纪80年代,进出口贸易1年平衡,两年顺差,其余7年逆差。合计为42.9亿美元逆差。而从1990年起,情况就完全改变了,除1993年外,我国对外贸易持续顺差,抵消1993年的逆差121.2亿美元,1990-2005年,累计顺差达3977.5亿美元,其中2000-2005年累计顺差额为2291.7亿美元,2005年为1018.8亿美元,创历史记录。近年以来,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平衡贸易收支和国际收支,但2006年上半年顺差仍达到615亿美元,超过2005年同期水平。 我国贸易顺差剧增的主要原因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连续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并形成了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加工贸易基地。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2004年,外资企业在我国大陆加工贸易总顺差中所占比重分别为63.6%、67.9%、70.1%、74.1%和77.8%,同期,外资企业在进出口总顺差中所占比重依次为56.7%、62.2%、61.8%、73.6%和76.7%。正是在外资企业加工贸易顺差持续增加的推动下,2004年我国大陆的加工贸易顺差达1063亿美元,2005年攀升到1424.5亿美元;2006年上半年外资企业在我国大陆进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更达58.47%;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生产和销售大幅度增加,替代了进口,如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向国会提交的对华贸易报告就指出:2003年美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达340亿美元,而同期美国对中国出口仅290亿美元; 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大量地从我国进口劳力密集型产品的同时,严格限制其具有先进技术的产品向我国出口,人为地扩大了贸易差额; 2005年顺差突然扩大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进口(主要是设备进口)增速(17%)放慢,与出口增速(28%)拉开缺口; 外商投资企业伪报进出口额以转移资金。有学者运用比较法(即比较贸易伙伴贸易统计数据估算转移定价规模)对进出口伪报的研究结果认为,“仅2001年一年,中国大陆通过进出口伪报方式进行的变相资本流动,就高达662.27亿美元,相当于当年中国大陆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3.0%。当然上述估算忽略了转口贸易、加工贸易的影响而并不十分精确,但足以说明进出口伪报规模之大已不可忽视。”“2002年下半年以来,人民币升值预期逐渐兴起,进出口伪报的目的,日益从资本外逃转向资本内流,方式也从过去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转向高报出口低报进口。”这样的变化虚扩了我国大陆外贸顺差。渣打银行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提出:“由于进出口企业虚报数据等原因,中国去年的贸易顺差远没有官方公布的1020亿美元那么多,估计实际上只有350亿美元,其余的670亿美元实际上是贸易中隐藏的非贸易资金流入。”利益 1.贸易顺差促进经济增长。首先,经常项目贸易顺差刺激经济增长。一是经常项目贸易顺差刺激国内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经常项目贸易顺差主要源于净出口的增加,是中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迅速增加的结果,净出口增加使得国内总需求扩张,国内总需求扩张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二是净出口的乘数效应扩大了经济增长的规模。经常项目贸易顺差主要是净出口增加的结果。净出口的增加具有外贸乘数效应,在外贸乘数的作用下,经 济增长的规模数倍于净出口额,大于经常项目贸易顺差额。其次,资本项目贸易顺差直接推动经济增长。一是资本项目贸易顺差直接增加总需求,推动经济增长。资本项目贸易顺差源于资本净流入的增加,大部分是外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增加的结果。资本净流入增加了国内的总需求中的投资需求,投资需求的增加直接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二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乘数效应扩大了经济增长的规模。在外商直接投资乘数的作用下,经济增长的规模数倍于外商直接投资额,大于资本项目贸易顺差额。 2.贸易顺差增加了外汇储备,增强了综合国力,有利于维护国际信誉,提高对外融资能力和引进外资能力。1994年以来,除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资本项目有逆差外,中国的国际收支一直保持贸易顺差。伴随着贸易顺差的增加,外汇储备也在快速增长,外汇储备2003年底已超过4010 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增加,一是提升了综合国力,使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二是表明中国有良好的国际偿债能力,在国际市场进行融资时,能够较为容易地以较低成本取得各类贷款。三是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对其利润汇回本国有安全感,这些外商愿意 更积极注入资本,有利于中国引进外资。 3.贸易顺差有利于经济总量平衡。经济总量平衡不仅与储蓄投资有关,还与外贸有关。当财政有赤字时,在储蓄完全转化为投资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增加进口弥补财政赤字,以保持经济总量供求平衡,那样,容易出现财政赤字和外贸赤字并存的双赤字现象。当财政有赤字时, 在储蓄没有完全转化为投资的情况下,需要减少进口或增加出口(即增加净出口)来弥补财政赤字,以保证经济总量供求平衡。中国的现实是储蓄没有完全转化为投资,从1998年以来,连年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逐年递增,因而贸易顺差的增加,特别是净出口增加部分地弥补了财政赤字。以贸易顺差弥补财政赤字,不但有利于国民经济总量平衡,而且避免了双赤字现象。 4.贸易顺差加强了中国抗击经济全球化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国家经济安全。连年的贸易顺差使得中国外汇储备增加,使得中国成为国际上的债权国。因而,中国不仅有足够的外汇满足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而且增加了中国对外清偿能力、保证对外支付,还有利于应对国际金融风险,提高了国家抵抗各种经济风险的能力。 5.贸易顺差有利于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实施较为宽松的宏观调控政策。一是贸易顺差使得国家有充足的外汇干预外汇市场,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二是国家有充足的外汇调节国际收支,执行主动的对外经贸政策。三是贸易顺差增强了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由于中国各级地方政府都努力地招商引资,因此,中国资本流动性实际上比较大。在资本流动性实际比较高的情况下,贸易顺差加强了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总需求的效应,促进了国民经济较快发展。弊端 1.贸易顺差使得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加大,国际贸易摩擦增加。 贸易顺差使得国内外汇市场上的外币供给大于外币需求,必然产生外币贬值的预期和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因此,贸易顺差产生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贸易顺差越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越大;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又加大了外资流入和贸易顺差的扩大,进一步增强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贸易顺差加剧了国际贸易摩擦。中国贸易贸易顺差增加,就意味着与中国进行贸易的国家有逆差,逆差国就会利用WTO的规则,限制中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在加入WTO后,由于中国与美国贸易逆差比较大,使用反倾销最多的是美国,中国是被反倾销最多的,居WTO成员方第一位,并且中国被反倾销案例的数量在逐年增长。 2.贸易顺差弱化了货币政策效应,降低了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外汇流入随着贸易顺差的增加而增多,在固定汇率和外汇结售汇制度下,中央银行要以人民币购买外汇,货币的投放随着外汇流入的增多而递增。随着大量的人民币被动地投入到流通领域,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账户更加受制于外汇的流入,不但削弱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效应,还导致物价水平上 升。 贸易顺差与国内居民储蓄相结合,导致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贸易顺差引起的大量外汇储备高达4000多亿美元,同时,国内居民储蓄高达11万亿人民币,两者相加约有14多万亿人民币。这14多万亿人民币没有形成有效投资,是经济社会中的闲置资金,与这些闲置资金相对应的是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的闲置,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因而,中国出现了经济增长和失业增加并存的现象。3.贸易顺差提高了外汇储备成本,增加了资金流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外汇操作总是有风险的,最明显的是汇率风险。中国实行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每当美元贬值和美国国内出现通货膨胀,中国外汇储备都随之贬值,造成外汇储备的损失。贸易顺差越大,需要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运营的外汇越多,国家外 汇储备的成本越高。贸易顺差增加了资金流出。在结售汇制度下,由于流入的外国资金都要转换成外汇储备,外汇储备主要是储备美元、欧元的债券。贸易顺差越多,外汇储备越多,外国债券越多,资金流出也越多。这两方面形成了内在的矛盾:贸易顺差引导外资流入,出口越多和外国直接投资越多,资金流入越多;贸易顺差导致外汇储备增加,外汇储备越多,资金流出越多。 4.贸易顺差异致经济对外依存度过高,民族经济发展空间狭窄,出口结构难以调整。 5.贸易顺差影响了国内金融业利率市场化进程。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贸易顺差意味着国内货币供给增加,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中国经济正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为了防范通货膨胀对经济的消极影响,中央银行不得不维持现行的存款管制利率和 贷款浮动利率,从而推迟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对策 贸易顺差既影响国内经济也影响对外经济,因而,需要调整经济政策,协调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经 济发展,化贸易顺差之弊为利。贸易顺差是中国长期执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结果。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化解贸易顺差之弊,需要依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将经济发展的思路从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转向出口与内需并重的经济发展战略;经济政策的新取向是:从贸易顺差转向保持经常项目适度贸易顺差、资本项目逐渐达到平衡。经常项目适当贸易顺差,有利于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人民币不是国际货币,如果出现国际贸易赤字,不能通过多印人民币来弥补国际贸易赤字。因此,在国际收支有逆差、外汇储备又不足时,中国会缺乏足够的外汇购买进口产品和支付到期的外国债务,影响国家信誉和经济发展。因此,经常项目有贸易顺差,有利于中国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稳定,增强国际支付能力,促进经济发展。资本项目逐渐达到平衡,有利于扩大国内需求,适当降低国民经济对外依存度。 1.实行出口与内需并重的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完善投资政策,拓宽投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由于国内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经济增长难以带动就业增长,失业率逐年攀升。努力拓展投资渠道,改善储蓄转为投资的机制,将充分利用14多万亿元的居民储蓄和外汇储备,那么,在技术水平不变、资源利用效率不变的情况下,即使不依赖引进外资,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也能够大幅度地提高,就业机会随之大大增加。 2.保持经常项目适度贸易顺差,必须调整进出口结构,加大经常项目开放力度,完善结售汇制度。调整进出口结构,主要是在重视出口的同时,要考虑适当增加进口。增加进口要注意优化进口结构。政府要鼓励企业引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加大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加大石油和矿产等战略物资的进口;通过扩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和旅游及消费增长带动进口。大量的贸易顺差给经常项目加大开放力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放松经常项目中对企业和个人外汇管理,增加售汇数量,不仅能更好满足企业和个人的用汇、促进对外经济贸易,而且有利于调节外汇储备。同时,由于资本项目还没有放开,为了防止资本项目从经常项目下汇出,政府还需要规范对经常项目的管理,主要是真实性审核。完善结售汇制度,推广意愿结售汇,增加开设外汇账户的企业,让更多的企业从强制结汇转为意愿结汇,这样,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减少外汇买卖,可以节省时间,降低成本。 3.资本项目逐渐达到平衡,必须完善汇率机制,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控制外资进入和增加对外投资。实行浮动汇率,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外汇市场价格机制作用。二是有利于人民币早日成为国际货币。三是对汇率敏感的部门受益,有利于企业控制出口产品成本和防止价格上升。四是促进金融市场、特别是与外汇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五是企业融资会逐渐从银行业转向资本市场,企业融资更多地依赖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多元化。六是有利于货币政策充分发挥作用。减少资本项目贸易顺差,不能简单地限制外资进入,还要增加资本的流出。增加对外直接投资,既有利于减少资本项目贸易顺差,更有利于企业超越外国设立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 4.加强与WTO规则相关的微观经济规制及其政策体系建设,规范进出口贸易。运用WTO规则趋利避害,需要围绕出口与内需并重的经济发展战略,实现民族产品、民族工业的现代化。利用WTO要坚持讲民族经济的政治、讲维护国内产业利益的政策、讲应对策略的三原则。 5.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逐步转向适度偏紧的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适度偏紧的财政政策,一是统一国内外企业税赋,取消给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给民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通过民族经济发展增加税源。二是扩大减税范围,刺激社会总需求。三是适时推进税费改革,减轻企业实际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四是增加转移支付,主要是社会保障支出,维持或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有助于稳定社会和增加消费。五是增加财政担保贷款或财政贴息贷款,通过财政担保或贴息贷款支持出口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企业发 展,以增加供给,缓解结构性失业的矛盾等。 扩张性货币政策,一是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二是配合财政公债政策,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中央银行买进公债,扩大货币供给量。三是银行贷款向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鼓励出口,扩大出口企业生产,增加就业机会。四是增加消费信贷,促进有增长潜力的产业迅速地将潜在的需求变为现实的需求。五是适度偏紧财政政策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激活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和信托市场,通过金融市场开放和发展增加投资渠道,将更多的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境外存款”,是指在中国国境、边境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存款。“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继承遗产、合法的劳动报酬等,不按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特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如果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不明知,或准备申报而暂未申报等,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三)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外汇的管制。 (四)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所谓“依照国家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谓“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入境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地区的银行或其他国家银行。 犯罪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楷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涉外公务活动中,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在国内外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的赃款存入镜外,隐瞒不报,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使国家损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存款",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人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因此,这里讲的"存款",是指外汇,而不是指人民币,因为人民币不能在外国自由兑换。存款的来源,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此,本罪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则不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16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所以,即使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没有申报的义务,均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先有在境外存款的行为,并且明知国家的申报规定,然后有意隐瞒拒不申报。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规定不明知,在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没有申报的,或者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未及时申报的,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对国家的不信任,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 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2.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银行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确实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臣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 处罚隐瞒境外存款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朗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轻”是指在境存款数额较小,案发后主动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等情节。 应该注意,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纯正不作为犯,即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犯罪,而且只能由不作为构成。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相关案例张伟民,因贪污、受贿被人举报后,检察院查出他的家庭资产竟然高达2800余万,其中各类房产有18套之多,存款有1千多万元。他对自己1千多万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日前被法院以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予以追缴非法所得和赃款、赃物。嘉定检察院在查处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张伟民在担任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于2002年至2005年间,以其妻潘学华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有253.49万元港元。在每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过程中,张伟民均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故意隐瞒其在香港的存款事实,且其不能说明收入的正当来源。本案也是上海市首例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而判罚的案例。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demo2.cltech.cn/twhl/ShowClass.asp?ClassID=5152、http://www.btjcy.wuxi.gov.cn/html/2006/02/20060222101953-1.htm3、http://www.lawyerzhu.cn/law_criminal/395.2.htm4、http://news.sohu.com/20070410/n249320507.shtml
是指在一个预算年度里,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在总量上基本相等、结构上合理协调。保持预算收支平衡,严格控制财政赤字是保证国民经济供求总量平衡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各级预算都应当保持收支平衡。
经常账户(即“经常项目”):指本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非贸易往来和无偿转让三个项目。 经常账户赤字指一个国家的进口额大于其出口额的情况。
预算收入指在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我国预算收入的基本形式包括:税收、上缴利润、规费及公债等。 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各项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政府收费和其他收入。其中,税收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财政范畴,也是目前世界各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目前来自税收的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财产和行为课税。
简介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度、纪律的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将储户的资金按时入帐,不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非法使用,也不准非法拆借、放贷。这是法律对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以保证储户利益不受损害。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储蓄、贷款发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等的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不将储户的资金入帐的行为; 2、有利用未入帐的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 3、达到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 借、发放贷款罪,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为谋取私利而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的规定,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