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通常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须特别约定。此外,公众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妨碍通行、阻塞道路、失去舒适环境和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及其广泛,既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可以承保家庭或个人纯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保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
概念 在期货交易中通常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看涨行情做多头(买方),另一种是看跌行情做空头(卖方)。无论是做多或做空,下单买卖就称之为"开仓"。 开仓量的设定 作为单一的入场机会对待,同时假设前提是有一定充裕的资金量,可以进行仓量的调配。开仓量的设定存在不同的方法:1、主观设定;2、根据设定的单一买卖资金使用量来决定介入的数量;3、根据风险容忍度(止损金额)来决定介入数量。这里赞同第三种方式,即根据风险容忍度和止损空间的大小来决定开仓数量。 相关链接 经济学 财务 银行 债券 结算 商务
平仓盈亏(Offset Gain And Loss) 什么是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相对。期货交易者在实际平仓时所发生的损益。 平仓盈亏的分类分为即日平仓盈亏和延至平仓盈亏。即日平仓盈亏指当日开仓并平仓的盈亏,延至平仓盈亏指以前开仓当日平仓的盈亏。 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其计算公式如下: 即日平仓盈亏=(平仓价-开仓价)×平仓量 延至平仓盈仓=(平仓价-上日结算价)×平仓量 当卖出平仓时,上述公式正数为盈利,负数为亏损;当买入平仓时则相反。计算投资收益时应将上述平仓盈亏减去交易佣金等。 相关词条 管理理论 管理软件 西方经济学 期货 国际金融 MBA 经济学派 股票 银行 保险 人力资源 经济学家 基金 财政 贸易 参考资料 1.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 2.和讯网:http://www.hexun.com/ 3.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信诚人寿 信诚人寿 中国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于2000年10月13日,在广州组建中国第一家中英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信诚人寿,初始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并于2006年增至11亿元人民币。 2003年8月,信诚北京分公司正式开业,成为京城第一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 2004年9月,信诚苏州分公司正式开业,成为江苏省第一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 2005年3月,信诚人寿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武汉地区筹备。 2005年5月,信诚人寿上海分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正式对外营业。 2005年3-6月,信诚人寿佛山、东莞、中山、深圳营销服务部先后正式对外营业。 2005年12月,信诚人寿武汉分公司举行盛大开业庆典。 成立五年多来,我们积极开拓市场,使信诚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迅速提高,市场 份额不断地扩大,截至2005年底信诚的累计实收保费达24.04亿元人民币。我们未来十年的目标是完成中国主要省份的业务拓展,成为集实力、活力和魅力于一身的寿险公司。 董事长: 李恒勋 公司荣誉: 2006-03-31 我司CEO荣获“2005年中国保险业年度人物”称号 2006-03-10 我司当选“2005年度最受信赖的外资寿险公司” 2005-12-21 我司首席执行官谢观兴先生荣获“2005年度中国金融年度风云人物”的奖项 2005-12-20 我司获选2005年“中国十大最受赞赏的保险公司” 2005-12-14 我司荣获广州市红十字会授予的荣誉证书 2005-01-15 谢观兴首席执行官荣获第一位“荣誉院士”资格 2005-01-14 广州市红十字会授予我司“爱心单位”称号 2004-06-18 谢观兴首席执行官当选由搜狐财经与南方周刊共同举办的“十大金融排行榜”第五名 2004-05-28 信诚人寿当选“2004中国最具发展潜力五大寿险公司”
出口押汇保险 出口押汇保险(Negotiating Under documents Insurance) 出口押汇保险是保证出口押汇申请人(出口商)偿还被保险人(押汇银行)押汇项下应付款项的一种保证保险。该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为已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商按下列方式提供的出口押汇: 1. 承兑后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出口押汇; 2. 跟单托收项下单据的出口押汇(D/A,D/P); 3. 由买方银行或买方政府担保的出口押汇; 4. 经保险人特别批准的OA项下的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保险具有还款担保的性质。只要被保险人(押汇银行)正常履行出口押汇保险单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当押汇发生损失时,无论出口押汇申请人在信用险项下是否违约,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出口押汇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所还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服务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它所制定的一套制度规则为整个期货市场提供了一种自我管理机制,使得期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以实现。 主要职能 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 期货交易所 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相关规则;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 监控市场风险;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发布市场信息; 监管会员的交易行为; 监管制定的交割仓库。 组织结构 期货交易所按照其组织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类型。两者都是采用会员制度,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非营利性的,而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结构是由会员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业务管理部门四部分构成。其中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专业委员会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并对理事会负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交易所的各项日常工作。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机构四部分构成。其各部分构成和相互制衡关系与一般的公司企业的治理结构类似。 起到的作用 (1)统一制订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的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期货交易所 (2)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规范交易行为。 (3)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同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等,并提供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4)为交易双方提供履约及财务方面的担保。期货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都是以期货交易所为对手的,不必考虑真正的成交对手是谁。这是由于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5)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把场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众,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6)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如向会员追缴和清退保证金、收取交割货款和提货单(仓单)等。 (7)为期货交易提供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和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如先进的通讯设备等。 近况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多次的合并和重组。如今最有影响力的期货交易所包括:(1)美国市场以芝加哥和纽约为主: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以农产品和国债期货见长)、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以畜产品、短期利率欧洲美元产品以及股指期货出名)、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以指数期权和个股期权最为成功);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以石油和贵金属最为出名)、国际证券交易所(ISE:新兴的股票期权交易所)。2006年10月,CME和CBOT宣布了80亿美金的合并计划,如果合并成功,CME集团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2)欧洲市场主要是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主要交易德国国债和欧元区股指期货)和泛欧交易所【1】(Euronext:主要交易欧元区短期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等),另外还有两家伦敦的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主要交易基础金属)、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主要交易布伦特原油等能源产品)。(3)亚太期货市场以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亚、中国的内地以及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主。日本期货市场主要包括以东京工业品交易所(主要是能源和贵金属期货)、东京谷物交易所(主要是农产品期货)等为主的商品交易所,以及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大阪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日经225指数期货)和东京金融交易所(主要交易短期利率期货)为主的金融期货交易所。韩国期货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最著名的是韩国交易所集团下的KOSPI 200指数期货与期权,交易量近几年名列全球第一。新加坡交易所集团下的期货市场上市的主要是离岸的股指期货,如摩根台指期货、日经225指数期货等。印度主要期货品种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和个股期货以及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澳大利亚期货市场主要是当地的股指和利率期货。中国内地目前有上海期货交易所(主要交易金属、能源、橡胶等工业品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大豆、玉米等农产品期货)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小麦、棉花、白糖等农产品期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将上市金融期货品种,首先将上市沪深300股指期货。香港地区的期货市场主要是以香港交易所集团下的恒生指数期货、H股指数期货为主。台湾地区的期货市场主要包括在台湾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与期权。(4)中南美及非洲期货市场中南美主要是墨西哥衍生品交易所(主要交易利率、汇率期货)和巴西期货交易所(交易各类金融和商品期货)。非洲期货市场主要是南非的证券交易所下属的期货市场,上市当地金融期货品种。--------------------------------------------------------------------------------【1】 2006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和泛欧证券交易所已达成涉及金额近78亿美元的合并协议。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生产在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意外事故等风险时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服务。保险标的包括种植业中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等;养殖业中的牲畜和家禽,比如奶牛、生猪、鸡、鸭等。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类。
法律性质 期货交易系统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 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 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 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 主要当事人 股指期货1.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2.期货经纪商 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 3.期货投资者(客户) 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 关系问题 股指期货1.代理关系与行纪关系 期货交易纠纷主要是经纪公司与客户的纠纷,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对经纪公司与客户的关系有不同认识,以至在同一类案件中,有的以代理关系作出判决,有的则以行纪关系为基础来处理纠纷。在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看法。很多的学者和法院的同志都主张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代理关系,期货经纪公司一般也认为自己是客户的代理人。但是,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行纪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 第一,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制结构决定了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只能是行纪关系。只有期货交易所会员才能委派出市代表进场交易,众多的期货投资者和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只能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期货交易所的实际运作表明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在实际运作中,交易所会员都以结算所为交易的对方,结算所每日结算后,将结算报告书送达结算会员,并根据情况要求结算会员追加保证金。 第三,法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台湾《国外期货交易法》定义“期货经纪商”为“受期货交易人委托向国外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之行纪或居间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这两个特征足以说明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是行纪关系。 2.转代理与转行纪问题 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必然发生转代理与转行纪问题(暂撇开代理与行纪之争)。期货交易实践中的问题是,许多接受客户委托的期货经纪公司本身不是国外期货交易所会员,它们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也只能通过交易所会员。但这些期货经纪公司并未向客户说明这种情况,有的甚至故意隐瞒或谎称自己是国外期货交易所会员。如南京金中富期货交易纠纷中,金中富国际期货有限公司称自己通过其母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安家富能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直接进入美国、日本的期货市场。 3.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人的关系问题 这一问题涉及到因期货经纪人(称期货交易员更恰当,本文从习惯)操作失误给客户造成损失,应该由期货经纪公司还是由期货经纪人个人赔偿。一种观点认为经纪人是公司雇员,操作失误属职务行为,期货经纪公司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期货经纪公司在原则上对经纪人的过错并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纪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主张后一观点者认为,期货经纪公司与经纪人之间并非是一种单纯的雇佣关系,更多的则表现为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作为经纪人,一旦他的经纪人资格被认可后,他有权自主地选择从业的期货经纪公司。这种经纪人有权选择经纪公司的所谓“相对独立性”不能对抗《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及有关职务行为的民法理论、原则。这种“相对独立性”只是一种择业的自由,而与民事责任的分担没关系。 经纪人在选择经纪公司之前是“相对独立的”,但他一旦选定某个经纪公司从业,则成为经纪公司的一员,其操作行为属代表公司所为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归于经纪公司。正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取得从业资格后可以选择从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但一旦选定之后其失职所造成的客户损失,法律规定由事务所赔偿,没有理由在期货经纪人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关系问题上有任何特殊的规定。 欺诈问题 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