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英文全称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中文又译作“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在1933年创立,为了维护公众信心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作用在于为美国的储户提供存款保险机制。 如果会员银行发生破产或无法偿还债务的危机时,FDIC将为这个会员银行的每个储户提供最高限额为$100,000的存款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交强险并非不盈不亏,多数网民和机动车车主认为交强险的费率过高,属于暴利行业)。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或者Federal Reserve及非正式的Fed)简称美联储,是美国的中央银行。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由位于华盛顿特区的中央管理委员会和12家分布全国主要城市的地区性的联邦储备银行组成。伯南克为现任美联储管理委员会主席。 美联储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宪法大道的爱扣斯大厦 历史 美国最早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是1791年获批的美国第一银行和美国第二银行。1837年至1862年间的“自由银行时代”美国没有正式的中央银行,而自1862年至1913年间,一个(私营的)国家银行系统起到了这个作用。 美联储是由美国国会在通过欧文·格拉斯法案(Owen-Glass Act,又称联邦储备法案)的基础上建立的,由伍德罗·威尔逊总统于1913年12月23日签字。 角色及责任 美联储的主要任务是: * 管理及规范银行业 * 通过买入及售出美国国债来执行货币政策 * 维持一个坚挺的支付系统 ** 美联储不能发行美国国债 其他任务包括: * 经济教育 * 社会超越 * 经济研究 组织构成 美联储包括一个管理委员会。七名委员会成员由美国总统指定并由议会通过。成员任期14年,并且不能连任。一个成员可以在本身任期之余接任另一个成员剩余的任期。联邦开放市场委员会由七名委员会成员和5名联邦储备银行的代表组成。来自第二区纽约的代表是永久成员,其他银行成员以两年或三年为限轮值代表席位。现任美联储管理委员会成员为: * 本·伯南克,主席 * 小罗杰·富古森, 副主席 * Susan Schmidt Bies * Mark W. Olson * Donald L. Kohn 美联储总部在爱扣斯大厦 利率 美联储基本上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操控联邦基金利率又称隔夜利率来贯彻货币政策。这是一个银行互相支付过夜借款利息的利率。其交替影响最低贷款利率后者通常高于联邦基金利率大约3个百分点。最低贷款利率是银行向其最好客户提供贷款的利率。 低利率通过降低借贷成本来刺激经济活性,使顾客和企业采购和建设更加轻松。高利率通过增加借贷成本来放慢经济发展。(详见货币政策) 美联储通常每次调整联邦基金利率0.25或0.50个百分点。从2001年初到2003年中,美联储13次降低利率,从6.25%一直到1.00%,以应付不景气。2002年11月,利率被降至1.75,许多利率都低于通货膨胀率。2003年6月25日,联邦基金利率被降至1.00%,自1958年来的最低值,当时的过夜利率平均为0.68%。从2004年6月末开始,美联储开始提升目标利率以回应对过于活跃的经济带来的日益增长的通货膨胀的可能的关心。例如2004年12月,利率随着一系列的微小提升而到了2.25%。 五十年来联邦基金利率图解 储备银行 由国会组建的12个联邦储备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心银行系统的操作力量,其组成形式更像一个私营公司——很有可能引起对其“所有权”概念的混淆。例如:储备银行向成员银行发行股票。然而,拥有储备银行股票完全不同于拥有私营公司股票。储备银行不是为了赢利而运作,根据法律拥有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是成为其系统成员的必要条件。股票不可以被出售、交易或者作为贷款抵押;根据法律,红利每年被控制在6%以内。 支付给成员银行的红利被认为是对美联储持有的成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不支付利息的部分补偿。根据法律,美国银行必须维持一定的部分准备金,其中大部分保存于美联储的帐户上。美联储不向这些基金支付利息。 美联储1913年遵照“联邦储备法案”建立,后者“建立了一个新的中央银行系统用以增加国家金融系统的灵活性和实力”。这个立法提供了一个包括十二个地区性储备银行和七个成员的管理委员会的系统。所有的国家银行必须加入这个系统,其他的银行也可以加入。储备银行1914年11月开始营业。国会制造美联储纸币并以弹性货币补给供应整个国家。纸币发行给储备银行并后续传输到其它银行机构且与社会需要保持一致。 联邦储备区域 谁拥有美联储? 美联储声称没有人拥有它——它是一个政府部门内部的独立实体。美联储服从于包括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和隐私法(Privacy Act)在内的覆盖联邦机构而不是私营公司的法律;同时国会给予美联储自治的权利以保证其独立于政治压力之外行使职责。美联储的三个部分中的每一个——管理委员会、地区性储备银行和联邦开放市场委员会——都独立于联邦政府之外运作以行使其核心职能。一旦一个委员会成员被委任,他或她可以像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独立,虽然任期短些。 政府影响 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美联储从美国国会获得权利。它被看作是独立的中央银行因其决议无需获得美国总统或者立法机关的任何高层的批准, 它不接受美国国会的拨款,其成员任期也跨越多届总统及国会任期。其财政独立是由其巨大的赢利性保证的,主要归功于其对政府公债的所有权。它每年向政府返还几十亿元。当然,美联储服从于美国国会的监督,后者定期观察其活动并通过法令来改变其职能。同时,美联储必须在政府建立的经济和金融政策的总体框架下工作。 货币发放和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 货币发放:通过商业和中心银行规范经济体的货币发放。 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银行只保留部分存款以满足支出,而将其余的借出获取利息收益用以支付存款人利息及使银行所有者获取收益的常见银行实践。 批评 对美联储的总体上的批评包括对中央银行系统本身的批判,例如其对银行业的联盟操作及发行货币的垄断。对其具体的批判包括其非法获利及引发通货膨胀。 参见 * 中央银行 * 贴现窗口 * 经济报告 * 联邦储备银行 * 政府债务 * 货币市场 * 联邦基金 * 回购协议 * 货币供应 * 公开市场操作 外部链接 * 美联储的管理层 (http://www.federalreserve.gov/)
未平仓合约 未平仓合约Open Interest Wei pingcang heyue 在期货或期权市场,未平仓合约是指市场结束一天交易时,未被“结束掉”的单边买或卖的合约数量。一张期货合约被“结束掉”,可以是因为合约到期、完成商品交割,或是以反向的操作结束责任,这称之为平仓。期权合约“结束”,则可以是因为合约到期、持有人执行权利或以反向操作结束责任。未平仓合约是分析期货及期权市场的重要参考数据之一。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 第 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第六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 (三)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 (五)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第八条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1、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 2、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4、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6、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五)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六)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应由该分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 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 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 (一)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 (二)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 (三)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 (四)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 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第十一条银行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增加业务品种申请; (二)增加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拟增加业务的定义; 2、拟增加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开办该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 (三)申请增加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对银行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申请增加适用审批制的新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 银行根据第十条增加适用备案制的新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行。 第十三条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三章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 第十七条银行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第十八条银行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 第十九条银行应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 第二十条银行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力量,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银行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三)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 (四)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 (五)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 (六)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第二十九条对境内银行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的,或境外机构申请在境内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对适用本办法的银行机构通过其他公用信息网或专用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准入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票 乘做飞机的凭证,实名制,购买机票的人需要向订票单位提供乘机人的姓名和证件号。退票费按不同航空公司的不同折扣的机票制定。 一.购票注意事项 1.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在网上预订机票,须注意查看网站上是否具备工商局颁发的网上电子标识,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ICP证号,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颁发的国际航协执照号。 注意:许多不具备航空客运业务代理权的公司和私人在网上招揽机票业务,也有许多游商在大街上散发机票小广告/名片。不具备航空客运业务代理权的游商一般仅仅公布电话,大部分是手机电话或呼机,不公布公司名称,营业地址,一般采用在使馆区等处散发小传单广告的方式,正规的经营航空客运代理业务的旅行社或票务代理公司除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IATA执照号码。 B.具有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航空客运代理业务的许可。只有国内客票代理权的公司不可经营国际票务业务。 C.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民航预订终端系统。 D.具有经过民航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培训合格的票务专业人员。 2. 为保证查到正确的票价,请询价时告知准确的去程、回程日期,并要求书面确认报价。 3. 航空公司会不时推出促销价格和有关信息,敬请经常留意'最新消息'栏目。 4. 为避免机位紧张时订不到座位,最好尽可能提前将机位订好。预订机位是不收费的,届时如决定不购票可通知订票取消。 5. 很多便宜的价格都有限制条件,敬请留意。 6. 请注意您的旅行日期应在证件与签证的有效期内。 7. 请注意您提供的旅客姓名应与护照(身份证)上的拼写相同。 8. 请注意在航空公司的最后出票时限前购票,以免座位被取消。 9. 旅客中如有儿童或婴儿请告知出生日期。 10.其它事项请参照《民航客运规则》。 二.什么是正价票与特价票? 1. 正价票 指旅客购买的是航空公司正常票价,允许进行签转和更改,一年有效。此类价格高于特价票。 2. 特价票 指旅客购买的是航空公司特殊优惠票价,不允许签转,有很多限制条件,有效期各异,但较便宜。 三.航空公司的票价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航空公司票价一般分为头等舱、公务舱和经济舱三种等级。 每种等级又按照正常票价和多种不同特殊优惠票价划分为不同的舱位代号。头等舱代号一般为F,A;公务舱代号一般为C,D等等。经济舱的代号,如:有的航线经济舱划分为Y、M、L、K、T五种代号,代表不同的票价,分别拥有不同的座位数量,世界上各个航空公司一般均自行定义使用那些字母作为舱位代号,在舱位代号上无统一的规定。旅客只要预订上了规定的舱位,就可使用规定的价格。 四.什么是单程票与往返票? 单程票:指点到点去程票。 往返票:指点到点来回程票。 机票改期:是指将目前机票上的航班更改成其他日期或时间的航班,更改时可以更改航班号,但是不能变更航空公司,如变更航空公司就属于签转。改期时要求机票折扣相同才可更改。 机票签转:是指购买机票后,更改乘坐的航空公司,比如票上是海航的航班,客人要改到国航,就属于签转,一般国内机票只有不打折机票可以签转,签转时需要先去当前承运航空公司柜台办理签转签章,然后再去新承运航空公司办理手续。 五.什么是OPEN票? 往返票回程不定日期为OPEN票,回程机票上标记为OPEN字样。客人在国外订好日期后到航空公司贴更改日期条。此种机票虽然较自由,购买时回程在有效期内可以不定日期,但风险较大,可能会遇到希望预订的日期订不上机位或订不上同机票上舱位等级一致的机位的情况,特别是在航线旺季时经常整月订不到机位。一旦发生上述情况,旅客往往或滞留境外或补交差价购买高舱位机票或另购其它航空公司的机票返回,经济上损失较大。因此在您选择OPEN机票时,请慎重考虑。... 客人如想购买此种机票,应向机票代理处事先声明,并问清是否免费改期,因为大多数优惠机票是不允许回程OPEN的,改期往往也要收费。 六.什么是机票的最短、最长停留期限? 很多特惠国际机票均要求客人的旅行日期满足最短、最长停留期限的限制,这是指: 最短停留期:客人必须在目的地停留的最短天数。 最长停留期:客人可以在目的地停留的最长天数。 除此以外,有的票价还对出发、往返是周中还是有周末有要求。 七.什么是'不可签转、不可改期、不可退票'? 很多特惠国际机票有一些限制条件,常见有: 不可签转:指出票后不能更改航空公司。 不可改期:指出票后不能更改出发或回程日期。(具体依照航空公司规定) 不可退票:指出票后不能退回程票或全部机票。(具体依照航空公司规定) 八.什么是最后出票时限? 对于旅客所预订的机位,航空公司规定了一定的出票时限,超过规定的时限,座位将被航空公司取消。注意出票时限遇上周末/节假日时,出票时限须提前到周末/节假日之前。对于这一时限,不同的航空公司有各自的规定,有要求预订后多少天内必须完成付款出票的(如常见的预订后14天内)、有起飞前14天必须完成付款出票的、还有“随订随售”的(即要求订妥座位后立即完成付款出票,如不出票,航空公司不保留座位)。 九.什么是机票的再确认手续? 按照国际航空惯例,对于往返和联程机票,如果在某地停留时间超过72小时,无论是否已订妥后续航班机位,客人均需要提前至少72小时在该地办理后续航班的机位再确认手续。一般方法是:打电话给航空公司告知是否按时乘坐后面航班继续旅行。否则,航空公司有权取消机位。 十.什么是国际机票的机场税? 国际机票的机场税是国外机场收取的税费,要求旅客在购票时一起付清。具体的税项及金额打印在机票上做为凭据。 旅客最好在询价时问明报价是否含机场税并要求书面确认报价。 大型宽体飞机:座位数在200以上,飞机上有双通道通行 747 波音747载客数在350-400人左右(747、74E均为波音747的不同型号) 777 波音777载客在350人左右(或以77B作为代号) 767 波音767载客在280人左右 M11 麦道11载客340人左右 340 空中客车340载客350人左右 300 空中客车300 载客280人左右(或以AB6作为代号) 310 空中客车310载客250人左右 ILW 伊尔86苏联飞机载客300人左右 中型飞机:指单通道飞机,载客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M82/M90 麦道82 麦道90载客150人左右 737/738/733 波音737系列载客在130-160左右 320空中客车320载客180人左右 TU54苏联飞机载客150人左右 146英国宇航公司BAE-146飞机载客108人 YK2 雅克42苏联飞机载客110人左右 小型飞机:指100座以下飞机,多用于支线飞行 YN7 运7国产飞机载客50人左右 AN4 安24苏联飞机载客50人左右 SF3 萨伯100载客30人左右 ATR 雅泰72A载客70人左右 世界上现有主要机型: 美国波音商用飞机制造公司、欧洲空中客车工业公司、美国麦克唐纳.道格拉斯公司。1996年底,波音公司已同麦道合并。 波音系列:波音707、波音727、波音737、波音747、波音757、波音767、波音777 。 空中客车系列:A-300、A-310、A-320、A-330、A-340。 麦道系列:MD-80、MD-81、MD-82、MD-83、MD-87、MD-88、MD-11。 此外,还有俄罗斯制造的图-154、图-154M型,前苏联生产的伊尔-18、伊尔-86、雅克-42、安-30,英国制造的英航-146(BAE-146)、肖特-360, 荷兰的福克-100,以及中国制造的运-7、运-8、运-10、运-11、运-12等型飞机。 十一、什么是OPEN机票 往返票回程不定日期为OPEN票,回程机票上标记OPEN字样。旅客在国外订好回程日期后到航空公司确认。旅客如想买此种机票,应向机票代理人事先声明,并问清是否免费改期,因为大多数优惠机票是不允许回程OPEN的,改期往往也要收费。
网上银行 网络银行 是支持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虚拟银行。在工行,建行,农行……各营业厅均可办理。目前世界上最流行的网络银行主要有6种:alertPay、LR、Paypal、Moneybookers、E-Gold以及支付宝,目前最流行的网络支付形式主要有6种:Paypal、支付宝、AlterPay、Moneybookers、Liberty Reserve、E-Gold和开联支付。站长罗列的顺序看起来是按照方便程度排列,但实际上现实应用的情况恰好相反。Paypal激活简单,可以用国内银行激活,不激活也可以收款,不过有金额限制。其次AlterPay、Moneybookers和Liberty Reserve付款较容易为大家所接受,只要你注册时用正确的英语写好地址便可以了。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帐、跨行转帐、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