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消费 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也就是常住单位为满足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本国经济领土和国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非常住单位在本国经济领土内的消费支出。最终消费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
简介 最小二乘法公式 ∑(X--X平)(Y--Y平) =∑(XY--X平Y--XY平+X平Y平) =∑XY--X平∑Y--Y平∑X+nX平Y平 =∑XY--nX平Y平--nX平Y平+nX平Y平 =∑XY--nX平Y平 ∑(X --X平)^2 =∑(X^2--2XX平+X平^2) =∑X^2--2nX平^2+nX平^2 =∑X^2--nX平^2最小二乘公式(针对y=ax+b形式) a=(NΣxy-ΣxΣy)/(NΣx^2-(Σx)^2) b=y(平均)-ax(平均)最小二乘法 在我们研究两个变量(x, y)之间的相互关系时,通常可以得到一系列成对的数据(x1, y1),(x2, y2).. (xm , ym);将这些数据描绘在x -y直角坐标系中(如图1), 若发现这些点在一条直线附近,可以令这条直线方程如(式1-1)。 Y计= a0 + a1 X (式1-1) 其中:a0、a1 是任意实数 为建立这直线方程就要确定a0和a1,应用《最小二乘法原理》,将实测值Yi与利用(式1-1)计算值(Y计=a0+a1X)的离差(Yi-Y计)的平方和〔∑(Yi - Y计)²〕最小为“优化判据”。 令: φ = ∑(Yi - Y计)² (式1-2) 把(式1-1)代入(式1-2)中得: φ = ∑(Yi - a0 - a1 Xi)2 (式1-3) 当∑(Yi-Y计)²最小时,可用函数 φ 对a0、a1求偏导数,令这两个偏导数等于零。 (式1-4) (式1-5)亦即 m a0 + (∑Xi ) a1 = ∑Yi (式1-6) (∑Xi ) a0 + (∑Xi2 ) a1 = ∑(Xi, Yi) (式1-7) 得到的两个关于a0、 a1为未知数的两个方程组,解这两个方程组得出: a0 = (∑Yi) / m - a1(∑Xi) / m (式1-8) a1 = [∑Xi Yi - (∑Xi ∑Yi)/ m] / [∑Xi2 - (∑Xi)2 / m)] (式1-9) 这时把a0、a1代入(式1-1)中, 此时的(式1-1)就是我们回归的元线性方程即:数学模型。 在回归过程中,回归的关联式是不可能全部通过每个回归数据点(x1, y1、 x2, y2...xm,ym),为了判断关联式的好坏,可借助相关系数“R”,统计量“F”,剩余标准偏差“S”进行判断;“R”越趋近于 1 越好;“F”的绝对值越大越好;“S”越趋近于 0 越好。 R = [∑XiYi - m (∑Xi / m)(∑Yi / m)]/ SQR{[∑Xi2 - m (∑Xi / m)2][∑Yi2 - m (∑Yi / m)2]} (式1-10) * 在(式1-1)中,m为样本容量,即实验次数;Xi、Yi分别任意一组实验X、Y的数值。微积分应用课题一 最小二乘法 从前面的学习中, 我们知道最小二乘法可以用来处理一组数据, 可以从一组测定的数据中寻求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 这种函数关系称为经验公式. 本课题将介绍最小二乘法的精确定义及如何寻求 与 之间近似成线性关系时的经验公式. 假定实验测得变量之间的 个数据 , , …, , 则在 平面上, 可以得到 个点 , 这种图形称为“散点图”, 从图中可以粗略看出这些点大致散落在某直线近旁, 我们认为 与 之间近似为一线性函数, 下面介绍求解步骤. 考虑函数 , 其中 和 是待定常数. 如果 在一直线上, 可以认为变量之间的关系为 . 但一般说来, 这些点不可能在同一直线上. 记 , 它反映了用直线 来描述 , 时, 计算值 与实际值 产生的偏差. 当然要求偏差越小越好, 但由于 可正可负, 因此不能认为总偏差 时, 函数 就很好地反映了变量之间的关系, 因为此时每个偏差的绝对值可能很大. 为了改进这一缺陷, 就考虑用 来代替 . 但是由于绝对值不易作解析运算, 因此, 进一步用 来度量总偏差. 因偏差的平方和最小可以保证每个偏差都不会很大. 于是问题归结为确定 中的常数 和 , 使 为最小. 用这种方法确定系数 , 的方法称为最小二乘法. 由极值原理得 , 即 解此联立方程得 (*) 问题 I 为研究某一化学反应过程中, 温度 ℃)对产品得率 (%)的影响, 测得数据如下: 温度 ℃)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得率 (%) 45 51 54 61 66 70 74 78 85 89 (1) 利用“ListPlot”函数, 绘出数据 的散点图(采用格式: ListPlot[{ , , …, }, Prolog->AbsolutePointSize[3]] ); (2) 利用“Line”函数, 将散点连接起来, 注意观察有何特征? (采用格式: Show[Graphics[Line[{ , , …, }]] , Axes->True ]) ; (3) 根据公式(*), 利用“Apply”函数及集合的有关运算编写一个小的程序, 求经验公式 ; (程序编写思路为: 任意给定两个集合A (此处表示温度)、B(此处表示得率), 由公式(*)可定义两个二元函数(集合A和B为其变量)分别表示 和 . 集合A元素求和: Apply[Plus,A] 表示将加法施加到集合A上, 即各元素相加, 例如Apply[Plus,{1,2,3}]=6;Length[A]表示集合A 元素的个数, 即为n; A.B表示两集合元素相乘相加;A*B表示集合A与B元素对应相乘得到的新的集合.) (4) 在同一张图中显示直线 及散点图; (5) 估计温度为200时产品得率. 然而, 不少实际问题的观测数据 , , …, 的散点图明显地不能用线性关系来描叙, 但确实散落在某一曲线近旁, 这时可以根据散点图的轮廓和实际经验, 选一条曲线来近似表达 与 的相互关系. 问题 II 下表是美国旧轿车价格的调查资料, 今以 表示轿车的使用年数, (美元)表示相应的平均价格, 求 与 之间的关系.使用年数 1 2 3 4 5 6 7 8 9 10平均价格 2651 1943 1494 1087 765 538 484 290 226 204 (1) 利用“ListPlot”函数绘出数据 的散点图, 注意观察有何特征? (2) 令 , 绘出数据 的散点图, 注意观察有何特征? (3) 利用“Line”函数, 将散点 连接起来, 说明有何特征? (4) 利用最小二乘法, 求 与 之间的关系; (5) 求 与 之间的关系; (6) 在同一张图中显示散点图 及 关于 的图形.思考与练习 1. 假设一组数据 : , , …, 变量之间近似成线性关系, 试利用集合的有关运算, 编写一简单程序: 对于任意给定的数据集合 , 通过求解极值原理所包含的方程组, 不需要给出 、 计算的表达式, 立即得到 、 的值, 并就本课题 I /(3)进行实验. 注: 利用Transpose函数可以得到数据A的第一个分量的集合, 命令格式为: 先求A的转置, 然后取第一行元素, 即为数据A的第一个分量集合, 例如 (A即为矩阵 ) = (数据A的第一个分量集合) = (数据A的第二个分量集合) B-C表示集合B与C对应元素相减所得的集合, 如 = . 2. 最小二乘法在数学上称为曲线拟合, 请使用拟合函数“Fit”重新计算 与 的值, 并与先前的结果作一比较.
银行介绍基本介绍 伊斯兰发展银行总行设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吉达市。行长穆罕默德·阿里。银行成员 该行始建时有22个成员国,均系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成员,后发展到44个成员国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2009年银行的成员包括50个国家。成员的基本条件是,预期的成员国必须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成员,愿支付应付的银行资本份额并愿意接受和遵守伊斯兰银行管理者委员会的条款和决议。权力机构设置 银行设理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一般由各成员国财政部长担任: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指导日常工作;银行行长任期5年。宗旨 为各成员国之间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开发项目,加强生产资料的交流提供资金,以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非成员国的穆斯林地区提供资助。银行资本 1992年6月,审定的银行资本还是20亿伊斯兰第纳尔。从1992年7月开始,在管理者委员会的决议後,该数位变成了60亿伊斯兰第纳尔,除以600000个股,每股价值10000伊斯兰第纳尔。按照特定的付款时间表应付的认购的股本也变成了40亿伊斯兰第纳尔而且是自由可兑换的货币。(伊斯兰第纳尔的价值相当於一个SDR,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银行收入 伊斯兰发展银行的2007年年鉴表明,收入增长率是58%,金额是9850万美元,主要来自各国捐助;此外,伊斯兰银行股票上市以来,销售额迅速上升,2007年增长了将近2亿美元,股票的总数已经伊斯兰发展银行超过46亿美元。伊斯兰发展银行对非穆斯林国家的穆斯林社会的援助一视同仁,因为他们属于穆斯林社会“稳麦”不可分割的部份,穆斯林是一家人。IDB对世界各地60多个伊斯兰教育和文化发展项目给予赞助、乜贴(施舍)、奖学金等,总共有513个项目,总金额达到1.72亿美元。发展研讨会议 伊斯兰发展银行于2008年12月16日在沙特阿拉伯吉达市举行三天伊斯兰世界金融发展研讨会,伊斯兰国家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应邀参加会议,讨论伊斯兰国家在国际金融风暴中的局势和未来发展策略。发展银行总裁艾哈麦德·阿里博士在最后一天闭幕式上说,由于伊斯兰金融体制与西方银行制度轨道不同,金融危机没有影响到伊斯兰银行的资产和投资,对于未来的发展,穆斯林必须向教育大力投资,提高民族素质和世界竞争能力。银行历史 1973年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发起,经伊斯兰国家财政部长会议决定建立,于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营业。经营原则 根据《古兰经》和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银行正式宣布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伊斯兰发展银行金融活动方式遵循三条原则: (1)穆沙拉卡(Musharakah),即规定以参予股份的方式,资助某方合作实施发展项目,某方有权逐渐购买银行的股份。在此情况下银行与某方的股份均有利润,其利率由协议规定。 (2)穆达拉巴(Mudarabah),即规定银行向某方提供贷款,而某’方则提出筹备项目,其利润和亏损按协议双方进行分摊。 (3)穆拉巴哈(Murabahah),即规定银行给某方资助贸易时,发放实物贷款或代购商品,通过标高价格进行结算获得收入。凡提供的贷款,只按贷款数额向借贷一方收年率为2.5%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用和通货膨胀的差额。 伊斯兰发展银行的支付单位采用记账第纳尔(即货币单位),其法定固定资本约20亿第纳尔(1981年约合23.3亿美元),该行规定,各成员国须在4年内提供至少250万美元的资金。 伊斯兰发展银行与西方银行完全不同,不实行西方式的股东体制,而实行平等制度,没有控股的大财主。伊斯兰发展银行最大的股东是阿拉伯石油输出国:沙特阿拉伯(26%)、利比亚(16%)、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4%)、科威特(13%),该4国的认缴资本占全部资本的70.13%。该行的金融信贷活动除依靠固定资本外,其资金来源还包括由偿还贷款的现金、投资项目股份收入所构成的现金储存、各成员国征收的天课(穆斯林五功之一)等。资助活动 伊斯兰发展银行对非伊斯兰银行股东国的穆斯林团体也提供提款。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小区,在有必要时,可以向伊斯兰发展银行申请援助或贷款发展穆斯林小区项目。对各国的申请,在经过审理和评估之后,给予相应的必要支持,对某些重要和紧迫项目,伊斯兰发展银行可以最多承担到50%的经济责任,“鼓励当地人,筹措其余的部份,挖掘自己的经济潜力。” 伊斯兰发展银行在成立后的7年中,业务颠为8.8226亿美元,向20几个国家的46个项目提供了33.1013亿美元的贷款,对390个项目提供了2186万美元的资助。 1985年起,伊斯兰发展银行给中国新疆、宁夏等省(区)修建伊斯兰经学院提供了资助。2004年3月,伊斯兰发展银行将为其成员国提供4.24亿美元用于技术支持。纵览 当代伊斯兰国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建立的国际金融信贷机构,主要向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团体提供无息贷款,援助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专门金融机构。1973年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发起,经伊斯兰国家财政部长会议决定建立,于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营业。总行设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吉达市。现任行长穆罕默德·阿里。该行始建时有22个成员国,均系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成员,现发展到44个成员国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银行设理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一般由各成员国财政部长担任: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指导日常工作;银行行长任期5年。其宗旨是;为各成员国之间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开发项目,加强生产资料的交流提供资金,以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非成员国的穆斯林地区提供资助。根据《古兰经》和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银行正式宣布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其金融活动方式遵循三条原则:(1)穆沙拉卡(Musharakah),即规定以参予股份的方式,资助某方合作实施发展项目,某方有权逐渐购买银行的股份。在此情况下银行与某方的股份均有利润,其利率由协议规定。(2)穆达拉巴(Mudarabah),即规定银行向某方提供贷款,而某’方则提出筹备项目,其利润和亏损按协议双方进行分摊。(3)穆拉巴哈(Murabahah),即规定银行给某方资助贸易时,发放实物贷款或代购商品,通过标高价格进行结算获得收入。凡提供的贷款,只按贷款数额向借贷一方收年率为2.5%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用和通货膨胀的差额。该行的支付单位采用记账第纳尔(即货币单位),其法定固定资本约20亿第纳尔(1981年约合23.3亿美元),该行规定,各成员国须在4年内提供至少250万美元的资金。该行最大的股东是阿拉伯石油输出国:沙特阿拉伯(26%)、利比亚(16%)、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4%)、科威特(13%),该4国的认缴资本占全部资本的70.13%。该行的金融信贷活动除依靠固定资本外,其资金来源还包括由偿还贷款的现金、投资项目股份收入所构成的现金储存,各成员国征收的天课等。该行对非伊斯兰银行股东国的穆斯林团体也提供提款。该行在成立后的7年中,业务颠为8.8226亿美元,向20几个国家的46个项目提供了33。1013亿美元的贷款,对390个项目提供了2186万美元的资助。1985年起,该行给中国新疆、宁夏等省(区)修建伊斯兰经学院提供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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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500家金融机构信息监督员问卷调查汇总,2005年共受理企业信贷申请66万笔,金额4.1万亿元,通过系统查询,拒绝信贷申请1.8万笔,金额1040亿元,占申请贷款额的2.54%。 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企业征信系统升级工作,年底顺利实现主要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并在上海、天津、浙江、福建四省市提供实时查询服务,近期将实现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运行。新系统实行全国集中建库,各金融机构一口接入,从而实现了全国所有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信息共享。新系统的数据采集项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现今状况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通过改进支付工具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信息创造条件;通过采集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协调,尽快采集税务、法院、环保等信息。同时,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服务范围,为企业之间商业交易服务,为金融监管、宏观调控服务,为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服务。 金融机构在受理企业贷款申请时,需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随着征信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征信系统在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市场发展,扩大信贷范围,促进消费增长;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改善金融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日益显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第二十五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第三十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三十一条 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第三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第四十三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开户登记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式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制。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 4 号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和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二○○五年九月五日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 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二)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使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制作方式、制作厂家及出版单位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报总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其核发人民币图样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 (二)使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须不低于25%。 第九条 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法人,应将使用人民币图样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简介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我国首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1987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总行设在上海。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银行境外上市第一股;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交通银行曾先后多次被世界权威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2006年列世界1000家银行一级资本最新排序第65位、资产排名第73位,荣获《欧洲货币》2006年度“中国最佳银行”称号。业务 交通银行厦门分行成立于1910年5月(清宣统二年),1993年重新开业。近年来,交通银行厦门分行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快发展为目标,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各项业务增长势头强劲,运行状况良好。部分业务如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太平洋卡全国通业务、公交IC卡自助充值业务、小区物业费代扣业务、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国际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仓储商品质押贷款业务、现金管理业务等在同业中已形成局部优势。营业网点 目前交通银行厦门分行的地址位于湖滨中路9号交通银行大厦。目前在岛内设有营业部和16家支行,在岛外设有海沧、同安和翔安3家支行。 厦门分行 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交通银行大厦 营 业 部 湖滨中路9号交通银行大厦一层 升平支行 思明区海后路29号 莲花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北路7号 金尚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金尚小区金民里28号 禾祥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599号 吕岭支行 思明区吕岭路96-98号 海天支行 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7号5-6单元 松柏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63号 开元支行 思明区禾祥东路57-59号 思北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10号104-105室 滨南支行 厦门石湖滨南路629号富山花园腾王阁 滨北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33号之8凤凰名都首层 湖里支行 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6号一层 大唐支行 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1号之一 前埔支行 文兴东路38-40号 江头支行 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09-279号 海沧支行 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301—303号汇得花园二期C栋 翔安支行 厦门市翔安区火炬产业区生活配套区春江里57号 同安支行 厦门市同安区银安大厦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