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4%,企业缴纳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企业缴纳工资基数的10%,个人生病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共同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3、失业保险 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x 0.5%,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1.5%。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领取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这些都是法定的。缴费比例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三险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支取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 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2、死亡待遇。 (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3, 尽量连续缴纳养老保险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医疗保险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保存凭证 三险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金 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3,期间死亡情况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三险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最短缴纳年限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你个人每月应缴纳的费用:养老保险:1300×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104元;医疗保险:1300×2%+3元=29元;失业保险:1300×0.5%=6.5元。应该从工资里扣除。至于退休时养老保险金会领取多少,这要看你所在的城市,在你退休前的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的工资是多少决定。国家规章制度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从1996年起,国家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此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个人帐户建立的规模、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1)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由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两部分组成。 (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比如原户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 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就很成问题,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没有联网,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就是说,如果你在北京市内,从一家单位换到另外一家单位工作,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是到其他省市工作的话,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是问题。
概念 三责险,全称: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三责险与车辆人身意外保险的区别 对比项目三责险车辆人身意外保险保障对象指定座位上的人员,为不确定的人。一般为确定的人事故范围使用车辆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有人身意外事故赔偿范围属于车主需要负担的丧葬费、伤亡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项目。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部分还包括紧急救援和费用垫付等增值服务。价格水平司机座位每万元约40元左右,其它座位每万元约25元左右。每万元约10元左右适合状况车辆经常由不同人员驾驶或搭载不同人员车辆主要由固定几个家庭成员使用
商品期货交易(Futures Trading) 什么是商品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Futures Trading)是指在商品交易所内,按一定规章制度进行的期货合同买卖。 商品交易所是一种有组织的市场,只限正式会员在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非会员拟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必须通过会员或委托经纪人办理。 商品交易所一般只进行期货交易,因此,又称期货市场。 交易所备有标准期货合同,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只需确定价格、交货月份和合同数目,其他条件均以标准合同的规定为准,买人或卖出的都只是一份或若干份期货合同,且在交割前,买方或卖方可以通过卖出或买人同等份数和相同交货期的合同,就可履行其合同义务,所以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易,并不发生实际货物的转移,故又被称之为“纸合同交易”。 商品期货贸易的内容和做法 在期货交易中,根据交易者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交易,一类为“买空卖空”,一类称为“套期保值”。 (一)买空卖空 买空又称多头期货(Long Futures)。是指投机商在行市看涨时,买进期货,待行市实际上涨后将期货回抛出售。 卖空又称空头期货(Short Futures)。是指投机商在行情看跌时,先抛出期货,在行情实际下跌时再补进期货。可见买空、卖空是从两次交易的价格涨落中追逐利润,是一种投机活动。 (二)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又称“海琴”(Hedging)。它是指在进行实物交易的同时,利用实际货物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的原理,来转移价格风险的一种做法。 基本做法是:在卖出(或买人)实际商品的同时,在商品交易所买人(或卖出)同等数量的期货。 套期保值可以分为卖期保值和买期保值。 应当指出,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十分复杂,实货市场的价格和期货市场的变动不可能始终是同步同向的,这必然使套期保值的实际效果受到影响。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会计术语英汉对照表 利奥·梅拉梅德 基本因素分析法 外汇衍生产品 大户报告制度 实物交割 常用会计分录大全 期货转现货 熔断制度 结算会员制度 能源期货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C) 关键字商品期货交易,Futures Trading.
[英] Zhonghang Samsung Insurance Co., Ltd. 公司简介: 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和三星集团 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是韩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在全球寿险公司中保费收入排名前列。三星生命在韩国寿险市场上占有40%的市场份额。在2003年美国《财富》500强排名前列,三星生命的销售额列第236位。2003年,三星生命的保费总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97亿美元和8.5亿美元。三星生命管理着一支韩国规模较大的代理人队伍,人均生产率高出行业平均水平20%。三星生命非常重视个性化的培训体系,拥有耗资1亿美元建立的亚洲最大的代理人培训中心之一,每次可培训1000人。三星生命在北京、纽约、洛杉矶、伦敦、东京、香港、曼谷等世界主要城市均设有代表处、投资公司和合资寿险公司等。 三星生命所属的三星集团是韩国最大的企业集团之一,业务涉及电子、金融、机械、化学等众多领域。2003年三星集团销售额约1,052亿美元,品牌价值高达108.5亿美元,在世界百大品牌中排名前列,连续两年成为成长最快的品牌。三星集团的金融业务除了人寿保险外,还从事财产保险、证券、信用卡、基金管理和信托投资等业务。
实物交割 一般来讲,期货交割的方式有两种: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进入交割期后,卖方提交标准仓单,买方提交足额货款,到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的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制度。虽然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这极少量的实物交割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系起来,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在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当由于过分投机,发生期货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格时,交易者就会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间进行套利交易。当期货价格过高而现货价格过低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商品。这样,现货需求增多,现货价格上升,期货合约供给增多,期货价格下降,期现价差缩小;当期货价格过低而现货价格过高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卖出商品。这样,期货需求增多,期货价格上升,现货供给增多,现货价格下降,使期现价差趋于正常。以上分析表明,通过实物交割,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得以实现相互联动,期货价格最终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使期货市场真正发挥价格晴雨表的作用。 实物交割的一般程序是: 卖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交易所指定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开具仓单,再经交易所注册后成为有效仓单,也可以在中场上直接购买有效仓单;进入交割期后,卖方提交有效仓单,买方提交足额货款,到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都有一定的罚则。买方在接到货物的一定时间内如果认为商品的数量、质量等各项指标不符合期货合约的规定,可提出调解或仲裁,交易所对此均有明确的程序和处理办法。 由于期货交易不是以现货买卖为目的,而是以买卖合约赚取差价来达到保值的目的,因此,实际上在期货交易中真正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并不多。交割过多,表明中场流动性差;交割过少,表明市场投机性强。在成熟的国际商品期货市场上,交割率一般不超过5%、我国期货市场的交割率一般也在3%以下。 相关词条 管理理论 管理软件 西方经济学 期货 国际金融 MBA 经济学派 股票 银行 保险 人力资源 经济学家 基金 财政 贸易 参考资料 1.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 2.和讯网:http://www.hexun.com/ 3.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股东介绍AXA安盛集团 AXA安盛是世界首屈一指的保险及资产管理机构,业务遍及全球57个国家,拥有216,000名员工,服务9,600万客户。2010年上半年,营业额(IFRS标准)达499亿欧元,主营业务利润(IFRS标准)达21亿欧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AXA安盛管理资产达10,890亿欧元。 AXA安盛是《财富》全球500强企业,创始于1816年。在2010年《财富》全球500强排名中,AXA安盛名列第九位。2008年和2009年曾蝉联《商业周刊》“世界最佳品牌100强”,并在2010年度“世界最佳品牌100强”榜单中高居保险业第一位。 20年来,AXA安盛始终坚持贡献中国市场的承诺,目前业务运营范围涵盖人寿保险(金盛保险)、财产保险(丰泰财产保险)、资产管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合资公司)、大型风险管理保障(AXA corporate solutions)和援助。在中国,AXA安盛的寿险业务由AXA安盛亚太控股集团参与管理,AXA安盛亚太控股集团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成立于1950年,是以金属、矿产品的开发、生产、贸易和综合服务为主,兼营金融、房地产、物流业务,进行全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1992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首批55家企业集团试点和7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之一。1999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被列入由中央管理的39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2007年,在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中,中国五矿被评为A级。2008年,位居世界500强企业第331位,其中在金属类企业排名第9位。2009年,中国五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总经营额268亿美元,营业收入1,730亿元。发展历程 2010年,金盛保险“360°私人理财需求分析”在由《理财周刊》主办的“2010上海保险行业(寿险)年度大奖”评选中摘得“2010上海保险行业专业价值服务年度大奖”称号 ;浙江分公司开业 ;扬州营销服务部开业 ;金盛保险荣登“2010中国最佳人力资源典范企业”榜单,成为保险业内唯一一家连续3次荣登“中国最佳100人力资源典范企业”榜单的公司;并荣获 “2010中国最佳企业文化典范”单项奖 ;金盛保险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70-5566)荣膺由中国电子商会呼叫中心与客户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CNCCA)颁发的“2010年度中国(亚太)最佳呼叫中心”大奖,成为寿险业内唯一一家荣获此项由国家工信部唯一认定的行业奖项的公司 ;在第五届上海优秀服务保险公司评选活动中,金盛保险“360°私人理财需求分析”等别具一格的个性化服务获得“最佳特色服务奖” 。 2009年,荣获“2009中国最佳100人力资源典范企业”;天津分公司开业 ;独有的AXA安盛“个人理财需求分析”建议模式,在第四届上海优秀服务保险公司评选活动中,获得“最佳客户服务创新奖”;在第三届“金理财”奖评选活动中,金盛保险私人理财中心荣获 “最佳理财中心”称号,成为业内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理财中心;启动全新品牌形象——“重新定义/引领标准”。 2008年,在2008(第二次)全国寿险客户满意度调研结果中,被评为近两年客户满意度提升最大的寿险企业之一;荣获“2008中国最佳100人力资源典范企业”和“人力资源十大单项奖”之“最佳绩效管理典范企业”;荣获“《华夏理财》总评榜”颁发的“2007年中国保险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之最具潜力奖”;辽宁分公司开业;江苏分公司开业,并将营销网点拓展至无锡、常州、苏州等地;在广东省营销网点拓展至东莞、佛山禅城;荣膺“中国杰出雇主2008(上海地区)” 。 2007年,上海私人理财中心成立,开创业内先河;在广东省营销网点拓展至佛山顺德、深圳;“全方位畅想退休计划”荣获第五届上海理财博览会颁发的“最受欢迎理财产品奖”;“全方位”在2006年度理财产品评选中荣获“最具创新奖” ;荣膺“中国杰出雇主2007(上海地区)”。 2006年,“全方位”系列荣获“2006年上海最受欢迎保险产品”称号;广州分公司升级成为广东分公司,营业范围获准扩大至广东全省;推出“全方位”系列,这是在中国市场推出的首款养老﹑投资﹑人寿保障三位一体的保险产品;员工制理财顾问模式在上海启动。 2005年,荣膺“2005上海最值得信赖的保险公司”;“盛世佳人”产品荣获“2005年上海最受欢迎保险产品”称号;北京分公司开业;获准经营团险业务。 2004年,全面实施多渠道销售策略,银行保险、邮政保险均取得重大突破。 2003年,全面推行“中国代理人发展蓝图”;广州分公司开业。 2000年,采用世界领先技术,系统装备一流的客户服务中心正式成立;“盛世佳人”女性保险产品获得上海市妇联“妇女最喜爱产品”称号。 1999年,正式对外营业。经营理念 “以人为本”是金盛保险的整体理念, 公司使每一位金盛保险的客户、销售人员和员工的价值得到全面的体现。作为一家朝气蓬勃的寿险公司, 金盛保险积极选聘高素质的员工及销售人员,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制定最好的培训计划,注重人才的培育,并鼓励员工参加各项在职培训以提高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经营范围 金盛保险理财顾问部隶属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目前保险业界首家和唯一一家私人理财中心,于2007年9月在上海陆家嘴总部成立,2009年2月入驻徐汇区腾飞大厦,并于2009年“金理财”评选中荣获“最佳理财中心”称号,是中国理财规划师的摇篮,引入全球领先的金融巨舰AXA安盛集团独有的员工制顾问模式,面向上海中高端收入的客户群体,以理财规划师为标准,严格选拔和培训理财规划精英,与业界目前的代理人模式不同,他们: ●拥有长期的公司中高端客户约访支持(呼叫中心),让英雄有用武之地 ●享有基本工资,职位津贴,业绩奖金和社保福利及公司全面商业医疗等待遇 ●清晰定义的理财顾问晋升准则,既注重个人业绩表现和业务质量,又参考其个人素质和事业目标 ●每位顾问都拥有业内资格并成功完成“AXA安盛培训学院”的高级培训,并参与持续的专业进修,包括国际LOMA财富管理师资格及CFP的认证 ●充分了解客户生活品质目标,量化分析现时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为满足客户风险管理,子女教育,退休规划及家庭财富管理方面的需要,度身定制理财方案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AXA-Minmetals Assurance Co., Ltd.)由法国AXA安盛集团和中国五矿集团两大全球500强集团合资组建,是中国第一家中法合资的保险公司,亦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批准的首家寿险公司,于1999年6月在上海正式成立。“承诺发展,贡献中国”是金盛保险不变的信念。依托AXA安盛集团与中国五矿集团的雄厚实力,金盛保险以成为“首选公司”为愿景,进入中国市场数年来,始终保持着稳健的发展态势,以上海、广州、北京三个城市为区域中心,业务经营范围已覆盖华东、南方和北方等区域的重要城市,并继续有计划地向全国性保险公司的规模进行拓展。十年成就 第一家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后批准的寿险公司 第一家引入员工制顾问建议模式,提供量身打造的优质理财服务 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在中国设立私人理财中心 第一家获得并蝉联由权威机构CRF评选的“中国杰出雇主(上海地区)”殊荣 第一家发起“AXA安盛里程”计划,向员工赠送公司股份的合资保险公司 第一家坚持将客户,员工及销售人员满意度作为公司的考核指标 第一家引入并致力于“重新定义/引领标准” 第一家在中国发起《AXA安盛亚洲生活信心指数调查》、《AXA安盛全球退休生活角度调查》等大规模市场调研活动,深入了解客户需求 第一家在中国市场推行“个人理财需求分析”(FNA)专业理财建议模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鉴定委员会在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第三十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十三条(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三十四条(辅助器具)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六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七条(致残1—4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致残5—6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 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 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第四十三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四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第四十五条(发生事故抢险救灾下落不明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八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九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六章 特别规定第五十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费)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待遇)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第五十三条(非正规从业人员工伤待遇)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人员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市劳动保障局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六条(骗取基金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鉴定机构法律责任)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者未按规定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第六十二条(聘用退休人员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第六十三条(老工伤人员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具体办法未实施之前,本条前款规定的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支付。第六十四条(外来从业人员规定) 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暂不参加的规定) 本市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第六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商品基金经理(Commodity Pool Operators,CPO) 美国期货市场中经纪人类别较多。通常而言,主要有期货佣金商、场内经纪人、经纪商代理人、商品基金经理、商品交易顾问、介绍经纪人。其中,期货佣金商和场内经纪人的职能与我国目前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出市代表相类似。 而商品基金经理是选择基金的发行方式、选择基金其他主要成员、决定基金投资方向并对此负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具体的职责 商品基金经理的职责有以下几方面: 商品基金经理 1、组建并管理公开上市的基金和私募基金。商品基金经理直接聘用一个或多个商品交易顾问,或者聘用交易经理(Trading Manager),让其来挑选商品交易顾问,由商品交易顾问进行每日的市场具体交易。商品基金经理通常为有限合伙公司。 2、聘用托管者管理储备现金。 3、组织基金的营销活动。 4、监管保证金来控制基金的风险头寸。 5、组织基金的后台行政管理。 注册登记 每个注册商品基金经理(CPO)都必须是全国期货业协会(NFA)的成员。参与期货期权交易的成员必须通过NFA的期货考试,一旦注册,商品基金经理(CPO)必须经常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全国期货业协会(NFA)报告账户、保存相关记录。 除非符合下列情况,一般必须注册:筹资资本总额不超过20万美元以及合资基金合伙人不超过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