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投标防止风险期权 出口投标防止风险期权是指在国际贸易招标中,为防止客户投标风险过大而由银行设定的一种外汇期权。 出口投标防止风险期权的特点 这种期权的做法有两个特点: (1)如果客户中标,在汇率不利时可以得到保障; (2)保证金事先要交足,如果客户未中标,银行退回保证金的一半,但客户同时也要放弃因汇率对自己有利而可能得到的获利机会。">编辑] 出口投标防止风险期权的应用 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招标中,德国某出口商参加投标,为使中标后的美元收入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可以向银行买一个卖出期权,协定汇价为1美元=1.60马克,保证金按1%计,为0.016马克。当该出口商中标后,汇率变为1美元=1.50马克,这样就避免了美元汇率下跌的风险。如果该出121商未中标,银行负责退回保证金的一半,同时银行也免除了兑换美元的义务。 相关条目 外币期权 参考文献 ↑ 刘迎秋.现代期货大辞典.ISBN:7-01-002459-6/F830.9-61.人民出版社,1996
目录 1 什么是货币供给增长率 2 货币供给增长率计算法的评价 什么是货币供给增长率 货币供给增长率计算法又称为“M=Y+P公式”,为了取代过时的“1:8公式”,人们企望寻找一个简明而又易于度量的公式。其中影响较大的是: M=Y+P 即货币供给增长率M等于经济增长率Y加上预期(或计划)物价上涨率P。 如果将这个公式具体化,即: 式中: RMS代表货币供给量增长率; RE代表实际经济增长率; RP代表物价上涨率; RV代表货币流通速度变化幅度。 货币供给增长率计算法的评价 这个公式与“1:8”一样,旨在解决如何确定年度计划货币供给增长率的问题,但在许多方面与“1:8”公式有明显的差异: 1、虽然在提出之初,一些人将M定义为现金发行增长率,但在使用过程中,不少人已将M定义为广义货币或是贷款增长率,这同“1:8”中的“1”仅指现金已有所不同。 2、经济增长率无论用哪一指标代表,都比传统“1:8”中社会零售商品总额指标所包括范围大得多。 3、预期或计划物价变动率进入模型,实际上是承认了物价上涨对名义货币需求不容忽视的影响作用,是否合理,理论界意见尚不统一。
摩洛哥迪拉姆简介 摩洛哥迪拉姆是摩洛哥现行通用货币,迪拉姆由其中央银行负责发行,财政部外管局负责外汇管制。 摩洛哥原使用摩洛哥法郎,与法国法郎等值。1959年10月17日,摩洛哥发行新币——摩洛哥迪拉姆,官方汇率定为1美元兑换5.06049摩洛哥迪拉姆,并以1:100的比率回收摩洛哥法郎。 1960年1月1日,摩洛哥迪拉姆正式成为摩洛哥王国的法定通用货币。1971年12月20日,随着美元的自由浮动,摩洛哥调整了其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并规定1美元兑换4.66097迪拉姆,对法国法郎的波幅为4.5%。 1973年2月13日,美元宣布贬值之后,摩洛哥再次调整汇率,1美元兑41.9487迪拉姆。 1973年5月17日,摩洛哥中断迪拉姆与法国法郎的固定汇率,实行管理浮动。1973年7月30日实行迪拉姆贴水汇率,1980年12月31日附加5%贴水的迪拉姆贴水汇率停止使用。 1984年,摩洛哥取消附加固定百分比率的做法,而实行由不同银行不同货币而定贴水多少。 目前,摩洛哥银行根据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价值每天确定迪拉姆对法国法郎的买卖价,1989年12月29日,买入价为:法郎等于1.40111迪拉姆,卖出价为1法郎等于1.40531迪拉姆。 摩洛哥迪拉姆币值与换算 纸币有:5、10、50、100、200 等迪拉姆 铸币有:1、2、5、10、20、50分及1、5迪拉姆 辅市及进位为1迪拉姆等于100分(Centimes) 摩洛哥迪拉姆样币 摩洛哥迪拉姆铸币 摩洛哥迪拉姆铸币
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的规定 一、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 1、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基金份额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应收账款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权利质押的法定原则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虽然也是法定原则,但“法”的范围比《物权法》的范围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仅规定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物权法》仅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在《担保法》的规定里,即使以国务院各部委名义或地方性人大、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都可以质押,但在《物权法》的规定里就不可以,《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的依据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职权、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权利质押登记问题 1、股权质押 关于股权质押登记,按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众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果出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够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 另外,从实践来看,担保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方式确定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公示效果不强,不便于第三人查询。此外,也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登记的问题。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之所以规定其他股权设质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考虑到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司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所以将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很好地落实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能够让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存在的负担。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接受股权质押,或银行自身的股权被股东用于质押时,应当按照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即股权质押登记的生效要件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控制操作风险。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物权法》第224条在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物权法》主要有两点变化:第一、《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并没有解决无权利凭证质押问题,《物权法》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明确规定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担保法解释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物权法》没有背书规定。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与《担保法》相比有扩大了可质押的范围,《担保法》仅列举了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物权法》在列举了这三项之后用了个兜底性词语即“等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凡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依法质押。 注意事项 针对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由于《物权法》肯定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基金份额或股权,银行在操作中应重点防范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防止应收相关出质权利转让价款的流失。 5、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FR概率模型名称 FR概率模型 FR概率模型概念 指Frankel和Rose在1996年以100个发展中国家在1978-1992年这段时间内发生的金融危机为研究对象,以各个国家的年度数据为样本数据,建立的可以统计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概率模型。
什么是债券期货 债券期货是利率期货 (Interest Rate Futures) 的一种,是一个标准化的买卖契约,买卖双方承诺以约定的价格,于未来特定日期,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利率相关商品。这个 “利率相关商品” 通常是一个中长期的债券。 债券期货的特点 债券期货与国内的 “债券远期交易” (Bond Forward) 有很大的不同,债券期货有以下特点: 1、标准化的契约。 2、保证金交易。 3、在集中市场交易。 4、违约风险由结算机构承担。 5、交易信息通常透明且传播迅速。 由于有这些特点,世界各国的债券期货交易主要在期货交易所中进行,而债券远期交易则以柜台买卖的形式 (OTC) 进行交易。 债券期货的功能 1、价格发现 期货于未来时间的交割结算特性,使得价格发现功能成为期货最重要的功能。依据持有成本理论 (Cost of Carry),期货价格应为现货价格加上期间的持有成本扣掉交易成本。实际上现货价格会一直在变,期货的价格也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动,期货的交易者会根据各种因素对未来现货价格进行判断而做出买卖决策,因此期货与现货价格的不一致会反映出市场未来的走向。 另外,期货市场是集中交易市场,期货价格代表了最大多数人共同决定的价格,因此期货价格往往成为现货市场价格的重要指标。 最后,期货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套利者,这些套利者不断地监视着现货与期货市场的价格,从而进行套利交易,这使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间一直维持着合理的关系,更好地促进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 2、风险转移 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一定会满足三类投资人的需要:投机型投资人、避险型投资人以及套利型投资人。有了套利型的投资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更有效率;有投机型投资人的存在,避险型投资人才能将其风险转移投机型投资人,也就是说,投机型投资人是风险的承接者。而利率期货则在这三类投资人之中扮演最有效也最灵活的桥梁角色。 3、避险工具 国内的债券市场交易成员除了一般投资人以外,还包含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银行以及财务公司,这些机构通常持有大量的债券,而这些债券多数因为营运上的原因或是法规限制,不能很好地在市场上进行灵活的交易,甚至有些券种根本没有流动性。所以当市场发生变化,如利率上升时,这些库存的债券价值降低,从而无可避免地给这些金融机构带来损失。 如果有了债券期货,这些投资机构便能利用债券期货进行避险,因为期货避险时,只要在到期前平仓,便不需要实物债券的交付,直接以保证金进行结算,因此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也让避险成为可能。 4、投资组合久期 (Portfolio Duration) 的调节器 投资组合久期是衡量利率变化对一个债券投资组合价值变动的敏感性,久期越大,投资组合受利率变化的敏感度越大。因此当投资者预期利率会发生改变时,必须判别利率改变的方向(升高还是降低),进而调整手中持有债券组合的成分,以改变投组的久期,适应市场未来的变化。 以往,这样的作法必须通过买卖债券来完成,比如说,要想延长投资组合的久期,则需先卖掉久期较小的债券,用得到的钱买入久期较长的债券,这样做的交易成本很高。 由于债券期货的交易标的物是一个虚拟的债券,本身也是个固定收益证券,因此通过债券期货的交易就可以在不进行实物债券买卖的情况下、仅需保证金交易就能达到调整久期的效果,这对投资人、尤其是大资金型的机构,特别方便也特别有效率,对安定市场可起到正面的帮助作用。 5、更有效的资产配置工具 保险、基金、银行等大资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者,常会为了因应市场环境的变迁而调整其投资组合中各种资产来达到提高操作绩效的目的。在以往,必须通过现货的买卖才能达到,有了债券期货,就可以通过保证金交易来达到相同的效果,而且效率更高。 6、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就像前面提到的,期货交易可以通过保证金交易来完成,因此进行债券期货交易并不需全部的本金,只须付出小额度的保证金就能进行大金额的交易,因此交易成本就比现券交易低。投资者运用低成本的期货进行避险、套利或资产配置时,所需资金不需太多,多余的资金可做其它用途,相应地也就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率。 7、增加交易的灵活度 不需实物、通过保证金来交易的债券期货,带给投资人以更大的交易灵活度。在传统现货买卖上,如果投资者因看好某个债券(最好是期货的CTD)想买进,苦于手中无钱,就只能望券兴叹,但是通过债券期货,投资者只要缴交少量的保证金就能取得买入该券的权利,到期交割时再交付全部的交割金取得债券,或如果到期前期货价格上升就卖出,获利了结。同样的推论也可以应用在看空债券上。因此,有了债券期货,投资人对交易时机的掌握度将会变得更高,因此债券期货交易常会比现货交易更容易达到资产配置的目的。 国际债券期货介绍 1、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CBOT) CBOT的债券期货商品结构最为完整,包含短、中、长期的美国国债期货契约,短则2年,长则30年,其中的10年期债券期货则是成交量最大的商品(以2002年为准),下表是美国CBOT国债期货契约规格: 2、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 EUREX主要的债券期货包括长期欧元债券(Euro-BUND Futures)、中期欧元债券期货(Euro-BOBL Futures),以及短期欧元债券期货(Euro-SCHATZ Futures),其2002年的年成交量分别为 19,126万、11,468万及10,8761万口,大幅领先CBOT的美国债券期货,稳居全球前三大债券期货,而EUREX也超越CBOT成为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下表为EUREX债券期货的合同规格: 3、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 (TSE) 日本曾是亚太地区的重要金融中心,因此日本的债券期货推出的得相当早。1985年,日本开放了十年期政府债券期货的交易,其后1988及1996年又推出二十年期及五年期的债券期货。日本的债券期货交投也很活跃,在2002年曾名列全球第十大债券期货交易商品。以下为日本债券期货的合同规格: 4、台湾公债期货发展状况 台湾的金融市场上,债券发展得非常快,现券交易的金额从1991年的1088亿美元跳升到2001年的31441亿美元,十年间成长了28倍,每日平均成交量超过125亿美元,比一周的股票市场总成交金额还大。 由于债券已经成为台湾金融市场的重量级商品,相比较而言台湾的股市拥有股指期货与股票选择权,而债券市场却没有良好的衍生性商品,虽然早已开放债券远期交易,但是成效不彰;加上台湾的金融环境已与国际接轨,国际的经济情势变动很容易影响台湾的利率环境。国际接轨后资金流动的速度与规模增长快速,各种金融商品的价格波动程度与日俱增,债券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越趋明显,因此,为了提供固定收益证券的避险渠道,台湾于2003 年完成了利率期货规划,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债券期货交易,2004年5月开放短期的票券期货,至此,利率衍生性商品终告完备。下表为台湾发行的十年期公债期货商品规格:
独立房产经纪人 与传统中介业务员相对照而言,独立经纪人无底薪,但提成比例高达70%—80%,并且专职、兼职均可,还可拥有全方面房源及求购信息,并不局限在某区域。在美国,有85%的房屋交易是通过独立经纪人来完成的。 自主的工作方式:工作的时间与方式都是由独立房产经纪人自由自主安排的,让每位独立房产经纪人都可以合理安排个人的生活与工作时间,相比原有中介模式而言更具人性化、合理化,给所有想要在房产经纪行业中有所作为的创业者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 无底薪:独立房产经纪人每天的经纪活动(收集信息,联系客户、带看房屋、签约等等……)都是在花费个人成本,而这些成本也无形中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当然成功是离不开压力的,压力会让人不断地自我总结,不断朝着前进的方向制订出更高目标。 70%的高额提成:高收益是吸引众多房产精英加入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独立房产经纪人的模式将一些有理想、有抱负、有创业志向的房产精英们聚集在筑巢独立房产经纪人联盟体系中,互相学习,互相扶持,共同努力,共同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房产之路。
借贷理论 国际借贷理论(Theory of International Indebtedness)是由英国学者葛逊(George Goschen)于1861年提出的。亦称国际收支说或外汇供求说。 核心观点 国际借贷理论的核心观点国际借贷理论认为国际间的商品劳务进出口、资本输出入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收支活动会引起国际借贷的发生,国际借贷又引起外汇供求的变动,进而引起外汇汇率的变动。因而国际借贷关系是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国际借贷理论认为只有流动接待相等时,外汇供给也相等,外汇汇率保持稳定;当流动债权大于流动债务时,外汇供大于求,外汇汇率下跌;当流动债权小于流动债务时,外汇供小于求,外汇汇率上升。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一国国际收支中对外收入增加,对外支出减少,对外债权超过对外债务,则形成国际借贷出超;反之,对外债务超过对外债权,则形成国际借贷入超。 借贷按流动性强弱可分为固定借贷与流动借贷。只有流动借贷才对外汇供求进而对汇率产生影响。物价水平、黄金存量、信用关系和利率水平等也都会对汇率产生影响,但它们都是次要因素。 凯恩斯学派从国民收入与支出的一般均衡方面考察汇率变动,认为国民总产值的增长会使国民收入支出增加,支出增加又会导致国际收支逆差,使本币对外贬值;相反,缩减国内消费与投资,会改善国际收支,使本币对外升值。缩减国内消费与投资就是减少国内“吸收”,减少外汇需求。 凯恩斯学派认为货币对外贬值会引起进出口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化,从而有利于改善国际收支,而国际收支的改善又会形成新的均衡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