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分类 信托投资按照投资与生产的关系来划分,信托投资一般分为以下两类: 1、直接投资,即生产建设投资,就是投资者把资金投给农、工、商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间接投资,即证券投资。指金融信托机构用货币资金购买股票、国库券、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另外,信托投资还可以按照信托投资的主体划分为国家信托投资、地方信托投资、企业和单位信托投资、个人信托投资四类;按照信托投资的期限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照信托投资发生的阶段分为新投资和再投资;按照信托投资的经营目的划分为政策性投资和经济性投资等。 投资方式 信托投资信托投资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参与经营的方式,称为股权式投资,即由信托投资机构委派代表参与对投资企业的领导和经营管理,并以投资比例作为分取利润或承担亏损责任的依据。另一种方式是合作方式,称为契约式投资,即仅作资金投入,不参与经营管理。这种方式的投资,信托投资机构投资后按商定的固定比例,在一定年限内分取投资收益,到期后或继续投资,或出让股权并收回所投资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对生产企业投资、以及在对金融性公司投资时常用以下几种方式: 1、长期合作投资。投资者在投资时,不需事先与合作者商定投资回收的日期,而作为投资企业的长期合作者,只要投资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投资合作关系就一直存在。 2、定期合作投资。定期合作投资是投资者投资时事先商定投资期限,在合作投资期间,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享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 3、固定分红投资。投资者在投资时,事先商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固定的利润分成数额。 4、保息分红投资。保息分红投资是投资者在投资时,事先商定由合资企业在投资期间、按照信托投资公司所投资金额定期支付利息。 投资条件 信托投资信托投资一般具有投资数额大、期限长、技术性强和风险性大的特点。因此在办理信托投资业务时,应严格掌握项目具备的投资条件。 1、有批准的立项文件 按照中国目前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凡是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报经中央或省、市计经委及主管部门等审批。 2、有落实的投资资金,不留缺口 信托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要正确、全部投资要落实。这是防止半拉子工程形成,使投资项目按期竣工、按期投产,实现预期效益的保证。一般可采取下列几种方式投入: 以人民币、外币现金投资; 以动产或不动产实物投资; 以专项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等。 3、要有广阔的产品销售市场 生产性的投资项目,其产品必须有广阔的销售市场,若产品没有销路,说明其项目产品不是社会所需,投资效益就不能实现。只有投资项目的销售条件广阔,销售渠道畅通,项目产品才能成为社会产品、实现预期经济效益。 4、有良好的供应条件 投资项目的供应条件是否良好,主要是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是否有保证。供应条件不理想,往往会造成投资项目开工不足或生产不正常,从而影响投资效益。 5、工艺技术设备先进 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投资项目产品质量好、生产效率高、生产成本低以及产品销路通畅的决定性因素。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投资项目的成败。 6、有较高的企业素质 企业素质的高低,决定投资效益的高低。企业素质高,各种生产要素能够有机的组合,产供销三环节相互衔接,企业经济效益就高;企业素质低,各生产要素不能有机组合,供产销相互脱节、即使技术设备再先进,企业经济效益也不会高。 投资程序 信托投资金融信托机构办理信托投资的业务程序依次为项目的筛选、评估、谈判、确立、执行和终止六个阶段。 1、项目的筛选 项目的筛选就是信托投资公司从计划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通过一定渠道在现有项目中进行初步的筛选。信托公司经过调查研究,并进行认真的分析,把符合上述信托投资条件的项目筛选出来,对于不符合信托投资条件的则予以及时排除。信托公司对于符合信托投资条件、择优筛选出来的项目、根据信托投资计划和自身财力,再作下一步的评估。 2、项目的评估 在初步筛选的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寿命期内的必备条件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的评议、估算和预测,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这个过程就是项目评估。在项目评估中要采用宏观和微观、定性和定量、技术和经济、重点和一般、调查和预测相结合的办法,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经济技术论证,取得大量数据资料,进行多方面的计算和比较。信托投资项目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投资环境评估。项目的投资环境包括项目所处的地理环境、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地理环境要求投资项目的地理位置优越,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条件便利等;自然环境主要指地下水资源丰富,气候适宜于投资项目生产;经济环境主要指项目所在地处于经济发展中心,经济发达、工业基础好、技术力量雄厚、资金来源渠道畅通等;社会环境主要指文化教育水平高、邮政、电讯业发达、国家对该地区发展有优厚条件政策,环境保护设施完备等内容。 2)产品市场评估。首先要预测项目筹命期内市场供求情况;其次从宏观方面预测产品销售情况;最后从微观方面预测产品销售,分析项目投产后,产品质量、性能、款式等方面有无较强的竞争能力,分析产品成本是否降低。 3)供应情况评估。第一步要对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需要量及其供应来源、供应方式和运输条件调查清楚。第二步是对投资项目的能源供应、如水、电、煤、气等进行分析。若能源供应无保证、就必须了解其原因和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是否采取节能措施、能源供应部门对能源可能供应情况以及分析项目投产后能源供应保证程度。 4)工艺技术设备评估。对投资项目的工艺技术设备的评估着重对其先进适用性进行分析。生产工艺的先进适用,是指项目的生产工艺成熟可靠、与项目的生产条件、销售条件相适应,特别是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跟得上,并且能节省投资、节约能源、还要有处理污染的工艺设施;机器设备的先进适用是指机器设备和生产工艺相配套、关键设备和辅助设备相配套、工人技能熟练。 5)财务效益评估。财务评估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用管理会计等方面的方法,从企业角度分析项目的财务效益,从而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财务效益评价,首先看项目投产后正常年度能产生的利润占总资的比例有多大,即通过投资收益率来考核投资的盈利能力;其次看投资回收期的长短;最后还要分析利润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上述四个指标的计算在这里不再赘述。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评估结果,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及在技术上、财务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作出结论,肯定一种最优方案,写出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 3、项目的谈判 项目的谈判工作是在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项目可行性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通过投资各方的协商谈判,不仅为签订合同做准备,而且还为投资公司的业务开展,投资各方相互了解,进行长期合作起到影响。项目谈判的主要内容有: 投资的方式、金额和期限。 利润的分配方法。 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 金融信托公司与其他投资方进行谈判时,要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时也要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适当结合。 信托投资4、项目的确立 项目的确立主要指签订合同。投资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投资各方必须依照执行。根据国家的策法令和经济合同法规,投资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十三点要点: 投资项目的名称、法定地址; 投资项目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投资项目的经营内容、规模和方式; 投资备方的投资方式、投资额度、提供的合作条件、服务方式、投资构成和期限; 投资各方投资交付期限,逾期不交、欠交、转让的条款; 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及法人代表,董事会或联合机构的组成; 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管理机构设置、经营管理制度; 投资各方收益的分配方法; 投资各方对债务、亏损承担的责任和履行职责的方式; 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劳动工资、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险等事项;合同中止的条件、中止后债务清算和资产的处理; 合同终止时的债务清算的财产处理; 违返合同的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应该写明的事项。 5、项目的执行 在投资项目确立后,投资各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将认交的投资交足。金融信托投资公司除协议拨足投资资金外,还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程度进行监督;项目一经投产,要共同支持其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监督,使其尽快产生效益。如发生亏损,按规定承担损失。 6、项目的终止 投资项目在以下情况下可实行终止: 投资期限届满,双方无意延长期限,可撤出投资; 如经营亏损或一方不履行责任,或因不可抗拒等因素,使经营不能正常进行,可进行解散清理; 如合同规定允许投资股权转让,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转让股权。 除投资期限届满情况外,投资项目出现其他解散情况时,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该企业设立时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解散。投资项目宣布解散时,董事会等有关管理机构应提交出企业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的人选,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由投资各方选派或各方共同聘请、其任务是对投资项目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在这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企业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从而制定清算方案,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
信息 香港大新银行(Dah Sing Financial Holdings) 香港大新银行网站 大新集团为香港一家具规模的金融服务集团,主要经营银行及保险业务。大新集团包括两家上市公司,为分别于1987年及2004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大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大新金融)及大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大新银行集团)。大新集团素以积极进取和不断创新的金融服务着称。其专业的管理队伍、与对服务顾客的热忱承诺,乃集团成功的关键。 大新金融为集团人寿及综合保险业务的控股公司,亦为大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之主要股东。大新银行集团持有两间经营银行业务附属机构(大新银行及丰明银行),一所证券交易公司,及与SGHambrosBank合资经营离岸私人银行业务。 集团近年扩展迅速,于2006年6月30日,集团的总资产值超过990亿港元。大新集团在个人银行业务、中小型企业融资及银行寿险经营范畴上,已成为香港中型金融服务机构其中之先驱。集团勇于创新及进取的文化,正是业务增长的基石。 惠誉国际及穆迪于2006年分别已给予集团之主要银行附属机构大新银行A-及A3级之长期信贷评级。简介 大新集团为香港一家具规模的金融服务集团,主要经营银行及保险业务。大新集团包括两家上市公司,为分别于1987年及2004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大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大新金融)及大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大新银行集团)。大新集团素以积极进取和不断创新的金融服务着称。其专业的管理队伍、与对服务顾客的热忱承诺,乃集团成功的关键。 大新金融为集团人寿及综合保险业务的控股公司,亦为大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之主要股东。大新银行集团持有两间经营银行业务附属机构(大新银行及丰明银行),一所证券交易公司,及与SGHambrosBank合资经营离岸私人银行业务。 集团近年扩展迅速,于2006年6月30日,集团的总资产值超过990亿港元。大新集团在个人银行业务、中小型企业融资及银行寿险经营范畴上,已成为香港中型金融服务机构其中之先驱。集团勇于创新及进取的文化,正是业务增长的基石。 惠誉国际及穆迪于2006年分别已给予集团之主要银行附属机构大新银行A-及A3级之长期信贷评级。大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大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HKEx: 0440)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公司。主要业务是银行、投资控股、投资买卖、人寿保险及保险服务。
"四金"是指 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公伤险。
什么是盘中试结算制度 盘中试结算是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风险控制的一种的措施,也就是期货公司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在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依据股指期货合约最新成交价或试算周期按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的试结算价对客户持仓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试结算,以便评估客户持仓风险状况。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每天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盘中试结算,并可在交易过程中根据每一次盘中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划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盘中试结算制度的类型 1、定时盘中试结算 交易所每日进行3次定时的盘中试结算,可以在交易过程中根据每一次盘中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2、不定时盘中试结算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举例说明: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每日结算价为最后一小时的成交价位的加权平均价。 例:价格变化为1800.0成交2手,1800.2成交1手,1800.4成交3手,1800.6成交1 手,1800.8成交2手 加权平均价=(1800.0×2+1800.2×1+1800.4×3+1800.6×1+1800.8×2)/(2+1+3+1+2)=1800.4
计算相关度的公式相关度(Relevancy)是指两个事物间存在相互联系的百分比。相关度理论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理论, 由Mizzaro提出了一个较成功的理论框架, 它主要有个维度信息源信息需求的表示时间构建。考虑这个主要因素就可以基本准确地描述出两个事物的相关度。相关度是带有主观色彩的概念, 不同的人对同一词所给出的相关度都会不同, 因此在生物字典中所存储的词或词的相关度都是由领域专家给出, 其取值在到之间, 或者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查询词汇来组成生物字典。文档或由几个或一些词、词组就可以完全表示其中的内容, 那么这些词与该领域的相关度就成为决定文档或与领域相关的关键因素。 对搜索引擎来讲,就是指搜索请求(比如关键字)和搜索结果(比如网页)之间的关联程度。相关度计算是搜索引擎最重要的技术之一,例如有向量空间模型或者概率模型等计算方法。可以说,搜索引擎赢得了相关度技术,就赢得了用户;赢得了用户,就赢得了市场。对于垂直搜索引擎来说,除了常规的相关度算法,由于垂直搜索引擎植根于一个特定的领域,与特定领域的信息结合起来,发掘分析其中的深度数据,以实现更为精确的相关度算法,从而极大提升用户查询的准确度。
保证金存款 保证金存款 ,是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在银行为客户对外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 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账务处理(如果专设账户) 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为例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将纳入上缴基数的保证金存款包含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三部分,自9月5日起分批上缴。目前,大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为21.5%,中小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9.5%。央行对此未予置评,但该消息上周已在市场流传,受此影响资金价(1813.10,15.80,0.88%)格、债券收益率持续走高。 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央行此次的通知,中、农、工、建、交及邮储等六大银行9月5日起分批上缴,其他银行则自9月15日起分批上缴。央行还设定了一定的“过渡期”。对于大银行,9月5日至10月4日,需将保证金的20%按比例补交存款准备金,10月5日至11月4日按60%的基数补交,11月5日以后才全部计收。对小银行,宽限期则长达6个月。 所谓保证金存款,指的是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资金融通以及承担第三方担保责任等业务时,按照约定要求客户存入的用作资金保证的存款。在信贷紧缩和存贷比日均考核的监管压力下,银行通过承兑汇票业务来规避监管。 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7月末,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单位项目下保证金存款余额44222.36亿元,个人保证金存款余额192.80亿元,一共是44415.16亿元。有分析认为,新政出台后,未来6个月内将收紧约9000亿元资金,这给市场资金面带来较大压力。 准备金缴存范围扩大的影响 1、 根据7月末央行的数据,保证金存款余额超过4.4万亿,其中大型银行1.6万亿。按照当前的准备金率计算,将冻结银行体系约8900亿的资金。再考虑到8、9月份保证金存款余额的增长,总冻结资金将超过9000亿。 2、 按照上述缴存的节奏,对未来6个月的流动性冲击力则显著下降,最高的月份回收流动性约2300亿元(参加表1我们测算)。预计央行将会辅之以公开市场操作以对冲。毕竟当前政策的基调是维稳,不再收紧也不放松。 3、 该政策对银行的影响主要在2个方面:(1)表外的信贷承诺业务受到约束,对其带来的手续费收入造成负面压制;(2)增加短期内的流动行性压力,提高其资金成本。 4、 从保证金存款在全部存款中的比重来看,影响最大的依次为中信、深发展、南京、华夏和民生(参看 表2)。尤其是中信和深发展,二者的保证金存款占比均在25%以上。从三项表外业务(承兑汇票、保函和信用证)的规模占比来看,南京、深发展、光大、华夏和民生受影响较大。其中深发展的影响最为突出,由于其在贸易融资领域的竞争优势。 5、 监管层对银行的表外信贷承诺业务的关注由来已久,一直在酝酿对其风险进行控制和约束。尽管短期可能对银行的经营会带来些许冲击,但是长期而言,更利于控制银行的风险,使其表外业务更加规范化。
xiāng guān correlation 在自然界或人类社会中,如果变量之间具有相随变动的关系,则称变量之间相关。 变量之间相关随变动的数量关系,分为函数关系与统计关系两类,前者表示变量之间数量上的确定性关系,即一个或一组变量在数量上的变化通过函数式所规定的数学等式可完全确定另一个变量在数量上的变化;后者表示变量之间的相随变动的某种数量的统计规律性,一个变量只是大体上按照某种趋势随另一个或一组变量而变化,是在进行了大量的观测或试验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经验关系。 [be interrelated;be related to] 1.彼此关连;互相牵涉。 晋 陶潜 《庚戌岁九月中于西田获早稻》诗:“遥遥 沮溺 心,千载乃相关。” 唐 韩愈 《孟东野失子》诗:“天曰天地人,由来不相关。” 丁玲 《从夜晚到天亮》:“海,草原,与我有什么相关,我整天游着,然而一切在我都无感受呵!” 2.互相关心。 明 袁宗道 《祭王老年伯文》:“同署相爱,真同兄弟,其知翁也独深,其与翁相关也亦甚至。” 杨朔 《三千里江山》第十二段:“各人在各人角落劳动着,生活着,从小到大,从老到死,漠不相关。” 相关:彼此关联,有关系。
理论基础 信托公示(一)信托财产的绝对性和独立性 公示本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物权为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物权人与任何人都存在物权关系。因此,物权的得、丧、变更,不仅仅是权利人个人的事,对不特定的任何义务人(即社会公众)亦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效果。权利人变动权利,虽不需要义务人同意,但应将变动的事实告知义务人,否则对义务人无拘束力。在债权,由于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因而债权人只须将债权变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公示。而对于具有绝对权性质的物权来说,由于其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变动的事实就无法一一通知义务人,因而告知义务的履行就只能以公示的方式进行。只有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告知社会公众,才能使他人知道自己对何人负有法律上的不作为义务,权利人才能对任何义务人主张权利。正如德国学者曼弗雷德.沃尔夫所言,物权的绝对对世效力不仅要求对物权种类进行界定,同时也要求物权的具体种类具有可识别性。为了实现物权的可识别性,公示原则发挥了作用。在设立或者转让物权时,法律要求履行不同形式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就是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则是不动产登记。 (二)交易安全 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法律上的安全有“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之分。“静”的安全是享有的安全,“动”的安全是交易的安全。[4]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始终必须兼顾“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一体保护和周到保护。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会发生冲突,法律无法兼顾。这时,法律就必须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选择其中一种价值,予以优先保护。 方式 信托公示(一)信托公示的二重性 中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规定可知,信托行为是由两种行为组合而成的,一是“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行为,此所谓“委托给受托人”,是指将财产权移转(或者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财产权的移转或者其他处分行为,是使财产权直接发生变动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二是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实施的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行为”,这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一种处分行为。前者属于信托行为成立的条件,后者属于信托行为成立的效果。信托行为就是这两种行为的复合体。 (二)信托公示的复合性 信托的公示方式由信托财产的性质决定,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的公示方式也不一样。如前所述,信托财产是一项复合财产。根据在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可以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在物权中又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证券化的物权,在债权中包括普通债权和证券化的债权,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知识产权又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托财产的复合性决定了信托公示的复合性。 (三)信托公示的具体方式 如前所述,信托行为的复合性和信托财产的复合性决定了信托公示的二重性和复杂性。前者意味着,在对信托进行公示时必须分两步走,首先是对设立信托的条件行为——委托人通过转移或者其他处分行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行为进行公示,这是对财产权一般变动的公示;在这个公示之外,还必须进行第二次公示,即表彰信托设立的信托公示。正如台湾学者赖源河所指出的:“所谓信托公示,系指于一般财产权变动等的一般公示外,再规定一套足以表明其为信托的特别公示而言。质言之,在制度构造上,可谓其系在一般财产权变动等的公示方法以外,再予以加重其公示的表征。”[8]可见,信托的公示,一方面必须遵循财产权变动的一般公示原则,另一方面又必须在公示方式中体现出设立信托的表征。后者意味着,对于性质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当采用不同的公示方式。具体而言,信托的公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以应登记的财产权设立信托的 2、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的 3、以动产、金钱、普通债权和著作财产权设立信托的 效力 信托公示信托公示的效力是指信托公示产生的法律效果,即是产生对抗力,还是产生公信力?换言之,履行信托公示,是信托的对抗要件,还是信托的生效要件?如果采对抗要件主义,就意味着,信托的公示是信托的对抗要件,只产生对抗力,对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没有任何影响。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使没有履行法定的公示方式,信托也可以成立并生效,只是信托的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如果采生效要件主义,就意味着,信托的公示是信托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必备要件。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公示方式,即使信托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一旦履行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已成立的信托就能产生法律效果——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也能对抗信托当事人。简言之,若采生效要件主义,信托公示的效果就是产生公信力而非对抗力。 对于信托公示的效力问题,不同国家的信托法作出了不同的回答。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所谓的秘密信托和半秘密信托的承认,[10]因而信托的设立不仅不需要公示,甚至还可以秘密设立。信托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不需要通过公示来实现。[11]英国牛津大学的比较法学家F.H.劳森和B.拉登在其所著的《财产法》一书中指出:“受益人可以追踪或追溯违背信托所转让给任何其他人的信托财产,但是没有注意到违背信托的善意有偿买受人或者即使他注意到先前对信托的违背,但他却是从善意受让人那里或者通过善意受让人而取得财产的人例外。”[12]可见,在英美信托法中,信托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是取决于信托的设立是否进行了公示,而是取决于该第三人在受让信托财产时主观上是否善意。如果该第三人是善意的或者从善意受让人手中获得,则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不得以信托对抗该第三人;反之,如果第三人在受让信托财产时主观上是恶意的(即明知或者应知受托人违背信托处分信托财产),则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以信托对抗该第三人。 简要评析 信托公示对于信托公示,我国《信托法》在第10条分两款加以规定。第1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第2款规定:“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根据这条规定,在信托的公示方式上,我国《信托法》只规定了登记一种;在信托公示的效力上,我国《信托法》实行的是生效要件主义。笔者认为,这两方面的规定均存在明显的缺陷。 首先,在信托的公示方式方面,只规定登记一种,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逻辑不周延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上必然给交易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如前所述,信托财产是一项复合财产,在这项复合的财产中,不仅包括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动产、准不动产(汽车、轮船、火车、飞机、航空器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财产,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有价证券(以及动产、金钱、普通债权和著作财产权等财产)。 其次,在信托公示的效力方面,我国《信托法(草案)》 (2000年4月稿)曾经采行对抗主义。该草案第18条规定:“委托人以法律规定应登记的财产进行信托的,应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信托登记。未登记的,信托不得对抗第三人。”[15]但后来正式颁布实施的《信托法》又改采生效要件主义。 现行《信托法》对信托公示的效力的规定,虽“独辟蹊径”,但未必是最佳选择。因为信托公示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变动的公示。在一般的财产权公示中,无论采对抗要件主义还是生效要件主义,只要相关的制度配套、完善,在实践中的效果并没有太大差别。 结论 信托公示信托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萌芽、产生和发展的土壤是英美法。在立法层面上,信托法在我国已实现成功移植,但法系之间的差异给法律的实施所带来的种种困难却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信托的公示问题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在英美法中,衡平法院之所以承认信托的效力,目的就是为了对信托财产的设立人和受益人提供帮助。[16]因此,英美信托法的制度设计首先是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保护中心,其次才是顾及信托外部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信托的设立无需公示,也就成为一件顺理成章之事。当信托法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以后,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与大陆法系国家固有的制度相协调。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财产权的变动必须遵循公示原则是财产法中的一项最为基本的、不可动摇的原则。信托虽然是一种全新的财产权变动行为,但同样必须遵循而不是破坏这一原则。设立信托必须履行法定的公示方式,也同样成为当然之理。 本文的分析表明,我国的《信托法》第10条关于信托公示的规定,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将来修改《信托法》时,应当加以修改、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参照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关于信托公示的规定,将我国《信托法》第10条修改为如下两款。第1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2款规定:“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必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在证券上或其他表彰权利的文件上载明为信托财产,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