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政策概述 指一国政府利用本国货币汇率的升降来控制进出口及资本流动以达到国际收支均衡之目的.汇率政策的国际协调可以辽过国际融资合作、外汇市场的联合于预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进行。 汇率政策作为一国宏观经济政策之一,总是具有一定的政策目标的操作规则。从理论上说,一国的汇率政策目标既可以是维持经济增长,也可以是充分就业、或者是维持币值稳定(控制通货膨胀),或者是以上几种目标的组合。在实际操作中,一国的汇率制度目标确定往往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但无论如何,在某一阶段,一国的汇率制度的目标总会相对固定。汇率政策目标 1.保持出口竞争力,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与经济增长的目标 2.稳定物价 3.防止汇率的过度波动,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汇率政策工具 1.汇率制度的选择 汇率政策中最主要的是汇率制度的选择,汇率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对本国货币汇率水平的确定、汇率的变动方式等问题所作的一系列安排和规定。 经济结构决定论认为,一国选择哪种汇率制度,应从该国的经济结构特征去考虑。海勒(1978)认为,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的选择与以下结构因素有关:国家整体规模、经济开放程度、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相对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通货膨胀率、贸易格局。波尔森(Poirson,2001)以1990—1998年间93个国家为样本,提出了衡量汇率制度灵活性的指标体系,并指出,影响汇率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有:通货膨胀率、外汇储备水平、生产和产品多样化、贸易冲击脆弱性、政治稳定性、经济规模或GDP大小、资本流动、失业率或通胀诱因以及外币定值债务等。 汇率制度传统上按照汇率变动的幅度分为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两大类。在浮动汇率制取代固定汇率制度后,各国原规定的货币法定含金量或与其他国家订立纸币的黄金平价,就不起任何作用了,因此,国家汇率体系趋向复杂化、市场化。 随着全球国际货币制度的不断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8年4月1日修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条文并正式生效,实行所谓“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由于新的汇率协议使各国在汇率制度的选择上具有很强的自由度,所以现在各国实行的汇率制度多种多样,有单独浮动、钉住浮动、弹性浮动、联合浮动等待。 2.汇率水平的确定 各国的汇率水平只能通过各国的实际国情来确定。 3.汇率水平的变动和调整 汇率水平的变动,一定是要与汇率机制的形成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光动汇率水平,不动机制,汇率水平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改革汇率机制,必须在经济相对平稳健康的状态下进行。中国人民币汇率政策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政策的特点 1.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过去10年里,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同时也为维护亚洲乃至世界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做出了贡献。中国经济金融稳定发展,将为周边地区和世界各国提供更大的市场和更多的投资机会,为全球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事实证明,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既有利于中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又有利于亚洲地区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2.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我国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深化金融改革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增强汇率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贸易放开经营比较充分,服务贸易比较开放。 2.资本项目过度管制得到消除。 3.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 3.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是国家四大宏观调控目标。我们的方针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因此,必须认真落实“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针,在继续扩大内需、加快结构调整的同时,加大涉外经济政策的调整力度,改善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人民币汇率的调整属于结构性调整。人民币调整是必要的,符合中国的自身利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政策变化的重点在于调整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而不是人民币汇率本身,中国经济不适合钉牢美元。固定汇率一方面妨碍了中国自己的货币政策,造成资源错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中国国际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但是政府决定人民币是否做调整和何时做调整,应以国家利益为重,不应受国际关系或市场压力所左右。再一方面,人民币与热钱的涌入也有密切关系。大量投机于人民币升值的热钱涌入,不仅制造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加大了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在一定意义上挟持了中国的汇率政策。但是,热钱流入趋势目前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放缓,在热钱流入进一步放缓时,便是人民币调整的时候。
个人消费信贷 目录 1、 个人消费信贷的概述 2、 个人消费信贷的种类 3、 个人消费信贷的操作流程 4、 个人消费信贷的特点 5、 加强个人消费信贷治理和风险防范的意义 6、 个人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分析 7、 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个人消费信贷(Personal Consumption Loans) 个人消费信贷的概述 ......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方式,以商品型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消费信贷又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的贷款,如个人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等。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证作抵押,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如个人小额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按担保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等。 个人消费信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商业银行近年陆续开办的用于自然人(非法人或组织)个人消费目的(非经营目的)的贷款。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适应金融体制改革、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的一系列全方位变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打破了传统的个人与银行单向融资的局限性,开创了个人与银行相互融资的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凡是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的开办,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开拓业务新领域,对传统业务模式的突破;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顺应了国民日益增长的金融产品多元化需要,优化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创利渠道,也有利于启动市场、扩大内需,增加消费品生产,形成生产-消费-生产的良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对引导个人有计划消费、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品质也有着极积意义。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机制、个人经济行为尚不规范,加之个人消费信贷开办的时间不长,尚没有多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此项业务有着许多新的课题尚待研究。 个人消费信贷的种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处于起步阶段,种类还不是很多,主要有: 1、个人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由本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借款人临时性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在2000元至2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6倍的、毋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该贷款一般不能展期。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0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三年的人民币贷款。 3、个人旅游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作质押担保或者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二年、且提供不少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首期付款的人民币贷款。 4、国家助学贷款。又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是贷款人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专项贷款。 5、个人汽车贷款。是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以贷款人认可的权利质押或者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还贷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贷款银行存入首期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的70%、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专项人民币贷款。 6、个人住房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者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以贷款人认可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在银行存入首期房款,借款金额最高为房款的70%、期限最高为30年的人民币专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三种。 除此之外,还有个人小额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结婚贷款、劳务费信贷以及以上贷款派生出的各种专项贷款。 个人消费信贷的操作流程 个人消费信贷作为商业银行众多贷款种类中的一种,其操作也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三个基本环节。由于个人消费信贷的贷款用途限定为消费,作为贷款主体的自然人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在实际操作中,除封闭性贷款外,其他种类贷款的实际使用方向根本无法控制,所以,在这三个环节中,商业银行更应着重于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二个要害环节。个人消费信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借款又为非营利目的,他们相对更注重贷款的成本,假如花了费用而最终未得到借款,往往引起矛盾,对商业银行的信誉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个人消费信贷的操作流程如下: 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担保手续→发放贷款→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个人消费信贷的初审由资信调查组审验,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借款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抵(质)押品、工资发放情况等。非凡是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初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办理抵押品登记、评估、保险、公证等均需交纳一定的费用,有了初审既可避免借款人盲目花费用办理各项手续,也可避免抵押物价值高估给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个人消费信贷的特点 个人消费信贷具有以下特点: 1、贷款投向的个人性。指该信贷以自然人为特定信用对向,而非一般的法人或组织。 2、贷款用途的消费性。指该类信贷用途以消费性需求为目的,而非以经营营利为目的。 3、贷款额度的小额性。指该类信贷一般只有较小信用额度,通常在1000元至50万元之间,不大量占用银行的信贷资金。 4、贷款期限的灵活性。指该类信贷期限灵活,买方信贷一般在6个月至五年,卖方信贷期限相对较长,如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5、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指该类信贷都有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一般都能有保证。 加强个人消费信贷治理和风险防范的意义 1、加强个人消费信贷治理是实现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与赢利性的需要。 实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原则,要想实现这三项原则,必须加强信贷治理。银行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必须以贷款能够安全收回为前提,贷款风险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安全,贷款的风险越高,安全性就越低;反之,贷款的风险越低,安全性则越高。所以,为提高个人消费贷款的安全性,就必须加强治理,非凡是贷款的风险治理,努力降低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又一重要原则。为使信贷资金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加强贷款治理,保障信贷资金按期流回银行,以满足客户及时提取存款和发放必要贷款的需要。个人消费信贷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贷款总额中占比一般都在35%以上,我国现阶段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信贷资金的比重虽然不大,但随着此项业务不断发展,占比将会越来越大。假如个人消费信贷资金的流动缓慢,势必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严重时甚至会使银行出现支付危机。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如不加强贷款治理出现风险甚至损失,盈利性就无从谈起,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必将受到影响。 2、加强消费信贷治理和风险范防是提高银行竞争能力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非凡是我国将要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即将大量涌入,金融行业将从国内专业银行的分工垄断经营转化为中外银行全面竞争的经营。假如那一家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正常周转,其竞争就无从谈起。要保证个人消费信贷资金正常周转,就必须减少或消除贷款沉淀,贷款沉淀越少,信贷资金周转就越快,银行赢利就越多。虽说贷款沉淀并不一定表示贷款已发生损失,但却意味着风险,沉淀越多、沉淀的时间越长,贷款的风险就越大。假如贷款进一步转化为坏帐,风险即转变为实际损失。所以,为防止贷款沉淀,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保证信贷资金不遭受损实,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必须加强个个人消费信贷的治理。 3、加强个人消费信贷治理是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商业零售业务从单纯办理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到开办存款、个人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很快。业务的高速发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加强治理,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要保证商业银行整体业务的发展,必须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的治理,防范消费信贷风险。只有加强个消费信贷的治理,才能防止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转为实际损实,防范内部经济案件的发生,才能使个人消费信贷这一创新业务健康发展,从而保证银行整体业务的全面发展。 个人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分析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在运行初期,可利用资源储备不足,商业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征信部门的系统资源不相互共享,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自有净资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定。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2、商业银行自身治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治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治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实、个人收入证实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定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靠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内部在责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据书面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使得就材料而谈贷款的问题更为严重。同时在贷款发放上,重放轻管的问题相当突出。由于在放贷时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就只停留在资料上,因而发放后更是没有一套相应的治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笼统的治理制度,内容泛泛,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户信贷员无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贷款实际上长期处在无人治理的状态下。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非凡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4、抵押物难以变现 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贷款担保往往形同虚设。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执行上的不规范,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存在,进一步加大银行的损失。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5、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治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存量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信用业务均有记录登记。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扩大现有人行征信系统的职能和范围,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各公用收费部门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 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培育和拓展一批高端个人客户群体 所谓高端个人客户就是指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就当前客户群体而言,一是从事于优势行业或垄断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如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二是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公司的治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这些群体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把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并且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自身的社会声誉和个人信誉也更加注重,还款意愿较强。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治理机制 一是严把信贷准入关。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有规划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防止各种操作风险的产生。二是加强贷后治理。根据个人消费贷款的特性,分析相关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简洁有效的治理办法,办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配置好相应的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三是必须严厉信贷纪律,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必须到位。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举一反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四是实行分类治理、分类授权。针对各分支机构治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实行不同的授权治理和程序运作,并实行精细化治理,择优发展。五是可以成立专门的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实行集约化经营。 4、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圈定法律争议少、执行轻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产权不清、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可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 5、把个人消费贷款与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结合起来 代理保险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环境下的一项新兴业务。这项业务的发展可与银行自有的传统业务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增加收益,银行通过代理保险业务能够获得可观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和存款来源;二是可以降低部分不可猜测的风险,将保险标的(可以是抵押物,也可是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的第一受益人指定为银行,当标的遭受损害或损失时,保险赔偿可及时补偿银行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同时,银行代理保险将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改变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由于银行代理业务相关险种的保费较低廉,可以使客户在较低的成本上获得保险产品和相关信息,使得信贷客户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自身的保险收益。
什么是强制结售汇制度 强制结售汇制度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市场汇率付给本币的行为。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人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人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强制结售汇制度的评价 强制结售汇的实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1、在外汇市场上,强制结售汇制度使得企业必须将手中外汇按要求的比例到银行进行结汇,导致外汇市场形成无条件的外汇供给和有条件的外汇需求,夸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却隐瞒了人民币贬值的压力,造成了市场上供大于求的虚假局面。 2、从货币政策操作角度,在强制结售汇制度下,央行需要不断买入商业银行卖出的外汇,这带来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同时意味着基础货币的释放。为防止基础货币不断释放给国内经济带来流动性过剩问题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又需要不断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回收资金,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因而受到很大的牵制。
简介 箱线图(Box plot) (又称盒形图、箱图、盒子图) 简单箱线图图形 简单箱线图由五部分组成,分别是最小值、中位数、最大值和两个四分位数。 目录 1 箱线图概述 2 箱线图的绘制步骤 3 箱线图的功能 4 箱线图应用举例绘制步骤 1、画数轴,度量单位大小和数据批的单位一致,起点比最小值稍小,长度比该数据批的全距稍长。 2、画一个矩形盒,两端边的位置分别对应数据批的上下四分位数(Q1和Q3)。在矩形盒内部中位数(Xm)位置画一条线段为中位线。 3、在Q3+1.5IQR(四分位距)和Q1-1.5IQR处画两条与中位线一样的线段,这两条线段为异常值截断点,称其为内限;在F+3IQR和F-3IQR处画两条线段,称其为外限。处于内限以外位置的点表示的数据都是异常值,其中在内限与外限之间的异常值为温和的异常值(mild outliers),在外限以外的为极端的异常值(extreme outliers)。 4、从矩形盒两端边向外各画一条线段直到不是异常值的最远点,表示该批数据正常值的分布区间。 5、用“〇”标出温和的异常值,用“*”标出极端的异常值。相同值的数据点并列标出在同一数据线位置上,不同值的数据点标在不同数据线位置上。至此一批数据的箱线图便绘出了。统计软件绘制的箱线图一般没有标出内限和外限。功能 箱线图作为描述统计的工具之一,其功能有独特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直观明了地识别数据批中的异常值 一批数据中的异常值值得关注,忽视异常值的存在是十分危险的,不加剔除地把异常值包括进数据的计算分析过程中,对结果会带来不良影响;重视异常值的出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常常成为发现问题进而改进决策的契机。箱线图为我们提供了识别异常值的一个标准:异常值被定义为小于Q1-1.5IQR或大于Q3+1.5IQR的值。虽然这种标准有点任意性,但它来源于经验判断,经验表明它在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数据方面表现不错。这与识别异常值的经典方法有些不同。众所周知,基于正态分布的3σ法则或z分数方法是以假定数据服从正态分布为前提的,但实际数据往往并不严格服从正态分布。它们判断异常值的标准是以计算数据批的均值和标准差为基础的,而均值和标准差的耐抗性极小,异常值本身会对它们产生较大影响,这样产生的异常值个数不会多于总数0.7%。显然,应用这种方法于非正态分布数据中判断异常值,其有效性是有限的。箱线图的绘制依靠实际数据,不需要事先假定数据服从特定的分布形式,没有对数据作任何限制性要求,它只是真实直观地表现数据形状的本来面貌;另一方面,箱线图判断异常值的标准以四分位数和四分位距为基础,四分位数具有一定的耐抗性,多达25%的数据可以变得任意远而不会很大地扰动四分位数,所以异常值不能对这个标准施加影响,箱线图识别异常值的结果比较客观。由此可见,箱线图在识别异常值方面有一定的优越性。 2.利用箱线图判断数据批的偏态和尾重 比较标准正态分布、不同自由度的t分布和非对称分布数据的箱线图的特征,可以发现:对于标准正态分布的大样本,只有 0.7%的值是异常值,中位数位于上下四分位数的中央,箱线图的方盒关于中位线对称。选取不同自由度的t分布的大样本,代表对称重尾分布,当t分布的自由度越小,尾部越重,就有越大的概率观察到异常值。以卡方分布作为非对称分布的例子进行分析,发现当卡方分布的自由度越小,异常值出现于一侧的概率越大,中位数也越偏离上下四分位数的中心位置,分布偏态性越强。异常值集中在较小值一侧,则分布呈现左偏态;;异常值集中在较大值一侧,则分布呈现右偏态。下表列出了几种分布的样本数据箱线图的特征(样本数据由SAS的随机数生成函数自动生成),验证了上述规律。这个规律揭示了数据批分布偏态和尾重的部分信息,尽管它们不能给出偏态和尾重程度的精确度量,但可作为我们粗略估计的依据。 3.利用箱线图比较几批数据的形状 同一数轴上,几批数据的箱线图并行排列,几批数据的中位数、尾长、异常值、分布区间等形状信息便昭然若揭。在一批数据中,哪几个数据点出类拔萃,哪些数据点表现不及一般,这些数据点放在同类其它群体中处于什么位置,可以通过比较各箱线图的异常值看出。各批数据的四分位距大小,正常值的分布是集中还是分散,观察各方盒和线段的长短便可明了。每批数据分布的偏态如何,分析中位线和异常值的位置也可估计出来。还有一些箱线图的变种,使数据批间的比较更加直观明白。例如有一种可变宽度的箱线图,使箱的宽度正比于批量的平方根,从而使批量大的数据批有面积大的箱,面积大的箱有适当的视觉效果。如果对同类群体的几批数据的箱线图进行比较,分析评价,便是常模参照解释方法的可视图示;如果把受测者数据批的箱线图与外在效标数据批的箱线图比较分析,便是效标参照解释的可视图示。箱线图结合这些分析方法用于质量管理、人事测评、探索性数据分析等统计分析活动中去,有助于分析过程的简便快捷,其作用显而易见。应用举例 现有某直销中心30名员工的工资测算数据两批,第一批为工资调整前的数据,第二批为工资调整后的数据,绘出它们的箱线图(如下图),进行比较,可以很容易地得出:工资调整前,总体水平在752元左右,四分位距为307.5,没有异常值。经过调整后,箱线图显示,第2、29、10、24、27号为温和的异常值,第26、30、28号为极端的异常值。为什么会出现异常值呢?经过进一步分析知道,第2、29、10、24号员工由于技能强、工龄长、积累贡献大、表现较好,劳苦功高,理应得到较高的报酬;第27、26、30、28号职工则因为技能偏低、工龄短、积累贡献小且表现较差,得到的工资较低,甚至连一般水平也难以达到。这体现了工资调整的奖优罚劣原则。另外,调整后工资总体水平比调整前高出270元,四分位距为106,工资分布比调整前更加集中,在合适的范围内既拉开了差距,又不至于差距太悬殊,还针对特殊情况进行了特殊处理。这种工资分布具有激励作用,可以说工资调整达到预期目的。 箱线图美中不足之处在于它不能提供关于数据分布偏态和尾重程度的精确度量;对于批量较大的数据批,箱线图反映的形状信息更加模糊;用中位数代表总体平均水平有一定的局限性等等。所以,应用箱线图最好结合其它描述统计工具如均值、标准差、偏度、分布函数等来描述数据批的分布形状。
什么是分红权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这种资产受益的权利就是股东的分红权。企业股东可以将分红权转让或赠与给其他人。受让人或受赠人仅仅成为该产权的受益人,不拥有该产权的其他权力。 分红权的实现条件 分红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公司当年有利润;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满足: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条件外,还要满足: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分红权的经典案例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分红方式。在证券市场建立的初期,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上市公司较少,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在1995年的红利分配中,沪市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上市公司达到101家,深市这一数字为73家,均超过分红公司总数的半数以上。这说明,在我国,现金股利分红已成为上市公司分红的主要形式。 相关条目 优先分红权
缴清保险: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缴清保险。即不变更原保险期限与条件,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所能保障的金额。又称减额缴清保险。 保单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除保险解约时退还投保人外,还可以把现金价值看成一次缴清的保费或某保险金的现值,从而变更过去保险契约的内容,或在现金价值的限度内自动垫缴保费,使保险契约继续有效。 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这种现金价值,投保人对现金价值的选择称为保险选择。 所谓缴清保险,是指投保人因故停缴保费时,以保单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余下保险期间的一次性保费,使保险金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的一种保险选择方式。 减额缴清后的结果和对客户的影响: 保额降低,保障也随之降低;缴清后不得恢复原契约;缴清后不得办理保额变更、新增附约等项目;主险缴清后附险应办理终止或按条款约定办理缴清。
即箱线图 从下到上五条线分别表示最小值、下四分位数、中位数、上四分位数和最大值。 箱线图作为描述统计的工具之一,其功能有独特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直观明了地识别数据批中的异常值 2.利用箱线图判断数据批的偏态和尾重 3.利用箱线图比较几批数据的形状 应用举例 现有某直销中心30名员工的工资测算数据两批,第一批为工资调整前的数据,第二批为工资调整后的数据,绘出它们的箱线图(如下图),进行比较,可以很容易地得出:工资调整前,总体水平在752元左右,四分位距为307.5,没有异常值。经过调整后,箱线图显示,第2、29、10、24、27号为温和的异常值,第26、30、28号为极端的异常值。为什么会出现异常值呢?经过进一步分析知道,第2、29、10、24号员工由于技能强、工龄长、积累贡献大、表现较好,劳苦功高,理应得到较高的报酬;第27、26、30、28号职工则因为技能偏低、工龄短、积累贡献小且表现较差,得到的工资较低,甚至连一般水平也难以达到。这体现了工资调整的奖优罚劣原则。另外,调整后工资总体水平比调整前高出270元,四分位距为106,工资分布比调整前更加集中,在合适的范围内既拉开了差距,又不至于差距太悬殊,还针对特殊情况进行了特殊处理。这种工资分布具有激励作用,可以说工资调整达到预期目的。 箱线图美中不足之处在于它不能提供关于数据分布偏态和尾重程度的精确度量;对于批量较大的数据批,箱线图反映的形状信息更加模糊;用中位数代表总体平均水平有一定的局限性等等。所以,应用箱线图最好结合其它描述统计工具如均值、标准差、偏度、分布函数等来描述数据批的分布形状。 更多信息请参考“箱线图”
存在原因 保险欺诈保险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和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这种制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创造的,是依靠众人力量对付各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的有效方式,而后人们在运用中又注入了近代科学技术成果如大数法则、概率规则和平均律,使之蕴涵科学性质而更富生命力。而今保险制度已经历6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过程,本身已相当完备了。 产生保险欺诈这一负面效应的原因是:原因之一是不良动机者恶意利用保险内在运行机理的特殊性质。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是组织社会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的忧虑者,分险种类别组合成各个基本同质的群体,并按各类风险出险率以及损失平均值计收保险费,从而筹集起相当规模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或给付少数遭受灾难者,实现“一人困难,众人分担”,这本是极有意义之事。然而保险对个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其交付的保险费是很小一部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可获得众人的帮助,最终可获取莫大数额的保险金。保险制度的这一运行机制特点不可否认会被不良用心投保人恶意利用,企图谋骗保险金。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 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事实也正如此,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从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诞生的第一年起就发生了这类风险。而保险业也正是在与保险欺诈的斗争中发展、繁荣和普及壮大的。 保险欺诈原因之二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不能消除经济犯罪。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此经济背景下,保险才得以积累起全社会范围的基金规模,才得以具备足够抵御不可抗力可保风险的偿付力,为人们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障。而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险种的增多以及保险金额的迅速提高,保险欺诈一旦得逞的诱惑力不啻更大。况且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法制建设都还未能达到消除经济犯罪的地步,保险欺诈也基本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 据有关资料报导保险业发达的美国,当前的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仅1994年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估计500 亿美元的损失。另据日本警方统计,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1982年为600件,1985年竟高达994件,欺诈金额也激增到18. 98亿日元。人身保险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分离,那些不法分子就可以瞒着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并特约意外伤害险,同时又由于人身保险不会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公司要就每份合同各自履行规定的责任,不法分子会更青睐人身险,乘机主动多头高额投保,谋骗巨额保险金。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常常是不良动机投保的主要险种。震惊我国保险界的特大欺诈案犯罪特征最为典型,广东胡氏四兄弟多次到各家保险公司投得机动车辆险,并伪造证明材料,在两年时间从9个保险营业网点先后34次骗取近200万元的保险赔款。世界其他各国,诸如美国、日本、瑞典、德国、英国也都有保险欺诈案的记载和总结。 保险人一方的欺诈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及代理人,在开展业务和理赔中为谋得私利,或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手续费或为了私分保险赔付金,而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与社会环境以及个人品德是密切相联的。 显然保险欺诈是客观存在的,虽为少数(世界保险平均骗赔率为万分之一),但一旦得逞必然会损害众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保险的公正性和公平互助性,损害保险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声誉,影响保险的社会功效,背离创办保险的宗旨。因此,防范保险欺诈是国际保险界应共同研究的主题,我们有必要在分析其原因之后,对保险欺诈的具体表现加以分类剖析。 表象实质 高某被海淀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犯罪,但由于各国政府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方式对保险人一方的市场准入以及日常经营、财务活动都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并都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处罚制度,因而日常发生较多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方的欺诈。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表现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如已发现或确诊严重疾病和不治之症,却故意隐瞒不作申报,竭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已办好住院手续而后投保疾病保险,不作如实告知;已发生保险事故再行投保,并伺机等待恶劣气候,擅改事故发生日期等等。 2.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骗赔,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的还蓄意涂改保险金额,而后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3. 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有的企业经营亏损,却故意高额投保,并在保险期间纵火,或造成机动车辆损毁;有的被保险人乘暴雨之机有意将滞销商品浸湿,企图以保险赔偿金弥补经营亏损。人身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伪装第三者杀人和自然死亡,或伪装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有的被保险人自残,或除外责任期后自杀谋取保险金。 4.故意扩大损失程度。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救,而且还故意将库存积压品损毁,企图获取更多赔偿金;有的投保健康险,虽已痊愈仍不肯出院,诈领额外保险金和医疗补贴。 5.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以无经济利益的他人车辆、财物虚报为己有经济利益的标的投保,或将其它非保险标的损毁伪装成保险标的损失,或将他人尸体混充为被保险人尸体,或伪装自杀等手法骗赔。 6.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如虚列损失清单,伪造死亡证明,伪报失窃物品数量和价格;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伪称意外事故死亡,谋取双倍保险金。 透过上述种种欺诈谋骗表象,不难发现其实质是同一的。那就是利用保险特性,以较小的保险费支出,蒙混诱骗保险公司,力求获取高于保险费若干倍,乃至几十倍的保险赔付金。 根据日本已侦破的保险欺诈案统计资料,欺诈犯最主要的犯罪动机是谋取金钱。尽管资料显示其中具体动机有的是为了筹措周转资金,占36.8%;有的表现为筹措旅费,占23.5%;有的是为归还贷款,占20.5%;有的则是因催讨借款受阻,对债务人背信而产生愤怒,遂杀害债务人,以保险金抵债,占7.4%;有的则是由于房屋贷款, 经济拮据而萌发谋骗保险金的,占7.35%。此外,根据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的调查,参与保险欺诈的共犯,60.8%是主犯以金钱收买而与被害人无直接关系的第三者。日本是保险业发达国家,其对保险欺诈犯罪的调查研究较为深入,并积累了一定的资料,这些统计数据有一定的代表性。中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发展的初期,保险法规尚在建立和健全之中,因而近年来我国保险欺诈案件发生数量较多。有的保险公司感叹骗赔率达10%以上,有的保险人士则称“骗赔围逼保险公司”,而据已披露的保险欺诈案分析,其实质也都是为了谋骗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表现 1.引诱欺诈投保人保险,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 综上所述,不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还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其社会危害都是极大的,不仅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物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侵害了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破坏了保险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碍了保险制度顺利发展的进程,因而保险界称保险欺诈为“黑色逆流”。因此,我们在揭示了保险欺诈犯罪的种种表现和内在本质之后,提出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措施。 对策与措施 保险欺诈一、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 中国保险业在90 年代才得到了真正发展,由于历史较短,人们对保险基本原理和保险法规普遍知之不多,或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少人还对保险存有误解和偏见。此外,一般民众对保险违法,乃至除杀人极端大事件之外的保险欺诈,还采取宽容态度。究其原因是一些人对保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人助我与我助人机会均等”的互助内涵以及保险的基本原则不理解。当投保数年而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时,就感到吃亏,认为白白丢失了保险费,总想施行一些伎俩捞回一把。于是故意制造一些小事故,隐瞒一些实情虚报损失,或特意延长住院期限,或以家属冒顶被保险人治疗,设法领取额外住院给付金等等。这些行为人不仅无罪恶感,而且还会以“只不过向保险公司取回一点自己已缴纳的保险费而已”为自己辩解。有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营亏损或已遭到财产损失,就妄图通过事后投保或灾后投保,夸大损失等办法转嫁于保险公司,弥补其个人经济损失,还认为保险公司资产庞大,何致于因多付一些赔款而破产。再加上现时有些欺诈犯罪的手法也更为巧妙、隐蔽,保险公司主要精力放于业务和拓展市场份额上,放于创设新险种和提高信誉度上,有时对一些小额赔付也未投入相当力量去现场查勘核实,尤其是远离保险营业网点之外山间公路发生的车祸,往往只简单审核一下有关单证了事,这也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使一些小案骗赔屡禁不止,而小案件容易得手也使一些惯犯频频重演,危害极大。 有鉴于此,我们应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让民众真正懂得保险得以数百年运行的真谛在于以科学的统计数据为测算基础,实现每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权利与义务对价基础上的有偿转让风险,并在所组成的同一群体被保险人之间实行机会均等的互助,而且这一互助完全是就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风险而言的,其中排除了一切已经发生或故意制造的损失。每一位处于社会化大生产环境中的文明成员,应该有自立、互助对付各种不测损害的胸怀和意识,有自觉遵纪守法的觉悟。而保险欺诈显然破坏了保险公平互助的基础,是对所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风险组织者、管理者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侵害,这是保险法理所不容的。每个社会公民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应该高度重视,自觉维护保险的公正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 二、保险公司要研究保险欺诈的特点,强化承保以及理赔审核工作的规范性 保险欺诈必然躲不过承保和理赔审核两大环节,而这两大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得逞,至少能减少这类事件。 众所周知,保险关系的确立是从投保人要约开始的,在投保人表示了保险意愿之后,并非意味保险合同关系的自然形成,关键在于保险公司的承诺。而保险公司在承诺之前应该对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作审核,对保险标的可能遭遇的风险、损失程度以及被保险人的品德、资信,已往保险历史,保险需求的适合程度都需加以仔细审核,而后作出抉择。 国际保险实践表明保险欺诈往往具有某些共同特征。诸如在短期内连续多头主动投保,累加的保险金额与其实际所需的保障要求不相宜,定期支付的保险费支出在其收入水平中占过高比例,或抚养者、赡养者为被抚养者、赡养者高额投保,且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而被保险人又非亲笔签名的……针对保险欺诈的这些共性,保险公司承保时应严格实行投保真名制和如实告知的诚信原则,要审核有效证件,必要时还可作适当调查,这样就奠定了保险公司能全面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真实情况的基础,以便准确掌握其多头重复保险的真相,了解其保险的适合度,并能及时发现疑点,采取防范措施。实行以有效证件真名投保,即使事后发现有不实之处,也可立即按保险惯行原则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在承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还要严格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避免化名或借用证明文件之类事情的发生,尽可能减少人为破坏保险标的的机率。人身保险需审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正常的投保动机,保险金额是否适度。 理赔是保险经营活动中又一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理赔也是能发现保险欺诈蛛丝马迹的重要关口,因为保险欺诈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要对事发现场作细致查勘,对证明材料需谨慎审核,骗赔者的伎俩再高明也总会露出破绽的。 根据国际保险经验,大多数骗赔者都采取故意损毁保险标的,伪造交通事故或伪装第三者杀人,制作假单证等手法,其中尤其以伪装第三者杀人和伪造交通事故,或纵火毁物为多,三者占70%以上,而且骗赔者一次得逞必定会连续作案,直到破案。理赔人员一定要谨慎从事,规范操作,首先应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责任范围、致损原因认真审核发现疑问要仔细追查。其次,对死亡事故有必要作死亡确认,防止冒混尸体,不明死因或尸首遍寻不着之类事件的发生。审核人员要面见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受益人、保险代理人、诊断医师以及其他知晓情况者,以便彻底弄清案情,准确理赔。事故现场要经专业人员细致勘察,并尽可能搜集有关事故的证明材料,以利准确结案,防止欺诈得逞。 保险欺诈 三、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 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要承揽的业务要按程序对风险进行多次识别、评估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责任。承保审核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认定、评聘制度,只有具有全面专业知识,富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能充当核保人,并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专业敏锐性。除此之外,还需配以承保核保档案和审核人员岗位责任考评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确保承保质量。 保险公司还要建立规范的理赔制度,实行接案人,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审批人分离制度和现场查勘双人制,人人把关、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严格防范,以确保理赔质量。同时理赔工作应严格按审查流程顺序,步步深入,并建立事故查勘报告档案以备复核和总结经验教训。在理赔工作中,如若发生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欺诈,必须要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力 据日本警方保险侦破案资料统计,保险违法欺诈一般都是有计划和有预谋的,往往在投保时就孕育着犯罪动机,待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不久便实施其犯罪计划。其中少则于投保后不满一个月,50%以上是在半年之内行动。日本保险犯罪主犯有前科的占67%,且犯罪手段不断推陈出新。保险界、司法界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严惩欺诈犯罪活动。新闻媒体要及时揭露违法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本质意图,对典型案例要进行专题评析,以达到教育各界,提高公众辨别能力,扼制欺诈犯罪的目的。社会有关部门还可设立保险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发动社会公众一起参与打击保险欺诈活动,最终形成社会威慑力;而一旦查实就从严惩处,从而确保保险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有力保障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保险的正面效用。 刑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你弟弟诈骗6万元,数额已经构成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可能在5年以上判刑,如果其实施诈骗的手段行为又构成犯罪的,要数罪并罚。当然,法院具体还要看其悔罪、立功、自首等情况的有无来决定判定的刑罚。 [1]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1.cfi.net.cn/newspage.aspx?id=20060911001410&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2、http://www.xici.net/b851080/d59962933.htm3、http://info.biz.hc360.com/2005/07/191107377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