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指标的含义 统计指标简称指标,是反映同类社会经济现象总体综合数量特征的范畴及其具体数值。 统计指标是十分重要的统计学基本范畴。对统计指标通常有两种理解和使用方法:一是用来反映总体现象总体数量状况的基本概念,例如年末全国人口总数、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年度总长率等。二是反映现象总体数量状况的概念和数值。例如,2001年我国年末总人口数为127,627万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为13%等。分类 统计指标按照其反映的内容或其数值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总量指标、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三种。 总量指标是反映现象总体规模的统计指标,通常以绝对数的形式来表现,因此又称为绝对数,例如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总量指标按其反映的时间状况不同又可以分为时期指标和时点指标。时期指标又称时期数,它反映的是现象在一段时期内的总量,如产品产量、能源生产总量、财政收入、商品零售额等。时期数通常可以累积,从而得到更长时期内的总量。时点指标又称时点数,它反映的是现象在某一时刻上的总量,如年末人口数,科技机构数,公司员工数,股票价格等。时点数通常不能累积,各时点数累计后没有实际意义。 相对指标又称相对数,是两个绝对数之比,如经济增长率、物价指数、全社会固定资产增长率等。相对数的表现形式通常为比例和比率两种。 平均指标又称平均数或均值,它反映的是现象在某一空间或时间上的平均数量状况,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利润等。其他解释 统计指标是指用来刻画于描述总体基本状况和各个变量分布特征的综合数量。例如,全国人口总体的基本状况和性别分布特征可用总人口数,男性人口数,女性人口数,男女性别比例,男性人口比重,女性人口比重等指标来描述。不同的统计指标所反映的内容不同,根据其内容的不同统计指标可分为基础指标和特征指标。基础指标是反映总体基本状况的指标,由总量指标和相对指标构成。特征指标是反映数据取值分布特征的指标,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反映数据取值分布集中趋势的平均指标;二是反映数据分布离散程度的变异指标;三是反映数据分布形状的偏态和峰度系数。 统计指标是指反映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它包括三个构成要素:指标名称,计量单位,计算方法.这是统计理论与统计设计上所使用的统计指标涵义. 统计指标是反映总体现象特征的概念和具体数值.按照这种理解,统计指标除了包括上述三个构成要素外,还包括时间限制,空间限制,指标数值.基本要求 设计统计指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的性 二、科学性 三、度量性 四、可比性
欧洲货币通知存款:欧洲货币存款的一种,即隔夜至7天的存款,可随时发出通知提取。
统计报表是按统一规定的表格形式,统一的报送程序和报表时间,自下而上提供基础统计资料,是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布置,自下而上提供统计信息的报告制度。 统计报表是一种以全面调查为主的调查方式,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规,以条统计表格形式和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布置,而后由企,事业单位自下而上层层汇总上报逐级提供基本统计数据的一种调查方式。 POPCEL战表就是完成这一过程的专业软件工具。
瑞典克朗简介 瑞典1661年即已开始发行钞票,是世界上最造发行钞票的国家之一。1745年,纸币已经成为正式的瑞典货币,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接受。水印作为钞票防假的手段之一也是最早在瑞典纸币上出现的,十八世纪五十年代漂亮的图案水印就已被应用、文字水印则更早。 在中世纪的时候,瑞典流通的硬币币值由其白银重量所确定。1624年,国王古斯塔夫二世决定改用铜币,替代传统使用的金属,以便遏制猛烈的通货膨胀。为了支撑铜价,国王怂恿贵族用铜建造府邸的屋顶! 1661年,若昂·帕默斯特罗创办第一家瑞典银行,即斯德哥尔摩银行,并发行纸币,币值由存储的等额铸币作担保。但银行却迅速发行丁过量的纸币,若昂·帕默斯特罗只因在处决前几小时获得国王赦免,才保住了性命。 作为世界上第一家中央银行,“瑞典国家标准银行”又名“国家银行”,于1668年在瑞典成立。该行于1755年开始印制纸币,币面印着“仿冒者将处以死刑”的警告。 私人银行发行的银行券于19世纪成倍增加。每家银行都派代表周游瑞典全国,倡导使用“他们的”券种。 一种以黄金作担保的新货币单位于1873年被采用,“克罗那”一词是从法语“克朗”衍生而来的(1克罗那约值0.4克黄金)。 1897年瑞典银行获得钞票独家发行权,于1904年获得发行钞票的专营权。随着国家储备的枯竭,克朗对黄金的可兑换于1931年被放弃。瑞典克朗最初实行浮动,后来于1933年与英镑挂钩,1939年与美元挂钩。 瑞典于1951年加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瑞典安享货币稳定及没有通货膨胀的高增长,历时达20年之久。1973年,瑞典克朗与欧洲货币蛇形浮动机制相联系,从1977年起,又与以美元为主的一篮子货币相联系。1991年,克朗单方面与埃居(欧洲货币单位)挂靠,随后又于1992年10月放弃挂靠关系。尽管短期利率高达500%,财政干预超过2000亿克朗,货币当局仍不能制止市场的不信任动向。 从那时起,瑞典克朗实行浮动制利率。克朗从未参加欧洲货币体系。 瑞典克朗主要印制特征 1、1000、500克朗的水印为正同人像固定水印、100、50、20克朗的水印为正面人像连续水印。 2、钞票的底纹有防复印同心圆图案。 3、1000、500、50克朗正面有荧光图案或文字。 瑞典克朗样币 瑞典克朗铸币 瑞典克朗铸币
保险范围 1、凡在中国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2、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3、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 禽鱼类和其它动物。责任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2、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4、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5、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6、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7、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2、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3、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 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6、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保险人也不负责: 8、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期限 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他规定与中国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类似。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 货物条款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 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早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它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入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入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2,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入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入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入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入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3,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入,并在赔款中扣除。 4,被保险入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5,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不超过二年。其他事项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1,凡经航空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 目录 1、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简介 2、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业务介绍 3、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产品优势 4、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大事记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Sino-German Bausparkasse,SGB)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gb.cn/ 中文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简介 ...... 2004 年2月6日 ,首家中外共同投资的住房储蓄银行获得了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这家公司便是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是中国第一家住房储蓄银行,于2004年2月15日正式开业。是由中国建设银行和德国施威比豪尔住房储蓄银行共同投资组建的银行。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的合资中方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及市场资源、综合竞争实力雄厚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的合资外方系德国施威比豪尔住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是欧洲最大、最成功的住房储蓄专业银行,其设在欧洲其他国家的合资银行均在所在国住房金融市场上占有领先地位。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初期将在天津开展业务,随后逐步向全国推进。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的诞生凝聚着中德两国政府、中德双方股东高层领导人的心血和期望。引入该项目的意义与普通的经济项目不同,其体现着两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领域间的合作,有助于我国政府倡导的“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而这正是由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的专营业务——住房储蓄产品的特性决定的。 “先存后贷,利率固定,专款专用,封闭运作”这些独特特性决定了住房储蓄产品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1)抑制通货膨胀的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先存后贷”将那些本来要用于短期存款形式或用于眼前消费目的的资金集中到了长期的住房储蓄资金中,配贷资金(存款加贷款)的“专款专用”,限定了住房储蓄资金只能用于住房目的,又将这些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投资,由此减少了短期货币市场对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封闭运作”又决定了用于贷款的资金仅来源于那些事先为购房而积累起来的资金,不会造成国家增发货币量。此外,通过将住房储蓄积累起来的资金不间断的投入到住宅产业经济中去,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可提供相当多的就业机会,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在不增加政府负担的前提下,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稳定。 “居者有其屋”是政府为之努力的目标之一。住房储蓄为老百姓提供了一种安全、可靠的住房金融工具,通过将自有资金的积累和融资手段有机结合的方式,刺激个人为住房积累资金从而使其有能力进行住房投资,这样做不仅能够改善居民自己的居住条件,也能够减轻国家建设住房的繁重任务和负担。因此,能够向社会提供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一体、促进经济和社会朝着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的住房储蓄产品,是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的骄傲,也铸定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所从事事业的高尚属性。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的治理体制是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全部重要事项;行长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治理工作、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受董事会领导。“权责明确,治理科学,内控严密,运营长效安全”系公司致力于建立的治理结构。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倡导“团队精神、老实守信、风险控制、业绩导向、不断创新、灵活高效”的企业理念。它将致力于将德国施豪银行的成功经验、先进技术和服务理念与中国建设银行良好的社会信誉、丰富的人力和网络资源、对本土市场的认知等优势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竭诚服务于社会,实现其高尚事业的圆满成功。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业务介绍 住房储蓄是专项存款。储蓄者 ( 以下称“客户” ) 参加住房储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低利率的住房贷款。住房储蓄利率自始至终固定不变,不受资本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 住房储蓄合同一经签订,客户即成为了由储蓄者组成的住房储蓄者集体的一员。客户先要进行存款,即其须先为储蓄者集体做贡献,方能赢得储蓄者集体对其的回报,即其可于日后获得低利率的住房储蓄贷款。用于提供贷款的资金来自于储蓄者集体的积累,主要组成部分为储蓄者的存款和还款。该等资金的使用须按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签署了一定合同额的住房储蓄合同后,只要按合同约定存够最低存款额和存足一定期限,并同意接受配贷,住房储蓄银行将为其合同进行配贷。作法是:住房储蓄银行将客户的住房储蓄存款、以及在落实抵押担保和资信审查后将住房储蓄贷款发放给客户。贷款额系合同额与存款额之差。如此,在贷款阶段开始时,客户即获得了与合同额等额的融资。 关于配贷顺序,住房储蓄银行为每份合同计算评价值。评价值的主要计算依据是合同额和存款产生的利息。因此,客户的存款行为会影响其合同得到配贷的日期。评价值最高的合同最先得到配贷。 住房储蓄贷款的用途要遵守银监会制订的住房储蓄银行监管法规,主要用于 购买、建造、维修、装修住房或服务于这些目的的行为,也可以用作与住房相关的目的,如:为建造住房获取建筑用地、偿还因住房项目所欠的债务。 住房储蓄的原理(举例说明): 有十个人都想自己建房,每个人各需要建房资金十万元,假如每人每年能储蓄一万元的话,那么每个人都分别需要十年才能筹集够他建房所需的资金。但是,假如这十个人联合起来,共同储蓄,也就是说把他们每年储蓄的钱放在一起,那么在第一年年底,就有一个人可以用集体储蓄的十万元(他自己存的一万元和其他九个人的九万元)去建房,这笔钱他将以每年一万元的方式进行偿还,共需九年可以还清。第二年,其他九个人每人还是和第一年一样各储蓄一万元,总共是九万元,加上第一个已经建了房的人所还的一万元,总共是十万元,另外一个人又可以去建房了。第三年,第三个人可以建房,第四年,第四个人……,以此类推,到第十年,第十个人也可以建房,就似乎他自己单独储蓄了十年一样。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产品优势 目前,居民可以取得用于住房消费方面的贷款共有三种,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目前五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4.95%,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目前五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7.38% 。住房储蓄作为一种全新的个人住房融资方式,一经在天津市推出,立即以其超低的贷款利率得到了天津老百姓的青睐,最低贷款年利率仅为3.3% ,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1.65% ,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低4.08% 。贷款利率低的直接好处就是使客户少付贷款利息,为客户省钱。以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8年的住房储蓄(AA类)贷款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进行比较,可以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省约12064.04元,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省约23463.67元,贷款额度越大,省的钱越多。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大事记 2006年5月23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在北京建设银行总行召开。 2005年9月8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匈牙利召开。 2005年5月16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B类产品正式上市,B类产品包括BA、BB、BC三种合同类型,B类产品在服务费、贷款期限、转让等环节较A类产品有很大的区别。 2005年2月23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新加坡召开。 2004年10月11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施豪银行总部召开。 2004年2月16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建设银行总行召开。 2004年2月15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正式营业后推出了A类产品,包括AA、AB、AC三种合同类型。 2004年2月15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利顺德大饭店举行盛大的开业仪式。天津市市长戴相龙和德国驻中国大使等高级官员出席了开业仪式。 2004年2月6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获得了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003年12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德国施豪银行在人民大会堂在两国总理的见证下签署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章程。 2003年11月19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领取了《金融许可证》。 2003年11月14日,天津银监局以津银监复[2003]28号转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开业的批复》。 2002年10月15日,人民银行以银复[2002]297号文批复同意筹建中德住房储蓄银行。
性质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之运作不符合保险之本质 保证与保险皆具有转移风险的职能,但二者的运行方式,却不一样。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特有的分配关系,体现为保险共同体的互助共济关系。保险虽依单个之保险合同使被保险人得以将风险转移至保险人,似乎保险人把风险集中于自身之上,然而这仅仅是形式而已。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将风险分散给了众多的投保人,自己实际上并未承担什么损失,其保险资金的来源具有社会性,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而在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将风险转移至保证人(即保险人),由保证人自身独立承担风险,该行为不具有社会性,保证人唯有通过反担保或追偿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且理论上,保证不应发生损失,但是在大量的保证中,损失确实会发生,这是指被保证人违约不能偿还,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偿还保证人的情况。许多情况下,保证人也只能获得部分偿还。不过,这种损失本质上是无法预测的,因而费率是建立在经验判断基础之上的。实践中,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此意义上,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的实质,是被保证人因使用保险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 保证保险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持保证保险说的学者认为,保证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向债务人请求赔偿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赔偿,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第二位的。而在保证保险中.只要发生损失,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符合保险责任第一位的特征。殊不知保证责任的次位性并非针对债权人的求偿顺序,而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债务先行存在,以及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仍是债务人而言。况且在连带保证中也是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应当属于保证中的连带保证。至于保证人是承担债务履行的责任,还是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往往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 分类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财产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则分别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一、合同保证保险 合同保险保险专门承保经济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合同保证保险实质上起着金融直辖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权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险合同那样只有两方;第二,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一种服务费而不是用于支付赔款的责任准备。合同保证保险的历史不长,传统上是由银行出具信用证来担保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由于出立银行信用证条件较为苛刻,手续比较繁锁,就导致了对合同保证保险需求的增加,从而促进了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 从法律意义上讲,保证人只有在被保证人无力支付时才有义务支付赔款,而保证人只对权利人有赔偿义务。在承保合同保证保险时,保证人既要考虑违约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汇率风险、政治风险,并要考虑到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的判别。在确定风险程度时,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在承保前,保证人往往要对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资信度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被保证人基本情况的记录,包括被保证人的历史、在社会上的影响等;2.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由册及有关材料;3.合同业务的进展状况;4.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5.与银行的往来信函;6.企业的组织、经营状况,信贷情况,财务审计及记帐方法,附属企业的情况。 二、忠实保证保险 忠实保证保险通常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涉外忠实保证保险一般承保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可承保中国劳务出口中,因劳务人员的不诚实行为给当地企业主造成的损失。 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的区别在于: 1.忠实保证涉及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合同保证并不涉及这种关系; 2.忠实保证的承保危险是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而合同保证承保的危险主要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行为; 3.忠实保证可由被保证人购买,也可由权利人购买,而合同保证保险必须由被保证人购买。 三、商业信用保证保险 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是由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如他人不守信用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负责赔偿。在中国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商扩大出口贸易为出发点,给本国出口商提供出口贸易收汇风险保障的一项特种业务,即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进行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机构负责支付遭拒付款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现在各工业发达国家、一些东欧国家,以及不少发展中国家都开办了此类业务。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一方面解除了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保证了出口企业的正常经济核算,另一方面帮助出口企业解资金需要,扩大了出口企业的经营能力。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受到许多出口企业的欢迎。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出口信用险的需求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会有进一步的扩大。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如何在保证基本的收支平衡基础上,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信用保证,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功能及范围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功能在于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因为保证保险不是保证,所以保险人不能享有保证所产生的先诉抗辩权或物保优于人保的抗辩权,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即贷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证保险的范围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对于违约金、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保证保险的权利义务及法律依据保证保险合同是与主合同(消费贷款合同)处于并存关系,属于双方有偿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被保险人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可按保险条款免责和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赔。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处理其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相应的保险条款约定。保证保险的适用及程序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化解和分散商业风险,换取商业利润,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必须按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向保险人求偿,保险人应当依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 在中国的误区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在中国属于一种全新伪业务,主要应用于消费贷款业务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好景不长,因消费者恶意逃债严重,保险公司陷入众多诉讼之中且追偿难度极大,人保总公司不得不于去年将该业务叫停。保证保险为何在中国遭遇此尴尬?原因如下: (一)对保证保险的性质认识不清 中国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极为混乱,这可以从相关学者的著述中得以佐证,甚至有学者将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相混淆,进而出现“信用保证保险”一说。理论界认识误区之源头在于将保险职能与保险公司职能混为一谈,误以为保证保险既然由保险公司开办,又冠以保险之名,应属保险之一种无疑。殊不知保险体现的是一种风险分散职能,通过保险公司这一中介而实现,这是保险生命之所在。而保险公司既是一个保险组织,又是一个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保险组织,成为风险分散的中间机构;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如投资。所以保险公司除从事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从事其它非保险业务。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都是保险业务,势必将保证保险视为保险并随便加以应用,其结果是忽视了风险评估,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对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认识不清 正是基于将保证保险定位于保险,保险业人土多认为该险种运用范围极广,几乎可运用于一切合同保证保险之中。实际上,鉴于保证保险的风险性,其应用范围在英美等国都是特定的,尤其是不涉及借贷合同项下的借贷保证。而中国实务界却在贷款合同中大量使用保证保险,企图利用保险的办法一举三得:保证银行贷款之安全、扩大保险公司业务和刺激国民消费,结果却事与愿违,保险公司成为最大受害者。事实上,西方许多国家的信贷保险并不采用保证保险的形式,而是采用由借款人购买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对信贷机构的利益予以保障。 (三)对借贷合同的认识误区 借贷合同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合同双方义务履行先后上的差距.这导致借贷合同对借款人信用的要求极高,贷款方的风险也极大,因为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而故意不还贷的可能。这种风险的主观性使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否则有违保险风险原则。银行信贷属于货币信用,从放贷到还贷,当中不定因素很多,且多为经营风险,不论以信用保险还是借款担保的方式.保险人都是不愿承担这种风险的。有的国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险公司从事金融担保活动。再加之中国保险公司的盲目发展,管理松驰;资信调查与后续监管不到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相关制度不配套等因素,致使保险公司利益得不到保障,保证保险被叫停也是应有之义了。 总结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比一般保险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保证保险也采取谨慎的态度。 一方面,对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进行限制,一般由政府特别批准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禁止一般保险公司从事此项业务; 另一方面.对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故而保证保险业务能在这些国家中健康稳定地生存与发展。而在中国,一方面,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学术上的意见不一致导致实务中的混乱;另一方面,当前国内社会信用状况普遍低下。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中国的保证保险最终夭折于市场,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作为一种担保业务,保证保险所涉及的业务本应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来经营.在中国尚未出现专业担保公司之前,由保险公司暂时经营这项业务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在中国目前已有专业担保公司之情形下,该业务就应由专业担保公司来专营,而不宜由保险公司兼营。理由很简单:中国保险业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存在诸多制度缺失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不宜涉足此种风险难以预测的业务,因为尽管保险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损失仍会发生.其结果势必会对现今未成熟之保险业带来不利的影响。[1]
解释 统计工作是指对社会经济现象数量方面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的总称,它是一种社会调查研究活动。作用 统计作为提供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信息的重要工具,受到了国内与国外、政府与公众、学者与官员越来越广泛关注,统计工作是对社会,经济以及自然现象总体数量方面进行搜集,整理,分析过程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