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列伊简介 罗马尼亚其中央银行为罗马尼亚国家银行。货币符号ROL,主币称“列伊”(Leu),辅币为“巴尼”(Bani),辅币进位 1列伊等于100巴尼。 1866- 1947年为罗马尼亚王国时期。币面国名用罗马尼亚(ROMANIA),有国王头像或国徽。二战中曾发行锌币。币面国名为罗马尼亚王国(REGATULROMANIEL)有王冠无头像。52年币制改革币面国名为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REPU BLICA POPU LARAROMANA)有由双穗五星,山林组成的国徽。1966年发行社会主义共和国硬币,币面国名改为(REPU BLICA SOCIALISTAROMANIA),国徽同上。1990年发行罗马尼亚共和国硬市币面国名为罗马尼亚(ROMANIA)面额有 1、3、5、10、15、25、50巴尼币和 1、3、5列伊币。现行流通币有:1、5、10、20、50、100列伊。币面有罗马尼亚历史人物头像纪念币。 罗马尼亚列伊样币 Banknotes denominated in New LeuOn 1 July Romania replaced its currency at a rate of 1 New Leu = 10,000 Lei 罗马尼亚列伊铸币 罗马尼亚列伊铸币
短期拆借市场 目录 1、 短期拆借市场 2、 相关条目 短期拆借市场 ...... 银行同业间短期拆借市场又叫“通知放款”市场,是指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 我国银行间拆借市场于1996年联网试运行,其交易方式有信用拆借和回购两种,以回购为主。 银行同业间短期拆借市场的存在,对市场经济中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行来说,是灵活调动资金的必要条件;对于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相当重要。 其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交易所经纪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具体做法是,银行与客户间订立短期拆借协议,规定拆借幅度和担保方式,在幅度内随用随借,担保品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 短期拆借市场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相关条目 同业拆借市场
间隔随机抽样:就是将人口总体顺序编号,用等距法,每隔一定间隔抽出一人为样本。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人、投保人以及为保险人和投保人最终达成保险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保险中介人组成的。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组成 由完整、规范、成熟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主体和保险中介组成。保险主体包括:提供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中介包括: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人;为投保人选择、采购保险产品并提供全面风险管理服务的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人。较为初级的保险市场上通常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保险人,面对面地直接进行保险商品买卖。由于双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对立,后天信息又严重不对称,长期以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2000年6月,中国第一家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打破了中国保险市场旧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的砝码,使得保险市场的天平逐渐趋于平衡。 性质 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保险经纪公司是客户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必须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站在一起,代表他们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这一属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商品的特点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决定的。 规范 《保险法》第126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法》第130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系 客户与保险公司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他们之间是保险产品的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像所有的买卖双方一样,他们的利客户与保险经纪公司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保险经纪公司是客户的保险顾问,他接受客户的委托,基于客户的利益,站在客户的一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经纪服务。保险经纪公司与客户的利益是一致的。 保险经纪 保险经纪人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 保险利益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经纪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积极地作用。我国引进保险经纪人,有利于加快国内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 参考资料: 1.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http://www.hmbxw.com.cn/
定义 独资是指一国投资者,按照东道国法律,经政府批准,在其境内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国际直接投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管箱业务 目录 1、 保管箱业务概念 2、 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 3、 保管箱业务的管理规定 保管箱业务(Safe Deposit Box Service) 保管箱业务概念 ...... 保管箱是银行为客户提供代保管贵重物品的安全设施,它是个人和单位存放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契约文件及保密资料最理想的地方。在国外及国内的大城市,银行开办此类业务较多。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开办保管箱业务。 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 1、租箱。客户凭有效证件向银行提出租箱申请,银行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为客户办理租箱手续。有效证件主要只租用人本人的身份证或盖有本单位公章和负责人授权签字的证明文件。一般每个箱只有两把正钥匙,全部交由租用人自己保管。 2、开箱。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后开箱存取物品。每次开箱,租用人须填写“保管箱开箱书”,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核对后方可进入保管箱库。 3、续租。保管箱到期后,租用人交清下期租金,可继续租用保管箱。保管箱的租期一般是一年。租用人逾期两个月仍没有办理续租手续,银行与公证处联系办理凿箱,箱内财务按照租约章程办理。 4、退租。保管箱到期后,租用人退还钥匙,结清费用并办理退组手续,银行收回保管箱。退租时,租用人清理箱内物品后,银行审查箱体无损坏时,办理退租手续,结清租金返还保证金。 保管箱业务的管理规定 1、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放置违禁及危险品;要按期缴纳租金;要遵从代保管人的管理。 2、代保管人要保证箱体的安全;要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非国家法律规定,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3、租用人或其授权人因印鉴或钥匙丢失申请挂失的,应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办行根据留存资料对挂失申请、挂失人身进行审核,同意受理后即冻结开箱7天。7天后,在租用人交清所需费用后,经办行予以办理更换印鉴或凿锁、换锁。如需要更换印鉴密码,租用人需要持本人身份证件,道银行办理更换手续。
什么是股权转债权 股权转债权是指将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股本,在流通股不改变的情况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 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编辑]股权与债权的共性:股转的可能性 关于股权,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直争论不休。从股权存在的实际情况上看,股权是具有所有权性质和经营权性质的一种独立权利。股权既具有所有权的性质与内容,又具有经营权的性质与内容,股权的内容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独立的权利。 关于债权,在认识上比较清晰、统一,民法有关债、债务的理论已经相当成熟。一般认为,近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所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债权的基本特征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有期限性。债权的内容一般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股权与债权一般都以一定的物权为基础。股权是以物权为基础形成的,股权以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为物质基础,是投资者行使其他财产权的结果与体现。 投资者取得股权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在公司成立时通过直接向公司的投资而取得,二是通过从其他投资者那里购买公司的股票而取得。 股权的基础并不是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不是“投资者作为合同的一方以取得股权为目的而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以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为目的而履行给予投资者股权的义务”。也因为,投资者与其投资的公司之间不是一种合同关系,而是一种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所有与被所有的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股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纽带,也是股东与公司关系的体现。 对于原始股股东而言,其股权的形成都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这种物权一般以所有权为主,也可能是使用权,在类型上还可以表现为知识产权等。原始股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资产,具体可以表现为货币、实物、智力成果等。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活动取得股权的非原始股股东,其股权的形成也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般是用货币购买的股权,也有的是用实物置换的股权。债权一般也是以物权为基础形成的。从债的发生原因上看,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因合同而发生、因侵权行为而发生、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等。债无论是因什么具体的原因发生,一般都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与财产权或者某种物权有关,债权也相应地与一定的物权有关。债的发生往往以某种物权为基础,特定主体之间因针对某种物权发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成为债的不同发生原因。除特殊情况外,债权一般是因权利人对某种物权的行使或者义务人对他人物权的某种利用、侵犯而产生。 股权与债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与内容。股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与内容,主要表现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和重要的权能。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是由于股权具有所有权的基本的主要的权能,在广义上可以称为是所有权类型的权利或者说是广义所有权的表现。从内容上看,股东享有对公司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些权利是股东直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的,是以股东的投资比例或者份额表现和区分的,是股权的一部分内容。我们不能因为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其原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否认股东仍然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权,也不能因为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收益权、处分权等而否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仍然享有直接的财产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的象征。债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与内容,表现为债权通常表现为一定种类的财产权。债权的客体虽然有时不一定直接为财物,但债权的内容通常最终具有财产性或者表现为一定的财产性。 股权与债权的客体都可以是财物。股权的客体是公司的资本、资产。公司的资本与资产一般表现为货币、实物、智力成果等,其中货币、实物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的公司资本。每个股东的股权并不指向公司中的特定货币、实物等,而是指向公司全部资产中一定比例或者份额的资产。股权的客体仍然是财物,是以股份等计量的公司财物的一部分,但并不是表现为一定具体形态的财物。债权的客体,一般认为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财物是债权常见的客体。可见,股权与债权一般都指向财物,都以一定的财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对公司的股权与债券人对公司的债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和内容,并且其客体都可以是财物。这就具有特别的意义,这既是股权转债权的基础,又是股权转债权的目标与结果。正是股权与债权都具有的这些共同点,才使股权转债权成为可能。">编辑]股权与债权的个性:股转债的针对性 股权与债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权利内容。充分认识股权与债权的不同,以便针对存在的不同,在股权转债权的工作中采取合理的措施。 1.股权与债权的权利类型不同。 股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则不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股权的内容主要为股东共同行使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并排除股东以外的他人的干涉。因此,股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债务为主要内容,债权的客体虽然一般表现为财物,但债权并不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是物权之外的独立的权利类型。 2.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发生根据一般为投资行为或者交易行为,原始股股东的股权的发生根据是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投资行为,非原始股股东的股权的发生根据是股东之间以股票买卖为表现的对公司的投资转让行为。债权的发生根据有多种,常见的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买卖行为,买卖的标的一般为财物,此种情况下的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可以相同。债权的发生根据也可以是侵权行为等,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以及债权和债务,其发生的根据就不同于股权的发生根据。因此,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完全相同。 3.股权与债权的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权利内容主要为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股权中的资产受益、对公司资产的处分权等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权利,股权中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则是具有经营权性质的权利。债权的内容通常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以给付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债权,直接表现为财产性的权利内容。以请求保护为内容的债权,并不一定表现为具有财产性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其权利内容就是要求公司在公司债券到期后偿付本金和利息。权利人对公司的债权是一种给付请求权,以财产为内容,但又不同于股权中的财产内容。股权与债权的权利内容有相同的一方面,也有不相同的一方面。 4.股权与债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股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更具有所有权的性质。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其行使不涉及其他特定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股东行使股权方式一般为股东直接通过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进行,股权的行使不需要依赖特定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经常出现的中小股东的股权难以体现甚至遭受侵犯的现象,并不是因为股权的行使需要特定义务人的配合,而是因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欺压,或者是因为公司管理人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侵犯。债权的行使需要特定债务人的配合,没有债务人的一定行为,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债权以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这是其基本特征,这也表明债权的实现方式不同于物权。 5.股权与债权的限制不同。 每个股东的股权行使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即受到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约束是以股东自愿为基础的,是为了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设定的。股东的股权受到的约束,表面上看似乎是受到了公司及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实际上这种约束最终仍然是来自股东自身的,更多是来自大股东对小股东的限制。债权人对债权的行使与实现,要依赖于债务人的一定行为,要受到债务人的限制。另外,对于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权,又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在债权债务未到期之前,债权人不能行使其债权;而在诉讼上,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债权,就可能会丧失其债权。 股权与债权各自具有的特殊性,表明股权与债权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两种权利。投资者对公司的股权与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存在着多种具体的差别,决定了这两种权利各有其利弊。股权转债权,在认识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认清股权与债权的差别与利弊,找出消除差别与平衡利弊的合理方案。参考文献↑ 1.0 1.1 孙春伟.股权转债权的理论基础.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总第86期
业务介绍 英大人寿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经营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发展前景 英大人寿致力于成为中国寿险市场的领先者、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在未来的发展中,将秉承“诚信、责任、创新、卓越”的核心价值观,本着“迅速做大、稳步做强”的发展战略,依托股东业务资源,积极开拓各项业务。 英大人寿将充分运用先进保险经验,凭借现代企业机制,依靠股东的强大实力,与中国保险市场共同成长,实现客户利益、股东价值、企业发展和员工成长的和谐统一,创建让客户更舒心、投资人更放心、员工更安心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寿险公司。相关介绍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明确表示,2007年,将继续鼓励优质资本特别是信誉和经营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投资保险业,探索银行参股、重组和并购保险公司。 去年12月,国家电网公司及其系统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伟良,此前任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的总审计师。 据相关资料,国家电网公司参股广发行,占比20%,是广发行第一大股东之一;持英大信托51%股份;持英大证券55%的股权;加上此次成立的英大泰和寿险公司,“英大”金融系已经轮廓渐出。另外,国家电网公司还组建了财务公司。目前,银行、信托、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等五大块共同构成国家电网公司金融体系。公司筹备 早在2005年11月,国家电网就成立了寿险筹备组。去年8月,中国保监会复函,原则同意国家电网组建英大泰和人寿。今年4月,保监会正式批准由国家电网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系统内30家大型国有企业共同发起筹建英大泰和人寿,注册资本6亿元,注册地在北京,由原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总审计师徐伟良任董事长,总经理为筹建组组长、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张世才。 而英大泰和人寿的“同门兄弟”英大泰和财险,目前已经开业全国已开设8家分公司。《第一财经日报》还获悉,国家电网有望获准发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英大泰和人士称,国家电网成立保险集团公司,可以进一步优化风险管理结构,降低投保成本,并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探路。不过,也有电力业人士表示,如果国家电网继续投入金融,最大的问题是将使电网的成本进一步模糊,即使与主业分别核算,仍难免产生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