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战略结盟式融资 战略结盟式融资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以某一种方式合作,从而取长补短,共同承担商业风险,实现共同的商业目标。战略结盟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最明显的优势和最具诱惑之处在于它的高度兼容性。它可以将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拓展以及跨国经营等多种业务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出一种能够满足结盟各方不同战略需要的有效机制。战略结盟各方通常以突破自身业务发展的某些局限作为结盟的首要目标,然而只有在它们自身也能够提供满足对方需求的有利条件时,这种结盟才有可能实现。 战略结盟式融资的具体方式 战略结盟式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合资企业、参股投资、知识产权转让、企业合作合约,以及企业的收购和转让。 (1)合资企业是指由两家或多家企业结盟建立的独立于母公司的企业,合资结盟的各方用现金、存货、销售渠道、生产工艺、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入股。从筹资的一方来说,选择合资方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他方法筹资不可能或者代价太大。当然,如果筹资方的主要经理人员与其他有实力的公司的决策者关系很好,或者有关政策可以使合资企业享受诸如税收、进出口权等方面的优惠,这种选择可能更为有利。从投资的一方来说,只要对筹资方企业的某一个业务部分如某一产品或部分市场感兴趣,它就可能为建立合资企业注入资金。这种方法的主要缺点在于如果筹资方没有确定的可供选择的合资伙伴,那么临时寻找合资伙伴可能很小,对于小企业来说,操作跨国的合资企业可能相当困难。 (2)参股投资是指通过购买某个公司50%以下的股份而作为少数股东参与结盟的方式。参股投资的金融形式可以是普通股票,也可以是可转换的优先股票、可转换的债券或带有购股权的债券。另一种形式是由实力相当的公司通过交换部分股权形式形成业务互补。以出售部分股权方式筹资的企业大都是一些力图快速成长的小企业,他们在选择参股伙伴时往往也要考虑业务互补的因素。 (3)知识产权转让指一家公司将其生产某种专利保护产品或提供某种独特服务的权利,独家工艺或技术,商标或其它的知识财产让渡给另一家公司,从而换取一定经济上的回报。 (4)企业收购和出让指通过购买和出让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股份实现控制企业或融资目标。企业的出售与收购是同一过程的两种相反相成的行为,一个企业如果不是由于经营困难而被迫出售的话,作出接受别人控股条件的出售选择往往限于企业的某个分部或子公司。
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又叫“风险投资”(VC,Venture Capital),一般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作为成熟市场以外的、投资风险极大的投资领域,其资本来源于金融资本、个人资本、公司资本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就各国实践来看,风险投资大多采取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 风险投资具有与一般投资不同的特点,表现在: 1)高风险性。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规模小,没有固定资产或资金作为抵押或担保。由于投资目标经常是“种子”技术或是一种构想创意,而它们处于起步设计阶段,尚未经过市场检验,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高风险性是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 2)高收益性。风险投资是一种前瞻性投资战略,预期企业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内在动因。一旦投资成功,将会带来十倍甚至百倍的投资回报。高风险、高收益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 3)低流动性。风险资本在高新技术企业创立初期就投入,当企业发展成熟后,才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将股权变现,获取回报,继而进行新一轮的投资运作。因此投资期较长,通常为4~8年。另外,在风险资本最后退出时,若出口不畅,撤资将十分困难,导致风险投资流动性降低。 从本质上来讲,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在投入资本并进行有效使用过程中的一个支持系统,它加速了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壮大了高新技术产业,催化了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这是它最主要的作用。当然,对于整个国家经济而言,风险投资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机构的调整、改变社会就业结构、扩大个人投资的选择渠道、加强资本市场的深度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应收账款转让筹资数额一般为应收账款扣减以下内容后的余额:(1)允许客户在付款时扣除的现金折扣;(2)贷款机构扣除的准备金、利息费用和手续费。其中准备金是指因在应收账款收回过程中可能发生销货退回和折让等而保留的扣存款。 应收账款转让分类 应收账款转让按是否具有追索权可分为附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和不附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其中,附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有关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转让应收账款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规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企业承担;不附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有关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向转让应收账款的企业追偿,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银行承担。 应收账款转让的具体方式及其特点 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借款和应收账款让售。 (1)应收账款抵借 应收账款抵借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商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借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合同明确规定信贷机构或代理商借给企业资金所占应收账款的比率,一般为应收账款的70%-90%不等,借款企业在借款时,除以应收账款为担保外,还需按实际借款数据出具标据,如果作为担保品的应收账款中某一账款到期收不回来,银行有权向借款企业追索。 抵借方式的特点:1、是一种循环的自我清偿的贷款,在会计意义上是短期借款;但在财务概念中却可以是长期借款;2、抵押方继续保留应收账款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坏账的责任。 (2)应收账款让售 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筹措的资金是根据销售发票金额减去允许客户在付款时扣除的现全折扣信贷机构收取的佣金以及在应收账款上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而保留的扣存款后的余额确定。扣存款占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0%左右。应收账款让售后,假若出现应收账款拖欠或客户无力清偿,则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信贷机构不能向企业追索,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担损失。 让售方式的特点:1、让售方式相当于一种销售行为,要确认损益;2、让售既转移了收款权利,同时也转移了坏账风险。 应收账款转让的财务成本 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一种企业融资方丈,与负债相比它的筹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是一种理想的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包括支付给信贷机构的代理费(这是对代理机构由于应收账款风险的转嫁而进行的补偿)和留置金两部分。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K1为: K1=支付的代理费/(应收账款面值-支付的代理费-留置金) 与应收账款让售相对应,对于应收账款抵押贷款融资,其资金成本包括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应收账款的变现费用、应收账款所带来的坏账损失以及由于使用借款所要支付的利息。在这四项资金使用成本中,前三项都是在进行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时不会发生的。其中,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指应收账款若变现投入生产领域而给企业所带来的收益,这部分收益由于资金被应收账款所占用而无法取得,因而将其归入负债融资的使用成本中。应收账款变现的费用指企业为了应收账款能够收回所支付的各种收账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等。坏账损失,指应收账款因收不回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若用公式表示,那么抵押贷款融资金成本K2为: K2=(机会成本+应收账款变现费用+坏账损失+利息)/应收账款面值 从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与抵押贷款融资的资金成本两相对比中,可以看出,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较低。特别是在融资量很大的情况下,企业要从资本市场上拆借到所需的资金,就必须支付比少量融资高的利率,此种情形之下,应收账款让售融资的优势更加明显。 应收账款转让筹资的优缺点 应收账款转让筹资的优点主要有: (1)及时回笼资金,避免企业因赊销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 (2)节省收账成本,降低坏账损失风险,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应收账款转让筹资的缺点主要有: (1)筹资成本较高: (2)限制条件较多。
分段交易 Scale Order: 分段交易 指单顾客指示交易员在一定的价格差距下,连续进行某一特定交易标的物的交易,直到完全买入(卖出)顾客所需要的量为止。例如Buy 10 USD/YEN at 123.50 and 10 each 0.2down for 50,意即在123.50买入100万USD兑日元,当价格每下降0.2时加买1000万USD兑日元,直到总数量达到美金5000万元止。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概述 多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持续维持在高位,导致公司资金严重不足,增大了经营成本。为此,人们正积极寻找一种既能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促销作用,又能控制和降低应收账款成本的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证券化便是重要尝试。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它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在国际上,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已经覆盖了汽车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租赁应收款、航空应收款、高速公路收费等极为广泛的领域。 实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优势 一般来讲,应收账款证券化较常规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有着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 1. 优良的筹资方式。应收账款证券化就是将应收账款直接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信托机构(SPV),汇入SPV的资产池。经过重组整合与包装后, SPV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向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根据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量大小确定所发行证券的价格。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精通证券化的 SPV,能够提高公司资产的质量,加强流动性,改善公司融资能力,还可以省去公司管理应收账款的麻烦,转移因应收账款而带来的损失风险。同时,这种融资方式通常融资费用较低,并可享受更为专业化的融资服务。 2. 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也就是将应收账款从公司(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缩小破产资产的范围,降低破产成本。这样可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减少公司管理成本。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较高质量的证券,一般的公司债券难以获得这些机构的投资,而证券化过程所采用的资产信用增级技术使得证券质量得以提高,使得公司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3.减少交易成本。应收账款证券化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这些机构精通应收账款的管理,作为应收账款的拥有者来说,只要将应收账款出售给这样的机构就可以免去对应收账款的跟踪、追缴之苦,减少坏账损失,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充分利用资产和优化公司投资组合。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与程序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为发起人(即应收账款出售方)、服务人、发行人(SPV)、投资银行、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投资者等。以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证券发行是否成功和发行成本的大小;信托机构则通过特设托收账户对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和管理,并根据证券化的委托协议负责向投资者清偿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具体运作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选择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选择应收账款,并非任何应收账款都适宜证券化。可用于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应具备以下特征:①有一定可预见的现金流入量;②从应收账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足以支付抵押证券的利息支出;③具有抵押价值和清偿价值;④还款条件明确。 2.组建证券化载体SPV,实现真实销售。SPV有时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但它是一个以应收账款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信托实体,只从事单一的业务: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整合应收权益,并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它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于原始资产持有人,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其全部收入来自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为降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SPV一般都设在免税国家和地区。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为完善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SPV需要同原始权益人一起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必要时要与银行达成提供流动性支撑的周转协议。之后,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对交易结构和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考核评价,给出内部评级结果。一般而言,此时的评级结果并不是很理想,很难吸引投资者。 4.信用提高。在证券的发行中,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于被证券化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未来的现金流入顺利实现,这对投资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破产隔离。通过剔除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高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②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对优先证券支付本息优于次级证券,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前仅对次级证券付息,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这样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③金融担保。由另一家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并由应收账款出让方给予证券回购承诺,即一旦证券到期而本息得不到及时支付,应由担保方或应收账款出售方代为支付,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证券评级与销售。信用提高后,发行人还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承销。发行完毕后,可在交易所或场外挂牌上市,在二级市场流通。最后,以证券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的价款,以证券化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入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难点和障碍 一、从企业微观方面看: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应收账款证券化对应收账款有一定的要求:一是,应收账款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二是,应收账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具有相对稳定的坏账统计记录,可以预测未来类似损失的发生概率。三是,期限合理,一般半年之内的应收账款较为受银行欢迎。在我国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应收账款无法满足上述条件。 首先,我国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债务人的分布一般都较为集中,尤其严重的是,许多公司的应收账款是由于关联交易产生,与关联方的密切关系,造成了应收账款风险的加大。不仅如此,公司对第一大股东的往来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一年以内10%;一年以上是20%。有鉴于第一大股东的偿还能力,有关人士认为上述坏账计提比例不够公允,潜在风险巨大。 其次,我国企业对信用管理的认知程度非常低。许多企业片面追求账面的高额利润,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忽视了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造成了应收账款质量的低下,坏账率极高。目前,美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只有0.25%—0.5%,无效成本(坏账、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的三项总和)只有3%。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是5%,平均无效成本是销售收入的14%。 再次,应收账款的拖欠严重,信用记录不完整,期限也较长。二、从宏观方面看: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形成障碍。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同时证券化中所涉及的众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真正直接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规范仍未确立,有的法规还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限制。如,我国《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归属于破产财产,进入清算后,特设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不具备优先追索权。这样,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从而难以实现“真实销售”。 其次,会计、税务处理上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尚未规范。我国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尚属空白,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出售或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它们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以及每个参与者的利益。因此会计处理方面的滞后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中国的推行。 再次,中介机构缺位。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精密的结构中小企业融资流程,它需要中介机构的密切参与配合,这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低成本的优越性有很大部分是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操作从而带来的成本降低。但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能力都无法满足其要求。 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目前在我国推行从微观和宏观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障碍,但是任何一件事都不能因噎废食,对于企业内部而言,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引进先进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来提高应收账款质量,为进一步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就宏观环境来看,虽然条件不成熟,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类相关的金融立法陆续出台或正酝酿出台,中介机构的管理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相信这些障碍会逐步得以消除。 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应采取的措施 当前我国推行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证券化,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积极培育市场需求。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同时还需要有较大规模、较强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而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机构投资者规模小、数量少,个人投资者由于在信息方面掌握不及时以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目前还不能成为主要的投资者,这些都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加强金融市场的建设,完善股票、债券等长期资本市场,积极培养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加大对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宣传,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2.建立信用体系。应收账款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在于违约率较低和未来现金流量较为稳定,因而应收账款责任人的信用水平(即应收账款责任人是否能够依约还款)是决定证券化效率的重要因素。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识别应收账款责任人的信用水平、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量状况和违约函数的结构,从而确定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结构;同时,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有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因此,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3.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为了准确把握应收账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控制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风险,从而稳定应收账款资产池的现金流量,并能充分吸引投资者,证券化的发起人或SPV必须清楚每一笔应收账款的来源及其责任人的资信状况。发起人对应收账款责任人的详细信用资料与相应的信用政策、还款计划、违约处罚规定及追索条款等内容要有准确记录,并且有齐备的相关文件。 4.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尽管我国《证券法》、《担保法》、《破产法》、《信托法》、《合同法》等已经开始实施,但仍缺少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政策安排,缺少对有关参与者监管的准则和标准,难以保证证券化过程的透明性和证券化资产的高质量。因此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因素。 5. 培养专业化的金融人才。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业务,涉及证券、担保、评估、财务等多个领域,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有大量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他们既要有先进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熟悉金融、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这方面的人才培训,以适应应收账款证券化未来发展的需求。">编辑]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颁布的第77号公告中,对应收账款转让的一些会计问题作出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制定此项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借鉴. (1)应收账款让售.FASB在其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77号(SFAS77)“转让者转让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的报告”中规定:转让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应作为融资处理而不作销售处理,但若下列3项条件均满足,则可作为销售处理:①转让人放弃对应收账款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②能够合理估计转让人的债务,如坏账损失、收账费用等;③除非依据追索条款,否则受让人不能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 (2)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让售.这种情况下,转让人同时转让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与风险,由受让人承担以后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和收款费用.基于应收账款风险的转嫁,转让人在获取资金时应对受让人进行相应补偿.这都会减少转让人的既得收入,即受让人根据转让人信誉程度、应收账款质量等因素确定一个扣除比率,然后将扣除后的余额付给转让人.转让价格与应收账款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让售应收账款的损益,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若应收账款已计提了坏账准备,可冲减应收账款让售损益. 例12008年2月1日,某企业向SPV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000元,计提坏账5000元,假定同时符合SAFS77规定的3项条件且无追索权.SPV确定的付款扣除比率为20%,支付给企业的金额为800000元,则企业作为转让人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000 坏账准备5000 财务费用195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0 (b)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让售.应收账款到期后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受让人有权向转让人行使追索权.对转让人而言,因其无法对付款方的行为加以控制,转让应收款项所引起的可能发生的偿付责任实则构成了或有事项,其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件加以证实.转让人的偿付责任包括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等.其中,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应该将其确认为负债,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应收账款未收回金额不满足确认为负债的条件,不需要加以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例22008年3月1日,某企业向SPV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000000元,计提坏账10000元,假定同时符合SAFS77规定的3项条件并有追索权.SPV确定的付款扣除比率为10%,向企业支付1800000元.企业估计可能发生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等20000元,则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800000 坏账准备10000 财务费用21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00 预计负债——应收账款让售收账损失20000 若到期日SPV收款完成,发生现金折扣10000元,销售折让6000元,根据追索条款,这部分支出应由转让人承担,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应收账款让售收账损失 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若到期日SPV尚有部分款项未收回,可根据追索条款将其退回转让人,转让人将其转作“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2)应收账款抵借.若未能符合SFAS77的3项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转让应收账款应作为融资业务处理,视为一种抵押借款行为.应收账款抵借必须是附有追索权的,即如果作为借款担保物的应收账款到期,一旦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坏账损失由抵押方承担.因此,除了在合同中规定有关追索条款外,抵押方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借款金额签发一张票据给贷款方,作为向贷款方偿还借款的依据. 例32008年4月1日,某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1500000元抵押给SPV,取得应收账款金额85%的借款,为期3个月,并按借款金额向SPV签发票据.季末借款按年利率12%计息,则抵押方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75000 贷:应付票据——SPV 1275000到6月30日,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根据约定,企业应向贷款方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38250元(1275000×12%×3/12),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0 借:应付票据——SPV 1275000 财务费用 38250 贷:银行存款 1313250 若到6月30日,收款l000000元,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30000元,其余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估计坏账损失率为5%.根据约定,企业仍应向贷款方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坏账准备 30000 贷:应收账款——XX 1030000 借:应付票据——SPV 1275000 财务费用 38250 贷:银行存款 1313250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23500 贷:坏账准备23500相关条目应收账款融资参考文献↑ 刘枥铠.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会计处理探讨.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年4期 ↑ 王布衣.小议应收帐款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变速率指标ROC ①当ROC向上则表示强势,以100为中心线,由中心线下上穿大于100时为买入信号。 ②当ROC向下则表示弱势,以100为中心线,由中心线上下穿小于100时为卖出信号。 ③当股价创新高时,ROC未能创新高,出现背离,表示头部形成。 ④当股价创新低时,ROC未能创新低,出现背离,表示底部形成。
什么是房地产项目融资 房地产项目融资是整个社会融资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地产投资者为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融通资金的活动。与其他融资活动一样,房地产项目融资同样包括资金筹措和资金供应两个方面。 房地产项目融资的实质,是充分发挥房地产的财产功能,为房地产投资融通资金,以达到尽快开发、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的涵义 房地产业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是商业房地产开发实施的前提,能否有足够长时间的灵活可用的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功经营的关键。 房地产项目融资的内涵应该是为了分散房地产投融资的风险而采取的以房地产项目未来可用于还款的净现会流和项目资产本身价值为融资要约的资金融通模式。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中公司利用自身的资信能力及综合还款能力安排融资相比,房地产项目融资一方面因为还款保障为实体房地产及其收益权,因而还款的保障基础更为坚硬,更能获得资盒的支持。外部资金拥有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是否提供贷款时的主要依据是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状况,对具体项目的考虑是次要的。如果项目的经济强度不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则贷款人可能需求借款人以直接担保、间接担保或其它形式给予项目附加的信用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房地产投资者筹集远远超过自身资信能力所能达到的大型房地产项目资会,从而使在传统融资条件下无法取得贷款资金的房地产项目顺利实现资金融通,成功获得丌发。另外,房地产项目融资为政府、企业和市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融资模式,丰富和满足多方主体资金需求上的特殊要求。 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特点 与一般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融资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1.开发资金需求量大,对外源性融资依赖性高。房地产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仅仅依靠企业自有资金,不可能完成项目开发,因而开发商必须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外源性融资。从今后趋势看,我国房地产业单纯依赖银行信贷的局面将有所缓解,但外部融资比例不会减少,只是结构上会呈现多元化。 2.土地和房屋抵押是融资条件。伴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改革,各单位对土地的获得越来越难;由于房价在不断上涨,因而土地和房屋抵押成为受金融机构欢迎的融资条件。 3.资金面临较大风险。房地产业与宏观经济周期关联度非常明显,我国房地产业受政府宏观调控的影响更大,而且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不发达,加上项目中巨额的营运资本及其短期波动,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较大资金风险。房地产项目融资的主体 每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都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就房地产项目融资而言,主要有以下9个参与主体。 (1)项目发起人(Proiect Sponsors) 即商业房地产丌发商,是项目的实际投资者和真正主办人,可以是单独一家房地产丌发企业,也可由多个投资者组成联合体。他们通常因为自身资金不足或不愿承担全部项目风险而选择项目融资,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中,开发商除了拥有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外,还需要以直接或间接担保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因此,开发商是项目融资中的真正借款人。 (2)项目公司(Proiect Company) 即项目的直接主办人。通常,由项目发起人出资,专门为该项目成立一个单一目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对外融资,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并直接承担项目的债务责任和风险。开发商投入的资本金形成项目公司的权益,项目公司把项目I丌发风险与开发商的其他资产相隔离,实现贷款银行对开发商的有限追索。在整个项目丌发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作为法律和经济上独立的主体与各参与方发生经济关系。项目公司也可以在经营期间转型为商业管理公司,持有物业继续经营。 (3)贷款银行(Lending Bank) 贷款银行,可以是单独一家余融机构,也可以是多家金融机构的联合体,这主要由贷款规模和项目风险等决定。在由多个金融机构联合提供融资时,往往需要设立一个经理银行(Manager),其他为参与银行。项目公司更多的是与经理银行进行接触、谈判,由经理银行负责各参与银行之间的协调工作。这样大大降低了项目公司工作难度。 (4)产品购买者或设施使用者(Buyers or Users) 即项目房产的销售对象。在房地产项目融资中,入驻零售商与开发商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项目的出租面积和租金收入,从而保证项目建成后能够产生稳定的用于还贷的现金流,为贷款提供重要信用保证。零售商既可以作为项目发起人之一,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分享开发利润:也可以只作为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商,规避开发风险。 (5)工程承包商(Contractors) 通常,承包商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负责商业地产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工作,并承担延期误工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风险。承包商的资金情况、工程技术能力及经营纪录,会影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期风险的判断。 (6)担保受托方(Security Trustee) 由于贷款银行主要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及项目未来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因此为防止项目公司违约或转移资产,贷款银行一般都要求项目公司将其资产及收益账户交由一个具有信托资格的机构保管,这家机构被称为担保受托方。担保受托方一般由境内商业银行独家或境内、外商业银行联合担任。 (7)房地产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建设只是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开始阶段,最重要的是后期的经营管理。项目管理公司的专业水平和经营业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贷款银行对项目经营期风险的判断。 (8)项目融资顾问和法律、税收顾问(Financial,Law or Tax Adviser) 项目融资是一项系统的专业工作,需要聘请专业顾问负责融资方案的设计、分析、比较和谈判,帮助开发商实现有限追索和表外融资,并充分利用税务亏损降低资金成本,并能保证相关法律文件的严谨。 (9)其它 此外,项目融资的参与方还包括保险公司、有关政府机构等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的评价。房地产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项目融资一般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分别是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融资结构、项目的资会结构和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1)项目的投资结构 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指项目投资者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问(如果投资者超过一个)的法律合作关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项目投资结构有单一项目子公司、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及有限合伙制结构、信托基金结构和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等形式。 (2)项目的融资结构 融资结构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部分,指项目投资者取得资金的具体形式。一旦投资者在投资结构上达成共识,就要尽量设计和选择合适的融资结构来实现投资者的融资目标和要求,这往往是项目融资顾问的重点工作之一。常用的项目融资模式有: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利用“设施使用协议”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也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拼装。 (3)项目的资会结构 项目融资的资金由三部分构成: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2、债务资金。三者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即项目的资金结构,其中核心问题是债务资金。项目融资常用的债务资金形式有:商业银行贷款、银团贷款、租赁等。资金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投资结构、融资结构和信用担保结构,但通过灵活巧妙地安排项目的资金构成比例,选择恰当的资金形式,可以达到既减少投资者自身资金的直接投入,又提高项目综合经济效益的双重目的。 (4)项目的信用担保结构 对贷款银行而言,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方面:①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②项目之外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担保。这些担保可以由项目投资者提供,也可以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各方提供: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完工担保、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或非财务性的担保(如项目产品长期购买或租赁协议等)。所有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就构成了项目的信用担保结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与信用保证结构相辅相成,项目经济强度高,信用担保结构就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 当然,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并不是各基本模块的简单组合。实际上是通过开发商、贷款银行与其他参与方及有关政府部门等间的反复谈判,完成融资的模块设计并确定模块问的组合关系。通过对不同方案的对比、选择、调整,最后产生一个令参与各方都比较满意的最佳方案。对其中任何一个模块作设计上的调整,都会影响到其他模块的结构设计及相互间的组合关系。房地产项目融资的优劣势分析 项目融资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以来,尤其是近十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并R益受到人们的瞩目与青睐,主要是因为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一些明显优势,这些优势使项目融资更适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并成为其未来发展方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项目融资的优势分析 ①以项目为导向,有利于实力及资信状况不佳的开发商获得资金。 在传统融资方式中,贷款银行看重的是开发商的实力及资信状况。而项目融资,顾‘名思义,以项目为主体。贷款银行的贷款依据是该商业地产项目的经济强度。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项目融资可以获得更高的贷款比例和更长的贷款期限,也可以帮助那些仅凭资信很难取得银行贷款的开发商获得资金。 ②实现融资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 追索权是指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资产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 在传统融资方式中,贷款银行拥有完全追索权,即借款人拥有的所有资产都可供还债之用。而在项目融资中,项目的经济强度决定资金偿还情况。在无追索项目融资中,当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达到完工标准而以失败告终或是项目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无法产生足够的现会流量时,开发商不直接承担任何债务清偿的责任。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中,贷款银行的追索权往往也在时问、对象和数量上具有一定限制,贷款银行不能追索到开发商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及担保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有限追索既限制了开发商的风险,又使丌发商有更大的空间从事其他项目的开发。 ③实现风险分担。 有限追索权有效实现了风险分担。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要以某种形式在所有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方之间进行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全部风险。开发商应当学会如何识别和分析项目的各种风险因素,确定参与各方所能承受风险的最大能力及可能性,充分利用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可以利用的优势,设计出对开发商具有最低追索的融资结构。 ④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Off-balance Finance)。 一般情况下,丌发商取得的银行贷款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使负债率提高,形成不利的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加大未来融资成本影响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项目融资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特点为安排资产负债表外融资提供了可能。在项目融资中,由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与贷款银行签署融资协议并负责项目建设,只要开发商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份不超过一定比例,项目公司的融资就不会反映在开发商的资产负债表上。当然,这要依赖于有关会计法规。 ⑤信用结构安排灵活多样。 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其贷款信用结构的安排是灵活多样的,可以将信用支持分配到与项目有关的各方面。例如,在工程建设方面,为了减少风险,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商提供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建设合同或“交钥匙”工程合同,还可以要求项目设计者提供工程技术保证;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面,可以要求供货方提供供货合同:在项目招商方面,丌发商可以要求入驻的零售商提供长期租约合同。这些都是项目融资强有力的信用支持,能提高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减少融资对借款人资信和其他资产的依赖程度。 ⑥税务优势。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精心设计的融资模式,可以将政府对投资者或经营者的税务鼓励政策作为一种资源在项目参与各方中最大限度加以利用,以降低融资成本、减少项目高负债期的现会流压力、提高项目偿债能力和综合收益率。此类政策一般包括加速折旧、利息成本税前扣除、投资优惠政策及其它费用的抵税法规等。项目开发期和经营前期的亏损可被不同财务状况的利益相关方吸收,用于合理避税,降低开发商或其他参与方的融资成本。 (2)房地产项目融资的劣势 如同其它融资方式一样,房地产项目融资也不可避免存在~些劣势,主要表现为: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问长,融资成本高。这是由于,项目融资涉及面广、合同结构复杂、风险大.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做好有关项目设计、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技术性工作,必然造成复杂的融资结构,漫长的融资谈判和高额的融资成本。这些缺点影响了项目融资在我国商业房地产开发的应用,因此,除了看到项目融资的优势外,也必须考虑规模经济效益问题。 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及其特点 目前,国际上项目融资常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和ABS项目融资模式等。 (一)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 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是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且由项目投资者直接承担起融资安排中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说是结构最简单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在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并直接控制项目现金流量的投资结构中比较常用。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房地产投资者本身财务结构不很复杂,并且房地产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很好的情况。它有利于投资者税务结构方面的安排,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的投资者,直接安罚彻资还可以获得相对成本较低的贷款,这是因为即使是安排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但由于是直接使用投资者的名义,对大多数银行来说资信良好的公司名誉本身就是—种担保。 对于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其投资结构一般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投资战略的需要,灵活地安排融资,债务比例安排也比较灵活,投资者还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和资信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但是,这种模式由于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往往具有合伙企业的许多特点,投资者在法律上对项目要承担很多方面的无限连带责任,也不易实现贷款的有限追索,较难降低房地产投资者的融资风险。 (二)房地产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 房地产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是由房地产项目的各个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再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拥有、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这种模式的投资结构一般为公司型合资结构,融资由项目公司直接安排,主要信用保证来自项目公司的现全流量、项目资产以及房地产投资者所提供的与融资有关的担保和商业协议。该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一般如下:第一,房地产投资者根据公司章程组建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入规定的股本资金,注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第二,房地产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签署一切与项目建设、市场和融资有关的合同,安排项目融资,建设经营并拥有项目;第三,房地产项目公司偿坯债务,并按相关协议和章程对股东进行分配。 (三)以“产品交付”为基础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 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是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之一,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开发的融资安排。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安排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或融资中介机构购买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未来销售收入或租金收人的权益的基础上的。在这种项目融资模式中,提供融资的贷款银行从项目中购买到一特定份额的产品,这部分产品的收益也就成为项目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贷款银行是通过直接拥有项目产品的收益,而不是通过抵押或权益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信用保证。 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适用于项目产品数量和现金流量能够比较准确地计算的项目。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购买房地产的全部或部分未来销售收入的权益的基础上的。产品支付融资所能安排的资金数量等于贷款银行所购买的房地产的预期未来收益在一定利率条件下贴现出来的资金现值。其具体特征如下:第一,由贷款银行或房地产投资者建立一个“融资中介机构”,购买项目一定比例的房地产作为融资基础;第二,贷款银行为融资中介机构安排用以购买这部分房地产的资金,融资中介机构再根据产品支付协议将资金注入房地产项目;第三,在项目进人销售期后,根据销售代理协议,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结构的代理销售房地产,销售收入将直接进入融资中介机构,用来偿还债务。 (四)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 ABS(Asset-BackedSecuritiation)即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的意思。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是以房地产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房地产证券融资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使得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 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的具体操作步骤为:第一,组建能获得国际上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授予高资信等级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即组建特别目的公司(SPC);第二,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房地产投资者所拥有的地产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从而将房地产投资者本身的风险隔断,SPC的融资风险仅与项目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房地产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无关,从而提高了资信级别;第三,SPC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并将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SPC借助本身较高的信用等级,从而降低债券的利率;第四,SPC利用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量清偿债券本息。从其操作步骤可以看出,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是通过SPC发行高档债券筹集资金,这种负债不反映在房地产投资者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对房地产投资者资产质量的限制。而且国际高档债券市场利率较低,这为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应用于资金需求量大的优质房地产项目提供了广阔空间。 房地产项目融资的风险辩识 对房地产项目融资进行风险评估,首先必须找出可能影响房地产项目融资资成功的风险因素,研究各种风险因素会对房地产项目融资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该阶段一般称为风险辩识,是进行任何风险评估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房地产项目融资中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各种投入要素都要产生资源费用,并有可能产生供给紧张的情况,这是投资风险的一项主要来源。 2.市场风险。从总体上说,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即当地市场环境条件的影响比整个国家市场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要大得多。市场供求风险指投资者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地区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必然造成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具体表现为租金收入的变化和房地产出售价格的变化,这种变化会导致房地产投资的实际收益偏离预期收益。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当市场上某种房地产的供给大于需求,并达N- 定程度时,房地产投资者将面临房地产商品积压的严峻局面,导致资金占压严重、还贷压力日增,很容易最终导致房地产投资者的破产。 3.金融风险。是指项目发起人不能控制的金融市场的可能变化对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通货膨胀风险。如汇率波动带来的债务负担的加重,利率上升导致融资成本的增加,通货膨胀影响项目的现金流量的变化。 4.政策法律管理风险。主要体现为产业、环保法律、政策的变更以及手续办理遇阻、合同争议、诉讼等事件导致不利局面对项目收益的影响。 5.完工风险。完工风险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风险之一.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导向,在项目建设阶段,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如果致使项目不能按照预定计划保质、保量建设完成,项目融资赖以生存的基础将受到根本性破坏,从而导致项目风险。主要表现为:工期延误风险、成本超支风险、质量风险,极端情况下,项目迫于停工、放弃。 6.不可抗力风险。项目参与方不能预见且无法克服的事件给项目造成损害或毁灭的风险。 房地产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区别 房地产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有以下不同: (一)债权人的追索权限不同 企业融资,债权人对债务具有完全追索权,即当该项目的净营运效益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报偿或偿还贷款资金时,可追索企业其他项目、业务收益及资产来偿债。项目融资,债权人的追索权仅限于项目产生的净营运收益,因而对债务具有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 (二)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人不同 企业融资,企业法人作出投资决策,承担决策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投资风险(建设、经营、还贷风险)。项目融资,发起人作出投资决策,自然承担决策责任,项目公司却要承担投资风险。 (三)项目融资和企业融资的主体不同 项目融资的主体是一个项目独立成立的项目公司,通常是某一公司的子公司,或由几个企业或机构以项目为对象组成的合营公司。企业融资主体是借款企业。 (四)筹资风险的分散程度不同 项目融资,可以使筹资风险由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如承包商、供应商、承办商、贷款人、政府)分担,不是由项目中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而企业融资,筹资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活动,筹资风险全部由企业承担。 (五)筹资成本不同 项目融资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的工作,筹资文件比一般企业融资往往要多出几倍,因此与企业融资相比,项目融资的筹资成本较高,组织融资所需要的时间也较长。
变现能力比率 变现能力是企业产生现金的能力,它取决于可以在近期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的多少。主要指标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⑴、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可以反映短期偿债能力。一般认为流动比率越高,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越强;反之,则越差。企业能否偿还短期债务,还要看短期债务的多少,以及有多少可变现偿债的流动资产。营运资金的多少可以反映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但它是一个绝对数。假如企业之间的规模相差很大,绝对数相比的意义很有限。流动比率是个相对数,排除了企业规模不同的影响,更适合企业之间以及本企业不同历史时期的比较。一般情况下,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有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速度。 一般认为生产企业合理的最低流动比率为2。 (2)、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扣除存货后的差额称为速动资产。之所以要扣除存货,其主要原因是:①存货的变现速度最慢; ②部分存货已损失报废但尚未处理; ③部分存货已抵押给某债权人; ④存货估价还存在成本与合理市价相差悬殊的问题。 通常认为正常的速动比率为l。 以上是一般看法,行业不同,速动比率会有很大差别,没有统一标准的速动比率。影响速动比率可信性的重要因素是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 由于行业之间存在差别,在计算速动比率时,除扣除存货外,还可以从流动资产中减去与当期现金流量无关的项目如待摊费用等,以计算更进一步的变现能力。如可以通过计算保守速动比率(超速动比率)来进一步反映企业变现能力。 保守速动比率=(现金+短期证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 流动负债 ⑶、影响变现能力的其他因素 增加变现能力的因素: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预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偿债能力的声誉。 减弱变现能力的因素: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