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债务人核淮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供应商对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在保理商因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即债务人情偿能力不足或破产等情形而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不能再向供应商追索已发放的融资款,或在未发放融资款时,对于额度内的应收账款仍在到期后一定期间内未收回时应向供应商做出担保付款。">编辑] 无追索权保理的现状 在当前国际保理业务中,占主流地位的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保理商对供应商均无迫索权,无迫索权保理与有迫索权保理的区别是后者在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均可对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而前者保理商放弃追索权则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在债务人信用风险(即无力支付或破产、清盘等情况下)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供应商仍享有追索权。当前我国仅有的针对保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采纳了这一观念。因此,绝对的无追索权几乎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在业内已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一些著述中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分标准简单地定为“保理商是否对供应商享有追索权”是不够准确的。 相关条目 有追索权保理 参考文献 ↑ 1.0 1.1 黄斌著.国际保理 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legal practice.ISBN:7-5036-6448-7/D996.2.法律出版社,2006
国际青年广场 【项目基本信息】 物业类别 写字楼 项目特色 建筑类别 高层 装修状况 毛坯 环线位置 所属商圈 物业地址 鼓楼区东街83号 交通状况 11、5、818、19、971、956、27、2等 开盘时间 暂无资料 入住时间 暂无资料 容 积 率 暂无资料 绿 化 率 暂无资料 物 业 费 暂无资料 物业公司 开 发 商 福建国际青年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预售许可证 暂无资料 售楼地址 东街83号 起价 暂无资料 均价 7000 交通图外景图11.24工程图11.24工程图 【项目介绍】 主打户型:83-290平方米福建国际青年广场写字楼地处福建省会福州市最繁华最中心的龙王地段,是东南沿海物资、商贸、信息、人才的黄金地段,犹如北京的王府井、巴黎的香榭里舍大道。驻进“青广”,你便处于该区域腹部地带的心脏,一切人、财、物流全在您的视野之内“过眼滔滔”,使你看得真真切切明明百白;加上写字楼内百兆宽带网络、数千互联网信息接口及“亚洲一号、亚太一号”卫星接收系统等高科技智能化配套设施,保证您能够时刻准确地感知和把握市场经济全盘运行的脉搏,主掌商机,出奇制胜!首创健康生态型智能化顶级写字形楼健康、节能、环保、智能,引爆写字楼商业革命,势必成为投资的热点所在,竞买之势避无可避,升值前景势不可档 【周边配套】 小区内部配套:泛会所,分层式空调、直饮水系统、全程商务协理、网络平台 【交通状况】 11、5、818、19、971、956、27、2等 【建材装修】 电梯:写字楼5部名牌垂直电梯实现智能化群控,2.5M/S高速;商场六部自动扶梯,速度为0.5M/S。 【相关信息】 环线位置:无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开发商:福建国际青年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政策性融资的定义 政策性融资是根据国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银行对一定的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主要以低利率甚至无息贷款的形式,其针对性强,发挥金融作用强。政策性融资适用于具有行业或产业优势,技术含量高,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通常要求企业运行良好,且达到一定的规模,企业基础管理完善等等。政策性融资成本低,风险小。缺点是适用面窄,金额小,时间较长,环节众多,手续繁杂,有一定的规模限制。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对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等方面政策性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支持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促进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策性融资的分类 1.按融资渠道的不同分类: 各政策性银行,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级政府投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投资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该类机构主要支持当地科技含量高、成长性高的中小企业。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2.按融资方式的不同分类: 政策性贷款; 政策性担保; 财政贴息; 专项扶持基金; 政策性投资。 政策性融资的作用 政府的政策性融资,既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融资项目,也包括政策性银行管理的融资项目。这种政策性融资不以赢利为目的,利率较低,还款期可长可短,比较适合用以弥补经济不发达地区市场投资的不足。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提高财政投资效果;通过回收投资,可以扩大政府的理投资能力。在此方面应学习世界银行管理融资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建立起高效的政府投融资机制。对基础设施及项目建设,由政府或社会公益机构承担投资主体;垄断性基础产业的投资,要建立法人投资实体,在拥有一定比例资本金的前提下,向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融资,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 为此,必须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投资风险的约束机制,以此保证财政投资渠道的畅通。此外,财政的经济担保和财政贴息,也是政府在投资中可灵活运用的政策手段,通过有选拔性的担保和贴息,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向商业银行及国际金融经济贷款,或支持地区企业间的资金融通等,都将对缓解发展中的资金短缺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政府部门先后独立或联合发文,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分别体现了企业可以采用的不同的融资工具。 构筑我国政策性融资的宏观环境 (一)担保资金或担保公司资产来源及补充问题 担保资金的规模或担保公司资产规模是担保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创造税收、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社会作用,但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存在利润低、风险大的特点。所以国际上担保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共同出资。如美国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并由国会预算拨款。在德国,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德意志补偿银行完全隶属于德国政府。台湾省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由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捐助资金组成,其中政府出资约占80%。在担保基金补充方面,美国和日本政府每年有固定的财政预算拨款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赔付金主要用担保基金和担保收费共同支付。 目前我国在中央、省、地方三层已由政府出资建立千余家担保机构,但目前很多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或资产规模存在规模小、资金不到位、资本结构不合理致使货币资本较少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担保业务的发展。此外对担保机构的长远发展及担保资金或资产的增补问题也没有法定的方案。考虑到我国各级政府财政平衡的压力,完全依赖财政困难较大,可行的方式是以政府财政为主要出资人,由政策性银行为担保公司提供低息融资贷款或发行次级债以补充担保金,筹集担保公司的附属资本(但需要说明的是,对担保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对待和监管。)。关于通过政策性银行融入股本金这一方式的可行性,目前也正在积极的探索。 就担保资金或担保公司资产增补及补偿该问题,首创担保公司在北京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北京市、区(县)两级财政积极沟通,并获得了一定政策支持。目前该公司获得的增补机制为市财政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适当增资,并纳入财政预算。为鼓励区(县)地方政府积极向担保机构出资,采用市财政对区县配资50%政策,即担保规模在区(县)出资可放大十倍基础上再配比50%规模放大。补偿机制是:市财政对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最高补偿比率不超过6%的当年代偿率。 (二)对政策性担保市场的立法管理问题 1、要立法明确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 担保公司应视同金融机构对待和监管。担保机构虽表面经营的不是资金,但实际上即从其功能看在于筛选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进行风险监控,担保公司是在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因此,可仿照银行资产分类办法,确定哪些可作为核心资本,规定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同时,银行信贷咨询系统要对担保机构开放,如担保机构可查询贷款卡等。银行间的市场可有限度的对担保机构开放,担保机构可申请进入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央行的票据、参股银行基金等,增加担保公司流动性好、发放频率高、风险低的投资渠道。 2、对政策性担保资金来源立法,以增强担保机构资信 目前我国对担保资金或担保机构基本资产(资本金)的增资机制和补偿机制问题尚无相关的行业法规加以明确。这一点影响了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的评定。 作为专业担保机构,其担保资金是周转使用的,实质上是利用自身的信用地位,通过倍数效应使有限的资金通过担保的方式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这种资金效能放大的机制,在一定意义上优化了资金的资源配置,扩大了资金的使用效能。关于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我国目前最高比例是在保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或资产的10倍。 但不少银行针对一些担保机构在资金放大倍数为2—3倍时便采取了审慎的合作态度。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政府对担保金的增补机制没有法制化,致使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这样的后果使现有的担保资金很难发挥应有的信用扩大作用。从政府角度看,认为已投入的担保资金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也不愿意继续增资。这样便导致担保公司的实力难以扩大,银行对其信任度难以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这一现象可看作是经济学中的“马太效应”。解决的方式便是通过法规形式保证担保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惟有增强担保公司的资信,担保公司才能有能力增强中小企业的资信。 3、担保政策目标及操作规程立法,以真正起到扶植中小企业的作用 为充分利用担保资金,达到扶植中小企业的目的,政府应明确规定担保对象的规模与性质,明确应扶植的中小企业的标准,明确担保机构的操作规程,明确针对中小企业担保应收取的相关费用标准。 在国外,针对担保操作的一些具体内容,均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小企业投资法》对信贷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有明确规定;日本有《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和担保规则。 我国目前缺少这些方面的立法,使得很多担保机构在趋利避害原则的引导下,对那些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那些没有足够抵押品又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并未给予足够支持,而将主要精力放在保费收入较高,而非政府产业政策支持项目上。部分担保机构设立各种收费项目,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负担。在立法上,可以考虑将政府投入的担保资金额与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担保总额及平均担保额相联系作为一种监管方式。 4、担保相关费用进行立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过程中可能需要交纳的费用有:担保费及评审费、贷款利息、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 担保费是担保的价格,其制定是否合理,关系着担保机构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及担保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其在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到借款企业违约概率、违约企业预期损失、担保金扩大倍数等因素。目前大多数担保机构定价机制不够科学,导致了政策性担保市场的无序竞争。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目的是扶植中小企业,所以由市场供求定价的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所以效仿目前的有管理的浮动利率制,通过立法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担保费率制有利于规范市场发展。同时,针对此类担保机构所获得的担保费收入,应适用税收减免政策。担保机构的收入是日后进行代偿的资金来源之一,将减免的税收留存于企业转增资本金或作为风险准备金,将有利于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针对贷款利息,目前银行对经过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有上浮的现象。利率定价应与风险相适应,利率上浮就其原因在于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价不高。这就回到上述政策性担保资金来源立法的问题上。利率上浮,加大企业融资成本,无疑与政府扶植中小企业的初衷相悖。担保资金来源立法的迫切性可见一斑。 针对中小企业的抵押登记费和公证费,我们认为国家也应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并加以明确,以降低中小企业负担。 (三)担保风险分散问题 从宏观层面化解担保风险主要采取与银行比例分担风险和建立再担保机制及联保机制的做法。 1、银担合作 在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担保,与银行风险共担。这一做法有助于加强银行的评审责任感,可进一步降低风险。美国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5%—80%,日本不超过70%—80%,台湾不超过80%—90%。英国在工业部专设小企业局,对小企业在银行贷款的80%提供担保。其中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对于10万——100万美元的小企业担保承担75%比例的责任,同时还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手段,让银行将持有的SBA担保贷款证券化,即银行以SBA担保的小企业贷款组合为基础,通过在债券市场出售债券而加快银行资金回收,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银行向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还提供其它种类的金融服务,扩展业务。所以很多银行与SBA合作。同时由于银行要承担风险,所以在选择贷款对象时非常小心,风险大的小企业很难得到贷款。当借款企业发生困难时,SBA会与银行合作,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 我国担保机构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只有少部分担保机构与部分银行做到了比例担保,对于其本金的80%—90%承担责任。国内大部分担保业务均由担保公司承担全责。这种情况下,若银行不合作,对借款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就非常不容易。担保公司是对中小企业增补信用,对银行是风险补偿而不是全部风险转嫁,比例担保有助于加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在目前情况下,建议比例分担风险可采取如下模式:(1)保本金不保利息;(2)逾期未还担保贷款本金的90%由担保机构承担责任;(3)宽限期80-90天。 2、建立再担保机构和联保机制 再担保具有风险分散、控制担保责任、扩大担保公司经营能力、提高担保机构偿付能力以及形成巨额担保资金等作用。日本的中央政府信用保险公库为地方性信用协会提供再担保,再担保比例为70%。我国目前缺少类似机构,使担保机构缺少分散风险的途径及进一步放大信用倍率的功能。 同时,担保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规模越小,抗风险能力越弱;规模越大抗风险能力就越强,越可以扩大被担保企业的数量和范围,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大数定律的作用,从客观上降低风险。所以不同担保机构间进行再担保或联保将有助于扩大担保主体规模及风险承受能力。 (四)担保配套服务问题 与担保业发展相适应的配套社会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服务,如企业资信评价服务、咨询服务、项目论证服务、抵押资产处理业务、典当业务、代理服务等。目前担保配套服务尚未形成体系,不利于担保机构业务专业化,提高经营效率。
国际收支模式 国际收支模式 此模式认为外汇汇率必须处于其平衡水平--即能产生稳定经常帐户余额的汇率。出现贸易赤字的国家,其外汇储备将会减少,并最终使其本国货币币值降低(贬值)。便宜的货币使该国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价格优势,同时也使进口产品变得更加昂贵。在一段调整期后,进口量被迫下降,出口量上升,从而使贸易余额和货币向平衡状态稳定。 与购买力平价理论一样,国际收支模式主要侧重于贸易商品和服务,而忽视了全球资本流动日趋重要的作用。换而言之,金钱不仅追逐商品和服务,而且从更广义而言,追逐股票和债券等金融资产。此类资本流进入国际收支的资本帐户项目,从而可平衡经常帐户中的赤字。资本流动的增加产生了资产市场模式。
外汇实盘交易指令 目前的外汇实盘交易指令,总的来说分为市价交易和委托交易两种。市价交易,即按照银行当前的报价即刻成交;委托交易,俗称挂盘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先将交易指令传给银行,当银行报价到达投资者希望成交的汇率水平时,银行电脑系统就立即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成交。委托交易指令给客户带来的方便在于,客户无需每时每刻紧盯外汇市场变化,节省了大量时间。但是客户使用委托交易指令也需要慎重,特别是在建仓的委托交易指令没有跟随止损的委托交易指令时。外汇市场瞬息万变,贸然使用委托交易指令可能为您带来很大风险。 所谓“止损”,就是一个自动平仓的委托交易指令。当市场汇率朝不利于您所建立的仓位的方向变化时,您可以通过这种委托交易指令自动平仓。比如您在1.9000买入了英镑,您觉得您不能忍受英镑下滑到1.8900以下给您造成的损失,您可以将止损指令下在1.8900的位置上。一般市场条件下,当汇率下滑到这个价位时,银行系统会给您自动平掉英镑多头仓位。
什么是政策性投融资 政策性投融资是政府为了实现其宏观目标,集中一定的财力物力,并广泛吸收企业和个人投资,用于政府指定项目建设的过程。 从范围看,政策性投融资包括政策性融资与政策性投资两部分。政策性融资是以政府金融机构和政府债券为主要方式的融资活动。政策性投资是以社会效益为主、政府决策的投资活动。政策性投资通常集中于基础性项目,这些项目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收益低,难以激起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的兴趣,因而要由政府决策,由政府负责融资。政策性融资与政府融资是等同的,都是由政府为主体进行的,以财政作担保。政策性投融资与各相关方面关系 集财政性与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与社会一般投融资活动不同,它与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管理,以及财政公共预算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实施的投融资,也是不同的。在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必须划清相关方面的职能界限,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准确定位。 (1)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财政收支关系,政策性投融资作为政府财政的一项特殊行为,它与财政的一般分配行为,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事物。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政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其目标也是一致的,从地位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补充。然而,两者又是必须严格分开,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区别点有二: 第一,运作范围和对象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它同市场配置一样,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日常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资,虽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但它是专门为纠正市场配置之失误的手段,是为了满足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说,财政一般分配是主,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从。 第二,补偿方式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无偿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能进入市场。政策性投融资则是有偿的,虽然它同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活动可以进入市场配置领域,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贷款。 (2)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实施政府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行为,这无须多说。问题是政策性投融资与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管理,特别是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作中必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般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之间的分工,应当如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工协作一样,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当主要着眼于结构调整,当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运作中,也会对宏观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应当注意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至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过程中,理所当然要将现存的各个政策性银行,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资金运用机构之中。而不应仍然独立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之外。政策性投融资制度安排的设想 (1)管理制度安排。政策性投融资的政策性特点决定,必须是采用集中化的计划管理方式。就是说,为保障政策性投融资规模和投向,能够严格而准确的符合宏观政策意图,必须通过中央统一计划安排,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的中介环节和资金运用环节,有一个共同遵照执行的规范,才能保障投融资作用有效发挥。国外经验也表明,通过编制《政策性投融资计划》,来实现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办法是有效的。在我国,可以这样具体设想,这个计划如同国家预算一样,每年都要把各项融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规模、具体使用项目、各项资金使用的收费标准及使用条件等等,都明细编入计划。即财政政策性投融资预算,它与国家公共预算不同的是,政策性投融资主管机构编制成计划后,只送国务院批准,呈人代会备案,人代会只对该计划实施日常监督,而不审批。以保持投融资运作的灵活性特点。 (2)体制安排。基于投融资计划必须集中化管理的要求,在体制安排上,同样也应以中央集中为宜。实行政策性投融资资金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由各资金运作机构分工实施的体制。即在中央设置投融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政策性投融资计划,以及按计划分配资金给各资金运作机构等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资金运作机构,即各政策性银行及政策性投资公司等等机构,则在投融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依计划实施贷款业务,落实计划。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要不要实行分级管理,这是一个需要多加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是否分级,这取决于宏观经济管理是否分级,这两者应当是一致的。从理论上讲,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作为实现宏观管理政策的一个工具,只有从国民经济总体上统一运用,方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便要实行分级管理,也只能是中央集中统一计划下的分级管理。 (3)组织机构安排。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三分离式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组织安排,其关键在于做为中介机构的资金管理环节如何安排。资金委托者决定于政府法律划定,其组织机构是现成的,无需做特别安排,而资金运用机构,已有政策性银行存在,唯一需要新创立的,则是资金管理机构以及机构设置在哪里的问题。鉴于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事关重大。根据我国国情,看来如同日本那样,将机构设置在财政部内部,可能有困难。因为,日本大藏省权限比我国财政部大,大藏省不只是管财政,也管中央银行。并且,日本有企划厅,也没有我国计委的权力大,这样,把政策性投融资管理权限,完全交给财政部,协调财政与货币政策,已经费力,如果再加上集财政与金融于一身的庞大投融资体系,将会更加矛盾重重。故在我国成立一个由国务院牵头,吸收财政部、计委、中央银行、经贸委、农业部等,共同组成一个政策性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可能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不过,由于政策性投融资与财政是密不可分的,把这个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关设置于财政部内,由财政部承担日常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相关条目地方政策性投融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
什么是政府投融资 政府投融资是指政府以实现调控经济活动为目标,依据政府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并加以运用的金融活动,是政府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投融资的主体是地方政府或代表政府从事投融资活动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 政府投融资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财政出资,二是政府债务融资。政府投融资的优缺点 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优点是能依托政府财政和良好的信用,快速筹措到资金,操作简便,融资速度快,可靠性大。其融资量的大小,取决于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所能提供的信用程度。 缺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对政府财政产生压力,投资风险集中于政府单方面;二是不利于形成市场化的竞争机制,经营效率低。相关条目市场化投融资
外汇实盘交易成本 外汇实盘交易的交易成本体现在买卖点差里。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按照国际惯例报出买价和卖价。银行针对不同币种的汇率设置了不同的买卖点差,以EUR/USD为例,买卖点差一般为30点。即银行给出的买价为1.2830,给出的卖价为1.2860,客户如果想用持有的美元买入欧元,需要接受1.2860的价格,如果想用持有的欧元买入美元,需要接受1.2830的价格。刚刚接触外汇实盘交易的人不容易分辨清到底哪个是银行的买价哪个是银行的卖价。窍门是,银行总是低买高卖,它不会赔本赚吆喝。 另外,根据国际市场惯例,银行对大额交易实行一定的点数优惠,即通过缩小银行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之间的价差,为进行大额交易的客户降低交易成本。具体的实行大额优惠的条件,请您咨询您要开户的银行。 在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下,外币分为现汇和现钞两种。现汇主要是指以支票、汇款、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取得并形成的银行存款。现钞通常指外币的钞票和硬币或以钞票、硬币存入银行所生成的存款。外币现钞只能运送到国外才能起到支付作用,而运送现钞银行需承担运费、保费、利息等费用,所以银行一般要在个人外汇买卖价格上予以一定的区别。目前有些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客户,不再对现汇现钞的价格加以区分。但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钞还是不能在外汇实盘交易中随意换成现汇,外汇实盘交易业务还是本着“汇变汇”、“钞变钞”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