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概述 2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3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4非法集资的识别 5 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6 非法集资的案例 7识别方法 8分类 9主要手段 10三大新特征 11非法证券 12托管造林 13回报诱饵 14领导道具 15依法惩处 16新法出台 概述 非法集资(Illegal Fund-raising)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非法集资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有些领导为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某些官员和政府部门捧场助兴甚至参与分肥,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这样的故事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不爽?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1.扰乱金融运行秩序,破坏经济建设。 非法集资宣传暴利诱使部分储户将积蓄投向非法集资,甚至纷纷提走在银行的储蓄,转存到非法集资者处,大大削弱了银行筹资能力,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不利于国家银行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建设。同时,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大量资金在暴利引诱下短时间集聚,从而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宏观调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例如在2007年浙江公安机关破获的本色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吴英及其本色集团在短短的7个月时间里,吸收存款高达8.8亿元。 2.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类犯罪参与人数众多,成百上千甚至数万人,多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参与种植、养殖类集资活动的多为农民。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很多人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投资,一旦公司崩盘或公司组织人员携款外逃,一些受骗群众发现自己的血汗钱无法收回甚至倾家荡产时,极易情绪失控,采取上访、静坐、游行、绝食等过激行为,给政府施加压力。这类案件还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由群访、闹访演变成敏感复杂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威胁公众资金安全,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 一些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多是大肆挥霍,胡乱“投资”,即使有部分资金真正用于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所承诺的高收益,其本质就是靠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因此,最终必然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的被害者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往往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进行索要,这势必会触犯法律,给自身带来更大的伤害和损失。 4.易滋生公职犯罪,损害政府形象。 一方面,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与虚假出资、金融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交织,一些公司和个人为创造非法集资便利条件,往往想方设法拉拢当地党政官员,容易滋生贪污贿赂等犯罪。 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实施,许多环节都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官员的不作为或滥作为有所关联。在一定程度上,许多群众正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甚至是对国家政策的积极响应而参与非法集资,而犯罪的屡屡得逞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比如,涉案公司多系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公司,有的政府官员参与涉案公司的庆典,有的官方媒体曾长期对涉案公司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涉案公司集资行为持续数年之久而无人监管等。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 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 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在制度上,非法集资一律会被取缔,非法集资者亦须承担相当严重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非法集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有三类: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集资诈骗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者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最多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的设定,所有的非法集资活动(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行为)在刑事责任上都被归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最重要刑事手段。 非法集资的识别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一个很重要的诱饵就是“高额回报”。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 二是看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 三是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听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龄、性别、职业、行业阶层的社会各类人,而不是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少数特定人员。 四是看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从事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都是在貌似合法的形式下掩盖其非法集资活动的实:贡。 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的案例 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截止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 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情况看,该公司是以“入股”解决企业困难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识别方法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非法集资近30亿原东华董事长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分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释,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再如,1998年10月6日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规定“先改制后发行”规则之后,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类似股票的“股权卡”方式募集设立公司的行为同样涉嫌非法集资。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 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号)规定,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一平方米产权证书的行为,违反我国集资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未按法律规定批准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标会”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作出了明确审批程序和业务许可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河南百花集团以与社会公众签订“连锁营销协议书”形式非法集资,又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销售中的返本销售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规定:“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规定下属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二)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三)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的;(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明确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998年左右部分地区出现以开发“果园”、“庄园”的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如某果园开发公司通过宣传“只要投入7800元,拥有50年私人果园,33株龙眼树”进行非法集资,针对上述违法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文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并规定:“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也有相关禁止性规定。 以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明文归纳的若干种非法集资案型。 11、教育储备金。前一阶段,各地民办学校大量采取教育储备金的教育收费方式, 传销印象 即要求学生(家庭)一次性缴纳一笔大额资金(10~30万),称为“教育储备金”,学校同时承诺学生在校期间毋须再交纳其它费用,并且在学生离校时可原数返还所缴“教育储备金”。随着番禺、湖南、武汉等地先后爆发巨额教育储备金无法返还学生家长的案件,各地政府向后出台政策禁止民办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储备金,如广东省教育厅粤教策(1999)2号文件等。在此之前,国家教委1991年5月3日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第9条规定:“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因此,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即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储备金的,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12、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权。《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明确禁止上述非法集资行为。 13、以“招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72号)规定坚决查处企业借“招商”名义非法集资,并且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核定“招商”以及类似的不规范用语。” 三大新特征 2010年上半年,河北共发生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1] 非法证券 为揭露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 跨省非法集资 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来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一是从证券的发行方式识别,无论是股权(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其发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可以判别它是否是非法的行为。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判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托管造林 “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出现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目前,已经暴露出一些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欺骗手段: 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 《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 小小蚂蚁如何套来30亿 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六是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转。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回报诱饵 非法集资千变万化诱饵都是“高额回报”,非法集资犯罪虽经司法机关屡次打击,但近几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却不在少数,甚至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在跟踪调查中发现,目前非法集资类犯罪正呈现出四个特点,亟须引起各方关注和防范。目前部分地方的非法集资活动名目繁多。以辽宁为例,有种树、养蚂蚁、养鹅、代销食品的,还有投资港口建设、石油开发和投资啤酒生产线的,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的共同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河南商丘人大代表吴振海非法集资6.1亿 伪装性和欺骗性。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伪装、欺骗性更强。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不但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而且处心积虑利用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振兴形势,巧妙伪装、加强炒作。有的还擅自成立有关国家办公机构,打着科研单位的招牌,“拉大旗、作虎皮”。 二是犯罪组织更为严密。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这样层层诈骗,又层层控制。 三是投资者成分不断扩展。集资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多为城市下岗、买断工龄职工、较富裕地区的农民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但目前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等方面扩展的趋势。 四是异地作案突出。集资诈骗活动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的特点,资金流动和转移很快,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很大,更不利于查处。 领导道具 领导干部为何沦为非法集资“活道具”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成立时,有的官员端坐在主席台上;企业周年纪念时,有的官员到会侃侃而谈。官员和企业老板的合影挂满了这些企业办公室的墙壁,官员视察的照片占据了企业宣传册最显要的位置。种种迹象表明,在这些官员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之间,存在着非同一般的利益关系。 新华社发表评论《领导干部谨防沦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认为“少数领导干部已经沦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和‘广告’,暴露出其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然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都是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的‘活道具’,但其巨大的广告效应正是这些骗子公司梦寐以求的,客观上起到极大的误导作用”。将这些与非法集资企业打得火热的官员称为“活道具”,可以说一点儿也没有诬陷和贬损他们。这样的“活道具”远非安徽所独有,在其他地方也时有所见,而且,有的官员并不是“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企业的“道具”———他们既然身为地方官员,无论就其地位、见识而言,还是从获取信息、动用资源的能力看,都不会是轻易上当受骗的“低能儿”,所以,他们不会平白无故赤膊上阵为这些企业呐喊鼓噪,对于自己能够为企业发挥的广告宣传作用, 浙江丽水女老板非法集资7亿 他们一定也有着清醒的意识;他们对群众和社会起到的极大的误导作用,往往也不只是客观的结果,而更可能含有主观的成分。 仔细分析起来,某些官员沦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活道具”,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官员只是出席企业的会议,参加企业的活动,此外没有更多更深的介入。只要官员在会议上亮了相,在活动中剪了彩,企业就有机会将官员的形象用来进行广告宣传;与此同时,某些官员亮相、剪彩也不会白忙一场,他们会收取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的“出场费”。这些官员的身价相较明星大腕或许并不高,但他们将自己的形象就这样“卖”给企业,却十足令人痛心。其二,某些官员不满足于默许非法集资企业将自己的照片挂在墙上招徕生意,而是身体力行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去,与非法集资者一起“坐庄”、“操盘”以牟取暴利。如三年前辽宁省丹东市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一个只有中专文化的护士非法吸纳公众存款1500多万元,警方发现,该案能够发展到如此规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少数官员直接参与其中。比上述两种形式更胜一筹的是,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不惜透支公权力的公信力,为非法集资的企业进行信誉担保。如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6.4亿元。该案之所以能持续近十年、涉及公众存款户6000余户,关键在于当地一批领导经常到双阳集团视察,为该集团及其负责人戴上一顶又一顶光彩照人的桂冠。在双阳集团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当地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予资助,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更大的欺骗性,使更多群众陷入到骗局之中。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某些官员和政府部门捧场助兴甚至参与分肥,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这样的故事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不爽?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依法惩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整顿,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皖北非法集资案频发高额回报 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为切实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2006年,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省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要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涉及多个地区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 皮包公司非法集资 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应及时商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置,并通报“联席会议”。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及行业标准。“联席会议”要加大工作力度,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惩首恶,教育协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银监会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改善金融服务,逐步构建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对于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尽快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门的投资者教育园地,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银监会要牵头制订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要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法出台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此次公布的《解释》分九条。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据介绍,《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从严打击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有利于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有利于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集资活动,防止合法融资的非法转变和非法集资的恶性发展。第二,《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第三,《解释》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并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消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limited recourse project financing) 目录 1什么是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2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特点 3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优点 什么是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指贷款人除依靠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并得在项目公司的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之外,还要求由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担保。这里的第三方当事人,包括该项目的主办人、供应方、项目使用方、承包方等。如项目不能完工或失败,致使项目本身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包括项目主办人在内的有关担保人追偿,债务担保人仅以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责任。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特点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特点有: ①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大部分资金,通常占65%~75%,其余资金由项目主办人投资或以其他办法解决。 ②项目公司是独立于其主办人之外的一个法律实体,对偿还贷款负直接责任,项目主办人只提供有限的保证或担保。 ③由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供应方、项目使用方等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支持。 ④项目的债务不反映在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是属于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也就是说,把一项贷款或为贷款提供的担保视为“商业交易”,作为商业交易来处理。按照西方国家的会计制度,可不把这种贷款或担保交易列入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这样做,一方面可不影响主办人的信用地位,另一方面可避免主办人在其他关系上处于违约或违法的情况。这对主办人大为有利。目前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做法。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优点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优点在于,对项目发起人而言,这是一种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这种对追索权的限制使贷款人承担了主要风险。而对贷款人而言,相对于无追索全项目融资贷款,他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障。
铂金 关于铂金的知识 铂金是世界上最稀有的首饰用金属之一。世界上仅南非和俄罗斯等少数地方出产铂金,每年产量仅为黄金的5%。成吨的矿石,经过150多道工序,耗时数月,所提炼出来的铂金仅能制成一枚数克重的简单戒指。如此稀有,难怪拥有铂金感觉弥足珍贵,也难怪著名设计师路易斯卡地亚称铂金为"贵金属之王"! 下面是它广泛的应用和人们经常出现的疑问。 1.铂金的抗氧化力强,熔点高,因此还被用于制作宇航服。铂金作为催化剂,被广泛用于汽车排尾净化装置,为保护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2.二战时期,铂金具有很重要的军事用途,因为它是一种良好的催化剂,熔点高。美国政府曾一度禁止铂金的非军事用途。 3.任何人的皮肤对铂金都不会有过敏现象,铂金可做成电极用于电子脉冲调节器,直接插入人体心脏,救治心律不齐患者。 4.铂金也可用于制造潜水深度达200米的防水手表。为什么铂金的价格高于黄金? 因为铂金是一种比黄金更稀有的金属,每年铂金的开采量只有黄金的5%,此外加工铂金也需要更高的工艺水平。 为什么说用铂金镶钻石最安全? 铂金比一般金属更坚韧,能与钻石牢牢镶嵌,安全而不易脱落,因此,品质高的钻石镶嵌在铂金上更安全。正因如此,在国际保险界,铂金镶钻饰品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也比其他镶钻首饰要低,同时,铂金的天然白色光泽能更好地衬托出钻石。 铂金首饰上的Pt900印记代表什么? Pt是铂金的标记。Pt900代表纯铂金含量高达90%的铂金首饰。
白银 1、概述 我国是最早使用白银的国家,历代提炼白银多在含银方铅矿中进行,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白银曾作为一种货币和民间工艺制品的金属原料,在出土文物中占有相当比例,作为货币在历史演变中,由历代银元宝转变为近代各式版本的银元,当代由白银制作的各式纪念币、饰品供人们收藏、佩戴。 2、国家标准 GB/T11887―2000是在GB/T11887―1989实施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其中银饰品方面银及其合金规定如下:银及其合金 纯度千分数最小值 纯度的其他表示方法 800925990足银纯度千分数前冠"银"或"S",如"银800"或"S800","S 990"或"足银"。 3、市场产品 在中国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苗、侗、水、布依)女性,是银饰品的主要消费对象,如在贵州省施秉县施洞镇苗族女性,婚嫁时全身佩戴的银饰品重量达十余斤。城市中银饰品较少,主要有各种镯、佩、链、坠,少数民族特有的簪、圈、锁,还有各种生活用品,如银餐具、工艺品等。 4、白银特征 纯白银颜色白,掺有杂质金属光泽,质软,掺有杂质后变硬,颜色呈灰、红色。纯白银比重为10.5,熔点960.5℃,导电性能佳,溶于硝酸、硫酸中。 5、白银种类 银元宝外貌呈椭圆形、长方形,一般两耳高立,两耳中间面部凹下平坦,洁白光润,底部有蜂窝,蜂窝口小洞大,深浅不一,分布自然,打击声音贯通一致,重量1750克左右,成色980‰。若表面有黑斑点,成色970‰,黑斑点较多,成色950‰。有一种重量为312.5克、31.25克的旧制十两及一两的小元宝,面部打有"十足"戳记,成色950―980‰。 银砖外貌长方形银锭,重量2000克左右,也有几百克,成色950‰居多980‰少。成色900‰以下的起很厚的皱皮,面上黑红色发乌。 银滴珠(高足锭、老虎眼)外貌半圆形,底部有小蜂窝,成色950―980‰,重62克左右。 松江锭外貌形状似乳头,表面灰黑色,重量180克左右,成色950‰左右,有突出的铅釉,底部具深细蜂窝,每锭上附有15克铅釉,有的地方(北京地区)己经去掉,有打击痕迹,形成上方下圆。 银条外貌长条状,尺寸不等,重量300克左右,好的成色950‰左右,一般成色900左右,是制作银饰的原料。900‰以下的呈灰白色,质坚硬敲打有铜声,底面无蜂窝,火烧后表面显黑红。 首饰、器皿首饰、器皿中掺入杂质红铜较多,白铜、黄铜较少。 首饰有镯、佩、链、坠、簪、锁。 器皿有餐具、壶、碗、杯瓶、鼎、炉、盾牌。 出土银饰墓葬中出土银饰去面均腐蚀成一层黑锈,市场上常出现用硫化氢作用做旧。 银圆银圆是我国过去市场上流通的一种货币,种类繁多,从孙中山头像、袁世凯头像版为主,还有中华苏维埃币、四川"汉"字币、孙船币、光绪元宝币。
钯金 钯金(palladium)是铂族的一员,常态下不易氧化和失去光泽,温度400℃左右表面会产生氧化物,但温度上升至900℃时又恢复光泽。目前钯比铂便宜,首饰业界拿来单独使用,或作为金、银、铂合金的组成部分。来增加其硬度。市场上常见金、钯的K金和铂、钯的合金。
晶体结构:面心立方体结构 原子量:196.96654 壳结构:2,8,18,32,18,1 电子排布:[Xe] 4f14 5d10 6s1 化合价:1,3 熔点:1064.43℃ 沸点:2808℃ 电负性:2.54 共价半径:1.34A 离子半径:0.85 (+3) A 原子半径:1.79A 原子体积:10.2cc/mol 第一级电离电势:9.2257 V 第二级电离电势:20.521 V 氧化状态:(3),1 293K时的密度:19.32g/cc 比热容:0.128J/gK 汽化热:334.4kJ/mol 熔解热:12.55kJ/mol 电导率:0.452X10^6/cm·Ω 热传导系数:3.17W/cmK 弹性系数:78.3 X10E3 MPa 热膨胀系数:14.2X10^(-6)/K 晶格参数:4.0786A 摩氏硬度:2.5首先,用于国际储备。这是黄金的货币属性决定的。历史上,黄金成功地充当了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在内的所有货币职能。20世纪70年代黄金与美元脱钩后,黄金的货币职能有所减弱,但仍保持一定的货币职能。目前,黄金仍是被国际接受的继美元、欧元、英镑、日元之后的第五大国际结算货币,是许多国家官方金融战略储备的主体。 其次,用于制造首饰。长期以来,华贵的黄金饰品是社会地位和财富的象征。随着现代工业和高科技的发展,用黄金制作的饰品、摆件的范围和样式不断拓宽深化。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保值和分散投资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黄金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世界黄金协会2007年8月中旬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2007年第二季度黄金珠宝行业的全球需求额达到145亿美元,同比增长37%。 第三,广泛用于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由于所特有的物理化学性质,黄金被广泛用于航天、航空、化工、电子、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随着现代工业、农业和航天电子工业以及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的迅速发展,为黄金的应用开拓了广泛的领域。博伊尔在《金的地球化学及金矿床》的专著中,称1950年以后为“金的工业时期”。(一)金在电子工业中的应用由于金具有优异的稳定性,良好的导电导热性能,因此使金在电子工业上的用途愈来愈广泛。宇航技术的发展,要求稳定程度很高的无线电电子元件愈来愈多,如高级真空管的涂料,特种用途的电力接头,特种精密电子仪器中用的拉丝导线,电镀金的高频导体以及高温焊接用金合金。在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收录机等方面用的涂金集成电路等。据报道,1987年全世界电子工业需求量123t,占总需求量的7.7%。 (二)金在化学工业中的应用在化学工业中,也有独特的用途,如核化工厂用的材料,人造纤维类工厂用的合金喷丝头等。(三)金在宇航工业中的应用在航天工业中,金的用途也在发展与开拓之中。飞机和其他空间运输工具中用的镀金红外装置和热反射器,喷气发动机和火箭发动机用涂金防热罩或热遮护板以及飞机、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涂有薄层金的热挡玻璃等。(四)金在传统工业中应用镶牙业、照相和制笔等传统工业中,黄金的应用仍具有一定的消耗量。金在科学技术上的应用,正处在不断开发中。日本某大学原子能研究所秋洪良三发现金晶体堆积,可构成超导薄膜。预计,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新技术不断出现,黄金的应用领域将不断扩大。要参与未来黄金投资,在黄金市场中获得投资增值、保值的机会,就必须对黄金属性、特点及其在货币金融中的作用有所了解。金是金属王国中最珍贵的,也是最罕最有的一种。个人纸黄金业务,其报价类似于外汇宝业务,即跟随国际黄金市场波动情况进行报价,个人通过把握市场走势低吸高抛,赚取黄金价格的波动差价。该业务交易以克为单位,交易门槛在10克黄金以上。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业务不进行黄金实物交割,这也是纸黄金业务和实物黄金业务的本质区别。除银行柜面交易外,投资者可通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渠道进行交易,并通过柜面电子屏、电话或者网络获取实时报价。金黄色之美可与太阳相比。当金被煮时发出的蒸汽是绿色的;冶炼过程中它的金粉通常是啡色;若将它铸成薄薄的一片,它更可以传送绿色的光线。延展性异常的强。1盎司的金可以拉成50里长,其延展性令它易于铸造,是制造首饰的佳选。金是众金属中拉力最强的。可锻性首屈一指。可以造成极薄易于卷起的金片。1安土重的金可以锤薄至400万分之1呎厚及100平方呎面积大。古代人将它锤成薄片,来扑成庙宇和皇宫上面做装饰。据说1盎司的金可以用来铺满一所屋子的顶盖。如果你有机会游览这些古庙可要留意或会免费金片跌在你的头上呢!黄金作为一种贵金属,有良好的物理特性,表现为:熔点高,达摄氏l064.43度,“真金不怕火炼”就是指一般火焰下黄金不容易熔化。密度大,为19.31克/立方厘米(18℃时),手感沉甸。韧性和延展性好,良导性强。纯金具有艳丽的黄色,但掺入其他金属后颜色变化较大,如金铜合金呈暗红色,含银合金呈浅黄色或灰白色。金易被磨成粉状,这也是金在自然界中呈分散状的原因,纯金首饰也易被磨损而减少分量。 由于黄金具有开采不易、开采成本高、物理特性良好等特点,因此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黄金不但被人类用作装饰,而且还被赋予了货币价值功能。直到20世纪70年代,黄金才从直接的货币作用中分离出来,即黄金非货币化。但作为贵金属,黄金目前依然是世界主要的国际储备。黄金按性质分,可分为“生金”和“熟金”两大类。生金又叫“原金”、“天然金”或“荒金”,是人们从矿山或河床边开采出来、未经提炼的黄金。凡经过提炼的黄金称为“熟金”。熟金中因加入其他元素而使黄金在色泽上出现变化,人们通常把被加入了金属银而没有其他金属的熟金称之为“清色金”,而把被掺入了银和其他金属的黄金称为“混色金”。K金是混色金成色的一种表示方式,4.1666%黄金成分为lK。黄金按K金成色高低可以表示为24K、22K、20K和18K等,24K黄金的含金量99.998%,基本视为纯金,22K黄金含量为91.665%。黄金成色还可以直接用含量百分比表示,通常是将黄金重量分成1000份的表示法,如金件上标注9999的为99.99%,而标注为586的为58.6%。市场上的黄金制品成色标识有两种:一种是百分比,如G999等;另一种是K金,如G24K、G22K和G14K等。中国对黄金制品印记和标识牌有规定,一般要求有生产企业代号、材料名称、含量印记等,无印记为不合格产品。国际上也是如此。但对于一些特别细小的制品也允许不打标记。1.金的化学性质 金的化学性质稳定,具有很强的抗腐蚀性,从常温到高温一般均不氧化。金不溶于一般的酸和碱,但可溶于某些混酸,如王水。金也可溶于碱金属,氰化物,酸性的硫脲溶液,溴溶液,沸腾的氯化铁溶液,有氧存在的钾、钠、钙、镁的硫代硫酸盐溶液等。碱金属的硫化物会腐蚀金,生成可溶性的硫化金。土壤中的腐殖酸和某些细菌的代谢物也能溶解微量金。金的电离势高,难以失去外层电子成正离子,也不易接受电子成阴离子,其化学性质稳定,与其他元素的亲和力微弱,因此,在自然界多呈元素状态存在。2.地球化学性质金具有亲硫性,常与硫化物如黄铁矿、毒砂、方铅矿、辉锑矿等密切共生;易与亲硫的银、铜等元素形成金属互化物。金具有亲铁性,陨铁中含金(1150×10-12)比一般岩石高3个数量级,金经常与亲铁的铂族元素形成金属互化物。金还具有亲铜性,它在元素周期表中,占据着亲铜和亲铁元素之间的边缘位置,与铜、银属于同一副族,但在还原地质环境下,金的地球化学行为与相邻元素相似,表现了更强的亲铁性,铜、银多富集于硫化物相内;而金铂多集中于金属相。金在地球中元素丰度为0.8×10-6,地核为2.6×10-6,地幔为0.005×10-6,地壳为0.004×10-6。金在地壳中的丰度只有铁的1/1千万,银的1/21。 地球上99%以上的金进入地核。金的这种分布是地球长期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地球发展早期阶段形成的地壳其金的丰度较高,因此,大体上能代表早期残存地壳组成的太古宙绿岩带,尤其是镁铁质和超镁铁质火山岩组合,金丰度值高于地壳各类岩石,可能成为金矿床的最早的“矿源层”。综上所述,金在地壳中丰度值本来就很低,又具有亲硫性、亲铜性,亲铁性,高熔点等性质,要形成工业矿床,金要富集上千倍,要形成大矿、富矿,金则要富集几千、几万倍,甚至更高,可见其规模巨大的金矿一般要经历相当长的地质时期,通过多种来源,多次成矿作用叠加才可能形成。黄金的稀有性使黄金十分珍贵,而黄金的稳定性使黄金便于保存,所以黄金不仅成为人类的物质财富,而且成为人类储藏财富的重要手段,故黄金得到了人类的格外青睐。 黄金史学家格林就指出:“古埃及和古罗马的文明是由黄金培植起来的。”掠取占有更多的黄金是古埃及、古罗马统治者黩武的动力。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1849年,古埃及统治者先后对努比亚(尼罗河上游一个小国,有丰富的黄金资源)进行了四次掠夺性战争,占领了努比亚全部金矿。公元前1525年至公元前1465年埃及第十八王朝法王又先后发动了两次战争,从巴勒斯坦和叙利亚掠夺了大量金银。大量金银流入埃及,使埃及财富大增,使他们有能力兴建大型水利工程,发展农业,兴建豪华宫殿和陵园,为人类留下了巨大的阿蒙神庙遗迹和金字塔。仅图坦哈蒙陵墓中的金棺就重达110公斤。 公元前47年古埃及被罗马帝国占领,罗马大帝恺撒凯旋罗马时,展示了从埃及掠夺的2822个金冠,每个金冠重8公斤,共计22.58吨;还展示了白银 1815吨。抬着游行的金银重达65000塔兰特,约1950吨。金银的积累使罗马帝国的国力大增,使他们有能力建起一批宏伟的建筑。这些建筑现在虽大多已是残垣断壁,但至今仍在文学、史学、法学、哲学诸方面给人类以深刻的影响。 黄金也是近代工业文明的物质基础。十六世纪新航线的开辟与新大陆的发现,对欧洲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美洲、非洲的黄金及白银流入欧洲,使欧洲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增加。在16世纪葡萄牙从非洲掠夺黄金达276吨;西班牙从美洲掠夺的金银更多,16世纪末西班牙控制了世界黄金开采量的83%。金银的大量流入,造成了欧洲物价的上涨,出现了第一次价格革命,对欧洲封建主义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7世纪葡萄牙为了对抗西班牙,而与英国结盟,并向英国的工业品开放了市场。此时在葡萄牙控制下的巴西黄金开发高潮兴起,巴西黄金完全有可能转化为资本,而使葡萄牙完成工业革命,但由于统治者的封建专制,葡萄牙成了黄金漏斗,大部分黄金流向了英国。仅流入英国国库的黄金就有600吨,再加上其他国家的流入,使英国迅速地积累了巨额的货币资本,率先于1717年施行了金本位制,为英国的金融体制提供了可靠的经济担保。所以此时发生的第二次价格革命,不仅没有影响英国的金融业,反而为英国商品的出口创造了条件,英国产品出口量占了全世界总量的1/4。工业革命终于在英国发生了。 当代黄金所扮演的角色虽已有所改变,但是各国仍然储备了约3.1万吨的黄金财富,以备不测之需;还有2万多吨黄金是私人拥有的投资财富。所以有人认为现在人类数千年生产的约14万吨黄金中有4成左右作为金融资产,存在于金融领域,6成左右是一般性商品,主要的功能是用于消费。黄金作为货币的历史十分悠久,出土的古罗马亚历山大金币距今已有2300 多年,波斯金币已有2500多年历史。现存中国最早的金币是春秋战国时楚国铸造的“郢爱”,距今也己有2300多年的历史。但是这些金币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区域内流通使用的辅币。黄金成为一种世界公认的国际性货币是在十九世纪出现的“金本位”时期。“金本位制”即黄金可以作为国内支付手段,用于流通结算;可以作为外贸结算的国际硬通货。虽然早在1717年英国首先施行了金本位制,但直到1816年才正式在制度上给予确定。之后德国、瑞典、挪威、荷兰、美国、法国、俄国、日本等国先后宣布施行金本位制。金本位制是黄金货币属性表现的高峰。世界各国实行金本位制长者二百余年,短者数十年,而中国一直没有施行过金本位制。之后由于世界大战的爆发,各国纷纷进行黄金管制,金本位制难以维持。二次大战结束前夕,在美国主导下,召开了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了相关决议,决定建立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但美元与黄金挂钩,美国承诺担负起以35美元兑换一盎司黄金的国际义务。但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相继发生了数次黄金抢购风潮,美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先是放弃了黄金固定官价,后又宣布不再承担兑换黄金义务,因此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瓦解,于是开始了黄金非货币化改革。这一改革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到1978年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获得批准,可以说制度层面上的黄金非货币化进程已经完成。 马克思说过:“货币天然是金银,金银天然不是货币。”正如在金本位制之前,黄金就发挥着货币职能一样,在制度层面上的黄金非货币化并不等于黄金已完全失去了货币职能: ——外贸结算不再使用黄金,但最后平衡收支时,黄金仍是一种贸易双方可以接受的结算方式。 ——黄金非货币化并未规定各国庞大的黄金储备的去向,就连高举黄金非货币化大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仅规定处理掉1/6黄金储备,而保留了大部分黄金储备,显然为自己留了一根货币黄金的尾巴。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诞生的欧元货币体系,明确黄金占该体系货币储备的15%。这是黄金货币化的回归。 ——黄金仍是可以被国际接受的继美元、欧元、英镑、日元之后的第五大国际结算货币。大经济学家凯恩斯揭示了货币黄金的秘密,他指出:“黄金在我们的制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作为最后的卫兵和紧急需要时的储备金,还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可以取代它。”现在黄金可视为一种准货币。做黄金饰品(包括首饰、佛像装饰、建筑装饰等)和黄金器具,是黄金最基本的用途。如果说有什么变化的话,那就是金饰日益从宫廷、庙宇走向了民间,由达官贵人们的特权变成了大众消费。现在每年世界黄金供应量的80%以上是由首饰业所吸纳的。 由于黄金价格昂贵和资源的相对稀少,限制了黄金在工业上的使用,工业用金占世界总需求量的比例不足10%。但是有专家认为,今后首饰用金将会趋向平稳,工业用金的增长将是带动黄金供需结构变化的重要力量,所以黄金的商品用途还需从多方面去开拓。 当前黄金商品用途主要是首饰业、电子工业、牙医、金章及其他工业用金。应该承认,目前黄金的商品用途仍是十分狭小的,这也是黄金长期作为货币金属而受到国家严格控制的结果。今后随着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金融黄金的商品属性的回归趋势加强,黄金商品需求的拓展对黄金业的发展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根据矿物中金的结构状态和含金量,可将金矿床矿物分为金矿物、含金矿物和载金矿物三大类。所谓金的独立矿物,系指以金矿物和含金矿物形式产出的金,它是自然界中金最重要的赋存形式,也是工业开发利用的主要对象。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发现98种金矿物和含金矿物,但常见的只有47种,而工业直接利用的矿物仅10多种。按晶体化学原则可将金矿物和含金矿物分为:(1)自然元素类矿物 自然金(Au),含Au>80%,Ag<20%;银金矿(Au;Ag),含Au80%~50%,Ag20%~50%;金银矿(Au;Ag),含Au50%~20%,Ag50%~80%;含铂钯自然金(Au;Pt;Pd),含Au84.6%~95.55%,Pt0~11.5%,Pd0~12.3%;银铜金矿(Au,Cu,Ag),含Au67.7%,Ag12.8%,Cu9.2%,Pd4.2%,Rh4.3%。(2)金属互化物类金矿物 系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属元素在天然熔融状态下相互溶解,相互形成的天然合金矿物。主要有:围山矿(Au,Ag)3Hg2;四方铜金矿CuAu。(3)金-银碲化物类矿物 有碲金矿AuTe2;碲金银矿Ag3AuTe2;针碲金矿,又称针碲金银矿AuAgTe4。(4)金银硒化物类矿物 硒金银矿Ag3AuSe2。(5)金银铋化物类矿物 黑铋金矿Au2Bi。(6)金银锑化物类矿物(7)金银硫化物类矿物 硫金银矿(Ag3Au)4S2。上述金矿物中以自然金及其变种(银金矿、金银矿)分布最广,而且也是金的最主要工业矿物。自然金(银金矿等)按其粒度可分为明金,显微金、次显微金、次电子衍射金。根据加拿大采矿公司资料,岩金矿中85%的金粒度小于0.01mm,一半以上为1~5μm。砂金矿中绝大部分金的粒度变化范围为0.25~10mm,其中粒径1~4mm者最常见。迄今,中国已发现的金矿物有38种,若包括亚种和变种达46种。其中我国首次发现的有22种,包括变种达25种。岩金矿床中约44种,砂金矿床中约10种。我国金的经济矿物主要是自然金和银金矿,少数矿床中有金银矿、碲金矿、针碲金银矿、碲金银矿和黑铋金矿等。个别矿床以金的碲化物为主要经济矿物之一。对金矿物分类,国内尚无统一方案,本书选择国内较有权威的研究部门的金矿物分类:Au-Ag系列矿物类化学组成,大量分析资料表明,纯自然金不多见,其中常含一定量的Ag,形成Au-Ag系列矿物。对于该系列矿物类认识,目前还存在不同看法。从我国大量测试结果看,该系列矿物的化学成分变化是连续的。亚种可分为自然金、银金矿、金银矿和自然银。较纯的自然金,其颜色和条痕都为浓的金黄色,密度实测值为18.9g/cm3(含Au 99.55%,Ag 0.45%)。随Ag含量增高,颜色和条痕逐渐变浅,密度逐渐降低。实测压入硬度VHN50g,自然金为39.5~103.3 kg/mm2。随Ag含量增高,VHN值最初增高(自然金-银金矿),而后降低(银金矿-自然银)。自然金几乎可以在各种类型的金矿中产出,在大多数矿床中都是金的主要经济矿物之一,在某些矿床中可以成为金的最主要经济矿物。金银矿虽然可在某些矿床中见及,但一般含量甚微,仅在少数矿床中具有工业价值,或为金、银的主要经济矿物。自然银虽较为常见,但一般不含金,或含少量的Au(0.n%),只在个别矿床中见含有较多量的金(Au0.n%~10n%)。自然金等Au-Ag等系列矿物的共(伴生)矿物众多,可形成多种多样的矿物共生组合,其中最主要的是石英和黄铁矿。狗头金是天然产出的,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它通常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有人以其形似狗头,称之为狗头金。有人以其形似马蹄,称之为马蹄金;但多数通称这种天然块金为狗头金。 狗头金在世界上分布稀少,不易多得,但由于黄金价值昂贵,被人们视为宝中之宝。找到狗头金常常带有一定偶然性,一旦发现狗头金,常常引起社会轰动。19世纪中叶,一位木匠在美国西海岸路旁拣到一块狗头金,重32kg,此事传播开来,人群纷纷涌向这里,到处挖金子,形成了一个找金热潮。持续了50年的淘金热之后,一座新兴的旧金山市出现了。澳大利亚一辆大篷车路过金矿区时被石头颠翻,下车检查竟是一巨大的狗头金,重77.6kg。找到狗头金,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财富,因而它也成了人类福气的象征。根据统计资料,迄今世界上已发现大于10kg的狗头金约有8000~10000块。数量最多首推澳大利亚,占狗头金总量的80%。其中最大的一块重达235.87kg的狗头金也产于澳大利亚。石包金是狗头金的一种形态。从已发现的狗头金来看,一般有三种形态,即金包石、石包金和金包水三种。 在人类采金史中,中国也是狗头金发现履见不鲜的国家之一。湖南省资水中、下游流域是中国历代盛产狗头金地区。此外四川省白玉县,陕西省南郑县、安康县,黑龙江呼玛县,吉林省桦甸县,青海省大通县、曲麻莱县,山东省招远县,河北省遵化县等,都相继发现狗头金,总计约有千余块。中国现代发现狗头金的事例也很多。1909年,四川省盐源县一位采金工人在井下作业时不幸被顶上掉下来“石块”砸伤了脚,他搬开“石头”感到很重,搬到坑口一看,竟是一块金子,重达31kg。1982年黑龙江省呼玛县兴隆乡淘金工岳书臣,休息时无意中用镐刨了一下地,却碰到了一块重3325g的金子。1983年陕西省南郑县武当桥村农民王伯禹,拣到一块810g的狗头金。报载四川省白玉县孔隆沟,有一个盛产狗头金的山沟,1987年又找到重4800.8g和6136.15g的大金块,接连刷新建国以来中国找到狗头金的重量记录,堪称“国宝”。中国最近一次狗头金的发现是在1997年6月7日晚6时30分,由青海省门源县寺沟金矿第13采金队工人在砂金溜槽上发现的。当这个红彤彤的东西进入人们的视线时,竟开始不相信自己的眼睛。这个重达6577g的特大石包金金块,通体形状酷似一对母子猴,只见“母猴”席地而坐。怀里抱着一只可爱的“小猴”。在金块另一侧的下部,还有一只乌龟正在悄然爬行,龟头前伸高昂,似乎正在观察着周围环境,露出的一支前足和一支后足活灵活现,动感很强。整个图案动静搭配自然,惟妙惟肖,可谓鬼斧神工,令人拍案叫绝。现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不管在标本界,个人收藏界里,这种自然金的估价都是极高的。委内瑞拉产出的每组自然金晶体(0.5~3cm),经纽约外汇银行估价25万美元;原苏联某金矿发现的长3.8~12cm的立方体金粒已由莫斯科银行全部高价收购。黄金及其制品的纯度叫作“成”或者“成色”,市场上的黄金制品成色标识有两种:一种是百分比,如G999等;另一种是K金,如G24K、G22K和G18K等。公元前200多年,希腊数学家阿基米德(Archimdes)曾为判断一顶皇冠是否纯金做成的而发愁。他在浴盆里洗澡的时候发现了被后人称为"阿基米德比重"定律:浸入液体的物体受到向上的浮力;浮力的大小等于它排开液体的重量。从而圆满的证实了国王定做的皇冠是否纯金做成的。1.用"k金"表示黄金的纯度 国家标准GB11887-89规定,每开(英文carat、德文karat的缩写,常写作"k")含金量为4.166%,所以,各开金含金量分别为(括号内为国家标准):8k=8*4.166%=33.328%(333‰)9k=9*4.166%=37.494%(375‰)10k=10*4.166%=41.660%(417‰)12k=12*4.166%=49.992%(500‰)14k=14*4.166%=58.324%(583‰)18k=18*4.166%=74.998%(750‰)20k=20*4.166%=83.320%(833‰)21k=21*4.166%=87.486%(875‰)22k=22*4.166%=91.652%(916‰)24k=24*4.166%=99.984%(999‰)24k金常被认为是纯金,成为"1000‰",但实际含金量为99.99%,折为23.988k。2.用文字表达黄金的纯度有的金首饰上打有文字标记,其规定为:足金--含金量不小于990‰ ,通常是将黄金重量分成1000份的表示法。比如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中交易的黄金主要是9999与9995成色的黄金。由于各国黄金市场交易的习惯、规则以及所在地计量单位等不同,世界各国黄金交易的计量单位也有所不同。国际黄金市场上比较常用的黄金交易的计量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1、金衡盎司 在欧美黄金市场上交易的黄金,其使用的黄金交易计量单位是金衡盎司,它与欧美 日常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常衡盎司是有区别的。金衡盎司是专用于黄金等贵金属商品 的交易计量单位,其折算如下: 1金衡盎司=1.0971428常衡盎司=31.1034807克 1常衡盎司=28.3495克 2、司马两司马两是目前香港黄金市场上常用的交易计量单位。 其折算如下:1司马两=1.203354金衡盎司=37.42849791克 折合杆秤制:1司马两=1.197713两(16两制) 折合市制: 1司马两=0.74857两(10两制) 3、市制单位 市制单位是我国黄金市场上常用的一种计量单位,主要有斤和两两种。其折算如下: 1市斤=10两 1两=1.607536金衡盎司=50克 4、日本两日本两是日本黄金市场上使用的交易计量单位,其折算如下: 1日本两=0.12057金衡盎司=3.75克 5、托拉托拉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黄金交易计量单位,主要用于南亚地区的新德里、卡拉奇、 孟买等黄金市场上。其折算如下: 1托拉=0.375金衡盎司=11.6638克 6、漕平两 在旧中国,黄金交易还使用过漕平两单位作为黄金交易的计量单位。漕平两是我国 明末清初杆秤制单位,其折算如下: 1斤=16漕平两 1漕平两=1.00471金衡盎司=31.24997809克 7、盘 在解放前我国还使用过一种称为“盘”的黄金交易计量单位,其折算如下: 1盘=70漕平两=4.375斤由于黄金具有开采不易、开采成本高、物理特性良好等特点,因此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黄金不但被人类用作装饰,而且还被赋予了货币价值功能。直到20世纪70年代,黄金才从直接的货币作用中分离出来,即黄金非货币化。但作为贵金属,黄金目前依然是世界主要的国际储备。据2008年3月公布的黄金储备情况看,目前世界黄金储备列前10位的国家和国际机构是:美国(8133.5吨)、德国(3417.4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3217.3吨)、法国(2586.9吨)、意大利(2451.8吨)、瑞士(1133.9吨)、中国大陆(1054.0吨)、日本(756.2吨)、荷兰(621.4吨)、欧洲央行(563.6吨[2])。 储备多的国家都是有过侵略战争的。鸦片战争前中国的黄金储备是世界第一的,不过战乱使黄金流散。1 、1960年代前 黄金作为交易的媒介已有三千多年历史。经过一段漫长时期,金本位制度逐渐确立,在1717年成为英国货币制度的基础,至十九世纪末期,欧洲国家已广泛实行金本位制度。 美国于1900年实行金本位制度。在国际方面,黄金自由进出口,用以结算国际收支差额;黄金由收支出现逆差的国家流入收支出现顺差的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英国正式在1919年停止采用金本位制度,但于1926年恢复使用金砖本位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纸币只能兑换400盎司国际认许金条。而踏入1930年代初,世界经济处于动荡时期迫使大部分国家敦弃以黄金兑换货币的制度?]英国在1931年、美国在1933年),只容许中央银行及各政府之间进行黄金易活动。在这情况下,便形成了美元兑换制度,使美元可以在联邦储备局兑换黄金。国际间在1944年签署了布雷顿森林协定,确认了这个制度,并一直实行至1971年。 1934年,美国总统罗斯褔将联邦储备局买卖黄金的官价升至每盎司35美元,联邦储备局与欧洲的中央银行一直致力维持这兑换价,直至1968年。 2、1960年期间 由于自由市场对黄金作为制造首饰及投资用途的需求日增,美国联同英国、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荷兰、西德及瑞士成立黄金总库,希望把黄金市价保持在接近官价每盎司35美元的水平。这个新机构实际上是外稳定基金的扩展,使财政部在必要时可增加黄金的供应量来压抑自由市场的金价。
什么是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具体对象,是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 在我国自改革以来,中资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有变化,1994年开始,不再仅仅对企业组织进行放款,现在可以将贷款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公贷款,即以组织机构为对象,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学校;另一类是对个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一般公民和个体经营户。 这一点说明,它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它是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贷款对象的确定 1、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 2、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3、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什么是间接金融市场 间接金融市场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进行融资所形成的市场。在间接金融市场上,是由资金供给者首先把资金以存款等形式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二者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再由银行等机构把资金提供给需求者,又与需求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信用中介的传递,资金供给者的资金间接地转到需求者手中。间接金融市场的类型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信用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消失,但是在许多方面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代替的,仍是银行体系的基本环节,在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信用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如美国50家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存放款总额约占全国的1/3。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存放款余额均占金融界的首位。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它具有以下几种职能: (1) 充当信用中介。 (2) 资本创造功能。 (3) 充当支付中介。 银行为企业和个人办理各种同货币资金运动有关的技术性业务时,便充当支付中介。由于银行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较多的分支机构,银行业务又与各个企业和部门有密切联系,因此,无论企业或个人都愿意委托银行保管货币、贵金属、有价证券,办理货币收付和转账结算。这样,银行就成了企业和个人的“出纳”和“账房”。银行通过账户为顾客办理货币结算,对于节约流通费用、加速资本的周转具有重要意义。 (4) 创造信用流通工具。 2.其他金融机构 在金融市场上,除了存在着商业银行外,还有种类繁多、形式各异的金融机构。具体来说,可大略分为以下三类:专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 专业性银行。专业性银行是指定有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专业银行种类甚多,名称各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 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投资银行的名称,通用于欧洲大陆及美国等工业化国家。英国称为商人银行,日本则称证券公司,德国称私人承兑公司,法国称实业银行。 ② 储蓄银行。指办理居民储蓄并以吸收储蓄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银行。目前,这种专业性银行逐渐失去其特性,日趋与商业银行相似。 ③ 抵押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的简称,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办理放款业务的专业银行。这种放款一般期限较长,属于长期信贷。如德国的巴伐利亚抵押汇兑银行。 ④ 合作银行。由私人和信用合作社组成的互助性合作金融机构。它一般是在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与信用合作社相同的宗旨和经营原则。⑤ 清算银行。亦称“交换银行”、“划拨银行”、“江划银行”,是能直接参加票据交换所进行票据清算的银行。如国际清算银行,成了国际清算中心。 (2)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并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有开发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进出口政策性银行。我国有三大政策性银行: ① 国家开发银行; 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③ 中国进出口银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般来说,人们把商业银行、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中央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庞杂,如信托机构、保险机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消费信贷机构等。相关条目 直接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