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工作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据此核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经纪行业的信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忠诚服务于所属保险经纪机构,接受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管理,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害所属保险经纪机构利益。 报考条件: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课程设置: 《保险原理与实务》 《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 考试科目: 从2007年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只考一科,内容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 申请AWFF世界财经联合会证书,加考<财经英语1>。 考试时间: 约每年的4-12月,每月一次 成绩管理: 1999年至2006年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有关制度:(一)2004年(含)前单科考试成绩失效。(二)2005年至2006年保险经纪或者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合格的,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报名参加另一科考试。参加2005年第一次考试的,成绩有效期至2007年6月底;参加2005年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有效期至2007年12月底;参加2006年第一次考试的,成绩有效期至2008年6月底;参加2006年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三)已经通过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一科的,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报名参加《保险经纪实务》或《保险公估实务》的考试。已经通过《保险经纪实务》或《保险公估实务》一科的,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报名参加《保险原理与实务》的考试。
神话简介 就是安泰俄斯(古希腊语:Ἀνταῖος)希腊神话中的巨人。在柏柏尔人的神话中有一个相似的形象,两者有可能是同源的。 根据神话,安泰俄斯是大地女神盖亚和海神波塞冬的儿子,居住于利比亚。他的妻子叫廷吉斯。安泰俄斯力大无穷,而且只要他保持与大地的接触,他就是不可战胜的(因为这样他就可以从他的母亲那里持续获取无限的力量)。他强迫所有经过他的土地的人与他摔跤,并把他们杀死;这么做的目的是收集死者的头骨好为他的父亲波塞冬建立一座神庙。 当希腊神话中最伟大的英雄赫拉克勒斯经过利比亚时,他发现了安泰俄斯的秘密:安泰俄斯的无穷力量来自于与大地的接触。在两人的战斗中,赫拉克勒斯将安泰俄斯举到空中使其无法从盖亚那里获取力量,最后把他扼死了(阿波洛多罗斯,II.5)。现在人们常用安泰俄斯的故事来比喻精神力量不能脱离物质基础,或一个人不能脱离他的祖国和人民。 在古代的雕塑艺术中,安泰俄斯与赫拉克勒斯之战是常见的表现主题。但丁在《神曲》中引用了安泰俄斯的形象,说他是守卫地狱第9层的卫兵。海涅在他的诗中也引用过安泰俄斯的神话。公司简介 成立时间:1819年 公司业绩:1999年营业收入26,452.0百万美元。 公司主要业务:保险、健康 公司规模:安泰公司是世界最重要的健康医疗和相关服务的提供商之一,为全球190多万顾客提供服务,拥有1400多万名牙科会员和1100多万名保险客户。公司发展历程 1819年,安泰公司在康涅尼格洲的Hartford成立,以西西里岛的一座火山AEtna的名字命名,公司的业务是火灾保险。 1820年,公司试图开展人寿保险的业务,但是没有实施。 1835年,为纽约的大火灾赔偿了全额保险金。 1839年,公司的业务覆盖到了内陆以及海滨的广大地区。 1850年,开设了Annuity部门,开始了人寿保险业务。 1853年,Annuity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了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1871年,为芝加哥火灾赔偿了全额保险金。 1906年,为圣弗朗西斯科大地震赔偿了全额保险金。 1907年,公司开设海外保险业务。 1962年,与康涅尼格人寿保险公司合并。 1982年,康涅尼格人寿保险公司与INA公司合并成立了CIGNA公司。 1989年,CIGNA公司将公司名称“安泰”更改为“安泰生命与意外灾害保险公司”。中国办事处 AETNA INTERNATIONAL, INC.安泰 业务: 保险业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金伦宾馆3043房间 邮编:100020 TEL: 65002266 ext. 3043 FAX: 65002022 该企业在2008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二百九十一。
保险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现已改组为IASB)在1999年末发布了关于保险国际会计准则的题目报告(Issues Paper)。这是IASC在保险国际会计准则这一项目上的初步成果。 在对收到的评论信进行了讨论后,保险准则项目筹划委员会于2001年6月向IASB提交了原则草案公告(Draft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企业。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些保险公司也在积极预备上市,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也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因此,IASC关于保险的这一项目对中国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以及正在走向国际的中国保险业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对该项目实施的背景、程序及主要内容做一先容。 背景 随着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资本的国际化日益增强,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象也日益普遍。这促使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和IASC于1995年签订了一个工作计划,由IASC制订IOSCO于1993年提出的40项核心准则,经IOSCO批准和推荐,要求其成员国的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国上市时必须按照核心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以满足资本市场参与者对跨国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IASC于1999年已经完成了核心准则的制定,IOSCO批准了其中的30项。 保险业迅速发展,在各国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资本市场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资本市场中,保险公司治理着40%的投资资产。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其股票市场总市值的比重在美国为25%,在欧洲为40%,在日本为50%。因此,IASC早在1997年4月就开始了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 为保险业制订专门会计准则的最根本原因是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保险产品的收进是先于本钱发生,而其他行业则相反。而且,各国保险业的会计实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使得不同国家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之间以及保险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同时,为了便于投资者对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比较,也有必要制订同一的会计准则。 1997年4月保险准则项目获IASC批准。随后,IASC设立了筹划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负责项目的实施。筹划委员会在1999年11月份发布了保险项目的题目报告。筹划委员会在考虑公众对题目报告的评价后,对其作出修改,向IASB递交原则草案公告(DSOP)。原则草案公告同样需要接受公众的评价,在这些评价经过筹划委员会和IASB的复审之后,筹划委员会计划于2002年底完成原则公告(Statement of Principles),并提交给IASB以获得批准。筹划委员会将根据获得批准的原则公告来完成国际会计准则草案,再一次经过公众评审,并经IASB批准后,成为正式的保险国际会计准则。 内容 作为保险会计项目第一阶段的成果,筹划委员会题目报告的目的在于确定保险会计的重要题目,评价用于解决这些题目的各种备选方法以及优缺点。此题目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是以题目的形式阐述的。根据不同的主题,正文共讨论了20个题目,这些题目主要涉及到保险会计准则的范围、保险会计中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和表露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在原则草案公告中,筹划委员会对这些题目达成了初步的共叫。以下仅对其中的一些主要题目做一先容。 (一)准则适用范围 筹划委员会将保险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业务制定准则。IASC以为保险合同属于金融工具,但是由于保险的特殊性,IASC将其排除在有关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IAS32和IAS39的范围之外。筹划委员会以为IAS32中有关保险合同的定义并不能反映引起保险会计处理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不同的特点。因此,筹划委员会放弃了IAS32中有关保险合同的定义,重新定义保险合同如下:“保险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作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 根据筹划委员会的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用度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用度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准则范围之外。 (二)确认和计量 1.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的两种方法。根据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C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服务的。所以,筹划委员会以为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同样应以IASC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为基础,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此,保险行业的财务报告也应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所提供的信息也要符合财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对保险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目前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采用的方法大多是递延配比法。也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将递延配比法和资产负债法相结合。IASC保险筹划委员会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递延配比法是根据传统会计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险的本钱与保险保费收进配比,以确定利润。这种方法的特点如下:(1)收到保费时,并不立即确以为收进,而是将未到期保费递延,确以为负债,在合同期间内确以为收进。假如递延的保费不足以满足预期的赔付本钱,需要确认保费不足预备;(2)将取得本钱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进在合同期间配比;(3)为了反映风险的聚集,有些国家对某些业务要求提取巨灾预备和均衡预备。这种方法夸大收益表中利润的计量,产生的利润较稳定。 但是筹划委员会以为在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是独立的,而收益和用度是根据资产和负债来定义的。因此,应该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方法下,只有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以及确认标准的项目才确以为保险资产和负债,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项目不确以为资产和负债。而且根据保险资产和负债计量的变化来反映收进和用度,从而计算利润。因此,资产负债法夸大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是资产和负债金额变化的结果。在此方法下:(1)取得本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应确以为资产;(2)保险负债表示保险人剩余理赔和合同下的风险的价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间接合同本钱,而不是未到期保费的递延。所以,随着不确定性转为确定而使保险人从风险中解脱,有些收益和损失得以确认;(3)巨灾和均衡预备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确以为负债。和递延配比法相反,在资产负债法下,保单销售时,就需确认资产和负债,同时相应确认收益和用度。 筹划委员会以为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是保险合同下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只要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拥有保险合同下的能够形成资产的合约性权利,就应该确认保险资产。同样,只要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具有保险合同下形成负债的合约性义务,就应该确认保险负债。 2、保险负债的计量。保险人的主要任务是在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后,向保单持有人作出赔付。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险会计主要题目是对保险负债的计量。对于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应采用相同的基础。但是,保险负债的计量不应受保险人持有资产的类型以及这些资产的回报所影响(除非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直接受特定资产的回报的影响)。计量保险负债时,应根据现有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本期估计值来计量。 只有当保单持有人拥有具有潜伏价值的续保选择权时,续保产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才可以包括在内。否则,则应排除在外。 www.wypaper.com 假设的方法应采用直接方法,直接法并不否认各假设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是承认两项假设的联合影响可能和每个假设单独计量时的影响不同。但是,这种情况应该单独表露。 当有关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发生改变或者假设与实际经验存在差别时,在会计上有五种处理方法:一是重新开始法,即使用现时的信息和假设重新进行计量;二是未来法,即将假设变更的影响在剩余年限内分摊;三是弥补法,将假设变更的影响在当前期间反映;四是追溯法,即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计量,反映新信息从开始时就使用的结果;五是锁定法,将假设变更的影响在变更发生的期间确认。筹划委员会支持重新开始法,以为在这种方法下反映的负债代表保险人现时的责任。而且这种方法简单且易于理解,其他方法产生的结果背离了经济现实。 3、计量属性的选择——公允价值。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属性,应视情况而定。筹划委员会以为,假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仍然有效,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应该选用特定实体价值。实体特定价值表示资产或负债对持有公司的价值,其反映的是保险人而不是其他市场参与者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但是,有关金融工具的联合工作组于2000年底发布了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准则草案,要求对所有金融工具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此,筹划委员会以为假如以后关于金融工具的新准则中对大部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全部公允价值会计,则建议考虑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不论采用实体特定价值,还是公允价值,在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进行计量时,都应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承担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而要求的风险溢价。 (三)报告与表露 由于保险企业必须拥有足够的资产以偿还保单持有人的赔付要求,因此有些国家要求保险人将收取的保费作为一单独的基金,优先用来满足赔付的要求,对于保单持有人基金中资产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只有达到某种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水平后,股东才能从中提取股利。因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有区分。同时,一组保单持有人和另一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可能有区分。但是,筹划委员会以为保险人包括保单持有人权益和股东权益,是一个单一的报告企业,应提供一套财务报告,不能由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或者不同的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差别而将其中某一方的资产和负债排除在外。对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以及股东权益,在财务报表中没有必要作出区分,在附注中单独表露保单持有人资产、负债和相关收益、用度以及现金流量就可以了。 假如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与附属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的公允价值相联系,保险人就应该使用公允价值对其在附属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进行计量和报告。 对于保险企业的内部交易如保单持有人基金间的交易,或者保单持有人基金和股东基金间的交易,不应确以为资产、负债、收益或用度。但是假如交易影响到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在各自基金所拥有资产中的相对权利的话,这种内部交易的影响就不应该抵消。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中要求企业按照其经营性质确定是否划分活动和非活动资产与负债。但是筹划委员会以为这种划分对于保险人来说没有意义,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周期是从保险合同形成开始,到最后一笔的支付结束,因此大部分保险人要将几乎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活动的部分。而假如以12个月作为标准,则大部分保险人应将几乎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非活动部分。该准则还要求企业在损益表中单独表露企业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结果,但是没有对利息收益以及投资利得和损失的处理作出规定。筹划委员会以为在保险人的经营成果中应包含所有投资收益,包括股利和利息收进以及实现的和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另外,筹划委员会以为有关风险的调整程度的信息是有用的,保险人应该在财务报告中表露实际的风险调整金额和相关现金流量预期价值的差额以及这种差额在当前期间的变动。对于保险企业的关键业绩指标,也应该在财务报告中表露。而且,保险人还应该表露财务报告中的一些关键数字,如当期净利润和权益等对假设的敏感程度,即这些假设发生改变时,关键数字如何变化。例如,保险人可以表露在赔付率、利率、用度和通货膨胀率进步或下降一个百分点时,其当期净利润会有多少改变。
简介词条名 安心无忧相关条目 1、友邦保险“安心无忧计划”保险业务 2、兴业银行“安心无忧”长期意外保障计划综述1、友邦保险“安心无忧计划”保险业务 险种:安心无忧 性质:储蓄返还型两全意外、医疗保险 承保公司:友邦公司(AIA) 发行地区:广州市 佛山市 保费:5099/年 459/月(私人交通工具)、5497/年 495/月(公共交通工具),客人可任选其一参加。个别用户可以按照个人情况加保,具体咨询电信方面 缴费流程:全过程不接受现金交易,投保人将保费存入自己名义开的银行账户,由友邦保险公司代扣费,成功扣费并核保24小时生效,15个工作日内有专人上门将一式两份合同保单发票送到客人手上签名。 合同期:储蓄5年,保障15年,不限医疗费用报销次数金额,投保人所存保费将全数5年一笔过返还 承保要求:18~50周岁非美国籍居民,中国电信特定用户,非高危职业者,四肢健全者 保障内容: (1)一切意外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等等,合理必须费用提供90%报销。如使用其他医疗保障销过,合理必须费用100%报销,最高2500人民币,保障期内可无限次数理赔,无免陪额,无理赔间隔时间。 (2)意外全残身故,将提供5万元给付,如果意外发生在国家法定假期或者9种重大自然灾害,保金翻倍即10万。如果意外发生在私人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上,导致被保人全残或身故,额外获得一笔5万/25万赔偿,最高保额15万/35万。 (3)若遭遇疾病身故,自然身故,猝死,给付年缴保费乘以已投保年数。例:第一年5497*1 第二年5497*2 第三年5497*3如此类推 发行形式:不对外发售 注意事项:如果被保人参军,转行高危职业,或者参与违法活动等不在承保范围内。 全国服务电话:8008308237广州 8008308802佛山 (固话或小灵通拨打免费),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夜晚9点半,周末或节假日留意电话录音 PS:本简介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仅供参考2、兴业银行“安心无忧”长期意外保障计划 2009年,兴业银行信用卡在全国部分地区向特选持卡人推出的信用卡保险理财业务,在为持卡人提供平安、健康保障的同时兼顾理财,免除您生活和工作中的后顾之忧,无忧生活,兴业同行! “安逸无忧”防癌健康保险计划 计划简介: 安心无忧是一款返本型的长期意外保障计划,保障期间和保费支付期间均为15年。它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四方面保障,并且无论客户是否出险,均无息全额返还已交纳的保费。保费支付方式有月缴和年缴两种。 保障特色: • 涵盖各种意外导致的身故、全残包括各种自然灾害的意外保障 • 24小时全球意外保障 • 交通工具意外双倍保障 • 100%保费返还(无论满期或身故) • 电话投保,免费快递保单,足不出户 • 线上职业核保,投保简单无需体检 开展地区:莆田
保罗-克鲁格曼 保罗·克鲁格曼(Paul R. Krugman, 1953 年-) 1991年获克拉克经济学奖,2008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保罗·克鲁格曼简介 现为普林斯顿大学经济与国际事务教授(professor of econom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at Princeton University)。克鲁格曼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货币危机与汇率变化理论。他创建的新国际贸易理论,分析解释了收入增长和不完善竞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他的理论思想富于原始性,常常先于他人注意到重要的经济问题,然后建立起令人赞叹的深刻而简洁优雅的模型,等待其他后来者的进一步研究。他被誉为当今世界上最令人瞩目的贸易理论家之一,而他在1994年对亚洲金融危机的预言,更使他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如日中天。他目前担任着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策咨询顾问。1991年,他成为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获得克拉克经济学奖的第五人。人们普遍认为,克鲁格曼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克鲁格曼是主流经济学派的衣钵传人和捍卫者,是萨缪尔森和索罗的爱将(他们三人同处一个办公套间)。但同时,克鲁格曼又是一位急先锋,敢于向任何传统理论开战。在过去十余年间,他出版了近二十本著作,发表文章几百篇。他的文笔清晰流畅,深入浅出,不仅是专业研究人员的必读之物,更是普通大众的良师益友。在公众的眼中,他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大众经济学家 1953 年,克鲁格曼出生于一个美国中产阶级的家庭。他在纽约的郊区长大,从约翰·F·肯尼迪高中毕业后,他来到了著名的麻省理工学院,学习经济学。大学时代的克鲁格曼似乎更偏好历史,经济学的专业课修的不多,倒是天天去上历史课。不过,是金子总会发光。大学二年级的时候,著名经济学家诺德豪斯在偶然看到克鲁格曼的一篇关于汽油的价格和消费的文章后,为他对经济问题的深刻理解所打动,立即邀请他做自己的助手。大学毕业后,在诺德豪斯的推荐下,克鲁格曼顺理成章地进入了研究生院攻读博士学位。这个期间,由于个人问题,他的情绪比较低落,草草地完成了博士论文以后,他奔赴耶鲁大学任教去了。 找回自信后的克鲁格曼初见成就 克鲁格曼在耶鲁大学也不得志,由于性格太强,他得罪了不少人,连研究生奖学金也丢掉了。1978年,他去探访著名经济学家多恩布什(《宏观经济学》的作者),多恩布什的鼓励使他找回了自信,他发现自己找到了打开成功之门的关键。他开始写一篇关于垄断竞争贸易模型的论文。 当年7 月,他把这篇论文提交到国民经济研究局的暑期研讨会上,参加这个会议的都是当时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经济学家。当他开始宣读论文时,人们没有加以注意,都在相互交谈。渐渐地,大厅安静了下来,人们停止交谈,专心地倾听克鲁格曼的演讲。克鲁格曼一夜成名了!克鲁格曼回忆道:“那是我生命中最美好的90分钟。” 取得成功后的克鲁格曼 接下来的日子里,荣誉和金钱接踵而未,克鲁格曼开始在世界各地飞来飞去,发表演说,参加研讨会,会见各式各样的人。但是他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在忙碌的应酬之余,仍然潜心于学术研究。 1982 年,克鲁格曼刚从瑞典的一个国际会议回来就接到费尔德斯坦的电话,邀请他去华盛顿任职,担任经济顾问团国际经济学首席经济学家。华盛顿的经历并不愉快,他发现,在这个地方,好的分析者并不受重用,马屁精倒是如鱼得水。很快,他就产生了厌倦,不过,在华盛顿他又发现了自己的另一项才能: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讲述 严肃的经济学问题。 1983年的总统经济报告就是由克鲁格曼主笔的。 拥有理想的克鲁格曼 华盛顿的一年使克鲁格曼身心俱疲。很长一段时间,他既不做学问,也不问政治。不过在外人看来,他混得很不错:年纪轻轻就成为终身教授,拿着丰厚的薪酬、常常在世界各地飞来飞去参加各种会议,甚至还写出了几篇挺好的论文。不过,克鲁格曼的内心极为失落,他说:“和世界上99%的人相比,我没什么可抱怨的。但我的参照对象是同辈中最成功的经济学家,我还没有成为他们中的一员。” 克鲁格曼再次创作及影响力 1987年,克鲁格曼开始重新恢复了创造力,他写出了大量高质量的论文——第三世界债务减免、欧洲货币体系的作用、贸易集团化。这些文章获得的好评打消了他对自己研究能力的怀疑,他开始开辟一个新的领域——新贸易理论。这些成就使他获得了约翰·贝茨·克拉克奖。 1988 年,克鲁格曼出版了《期望减少的年代》一书,该书一出版即在美国引起轰动。他与奥伯斯法尔德合著的《国际经济学》成为各大学和贸易公司的标准教材。各大公 司的总裁在看到他所著的书之后纷纷找上门来,请克鲁格曼为他们作商业咨询。为此,克鲁格曼专门雇了一名经纪人,不是为了拉更多的客户,而是为了提高价格, 使商人们望而却步。这段时期克鲁格曼发现了一个有趣的课题——经济地理学。他雄心勃勃地想把这个课题发展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并在这个领域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1992 年的总统选举使克鲁格曼在全美国人面前大出了一番风头,他在电视上的经济演说给克林顿极大的帮助,但是克林顿在执政之后并没有启用他为总统经济顾问,而是 选择了伯克利大学的女经济学家泰森,原因在于克鲁格曼的性格过于刚直,在华盛顿和学术界都得罪了不少人。克鲁格曼自己也说:”从性格上来说,我不适合那种职位。你得会和人打交道,在人们说傻话时打哈哈。” 1996年克鲁格曼又一次令世人大吃一惊,他出版的《流行国际主义》一书大胆预言了亚洲金融危机。该书在短短两年内重印了8次,总印数达120万。同时,克鲁格曼的经济地理学研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经济学界的许多人已经断言:克鲁格曼三年内必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2008年10月13日,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奖委员会由于他在“贸易模式上所做的分析工作和对经济活动的定位”("for his analysis of trade patterns and lo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方面取得的成就,宣布将200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他。 亚洲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克鲁格曼成为焦点中的焦点,他与奥伯斯法尔德合著的《国际经济学》第四版也已经被翻译成中文出版。 面对荣誉,克鲁格曼是怎么想的呢?他说:“我们都想得到权利,我们也渴望成功,但是对我来说,最好的回报就是理解带来的快乐。”
使用面积 住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计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构成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用途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治疗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建立省、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也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具。应用材料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2.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举证材料。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设立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六)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七)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九)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及确认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至痊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机构应作出医疗结论,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执行标准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条 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五)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 (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现或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其亲属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 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并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 第三十三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六章 工伤医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具备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 转往外地就医的,还应提供经办机构的批准件。 第三十八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七章 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因工致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04年1月1日起,按《条例》标准计发,支付渠道不变。原待遇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的,按原待遇标准执行,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调整的标准高于原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2004年1月1日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伤残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支付,由各统筹地区逐步纳入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 8月 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同时废止。
使用率 住宅套内净面积即使用面积和住宅面积的比为使用率,一般高层塔楼在72%~75%之间,板楼在78%~8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