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什么是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有何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详细信息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税。 2、销售建筑物征税范围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对销售建筑物征税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销售建筑物,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 (2)销售建筑物,包括新的和旧的建筑物,因此,无论是销售新建筑物所有权,还是销售旧建筑物所有权,都应当征税; (3)销售建筑物时,连同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机器设备一起出售,而机器设备价款又不单独体现时,应按出售建筑物价款收入征税; (4)建筑物拆除后销售,则建筑物由不动产变动产,对销售动产,应按税法其他规定办,不能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3、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不动产计税销售额没有特殊规定,就执行统一规定。而在具体掌握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还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一切收入都要征税,包括各种基金、代收费用等;二是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取得实物或经济利益的,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办法计算营业额。 4、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是否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要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一些资金,如代市政府收取市政费,代邮政部门收取邮政通讯配套费等。对此类代收资金及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作为其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处理的,将全额转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于此类费用,应当全部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收入中计征营业税,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5、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6、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为所转让的不动产所在地。将不动产纳税地点确定在所转让不动产所在地有两个好处,一是使转让地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二是有利于纳税人缴纳税款,有利于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7、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行为是否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行为,实质是一定时期转让不动产使用权行为,尽管不动产所有者同接受投资方定有投资协议,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收入往往以“利润”名目出现,但投资者的收入没有随着所投资项目利润的增减而自动增减,由于其收入的稳定性,决定此项收入与利润截然不同,不论是否以利润名义支付投资者,都是租金收入,都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那么,对于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时,断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营业税对于投资,入股的条件是什么?主要是看投资者是否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即投资、入股数额分配利润,实行利润多则多分,利润少则少分;投资、入股项目出现风险或破产时,按股资、入股数额共同承担。如果符合这个条件,则视为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即投资、入股者不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不承担风险,而不论接受投资方利润变化如何,均取得固定收入,对于这种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征税。 8、关于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征税问题? 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抵押期间,不动产仍归借款人使用,如果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则不动产归银行所有。这种抵押贷款行为,在不动产未收归银行所有以前,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而也就未发生销售不动产这一应税行为,贷款期满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欠款,不动产收归银行所有,此时不动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对借款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另一种是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就将不动产交与银行使用,以不动产租金抵充贷款利息,那么对借款人来说,此阶段发生了不动产租赁行为,对借款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以不动产抵充欠款,则对借款人还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9、合并、兼并企业行为是否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 企业是由人(企业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和物(企业货币资金、机器设备、原材料、建筑物及其占有的土地)组成的整体。在合并、兼并行为发生后,不仅转移了企业的建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且使企业的人也发生了转移。从企业合并来看,其结果是几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在合并行为发生时,既无买方,也无卖方。从兼并企业情况来看,如果把被兼并者作为“卖方”,兼并者作为“买方”,兼并结果是“买方”吃掉“卖方”,卖方并不因被兼并而取得收入。因此,在发生合并、兼并行为时,并未有买方和卖方,也没有发生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因此,合并、兼并企业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10、拍卖企业行为是否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 拍卖企业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 第一,从拍卖国有企业来看,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拍卖国有企业是一种政府行为,拍卖收入也归国家,因此,拍卖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从拍卖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个体企业来看,拍卖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个体企业的主体不是政府,而是企业主,它不是政府行为,但也不能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企业是由人(企业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和物(企业货币资金、机器设备、原材料、建筑物及其占有的土地)组成的整体。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转移与企业出售部分资产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企业的价值并不等于其资产的价值,而取决于它能为兼并者或者购买者带来多大的利润。而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显然,拍卖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个体企业是不能纳入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的。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掌握这样一个原则:对拍卖企业不征营业税;对于拍卖企业资产,如: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烟囱、窑炉、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以及树木、庄稼、花草等应当征收营业税。 11、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在计征营业税时可否可以从营业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一定时期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的“还本”支出。 12、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3、对合作建房应如何纳税?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房建好后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或者分配销售房屋的收入、利润。从目前市场情况看,合作建房的方式或分配房屋的方式不尽统一,因此对其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亦有区别。下面我们就合作建房的两种方式与其分别适用的税收政策作一介绍。 第一种方式是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这样,出地方(以下简称甲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出资方(以下简称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甲方出地1000cm2,乙方出资并负责建成房屋总面积10000m2,双方按“4:6”分配房屋。这一过程,对出地方来说,就相当于将600m2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对方,对其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就是那600m2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对出资方来说,就相当于将4000m2的房屋销售给了对方,对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就是那4000m2房屋的价格。换句话说,甲方转让600m2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就是乙方销售4000m2房屋的价值。由于双方未进行货币结算,而是“以物易物”那么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房屋的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按照上面的顺序,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同类不动产,只能核定计税价格。应当指出的是,建造房屋的工程成本不能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而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营业额。上例中,我们假设建造方屋共耗资1000万元,那么乙方销售给甲方4000m2的房屋工程成本就是400万元,其营业额,即计税价格就是400万×(1+利润率10%)÷(1-营业税率5%)=463(万元)。这463万元既是乙方销售给甲方的房屋价格,也是甲方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又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这一过程,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应按“服务——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对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亦按上例中所列举的核定价格顺序来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税收政策: 1、房屋建成后,如果甲、乙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分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全额计征营业税;对甲乙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如果甲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应税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营业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例如:甲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乙公司提供资金,成立合作企业丙公司合作建房,合同规定甲方分期取得固定收益,其余盈利由乙方享有,风险由乙方承担。对这一行为的税收处理应为:①对甲方分期取得的固定收益应视为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合作企业的价格,对其取得的固定收益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营业税;②对合作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③对乙方享有的“其余盈利”不征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例如:甲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乙公司提供,成立合作企业丙公司合作建房,房建好后甲乙双方按“4:6”分配房屋。对这一过程的税收处理是:①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的核定按我们在本文第一个例子里提到的核定顺序办理;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对甲乙方各自销售的房屋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③对合营企业分配给甲乙方的房屋不征营业税。
税务策划是智慧型的理财工程税务策划的概念 “税务策划”是智慧型的理财工程。随着经济的腾飞,中国的“入世”,各个行业的税收问题也被做为一道难啃的“大餐”,摆到了各企业老总面前。“避税”就象日本吃河豚,诱人而又可能致命。近几年,围绕着税收问题出现了不少名词,如:合理避税、税收筹划、税收策划等等,尤其是“税务策划”更是经常出现在各行业老总和财务人员的口中,是一个相当敏感的话题。一般来说,税务策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自身或关联企业的经营、投资的各个环节预先进行的统一策划和安排,并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比对分析和优化选择,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纳税风险和实现税负相对最小化、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一系列理财管理活动。 策划与企业维权 在现实中,纳税人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往往存有一定的认识误差,首先是将税务策划仅仅理解为是节税的小技巧,其实不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策划是企业的一个严肃的、热门的话题:策划不仅仅是为了节税,更多的则是为了维权。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认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获取正当经营收益的自主权,政府不再将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企业承担额外的“税负”,税务局也相应地明确了“依法纳税,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征税”的原则,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意示着这样一个不争的道理:合理、合法的税务策划正是依法纳税的前提。没有经过纳税诊断和税务策划,就极有可能多纳税或少纳税,而对税务法律规范而言,纳税人无论是多纳税还是少纳税,同样是属于没有“依法纳税”的行为。 依法纳税与策划 “依法纳税”真正体现了我国税法的威严,但税法的威严不仅仅在于税务执法者严格的执法, 共和国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体现税法威严的一种方法和途径。所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独立自主的企业法人进行税务策划,不仅仅是在节税以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更是在履行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和积极防范税务稽查风险的职责和义务。合法策划就等于合法地维权,而“合理策划,依法纳税”将会成为目前最时尚、最推崇的纳税理念。 理财工程与策划 “税务策划”是智慧型的理财工程,其理解不能过于简单化,认为税务策划不过就是所谓的“分离与组合”、“减免与优惠”等等技术的简单照抄和应用。当然,税务策划技术和思路的表述有时是极为简单的,但其最后形成的策划方案和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应理解成是一个“综合型、智慧型的理财工程”,因为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策划的方案设计和具体操作,至少将会涉及到财务的规划、会计的处理、纳税申报的改变和涉税法律风险的预防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应当慎重地将其作为一项“理财工程”来理解和对待,并最大限度地杜绝因策划不当而引发的涉税法律事件。 策划与逃避纳税 在理解税务策划时,有些人没有深刻地体会策划与偷税(逃避纳税)的本质区别。偷税(逃避纳税)是纳税人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策划则是在税法规定许可范围内的合法的节税行为;偷税(逃避纳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界定的情况下的行为;税务策划则是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环节事先进行的策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效益的行为。由此可见,税务策划和偷税(逃避纳税)虽然在最后的目的上有其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其主要体现在手段上和时间上的差异。目前,正是因为这种理解上的差异,曾导致部分纳税人对税务策划产生了极大的困惑:明明是“按章纳税,规范操作”却总是“受罚”或者曾经偿试“大胆地策划避税”却总有挥之不去的偷逃税“嫌疑”。 策划的专业素质 一个合格的税务策划师首先应具备以下方面的专业素质: 其一是具有过硬的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水平; 其二是具有轧实的税法知识功底; 其三是能熟练掌握和运用税务策划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其四是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应有所了解。 前三个专业素质,几乎是众所周知的,而最后的一个关于法律方面的素质,则可能是被人们所忽视的。当然,补充并提出法律方面的素质问题是有一定原因的,那就是税务策划具有一定的涉税法律风险,如果税务策划失败了,就可能被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偷税,而招致税务上的行政制裁。 关于税务策划师如何为企业做好税务策划问题,除应具备上述专业素质外,还应掌握好几个税务策划的关键点: 一是要强化税务策划的意识,并能善于发现和利用企业可策划的环节; 二是要时刻关注企业适用的相关税法的最新变动,并善于钻研和寻找税法可策划的空间;最后就是要积极地探索企业可策划的环节与相应税法的空间的最佳结合点,并形成赋有创造性的税务策划思路。 比喻说,企业年终奖的税务策划,原来的年终奖时点科学策划方法是均衡年终奖的发放,即采取分摊法,按月、按季度或半年预发年终奖金,就可以节税。这种策划的奥妙之处,其实就是因为它避免了年终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而致计税基数相对较大和适用税率相对较高的情形。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下发并执行后,我曾对某知名大型股份公司进行了工资、薪金的税务策划,并较好地把握和运用“新政策与公司的实际工资水平相结合”的策划关键技术要领。在具体的策划时,我根据分析和测算得来的“最佳结合点”,果断地放弃延用原来所谓科学的年终奖时点策划方法,大胆地应用年终奖发放时点的逆向思维来进行策划,即职工工资和年终奖在一定的条件下,采取年终奖金于年底一次性发放和月份工资反而要适当地分解一部份与年终奖合并计税的方法,结果被证实为是具有创新的工资、薪金策划方法,并取得了理想的节税效益。 策划专家之简介 陈建昌先生系中国著名税务律师、资深税务策划专家及财税高级讲师;税务大专、法律本科;注册税务师、执业律师和企业会计师;深圳市银税通财务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财税达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合作人;世界税收联合会北京分会、国际财务管理协会香港分会、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及纳税俱乐部等国内百余家资深财税培训机构客聘为高级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策划学院、中南财经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上海交大、天成学院、中财讯研究院等国内十几家知名大学之EMBA聘为客座教授;国际财务管理协会香港分会理事;深圳市律协财务专业委员;广东税务律师联盟主持;中国国际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和北京税收与市场调研中心特邀调研员。陈教授既是财税实战家,又是演讲家;税务稽查出身,税务策划更具权威性;财税法律科班出身,财税、法律具深厚知识功底;精税法,懂财会,通法律,“三师”聚一身。 2003年5月荣获安徽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检局、药检局、卫生厅和农业委员会等八家共同授予的“先进个人”称号;2006年12月荣登“法正南粤(广东律师)”名录——“法治人物”栏(中国新闻社编);2007年10月曾出国赴新西兰奥克兰市做大型公开财税演讲,并受到新籍华人的好评;陈教授的荣誉与业绩——分别于2007年度由中国荣誉人物交流促进会编入《荣誉中国*人物大辞典》(深港卷)之“时代骄子篇”;2009年4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宣传部编入“党的光辉照广东”之“荣誉人物篇”; “世界咨询师联合会”热荐星级高级财税讲师。 税务策划新课程 ★《企业总经理应特别关注:六大环节涉税高风险——全国稽查风暴典型案例启示录》 ★《最新房地产09所得税汇缴策划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合同涉税风险规避与09所得税汇缴策划》 ★《最新房地产企业资本运作与税收策划技巧》 ★《薪酬设计中公司与员工双赢的纳税策略》 ★《新医改下:医药企业涉税风险控制与税务策划技巧》 ★《最新流转税与所得税一致性与差异分析及税务策划》 ★《最新企业维权方略与涉税风险规避》 ★《09所得税汇缴实务与双重差异分析及申报策划技巧》 ★《09汇缴风险规避与策划避税技巧》 ★《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规避与关联同期资料应对技巧》 ★《最新房地产(建筑)行业税法解读及稽查风险应对与税务策划实务》 ★《最新增值税转型政策解析与税务策划实务及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缴实务操作与税务策划实务及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最新法规(修改后)解读与纳税筹划技巧暨案例分析》 ★《最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筹划实务技巧及案例分析》 ★《企业中高收入者(年收入12万)薪酬税务策划及案例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解析与税务策划技巧及案例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主要核算案例解析讲座》 ★《最新会计错弊分析与调账技巧》、《诚信纳税与纳税自查》、 ★《合同风险防范与合同避税技巧及案例分析》 ★《再投资退税与购买设备抵免税实务操作指南》 ★《企业最新实用增值税法规及所得税汇缴实务热点、难点问题解读》 ★《进出口生产(贸易)企业最新法规解读及税收会计核算操作实务暨案例分析》 ★《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CEO税务策划学》 ★《最新税制税务筹划技巧及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防范策略暨案例解析》 ★《特别纳税调整操作实务与税务反避税调查应对指南》 ★《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的规避》 ★《最新企业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应对技巧及案例分析》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的说明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 征减免税方式名称 1照章征税 2折半征税 3全免 4特案 5随征免性 6保证金 7保函 8折半补税 9全额退税 报关代码 贸易方式代码表计量单位代码表关区代码表征免性质代码表企业性质代码表 用途代码表监管证件报关代码表结汇方式代码表币制代码表国别地区代码表 成交方式代码表地区性质代码表国内地区代码表运输方式代码表征免税方式代码表
避税港正文 对跨国纳税人提供低税、免税或给予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又称“国际避税港”。关于避税港产生的历史认识不尽一致。英国的C.多加特在《避税港及其运用》一书中引证历史记载指出,12世纪的伦敦城已是一个避税港,当时对居住在该地的汉萨同盟贸易商们豁免了税收。他还认为,梵蒂冈城也是古代的一个避税港。另一种意见认为,避税港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资本过剩,需要输出资本;而一些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资金,便制定特殊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国资本流入本国,从而为避税港出现创造了条件。 某些国家和地区建立避税港,旨在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就业和发展经济。避税港类型的选择取决于该国或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地理位置等因素。通常分为三种类型:①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②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②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跨国纳税人是否去避税港或进哪一类的避税港,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往往取决于"避税管道"是否把税收减少到最低点。跨国纳税人常用的“避税管道”主要有:持股公司、受控保险公司、银行金融、转让定价、许可证贸易等。随着避税港的兴起,各国对此评价不一。发展中国家为了带动经济发展,积极鼓励其发展。一些发达国家为防止税款流失,多采取防范措施。 参考书目 C.Doggart,Tɑx Hɑvens ɑnd Their Uses,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Ltd.,London,1979.配图相关连接
目录 1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非政府形式(如事业单位)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的以社会团体形式存在等等。这些组织中有些主要承担行政性或公共事务职能,不从事或很少从事营利性活动,收入来源主要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纳入预算管理,对这些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不征税收入”概念。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二是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简介 补税是因违反国家规定的税务操作,进行的后期补交税款。 时效 补征关税的时效为一年,但因收发货人或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凡海关原已做出征税决定的货物﹑物品,应当从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日起计算追征或者补征关税的时效;凡海关原来没有做出征税决定的货物﹑物品,由于海关没有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应从海关放行该货物﹑物品之日起计算追征或者补征的时效。 凡在《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非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对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发现因收发货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短征关税的,海关有权在减免税﹑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届满后三年内追征。 范围和税率 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如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实行的税率征税。 属保税性质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的税则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需要补充时,则按海关查获之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由于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时,应按原申报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计征。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申报进口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计征。对定性走私案件的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其他补征税款,应按原申报进口之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补征,在无法查明原进口申报日期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补税。
跨国纳税人常用避税方式之一。指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保留的超过正常合理需要的利润。它与未分配利润这一概念有很大联系。末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扣除分配给股东们的股息红利后的余额。如果保留下来的余额超过了合理正常的需要,在税法上即被视为不合理的保留利润。跨国公司常通过不合理保留利润达到避税目的。它们通常将应分给股东的一部分股息暂时冻结起来,不予分配,而以公积金形式积存起来,然后将这部分利润转化为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价值的升值额,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因此,末分配利润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就很容易让人们把它和避税的行为联系起来。 措施 目前许多国家政府对不合理保留利润都开征“不合理保留利润税”或“末分配利润税”。如巴基斯坦规定,对公司分配给外国股东的股息,凡不足总所得60%者,不足部分即视为"不合理保留利润",如果股东是其联属企业,则按25%的税率征收末分配利润税,否则可以按15%的税率征税。 流程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分配利润,即用作股息分配的,一部分属未分配利润,即保留利润,以公积金形式在公司内部积存起来。因为股息所得是个人或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因此,为规避这部分税负,公司就将税后利润少作股息分配,而将其转化成保留利润进而可转变为股东持有股票的升值,即资本利得。因一些国家对资本利得实行税收优惠,或是不征税或少征税,因此可达到少纳税或是不纳税之目的。许多国家为防范这一避税行为,在其税法中规定了公司保留利润的合理界限,如果超过这一界限,就要征收“不合理保留利润税”或“未分配利润税”。 参考资料 [1] 税务顾问网 http://www.taxadvisor.cn/comm/news/detail.asp?id=3897 [2] 中华会计网校 http://www.chinaacc.com/new/253/257/284/2006/1/ad5302973517160021890.htm [3]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11/15/content_5330451.htm
简介 包税亦称“包税制”或“商包税”。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制度下,国家或官府不直接按规定税率向纳税人征税,而是采取招标承包方式,将某一种捐税把要征收的税款数额,包给富豪私商,由承包人运用官府授给的征税权,自行确定征收办法,向纳税人收税。 历史 包税制始于古罗马帝国时期,我国始见于五代,盛行于宋、元朝代,当时称“扑买”或“买扑”,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均有采用,它给承包征税人以敲诈勒索、大发横财的特权,而广大劳动人民则苦不堪言。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包税制度。 近代发展 但是近年来,在有些地区也出现过另一种形式的包税上交的现象,即脱离国家税法规定,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交纳税款,而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缴税(如所得税、工商税等)的固定数额。财政部曾于1979年、1984年明令禁止这种包税行为,严肃指示:“它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好的时候,是将应交纳国家的税收收入转为企业所有;在企业经营不好的时候,企业将负担不了这笔税款。这样,必然难以维护税收政策和税法的严肃性。贯彻税收政策,必须强调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该征的必须征,不该征的坚决不征。不论是工商税还是工商所得税,都不能实行包干上交的办法。”包税,曾被某些国家视为摆脱财政困境的良方,主要因为政府可以从包税额中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但是,包税制却把国家同纳税人之间依据法律的强制课征,改变成为国家同包税人之间依据契约关系按照双方议定标准所履行的缴纳。同时,包税制还将国家原来可以直接从纳税人那里无偿课征税款的一部分,转化成为国家有偿支付给包税人的风险和经营代价即承包利益。因此从短期效应看,包税制穷了国家,富了包税人。从税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看,税收属于分配范畴,由生产决定的。税收作为分配形式,本来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结合生产状况进行分配的,但是在包税制下,情况就不同了。在经济情况较好的年度,包税人为了求得最大的承包利益,往往加重税负;在经济情况不好的年度,包税人为了完成所承包的税额并获取承包利益,便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因此,从长期效应看,包税制侵蚀了税基,危及税本,枯竭了税源,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连续、稳定取得。包税制否定了国家税法,不但不能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而且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