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ombination of a short position in an asset such as a stock or commodity, and a long position in the futures for that asset. Reverse cash-and-carry arbitrage seeks to exploit pricing inefficiencies for the same asset in the cash (or spot) and futures markets in order to make riskless profits. The arbitrageur or trader accepts delivery of the asset against the futures contract, which is used to cover the short position. This strategy is only viable if the futures price is cheap in relation to the spot price of the asset. That is, the proceeds from the short sale should exceed the price of the futures contract and the costs associated with carrying the short position in the asset. This strategy is only viable if the futures price is cheap in relation to the spot price of the asset. That is, the proceeds from the short sale should exceed the price of the futures contract and the costs associated with carrying the short position in the asset.Consider the following example of reverse cash-and-carry-arbitrage. Assume an asset currently trades at $104, while the one-month futures contract is priced at $100. In addition, monthly carrying costs on the short position (for example, dividends are payable by the short seller) amount to $2. In this case, the trader or arbitrageur would initiate a short position in the asset at $104, and simultaneously buy the one-month futures contract at $100. Upon maturity of the futures contract, the trader accepts delivery of the asset and uses it to cover the short position in the asset, thereby ensuring an arbitrage or riskless profit of $2.
基本介绍 美国证券交易所标志 除了纽约证券交易所之外,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过去曾是全美国第二大证券交易所,它跟纽约证券交易所一样,座落于纽约的华尔街附近,现为美国第三大股票交易所。 美国证券交易所大致上的营业模式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一样。但是不同的是,美国证券交易所是唯一一家能同时进行股票、期权和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所,也是唯一一家关注于易被人忽略的中小市值公司并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来增加其关注度的交易所。美交所通过和中小型上市公司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来帮助其提升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价值,并保证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一个公平及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1998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所与NASDAQ交易所合并成为NADSAQ--AMEX集团公司。 从2000年6月份起,美国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的表现一直超越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以及其它主要金融指数。近几年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数量急剧增加。 发展过程 美国证券交易所 100多年前,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之初,美国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交易那些不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企业的股票,而且交易的地方也非常简陋,是在路边的大街上,类似于一个自由市场。 的确,当时由于其交易要求低于纽约股票交易所,故也曾被称为“门槛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于1921年,到这时才有了固定的交易场所,后来固定在纽约青尼狄坊86号,在华尔街附近,在80年代纳斯达克交易所大发展之前,它曾一直是美国第二大证券交易所。 就这样,关注中小盘面的企业成了美国证券交易所的历史选择。“在纽交所上市的主要是大型企业,上市条件非常严格,对于资本额很小,公司名气并不大的中小型企业而言,纽交所并不适合他们。”艾美向记者坦言。而纳斯达克则是科技股的天下,在美国上市的网络公司中,绝大部分都在纳斯达克。 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这两个市场中,投资人很少去关注小企业的股票,所以在这两个市场上,中小型企业的股票流动性普遍不足,企业更缺乏再次融资的机会。中小型企业所面对的这些问题和需求,就成就了美交所今天的市场定位,关注中小型企业,成为中小市值公司的最佳交易所。 同时,正如美国证券交易所前总裁萨尔瓦托·索达诺曾经指出的那样,“美国99%的雇主都是中小企业,它们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代表了96%的出口商。可以说,中小企业是美国经济赖以存续的基础。”。 索达诺于1999年3月出任总裁,在他的领导下,最近几年,在美交所上市的中小企业数量急剧增加。与2003年相比,2004年在美交所的新上市公司数量更是猛增。2004年新上市公司占总发行量百分比19%,而同期纽交所为9%,纳斯达克为10%。 在全球经济繁荣和中小企业的推动下,从2000年6月份以来,美交所综合指数(上涨53.1%)的表现一直超越纽交所综合指数上涨18.2%和纳斯达克综合指数28.0%,以及其他主要金融指数标准普尔500上涨11.7%。中小企业的股价不仅得到了很好的支撑,而且也获得了充足的流动性。 交易机制 美国证券交易所 与其他市场不同的是,美交所给予了中小企业所需要的“特别注意和支持”,独特的“报单驱动”和“专营经纪人制度”为中小企业的股票交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在美交所上市的过程中,打算上市的公司要选择一个专营经纪人。该专营经纪人具有受托责任为该公司的股票创造最佳市场,而不像纳斯达克做市商那样可能随时丢弃上市公司的股票。另外,许多在美交所运营的专营经纪公司同时也服务于纽交所。 美国证券交易所通过和中小型上市公司形成战略合作伙伴来帮助提升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价值。中小型非美国发行人在建立投资者关系时会遇到特殊的困难,但我们独特的专营经纪人和交易所的服务会帮助公司渡过难关。与委托交易和做市商制度不同,公众报单直接撮合保证了投资者直接竞争,70%的成交是投资者直接交易产生的。“公众报单直接交易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许多交易在不同报价的中间价成交,而做市商的干预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费用,报单只能在所报的价格上成交。同时,集中报单把大部分股票成交量集中一起交易,使直接竞争最大化。”艾美表示。 但是,投资者直接竞争有可能导致股票价格大幅波动,为此,美交所专门开发了专营经纪人系统。这也与做市商不同,“公众报单比专营经纪人报单有优先权,可以获得最佳价格”,而“做市商的报单和公众投资者的报单会同时执行”,做市商为了自己获取费用有时候会有意加大股票的波动幅度。 “在这20多年里,大家都可以看到纳斯达克市场并没有什么变化,并且一些经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交易价格大幅波动,我们在一些交易日里经历了股价在几秒之内下降10%的情况。相反,我们的姐妹公司Hector Communications的股票95%的交易与上一个交易的差价只有2美分。对我们来说,如果想获得更稳定的交易,就应该转板到美交所。”作为Communications系统公司董事长兼CEO的Sampson先生最终将公司从纳斯达克转移到了美交所。 Sampson先生认为,“美交所对中小公司更加友善”。这也是大部分在美交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的股东一致的看法。同时专营经纪人制度也为中小企业的股东提供了较好的流动性。因为专营经纪人有受托责任来保证市场公平有序。优秀的专营经纪人会获得交易所的表扬和奖励,而表现不好的则不能参与新上市股票的交易,这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差价和波动性。另外,通过蓝天法案和交易所上市保护,公司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和成长。 同时,美交所可以为公司提高可见度的宽范围服务。交易所会提供特制的服务来帮助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较高声誉,并帮助公司与分析师和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使公司的信息有频繁的机会获得市场广泛关注。另外,交易所专家,包括发行服务负责人和专营经纪人会一起努力工作来提高企业股票的吸引力。 进入中国 美国证券交易所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的表现成为了最近几年全球经济发展中最伟大的事件。为了增加对中国企业的吸引力和更好更快地发展美交所,自从2000年之后,直到现在,美交所在中国的业务进展并不理想。 目前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有八家。分别是博迪森生化(BBC)、美东生物(AOB)、北京科兴生物(SVA)、东方信联(TST)、天狮生物(TBV)、海南金盘(JIN)、沈阳爱生制药(AXJ)和新隆亚洲(NWD)。还有一些中国企业正在申请转板到美交所或者直接上市。表现最好的是博迪森和美东生物,就博迪森来说,其股价稳定在17美元之上,PE的值也在38倍左右。 在索达诺奠定未来发展坚实基础之上,美交所现任总裁沃尔科夫于去年4月上任,沃尔科夫非常注重对亚太市场的开发。同时,美国纽约国际证券公司等一些与美交所关系密切的华尔街投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业务也进入了迅速发展时期。 2005年8月,经美交所批准,在美国纽约国际证券公司的辅导下,博迪森开始在其场内进行升板交易。这家公司从申报到最后批准,仅用了50天,创造了美交所升板申请获得批准最快纪录。股价从最初的开盘价6.45美元到今天的17美元以上,从最初的19倍市盈率融资到今天38倍的PE值,从最初一个亿的市值到今天的2.8亿多美元的市值,这些都发生在七个月之内。 这样成功的案例也促使美交所对中国公司更加感兴趣,为了与投资银行展开更好的合作,为中国企业服务,应纽约国际集团北京代表处的邀请,借助同纽约国际集团这样有实力,且在当地有业务开展的投行的合作,来发掘一些资质好的企业到美交所上市,这成为了艾美女士此次来中国的主要目的。 同时,对于美交所来说,中国市场的上市资源非常丰富,中国企业总数的99%为中小企业,其中有很大一批具有几千万或者几个亿的销售总额,这些企业很多都具备到美交所上市的条件,而很多企业在中国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资格都难以满足,从中也可以看出美交所上市的门槛之低,被称为“门槛交易所”的确不为过。 同时,对于中国绝大部分企业来说,到国际资本市场去挂牌上市基本上都属于中小企业,甚至是小小企业,比如,最近,在美交所表现非常抢眼的西安企业博迪森生化。但是,这样的企业也能获得良好的融资结果。 博迪森之所以能获得在投资者的认可,艾美女士特别提醒准备到美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除了美交所的一些良好制度在起作用之外,比如专营经纪人制度,最主要的还是要靠辅导其上市的投行的努力。 在博迪森升板之前,纽约国际证券为其做了大量的宣传路演,在这些努力之下,投资者看到了博迪森快速成长的业务,看到了发展的良好前景,其实在美交所的投资者注重的就是企业的业绩和成长;在上市之后,纽约国际证券也一直在与投资者、专营经纪人和交易所进行沟通,这对于推介甚至在国内都不是知名企业的中小企业的股票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上市优势 美国证券交易所 融资:公司融资范围较宽,从低于五百万美元到超过一亿美元。公司可以用在美国上市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收购其它公司的“货币”。 股票有较高流动性:公司通过在美交所上市提高声誉和信任度以吸引全世界各国的机构及散户投资者。集中交易的市场结构,较好的流动性,较小的价差和较低的波动性有助于创造、保护及增加股东价值。 专营经纪人制度:美国证券交易所给每家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帮助以及共享重要信息。上市公司要选择一个专营经纪人,该专营经纪人具有受托责任为公司股票创造最佳交易市场。另外,专营经纪人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帮助上市公司了解市场的实时状况及进行市场预测。 帮助加强投资者关系:美国证券交易所给每家上市公司提供有关提升股东价值的特制服务来帮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较高声誉和关注度。例如,帮助与分析师和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举办投资者见面会和网络会议等多种途径使公司的信息获得市场广泛关注。 上市条件较为宽松: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比纽约证券交易所低。对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来说在美交所上市是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未来扩张的较好选择。 美国证券交易所正在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各个行业和不同规模的发行人创造金融机会。对不计其数的公司,投资者和股东来说,美交所就意味着新机会的诞生。 上市条件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需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数在市面上为大众所拥有; (2)最少要有800名的股东(每名股东需拥有100股以上); (3)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中一条: 最近三年的税前营业利润合计不少于1亿美元,最近2年的税前营业利润合计不低于2500万美元。 最近12个月的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最近3年的经营现金流入合计不少于1亿美元,最近两年的经营现金流入每年均不少于2500万美元,流通股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 流通股市值不低于7.5亿美元,最近一年的收入不低于7500万美元。 在NASDAQ交易所尚未设立时,一些现存的美国大企业在公司创立之初,由于资本额尚小,加上公司名气不彰,因此选择在此上市条件较松散的地区股票上市,以便募集资金做企业扩张。例如,艾克森石油公司(Exxon Corporation)、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之前都在这里养精蓄锐,等到公司真正成长茁壮后再到最大的纽约证交所上市,所以美国证交所也可称得上是明星股的酝酿所。
A unique account where untaxed gains are deposited within a private company. |||These untaxed gains are usually distributed to shareholders or owners without additional tax liability.
A buzzword describing fraudulent activities performed by corporations in order to falsify their financial statements. Typically, cooking the books involves augmenting financial data to yield previously non-existent earnings. Examples of techniques used to cook the books involve accelerating revenues, delaying expenses, manipulating pension plans and implementing synthetic leases. Watch: Cooking The Books During the first couple of years of the new millennium, large Fortune 500 companies such as Enron and WorldCom were found to have been cooking the books to improve their financial figures. The resulting scandals gave investors and regulators a rude awakening concerning the reality that companies were hiding the ugly truth between the lines of financial data.In order to rally investor confidence, 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was created. This act of Congress created policies to protect investors against future incidents of corporate fraud.
什么是弱势股 弱势股是强势股的对称,其整体表现恰与强势股相反。所谓弱势股,就是成交量较小、换手率偏低的股票。它在行情中的表现是,大盘反弹时其反弹不力,而大盘下跌时却很容易下跌。 一旦被界定为弱势股,则对其补仓应慎之又慎。因为我们补仓操作不是为了进一步套牢资金,而是要尽快将套牢的资金解套出来,在不能确认补仓之后股市会走强的前提下,匆忙在所谓低位补仓,风险其实是很大的。确认了强势股,敢于不断对强势股补仓才是资金增长、收益增加成功的关键。 弱势股的特点 弱势股一般有这样的特点: 1、大盘涨,它微涨或横盘;大盘跌,它比大盘跌得还快;大盘止跌,它继续小跌;大盘反弹,它不反弹。强势股总是涨跌互现,整体攀升,不时地掀起波澜,带给人希望和收获;而弱势股却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盘整。 2、弱势股盘整的结果,要么是在某天突然跳个水,在更低价位上继续盘整,要么是进入阴跌,绵绵无期。
票据当事人的概念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原则上,根据我《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的资格是不受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充当。但规定,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自然人不能成为汇票的出票人;而本票则只限于银行本票,其他主体均无权签发。 目录 1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2票据当事人的种类 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1、票据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票据当事人的种类 由于票据行为的多样性,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呈现出不特定性。根据一般票据法原理,可将票据当事人作如下分类: 1、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即在票据签发时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构成了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如果这种主体缺失或不完全,将导致票据无效。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人。 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权利的人。在汇票和支票关系中,出票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负有直接付款的义务,是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据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在记名票据中,收款人为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在空白票据和不记名票据中,持票人即为收款人。收款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付款人,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的,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上的款项的人。在汇票和支票关系中,付款人只承担可能付款的责任;在本票关系中,付款人承担现实的付款责任。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并不存在,在票据作成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关系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兑关系中的承兑申请人与承兑人,付款关系中的持票人与付款人,追索关系中的追索权人与被追索权人等。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先是持票人,经背书后即负有担保票据权利实现的责任,属票据关系的义务主体。 被背书人,是指经背书人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的人。如果被背书人不再转让票据,他就是最后的持票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保证人,指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 被保证人,是保证人所担保的对象,被保证人必须是票据上的义务主体。如果保证人未指明被保证人,已承兑的票据,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或无需承兑的票据,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承兑人,是指在汇票关系中表示愿意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付款人。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是可能的义务主体,而承兑人是现实的付款义务主体。 持票人,是依法实际持有票据的人。在票据关系中,收款人是最初的持票人,票据一经依法转让,受让人就成为了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追索权人,指票据持有人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主张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向票据中其他义务主体主张权利的人。 被追索人,是指受追索权人追索的一切票据义务人,包括承兑人、付款人、出票人等。 2、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 (1)票据债权人。即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票据的最初债权人是出票时的收款人,之后随着票据的流转,从票据的持有人处受让取得票据的人就成为票据的债权人。 (2)票据债务人。是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从而承担票据上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又可分为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第一债务人是首先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又称为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等;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在第一债务人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担付款义务,又称为偿还义务人,如参加承兑人、代理付款人、保证人等。一般来说,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遭拒绝后才可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的前手与后手 在票据连续转让所形成的序列当事人之间,根据其相互间的位置,分为前手和后手。先受让票据者是其后受让票据者的前手,其后受让票据者则是后手。票据所有当事人都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中,所有前手都是后手的债务人,所有后手都是前手的债权人。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但前手不能向后手行使追索权。
A rule created by the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FINRA) to protect individual investors from conflicts of interest that may arise when brokerage firms and mutual funds collaborate. The main violation the rule is designed to prevent is an arrangement between a brokerage firm and a mutual fund wherein the brokerage firm directs its clients to the mutual fund company (generating sales) and the mutual fund, in turn, sends its trades through the brokerage firm (generating commissions). Brokerage firms and mutual funds can be fined by FINRA (formerly the NASD) if there is proof that they have violated anti-reciprocal rules.
三元悖论三元悖论,也称三难选择,它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就开放经济下的政策选择问题所提出的,其含义是: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完全流动性不能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目标,而放弃另外一个目标。 概念 三元悖论,也称三难选择,它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就开放经济下的政策选择问题所提出的,其含义是: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完全流动性不能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目标,而放弃另外一个目标。根据蒙代尔的三元悖论,一国的经济目标有三种::①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②汇率的稳定性;③资本的完全流动性。 这三者,一国只能三选其二,而不可能三者兼得。例如,在1944年至1973年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的稳定性”得到实现,但“资本流动”受到严格限制。而1973年以后,“货币政策独立性”和“资本自由流动”得以实现,但“汇率稳定”不复存在。“永恒的三角形”的妙处,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一目了然地划分国际经济体系各形态的方法。 提出 米德三元悖论理论最早可以溯源至英国经济学家米德(1953),他分析了开放经济条件下内部均衡目标和外部均衡目标发生冲突,即“米德冲突”。其中,在保证包括货币政策在内的支出增减政策有效的情况下,固定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是不能共存的,这与后来提出的“三元悖论”理论之间有着理论传承关系。 米德 蒙代尔(1963)提出了著名的M-F模型,为后来“三元悖论”理论的提出奠定了重要基础。亚洲金融危机后,克鲁格曼(1998)在《亚洲发生了什么》一文中阐述了资本流动情况下固定汇率制度是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这一观点,并首次明确提出了“三元悖论”的原则。后来,克鲁格曼又在其著作《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一书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论述,使得该原则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2] 形成及发展 蒙代尔三角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首先对固定汇率制提出异议的是米尔顿·弗里德曼(mihonfriedman)。他在1950年发表的《浮动汇率论》一文中指出,固定汇率制会传递通货膨胀,引发金融危机,只有实行浮动汇率制才有助于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接着,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jamesmeade)在1951年写成的《国际经济政策理论》第一卷《国际收支》一书中也提出,固定汇率制度与资本自由流动是矛盾的。他认为,实行固定汇率制就必须实施资本管制,控制资本尤其是短期资本的自由流动。该理论被称为米德“二元冲突”或“米德难题”。[1]罗伯特·蒙代尔(Robert A。 Mundell)在研究了20世纪50年代国际经济情况以后,提出了支持固定汇率制度的观点。20世纪60年代,蒙代尔和J。马库斯·弗莱明(J。Marcus Flemins)提出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Mundell-Fleming Model)对开放经济下的ISLM模型进行了分析,堪称固定汇率制下使用货币政策的经典分析。该模型指出,在没有资本流动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在固定汇率下在影响与改变一国的收入方面是有效的,在浮动汇率下则更为有效;在资本有限流动情况下,整个调整结构与政策效应与没有资本流动时基本一样;而在资本完全可流动情况下,货币政策在固定汇率时在影响与改变一国的收入方面是完全无能为力的,但在浮动汇率下,则是有效的。由此得出了着名的“蒙代尔三角”理论,即货币政策独立性、资本自由流动与汇率稳定这三个政策目标不可能同时达到。1999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根据上述原理画出了一个三角形,他称其为“永恒的三角形”(The Eternal Triangle),从而清晰地展示了“蒙代尔三角”的内在原理。 内容 根据三元悖论,在资本流动,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汇率制度三者之间只能进行以下三种选择(1)保持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资本的完全流动性,必须牺牲汇率的稳定性,实行浮动汇率制。这是由于在资本完全流动条件下,频繁出入的国内外资金带来了国际收支状况的不稳定,如果本国的货币当局部进行干预,亦即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那么本币汇率必然会随着资金供求的变化而频繁的波动。利用汇率调节将汇率调整到真实反映经济现实的水平,可以改善进出口收支,影响国际资本流动。虽然汇率调节本身具有缺陷,但实行汇率浮动确实较好的解决了“三难选择”。但对于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来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信心危机的存在会大大削弱汇率调节的作用,甚至起到恶化危机的作用。当汇率调节不能奏效时,为了稳定局势,政府的最后选择是实行资本管制。 (2)保持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稳定,必须牺牲资本的完全流动性,实行资本管制。在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下,在汇率贬值无效的情况下,唯一的选择是实行资本管制,实际上是政府以牺牲资本的完全流动性来维护汇率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大多数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就是实行的这种政策组合。这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国家需要相对稳定的汇率制度来维护对外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是由于他们的监管能力较弱,无法对自由流动的资本进行有效的管理。 (3)维持资本的完全流动性和汇率的稳定性,必须放弃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资本完全流动时,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本国货币政策的任何变动都将被所引致的资本流动的变化而抵消其效果,本国货币丧失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本国或者参加货币联盟,或者更为严格地实行货币局制度,基本上很难根据本国经济情况来实施独立的货币政策对经济进行调整,最多是在发生投机冲击时,短期内被动地调整本国利率以维护固定汇率。可见,为实现资本的完全流动与汇率的稳定,本国经济将会付出放弃货币政策的巨大代价。 主要缺点 “三元悖论”原则的理论内涵经历了“米德二元冲突—M-F模型—三元悖论”这样一个发展历程。现在,“三元悖论”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学中的一个著名论断。但是,该理论是高度抽象的,只考虑了极端的情况,即完全的货币政策独立、完全的固定汇率和完全的资本自由流动,并没有论及中间情况。正如弗兰克尔指出的,“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为什么不可以在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两个目标的抉择中各放弃一半,从而实现一半的汇率稳定和一半的货币政策独立性。”这不能不说是“三元悖论”理论在具体目标选择问题分析方面的局限。 还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三元悖论”原则,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制和货币政策非独立性三者的组合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是这一组合在现实中有效的前提是在假设一国外汇储备无上限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实际上,现实中一国的外汇储备不可能无上限,一国的外汇储备总量再巨大,与规模庞大的国际游资相比也是力量薄弱的,一旦中央银行耗尽外汇储备仍无力扭转国际投资者的贬值预期,则其在外汇市场上将无法继续托市,固定汇率制也将彻底崩溃。因此,一国即使放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巨大的国际游资压力下,往往也很难保证固定汇率制度能够得以继续。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