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贷行业的清退及谢幕,近期被警方立案侦查的P2P数量也持续增多。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对外发布了警情通报,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贷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新新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扬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警方公告内容显示,自2013年10月起,“新新贷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新新贷”线上理财平台,以承诺支付5%至10%不等的高额收益为饵,通过销售各类理财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款被用于公司运营、还本付息、对外出借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追赃挽损工作仍在全力进行中,最终清退将由法院依法进行。 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已获取“新新贷公司”相关数据,同时聘请专业司法审计机构对每位投资人的投资及出借资金进行确认,并追查资金去向。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新新贷的立案,出借人也可进行报案。出借人可通过“上海经侦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登记备案,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报案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就近进行登记备案。 通报中还提到,新新贷对外出借资金均属涉案资金,所涉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平台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依法汇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退款账户,未及时还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追缴。 此外, 公安机关告诫涉及本案非法集资行为人,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立即前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全额退缴所获佣金、提成、返点等非法所得,或将非法所得依法退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退款账户,对于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且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月7日,新新贷对外发布公告,还介绍了12月的最新兑付情况,截至当日未兑付金额为21.5亿元。 根据网贷天眼此前报道,早在去年9月12日就有消息指出新新贷被立案侦查,但新新贷方面曾予以否认。 除了被传立案外,新新贷还遭遇了“813危机”,即其存管合作方华瑞银行因自身业务调整,决定在2019年8月13日起终止存管合作一事。去年8月初,新新贷与戴志康“证大系”实控的捞财宝平台同样接到了存管合作方的《关于终止存管业务合作的告知函》,而戴志康等41人随即被上海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 2019年9月1日,新新贷发布工作进展说明,9月2日将恢复提现功能,出借人的出借账户余额可以提取。随后不久开始对已确权的出借人开始陆续回款。 关于新新贷的后续进展,网贷天眼也会持续关注。
证监会问询了齐鲁银行理财产品、同业投资、非标投资等多方面问题。今年前三季度,该行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39.9%,今年上半年其贷款减值损失暴增65.77% 在新三板挂牌逾5年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齐鲁银行,832666.OC)近日终于拿到A股通行证,成为首家由新三板转板成功的银行。不过,证监会也关注到其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违约债券等多方面问题。 今年12月10日,证监会公告当天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其中齐鲁银行首发获通过。发审委会议同时向齐鲁银行询问了多个问题,涉及理财产品、同业投资、非标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齐鲁智慧盈”业务、表外业务等。 其中,截至今年上半年末,该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违约债券规模合计6.8亿元,同业投资中存在兑付风险的非标投资共计9笔。发审委会议要求齐鲁银行说明对上述出险非保本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需按照资管新规要求进行自购回表的计划,上述操作风险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以及这9笔非标投资截止目前的诉讼及追偿情况等。 《投资时报》研究员注意到,今年前三季度,虽然该行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48亿元,同比增9.68%,但其营业支出增速高于营业收入,其中信用减值损失为21.39亿元,同比增39.9%。今年上半年,该行信用减值损失为13.08亿元,同比增33.06%。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为11.04亿元,同比暴增65.77%。 发审委问询理财产品和非标投资风险 齐鲁银行于2019年5月27日报送招股书,一年半之后,终于获得证监会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不过,发审委会议也仔细询问了该行多方面问题。 发审委会议问询内容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齐鲁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违约债券规模合计6.8亿元,同业投资中存在兑付风险的非标投资共计9笔。发审委会议要求齐鲁银行说明:对上述出险非保本理财产品,齐鲁银行是否存在需按照资管新规要求进行自购回表的计划,上述操作风险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可以足额弥补非保本理财带来的操作风险损失或未来资产回表带来的潜在减值损失。 发审委会议同时要求说明:这9笔非标投资截止目前的诉讼及追偿情况,齐鲁银行相关审批、立项及执行内控有效性情况,操作风险准备报告期计提标准、依据及具体过程,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非标”产品风险状况,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同业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底层资产运行是否出现重大不利、不及预期的情况及风险。 齐鲁银行今年上半年报显示,该行发起设立的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全部为该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今年6月30日,该行发起设立但未纳入该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511.76亿元。 齐鲁银行对《投资时报》表示,按照资管新规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准备的要求,同时考虑到齐鲁银行作为表外理财投资管理人在收益分配、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为防范操作风险,该行参照存量净值产品规模计提操作风险准备金。2021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该行将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未来市场情况妥善处理,确保理财业务顺利转型。 该行同时表示,发审委会议提到的9笔出现风险的非标业务在齐鲁银行大力推动化解工作情况下,目前均有不同的进展。针对非标投资业务,齐鲁银行从业务立项到审批到投后管理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该行非标业务均按照“穿透性”原则要求,严格审查底层资产的风险状况,审慎评估底层资产融资人的还款能力,非标业务在授信政策和业务管理要求方面均参照信贷业务要求执行。 同时,发审委会议还重点关注了齐鲁银行“齐鲁智慧盈”业务。 发审委会议要求齐鲁银行说明:“齐鲁智慧盈”业务与P2P业务的异同如何,将该业务归为见证业务的合理性;7641只齐鲁智慧盈产品总规模;截至今年9月30日,正在运营中66只产品规模、投资人类型、利率等情况;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业务的监管检查意见;齐鲁银行收取见证费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告期是否发生过纠纷。 齐鲁银行回复《投资时报》称,“齐鲁智慧盈”产品是由融资企业提供经该行审核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含纸票和电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融资担保后,在该行直销银行发布融资信息,投资客户根据融资项目信息,自行决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融资人,并获取相应资金利息;该行作为融资方和投资方的信息审核和结算服务商,以提供信息交互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融资服务见证费作为收益来源;融资企业所融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性用途。 不过,其回复只是介绍了该业务操作流程,并未正面回应发审委会议要求其说明的上述问题。 发审委会议还关注了齐鲁银行表外业务。发审委会议要求齐鲁银行说明其表外业务的资产减值情况和违约可能性等情况,及其对该行影响。 齐鲁银行对表示,2016年至2018 年,该行表外承诺类业务并未发生垫款,该行评估后认为无客观证据表明该行面临表外承诺类业务的信用风险,因此并未计提减值准备。2019 年,该行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在对表外承诺类业务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时,根据“预期损失模型”计提与其风险程度对应的预期信用损失。 上半年贷款减值损失同比增逾六成 业绩方面,今年前三季度,齐鲁银行虽然保持了一定增长,但其减值损失也大增。上半年数据显示,其贷款减值损失增长尤为迅猛。 齐鲁银行三季报显示,齐鲁银行今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48亿元,同比增9.68%,营业收入为58.54亿元,同比增10.76%。营业支出为38.2亿元,同比增18.52%。营业支出增速高于营业收入。 营业支出中,信用减值损失为21.39亿元,同比增39.9%。 齐鲁银行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该行信用减值损失为13.08亿元,同比增33.06%。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为11.04亿元,同比暴增65.77%;金融投资减值损失为1.54亿元,同比降8.88%。 齐鲁银行2019年年报则显示,当年,该行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38亿元,同比增8.61%;营业收入为74.07亿元,同比增15.69%;营业支出为47.36亿元,同比增23.11%。营业支出增速高于营业收入。 营业支出中,信用减值损失为24.55亿元,而上年资产减值损失为17.7亿元。信用减值损失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为17.86亿元,同比增19.54%。 现金流方面,该行今年前三季度为净流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64.51亿元,上年同期为2.39亿元。 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2.3亿元,同比降3.2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4.05亿元,与上年同期-41.36亿元相比,净流出扩大2.24倍;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65亿元,与上年同期-51.74亿元相较,净流出减少56.22%。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中,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为617.39亿元,同比减少176.56亿元,下降22.24%。 齐鲁银行2020年三季度营业收入情况 数据来源:齐鲁银行2020年三季报
年末之际,银行业反腐力度不减。 12月28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官网披露,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杨盛忠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这也是近年来,继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原副行长王安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吉林银行第三位被“双开”的高管。 据银保监会官网,近日,吉林银行一分行因信贷资金直接承接委托贷款,被处以30万元罚款,对该行行长给予警告,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纪律处分。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吉林银行多家支行因违规发放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等问题,合计被监管处罚135万元。 吉林银行一副行长被“双开” 12月28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官网消息,吉林银行原副行长杨盛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吉林纪委监委称,杨盛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组织的教育和挽救;贪权敛财,滥权妄为,侵占公物;私欲膨胀,胆大妄为,攫取私利,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盛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其个人简历显示,杨盛忠长期在吉林银行工作,吉林银行成立以来已任职近13年。 1998年,杨盛忠就加入吉林银行合并前的长春市商业银行担任五站支行负责人。2007年10月,在长春市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吸收合并吉林市商业银行及多家信用社,成立吉林银行。2008年后,杨盛忠开始担任吉林银行长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行长,两年后的2010年10月,他成为了行长助理,并于2016年9月升任吉林银行副行长。2020年8月,吉林银行免去了其副行长的职务。 多位高管接连落马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2020年11月24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公布了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经吉林省纪委监委调查,张宝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以虚假整改欺骗组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张宝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组织观念淡漠,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甘于被“围猎”,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2019年7月,吉林银行另一原副行长王安华也被“双开”。值得注意的是,王安华与张宝祥共事过将近4年半的时间。 吉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消息显示,经查,王安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企业车辆;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安排工作;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和钱色交易、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上述高管等多起违法案件,吉林银行还在2020年9月末召开了警示教育大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中还特别提到,要“深刻汲取吉林银行近年来发生的张宝祥、王安华等多起违法案件教训,切实强化以案促改”。 在警示会议上,吉林银行主要负责人指出,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都是发生在该行员工身边的真人、真事、真问题,针对性强,警示性强,全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鉴,自觉从反面教材中汲取教训,明底线,知敬畏。 年内已被银保监会罚没135万元 12月22日,延边银保监分局对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开出罚单,因该分行用信贷资金直接承接委托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条款。由此,监管对该行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分行行长张光华给予警告,责令该行对延边分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实际上,2020年来,吉林银行多家分支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收到银保监局罚单。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28日,该行已累计被处以135万元的罚款。主要违法违规事由包括,贷前调查不尽职,违规发放关联交易贷款,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违规涉企服务收费等。 除此之外,记者注意到吉林银行的投诉数量也在当地排在前列。据吉林银保监局12月16日公布的吉林“2020年上半年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显示,吉林银行、长春农商行、一汽金融公司的投诉量位列地方法人机构前三名。其中,吉林银行44件,占地方法人机构投诉总量的19.1%。 具体来看,吉林银行涉及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储蓄及借记卡使用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个人贷款业务。 据吉林银行披露的2020年三季报,截至9月末,该行资产总额为4287.77亿元,比2019年末增长13%。1-9月,营业收入80.73亿元,同比增长15.47%;实现净利润9.45亿元,同比减少4.36%。 资产质量上看,该行2020年中报显示,6月末不良贷款率为3.21%,相比年初下降1.1个百分点,资产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不过,6月末该行拨备覆盖率为105.61%,已低于150%的监管标准。
作为西北第一家A股上市银行,西安银行(行情60092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银行”)年内近30%的市值跌幅,以及前三季度垫底的经营业绩,在银行股中格外令人关注。 前三季度,西安银行重要经营指标如营收、总资产和净利润,都在可比的14家A股上市城商行(下称“同行”)中排名倒数。 《投资者网》就相关问题向西安银行致函询问,得到了一些回复。 经营指标垫底同行 从营收来看,根据《2020-2021新华财经年报》,A股上市城商行总体营收同比增长7.46%,然而西安银行前三季度营收同比仅微增0.58%,远低于行业均值。 翻看各行三季报,14家银行中,有8家银行营收同比增速在10%以上,西安银行0.58%的营收增速在同行中排名倒数第三,另外,同期总收入在同行中排名倒数第二(见图1)。 净利润方面,西安银行前三季度净利润和净利润同比增速在可比城商行中依然排名靠后(见图2)。 关于资产规模。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西安银行的资产总规模较2019年末仅仅增长了9%,在同行中排第10。同时,其总资产只有3033亿,在上市城商行中排名倒数第二,仅高于今年刚刚上市的厦门银行(行情601187,诊股),换言之,西安银行的总资产及资产规模的增速,同样倒数。 对此,西安银行告诉《投资者网》,“本行始终秉承稳健的经营理念,在风险可控、保持良好资产与资本回报率的前提下,推动各类业务的良性增长。近年来,本行资产规模增速保持平稳,经济效益保持稳健,各类风险安全可控,实现了‘规模、效益、风险’的实时均衡,以及新形势下的高质量发展。” 然而“资产规模以及增速”在同行中排名倒数,实在算不得“平稳”。 市值年内跌幅居银行板块第一 进入2020年以来,西安银行在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也难言“平稳”。 有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平台,就西安银行“2020年上半年跌幅高达30个点,成为整个银行板块最后一名”问及该行“有何动作共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西安银行回复时提到,“市场波动并不完全取决于银行自身经营情况,我们将继续以审慎的风险管控、良好的业绩表现、稳健的分红政策与充分的信息披露为主要抓手,努力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相信市场终会体现银行应有的价值。” 另有投资者关注到“(西安银行)股价面临破发边缘”,对此,西安银行解释称,“公司持续关注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并将切实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稳定股价预案相关承诺,适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股价。” 然而2020年即将收尾,西安银行回复投资人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和“稳定的股价”并未如约而至。 据Wind统计,西安银行2020年年内股价跌幅在同行中排名第一(见图3)。 年内股价跌幅近3成,究竟是投资者“用脚投票”,还是“银行应有的价值待现”,目前定论尚为时过早, 不过,据Wind统计,机构投资者基本已在第三季度离场(见图4)。 年内其股价走势与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变化基本一致,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其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期。 求变创新或可放手一搏 事实上,自1995年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以来,最重要的使命就是服务本地经济发展,支持当地中小企业,西安银行也不例外。 “作为立足当地、服务当地的地方性商业银行”,西安银行向《投资者网》分享到,“(银行)主动让利实体经济,全力支持稳企业保就业。面对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严重冲击,我行主动推动合理让利,助力企业生存发展,在支持地方稳住经济基本面,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今年以来,我行通过优化业务资产结构,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快、准、实、新’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 有专家认为,在优良资源和业务早已被大银行掌控,存量市场竞争激烈的态势下,城商行追求发展更加困难,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国有银行实力悬殊的城商行,只能在“夹缝”中寻找新的机会,创新变得尤为重要。 西安银行告诉《投资者网》,“在新技术浪潮的推动下,西安银行主动拥抱互联网,加快构建全新数字银行架构及业务运营体系,聚焦可持续的数字化银行模式,持续推进数字化银行建设。” 创新、求变、拥抱数字化,是西安银行2020年技术更新的主旋律,“作为本土银行,我行坚持以服务地方为己任,坚定不移推进”数字化、特色化、综合化转型“,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西安银行称。 几大重要经营指标排名倒数、年内股价跌幅近3成,西安银行成长持续性面临考验。如何借助其创新实践,“采取积极措施维护股价”,实现“良好的业绩表现”,以提振市场信心,是摆在西安银行面前的一道难题。(思维财经出品)
在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关于房地产的新表述成为一大亮点。延续自2016年以来“房住不炒”定位政策基调,本次会议首次提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将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提升到重要战略地位。同时,本次会议还明确了对住房租赁市场的高度重视,这也是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住房租赁着墨最重的一次,长租市场发展将迎来机遇。那么,在围绕“房住不炒”定位的各项细化措施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对银行传统的房贷业务会产生哪些影响?住房金融将会面临哪些变化?银行业应该如何助力房地产市场保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平稳运行态势? “稳”字当头保持定力 回顾2020年住房金融市场,围绕“房住不炒”定位下对涉房贷款的持续严监管以及个人住房贷款领域“换锚”LPR的落地,最为市场关注。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对全国41个重点城市674家银行分支机构房贷利率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11月20日至12月18日,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23%,比上期略降1个基点,二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54%,与上期持平。“与上月相比,2020年12月的房贷利率波动幅度不大,临近年末没有出现大面积的上涨,房贷额度也没有往年紧张,暂停房贷的银行数量较少。”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李万赋表示。 “纵观2020年全年,不管是全国层面还是城市层面,房贷利率的波动都普遍大于去年,且房贷市场的变化不局限在利率层面,尤其是下半年,各地陆续出台的房贷政策都在积极尝试从更多维度落实‘房住不炒’定位,表现为更加倾向于收紧公积金政策和首付政策,并进行差异化区分,保证刚需人群能顺利买房的同时,大大提高楼市投机行为的门槛。” 李万赋分析说。 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房地产调控的延续也预示着,银行将持续在住房金融领域保持定力。“总体来看,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八大任务中,前三位均是落实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措施安排,同时继续强调‘房住不炒’的定位。房地产融资继续坚持宏观审慎管理,融资环境‘稳中从紧’和差异化长效管理机制不变,继续对增量和增速进行调控。住房按揭贷款需求一如既往保持稳定,但房地产企业开发贷增长继续受控。” 光大证券(行情601788,诊股)研究所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 对于房企端的开发贷款,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连平预计,其增速仍然会有逐步回落的态势。“最近这些年,开发贷波动比较大,但是平均贷款增速应该不会明显超过整个贷款余额的平均增速。流向房地产行业的信贷资金一定会受到比较严格的管控,加上‘三道红线’倒逼房企杠杆水平,类似贷款增速还会有一定程度下降。” 聚焦大城市因城施策 “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就大城市的住房问题做出强调和安排,通过着力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空间结构性矛盾,以大城市房价稳定为抓手,为‘房住不炒’做好引领和示范。有针对性地解决局部城市住房供需矛盾和房价屡调屡涨问题,有效促进人口向城镇和重点区域流动,以增强区域战略发展动力。” 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 易居研究院预计,大城市房地产政策会有三个重要变化:一是从短期管控角度看,继续打击各类炒房需求,包括此前深圳的代持购房的行为;二是从房地产长效机制角度看,后续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会继续发力,尤其是增加纯住宅用地;三是继续发展租赁市场,通过租赁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即市场化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共同发展。 对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关注,也体现出“因城施策”的政策思路。未来,这也将继续成为房地产长效机制建立的重要方向。 在银行个贷方面,李万赋认为,未来房贷利率的变动将更加注重“一城一策”,楼市稳定地区的房贷利率在加点数固定的前提下基本紧跟5年期LPR的波动幅度,其他地区则根据热门程度和5年期LPR波动情况综合对房贷利率的加点数进行指导定价。 对于未来楼市政策走向,连平建议,应高度关注房地产金融风险,建立因地制宜的、动态的监测指标体系以准确判断,及早发现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根据不同地区城市的不同风险特征建立不同的风险监测体系。 金融支持长租改革 作为支持楼市长效机制建立的重要方式之一,长租市场的培育在“房住不炒”定位确立后就被提上议程。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细化。 “对于房地产调控来说,租购并举是房地产长效调控的政策之一,鼓励租赁消费,稳定租赁关系,赋予租房者更多的权利,不仅是科学住房观念的一个重要环节,更可以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减少非理性购房需求。”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 虽然一些长租公寓模式出现问题,给长租市场敲响了警钟,但对于银行业而言,长租市场的培育仍潜藏着不少业务机会。 将“住房租赁”作为自身三大战略的建行秉承“为有房人理房、帮无房人安家”的理念,通过房屋调配撮合租住需求,引入金融活水,培育超大规模的新型资产管理市场。截至6月末,建行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累计上线房源超过2300万套,注册用户2310万户。同时,与广州、杭州、济南等11个试点城市签署了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战略合作协议,向试点城市提供包括金融产品支持、房源筹集运营、信息系统支撑等一揽子综合服务。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建行还提出要做长租市场的“稳定器”,持续研究完善长租市场投融资机制,支持构建更加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要为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租赁房源供给,并引导租赁企业回归专业运营本源,稳定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要大力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地方政府公租房融资需求,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要深入推进政策性租赁住房签约城市项目落地,探索形成支持发展租赁住房的经验模式。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一直备受关注。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实施2年后,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延续银行理财此前销售要求的基础上,对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做出进一步明确。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主要厘清了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的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明确“是什么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在于“卖什么产品”“卖给谁”以及“怎么卖”。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地区多家银行后了解到,目前各家银行已接到上级通知,正在开展相关整改工作。 销售理财产品 须持牌经营 2018年4月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公布,为我国资管业务稳健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制度,2018年9月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同年12月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不过,上述规章制度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全面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深入落实了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特点,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文本、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责任,加强规范,补足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定位主要是作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针对的产品为非保本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落脚点在“销售”,对销售渠道、销售流程、销售人员等理财子公司相关业务的销售管理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范,有利于理财子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目前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渠道主要包括银行营业机构、券商和互联网平台,在《办法》落地后,未来的银行理财产品,该在哪里购买?谁有资格销售呢?为此,《证券日报》记者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话题进行了梳理。 《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一点被认为是将来理财产品代理机构必须持牌经营,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无法获得代销资质,因此将失去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资格。这也是继互联网平台相继下架银行存款产品后,监管层对互联网平台的代理行为做出的进一步规范和约束。 什么机构可以销售理财产品?《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苏筱芮认为,此次《办法》对代理销售渠道进行了规范,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强银行子公司的独立性,提升银行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等自营渠道的获客能力;二是从源头把控销售风险,避免不当销售、诱导销售等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不过,《办法》预留了制度空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买卖双方行为 须记录和回溯 投资者关注的另一个话题是,今后购买理财产品要通过什么渠道?这项规定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会有哪些影响? 《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接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办法还规定,除非与投资者当面进行书面约定,风险评级为四级以上的理财产品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对于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等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此外,《办法》还解决了理财产品的适用性难题,即“卖给谁”的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的适用性责任和义务,明确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对理财产品和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评估是必要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对于理财子公司与代销机构对同一理财产品或投资者出现风险评级不一致的问题时,理财产品应以二者评级孰高、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孰低为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有利于在出现争议时厘清投资者与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多家银行 加强理财销售人员培训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走访了北京地区部分银行网点。多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关于理财产品销售方面的新规,我行已经开展相关整改工作。” 其中,一家国有大行的内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具体到支行网点,主要修订了理财协议、客户须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部分产品进行划转并张贴了变更产品负责人的公告,对存量产品在划转期间进行客户通知。同时,对理财销售人员进行了更新培训。 在另一家国有银行网点,记者以客户身份了解了一下该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当记者表示要购买理财产品时,客户经理告诉记者,根据规定需要到“理财专区”进行购买。在购买过程中,理财经理会向客户提示风险,并表示要进行录音、录像。 记者获悉,《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提出了管理要求。 首先,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办法》还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其次,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同时,《办法》规定了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18条禁止性行为,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 苏筱芮分析称,《办法》对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等主体划出“红线”,为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的展业提供了明确参照,在今后的相关产品销售中,不得通过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方式来触碰“红线”。否则,将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严惩。
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是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债券融资成本,不利于投资人保护。以信用债的募集说明书为例,债券募集说明书就是债券的合同,如果合同内容约定不清,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就会导致违约处置无章可循。 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来说,《办法》降低了规则不一致带来的披露成本,提升了债券跨市场发行便利性。《办法》明确了共22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同时还统一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对投资者来说,《办法》中的一些细化要求显著提高了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办法》对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结构框架、格式体例提出了细化要求。与此同时,《办法》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投资者决策与风险分析能力的基础上,对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设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说明书还专设“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前市场诟病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过轻的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接下来,罚则将是多元化的,从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的自律处分机制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债市统一执法,再到刑法修正案都有对应的罚则,情节严重的将上升为刑事责任。”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2020年已进入尾声,对于被批量“换锚”的房贷借款人来说,是否要转回原合同约定房贷利率的犹豫期也进入了倒计时。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公告,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借款人可决定贷款利率“换锚”为LPR(浮动利率)还是转为固定利率。而8月25日起,多家银行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了批量转换,统一调整为LPR定价。对转换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并且已有银行明确,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被动转换为LPR的房贷借款人是否要选择转回去?到底哪种利率更好?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如何选择主要取决于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如果认为未来LPR会下降,那么转换为参考LPR定价会更好;如果认为未来LPR可能上升,那么转换为固定利率就会有优势。 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港股01988)首席研究员温彬建议,存量房贷借款人要根据自身情况,以及贷款价格、贷款期限、贷款余额等,综合选择适合自己的利率转换方式。如果此前的房贷利率价格折扣力度大,月供剩余时间比较长的话,可以选择固定利率,这不仅有助于锁定月供成本,还便于做好家庭收支安排。如果月供剩余时间较短,贷款余额也不多,选择浮动利率可能更合适。 “从中短期看,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处于下行趋势。将存量浮动利率房贷转成以LPR作为定价基准,有助于减轻借款人房贷支出。”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即便出现了利率大幅上升情况,购房者可通过提前还款来规避利率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房贷转换LPR后并非马上生效,需要参考贷款时合同上所约定的利率调整日,即重定价日。目前银行主要有两个重定价日选择,一个是贷款发放日,一个是1月1日。比如重定价日在6月1日,那么明年6月份之后的贷款利率则按照最新一期即5月份的LPR报价加点执行,而在1月份至5月份均按照原定利率继续执行。不过对于重定价日为1月1日的“房贷族”来说,由于大多数存量房贷的定价周期为一年,因此今年12月份的LPR报价就关乎明年全年的月供。 今年以来,1年期LPR报价两次下调累计3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报价两次下调累计15个基点。自5月份以来,两个期限品种的报价已连续8个月保持不变。 对于后期LPR报价走势,川财证券研报认为,目前国内经济加快复苏,但是外部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调整的可能性较小,银行平均边际资金成本上行压力在年底有望得到缓解,LPR报价有望保持稳定。 “接下来央行政策利率调整关键还是看宏观经济与市场发展趋势,关注内需复苏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预计明年一季度央行调降政策利率的概率偏低。”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