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英国《银行家》发布2020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榜单,为连续第50年发布。当前全球银行业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1000大银行榜单给全球银行业的健康状况提供了更加直接的依据。就此,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研究院进了分析解读。 全球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夯实 全球疫情大爆发后,2020年全球银行业盈利状况和资产质量将明显恶化,但金融危机后持续多年的银行改革和金融监管强化给银行抵御风险、度过寒冬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整体来看,全球银行业在疫情大爆发前保持较为健康的经营状态,1000家银行一级资本总额达到8.8万亿美元,同比增长6.08%,较2010年增长了79.64%。一级资本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达到历史最高水平6.87%,且在过去十年中连年稳步增长。全球1000大银行的规模增速和盈利都相对可观,资产规模达到128万亿美元,税前利润合计1.2万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4.33%和2.13%。全球银行业风险化解效率持续提升,资产质量进一步优化,前50家大型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同比下降了0.13个百分点,为1.69%。 全球银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并购活动将更加活跃 榜单上前50家银行在1000大银行中的一级资本占比、资产规模占比和税前利润占比均达到一半以上,分别为54.88%、57.27%和55.11%。全球银行业并购活动较为活跃,主要集中在北美、亚太和中东地区。全球按被并购银行规模统计的前20大并购事件中,有9例发生在美国,其中美国BB&;T银行和SunTrust银行合并(在去年1000大银行中分别排名81和87名)是2019年全球规模最大的银行并购交易。亚太地区和中东地区受银行业并购的影响,1000大银行中入围数量分别较去年减少15个和13个。全球疫情大爆发后经济低迷、息差收窄、金融市场波动等因素明显影响银行盈利水平,部分银行希望通过规模化实现效率提升,并购动机进一步增强。不少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较大的中小银行首当其冲,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经营问题甚至可能倒闭,或将成为规模较大的银行的并购标的,预计银行并购活动将更加活跃,银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全球银行业“东升西降”格局持续,中国银行业实力将持续提升 中国四大行连续三年蝉联前1000大银行前四名,中国入围1000大的银行资产规模总额占全球银行业的24.6%,税前利润占比为28.5%。相比而言,中国银行业共有143家入围榜单,仅次于美国(184家),但中国入围银行的存款规模和贷款规模总额分别为24万亿美元和18万亿美元,均为美国同业的两倍以上;税前利润平均同比增长5.7%,而美国同业的税前利润下降0.65%,合计利润规模仅为中国的3/4。欧洲银行业在1000大银行的税前利润份额已从去年的18.59%下降至16.37%。展望未来,欧美地区低(负)利率的环境将进一步损伤银行业的盈利空间和规模增长,预计全球银行业“东升西降”格局持续,中国银行业的规模和实力有望进一步提升。
监管为解决贷款挪用而专门设立的“受托支付”规则,也被一些资金掮客玩坏了!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处了解到,被告人惠某刚作为贷款中介,在承诺为其他公司向交通银行(行情601328,诊股)申请办理银行贷款后,伪造购销合同等资料,以及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多次骗取银行贷款。 截至6月16日,惠某刚采用上述手法,以无锡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工业炉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名义,向交通银行提供虚假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100万,其中惠某刚得款1982万元归其个人使用,由于部分借款未能及时归还,导致被起诉而“东窗事发”。 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和用途,受托支付方式是目前银行常见的贷款支付方式,若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装修或购销等交易合同的真实性未尽审查义务,反而成为投机分子可以钻空子的“漏洞”。 贷款中介“欠债不还”被起诉 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已经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惠某刚对外投资两家公司,分别是无锡凯睿利特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凯睿利特商贸”)以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全通电缆材料”)两家公司。 另一则借贷纠纷判决书披露了惠某刚的具体骗贷过程。 2017年2月,无锡市凯华减震器有限公司(下称“凯华公司”)在江苏银行(行情600919,诊股)的2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在寻找新的银行贷款过程中,凯华公司总经理兼大股东薛某经朋友介绍与建设银行(行情601939,诊股)新安支行汪行长相识,汪行长向薛某推荐了惠某刚,称惠某刚与交通银行关系很好,能安排过桥资金帮助凯华公司归还江苏银行贷款。 薛某与惠某刚沟通后,双方口头商定由惠某刚在凯华公司贷款到期前出借过桥资金170万元,过桥期间利息为3.4万元,随后再由惠某刚联系交通银行贷款600万元,安排一家企业提供保证担保,薛某利用儿子薛凯的别墅提供抵押担保。银行放贷后,其中400万元由凯华公司使用、200万元由凯华公司借给惠某刚使用,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相同。 在贷款过程中,惠某刚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凯华公司购买原材料的名义,将交通银行下发的600万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转到自己控制的凯睿利特商贸公司银行账户,期间为这笔贷款进行担保的无锡嘉惠园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嘉惠园农业科技”)也由惠某刚联系。 2017年3月3日,薛凯代表凯华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额度600万元,薛凯还与其他担保人一起签订了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借款起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到期日为2018年3月1日,年利率5.22%。同日,凯华公司向交通银行出具委托书,以流动资金周转名义,委托交通银行将发放到贷款账户的600万元直接转到凯睿利特商贸公司银行账户。 事成之后,惠某刚扣除借用的200万元、170万元过桥资金及利息3.4万元、贷款中介费用8万元后,将剩余的218.6万元转到薛某农行卡上。交通银行在贷款到期前向凯华公司催收贷款,凯华公司也向惠某刚催收200万元借款本息,但惠某刚未能及时归还,导致凯华公司无力偿还交通银行的贷款本息,故诉至法院,此次骗贷因此“东窗事发”。 由于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使用虚假的申请材料,甚至使用空壳公司作为担保,惠某刚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曹纯珂律师指出,“通过伪造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的,一般会触及刑法规定,将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涉嫌的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一般会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7次贷款骗取4100万元 据了解,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银行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从而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下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未明确进行规定,仅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但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十三条则指出,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仅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梳理惠某刚诈骗的具体操作手法可以发现,作为贷款中介,在获得急需用钱的企业经营者信任的前提下,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合同与惠某刚控制的凯睿利特商贸公司签订,部分贷款还提供了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作为担保,包括惠某刚实际控制的嘉惠园农业科技公司等。 包括凯华公司在内,惠某刚还利用相似的手法,先后7次从交通银行处骗取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4100万,惠某刚得款1982万元。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间,惠某刚以无锡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工业炉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名义,向交通银行以虚假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在银行贷款审批后,款项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转至惠某刚控制的凯睿利特商贸公司对公账户,由惠某刚分配或使用资金。 2016年2月,惠某刚通过无锡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得款300万元;2016年4月,惠某刚通过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00万元,得款500万元;2016年5月,惠某刚通过无锡市某工业炉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00万元,得款400万元;2016年7月,惠某刚通过无锡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00万元,得款160万元;2017年1月,惠某刚通过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00万元,得款150万元;2017年1月,惠某刚通过无锡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00万元,得款272万元; 2017年3月,惠某刚通过无锡市某减震器有限公司申请贷款600万元,得款200万元。 惠某刚曾向凯华公司等7家企业承诺由其承担该部分贷款的利息,并负责偿还该部分贷款,但截至6月16日,判决书披露惠某刚除向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偿还136万元银行贷款外,未能偿还其余的银行贷款,已经有5家企业申请的贷款已逾期无法归还。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一般来说银行对受托支付的监管还是很严格的。受托支付模式中,借款企业需跟其他企业签署购销合同,银行根据合同转款给借款企业的交易对手。”一位国有大行的对公账户信贷经理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上述信贷经理指出,“伪造购销合同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如果是涉及金额比较大的,比如几百上千万的贷款,银行会进行贷前调查,不仅会审查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还有过往流水等,没有正常交易行为的空壳公司很难躲过审查,此外,在放款后银行也会进行贷后管理,追查跟踪资金流向等。” 最新判决显示,被告人惠某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此外,法院责令被告人惠某刚退赔尚未追缴到的违法所得的财物。 伪造购销合同涉嫌违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骗贷案件中,惠某刚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存在审查不尽职的问题,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法院判决书指出,“虽然银行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但这并不能作为对被告人惠某刚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于被告人惠某刚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曹纯珂律师认为,“如果信贷业务员明知贷款资料不实或授意提供虚假资料并予以上报,那么其后一系列审查人员均被该虚假材料所欺骗,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一旦其承认明知贷款资料不实,可能面临工作失职的职务风险或者违法放贷的刑事风险。” 惠某刚通过“受托支付”的骗贷行为并非偶然。据相关媒体报道,有浙江省贷款中介表示可帮忙操作经营性贷款,为客户寻找购销合同签订企业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获款。该人士表示,如果从其公司过账,借款200万元贷下来后,将先给客户100万元,客户补交手续费后,其再转款100万元。 对于具体操作,上述贷款中介人士举例称,比如有一家酒厂要申请经营性贷款,贷款中介可寻找到粮食厂或贸易公司等签订购销合同,但需要客户在浙江注册分公司,国有银行、股份行、城商行等其均可联系。 券商中国记者在一家法律平台也看到相关案例,有一位企业经营者找贷款中介帮忙申请贷款,该中介要求企业经营者给一份伪造的购销合同盖章,合同涉及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审批后将转到中介指定的第三方账户,中介要收取贷款金额的2.5%服务费以及5%的渠道费,以贷款金额100万元计算,中介费用高达7.5万元。 “以上述案例来看,若贷款者以及贷款中介合谋作假,二者均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曹纯珂律师指出,“贷款者明知贷款中介通过有偿收费的方式,提供伪造购销合同协助自身向银行申请企业经营贷,若贷款者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案发后,贷款者将可能被刑事追责。” 此外,民事方面的风险即为资金安全风险,如果中介指定的第三方账户为企业或个人,贷款者因无法了解第三方收款主体的资信情况,若因其他原因导致资金被转移或使用,贷款者将无法正常获得该笔融资款,资金没有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期,一些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现,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了亏损。专家表示,市场利率上升导致的债券价格普遍出现下跌,是理财产品短期出现浮亏的主要原因,投资者应理性对待。 据央视财经,数据显示,截至6月28日,一共有391只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1元,亏损幅度最大的达到了40%。 记者发现,在出现亏损的理财产品中,亏损幅度较大的理财产品多为权益类产品,占比在10%以内,投资标的为股票、全球存托凭证等产品;而346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占比为88.7%,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证券的理财产品,亏损幅度大多在5%以内。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增武表示,造成此次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短期市场利率上升,债券价格普遍出现下跌。但从理财市场总体来看,出现短期亏损的产品占比很小,截至6月28日,市场上存续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数量为18836只,目前出现浮亏的391只理财产品,只占总量的2%。 实际上,理财产品已今非昔比。 据湖北日报报道,过去,理财产品给人印象“稳赚不赔”,银行兑现承诺的预期收益。购买时,理财产品公布大致资金投向范围,到期前投资者并不清楚究竟运作如何。这样的模式下,理财产品“存款化”,成为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表外理财资金违规放贷,也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 2018年4月,酝酿已久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正式出台,明确了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要求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及时反映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打破刚性兑付。 而对于部分理财产品短期内出现的亏损,专家指出,投资者不用过度担心,同时应该理性对待。 据经济日报报道,王增武认为,理财产品短期出现的亏损多是浮亏,即短期市场的波动,不代表最终的亏损。现在大中小银行都存在类似问题,主要是债市短期波动造成的,不是系统性问题。 此外,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银行系理财产品出现浮亏,之所以引发较多讨论和关注,其原因一是银行系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投资风格总体上较为保守,偏好稳健型产品,心理准备不足;二是长期以来银行系理财产品处于隐性的刚性兑付之下,极少出现亏损现象,即使亏损也刚性兑付。”
又一家广州本地法人银行闯关A股! 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已于6月24日受理广州银行提交的A股上市申报材料,并在7月3日晚间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书显示,广州银行接受国泰君安(行情601211,诊股)证券保荐,拟登陆深交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以目前总股本计算,该行发行规模不超过39.25亿股。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广东省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商行,广州银行前十大股东均为国有股股东。其中,广州金控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计持股42.3%,为该行控股股东。 此外,广州银行原董事长黄子励已于去年11月到龄退休。该行招股书中尚未披露新任董事长人选。 广州金控为控股股东 成立于1996年的广州银行,前身是由广州市46家城市信用社及市财政局共同发起设立的广州城市合作银行。 1999年,该行更名为广州市商业银行,并在2009年完成大规模资产重组,更名为广州银行。时任广州银行董事长姚建军彼时公开表示,计划2010年上半年引入战略投资者,并力争三年内上市。 然而,股权过于集中成为广州银行上市道路上最大的“绊脚石”。广州市国资企业——广州金控一度实际持有该行超过92%的股权。 直到2018年上半年,广州银行完成百亿增资扩股,同时广州金控转让部分持股,该行股权结构优化工作才宣告完成。 该行各项上市准备工作随即提速。7月末,广州银行开启上市中介机构招标;10月中旬,该行又在当地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 在广州银行2019年年报中,“全力推进上市‘1号工程’”也被列为全行2020年工作重点之一。 年报提及,要把上市“1号工程”放在全行战略的更加突出位置,按照上市标准全方位、多渠道提升全行经营管理水平,力争早日登陆资本市场。 截至目前,广州银行总股本为117.76亿股,前十大股东均为国有股股东。其中,广州金控及其全资子公司广永国资合计持有该行42.3%股权,为控股股东。 此外,该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还包括南方电网、南航集团、金骏投资,分别持股16.94%、12.68%和7.58%。 广州银行表示,现有主要股东中既包括牌照全面多元的地方国企,亦包括实力雄厚的大型央企,业务经营涵盖金融、电力、能源、航空、高端制造等多元化行业,皆为稳定的战略投资者。 “未来,本行将在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航空金融、文化金融、科技金融等业务领域与股东开展广泛合作,形成有效的战略协同,强大的股东资源将有力助推本行转型升级,推动本行业务持续快速发展。”该行称。 零售收入贡献超五成 招股书显示,2019年,广州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33.8亿元、净利润43.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2.4%、14.7%。 截至去年末,该行总资产超过5600亿元,是广东省内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商行。其中,近三年贷款总额年复合增长率接近32%,远高于全行资产增速。 结构上看,广州银行投放贷款仍以对公领域为主,年末公司贷款总额(不含贴现)近1370亿元。其中,房地产业贷款在公司贷款中占比25.6%。 与此同时,该行零售金融业务规模增长显著。2017年至2019年,广州银行零售贷款年复合增长率超过60%,在全行贷款中的占比也从30%升至45%以上。 其中,该行信用卡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在全行零售贷款中占比45.5%,累计发卡量突破400万张。信用卡发卡量、月均活卡量及移动支付用户量等指标均在全国城商行中名列前茅。 广州银行表示,零售业务已成为该行业务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过去一年,该行实现零售业务收入67.2亿元,同比增长49.2%,零售业务对全行的收入贡献超过50%,同比提升约9个百分点。 资产质量方面,在2018年实现不良大幅“双降“之后,广州银行去年不良有所反弹:不良率由0.86%升至1.19%,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值也从83.6%升至98.2%。 广州银行称,2019年虽然通过核销的方式压降存量不良,但随着贷款规模增长及经济下行压力增加,不良贷款还是出现反弹,但不良贷款率低于上市银行平均水平。 此外,广州银行还在招股书中披露,该行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的情况,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要求的10%的上限规定。 该行表示,2018年以来,已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持续整改。截至6月中旬,全行劳务派遣用工占比已由2018年初的40.2%降至19.9%。 “本行承诺将持续推进劳务派遣人数整改工作,采用与劳务派遣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以及将部分派遣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相结合的方式,尽快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压降到10%。”广州银行称。
近日,因为代言的P2P理财平台被调查,某主持人身陷舆论旋涡。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由于资金链断裂、平台跑路等现象,不少投资人将维权对象聚焦在了为其代言的明星身上。明星是否要对代言的金融平台负责、如何进一步明晰责任? 多位专家对人民网(行情603000,诊股)金融表示,代言不是演戏,要承担尽调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近年来,随着法律条款不断完善,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正在细化,但实践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操作取证困难。投资者在投资时,也要提升风险认知水平和理财能力。 细化规范明星代言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对人民网金融介绍,早些年在老版《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还不是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但随着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社会各界开始思考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明星代言现象往前推了一步,明确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问题食品’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邱宝昌说,在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一步拓宽了相关领域,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邱宝昌说,进一步规范明星代言行为,是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明确了“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2020年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邱宝昌说,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虽然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囊括在内,但在总则中提到,“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些基本规定是有的,明星代言也要遵循。 近年来,不少投资者因为明星的知名度,去购买其代言的金融产品;不少金融平台也看中了明星的流量带动,重资邀请明星代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尹振涛表示,金融产品不同与一般的快消产品,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行业特殊性。 “随着法律条款的完善,对明星代言有了进一步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其所代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出现问题,明星所承担的责任也被细化。明星在产品代言前,要尽到调研义务,这不仅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尹振涛说。 明星应承担尽调义务 记者梳理发现,在行政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2条规定,“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在民事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大都具有良好社会形象,这一方面源于其自身努力,更多是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的喜爱和信任。”邱宝昌认为,明星代言要尽责调研,查看相关产品和服务有无合规资质。当自身专业性不足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查验,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更是不辜负公众的信任。 尹振涛认为,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代言合同条款,界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大多数明星在签订合同时,会理清自己的责任,以降低法律风险;二是跳出合同看事实,围绕监管部门对事件的定性,看明星代言产生的影响。如果平台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明星代言应退回违法所得并承担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对人民网金融表示,如果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宣传,或在没有体验过产品服务时,尽管其利用交易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规避了自身风险,但合同只具有相对性,不是代言人减轻责任的理由。 但在行为界定和取证上,也面临不小的难度。李斌说,从以往的判例看,明星广告代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不多,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更少了。当经营主体依法成立,代言人又进行了基本调研并体验过产品,在实践过程中定责有难度,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支撑。 “此外,要先由市场监管部门先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才能进一步判断代言人是否‘知道’或‘应知’。而在广告中,代言人不会明显承诺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多是展现一个积极正面的形象。”李斌说。 投资人也要审慎理智。尹振涛表示,金融产品的收益取决于产品设计和风险定价,与哪位明星进行代言没有实质性影响。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选择时,对超高收益的产品要警惕,对于重资邀请明星代言的金融平台,也要考虑其商业模式存在的隐患和风险。
金融机构股东胡作非为的“好日子”正在终结中。 7月4日,银保监会在官网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涉及杭州平章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北奔明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名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 根据银保监会的定性,这批股东“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在名单公布的前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文章中提出,要从多方面推动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 它们为何被曝光? 银保监会表示,这次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包括六方面: 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 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 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 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 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通过企查查发现,上述股东名单涉及的机构主要有安邦保险、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宁波东海银行、丹东银行等。 银保监会此番出手,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其一,进一步明确严监管导向。此次公开名单既是银保监会整治股东股权乱象的一次重要行动,也是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二,惩戒股东违法行为。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违法失信形象公之于众,提高其违法成本。同时,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督促更多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自觉约束其行为。 其三,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引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监督机构股东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银保监会表示,大家多一点监督,银行保险治理就多一点正能量,大家都“不以善小而不为”,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才能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 银保监会公开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重拳频出 早在2018年,银保监会召开成立之后的第一场监管会议,即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就是股权治理问题。 在此之前,有股东将银行、保险牌照当成了敛财、非法融资的工具,譬如包商银行沦落为“明天系”的提款机,而安邦人寿则成了安邦集团的资金通道…… “有恃无恐,吃相难看,影响恶劣。”一位监管人士曾经就此表示。 治理股权乱象、完善公司治理的基础是建章立制。 2018年初,原银监、保监两会先后正式出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为股权治理奠定了法制基础。 银保监会成立后,2019年又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从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指标要求。 同年,银保监会还建立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不良记录,持续加强对违规股东的监管和惩戒。 一方面建章立制,另一方面利剑出鞘。 2019年,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针对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 在此后的时间里,银保监会共查处中小银行3000多个股东股权违规问题,清理1400多自然人或法人代持股东,责令违规股东转让股权33.4亿股。 与此同时,对一些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问题进行清理。比如包商银行、安邦集团等。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我国金融机构的数量超过5000家,银行业资产超300万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22万亿元。如果忽视股东风险,不仅冲击单一机构,还或将形成系统性风险隐患。 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不久前的6月23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2020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要点,持续深入开展股权与公司治理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具体排查如下行为: 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等“资本造假”行为;以非自有资金违规入股银行;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公司章程未按监管要求载明银行股东权利义务;股权登记、质押和股东资质审查等股权事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未按监管要求或章程规定对滥用权利的股东采取限制措施;虚增利润向股东分红。 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上报“回头看”自查自纠报告。 新的监管尝试 如此规模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对于银保监会也是一次新的监管尝试。 针对所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披露,未来将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继续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股东股权,加强股东行为约束和关联交易监管,切实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 对于下一步工作动态,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总体上,银保监会将坚持“两个不变”。一是坚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银行保险机构改革、优化股东结构的积极取向不变。银保监会将继续畅通社会资本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渠道,优化股东结构、充实机构资本,重点引入注重机构长远发展、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战略性股东。 二是坚持严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的高压态势不变。银保监会将继续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股东股权,依法清理规范股权关系,对股东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予以惩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7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了再贷款、再贴现利率,这是央行今年第二次下调再贷款利率。业内人士指出,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和积极性,实现精准滴灌,让利实体经济。预计下半年将继续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引导融资成本进一步下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将更加灵活适度。 精准滴灌有效调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7月1日起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其中,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此外,央行还下调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为1.75%,金融稳定再贷款(延期期间)利率为3.77%。此次下调0.25个百分点后,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95%、2.15%和2.25%。 今年来,再贷款、再贴现为保障企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前,央行发放了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和1.5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介绍,截至5月30日,3000亿元的专项再贷款政策直接为防疫保供企业提供贷款,已为7400家企业发放了贷款2800亿元。这些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是2.49%,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利率是1.25%。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支持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4800亿元。 “这是针对再贷款、再贴现这部分资金的降准,可以说是‘精准滴灌’、有效调控。”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再贷款、再贴现的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企业运行的贷款部分,精准的降息让使用这部分资金的主体再贷款、再贴现的成本下降,有利于降低银行从央行获取资金的成本,进而带动“三农”、小微企业等群体的融资成本下行,提升货币政策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此次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也能够避免‘大水漫灌’,引导银行金融资源重点向民营、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精准投放。” 让利实体经济保小微主体 此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通过引导贷款利率和债券利率下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等一系列政策,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精准的降息是落实之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金融机构让利实体经济1.5万亿元的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曾刚说,“对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的这部分主体,进一步推动其利率成本的下行,实际上是央行通过货币政策调整的方式实现对实体经济的让利。”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仍是当前货币政策的重点部分。为保障小微主体,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组合拳。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方式等作出规定,规范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财政部1日发布通知,下达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共29.2885亿元,全部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财政部要求,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满足企业实际还息资金需求,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强化企业资金保障。 “近期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组合拳,表明了国家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受疫情冲击的决心。”曾刚认为,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正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从支付层面上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链的紧张,有效地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改善其资金流的状况。 货币政策仍有发力空间 曾刚认为,引导融资成本进一步下行仍是政策重点,下半年,稳健的货币政策将更加灵活适度,中国货币政策的发力空间仍然很大。 央行近期召开货币政策委员会二季度例会强调,有效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滴灌作用,提高政策的“直达性”,继续用好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用好新创设的直达实体工具。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信用贷款、制造业贷款比重。 曾刚指出,在结构性货币政策发力的同时,总量政策仍有空间。“要通过精准性工具的创新来提高政策的效率。” “未来,稳健的货币政策将更加灵活适度。灵活适度是指短期应对,稳健则是指长期的政策态度。”曾刚表示,下一阶段要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继续通过降准、再贷款等方式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时隔十二年,证监会拟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办法自2008年发布后迎来的首次修订。意见反馈时间为2020年7月3日至8月3日。 证监会指出,近年来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现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简称“组成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不久前的6月23日,银保监会也首次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旨在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本次修订五大看点 据介绍,本次修订以明晰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能为导向,主要体现在: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各层级主体的工作职责五大方面。 第一、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依照《行政处罚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职权归属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由证监会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证监会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在于提出专业审理意见供负责人决策,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应当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本次修订在第二条中,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的职责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同时也在第五条中,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第二、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 在《组成办法》的原则和框架之下,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兼职审理委员制度,吸纳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使行政处罚工作充分借助一线监管部门的经验优势和专业优势,被执法实践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本次修订在第三条中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指出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 第三、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 为强化行政处罚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紧密衔接,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对于提升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运行情况来看,该工作机制已较为成熟,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予以明确。 为此,本次修订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对巡回审理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明确安排委员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规范案件审理程序 现行《组成办法》规定了三人主审合议的审理程序,实践中有必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差异化审理程序,既可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本次修订特别明确“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时也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形。 第五、完善行政处罚相关主体工作职责 此次修订还特别对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完善,以期通过完善各主体职责,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例如,为进一步优化“查审分离”体制,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增加“预审调查部门移交的案件”职责;在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责;明确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在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参与案件审理标准、规则、指引的制定”的内容。 银保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办法 与证监会修订《组成办法》呼应的是,中国银保监会在6月23日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办法》),目的是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据介绍,《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同时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了立案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 二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处罚工作全流程做了规范。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固化,同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处罚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三是在规范处罚工作流程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加大处罚执法力度。例如优化管辖规定,便于及时就近执法,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处罚效率,明确对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此外,《办法》也强调人员责任追究,规定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等。 四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例如《办法》中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