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概述 数字货币是指对货币进行数字化。数字化不是指扫描。这一点就如同数字签名一样,数字签名不是指将你的签名扫描成数字图像,或者用触摸板获取的签名,更不是你的落款。 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经常被讹误成虚拟货币。但是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比如在你玩三国志 (游戏)或大航海,你有钱,那些钱是虚拟的。当然,那些虚拟的钱也会有其真实价值。比如,你从别的玩家那里将她/他的账号买过来,你就可以得到那个玩家的所有虚拟的资产,然后你继续玩下去就会容易得多。 虚拟货币并非一定是数字化的。例如小孩子玩游戏用小石子当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 一般指IC卡(智能卡),磁卡(磁带)里储存的现金,而数字货币是不需要一张物理卡片的。 实现方式 实现方式理论上有很多种。 假设说你从银行那里得到数字货币(金额可变,比如说100元)。 银行对金额及其它数据(比如分行号码、所允许的转用次数、有效期可选、是否可追踪)进行了数字签名。 这一串数据可以是用了你的公钥加密的,也可以是不加密的。 你得到这一串数据的方式也可以有很多种:加密传输的,不加密传输的。 不管怎么样,你就得到这么一串数据了。(银行一定是已经从你的账户里扣掉相应的金额了。银行也同时发了一份拷贝给清算服务器。) 这一串数据,不管你复制多少份都代表同一个数字货币(那100元)。所以即使你同时把它给两家百货公司,那也是没用的。 当你把它给接受者的时候,这一串数据可以是用了接受者的公钥加密的,也可以是不加密的。 传输过程可以是加密传输的,也可以是不加密传输的。 当接受者收到它,接受者可以把它存到她/他的银行里,银行间再通过清算银行进行清算。这一点就像跟存支票一样,当然支票比较慢,而数字货币则是非常快因为都是电子的。 如果这一数字货币所允许的转用次数是0,接受者就必须把它存到银行里。 如果这一数字货币所允许的转用次数不是0,接受者就可以把它付给别的人。就如同你可能会耍赖一样,接受者也可能把它付给多个人。应对这一不诚实行为的一种对策是接受者收到数字货币后向清算服务器注册所有权。 当然这样一个过程与转账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这种实现方式要达到不可追踪的目的必须引入类似匿名邮件转发服务的匿名数字货币所有权注册服务。 外部链接 数字货币的形成
什么是计划配置 所谓计划配置,是指计划机制占主体地位的资源配置方式,是通过计划机制发挥作用来实现资源配置的。">编辑]计划配置的特征 计划配置的基本特征是: 1、中央计划机构是配置资源的决策者,掌握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权和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决策权; 2、计划指标是以行政指令形式层层下达的,信息传导是通过行政渠道纵向地实现的; 3、企业的责任是完成中央下达的计划,企业发展的动力来自外部。计划配置的优缺点 一、优点: 1、总体上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2、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动员人力、财力、物力应付突发事件; 3、合理调节收入,保持适当的社会公正。 二、缺点: 1、政府决策成本过高; 2、微观经济主体丧失活力; 3、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计划配置与市场配置的区别 (1)配置的主体不同。 计划配置的主体是统一的国家计划机构,市场配置的主体是分散的各个企业。 (2)配置的机制不同。 计划配置的机制是计划机制,市场配置的机制是市场机制。 (3)配置的信息传导方式不同。 计划配置的信息是纵向地传导的,而市场配置的信息是通过市场横向地传导的。 (4)配置的动力来源不同。 计划配置的动力来自企业外部的行政权威,市场配置的动力来自企业内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5)配置的过程不同。 市场配置的动态性较强。 (6)配置的效果不同。 市场配置有明显的优越性,只要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通过市场主体依靠一定的规则进行的市场交易活动,就能自动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参考文献↑ 1.0 1.1 《政治经济学》安庆师范学院,第二章 商品和价值 相关条目市场配置
A type of quote that gives both the bid and the ask price of a security, informing would-be traders of the current price at which they could buy or sell the security. The two-way quote also shows the spread between the bid and the ask, giving traders an idea of the current liquidity in the security (a smaller spread indicates more liquidity). Taobiz explains Two-Way Quote This type of quote provides more information to users than a last-trade quote, which quotes only the price at which the security last traded. An example of a two-way quote would be: Citigroup quote of $52.50/$53.30. This tells traders they can currently purchase Citigroup shares for $53.30 or sell them for $52.50. The spread between the bid and the ask is $0.80 ($53.30-$52.50).
术语解释 基本建设债券不是标准化的国债,因为它不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发行的,而是由政府所属机构发行的,是一种政府机构债。 债券简介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基金管理制,组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公司所需的投资资金一部分从国家预算内列支,不足部分可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债券到期时由公司还本付息。基本建设债券一共发行了两次,发行主体是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铁道部等一些机构。 发行对象为各专业银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到1990年底,基本建设债券共发行95亿元。基本建设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可以抵押,可以转让,债券到期后,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部、铁道部还本付息。
简介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等。现代社会保险是由奥托·冯·俾斯麦于19世纪在德国创立的。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条款 职工个人门诊、购药及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直接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结算,超出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三日内,应由患者家属或委托人凭医疗保险卡到社保中心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者,社保中心有权拒绝保险其医疗费,特殊情况除外。每月十五日至二十日,出院的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卡、住院诊断书、 住院医疗收费名词表 收据到社保中心报销其医药费。申请门诊慢性病管理的职工应先到社保中心进行登记,待社保中心通知其进行医疗鉴定。赔付办法 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 住院医疗费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2; 住院医疗费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3。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段增加5个百分点。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8
租金收入,是指租赁经营国有资产的承担人按租赁合同规定向国家缴纳的租金。租金是承担人在有偿使用和支配国有资产过程中创造的利润的一部分。租金的多少是根据国有资产价值量的大小、使用效益高低、市场供求状况及市场利率等因素决定的。从经济性质上讲,租金仍是企业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
合有 信托财产合有(jointtenancy)是英美法中特有的一种财产所有形式。根据英美法学界通常的解释,“合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拥有所有权的一种类型,其中每一个人都对整个不动产或动产拥有一致利益,与生存者取得权(rightofsurvivorship)发生联系,意味着单一的财产所有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根据文件或行为而享有。”合有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根据生存者取得权的规则来解决死亡于先的所有人的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即规定在合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个所有人死亡,其对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便自动转移给尚未死亡的其他所有人。这种转移的最终结果是使最后一名生存的所有权人成为该项财产唯一的和绝对的所有人。合有制度的基本功能使得其明显区别于既可由所有人终止、且任何所有人死亡时其所有权均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共有。 英美法上“合有”的标的一开始仅限于土地。后来,随着合有制度的发展,合有的标的范围逐步扩大,除包括土地外,还包括其他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财产。信托作为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引入了“合有”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大都明确规定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信托财产归共同受托人合有。如英国信托法一向将合有视为信托财产制度中的一种所有权形式。并认为当两个以上受托人中的一个死亡时,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一切附带的其他权利便归属于生存的那一个或数个受托人。美国信托法认为,共同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合有人(jointtenants),而不是共有人(tenantsincommon),当他们中的一个人死亡时,适用生存者取得权规则,并且整个信托将置于生存的受托人管理之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将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规定为“合有”,其目的在于使信托的运行不致因某一受托人死亡而受影响,从而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致因此而受到损害。对此,国外有些学者如此评价:信托财产由共同受托人合有,“可以给信托财产受益人一项补充的保障。 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特征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信托财产的转让性,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并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变化过程中,不因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性质。 3.独立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其自有财产。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独立。就受益人而言,其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来体现的。 条件 信托财产是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的财产。由于各国的信托法均未对信托财产的条件作整体意义上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凡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不论其采取何种存在形式,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和债权,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因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在信托现象盛行的国家,比较常见的信托财产有货币、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原则上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外,任何有财产价值的东西均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但也有例外,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某些以特定身份主体为受托人的信托;明确规定其信托财产仅限于某些类型的财产。如《日本信托业法》第4 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对下列财产以外者承担信托:(1)金钱;(2)有价证券;(3)金钱债权;(4)动产;(5)土地及其定着物;(6)地上权及土地的承租权。《韩国信托业法》第10条规定:信托会社不得接受下列项目以外的财产信托:(1)货币;(2)有价证券;(3)货币债权;(4)流动资产;(5)土地和建筑物;(6)地产权、遗产权及土地租赁权等。 受托人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individualproperty),在信托法上是指一切在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之前便已经为受托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法律关系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为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淆,有必要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 范围 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应以信托文件作为直接依据。有些国家信托法将信托文件作为法院确认信托财产范围的基本证据。如:美国信托法认为,法院对信托财产范围的确认,必须着眼于信托文件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并且该项确认在必要时还可以求助于信托当事人留在该项文件上的对前述内容的解释,只是这一解释不能是一种推理性描述,否则该项内容在需要之时便只能用其他证据来证实。依据信托文件确定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时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即原始信托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如下: 1.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依法有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这种收益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的信托法均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凡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动产或金钱所产生的权益,均应当视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均规定,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依法有权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在性质上仍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也均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只要在信托文件中有规定,因出卖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或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即便在数额上超过了在设立信托时对前述出卖物所估计的价值额,也成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韩国信托法》第19条、 《日本信托法》第14条都规定,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有保护信托财产的义务。如因受托人自身的过错或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信托财产灭失、毁损,应由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由第三人赔偿。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第三人赔偿的财产,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明确的规定。如《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都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如《英国受托人法》第20条规定,凡被保险的信托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而毁损灭失,受托人根据保险单而取得的保险金,应当根据信托或财产授予之目的而成为信托资金。 4.由信托人增加的财产。在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中的专门授权,可以自行决定将自己的其他财产追加投入到信托运行过程中,由此而增加的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如果一项信托文件有规定,信托人有权修改这一文件的条款,以增加信托基金;增加的金钱与有价证券均构成信托基金的一部分。此外,即使在信托契约中没有专门授权,信托人在信托运行过程中,只要与受托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将自己的其他财产追加投入到信托运行过程中。由于追加财产系经信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因此,追加的财产当然也属于信托财产。 与其他财产的区别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在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承继 占有瑕疵,是指占有人对财产的占有缺乏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依据。有瑕疵的占有不受法律保护。这种占有一旦发生,依各国法律的通例,财产所有人可以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的财产。 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占有人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瑕疵的占有,但该占有人却出于追求某种利益的目的,以信托人身份并通过实施信托行为,将该项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瑕疵是否及于受托人,各国信托法因其固有的传统法律制度不同而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因主张动产物权的转移仅善意受让人能主张原始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其信托法规定,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有瑕疵时,因信托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故纵使其实施了财产转移,受托人也不会取得该项财产的财产权,信托行为也无由成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了物权公示制度,并赋予公示以公信力,主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权利外观,动产物权以占有为权利外观,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善意取得”理论。依此理论,如果前述占有人将有关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该转移时是善意的,则受托人对该项财产的占有应视为无瑕疵的占有,其占有应受法律保护,信托也因之而成立。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不能向受托人请求返还财产,只能向信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瑕疵依法应由受托人承继,故信托人在设立信托并移转有瑕疵占有的信托财产时,即便受托人取得该项财产属于善意,其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仍属于有瑕疵的占有,该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信托人将其有占有瑕疵的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占有的情形下,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既可以向信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受托人要求返还财产。所有权人在向受托人要求返还信托财产时,还可以要求其返还该项财产所生的收益。如果该项财产因系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遭到灭失或毁损而不能返还时,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1]
什么是计划机制 计划机制是指计划指标、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等计划要素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其调节功能。它具有自觉性、事前性、直接性和宏观性的特点。 计划机制的作用 1、保持宏观经济的基本平衡。 2、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3、调节社会收人分配。 计划机制主要在宏观经济层次上对经济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社会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作用。 计划机制的优缺点 计划机制的优点是: 1、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重点建设。 2、进行经济预测,制定经济发展战略。 3、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经济总量、重大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 4、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 5、可以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并使之协调发展。 计划机制的缺点是: 1、难以对微观经济活动和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发挥作用。 2、容易损害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动力不足和效率低下 3、容易脱离实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