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投清淡 指交投不活跃、成交疏落的市场,既可指整个市场,也可就某项金融工具而言。
客体要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 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客观要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 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主体要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认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1]
fluidization number 气固流化床操作速度U0与最小流化速度Umf的比值。即n=U0/Umf。有人用n来表征流化床的流动状态。根据颗粒物料的粒径及其分布、形状、强度和工艺过程以及设备结构等的不同,流化数可以有极为不同的选择,从n=2~5直至n=200~300,甚至更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3号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已经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六月七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 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同时废止。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核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本。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前言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 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 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收到划转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四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承担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地方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每年4月30日前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向财政部编报汇总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完工决算(决算表附后)。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部委、本地方的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管理,认真把关。财政、财务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中央各部委财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的追踪反馈制度,保证科技三项费用的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委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仅涉及经费管理问题,不涉及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间的职能分工问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The weighted-average gross interest rates of the pool of mortgages that underlie a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 at the time the securities were issued. A mortgage-backed security's current WAC can differ from its original WAC as the underlying mortgages pay down at different speeds. In the weighted-average calculation, the principal balance of each underlying mortgage is used as the weighting factor. |||For example, suppose a MBS is composed of two different pools of mortgages: $6 million worth of mortgages that yield 7.5% and a pool of $4 million mortgages that yield 5%. The WAC would be 6.5%.The WAC on a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piece of information used by analysts to estimate the pre-pay characteristics of that security. It is an important relative value tool in MBS portfolio management and analysis.
目录 1财务行政管理概述 2财务行政理论的产生1 3财务行政管理的内容1 4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务行政 5社会主义国家的财务行政 6参考文献 财务行政管理概述 财务行政管理又称财务行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务行政是指整个国家财政收支的分配、调节和控制,包括预算、会计、国家决算和审计的全过程,并有专门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 狭义的财务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为完成其本身的工作任务所需要的国家预算资金,在领拨、分配、使用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就是对行政经费进行领拨、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行政理论的产生1 财务行政理论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其创始人是19世纪的斯坦因(L.VonStein,1815一l890)。他认为,财政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是行政问题,财政状况的优劣在于行政机构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是否依法理财。1927年,美国学者威洛比(William F.Willoughby)在其著作《行政学原理》中,着重研究了预算和物资管理等财务问题,从此,财务行政被学术界公认为是行政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财务行政管理的内容1 财务行政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会计管理、审计管理等内容。 (一)预算管理 国家预算是指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各级代议机构通过的有法律效力或权威性的文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主要工具。国家预算是指具有法律规定和制度保证,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实现计划管理的重要工具。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反映着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具体说来,财政收入反映着可供政府集中支配的财力的来源和规模,财政支出则反映着国家财力使用的方向和目标。同时,预算收支的对比还反映着国家财力的平衡状况。预算绝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工作,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性的行政活动。预算决定着政府活动的性质和范围,而且也决定着财政问题上进行政治竞争的胜利者和失败者。 预算管理是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查、执行和核算等进行管理。 1、国家预算的原则与构成。预算原则:(1)公开性;(2)可靠性;(3)完整性;(4)统一性;(5)年度性。预算构成:国家预算的构成是指国家预算的管理体系。原则上,一级政权相应建立一级预算。中国国家预算的构成同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形态密切相关。目前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权、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辖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省及省以下预算为地方预算。中央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处于主导地位。(见补充资料1:政府的预算过程) 2、国家预算的程序。(1)预算编制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开始;(2)预算执行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重要环节;(3)预算调整是预算执行中一项重要的程序;(4)决算是整个预算程序的总结和终结。在国家预算编制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预计和分析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拟定下年度预算收支控制指标;颁发编制国家预算草案的指示和具体规定;修订预算科目和预算表格。(见补充资料2:美国联邦政府的预算过程) 国家预算的编制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正确、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的范围和方向的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进行编制的原则;贯彻国家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具体表现为:量入为出、留有后备、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综合平衡、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 3、国家预算编制方法的选择。(1)单式预算,亦称“单一预算”,它把全部集中性预算收支加以汇集,集中反映在一个“预算平衡表”内;(2)复式预算,即把国家预算的全部收入、支出按预算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性质不同,分别编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列所形成的预算计划;(3)绩效预算,1949年开始推行,是运用企业成本分析预算所需要费用的一种预算制度,它强调对预算支出的效益考核;(4)计划设计预算,这是20世纪60年代的创新,是将目标的设计、计划的拟订与预算的筹编三者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预算制度,它以设计为中心,以分析为手段,以提高效率为目的;(5)零基预算,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它是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社会经济的预算发展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 4、国家预算的执行。(1)国家预算的执行机构。(2)国家预算执行的任务(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做好预算执行中的平衡工作)。(3)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收入解缴、支出拨付)。(4)国家预算执行中的平衡(季度收支计划的编制;进行预算调整;加强预算执行中的检查和分析)。(见补充资料3:预算的执行) 5、国家决算管理。(1)国家决算的含义: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的,用以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国家决算的意义;决算反映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是政府的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体现,是整个预算程序的总结和终结。(2)编制国家决算的程序:颁发编制国家决算的规定;进行年终清理;国家决算的编制;国家决算的审批。 另外,预算管理还应包括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具体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各项资金;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用资金;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等。考虑到预算外资金支配权的分散性和资金使用的灵活性的特点,可采取与预算内资金不同的管理方法。 (二)会计管理 政府会计是政府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运用会计方法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对财务活动进行价值管理,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会计管理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各单位的会计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进行的管理活动,目的是规范各单位的会计事务,使财务功能和行政管理的其他功能相协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我国会计工作由政府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对本级各类机构、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健全监督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指导和审核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对各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组织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会计的职称评定工作;参与会计干部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奖惩;加强会计电算化的建设和管理;支持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会计工作的业务性非常强,而且受到非常严格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机关在会计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应对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不得随意干涉会计组织的业务工作,应确保会计工作相对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计管理 审计管理是指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行为。 1、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审计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 2、审计内容主要有: (1)预算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在每一年度终了后,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以及财政部门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本预算年度或以往预算年度财政收支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检查。 (2)预算外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3)金融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有金融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4)国有资产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5)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 (6)社会保障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公共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7)外国援助或贷款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3、重要作用:审计管理在公共行政和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于宏观调控,二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三是促进廉政建设。 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务行政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政府行政支出费用仅限于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生存和为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创造合适的外部环境。工业革命后,政府愈来愈依靠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消除危机,求得经济的稳定发展。政府职能的扩大主要表现在财政、金融两大领域,使政府支出有了很大增加。不同国家的财务行政各有特点,如: 英国财务行政的特点是采取集权制。内阁负责预算编制、执行与管理监督,集人事权与财权于一处,以防政府人员超编。财政部(皇家财政委员会)拥有最大财权,其职能为核定各种预算,监督各部按规定支出,不得超支;考核行政支出与行政绩效是否相符;财政部各司与政府其他部门密切配合,事关财务皆由各司分别办理;财政部推荐任命政府各部的会计主任,负责监督各机关,一切开支按预算规定执行;财政部代表内阁编制预算,对议会负责,掌握计划,经理和管理财政。 美国财务行政的特点是机构比较健全,职责明确,在总统指挥下处理财务行政事宜。1927年颁布《预算与会计法》,设预算局。预算局的职能:协助总统编造预算,控制财务;监督、控制预算的执行;研究改进行政组织与方法;促进政府提高行政效率,谋求行政经济化。美国财政部的职能:筹募公债;保管特别基金;铸造货币,发行钞票及债券;征税;控制开支;监督、推行会计制度;管理银行;编制财务报告。美国政府还设有会计局。1950年美国政府通过新的《预算与会计法》。财政部、预算局和总会计局共同改进会计制度。各部负各自的主要会计责任,并作内部的考核与控制;财政部掌管中央会计制度,并监督各部的会计制度;总会计局掌事后审计,并规定会计原则与程序。通过财务行政改革,减少开支,消除部门摩擦,提高行政效率。 法国财务行政的特点是经济财政和私营化部在政府中地位重要。该部负责管理国家的收入、支出和国库;管理公产;监督国家机构的财政;向地方行政单位提供财源并检查它们的开支;保护从事财经活动的官员;监护国营企业,促进经济综合平衡发展;决定外贸政策,负责国际经济交流;审计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收支的合法性,指导会计工作;负责预算和研究国家总体经济和财政状况,审查各部门的财政政策。 日本财务行政的特点是一切财政大权归国会。财政部(大藏省)负责编制、执行预算,贯彻国会决议,向国会报告工作。国会有权决定政府每一会计年度的收支预算,审查政府每年度的收支决算和会计检察院对政府决算的检查报告;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费;决定国家的债务;决定租税的增减;听取政府关于财政状况的报告。为了更好地审查财政议案,国会还设有大藏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决算委员会。 社会主义国家的财务行政 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级财政管理部门,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根据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对国家财政的收支过程实施组织管理。它比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务行政的范围要广。 社会主义国家财务行政的特征表现为:①广泛的社会性和人民性。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全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者,也是全体人民公共意志的执行者。它参加社会产品的分配,从社会总产品中抽出一部分,用于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支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②生产性。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国家财政作为一种分配活动已成为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了再生产过程中社会总资金运动中的一个环节。 ③计划性。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要求财政分配按照国家的需要和可能,按照各项事业的轻重缓急,有计划地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保证国家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财务行政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政府实施政策的工具,具有很大的作用,具体表现在:①为无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存在和活动提供物质基础。主要是利用财政分配的各种形式,参加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再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分配使用这些社会财富,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还以物质力量支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国家通过财政支持、建立各种从事社会主义政治、法律、道德、哲学、文学、艺术、体育活动的机构。②维护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为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积累资金。③调节再生产过程。国家依靠各种经济政策、经济计划来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浪费,维护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行政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部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审查汇编国家预算草案后报国务院审定,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然后逐级审批下达执行。国家决算的编审方法与国家预算草案的编审方法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家预算的决议,对国家预算进行必要的修订,并且分别核定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核定的预算,修改地方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再分别核定本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预算和所属县(市)的预算。国家预算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它们分别负责执行国家预算和地方总预算。财政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预算的具体执行工作,保证收支任务的完成。中央和地方各部门负责执行本部门的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财务行政会有进一步的变化和发展。 参考文献 ↑ 1.0 1.1 《行政管理学》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第六章 行政管理事务,第二节 政府内部行政管理事务
什么是未轧平 未轧平是指买进或卖出的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前未进行平仓对冲的同时,又不能按规定履行实物交割义务。 未轧平的主要表现 买卖双方对所持有的到期未平仓合约不能按规定及时履约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卖方会员单位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标准仓单缴至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部门; (2)卖方会员单位未按交易所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缴至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部门; (3)卖方会员单位所交实物经交易所指定的质检部门检验,确与合约规定质量不符; (4)买方会员单位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交割货款缴至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