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s that give an exchange the ability to trade an unlisted security. Taobiz explains Unlisted Trading Privileges These privileges are offered to member firms. In order to obtain unlisted trading privileges, the exchange must file an application with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for approval.
概述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财物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主要特征1.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其三、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 构成要件 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刑法中人一般指“自然人”,并不指“法人”,则单位犯罪没有共犯。 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中国刑法在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人民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虽然没有对单位共同犯罪作出单独的规定。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个单位与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某些犯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受贿中共同犯罪是客观存在的。 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在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对作为从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主体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单位(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并不完全是相同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分工和合作。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为他人谋利和收取财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单位受贿行为的单位(自然人)必然有其中一种行为。而这种犯罪行为指向的客体必然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三、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单位受贿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但表现却是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意志。另外,在构成单位受贿共犯的单位之间,往往存在着业务、人事或经济上的制约关系,从犯单位的意志往往会受到主犯单位意志的影响,甚至有时俩者重叠。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共犯认定1.单位受贿罪主犯主体资格的认定。主犯必须是国有单位。在本案中,甲单位系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按照法学理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的意志",在本案中,A既是甲单位负责人又是丁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这种共同故意是通过A这个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的。如果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一个自然人,则必须有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共谋行为。3.受贿的行为的认定。可以是单独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协会收受财物,甲单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两单独都不构成受贿。联系起来看,分工正是复杂的共同犯罪的表现。甲利用行政职权,违反《保险法》、《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强行为企业指定投保的保险机构,为保险公司谋取利益,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手续费。甲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权力寻租的特点,严重侵害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甲单位的行为不是单独实施的,是在丁协会的协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帐号、保管非法所得。甲单位和丁协会的行为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责任人A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处 罚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零息债券(Zero Coupon Bond,Zero coupon bonds)零息债券债券按付息方式分类,可分为零息债券、贴现债券、附息债券、固定利率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 。 零息债券是指以贴现方式发行,不附息票,而于到期日时按面值一次性支付本利的债券。 零息债券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金融工具创新。但是,税法的变化影响了市场对它的热情。零息债券不支付利息,象财政储蓄债券一样,按票面进行大幅折扣后出售。债券到期时,利息和购买价格相加之和就是债券的面值。零息债券的波动性非常大,而且还有一个不吸引人的地方:投资者的零息债券投资不会获得现金形式的利息收入,但也要列入投资者的应税收入中。 零息债券发行时按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而在兑付时按照票面金额兑付,其利息隐含在发行价格和兑付价格之间。零息债券的最大特点是避免了投资者所获得利息的再投资风险。零息债券是不派息的债券,投资者购买时可获折扣(即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购买),在到期时收取面值。由于这些特性,零息债券对利率的改变特别敏感。一般而言,债券价格与利率变动呈反比关系。 零息债券在国际债券融资市场中也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我国在国内债券市场上也曾成功地发行过零息债券,但其债券期限较短。 特点 其具体特点在于: 该类债券以低于面值的贴现方式发行,由其发行贴现率决定债券的利息率; 该类债券的兑付期限固定,到期后将按债券面值还款,形式上无利息支付问题; 该类债券的收益力具有先定性,对于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该类债券在税收上也具有一定优势,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此类债券可以避免利息所得税。 优缺点 零息债券的优点是: 公司每年无须支付利息或只需支付很少的利息;按税法规定,零息债券或低息债券发行时的折扣额可以在公司应税收人中进行摊销。 其缺点是: 债券到期时要支出一笔远大于债券发行时的现金;这类债券通常是不能提前赎回。因此,假如市场利率下降,公司不能要求债券投资者将债券卖回给公司。 定价 零息票债券属于折让证券,在整个借款的年期内不支付任何利息(息票),并按到期日赎回的面值的折让价买入。买入价与到期日赎回的面值之间的价差便是资本增值,因此: 买入价 = 面值 - 资本增值 零息债券 计算零息票债券价格的公式为: 零息债券 而: P = 价格 F = 面值 y = 折让率(收益率或孳息) t = 距离到期的时间 概述 上世纪80年代国外出现了一种新的债券,它是“零息”的,即没有息票,也不支付利息。 具体分析 实际上,投资者在购买这种债券时就已经得到了利息。零息债券的期限普遍较长,最多可到20年。它以低于面值的贴水方式发行,投资者在债券到期日可按债券的面值得到偿付。例如:一种20年期限的债券,其面值为20000美元,而它发行时的价格很可能只有6000美元。在国外有经纪公司经营的特殊的零息债券,由经纪公司将息票和本金相互剥离之后进行独立发行。例如美林、皮尔斯和佛勒?史密斯经纪公司就创造了一种零息债券,这种债券由美国政府担保,其本金和息票相分离,以很大的折扣发行。
目录 1什么是财务管理理论 2我国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研究的现状分析 3研究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意义 4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起点 5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构建 什么是财务管理理论 所谓财务管理理论结构,是指人们基于对财务管理实践活动的认识,通过思维活动对财务管理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组合方式所作的界定。 财务管理理论结构是人们基于对财务管理实践活动的认识,通过思维活动对财务管理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其排列和组合方式所作的界定。其功能是界定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覆盖内容与容量,展示其整体框架,使财务管理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和层次化;揭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结构与层次关系,指明其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之成为首尾一贯、结构严谨的有机整体;梳理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基本脉路,指导和促进财务管理学的建设与发展,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学科体系提供理论指南;推演出更加合理的财务管理原则、程序和方法,有效地改进财务管理实务,促进财务管理实践的发展。 我国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研究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一些财务理论研究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密切联系实际,并大胆借鉴西方财务管理理论中的有用成果,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财务管理理论进行了大胆的扬弃,对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财务管理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财务管理理论研究步履仍然十分迟缓,无论是研究深度还是广度,都还赶不上时代的步伐和财务管理实践发展的需要,财务管理理论结构至今仍处于朦胧状态。我国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研究还不成熟,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发展。 一是内容不完整。 我国财务管理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财务的实质、财务管理的对象、职能、任务、原则和方法等部分问题上。而对其他理论问题,如财务管理的基本假设、财务管理的目标、财务管理的运行机制等则研究不够。从财务管理主体与客观看,对财务管理客体理论研究较为深入、全面;而对财务管理主体理论,如财务人员的管理、财务人员的素质、知识结构和观念,长期以来则一直缺乏全面系统的探讨,更谈不上将其纳入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之中,这种人为地把财务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割裂开来的现象,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本质性的阐述。 二是层次不清楚。 在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研究中,一般都是将财务管理的现象及理论诸要素无序地加以罗列,没有按各要素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进行科学的归类,按其内在逻辑关系加以排列组合,也没有确立各要素在体系中的方位,因而难以确认其层次结构。这种状况致使人们对不同层次的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对象、任务、功能等认识不清,有时往往把两个层次理论研究目的相混淆。 三是逻辑不严谨。 完整、科学的理论结构应该首尾一贯,协调一致,做到前后呼应,逻辑自治。现有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由于没有对各构成要素进行科学的归类,缺乏必要的勾稽关系,没有明确的主线,因而前后不能贯通,首尾不能一致,不能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紧密相联的有机整体。 研究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意义 1.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理论结构,能够弥补财务管理研究中的一项空白。 纵观中外财务管理的理论研究,有关财务管理的文章虽然很多,但比较系统、深入地研究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文章却基本上没有。一些研究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虽然提出了一些理论构想,但都没能进入理论结构的实质领域。在研究财务管理理论时,既要研究财务管理理论的构成要素,也要研究财务管理理论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然后再按这种内在联系排列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理论框架,以便用于指导财务管理的实践和财务管理的理论研究。因此,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的理论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理论结构,是正确进行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需要。 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都需要有一种概念框架作为统一推理,财务管理也不例外。财务管理的理论结构,就是通过构建财务管理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从而为财务管理的理论研究提供依据。近年来,我国财务管理实践发展较快,但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这与没有建立科学的理论结构有很大关系。因为只有建立了合理的理论结构体系,才能对复杂的客观事物进行抽象,从而更深刻地理解客观事物。因此,从我国财务管理实践出发,同时借鉴西方财务管理理论的研究成果,不断地进行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研究,就能根据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实践更新观念,创建新的理论。也只有如此,财务管理理论才能取得进步。 3.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理论结构,是有效指导财务管理实践的需要。 从财务管理的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认识,认识的过程和任务尚未完成,还必须回到财务管理实践中去,实现第二次飞跃。这是因为,一方面,正确的财务管理理论必须反映财务管理的规律性,因此,财务管理理论是否正确,必须接受财务管理实践的检验;另一方面,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只有实现了对财务管理实践的解释、评价和指导,财务管理理论才有真正的归宿。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工作的完善和发展,都必须有正确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作指导。 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起点 研究财务管理理论结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从何处入手,以什么作为逻辑推理的出发点。 对现有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起点观点的评价 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起点,长期以来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1.财务本质起点论。 长期以来,我国财务管理的理论研究基本上是以“财务的本质”为起点的,从这一起点出发,逐渐阐述财务的概念、财务管理的对象、财务管理的原则、财务管理的任务、财务管理的方法等一系列理论问题。我国著名财务学家郭复初教授认为,这种观点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对财务的存废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一些财务管理理论工作者在形成财务独立论的过程中,从财务的本质研究出发,奠定了财务理论的基石(郭复初等,1997)。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有些学者对其进行了系统论证,指出“财务质的规定性决定了财务的独立性,财务的种种独特性态,乃是奠定财务独立存在的客观基础”(湖南财经学院课题组,1991)。笔者认为,从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学科体系来看,对财务的本质进行科学的定义是很有必要的。但以财务的本质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只能解决什么是财务、什么是财务管理这些纯理论的问题,不能解决为什么要进行财务管理等这一类与财务管理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也不可能有效地指导财务管理实践。因此,以财务的本质作为财务管理理论的起点,必会阻碍财务管理应用理论的发展,也不利于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完善。 2.假设起点论。 这种观点是近年来人们在借鉴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任何一门独立学科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以假设为逻辑起点的,然而,在财务学中,却忽略了这一点”(陆建桥,1995)。并进一步指出:“假设对任何学科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为本学科的理论和实务提供了出发点或奠定了基础”(陆建桥,1995)。笔者认为,财务管理假设是财务管理理论结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但以财务管理假设作为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起点还存在一些问题。这是因为:①财务管理假设不是凭空捏造的,也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根据财务管理环境和财务管理的内在规律概括出来的。显然,环境决定假设,而不是相反。②即使是过去一直以假设为理论起点的会计学,进入20世纪70年代,也逐渐放弃了这种观点,改用其他范畴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谢德仁,1995)。可见,并不是任何学科、任何时候都以假设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 3.本金起点论。 这是郭复初教授近年来提出的一种观点。他认为:“本金是指为进行商品生产和流通活动而垫支的货币性资金,具有流动性与增值性等特点”(郭复初,1993)。并进一步指出:“经济组织的本金,按其构成可以分为实收资本、内部积累和负债等几大组成部分”。同时强调,本金起点理论符合逻辑起点的基本标准,弥补了其他起点理论的种种不足。本金作为财务资金的代名词,已成为财务理论的核心概念,是财务理论概念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以本金作为基本细胞并从此开始研究,有利于从小到大、层层展开,从而构成完整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郭复初等,1997)。笔者认为,本金是财务管理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但根据郭教授的概念以及由此得出的本金是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起点的观点,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本金与资金、资本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清楚,根据传统看法,本金即投入的本钱,仅指自有资本。而郭教授却认为,本金既包括自有资本,也包括借入资本。根据郭教授关于本金的定义,笔者认为,在企业这个层次上,本金与资金、资本并无差异。其次,以本金作为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实际上还是探讨财务的本质问题,与本质起点论并无实质性差异。 4.目标起点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有些学者提出了以财务管理目标为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起点的看法,笔者也是这一观点的积极倡导者。这种观点认为:任何管理都是有目的的行为,财务管理也不例外。只有确立合理的目标,才能实现高效的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务管理理论结构,应该以财务管理目标为出发点…(王化成,1994)。同时认为,财务管理目标是在考虑风险和报酬两个重要因素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王化成,1994)。这种观点突出了财务管理目标在财务管理理论结构中的作用,有利于财务管理理论对财务管理实践的指导。郭复初教授也认为,这种观点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有较大的推动作用(郭复初等,1997)。但现在看来,这种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是因为:①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任何理论的研究起点都应当是其原本点(即原始出发点),显然财务管理目标并不具备这一特点。因为财务管理目标受财务管理环境的影响,不同的理财环境会产生不同的财务管理目标。②从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本身来看,如果以财务管理目标为起点,则很难安排财务管理假设在财务管理理论结构中的地位,因为假设是根据环境概括出来的,而不是根据目标概括的。 以财务管理环境为起点来构建财务管理的理论结构 财务管理环境是对财务管理有影响的一切因素的总和。它既包括宏观的理财环境,也包括微观的理财环境。其中宏观环境主要是指企业理财所面临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文化环境;微观环境主要是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生产、销售和采购方式等。笔者认为,从20世纪财务管理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理财环境对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方法、财务管理内容具有决定作用,是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起点。 20世纪是财务管理大发展的一个世纪,在这100年的时间里,财务管理经历了五次飞跃性的变化,我们称之为财务管理的五次发展浪潮(王化成,1997)。 1.第一次浪潮——筹资管理理财阶段。 这一阶段又可称为“传统财务管理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预测公司资金的需要量和筹集公司所需要的资金。在20世纪初,由于一些西方国家经济的持续繁荣和股份公司的迅速发展,各类企业都面临着如何筹集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那时,市场竞争不是十分激烈,各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只要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一般都能取得较好的效益。然而,当时的资金市场还不甚成熟,金融机构也不十分发达,因而,如何筹集资金便成为财务管理的最主要问题。在这一阶段,筹资理论和方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现代财务管理理论的产生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第二次浪潮——资产管理理财阶段。 这一阶段又可称为“内部控制财务管理阶段”。筹资阶段的财务管理往往只着重研究资本筹集,却忽视了企业日常的资金周转和企业内部控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西方财务管理人员逐渐认识到,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要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财务管理的主要问题不仅在于筹集资金,更在于有效的内部控制,管好用好资金。在此阶段,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科目,如现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引起财务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在这一时期,公司内部的财务决策被认为是财务管理的最主要问题,而与资金筹集有关的事项已退居第二位。各种计量模型逐渐应用于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项目,财务分析、财务计划、财务控制等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3.第三次浪潮——投资管理理财阶段。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企业经营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资金运用日趋复杂,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使投资风险不断加大,投资管理受到空前重视。主要表现在:①确定了比较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②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指标;③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方法;④创立了投资组合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对投资财务管理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学者是迪安(Joel Dean)、马考维兹(H.Markowitz)和威廉·夏普(William F.Sharpe)。迪安在其所著的《资本预算》一书中,主要研究应用贴现现金流量来确定最优投资决策问题。马考维兹致力于投资组合的研究,提出了投资组合理论。夏普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揭示了风险与报酬的关系。 4.第四次浪潮——通货膨胀理财阶段。 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早期,伴随石油价格的上涨,西方国家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持续的通货膨胀给财务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如何有效地进行财务管理便成为主要矛盾。大规模的通货膨胀,使企业资金需求不断膨胀,货币资金不断贬值,资金成本不断提高,成本虚降,利润虚增,资金周转困难。为此,西方财务管理提出了许多对付通货膨胀的方法,企业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资金日常调度决策、股利分配决策,都根据通货膨胀的状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5.第五次浪潮——国际经营理财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于运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跨国经营发展很快,国际企业财务管理越来越重要。当然,一国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对国际企业也是适用的,但是,由于国际企业涉及多个国家,要在不同制度、不同环境下作出决策,就会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解决,如外汇风险问题、多国融资问题、跨国资本预算问题、国际投资环境的评价问题、内部转移价格问题等,都和一国财务管理不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财务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得到迅速发展,并在财务管理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成为财务管理发展过程中的又一个高潮。 从20世纪财务管理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内容、财务管理方法的变化,都是理财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可以这样说,有什么样的理财环境,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理财模式,也就会产生相应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实际上,财务管理总是依赖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在任何时候,财务管理问题的研究,都应以客观环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这才有价值。脱离了环境来研究财务管理理论,就等于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笔者认为,将财务管理环境确定为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起点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构建 从现有文献来看,我国关于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文章很少,关于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倒有一些,现对有关的观点简介如下: 我国著名财务管理学家王庆成教授认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是资金运动,它的基本规律是资金运动规律,它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资金运动规律性的运用。由此展开,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财务管理对象、财务管理职能、财务管理主体、财务管理环境、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原则、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方法。并指出,对象、职能、主体、环境,主要是从财务本质出发展开的;目标、原则、体制主要是从资金运动规律性出发展开的;而环节和方法,主要是从资金运动规律的运用展开的(王庆成,1991)。 我国著名财务管理学家李相国教授认为,遵循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原理,作为财务管理实践的系统化的认识,财务管理基本理论体系,可按认识的不同层次划分为以下五个组成部分:①描述财务管理及其基本特征、目标的理论;②描述财务管理的主体、客体和理财环境的理论;③描述财务管理职能、研究财务管理运行机制的理论;④研究财务管理规范的理论;⑤关于财务管理方法原理的理论(李相国、卢春泉,1991)。 我国著名财务管理学家刘恩禄教授等认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由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理论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效益理论、资金时间价值理论、资金保值理论、财务控制理论、财务分析理论、财务公共关系理论、资金运动规律、资金成本理论、财务系统理论、财务信息理论、财务机制理论。应用理论又包括按环节分的应用理论和按对象分的应用理论两种。按环节分主要包括:财务预测理论、财务决策理论、财务计划理论、财务调控理论、财务分析诊断理论;按工作对象分主要包括:资金筹措理论、资金投资理论、资金日常管理理论和资金分配理论等(刘恩禄、汤谷良,1990)。 我国著名财务管理学家郭复初教授等认为,财务理论体系由财务基本理论、财务规范理论和财务行为理论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理论又包括:财务本金理论、财务对象理论、财务职能理论、财务假设理论和财务发展史;规范理论又包括:财务法规理论、财务政策理论、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人员管理和财务组织管理;行为理论又包括:财务管理的目标、筹资理论与方法、投资理论与方法、资金耗费理论与方法、收益理论与方法和分配理论与方法(郭复初等,1997)。
简介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财政部部长助理斯坦利·萨里(Stanley Surrey)于1967 年首先提出了“税式支出”的概念。这无疑是对传统财政理论的一大突破。因此,它一出现就引起了财政理论界的重视,并成为财税制度改革的重要领域。按照西方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税式支出应界定为:在现行税制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或其特定经济行为,实行照顾或激励性的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形成的支出或放弃的收入。税式支出由税收优惠发展而来,二者所涉及的对象基本相同,但有本质区别。 税式支出的实质是政府为实现自己的既定政策目标,增强对某些经济行为的宏观调控,以减少收入为代价的间接支出,属于财政补贴性支出。其形式主要有起征点、税收扣除、税额减免、优惠退税、优惠税率、盈亏互抵、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等。本质特征 税式支出的表现形式为支出形式,与财政收支具有相同的形式特征,但实际上,二者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可以把这种差异性理解为税式支出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虚拟性支出 财政支出伴随实实在在的资金流动过程,而税式支出虽名为支出,但无论在财政部门的账面上还是在纳税人的账面上,都不存在资金上收下拨的过程。之所以称其为支出,一方面是基于经济效果的分析,税收优惠对国家和对纳税人而言,其效果同将税款先收上来再加以返还,和先纳税再接:受财政补贴一样;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府税收优惠考核衡量计算的需要。因此,我们不应当将税式支出理解成一个会计概念。具有对照性特征 预算内每项财政支出的数量及其构成并不直接取决于财政收入项目的数量及构成情况。然而税式支出,每项支出都取决于税收收入的构成状况,即虽然税法中并不存在直接的“支出”条款,但税法的不同结构的对照却决定了税式支出的存在。 简而言之,税式支出总是与特定的税制结构相联系,如税式支出并不等于:税率绝对降低,而是相对于税法基本结构而言的有差别的税率。例如,当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为55%时,享受33%税率的纳税人就享受到了税收补贴,这属于税式支出。一旦税率普遍调整到33% 时,税制内部的结构性差别改变了,税式支出也就消失了。因而,这也造成税式支出的纵向不可比性,即税式支出只能表明在当时税制下税收优惠的程度,而对新旧税制中的优惠情况无可比性,因为税制不同了。是一种特定性支出 税式支出的特定性有两重含义:一是指税式支出必须针对特定的政策目标,具有明确的目的;二是税式支出的享受对象也是符合特定目标的特别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希望获得这种优惠就需要按优惠条件的引导去做。特定性是税式支出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发挥税式支出杠杆作用的重要保证。特定性的对立面是泛延性,即税收优惠偏离特定政策目标,或税收优惠被纳税人滥用。这些都将丧失税式支出的诱导作用和公平照顾的作用,导致税式支出负面效应的放大,如管理难度大、侵蚀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和税制难以实现公平原则等。财政效益具有不确定性 财政预算内支出方向和数量具有鲜明的计划性和确定性,而税式支出在实施某项税收优惠时,数额并不能确定,无法像预算内支出那样周密计划、安排,而是隐含在日常税收活动之中。一方面,某项具体的税式支出要待税收优惠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之后,通过与“正常”税制加以对比核算方能够得出税式支出的额度来。例如,对税收递延的税式支出的估算是否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如何确定递延期和折现率等,不同的选择结果大不相同。同时,随测算角度和方法的不同,税式支出数额也不同,这也使税式支出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此外,税式支出不单取决于某项优惠政策意图的诱导,还取决于经济主体对诱导的敏感程度。另一方面,一国税式支出总规模也难以确切估算,相关项目的税式支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牵连,不能简单地进行加总。估算的主要方法 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及等额支出法。收入放弃法 收入放弃法(revenue foregone method),即计算政府在每一年度内由于实施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或者是国家放弃某一征税权力,而给予纳税人的退税额。也就是纳税人获得政府税收优惠之后少缴纳的税款。这是对于某种税收优惠成本的事后测量。利用收入放弃法来估算税式支出规模,适用于所有的税式支出项目。它以包含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际税制与没有包含税收优惠条款的标准税制之间的比较为基础,估算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而减少了多少税收收入。 收入放弃法的数据来源比较方便简单,只要知道实际税制与标准税制的差异就可以估算出由于税式支出而放弃的收入总额。收入获得法 收入获得法(revenue gains method),即计算政府由于取消税收优惠而增加的税收收入,这是假定取消减免、收入预期增加的一种事先测量。但收入获得法不同于收入放弃法, 要考虑税收优惠的取消对纳税人行为和税收结构的影响。即必须熟知纳税人的行为以及有关弹性标准的资料。 由于取消一项税收优惠应该考虑的效应很多,有纳税人的行为效应、反馈效应、各税种间的相互影响等。因此,在实践中,对纳税行为变化的预测较为困难,数据来源较少,因此运用收入获得法来估算税式支出并不是一件易事,许多国家要应用此法也要忽略由于税收优惠项目的取消而引致的各种效应。等额支出法 等额支出法(outlay equivalent method),即计算政府如果以相应的直接财政支出取代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政府的直接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受益或者效果。如此估算的直接支出额即为税式支出的成本。这种方法是假定纳税人行为不改变,测量通过财政直接支出提供与税式支出同样经济效益的成本。此方法有利于与相应的直接财政支出相比较。经济效应及其影响税式支出的经济效应 1.税式支出的正面经济效应 ①有利于鼓励微利有益产品的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生产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产品的生产者一般不愿意生产那些微利有益产品(产品的社会效益大于产品的企业效益)。如果政府实行适当的税式支出政策,使产品的外部效益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经济利益,增加微利产品的税后盈利,就能很好地促进产品的生产者增加微利有益产品的供给。 ② 有利于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政府可以通过免税、减税、应税所得扣除等特殊规定,减轻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提高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提高。 ③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就业机会。尽管税式支出可能减少了政府当前的税收收入,但这种“损失”可以换来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既能利用国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换汇,又可以带动国内其他行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④有利于消除市场经济发展的盲目性。税式支出可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对消除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盲目性具有重要作用。 2.税式支出的负面经济效应 ①背离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公平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主要通过价格、税收等信号做出资源配置的判断,而税式支出的运用会改变税收信号,诱导资源为寻求税收优惠而向低效率的部门流动,结果是扰乱市场秩序,成为保护落后的一种手段。 ②税式支出的“逆向”效果和对非纳税人的“排除”增加了新的分配不公。税式支出的“逆向”效果即随着所得额的增大,受益程度提高,大部分税式支出流向拥有高收入的纳税人,这种“逆向”特征在累进税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③导致税法复杂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式支出作为一种特别措施.由于种类繁多、形式各异、效应不同,而且各种税式支出措施都有其特定的政策目标、实施范围和执行标准,因而大大增加了税法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 ④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税收收入的流失。税式支出是以政府放弃一部分本应收取的税收收入为代价的。大量的税式支出使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背离,侵蚀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政策型税收收入的流失。另外,税式支出为大多数纳税人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税式支出对市场机制的影响 税式支出的目的是鼓励纳税人从事政府所支持的行业,它是通过给予特定的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以一定的优惠待遇而对整个经济结构产生影响的,其机理是通过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从而影响市场机制。 从商品课税来看,税式支出的作用主要是降低产品成本。比如对某企业实施了税式支出(减免税)政策,假定其他条件不变,那么该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相应下降,使生产经营者愿意并能够扩大再生产,使产品供给量增加,从而影响市场的总供给。同时,实行税收减免后,企业可以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产品,价格的降低增大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销售量增加,因而其利润并不因此而降低。从所得税方面来看,税式支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增加利润。例如,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有盈利的第一年和第二年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这直接表现为企业利润的增加。税式支出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对一定产业实施税式支出政策,会随着征税产业的税负再分配,引起资本向税收优惠产业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再配置,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的调整包括限制发展过快的产业和鼓励支持相对滞后的产业的发展两方面内容,主要是通过调整资产存量、调节资产增量的方式来实现。税式支出是促进和加快“瓶颈”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定税式支出政策,促进企业对资产存量的调整,实现资产由长线产品向短线产品转移;另一方面,由于产业结构的形成主要在于投资,税式支出可以影响新增投资的方向和规模,从而实现对资产增量的调节。通过税式支出政策的贯彻实施,可以从宏观上引导社会资源流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意义 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决不仅仅是由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概念上的简单变换,其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是认识角度的变换。 纳税人缴纳比正常税制规定低的纳税额这件事,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这是从分散的个体角度去认识,没有与国家财政收支安排联系起来;而税式支出的提出则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转换到了国家财政的角度看待税收优惠问题,并且提出了宏观上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效益分析的问题,将税收优惠纳入到财政总体安排的框架之内。 2.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家加强预算管理,促进财税观念的深化。 现在不少国家每年不仅有年度的财政预算,而且还编制税式支出预算,这样就能全面把握财政活动的各个方面。从预算收支平衡向财政全面平衡转变,使政府财政预算更加完善,充分挖掘财政向社会经济干预和渗透的整体效益,从而更完整地反映政府的活动。人们从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调节不仅表现为直接的财政支出,而且表现为提供税收优惠这样的间接支出。 3.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从微观角度看,税式支出可以鼓励有益商品的发展,限制无益或少益商品的发展,照顾低收入阶层,在行政和法律上的支持和限制之外,加以区别对待。从宏观角度看,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通过供给、储蓄、投资、技术进步间接起作用的。以技术进步为例,如果对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给予税收优惠,对高风险的科技产业给予特定的税收政策,也会起到鼓励技术进步,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 4.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 税式支出概念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普遍重视,各国不仅在理论领域开展研究探讨,而且在实践上积极付诸行动,相继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予以发展完善。由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我国理应顺应这一趋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人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增加税制的透明度,以利于国际间的财政信息交流和财政资料分析比较,妥善处理国际税收关系,减少国际税收纠纷。
简介 单位存款人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给开户银行,单位汇款、开出支票时,要在这些票据上盖与你预留印鉴(1张)预留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完全相同时,银行方可办理。你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单位领导章,这些就是所说的“预留印鉴”。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 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相关阅读-印鉴印章定义 印鉴印章是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一般印章都会先沾 上颜料再印上,不沾颜料、印上平面后会呈现凹凸的称为干印,有些是印于蜡或火漆上,有些则是用力压印于纸上,令纸的表面有凹凸。 即印章,从事或者参与财务交易(房地产买卖,贷款等)的人必需有印鉴证明。此文件证明你的印鉴属实。印鉴的模样必须与证明书上的一致。印鉴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和财产。 每人只能有一个印鉴,不得复制。印鉴的所有者要保存好印鉴。 如失掉或被盗的时候,可能引起各种纷争或问题。所以印鉴失掉或被盗窃,请及时申报,印鉴必须登记在地区行政证明事务所。
杜利模型的概述 杜利(Michael. P. Dooley)同海勒和奈特一样,认为在决定外汇储备币种分配时,职能实现过程的交易成本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对外汇资产风险和收益率的考虑。他认为,在一国持有的储备中,持有某一种外汇资产是由贸易流量、外债支付流量和汇率安排共同影响的结果。他摈弃了“均值一方差分析”的资产组合理论,而采用回归分析法建立了计算统计模型。 杜利模型的回归方程式 杜利模型的回归方程式如下: 其中:t=1,……,T,时期数;i=1,……,n,国家数;k=1,……,5,储备货币国家数: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英国;s=1,……,5,汇率安排状况;Ai,k,t:在t期i国所拥有的储备中以k国货币持有的部分(年末数,以美元计);TRi,v,t:在t期的贸易总流量(i国与储备货币国v之间的出口与进口之和);Di,v,t:在t期i国以储备货币V国的货币形式付出的偿债支付;Ei,s,t:在t期i国所采用的汇率安排(指钉住或自由浮动等);i,t:在t期i国所持有的外汇储备总额(期末数,以美元计);TTi,t:在t期i国出口、进口和利息支付额之和。 此回归方程的右边分为五大项,第一项为常数项,第二项反映了贸易流量对外汇储备币种分配的影响,第三项反映了外债支付对外汇储备币种分配的影响,第四项反映了汇率安排对外汇储备币种分配的影响,第五项为误差项。杜利模型表明在一国持有的储备中,持有某种外币资产是由贸易流量,外币支付流量和汇率安排共同影响的结果。由于模型加进了对发展中国家外债状况的考虑,因而比海勒-奈特模型更为完善。在进行回归运算时,杜利根据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了回归,使模型的应用性大大增强。杜利模型是目前较为完善的储备币种决定模型。对杜利模型的评析 杜利模型对现实的模拟只是一种近似的估计,一些解释变量的数据都是近似的数据,误差可能极大。比如,在计算贸易流量时,以进出口的地区贸易结构来反映各种外汇资产在贸易中所占份额,是不确切的。因为一国的进出口中的货币组合并不完全与贸易的国家结构相吻合。另外,由于是计算模型,模型不能确切的回答储备币种应该按什么比例分配这一规范性的问题,它只能说明“是什么”的问题, 相关条目 资产组合理论海勒-奈特模型
简介 社会保障税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凡是在征税国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要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障纳税义务。 社会保险税实质是企业和职工为得到社会保障而支付的保险金,它由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社会保险局)按一定比率以税收形式征收的,社会保险税是从国民收入中扣除的。起源 社会保障税起源于美国。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该法规定,美国自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该法特别强调,铁路公司员工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个体业主税也归于社会保障税之内。发展 二战后,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加强,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都实行了“普通福利”政策,纷纷征收社会保障税。1990年世界上大约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到1998年,开征社会保障税国家增加至100多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MF)统计,目前(2010年),全世界170多个国家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称谓 在国际上,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称谓不尽相同。挪威等国家叫“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或社会保障捐),英国叫“NationalInsurance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国民保险税或国民保险捐),爱尔兰叫“PayRelatedSocialSecurity”(社会保障付款),美国等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Tax,即工薪税)。有些国家将保障筹资收入归类为“SpecialAssessments”(特别税,Assessments词义为“征收的税额”)。从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及筹资收入的称谓可以看出,国际上对保障筹资方式没有统一的表述,不同的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理解,各自确定本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名称。税种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国家。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由工薪税、铁路员工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工薪税是主要税种。工薪税 美国于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其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工薪税收入是联邦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美国工薪税的纳税人是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额。在美国,工薪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铁路员工保障税 铁路员工保障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它的纳税人为雇员和雇主,其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规定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限额以上不征税。铁路员工保障税的税率,1980年为雇员月工资最高限为2158.33美元,税率是6.13%;雇主对每个工人支付的工资最高限也为2158.33美元,税率是9.5%。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保障税同工薪税一样也实行源泉扣缴法。失业保障税 失业保障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它以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 (雇员无此纳税义务),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总额计征(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现行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失业保障税的缴纳,须按年历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了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疗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 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税的起征点是400 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具体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因而表现出较强的适应性,这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中国情况 中国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提法早在1996年已经出现。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在这之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也曾表示过,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201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谢旭人在《求是》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近十几年来,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讨论的热门话题。但作为具体主管财税政策的部门高官,谢旭人是首位明确提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者。 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设有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而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主要是以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构成社保基金,大多是在省一级统筹。因为各省自己分别在做,筹集和发放的标准也不一样。如果按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就要全国统筹。税费之争提出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税”“费”之争 一、问题的提出:费还是税 (一)我国实行的是“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目前只是针对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改革的趋向是建立并完善“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并对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作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国务院1998年12月份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主要政策。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比例,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担的原则,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费。 (二)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税”“费”之争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实行的收“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在建立我国“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和个人不缴、欠缴和中断缴纳保险费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对80万户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显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320.6万人,金额达23亿元。因此,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呼声逐渐高涨起来。 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人认为开征有以下有利之处: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其次,采取税收的征管形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降低征缴成本;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目前,全世界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近100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 反对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人认为: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与税收特性相冲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性,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社会保险与基金储备两种模式融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权利义务相对等的特征突出,尤其是个人账户具有私人所有性质,与税收特性相冲突;其次,开征社会保险税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相冲突。收费还是征税,关键取决于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险制度适宜采取收费方式;第三,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改变征缴方式不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而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第四,开征社会保险税会使政府重新陷入沉重负担的困境。改变筹资方式,就会使政府陷入对未来社会保险支出负无限责任的困境。法学分析 二、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法学分析 由上述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观点来看,社会保险“税”“费”之争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税费的特性;二是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三是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前者涉及到税法学的问题,后两者涉及到社会保障法学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税法学分析 1、“税”“费”特性分析 税捐者,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于具备法定课税要件,所征收之无特定对待给付之金钱给付。税捐不同于规费与受益费,在其无对待给付。[3] “费”为非税公科,不以对待给付为前提,包括规费和受益费。规费系私人基于公共行政之利用,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征收之对待金钱给付,包括行政规费及使用规费。规费之对待给付如为国家之特别行政服务提供,为行政规费,如证书誊本发给、许可执照发给等。规费之对待给付如系交付特定对象或提供其使用公物,则为使用规费,如垃圾清运费、博物馆入场费、路边停车场停车费等。受益费者,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基于统治权,为满足财政需求,对建造、改良或增建营造物或公共设施,所征收之全部或一部分费用之金钱给付。受益费无须义务人现实取得利益,而只须有取得利益之可能性即可。其有别于规费,在于给付与对待给付间,无须有直接关联性。[4] 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采用“税”还是“费”的方式,还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如果存在对待给付,则不能实行“税”的方式,而只能实行“费”的方式;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存在对待给付,则不能实行“费”的方式,而只能实行“税”的方式。 2、财政目的规范与诱导管制目的规范 税法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称之为财政目的规范。此等规范实行量能课税原则。如果立法者主要系以导入特定政策之形成效果为目的,为诱导管制规范,例如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为目的。为达成此种诱导管制功能,而以出售量能负担平等原则为代价。因此,诱导管制规范,其本质即在于打破平等负担原则,作为“经济诱因”以促使纳税人为特定之作为或不作为。[5] 因此,如果以“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需要区分此种征收是以财政收入为目的还是以诱导管制为目的,由此出现的法律规范是税法还是社会法。 (二)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社会保障法学分析 1、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 按照是否进行积累为标准,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有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现收现付制实行“以支定收”,“量入为出”的筹措方式,能够实行代际之间和同一代人之间收入的再分配。完全积累制实际上是本代人对自己收入进行跨时间的分配,即将自己年轻时缴纳的保险费积累起来供退休时用。部分积累制既要实现保险费用的代际转移,又要提高储蓄率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缺点。 采用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用收费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征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合采用收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部分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可以税费结合。 2、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 社会保障从农牧社会的官办、民办、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到工业社会的正式制度安排,从统治者的恩赐发展到国民的一项基本权益,走过的是一条从慈悲到公平、正义之路。 [6]把社会保障事业视为政府的一种义务和责任,承认公民要求社会保障是一种公民权利,标志着社会保障真正成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之需要的权利。 [7]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和社会。无论社会保障制度采用何种筹集模式,即不管是采用“税”的方式,还是采用“费”的方式,政府都理应为公民的社会保障负责,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应建立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 社会保险资金筹集采“税”或“费”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否符合税费的特性以及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根据上述税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实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通过税的方式进行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部门以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征收。 (一)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税费的特性 1、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符合税的特性 按照我国现行“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主要是由单位缴纳的费用形成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这一部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具有对待给付性,因此只能是采用税的方式,而不能用费的方式。然而这种税收并不是以财政为目的,而是以社会政策为目的。因此,遵循的并不是量能课税原则,其牺牲平等原则,是因为有更高的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公益要求。这符合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也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2、个人账户的资金符合费的特性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因此,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具有对待给付的,不具有税的特性,而符合费的性质。职工个人通过缴费的方式形成的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财产,也符合将来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这部分资金可以由个人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投资。 (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要建立和完善“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筹集采用税的方式,个人账户资金筹集采用费的方式。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这种基本权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与社会。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并没有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的多元化,而是以税的方式强化了资金筹集的刚性,强化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符合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 (三)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的具体制度构想 1、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为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个人则以缴费的方式形成个人账户,由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社会保险税属于所得税的范畴,既不是流转税,也不是财产税,其课税对象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事业单位的“工薪总额”。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金可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其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其课税对象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社会保险税的税目。税目设置应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出发,由退休养老保障项目和失业救济项目逐步向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并存的格局过渡。[8] 4、社会保险税的税率。社会保险税应采用比例税率,总体税率水平为20%—30%。 5、社会保险税的减免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免征或减征:(1)不具备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2)因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确实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税的;(3)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4)孤老残疾人员及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5)经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若干问题纳税人覆盖面的确定 确定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理论界基本上达到共识。主要分歧是涉及两个问题的讨论:一是农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城镇纳税义务人是否应包括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农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持肯定意见的比较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会保险税性质而言,征税的范围应该倾向于更宽泛的覆盖面,即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实施,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这也体现公平。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在开征社会保险税之初,都有一定的征税范围限制,不能做到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已经十分富裕,一部分地区比较贫穷,甚至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对于这些地方来讲,更重要的是脱贫、解决温饱问题,而不是社会保险问题。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全国农村贫困救济基金,从农村税收积累所得。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可以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建立统筹式的区域性社会保障制度,待有条件建立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时,自然把征税范围扩展到农村。因此,基于这种经济二元性突出和管理水平局限性的考虑,暂不能把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农场除外)纳入社会保险税纳税义务人范围。 对于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应不应该纳入纳税义务人范围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经济收入或其收入不能满足其实际支出需要,如果对其征税,实际是对财政支出征税,这是毫无意义的。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享受着国家养老和公费医疗。但正是这种“国家统包”型的办法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动因之一。同时,若不对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征税,必然会呈现出社会保险税的不公平,并对其他纳税人心理产生不平衡,从而加大征税的难度。因此,从保持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考虑,城镇纳税人应该包括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在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务员也是要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的确定 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因此,必须对工薪作出准确、规范的界定。 工薪的界定直接关系税基的确定。其确定依据有二:首先要考虑税收收入,应尽可能宽一些;同时,也要考虑征管的便利,要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国际经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税基宽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即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目。而且他们在计算个人应税收入时,不仅要计算货币工资,还要计算“附加福利”。所谓“附加福利”是指雇员获得的除货币工资和薪水以外的所得利益,如雇主提供的汽车、住宿、休闲工具、培训开支等。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个比较实际的选择,是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税基。这样税基可以扩宽,同时也可以对税收收入进行实时预测和评价,为征收提供了现成的依据。 关于社会保险税的税基是否需要设置上限或下限的问题至今尚有争论。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在过去缴费体制下,设置了上限和下限,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沿袭这种做法。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前提下,比较合适的选择是既不设上限也不设下限。税目、税率的确定 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涉及的基金金额也最大。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应重点解决城镇劳动者共同的基本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需要。这三种险种的实施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应该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对象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基本险种,亦即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并,统一改征社会保险税。 从税率的设计原理上讲,社会保险税率的确定应以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进行测算。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的税率一般都要经过科学精密的计算得出。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和测算体系不完善等条件的影响,我国制定具体税率时计算和论证很难做到十分精密和科学,经验指标通常占很大比重。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险税开征时总体税率水平低一点,随着税目的拓宽,税率再逐步提高,以免出现像西欧高福利国家那样形成过高的税收成本,而限制就业和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也不能太低,以避免增加收支矛盾,增加政府承担的风险。结合我国实际,考虑到社会保险税要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基础转换过来,保证平稳转换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况且在目前情况下,超出现有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空间十分有限。因而较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将现行社会保险费率继承下来。 税率形式的采用大部分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即在规定的税基限额下适用一个税率;但也有少数的国家认为社会保险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分支,具有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功能,应采用累进税率,即根据工薪收入的不同级距设置不同税率。其实,社会保险税只是一种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筹集资金的形式,是专税专用,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特殊税种,在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因此,考虑到社会保险税的性质和本着征税简便、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社会保险税的税率形式应确定为比例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政策要求,减少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影响,应以实行分类税率制为宜。根据不同税目特点实行分类税率制有利于政府更为准确地把握基金的收支控制,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并能体现“专税专用”的要求;纳税人缴税时知道缴税后享受的保障权利,更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税的依赖和支持。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险税更为灵活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