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市场管理 证券市场管理指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包括: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 国家证监会派出机构(驻各地的证券监督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的管理活动; 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商品期货交易场所的活动。不包括:证券营业部、期货交易营业部,列入6920(证券经纪与交易) 证券市场管理的主要目的 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保障证券市场合法交易活动,督促证券交易机构依法经营,禁止违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运用多种方式调控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证券市场配置资金资源的机制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证券市场管理的作用 1.证券市场管理有助于避免或消除证券发行市场的蓄意欺诈和交易市场的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哄抬价格和盲目投机等多种弊端,以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实际上也是现代证券管理产生的最直接原因。 2.证券市场管理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力和利益。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撑者,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从谈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是以取得某项权利和收益为目的的,如投资者购卖股票,要求参与公司管理和获取股息、红利收益,购买公司债券,要求在债券到期时还本付息,如果公司破产也有要求按一定程序进行清偿的权利。这些都需要有法律保障。否则,投资者便可能因权益受损而失去投资意愿,证券市场就难以发展。证券市场管理的目的之一就是有效地维护投资者权益,如在证券发行中规定的“公开原则”便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者的资信与证券的收益与风险,从而能够比较正确地进行投资决策,合理地选择投资对象。 3.证券市场管理有利于维护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的正常营业秩序,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筹资、融资功能的发挥。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有利于促进国民储蓄向工业等经济部门的顺利流动,方便和加速企业的筹资、融资活动,促进生产性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证券市场管理能够保障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信托投资机构等市场中介机构忠实有效地为客户服务。通过证券立法与监管,能够有效地规范证券交易所执行严格的交易制度和程序,保证市场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合理地行使“媒体”职能,发挥媒介作用。 5.证券市场管理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的行市,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这不仅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成长,也能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它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 证券市场管理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即一切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它相关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2.公开原则。 即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必须根据筹资人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公布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企业发行证券时,必须公布发行企业的发行章程或发行说明书,实行企业财务公开;当证券上市时,必须连续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及其经营状况,定期向公众公布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报告、各种财务会计报表。 3.公平原则。 即证券交易双方处于相互平等的地位,公平交易,禁止哄骗、欺诈等行为。如,禁止以某种手段欺骗交易对手和社会公众;禁止捏造事实或隐瞒、遗漏关于证券交易的重要事实;禁止编造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虚假消息,散布影响交易程序和市场行情的流言蜚语;禁止蒙骗等不正当手段劝说公众买进或卖出;禁止“内幕人员”利用特殊地位获取暴利;等等。 4.公正原则。 即要求证券主管机关在审批证券发行、证券上市和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时,在制订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时,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秉公办事;要求起草文件、鉴证报表及各种参与证券发行、交易者,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反映真实情况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自愿原则。 即要求证券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市场的原则和筹资人与投资人双方的需要进行,不允许以行政干预人为地制造证券交易,证券发行时不能强行摊派,在证券交易时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强买强卖;任何人及单位也都无权强迫哪个单位发行证券;同时,任何证券商也不得违背客户意思或未获授权买卖证券或胁迫强制买卖证券。 6.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原则。 一方面,国家政府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制定证券管理法规,规范和监管证券市场,这是管好证券市场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要加强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这是管好证券市场的基础保证。 证券市场管理体制 所谓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就是指证券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所构成的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世界各国对证券管理所持的态度,制定的法律和采取的管理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管理体制。 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模式 1.集中立法管理型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管理,重视发挥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作用,往往拥有强大的证券管理机构,政府充分授权,具有强大的威力。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属此类型,如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巴基斯但、埃及、土耳其、以色列等国。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故又称美国模式。 2.自律管理型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较少,政府也不设立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证券和管理完全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商会等民间组织自行管理,强调证券业者自我约束、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 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香港等大体属于这一类型。英国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故也称英国模式。 3.分级管理型模式,这类模式又分为二级管理模式和三级管理模式两种。 二级管理是指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管理;三级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加上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管理。 分级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政府和自律机构分别对证券进行管理,形成官方和民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二是中央和地方分别对证券进行管理,形成政府间、政府与民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始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如美国、法国、意大利和香港都逐步向二级、三级管理模式靠拢。这主要是因为,完全由政府行政部门对证券管理的模式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事实上,离开证券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基础,政府再强大的管理机构也难以奏效;而完全由行业公会自律管理又容易形成行业垄断和利益集团,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顺利发展。
客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客观要件 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l90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特征 单位行贿罪(一)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单位内部机构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其犯罪行为应按单位犯罪惩处,主要理由是:首先,由于财务管理的不健全,各单位内部机构存在的“小金库”是产生行贿犯罪的物质基础,而这些内部机构为谋取本“小集团”的局部利益,又是产生行贿犯罪的动因,因而,为本内部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经集体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本内部机构的行贿犯罪,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犯罪的特征,实质仍属单位行贿罪。其次,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而没有采用“法人犯罪”的称谓,正是考虑到目前中国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犯罪的存在,其中包括行贿犯罪。使用单位犯罪这一处延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防止犯罪主体的缺漏。第三,单位行贿犯罪并不指单位中的每个部门都行贿,因此,对单位内部机构的行贿犯罪,在前面仍冠以单位名称作为被告人,不会株连无辜。(二)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对上述见解,有人认为未免失之偏颇,他们认为《刑法》第393条将单位行贿罪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另一种是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即准行贿行为。对于前一种情形,已明确规定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而对后一种情形,则不需要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他们认为,如果对第二种情形也必须具备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势必放纵单位行贿犯罪的发生,甚至有人认为,这势必形成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应受法律保护的推断。因而建议,无论谋取什么样的利益,只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利益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所完成的,即构成行贿犯罪。认为,持该种见解的人割裂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违反国家规定”之间应有的联系,这就是对于谋取自身应得利益,如果是通过违反国家规定的形式或手段获得,因该形式与手段的非法性,实质上已转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两高”于1999年3月4日《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了如下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句话的前半段是指典型的不正当利益,而后半段则是由合法利益因其使用的手段或采取的形式的非法而转化为”不正当利益“。持否定”不正当利益“为单位行贿罪必备构成要件的人,其目的是出于打击受贿犯罪的需要,他们认为受贿与行贿是一对导致腐败的孪生兄弟,受贿必须严惩,行贿岂能宽恕,因而力主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显然,这已超出了”两高“司法解释的权限,只能由立法机关根据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适当修改。在当前的法律条件下,应严格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严惩此类犯罪,对于某些单位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四)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括国有单位,对此问题,一些教科书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其理由是定义单位行贿罪的《刑法》第393条将此罪规定为两种情形,其前一种情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中的行贿对象未指明是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故将二者全部包括进去。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理由是:1.研究一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不能仅根据《刑法》的一、二条法律条文来考究,而应结合同一类犯罪甚至整部《刑法》加以分析,就行贿这类犯罪行为而言,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了四种行为:(1)自然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2)自然人对国有单位的行贿;(3)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4)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而“两高”分别就《刑法》的罪名的确定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都将第一种情形,即自然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确定为“行贿罪”;对第二、三种情形,即自然人或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定义为“对单位行贿罪”;而对第四种情形,即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规定为“单位行贿罪”。若将单位也列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势必造成“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这两种犯罪在犯罪对象上相互包容,这是不符合逻辑的。2.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有单位,势必造成在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上产生分歧,给公正执法带来负面影响。如果按照上述观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贿行为,既可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也可构成“单位行贿罪”。而这两罪在量刑方面明显不同,根据《刑法》的第391条及第393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上述对同一具体行为在定罪与量刑上存在的双重标准,显然已违反了刑法总则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五)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至于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则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即主观上的罪过程度与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所作的解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样予以立案:(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共同犯罪 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论述并不多见,但既然《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独立的行贿犯罪,那么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就有可能勾结起来共同进行行贿犯罪活动。就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而言,在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1.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共同行贿犯罪。其特点是:(1)参与共同行贿的主体都是单位,所有具体实施人都是为实现其单位的意志而进行的行贿犯罪。(2)各单位都是为实施行贿而共同结合在一起,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也不排除有些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势力大的单位对势力小的单位进行胁迫、利诱。(3)具有共同行贿的故意并由各单位的具体实施人产生和表现出来。(4)具有共同的行贿目的,都是为各自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谋得的不正当利益为共同参与行贿的单位所瓜分。单位共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应根据单位在共同行贿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按单位主犯、单位从犯、单位胁从犯和单位教唆犯处罚。2.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贿犯罪。其特点是:(1)参与共同行贿的主体既有单位也有自然人。(2)单位与自然人为了实施行贿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他们各自以独立的主体参加行贿犯罪,彼此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3)单位中的具体实施人是按单位的意志进行行贿犯罪活动,自然人按个人的意志进行行贿犯罪活动,但彼此之间形成统一的行贿故意和完整的行贿犯罪行为。(4)行贿犯罪所得利益分别为单位和自然人所有。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行贿犯罪,应根据单位和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只有单位起主要作用的或单位与自然人作用相当的,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而自然人起主要作用的,则应确定为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刑法》对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尚无明确的规定,新刑法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又有差别。因而,对“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只能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深入及刑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在适当的时候由“两高”联合作出司法解释。 认定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肘,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对“单位行贿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但是,中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二)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及其刑事责任的划分。这里所指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所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统称。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有的单位领导人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被坏人蒙蔽、受骗上当,应负党纪、行政责任,甚至要负玩忽职守或其他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但不应承担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单位行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其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这种犯罪虽然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对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职权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2)因果关系的形式。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此外,在给单位行贿罪实施刑罚过程中,不能忽视非刑罚方法的运用,对行贿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予追缴或取消,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占到便宜。[1]
基本介绍 简单来说,当一个国家的进口总额大于出口,便是“贸易逆差”,也叫“贸易赤字”;当出口大于进口,称是“贸易顺差”;当出口等于进口,就称之为“贸易平衡”。贸易收支数据反映在市场走势中,往往是当该国外贸赤字扩大时,就会利淡该国货币,令该国货币下跌;反之,当出现外贸盈余时,则是利好该种货币的。 非贸易项目与贸易项目是相对的,是经常项目的两个组成部分贸易收支,非贸易项目包括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与劳务有关。例如:服务行业的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计算机信息服务等;国际海运出口项下;文化体育业(演员、歌星、运动员)的商业表演等而引发的外汇收支。贸易指标贸易收支数字的含义 外贸平衡数字(TradeBalanceFigure)反映了国与国之间的商品贸易状况,是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外汇交易基本分析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果一个国家的进口总额大于出口,于是便会出现“贸易逆差”的情形;如果出口大于进口,便称之为“贸易顺差”;如果出口等于进口,就称之为“贸易平衡”。美国贸易数字每月公布一次,每月末公布上月的数字。中国至少每季也要公布进出口数字。解读该指标 如果一个国家经常出现贸易逆差现象,国民收入便会流出国外,使国家经济表现转弱。政府若要改善这种状况,就必须要把国家的货币贬值,因为币值下降,即变相贸易收支把出口商品价格降低,可以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因此,当该国外贸赤字扩大时,就会利淡该国货币,令该国货币下跌;反之,当出现外贸盈余时,则是利好该种货币的。因此,国际贸易状况是影响外汇汇率十分重要的因素。日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充分说明这一点。美国对日本的贸易连年出现逆差,致使美国贸易收支的恶化。为了限制日本对美贸易的顺差,美国政府对日施加压力,迫使日元升值。而日本政府则防止日元升值过快,以保持较有利的贸易状况。 由一国对外贸易状况而对汇率造成的影响出发,可以看出#REDIRECT国际收支状况直接影响一国汇率的变动。如果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对该国的货币需求就会增加,流人该国的外汇就会增加,从而导致该国货币汇率上升。相反,如果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逆差,对该国货币需求就会减少,流人该国的外汇就会减少,从而导致该国货币汇率下降,该国货币贬值。具体说来,在国际收支诸项目中对汇率变动影响最大的除了上面的贸易项目外,还有资本项目。 贸易收支的顺差或逆差直接影响着货币汇率的上升或下降。例如,美元汇率下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的贸易逆差愈益严重。相反,日本由于巨额的贸易顺差,国际收支情况较好,日元的外汇汇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同样,资本项目的顺差或逆差直接影响着货币汇率的涨跌,当一国资本项目有大量逆差,国际收支的其他项目又不足以弥补时,该国国际收支会出现逆差,从而引起本国货币对外汇率下跌。反之,则会引起本国货币汇率的上升。调节机制 外部均衡的调节机制与政策效应分析 当一国国际收入等于国际支出时,称为国际收支平衡。一国国际收支的状况主要取决于该国进出口贸易和资本流入流出状况。 当一国国际收支处于不平衡状态时,市场机制可以进行某种程度的调节,但这种调节的力度有限,特别是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在很多情况下均衡要实施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对国际收支平衡调节力度的不足。但是在不同的汇率制度下,其所实施的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收到的效果也不同。下面分别分析在浮动汇率制度和固定汇率制度下一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机制与政策效应。 浮动汇率制度下的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机制与政策效应 在浮动汇率制度下,由于汇率是随着市场变化自动调节的,因此,无论国际收支是处在顺差还是逆差状态,市场机制都会自动对国际收支进行调节。由曲线LM和曲线ISo的交点Eo决定了初始的均衡产出为Yo,均衡利率为io。均衡点位于国际收支平衡曲线BP的左上方,说明出现国际收支顺差。 在浮动汇率的情况下,如果国际收支是顺差,本币价格(即汇率)就会提高。本币价格提高,又会引起出口减少进口增多,ISo曲线会向左移。由于这一点,经常项目这一块的顺差会减少,或逆差增加。要实现国际收支均衡,就要使资本项目中的外资流入增加,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国内利率水平,这样BPo曲线不断上移。当顺差不断缩小时,均衡点和BP曲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断接近直到最后这一距离消失。这时新的均衡点出现,亦即是IS1、LM、BP1三条曲线交于E1。在这一点上,货币和产品市场以及国际收支实现均衡。 均衡点Eo处于国际收支平衡曲线BPo的右下方,这表明该国经济出现了国际收支逆差。国际收支逆差会使汇率下降,从而出口增加,进口减少,国际收支状况改善,IS曲线向右上方移动;出口增加,顺差增加或逆差减少。由此,达到国际收支平衡的利率水平会下降,BPo向右下方移动。曲线移动使均衡点靠近国际收支均衡曲线。这个过程继续进行下去,ISo曲线移至IS1,BPo曲线移至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P1,国际收支平衡实现,新的均衡产生,新的均衡点为E1。 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市场机制发挥着自身的正面作用,有效地进行着自动调节,使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又使国际收支不断保持平衡。但在有些情况下,如经济过冷或过热,政府也会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来加以主动调节,以使国民经济按合理的速度发展。政府采取的主要政策有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这两种政策的作用过程,都会引起利率的变动,从而使得BPo曲线产生上下移动,其作用的效果要比封闭经济中的情况复杂一些。如果设定政府无论是采取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都是为了使国民经济进一步增长,那么,在浮动汇率下,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所呈现的效果则大相径庭。国家政策 一国采用积极财政政策,一般是在国际收支处于顺差时, 而且这种顺差主要是由净出口增加而引起的。政府增加支出,需求扩大,IS曲线右移,收入水平增加,价格上升,出口下降;在货币供给量不变时,国内利率上升,BP曲线向上方移动;价格上升和收入持续增加会导致进口持续增加,进而使外贸出现逆差:在国际资本高度流动的条件下,利率上升会导致国外资本大量流入,在此期间外资流入额往往大于进口增加额,国际收支仍出现顺差。顺差不断增加,会使本币供不应求,本币出现升值压力。由于汇率是自由浮动的,本币汇率上升,出口竞争力减弱,Is曲线向左移。这表明在浮动汇率条件下,财政政策的效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此外,在开放条件下,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的乘数放大效应会比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小一些,这是由于在开放经济中乘数效应中的一些环节会通过贸易或投资转移到国外去。例如,政府投资几十亿元建一座发电站,但部分调节均衡设备、材料、技术从国外进口,那就会增加国外的总需求,使得政府增加的开支对本国经济的刺激作用减弱。如果一国处于经济过热阶段,政府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其收效也不大,只是作用过程与上面所述过程相反。 在浮动汇率下,政府使用货币政策,其作用过程为:政府如果增加货币,利率下降,资本外流增加,逆差增加:利率下降,投资增加,收入增加;进口增加,逆差增加。但由于逆差太大会导致本国货币贬值,进而导致出口增加,外贸状况得到改善,IS曲线向右移,国民收入增加,同时BP曲线会下移,这个过程持续一定时间,新的均衡就会实现,经济以更快速度增长。当然,这种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作用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一个国家金融市场成熟程度,外贸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外贸结构等。不同的国家在这些方面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在浮动汇率下采取货币政策的效果也不一样,但总体来说,调节效果还是很明显的。如果是经济处于过热阶段,政府采取紧缩货币政策,过程与上所述相反,效果一般比较明显。政策效应 在固定汇率制度条件下,汇率主要不是由市场来调节的。在本币波动较大时,政府为维护固定汇率,都会主动采取干预措施,在固定汇率下,在一国分别存在国际收支顺差和逆差时,政府实施货币政策的调节机制运行如下: 由曲线ISo和曲线LMo的交点决定的初始均衡点Eo(io,Yo)在初始时表明国际收支是顺差。而顺差使本币在外汇市场上供不应求,面临升值的压力。在固定汇率制度下,为了维护固定的汇率,政府的主要办法是增发货币,使名义货币供给量增加。从图形上看,名义货币供给量增加2006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使曲线LM1右移至LMo位置。在一般情况下,名义货币供给量增加会提高本国绝对价格水平。在其他与本国发生贸易关系的国家绝对价格水平不变或提高幅度小于本国绝对价格水平提高幅度时,这会使出口需求会下降,ISo曲线左移,同时BPo曲线向上移动,从而使均衡点和国际收支平衡曲线接近。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时恰好所有与本国有外贸业务的国家物价水平也上升且大于本国物价水平上升的幅度,则这一结论不成立。国外需求减少的这一结果,会使国际收支中顺差减少;当ISo移至IS1,BPo移至BP1时,曲线LM1与曲线IS1的交点恰落于BP1曲线上,国际收支平衡得以实现。交点E1成为新的均衡点(虚线为调整后的情况)。 初始均衡点Eo处于初始平衡曲线BPo的右下方,说明经济发生了国际收支逆差,逆差导致对国外货币需求的增加。为了维护固定的汇率,政府出售外汇储备购买本国货币,从而导致本国名义货币供给量减少,在图形上表现为LM曲线向左移至LM1(虚线)。在一般情况下,本国名义货币供给量减少会导致国内绝对价格水平下降。在与本国有贸易业务关系的所有国家综合绝对价格水平不变或下降幅度小于本国下降幅度时,需求增加,IS曲线右移,BP曲线也会向下移动。当ISo移至IS1(虚线),BPo移至BP1(虚线)时,曲线LM1与IS1的交点恰落在BP1之上。新的国际收支平衡形成,E1点为新的均衡点。 以上两种情况只表明在固定汇率条件下,政府被动运用货币政策后,新的均衡是如何实现的,这只反映了部分状态下的调节机制,并不能说明这种政策就是有效的。事实上,在固定汇率条件下,由于汇率的自动调节机制不存在了,政府为维护固定汇率所实施的货币政策,尽管不能说一点效果也没有,但从普遍和长期的角度来看,其作用是很小的。所以,一般而言,在经济衰退时,就不能依靠增加货币供应的办法来刺激经济;在经济过热时,也不能依靠减少货币供应的办法来控制通胀。 在经济不太景气或者在上面图形中反应出的新的均衡点仍然达不到政府所期望的发展速度时,政府为了刺激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便采取扩大货币供给的办法,货币增加,LM曲线右移,利率下降,资金外流;利率下降和货币供给量增加,导致收入增加,收入增加会使进口增加。上述变化又会使国际收支出现逆差,造成本币贬值。在固定汇率下,货币当局必须抛出外汇,购买本币,从而减少货币供给量,但这个过程继续下去,LM曲线回复原位,显示货币政策无效或效果不大,所以其对经济的整体调节作用就受到了很大的局限。 在经济过热时,政府采取紧缩货币的办法,货币供应减少,利率上升,外资流入,顺差增加;收入下降,进口下降,顺差增加;价格水平下降,出口增加,顺差增加;以上因素推动本币面临升值压力,为维护固定汇率,政府又不得不注入本币,买进外币,政府紧缩货币政策失败。 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政府的财政政策一般会取得好的效果。其原因是:政府实施增加支出的财政政策,支出增加,IS曲线右移,收入水平上升,在货币供应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利率必然上升,外资流入增加;收入增加,进口增加,但由于外资对利率反应的弹性大,利率下降会使外币流入数量很大。所以,一般来讲,政府支出增加到一定的幅度,顺差会增加很多,于是本币面临升值压力。为维护固定汇率,政府买进本币,卖出外币,LM曲线向右移。结果,一方面是官方外汇储备增加,另一方面是国内货币供应量增加,经济可加速增长。如果该国是处于经济过热阶段,为减缓经济发展速度,政府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一般也会取得预期效果。其中主要原因是减少支出,在货币供给量不变时,利率会下降,外资大量流出,逆差最后会很大,本币面临贬值压力,政府为维护固定汇率,会买进本币,卖出外币。本币供应减少,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对于国内金融市场尚不完善、货币政策效果本来就不明显的发展中国家来讲,采用固定汇率制度可以使政府能更加有效地使用财政政策去调节经济运行。而对于金融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来讲,由于货币政策在此汇率制度下起不到好的调节经济的效果,所以都转而采用浮动汇率制度,在此汇率制度下,政府的货币政策会取得好的调节效果。
信托无效,是指意欲设立信托,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被法律所承认,因而是无效的。信托无效是自始就没有产生信托行为,而其它几种行为则是存在过信托,但由于种种事由致使信托不存在了。 事由 信托无效1、信托无效的事由——相对无效 我国《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侵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之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根据民法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撤销而归于无效的原则,诈害信托经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即撤销信托的效力可以溯及到信托关系设立之时。 2、信托无效的事由——绝对无效 信托绝对无效,即一律无效。按照我国《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信托目的,是指通过设立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是信托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信托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信托的设立采取自愿原则,因此,本法对信托目的的范围未作任何限制,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可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比如管理财产、支付子女生活费、赡养老人等等。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果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当然应当认定为无效信托。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载体。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就没有信托。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这就要求信托财产必须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固有的财产相区别。如果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关系就缺少了联结的纽带。因此,信托无效。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本法规定,信托是由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在设立信托前,该财产是属于委托人的。因此,本法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委托人非法所有,该信托当然无效。同时,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比如武器、弹药及其他特殊物品。如果委托人以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就是违法行为,该信托无效。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诉讼或者讨债,是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以此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或者讨债活动,则由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变成了受托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事情变得复杂化,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同时,纠纷减少、诉讼减少,是社会安定的标志之一。如果允许以诉讼为主要目的设立信托,似有鼓励诉讼之嫌。因此,本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的规定是专门以上述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即如果信托是因其他目的设立,受托人为实现该目的而进行诉讼或者讨债行为的,则属于受托人的权利,不影响该信托的效力问题。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信托法都有类似规定。比如《日本信托法》规定,信托的实行,不得以实施诉讼行为为主要目的。我国台湾“信托法”规定,以进行讼愿和诉讼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无效。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在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受益人”是指私益信托的情况,要求明确载明具体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当分别载明受益人。“受益人范围”是指公益信托的情况,因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无法确定具体的受益人,因此,公益信托应当载明受益人的范围。如果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信托就失去意义。因此,本项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种概括式的写法,以便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协调。即除以上本条列举的五项情形构成信托无效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又对信托无效规定了其他情形,则也属于信托无效。
财务成果正文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它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是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综合指标。 工业企业的财务成果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①商品销售利润(或亏损)。即企业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作业等商品产品的销售利润(或亏损),是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的主要因素。②其他销售利润(或亏损)。如企业销售材料、提供运输劳务、出租包装物等所发生的利润(或亏损)。③营业外收入。④营业外支出。与其他单位联营的企业,还需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减去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收益超过全部支出的差额为利润;反之,为亏损。 配图相关连接
简介成立前因 济南市商业银行是山东省成立的首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996年6月6日,在济南市16家城市信用社和1家城信社联社的基础上组建了济南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6月6日,更名为济南市商业银行;2004年9月8日,济南市商业银行与澳洲联 齐鲁银行邦银行(CBA)实现战略合作,成为山东省第一家、全国第四家实现中外合作的城市商业银行;2008年3月19日,该行聊城分行开业,走出了济南市;2008年11月30日,该行天津分行开业,由此成为山东省首家在省外异地设立分行的城市商业银行。2010年8月27日,青岛分行成立。 截至2009年4月末,总资产已达581亿元,是成立时的17.6倍;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503亿元,是成立时的18.6倍;贷款余额达到356亿元,是成立时的19.8倍,主要业务指标居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前列。成立以来累计实现经营利润40亿元,2008年1-11月实现经营利润11.38亿元,同比增长53.1%,累计上缴税金15亿元,综合竞争实力获得长足发展。名称由来 纵观城商行更名,一般仍然体现了所在城市的地域特色,如宁波银行、青岛银行等,济南市商业银行更名为何不叫“济南银行”、“泉城银行”,而是叫“齐鲁银行”?在齐鲁银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其董事长邱云章直言:“我们打山东牌是早有预谋的,早在2001年我们推出自己的银行卡——— 齐鲁卡,2006年,我们开始研发核心业务系统———KD系统,KD隐含的意思是跨越山东。多年来,我们的发展思路一直是立足济南、依托山东、延伸全国。” 齐鲁银行的转型战略包括经营结构转型、管理方式转型、业务流程转型、服务渠道转型、组织架构转型,力争2010年实现准事业部制,2013年基本实现事业部制银行。邱云章还表达了实施扩张战略的坚定信心:“在立足济南、依托山东、环绕渤海、服务江北跨区域发展的同时,我们正在谋划向全国延伸的具体定位与路径。扩张实施多元方式,主要是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设立分行、直属支行或代表处,并购包括战略控股、吸收合并、收购、财务重组等。”发展历程历史沿革 1996年6月6日,在济南市16家城市信用社和1家城信社联社的基础上组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6月6日,更名为济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市商业银行; 2004年9月8日,成功与澳洲联邦银行(CBA)实现战略合作; 2008年3月19日,首家异地分行——聊城分行开业; 2008年11月30日,首家省外异地分行——天津分行开业。 2009年6月6日,更名为齐鲁银行。 2009年6月12日,聊城临清市支行开业。 2010年8月27日,青岛分行开业。主要荣誉 两度入选《金融时报》“中国最大的50家商业银行排行榜”; 两度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两度在《银行家》杂志大型城市商业银行竞争力排行中名列第6位; 2007年首次入选英国《银行家》杂志评选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 被中国银监会、山东银监局授予“中小企业贷款先进单位”; 被山东银监局评为“2007年度良好银行”; 相继获得“山东省金融创新奖”、“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山东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齐鲁银行截至2008年12月31日,拥有69家分、支行(部),在岗员工1641人;全行总资产达到495.45亿元,是成立时的15倍;各项存款余额444.42亿元,是成立时的16.5倍;各项贷款余额为281.56亿元,是成立时的15.7倍;按照新会计准则口径统计,2008年累计实现经营利润11.87亿元,同比增长44.8%(以上数字尚未审计)。成立以来累计实现经营利润40亿元,累计上缴税金15亿元,综合经营实力获得长足发展。 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考核机制、用人机制等重大改革,经营绩效持续提升,主要业务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公司治理持续完善,各治理主体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运作有效;中外合作健康发展,开创了“引资引智引技、合心合力合作”的成功模式;创新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银企家园”产品品牌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评选的首届“中国地方金融十佳特色产品”奖,总行营业部荣获“2008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的称号;风控能力持续增强,对风险管理组织、流程、技术进行了再植、再造,实现全覆盖;科技建设突破发展,历时两年开发的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综合业务系统即将全面上线;队伍素质发生质的变化,后备人才充足,核心竞争能力大幅提升。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 忠诚、责任、创新、效率未来展望 以全国优秀银行为标杆,深化中外合作,推进战略转型,强化资本运作,加大区域扩张,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快速发展,提高盈利,逐步成为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经营稳健、服务一流的区域性公众持股银行。 使 命: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 为股东创造理想价值 为员工提供发展平台 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核心价值观:忠诚、责任、创新、效率 成为中小企业、城镇居民的首选银行伪造票证案 关于齐鲁银行涉嫌伪造金融票证一案,除了该行董事长邱云章2010年12月30日对外否认60亿元巨亏和被抓传闻外,并没有更多的消息。此案涉及济南当地多家银行,其中包括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等,涉案金额或达10亿元-15亿元. 涉案金额数倍于净利润 有媒体报道称,齐鲁银行董事长邱云章和行长被抓,去年12月30日,邱云章对外否认此事,但齐鲁银行内部人士证实齐鲁银行至少有一位管理人员被司法调查。 去年12月31日,中国银监会表示,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的调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监管部门和相关银行正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破案件。当地相关银行运行正常,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但截至目前,齐鲁银行的损失数据尚不得而知。山东省银监局相关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此案已经进入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具体信息将以公安部门发布的为准。 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末,齐鲁银行的总资产达617.89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8.54%和资本充足率11.66%均达监管红线, 当年净利润4.89亿元,不良贷款合计7.04亿元,不良贷款率仅1.99%。简单计算,齐鲁银行此次涉案金额约相当于该行2009年全年净利润的2-4倍。 山东省银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齐鲁银行并非惟一牵涉其中的银行,但对传闻中牵涉的工行、兴业、浦发等其他银行不予置评。山东省银监局还表示,涉案银行目前经营正常,涉案金额尚无定论,需待公安部门披露结果。 或归因揽储大战 一位资深银行业人士表示,2010年,受存贷比考核压力的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展开揽储大战。而在拉存款竞争白热化背景下,通过“高息揽储”吸引单位存款,勾结银行人员伪造金融票证诈骗案屡见不鲜。 所谓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市场人士称,近年各银行揽储大战加剧,在监管部门整治“高息揽储”恶性竞争的同时,亦有部分人勾结银行职员伪造金融票证,诈骗资金。市场人士警示,城市商业银行近年大幅扩张或是诱因之一,其中金融风险需及早发现并整治。 一位大型银行信贷部人士指出,常见的伪造金融票证罪有几种:一是“克隆假票”,即通过伪造承兑汇票或大额定期存单,以此为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二是,犯罪嫌疑人谎称帮助银行完成拉存款任务,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企业或个人存款。若存款人是企业,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偷出企业预留印鉴伪造票据实施诈骗,若是个人存款,则在客户办理存折时,偷办信用卡挂于该账号下,再实施诈骗。 董事长等3高管因伪造票证案被免职 2011年3月2日晚,中国银监会表示,银监会高度重视2010年底山东省济南市发生的伪造金融票证案。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侦办情况,银监会已责成涉案银行内部作出问责处理,并将根据案件侦办结果依法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银监会新闻处发布的消息称,据悉,3月2日济南市已建议免去齐鲁银行董事长、监事长、行长职务,法定程序已经启动。 去年底发生在济南市的伪造金融票证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山东银监局局长廖平之今年初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2010年12月6日,一家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已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立即向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接到报案后,济南市公安局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有关涉案嫌疑人抓获归案。经初步侦查,刘某某通过伪造金融票证多次骗取资金,案件涉及齐鲁银行在内的几家银行和部分企业。该案报案以来,济南市金融秩序稳定。
原理简介 Bose-Einstein statistics 玻色-爱因斯坦统计是一种玻色子所依从的统计规律。 根据量子力学,玻色子是自旋为整数的粒子,其本征波函数对称,在玻色子的某一个能级上,可以容纳无限个粒子。因而符合玻色-爱因斯坦统计分布的粒子,当他们处于某一分布<math>\left\{ n_j \right\}</math>(“某一分布”指这样一种状态:即在能量为<math>\left\{ \epsilon_j \right\}</math>的能级上同时有<math>n_j</math>个粒子存在着,不难想象,当从宏观观察体系能量一定的时候,从微观角度观察体系可能有很多种不同的分布状态,而且在这些不同的分布状态中,总有一些状态出现的几率特别的大,而其中出现几率最大的分布状态被称为最可几分布)时,体系总状态数为: <math> \Omega_j=\frac{(g_j+n_j-1)!}{n_j!(g_j-1)!} </math>详细内容 对这一公式的理解是这样的:把:<math>g_j</math>个简并能级看作一个拥有:<math>g_j</math>个隔室的大盒子,把:<math>n_j</math>个粒子看作准备放入盒子中的:<math>n_j</math>个不可区分的小球,则可以把这个向盒子里面放小球的过程看作:<math>n_j</math>个小球和盒子中:<math>g_j-1</math>个隔室壁的随机排列过程,则这样的排列一共有:<math>(g_j+n_j-1)!</math>种可能出现的状态;另一方面,小球和小球是不可区分的,隔室和隔室也是不可区分的,因此对小球和隔室壁的计数都有重复,需要除以这种重复计数:<math>(g_j-1)!</math>和:<math>(n_j)!</math>,最终得到的结果就是上述结果。 <math> \Omega_j=\frac{(g_j+n_j-1)!}{n_j!(g_j-1)!} g_j=3;n_j=2;\Omega_j=6 </math> 玻色-爱因斯坦统计的最可几分布的数学表达式为: <math> \left\{ n_j^ \right\}=\frac{g_j e^\alpha e^{\beta\epsilon_j}}{1 - e^\alpha e^{\beta\epsilon_j}} </math> 由于量子统计统计在数学处理上非常困难,因此在处理实际问题时经常引入一些近似条件,使费米-狄拉克统计和玻色-爱因斯坦统计退化成为经典的麦克斯韦-玻尔兹曼统计。
A term use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an original mortgage loan and a pass-through security. |||Whole loans are usually larger in size than the maximum amount allowed within GNMA, FNMA and, FHLMC's standards. Private entities pool whole-loans together with credit enhancements to create whole loan CMOs. Credit enhancements ensure investors receive timely interest pay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