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马尔科夫定理:在给定经典线性回归模型的假定下,最小二乘估计量,在无偏线性估计一类中,有最小方差,就是说,它们是BLUE(best linear unbiased estimator) 在统计学中,高斯-马尔可夫定理陈述的是:在误差零均值,同方差,且互不相关的线性回归模型中,回归系数的最佳无偏线性估计(BLUE)就是最小方差估计。一般而言,任何回归系数的线性组合的最佳无偏线性估计就是它的最小方差估计。在这个线性回归模型中,误差既不需要假定正态分布,也不需要假定独立(但是需要不相关这个更弱的条件),还不需要假定同分布。 具体而言,假设 其中β0和β1是非随机但是未观测到的参数,xi 是观测到的变量,εi是随机误差,Yi是随机变量(x小写因为x不是随机变量,Y大写因为Y是随机变量)。 高斯-马尔可夫定理的条件是: ,也就是“不相关性”。 βj的线性无偏估计指的是
零资产收购也称为“零收购”。所谓零资产收购就是某一个公司的新股东从该公司的原有股东那儿以对价为“零”的方式获得了该公司的股东权益。“零收购”是采用“正负打包”方式,即将负资产和正资产的国有企业并在一起,不出现金的收购。一般理解就是零成本收购,通常做法是将好的资产和坏的资产打包放在一起,然后以零价格出售给并购方。当然这里面可操作的余地相对也很大。 零资产收购意味着换东家,被收购方净资产可能为负或零,收购是一种形式,收购股权不直接出钱或象征性的出很少(比如1元钱)的钱,但往往要承担大量的债务或义务。 零资产收购主要的法律意义: 一、充分体现了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当某一个企业通过法定的程序,注册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时,该企业就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企业财产就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因此,被收购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是独立的,其股东转让的只能是该股东在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益,而不能直接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资产。 二、充分体现了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即股东只要对所投资公司出资到位以后不再承担其他经济责任(除非股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零资产收购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为负数,而转让双方可以以对价为零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本身就是这一法律精神的实践。作为转让方来说他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因而拥有了对所投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他在所投资公司行使的也仅仅是股东权利,同时也仅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在所投资的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作为股东没有为该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且转让股权也是股东实现其股东权利的最后体现。作为受让方也清楚股东在法律上对所投资公司应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此即使面对债务累累的被收购公司,只要受让方认为这个公司在其他方面存在优势并且通过有效的管理能够走出困境,受让方也会欣然接受。 三、零资产收购是资本运作过程中对法律制度的一种充分运用,作为被收购公司的新老股东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根据公司的长远目标对公司的股权构架、资产分布、产业定位进行最有效的、成本最低的一种整合。 零资产收购通常在以下情况发生: 1.被收购的公司净资产小于或等于零; 2.被收购的公司净资产虽为正数,但企业有着较重的社会负担,比如人员的安置;或债权数额较大,存在较大的资金回笼的风险。 零资产收购在资本运作的过程中是被广泛运用的,该运作方式对于股权转让的双方来说都有积极意义。对于转让方而言,拟出让的股东权益在一定时期内已无优化的可能,长时间的背负一个不良的投资对象在管理上耗费精力太大,对于公司来说所占的机会成本过大。而对于受让方来说,他们也许重视的是该公司在市场上已占有的份额、网络、公共关系、技术、拥有的熟练工人、长时间形成的声誉等等。零资产收购在资本运作过程中蕴涵的经济价值是不容置疑的,转让双方从中都能获得自己期待的价值。那么在法律上零资产收购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利添利账户 目录 1、 什么是利添利账户 2、 利添利账户的特点和优势 3、 利添利账户申办条件及步骤 4、 利添利账户注重事项 什么是利添利账户 ...... 利添利账户就是把客户的活期储蓄存款与货币市场基金、短债基金等低风险基金联接,为客户进行有效地投资治理和现金治理。一方面,利添利将客户的多个活期账户的闲置资金自动申购客户指定的货币市场或短债基金,以获得超过活期储蓄利息的投资收入,实现闲置资金的有效增值;另一方面,当客户的活期账户需要资金时,利添利可以自动赎回货币市场或短债基金,保证客户资金的及时使用,进行便捷的现金治理。 利添利账户的特点和优势 1. 自动现金治理。“利添利”账户理财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闲散资金归集,满足客户日常现金需要,实现高效、便捷的现金治理。当您指定某支基金“利添利”账户后,当该账户的存款余额超过上限水平时,超过部分金额自动转入基金交易账户,自动进行基金申购;当该账户活期存款余额低于下限水平时,自动发起基金赎回申请,使该账户的余额回复到上限水平。您还可以另外指定一至四个活期账户为“利添利”账户的协定转账账户,并为每个协定转账账户设置保留余额。当账户的实际存款余额超过所设置的保留余额时,超过部分金额自动转入“利添利”账户,用于基金申购。 2. 收益更高。“利添利”账户理财业务将闲置资金自动申购货币市场、短债基金,预计可获得高于活期储蓄存款的收入。目前货币市场基金、短债基金年化收益率均超过一年定期存款的税后收益率。 3. 投资选择多样化。客户可以通过签订多款“利添利”账户理财协议,投资于多种货币市场及短债基金。目前我行提供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华安现金富利、南方现金增利、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中银货币市场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博时稳定价值、南方多利短债基金等9支货币市场和短债基金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4. 有效避税。由于个人投资基金的收入免税,将活期账户里多余的钱投资于货币市场或短债基金,还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利息税。 5. 快速赎回。客户可以在签订利添利理财协议时选择快速赎回功能,在协议期限内使用该功能,系统将实时返还同等份额的资金到客户的账户中以满足客户资金需要,同时将相应的货币基金份额予以质押。待基金公司将基金份额返还后,系统将自动归还贷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6. 自动终止。客户可以在签订利添利理财协议时选择自动终止功能。在协议期内假如基金连续若干天的收益率低于活期存款税后利率,系统将自动将客户所持有的该货币基金的所有份额予以赎回。 7. 使用状况更明晰。利用“利添利理财计划查询/终止”功能,客户可以随时查询该注册卡内所有活期账户签订的利添利理财计划并终止该理财计划。 利添利账户申办条件及步骤 条件 在网上自助签订、查询理财协议,需首先注册“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申领U盾,并至少有一张注册卡为灵通卡、理财金卡或e时代卡。签订各项理财协议前您需先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理财服务总协议》。 办理“利添利”理财计划,需要事先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治理公司的TA账户,这些账户您也可以在网上自助开立,请参见基金投资中网上开户流程。 步骤 利添利账户注重事项 1. 一个活期账户只能被指定为一支基金的“利添利账户”。 2. 被指定为“协定转账账户”的活期账户,不能用来指定为另一支基金的“利添利账户”。 3. 不能指定挂有基金交易账户的银行卡的基本活期账户为“申购赎回账户”和“协议转账账户”。 4. 签订“利添利”理财协议为24小时服务,但基金交易账户和TA账户的开立时间必须在相关交易时间内。 5. “利添利”理财计划不支持信用卡、贷记卡和国际卡。 6. “利添利”理财计划暂不收取手续费,但客户办理快速赎回业务,需支付贷款利息,具体金额是根据客户申请的快速赎回基金份额所对应的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计付。计息期限自客户发起快速赎回申请日至实际赎回资金到客户账日。 7. “利添利”账户理财协议的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本协议到期,在满足我行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可自动延续到下一个周期。自动延期的“利添利”账户理财业务的收费以延期日我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8. 赎回的份额不能小于该支基金的最低赎回份额,赎回后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要大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份额。 9. 利添利快速赎回产生的质押贷款为短期贷款,具体时间由赎回时间决定(节假日除外)。贷款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金额为持有基金份额的70%。 您可以通过网上贷款功能查询和还款。 10. 目前快速赎回功能只支付工银瑞信货币基金。
估计复利的捷径。一个每年以r%的速度增长的量大约在第70/r年时翻番。
保险术语。 趸交与按期付款相对应,有险种如人寿险的保险费是每年按期交的。趸交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 趸 dǔn 1)整,整数:~批。~卖。 2)整批地买进:~货。现~现卖。 保险费是期交好还是趸交好? 答:如果单从费率上来看,趸交要比期交便宜,但考虑到一次性支付资金的利息成本和机会成本,两者并无优劣之分。而期交比趸交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灵活性上。首先,期交保费可以追加附加险。目前只有在投保主险且主险在交费期内的情况下,才可以投保附加险。而采用趸交方式购买主险,即使在主险的保障期内也不能再购买新的附加险;其次,期交保费可以享受保费豁免。如果保户在交费期尚未满时就出险,则未交清的部分保费就可免除。对于购买少儿险来说,保费豁免条款就更具有优势。如果家长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一、二、三级残疾或罹患重疾,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的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最后,期交保费可以改变保额或者追加保费。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经济实力的变化,调整自己的保险计划。相比而言,趸交保费的优势在于一次性交费比较方便。
走势图 企业景气指数是根据企业家对本企业综合生产经营情况的判断与预期(通常为对“好”、“一般”、“不佳”的选择)而编制的景气指数,用以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概括 景气指数又称为景气度,它是对景气调查中的定性问题通过定量方法加工汇总,综合反映某一特定调查群体或某一社会经济现象所处的状态或发展趋势的一种指标。景气指数的数值介于0和200之间,100为景气指数的临界值。当景气指数大于100时,表明所处状况趋于上升或改善,处于景气状态,越接近200状态越发好;当景气指数小于100时,表明所处状况趋于下降或恶化,处于不景气状态,越接近0状态越差。 了解手段企业景气调查20年代起源于西方国家,此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推广和普及。1994年8月起,国家统计局开始进行企业景气调查工作,调查主要是借助信息公司的技术力量,开展对工业和建筑业企业直接问卷调查。全国范围的企业景气调查于1998年在统计系统正式进行,由国家统计局各级企业调查队组织实施。 调查内容 一、企业景气调查的概念及特点 统计图 企业景气调查是通过对部分企业负责人定期进行问卷调查,并根据他们对企业经营状况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判断和预期来编制景气指数,从而准确、及时地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状况,预测经济发展的变动趋势的一种调查统计方法。它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而建立起来的一项进行事前统计的调查制度,它是增强统计服务时效性、扩大统计服务范围,提高统计服务质量的一种新的调查工作。 企业景气调查以问卷为调查形式,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景气指标为体系,以对企业的宏观经济环境判断和微观经营状况判断相结合的意向调查为内容。其信息具有较高的超前性、客观性、可靠性和连续性,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指标设置上都弥补了传统统计方法的不足。 二、企业景气调查的范围及对象 调查范围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 调查对象为:上述调查范围内的全部大型及以上和部分抽中的中小型法人企业及其负责人。 三、企业景气调查的内容 企业景气调查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负责人对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包括企业负责人对当前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对下期本行业的景气状况的预计等。 3、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的判断;包括对本期企业的生产成本、产销总量、价格、库存、资金、盈利、用工、投资及综合生产经营情况等景气状况的判断和下期景气状况的预计。因为同行业的企业所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的内容不同,故对不同行业所设置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的指标也不同。 4、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生产经营问题的判断:包括对目前本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生产经营的重点判断,以及企业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要求等。 表示形式 统计图 企业景气指数的表示形式一般有三种; ⑴用正负百分数形式表示,以0作为景气指数的临界值,其数值范围在-100%——100%之间。 ⑵用正负小数形式表示,以0作为景气指数临界值,其数值范围在-1——1之间。 ⑶用纯正数形式表示,以100作为景气指数临界值,其数值范围在0——200之间。 当景气指数大于临界值时,表明经济状况趋于上升或改善,处于景气状态;当景气指数小于临界值时,表明经济状况趋于下降或恶化,处于不景气状态。 指数统计 国家统计局2008.1.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四季度上市公司企业景气指数为106.2,分别比三季度和上年同期回落39.4和62.7点。全国企业景气指数为107.0,比三季度回落21.6点。上市公司企业景气指数下降幅度超过全国企业景气指数下降幅度。 意义 企业景气调查是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队系统于1998年建立的定期调查制度。它采用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象为全部大型企业和部分中小企业;范围覆盖八个主要行业,即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家对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及预期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预期。 数据 统计季度 指标值 涨跌额 涨跌幅 同比增长 2009-02 115.90 10.30 9.75% 0.00% 2009-01 105.60 -1.40 -1.31% 0.00% 2008-04 107.00 -21.60 -16.80% 0.00% 2008-03 128.60 -8.80 -6.40% 0.00% 2008-02 137.40 1.20 0.88% 0.00% 2008-01 136.20 3.24 -5.15% 3.43% 2007-04 143.60 4.77 -0.76% 4.95% 2007-03 144.70 -1.30 -0.89% 0.00% 2007-02 146.00 6.30 4.51% 0.00% 2007-01 139.70 0.30 0.22% 0.00% 2006-04 139.40 2.70 1.98% 0.00% 2006-03 136.70 -3021.00 0.59% -72.67% 2006-02 135.90 -3986.00 3.35% -75.31% 2006-01 131.50 -5412.00 -0.15% -82.00% 2005-04 131.70 -6569.00 -0.26% -84.35% 2005-03 132.04 -7691.00 0.25% -85.39% 2005-02 131.71 -8988.00 -0.57% -87.07% 2005-01 132.46 -10225.00 -1.68% -87.71% 2004-04 134.73 -11529.00 0.10% -88.07% 2004-03 134.59 -13535.60 0.12% -92.37% 2004-02 134.43 -8823.00 -1.08% -92.82% 2004-01 135.90 -0.07 -0.05% 0.00% 2003-04 135.97 -587.00 2.27% -40.26% 2003-03 132.95 -1442.00 14.02% -61.91% 2003-02 116.60 -2335.00 -11.13% -72.61% 2003-01 131.21 -3156.00 1.63% -77.03% 2002-04 129.10 -4186.00 1.67% -83.09% 2002-03 126.98 -5021.00 1.22% -85.25% 2002-02 125.45 -5827.00 6.33% -86.21% 2002-01 117.98 -6766.00 0.32% -87.97% 2001-04 117.60 -7653.00 -1.84% -88.82% 2001-03 119.80 -8509.00 -4.24% -88.83% 2001-02 125.10 -9767.00 5.48% -91.72% 2001-01 118.60 -6.80 -5.42% 0.00%
即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对我国来说,既仅就其来源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达成的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它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自愿参加,但参加方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因此所有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可获得好处。在参加主体上,它类似于诸边贸易协议,在适用对象上,则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同,可称为“次多边贸易协议”。协议包括序言、4个条款及1个附件组成。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的范围、关税及其它税费削减、实施期,以及扩大产品范围的进一步谈判等内容。附件是模式及产品范围,包括附表A:协调制度税则号清单和附表B产品清单。 协议的宗旨是:提高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励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业的不断技术进步。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参加方委员会。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背景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新达成的协议。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WTO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该协议,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清单等文件,并获得《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已有参加方的审议通过。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新加坡召开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会议期间,29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签署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级会议宣言》(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即《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简称为《信息技术协议》。宣布协议将开放到1997年4月1日供各成员和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观察员签署加入,必须达到有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90%以上的参加方接受才生效。1997年3月26日,在美国和欧盟的极力推动下,共有40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加入《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他们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超过了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的90%,因此该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到2003年4月25日,共有59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参加)。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宣布同意落实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宣言,在1997年7月1日前削减计算机和通信产品关税。由于《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无法获得世界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支持,不得不采用类似于诸边协议的方式,仅适用于签字方,未实现多边化实施该协议,并给签字方保留敏感项目及较长期减让时期的灵活性。协议生效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委员会”。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简称ITA)的主要内容有序言、条款与附件。序言阐明了协议的宗旨:考虑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在信息产业发展及全球经济强劲增长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励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业的不断技术进步。主要条款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的范围、关税及其它税费削减、实施期,以及扩大产品范围的进一步谈判等内容。附件是模式及产品范围,包括附表A:协调制度税则号清单和附表B:产品清单。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基本原则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只是一个关税削减机制。虽然协议也规定要审议非关税壁垒,但不需要作出约束承诺。成为《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加方,必须遵守四条原则:第一,承诺必须涵盖协议所列全部产品,对于产品范围不存在例外,但对于敏感产品,可以延长降税实施期,但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二,所有产品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三,其它税费必须约束在零,削减非关税措施;第四,参加方削减关税及其它税费的措施并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各自减让表中,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参加方削减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措施也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所有成员。换言之,尚未参加该协议的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只享受权利(免费搭车者的好处),不承担义务。这是与诸边贸易协议不同之处。在参加主体上,它类似于诸边贸易协议,在适用对象上,则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同,可称为“次多边贸易协议”。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适用产品范围 协议的附件包含2个附表,附表A列出所涉协调制度税则号或部分分税号,分为2节:第1节:计算机等产品;第2节:半导体生产和测试设备及零部件。附表B为无法按协调制度分类的新产品清单,只对具体产品进行了描述,各参加方根据产品描述确定这些产品各自的编码,即无论在协调制度中如何归类。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涉及的产品很广泛,约300多个税号,主要集中在协调编码制第84、85和90章,个别产品在第38、68和70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计算机及软件: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键盘、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硬盘驱动器、电源等部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质。 2.电讯产品:电话机、可视电话、传真机、电话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送受话器、应答机、广播电视传输接收设备、寻呼机等。 3.半导体、半导体生产设备:各种型号和容量的芯片及晶片;包括多种生产半导体的设备和测试仪器、如蒸汽析出装置、旋转式甩干机、刻机、激光切割机、锯床及切片机、离心机、注射机、烘箱及加热炉、离子注入机、显微镜、检测仪器,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 4.科学仪器:测量和检测仪器、分色仪、分光仪、光学射线设备等。 5.其他产品:文字处理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自动提款机、静止式变压器、显示板、电容器、电阻器、印刷电路、电子开关、连接装置、电导体、光缆、复印设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广域网设备)、液晶显示屏、绘图仪、多媒体开发工具等。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实施期 协议规定按照1997年开始到2000年,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下调进口关税25%,最终将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降为零。 2000年发达国家参加方的信息技术产品已实行零关税,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可以延长关税减让实施期,最长至2005年1月1日,但按六个阶段均等削减至零,届时全球95%以上的信息技术产品将实现自由贸易。 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由于各参加方的发展情况不同,因此他们选择的产品在数量上和部门范围上也不相同,有的参加方在其他税费与非关税措施未作承诺,都想通过更长的实施期,为各自目前一些相对落后的产业部门提供较为充裕的发展时间。但到2005年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该协议可能完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框架。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加方 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中国香港、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吉尔吉斯、拉托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尔多瓦、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巴拿马、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中国台北、泰国、土耳其、英国、美国(截止2003年4月25日共60个参加方,含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