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寿险“金瑞人生”分红型终身寿险金瑞人生——简介 沪上起售时间:2010年11月8日 客户定位:中低端偏重保障为主的人群 销售渠道:个险渠道 目前业绩:截至12月24日,实现期缴保费152万,件均保费4485元。金瑞人生保险责任: 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未满18周岁的,给付50%保额和所缴保费之和;已满18周岁的,按照保额进行给付。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按照保额的125%进行给付。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金瑞人生保障特色: 在拥有基本保额后,每年可以保额分红的方式不断递增保额,除年度红利外,还特设终了红利,做到“保费不增加、保额在增加”。可附加金瑞人生重疾保险,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提供多达35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可作为“养老账户”使用,在投保后的任意时间,选择将减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金额,转换为每年领取的养老金,领取期限可选。在合同有效期内,可通过保单质押贷款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也可以通过减额缴清和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缓解投保人所面临的活动资金压力。金瑞人生产品亮点: 减保和转换年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将有效保额中基本保额部分和累积红利保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公司将退还减少的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减保后,期缴保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投保人或受益人可通过申请订立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经公司审核后按转换后的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金瑞人生——具体介绍 金瑞人生之推销术语:少花钱能理财保大病还养老金瑞人生的五大特点 1、终身保障巧规划,抵御风险护全家 公道规划身价保障,有效规避人生风险,为自己及家人幸福安康的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抵御不期而遇的风险。 2、保额分红享复利,保障增值会长大 保障水平将随着年度红利的分配而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真正做到人生风险保障的动态规划。除年度红利外,还特设终了红利,保障更多。保费不增加,保障在增加。 3、重疾保障免担忧,终身庇护显关爱 可附加金瑞人生重疾保险,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提供多达35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若不幸发生重大疾病,确诊后给付,保证及时救治,减轻家庭经济与精神压力,帮助客户终身阔别大病困扰。 4、年金转换老来福,养老无忧更可靠 根据投保人个人的退休养老规划,可在投保后的任意时间,选择将减保或退保所对应的总金额,转换为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按本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领取期限可选,能够有效地补充养老金账户,为客户多姿多彩的退休生活提供强大的经济保障。除投保人外,受益人也可将保险金转换成年金。 5、资金融通真便捷,真情关爱伴一生 合同有效期内,如急需周转资金,可通过保单质押贷款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投保人的生活和事业助上一臂之力;也可以通过减额交清和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缓解投保人所面临的活动资金压力,处处体现真情关爱。金瑞人生的三大保障及红利分配 第一:健康保障: 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患保单列明的35种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即刻拥有10万元的重疾保障,大病保险合同责任终止,其它合同继续有效。在交费期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二:身价保障: 这份计划非常好的地方就是在拥有了10万基本保险金额以后,每年以保额分红的方式不断递增,假如按目前的中档分红回报来测算的话,到60岁达到16万,到70岁达到19万,到80岁时,达到23万,到了90岁就更高了,达到26万。 第三:养老保障: 你不要担心这笔钱留在公司太久,本来保险就是防万一的,有事赔钱,没事就当存钱,而且这个计划最大的好处也就是第二利益:它拥有一个非凡人性化的现金领取转帐帐户,假如急用现金,你可以通过抵押贷款、减保等方式部分或全部提取现金,非常的自由方便。假如按目前的中档分红回报来测算的话,到60岁的时候可以提取8.8万,假如不领取到70岁的时候可以提取13万,假如不领取到80岁的时候可以提取高达18万。 第四:红利分配: 我们公司是采取英式分红(即保额分红),若红利不领取还可保额复利生息。 让幸福变得真实——太平洋寿险“金瑞人生保障计划”温馨上市 “幸福感”近日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上一辈人觉得现在的年轻人是幸福的,拥有更丰富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而现在的年轻人觉得上一代人是幸福的,医疗费用是国家统筹的,也不用担心失业,面对各方压力,当代人光鲜亮丽的外表下似乎“幸福”得不太真实。专家表示,安全感与幸福感直接相关,当代人在财富积累的同时还需要一份安全的保障来抵抗各种人生风险,免除后顾之忧。正所谓,有保障的幸福才会是真实的幸福。太平洋寿险秉承“人生四季,有保障,真幸福”的产品理念,在辞旧迎新之际,隆重推出了全新保障型产品“金瑞人生保障计划”,其保障金额可以随年龄不断增长,提供客户全面、动态的人生保障,让客户安枕无忧,尽享真幸福的人生。 “金瑞人生”包括“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覆盖各个年龄段,从出生30天至65周岁均可投保,具备保额递增的寿险保障、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年金转换三大主要功能,是一个保费相对低、保障范围广的综合性保障产品。“金瑞人生”保障功能强大,同时又能兼顾一定的养老保障功能,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份功能全面的基础型保单。 家庭责任较重的家庭支柱,以及一些身负贷款的年轻人,都较为适合选择投保“金瑞人生”。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往往被形象地称为“三明治一族”,他们家庭负担重、工作压力大,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对孩子的成长及家庭生活的安定至关重要。对他们而言,对家庭的责任就是要保障自己挣钱的能力,以防失去这种能力时,家庭生活质量骤降。同样,对身负贷款的年轻人而言,还款压力和未来的不确定性都较大,需要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 “金瑞人生”主险的寿险保额每年随着红利分配不断增长,有效弥补了因通货膨胀导致的保额不足。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无需为实现这一保额的增长多付出保费,也无需再参加体检核保,免除了消费者对未来加保费率高、因未来健康状况可能需要体检甚至被保险公司拒保的担忧。真正实现了保费不变、保障递增,是家庭支柱和年轻人“一步到位”的理想投保选择。 除了寿险保障,健康保障也是当代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对忙碌的上班一族,疲劳和亚健康是家常便饭,外加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因素,总不免担心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相关数据显示,重大疾病发病率已明显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然而,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许多重大疾病已不再是不治之症,但相应的医疗费用在不断上升。疾病,不再是人生的意外,而是我们不得不去计算的成本。社会医疗保障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商业健康保险是超额部分费用的重要来源。只有把这部分担忧托付给保险公司,才能体会到随意自适的幸福人生。 “金瑞人生”附加险特别设计了与主险共享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只需付出小部分保费,就能将大额医疗支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帮助被保险人安心恢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红利保额继续有效,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分红。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如何做好养老生活的安排,也是现代人越来越关注的一个主题。对于一般劳动者,未来养老花费预计将至少相当于目前年收入的50%,而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只能提供收入水平的30%-40%,面对这个巨大的财务缺口,越早着手准备越轻松。然而,对于处于事业上升期的年轻人,和一些新组建家庭,各方面财务支出压力较大,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专项养老储备。 “金瑞人生”人性化的灵活减保功能和现金价值转换年金的功能,令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养老规划,在任一时刻灵活减保,获取高额现金价值,并可申请转化为养老年金领取,作为补充养老收入使用。这一功能的设计,使消费者无须多付出保费,就能为自己建立一份补充养老计划,在储蓄能力不足的人生阶段就能提早开始准备养老资金,通过长期积累增值,较轻松地为未来养老打下基础。 杜鲁门曾经说过:“我一直是人寿保险的信仰者,即使一个穷人也可以由寿险来建立一笔资产,他可以感受到真正的满足,因为他知道,倘若有任何事件发生,他们的家庭也可受到保障”。“金瑞人生”正是这样一款保费低、保障高、保障递增、人人可享的寿险产品,可全方位满足消费者对保险保障的需求,让幸福变得真实,让人生尽在掌握。产品特点 终身保障巧规划,抵御风险护全家 合理规划身价保障,有效规避人生风险,为自己及家人幸福安康的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抵御不期而遇的风险。 保额分红享复利,保障增值会长大 保障水平将随着年度红利的分配而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真正做到人生风险保障的动态规划。除年度红利外,还特设终了红利,保障更多。保费不增加,保障在增加。 重疾保障免担忧,终身呵护显关爱 可附加金瑞人生重疾保险,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提供多达35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若不幸发生重大疾病,确诊后给付,保证及时救治,减轻家庭经济与精神压力,帮助客户终身远离大病困扰。 年金转换老来福,养老无忧更可靠 根据投保人个人的退休养老规划,可在投保后的任意时间,选择将减保或退保所对应的总金额,转换为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按本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领取期限可选,能够有效地补充养老金账户,为客户多姿多彩的退休生活提供强大的经济保障。除投保人外,受益人也可将保险金转换成年金。 资金融通真便捷,真情关爱伴一生 合同有效期内,如急需周转资金,可通过保单质押贷款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投保人的生活和事业助上一臂之力;也可以通过减额交清和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缓解投保人所面临的流动资金压力,处处体现真情关爱。投保示例 钱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拥有一个美满的三口之家,为自己投保10份“金瑞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6530元,10年交清。 保障利益 钱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主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25%+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累积红利保额时)+关爱金(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关爱金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钱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将获得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主险合同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主险合同若无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险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累积红利保额时)+特别红利(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特别红利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注:1、红利是不确定的;2、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基本概述 《金融服务协议》(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是世界贸易组织1997年12月13日谈判达成的协议,于1999年3月1日生效。“第五议定书”本身很简短,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事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所附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协议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服务的主要领域,而且包括资产管理、金融信息提供等其它方面。承诺成员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同时,成员政府有采取审慎措施,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权利,如为保护投资者、储户、保险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金融服务业是国际服务贸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也是各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因此于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签署了以56份金融开放承诺为基础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一个核心文件及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其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收入。发达国家因其金融业的高度发达而普遍愿意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只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规定极少的限制。发展中国家虽然也保证给予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仍对市场准人规定了很多条件和限制。 (2)关于提供服务的方式。发达国家允许其他国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和向本国消费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同时也保障本国公民在境外消费金融服务。发展中国家以保护本国消费者为由,在许多部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国金融机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而只允许其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提供服务,以更利于监管和控制。 (3)关于开放的具体金融部门。绝大多数国家愿意开放再保险服务和银行业中的存款和贷款业务,而对于保险业中的人寿保险、银行业中的清算和票据交换、证券业中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做出具体承诺或加以严格限制。金融服务协议与中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 一、《金融服务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性措施安排 从WTO各成员国提供的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具体承诺来看,各国对外开放市场、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一定的积极性,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都认识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世界贸易组织为贸易自由化提供了良好的约束机制,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市场提供了保兯。但是考虑到金融业在本国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任何盲目地开放金融服务市场都可能给国内经济乃至政局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都不愿过早、过多的开放国内市场。 发展中国家所做出的具体承诺有几个特点:第一,普遍保证给予外资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为了保护本国金融业,仍拒绝开放一些具体部门,并对市场准入限制颇多。主要表现在限制允许进入本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数量,或限制某个部门。第二,发展中国家以保护消费者为由,在许多部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资金融机构跨境提供服务,而只允许其以在本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提供服务,从而便于对其进行监督与控制。第三,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同意开放再保险与银行业中的存贷服务,因为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国际化了,而对保险业中的人寿险与非人寿险业务、银行中的票据清算与交换业务、证券业中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金融服务协议》并没有实现金融服务的全面自由化,只是反映了各成员国现有的金融服务开放程度。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更多的是艰难的调整,很可能面临国内市场不保、国外市场开拓不了的窘境。GATS和FSA体现了逐步实现自由化的宗旨,在短期内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必要的保护。 WTO的基本原则中的“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允许成员国在特殊条件下,可以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一些紧急的保障措施”;“发展中国优惠待遇原则”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承诺较低的自由化水平,有较长的过渡期,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GATS承认政府对本国金融市场的管理权,认为政府“有绝对的自由采取一切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市场的整体性”,而且明确指出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货币控制不在WTO谈判之列;GATS还赋予各国针对各种具体领域和国家的豁免权,允许成员按四种贸易方式,选择实行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行业和程度,并在实行最惠国待遇时作出豁免,只对部分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但割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允许成员在国内的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同时允许成员在严重的国际收支和对外金融困难的情况下,对国际收支和资本转移采取“暂时的非歧视性的”限制。WTO还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会员适度弹性,允许它们申请过渡期。 二、中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程度衡量及预期 著名国际贸易学者Hockman提出过一种测量GATS各成员国具体承诺和服务贸易开放度的方法,但其涵盖了整个服务业,没有对金融服务业做独立的分析。WTO经济学家Aaditya Mattoo在1998年WTO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能够定量分析一国或地区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程度的模型。考虑到进行分析的方便性和该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Mattoo结合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在模型设计中对研究对象作了适当的简化。本文在对原模型进行修正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关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提出我们自己的见解。 第一,《金融服务协议》(FAS)规定,各成员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包括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程度关键取决于市场准入承诺情况,因为其决定了外国服务与服务提供者是否有权进入一国国内市场,而且国民待遇承诺的许多条款与市场准入承诺的许多条款高度的相关性。因此,可以认为对市场准许入承诺的研究基本上可以代表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度研究。 第二,对于服务提供方式,Mattoo没有对在金融服务贸易量中占比重要很小的自然人移动方式进行分析,而着重要研究了其它三种提供方式,尤其是商业存在方式的有关承诺对开放度的影响。 第三,保险业与银行业是模型研究的主要内容。保险业分类寿险与非寿险。银行业则从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分别进行了分析。Mattoo模型中没有把证券业作为研究对象。为了研究的完整性,本文将把证券业作为研究对象纳入模型。 第四,权重的选择。由于只有美国拥有金融服务贸易的完整统计数据,模型以美国金融服务贸易为例,确定了各种服务提供方式与行业的权重。有关证券业的三种服务方式的权重,根据Mattoo模型中保险业和银行业的权重进行简单平均,分别给予“0.80、0.16、0.04“的值。 第五,在关于市场准入限制的开放度数值选择上,将完全不开放赋值“0”,完全开放赋值“1”。过境交付方式与消费者移动方式在贸易量中所占的比重和模型确定的权重较小,且结合金融服务贸易的实际情况,Mattoo将其开放程度一律赋值“0.5”;对于商业存在的提供方式,则采用了一种比较严谨的方法,因为市场准入中对商业存在方式的限制往往是最严格的。模型根据有关限制的不同程度,将开放程度分为“0.10、0.25、0.5、0.75”四个等级。限制越少,开放度越高,数值越高。 对某一国家j某一服务行业的开放度Lj,可以定义为: Lj=∑Wjrij(i=1、2、3) Wi表示模型中的各种提供方式的权重(表1) rij表示国家j某种服务提供方式i开放程度的给定数值(表2) 对某一地区服务方式的开放程度Lj,分为简单平均和GDP加权平均,分别定义为: 简单Lj=∑Lj/n j=1-n GDP加权Lj=∑GjLj j=1-n N表示这一地区的国家数量; Gj表示某一国家GDP在这一地区GDP总量中的比重。 根据上述公式,MATTOO计算了各洲的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在计算过程中采用了1995年的各国承诺表。在1997年《金融服务协议》(FSA)签订之后,随着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成员国根据国内发展的情况和FSA的要求又逐步对具体承诺表作了调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大减少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服务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所以这些数据现在看来有一定的局限性。 从计算所得到的结果与前面列举的数据相比较来看: 首先,保险市场开放程度高于银行业,证券市场开放程度最低。我国非人寿保险市场开放远远高于其它市场,证券市场远低于其它市场。 其次,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开放程度要高于发展中国家,其中印尼和韩国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业市场开放进程有所减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在开放金融服务市场上的表现较为审慎,开放程度仍然较低。 最后,南美洲和非洲发展中国家在开放程度上要高于亚洲国家。从总体上看,发展中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服务开放程度较1997年FSA签订之初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据最新承诺表显示,在未来的几年内,各国的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进一步减少。 金融服务业开放是市场国际化的过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这个进程中如何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又如何把握开放程度,保护国内市场,是一个重大课题。 我国采取了预先承诺的方式,承诺中包括许多较为超前的开放内容。例如,对我国开放金融服务、取消各种准入限制设立了明确的时间期限,即在加入WTO五年后基本取消银行、保险服务的地区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大幅度开放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的两大类服务。 如何在保证国内金融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开放市场,使国内的金融企业能够在必要的“保护”中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提高自身实力,最终达到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是中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市场开放过程中如何把握“开放度”,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积极提高国内金融企业实力,面对国际竞争的同时,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有效的利用WTO的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则,合理把握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是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进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Mattoo.A:1998 Financia1 Services and the WTO: LIBERALLATION IN THE Developing and Transition Economics, staff working paper WTO.Geneva [2]WTO.1997:Opering markets in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Role of the GATS.WTO.Geneva [3]多布森.WTO中金融服务自由化.[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4]姜波克,徐蓉.金融全球化风险防范[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张若思.评世贸组织全球金融服务协议[J].国际贸易问题,1999,(10).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什么是套涨期权套涨期权是指投资者购买具有相同期限和相同协定价格的同一种股票的两个看涨期权和一个看跌期权,又称为“同价二敲进一敲出”或“双向多头套头期权”。 目录 1套涨期权的内容 套涨期权的内容 “套跌期权”的对称。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内同时买入两份看涨期权合约和一份看跌期权合约的一种双向期权交易方式。它一般在市场价格主要呈上升趋势,但又存在许多不可测因素使市场价格也存在一定程度下跌可能性的情况下使用。投资者在支付一定期权费取得这种期权后,在合约有效期限内,若市场价格上扬超过协定价格与期权费之和的水平,则可通过行使两份看涨期权、放弃另一份看跌期权而获得较多的利润;万一市场价格下跌超过协定价格减期权费水平,投资者也可通过行使一份看跌期权、放弃另两份看涨期权而获利。当然,投资者也可以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且频繁,期权费上涨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通过出售手中的期权合约而赚取期权费的净利润。只有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投资者才面临损失,且亏损最大额只限于购买期权合约支付的期权费。套涨期权可分为“同价对敲”和“异价对敲”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由投资者根据市场变化的分析判断以赚取最大利润为标准而定。 例如,某投资者买人两份某种股票的看涨期权合约,有效期限为3个月,每股协定价格12元,数量为每份100股,期权费为每股2元。同时又买入一份有效期限、协定价格、数量相同的该种股票看跌期权合约,期权费为每股l元。在3个月有效期限内,若该种股票价格升至每股18元时,合约持有者将执行两份看涨期权合约,可获取利捆2×(18-12)×100-2×2×100-1×1×100=500元。若该种股票价格超出预料下跌至每股6元,则合约持有者也可通过执行一份看跌期权合约,获取利润1×(12-6)×100-2×2×100-1×1×100=100元。
印度银行 目录 1、 印度银行简介 印度银行(Bank of India) 印度银行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bankofindia.com/ 印度银行简介 ...... 印度银行(Bank of India)于1906年在印度的孟买成立,迄今已有百年历史。1969年7月之前,印度银行一直属于私人拥有和控制,之后与13家主要银行一起国有化,所有权收归印度政府。
概述 有效市场理论(Efficient Markets Hypothesis,简称EMH),始于1965年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尤金·法玛在《商业学刊》( Journal of Business)上发表的一篇题为《证券市场价格行为》的论文。并于由尤金·法玛(Eugene Fama)于1970年深化并提出的。“有效市场理论”起源于20世纪初,这个假说的奠基人是一位名叫路易斯·巴舍利耶的法国数学家,他把统计分析的方法应用于股票收益率的分析,发现其波动的数学期望值总是为零。 随机漫步 1964年奥斯本提出了“随机漫步理论”,他认为股票价格的变化类似于化学中的分子“布朗运动”(悬浮在液体或气体中的微粒所做的永不休止的、无秩序的运动),具有“随机漫步”的特点,也就是说,它变动的路径是不可预期的。1970年法玛也认为,股票价格收益率序列在统计上不具有"记忆性",所以投资者无法根据历史的价格来预测其未来的走势。 这个结论不免使许多在做股价分析的人有点沮丧,他们全力研究各家公司的会计报表与未来前景以决定其价值,并试图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金融决策。难道股价真的是如此随机,金融市场就没有经济学的规律可循吗? 萨缪尔森的看法是,金融市场并非不按经济规律运作,恰恰相反,这正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作用而形成的一个有效率的市场。 有效率 根据法玛的论述,在资本市场上,如果证券价格能够充分而准确地反映全部相关信息,便称其为有效率。也就是说,如果证券价格不会因为向所有的证券市场参加者公开了有关信息而受到影响,那么,就说市场对信息的反映是有效率的。对信息反映有效率意味着以该信息为基础的证券交易不可能获取超常利润。 有效市场理论实际上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关于信息和证券价格之间的关系,即信息的变化会如何影响价格的变动;二是不同的信息(种类)会对证券价格产生怎样的不同影响。 三类信息 法玛定义了与证券价格相关的三种类型的信息: 一是“历史信息”,即基于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关历史资料,如历史股价、成交量等; 二是“公开信息”,即一切可公开获得的有关公司财务及其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 三是“内部信息”,即只有公司内部人员才能获得的有关信息。 1967年5月,在芝加哥大学举行的证券价格讨论会上,哈里·罗伯茨(Harry Roberts)提出了与不同信息相对应的三种不同效率的证券市场。哈里·罗伯茨的这篇文章并未发表,但其关于不同效率市场的划分却成为以后有关有效市场理论研究的基础。 三种形态 一、弱式有效市场理论(weak Form efficiency) 定义:弱有效证券市场是指证券价格能够充分反映价格历史序列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如有关证券的价格、交易量等。如果这些历史信息对证券价格变动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则意味着证券市场达到了弱有效。 该理论认为在弱式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融等 ; 推论一:如果弱式有效市场理论成立,则股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 二、半强式有效市场理论(Semi—Strong Form Efficiency) 定义:半强有效证券市场是是指证券价格不仅能够体现历史的价格信息,而且反映了所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公开有效信息,如公司收益,股息红利,对公司的预期,股票分拆,公司间的购并活动等。 该理论认为价格已充分所应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成交价、成交量、盈利资料、盈利预测值,公司管理状况及其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假如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迅速作出反应。 推论二:如果半强式有效理论成立,则在市场中利用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作用,内幕消息可能获得超额利润。 三、强式有效市场理论(Strong Form Efficiency) 定义:强有效证券市场是指有关证券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公开发布的信息和内部信息对证券价格变动都没有任何影响,即如果证券价格已经充分、及时地反映了所有有关的公开和内部信息,则证券市场就达到了强有效市场。 强式有效市场理论认为价格已充分地反应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部未公开的信息。 推论三:在强式有效市场中,没有任何方法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即使基金和有内幕消息者也一样。 三种有效理论的检验就是建立在三个推论之上 强式有效理论成立时,半强式有效必须成立; 半强式有效成立时,弱式有效亦必须成立。 所以,先检验弱式有效是否成立;若成立,再检验半强式有效;再成立,最后检验强式有效是否成立。顺序不可颠倒。 理论意义 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根本问题就是要解决证券价格形成过程中在信息披露、信息传输、信息解读以及信息反馈各个环节所出现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有效资本市场的基础,也是资本市场有效性得以不断提高的起点。 实践意义 (1)弱式有效市场和技术分析。 如果市场未达到弱式下的有效,则当前的价格未完全反映历史价格信息,那么未来的价格变化将进一步对过去的价格信息作出反应。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利用技术分析和图表从过去的价格信息中分析出未来价格的某种变化倾向,从而在交易中获利。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则过去的历史价格信息已完全反映在当前的价格中,未来的价格变化将与当前及历史价格无关,这时使用技术分析和图表分析当前及历史价格对未来作出预测将是徒劳的。如果不运用进一步的价格序列以外的信息,明天价格最好的预测值将是今天的价格。因此在弱式有效市场中,技术分析将失效。 (2)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基本分析。 如果市场未达到半强式有效,公开信息未被当前价格完全反映,分析公开资料寻找误定价格将能增加收益。但如果市场半强式有效,那么仅仅以公开资料为基础的分析将不能提供任何帮助,因为针对当前已公开的资料信息,目前的价格是合适的,未来的价格变化与当前已知的公开信息毫无关系,其变化纯粹依赖于明天新的公开信息。对于那些只依赖于已公开信息的人来说,明天才公开的信息,他今天是一无所知的,所以不用未公开的资料,对于明天的价格,他的最好的预测值也就是今天的价格。所以在这样的一个市场中,已公布的基本面信息无助于分析家挑选价格被高估或低估的证券,基于公开资料的基础分析毫无用处。 (3)强式有效市场和证券组合管理。 如果市场是强式有效的,人们获取内部资料并按照它行动,这时任何新信息(包括公开的和内部的)将迅速在市场中得到反映。所以在这种市场中,任何企图寻找内部资料信息来打击市场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这种强式有效市场假设下,任何专业投资者的边际市场价值为零,因为没有任何资料来源和加工方式能够稳定地增加收益。对于证券组合理论来说,其组合构建的条件之一即是假设证券市场是充分有效的,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同等地得到充分的投资信息,如各种证券收益和风险的变动及其影响因素,同时不考虑交易费用。但对于证券组合的管理来说,如果市场是强式有效的,组合管理者会选择消极保守型的态度,只求获得市场平均的收益率水平,因为区别将来某段时期的有利和无利的投资不可能以现阶段已知的这些投资的任何特征为依据,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因此在这样一个市场中,管理者一般模拟某一种主要的市场指数进行投资。而在市场仅达到弱式有效状态时,组织管理者则是积极进取的,会在选择资产和买卖时机上下功夫,努力寻找价格偏离价值的资产。 金融百科 taobiz.com 缺陷 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并不像有效市场理论所描述的那样和谐、有序,有层次。比如,有效市场理论并未考虑市场的流通性问题,而是假设不论有无足够的流通性,价格总能保持公平。故有效市场理论不能解释市场恐慌、股市崩盘,因为这些情况下,以任何代价完成交易比追求公平价格重要的多。
马耳他镑简介 马耳他里拉,2007年以前马耳他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马尔他已于2008年1月1日凌晨零时零分与赛普路斯(由于时区差距,晚一小时)一同改用欧元。原有的马尔他里拉纸钞与硬币被欧元取代。 马耳他中央银行为马尔他中央银行,主币称“马尔他镑”或“马尔他里拉”(Maltese Lira)简称“马镑”,辅币称“分”和“米尔”(Mil)1 里拉(镑)等于1OO分等于1000米尔。 马尔他独立前通用英镑。1972年开始自行发行硬币。最初币面国名为英文马尔他(MALTA)有十字架图案。 1975年后发行的硬币币面国名用马尔他共和国(REPUBLIKA TA MALTA)。硬币,面额有2、3、5米尔铝币和1、2、5、10、25、 5O铜、镍质分币以及 1镑镍币。此外,还有部分金、银币和 2O余套不同材质的纪念币。 马耳他的货币是十进位货币,货币单位是磅(或称里拉),分为100分。 1马耳他镑=100分=1000米尔;1美元=0.38马镑(1998年12月) 1LM=100C=20人民币左右。 纸币为LM20、10、5、2共4种,硬币为LM1(1镑)、50c、25c、10c、5c、2c、1C共7种。 1MTP=100 cents(分)1Cent=10 mils(米尔) 待翻译 The history of the Maltese Pound.In 1855 the British Pound was declared the only legal tender on Malta. Prior to this coins of the English, French, Spanish, Sicilian dollars and coins of the Knights of the Order of Malta circulated alongside. In spite of this declaration commerce and banking still continued to use gold and silver coins of the Order of Malta and Sicily. The foreign coins were finally removed from circulation in 1885 following a decree by the Italian government, which left only sterling coins circulating on the island for nearly a century until 1972. Although using British coinage, Malta did not decimalize its currency system in 1971 like Britain, Malta finally decimalized in 1972 with the Pound being divisible by 1000 mils, or 100 cents.Although Malta’s currency was the Pound sterling, local official notes were issued denominated in pounds starting in 1914 due to concern over the first world war, this first series of notes was short lived being replaced by British treasury notes again in 1915 which circulated until 1949. In 1949 Malta established a currency board and again began to issue notes, the Maltese pound was still pegged to the pound sterling and this parity was observed until the late 1970’s. In 1968 the newly formed Central Bank of Malta took over the functions of the currency board and began to issue the national currency. The name Lira, Maltese for pound was not used on banknotes until 1973 and on coins until 1986.The ISO 4217 code for the Maltese Pound is MTL, locally prices are expressed using the pound sign (£) or ML precedes the amount, i.e. ML5,00. Maltese coins currently come in denominations of 1, 2, 5, 10, 25, 50 cents and 1 Lira, and banknotes are issued in denominations of 2, 5, 10 and 20 Lira. The Maltese Pound is the second most valuable currency in the world, Kuwait being ranked at number one.In 2008 Malta plans to adopt the euro as its national currency although it must meet strict fiscal standards during this time to do so.Leaflets from the Central Bank of Malta on Maltese banknotes.Click on the thumbnails to enlarge.Leaflet 1:Description of notes which have ceased to be legal tender and the date they will no longer be exchangable.Added 21 June 2006Leaflet 2:Amendments to the Fifth Series of Currency NotesAdded 21 June 2006 马耳他镑样币 马耳他镑铸币 马耳他镑铸币
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HBOS) 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网站:http://www.hbosplc.com/ 英文 哈里法克斯银行是隶属于苏格兰银行集团的英国最大的金融保险和抵押贷款银行(2000年后哈里法克斯和苏格兰银行合并形成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简称HBOS),该银行的绝大多数业务都属于免税的金融业务。 从1853年哈里法克斯成立到今天,哈里法克斯已经走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如今的哈里法克斯作为英国最大的金融服务商之一,已经成英国人民家喻户晓的商标,大多数人在哈里法克斯进行的抵押或存贷款业务要比在同行业中其他银行进行的多很多。哈里法克斯提供广泛的个人金融服务业务,其中包括:长期存款、房屋、启动车保险,以及信用卡业务。 哈里法克斯银行税收筹划 哈里法克斯银行标识 哈里法克斯银行是隶属于苏格兰银行集团(HBOS)的英国最大的金融保险和抵押贷款银行,该银行的绝大多数业务都属于免税的金融业务。2000年,哈里法克斯银行预备在英国4个不同的地点利用租赁以及集团自有的场地建立电话服务中心。根据欧盟增值税6号指南第17条第5款的规定,哈里法克斯银行可以抵扣建设费中进项增值税的5%。但是,该银行不满足于这一抵扣,其税收顾问为其筹划了一组涉及集团内部不同部门的一系列交易,使得哈里法克斯银行能够抵扣建设费用中几乎全部的增值税进项税款。 除哈里法克斯银行外,这一税收筹划涉及其他3个部门:利兹永久发展服务公司(简称“利兹发展”),这是哈里法克斯的全资子公司,与哈里法克斯不属于同一增值税纳税主体;全国房产投资公司(简称“全国房产”),这是一家开发投资公司;哈里法克斯财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财产投资”),该公司与上述其他公司不同,未办理增值税登记。 税收筹划围绕电话服务站点建设展开,包括四个步骤: 第一步,哈里法克斯与利兹发展签订合同,同意向利兹发展发放贷款,用于购买站点和建设站点。同时,利兹发展通过另一份合同,同意承担造价很低的站点基建任务。以其中一份合同为例:哈里法克斯支付给利兹发展16.4万英镑用于站点建设,其中包括利兹发展开具的总额为2.5万英镑的增值税税票。依据欧盟增值税6号指南关于“同时从事免税和非免税业务的机构的增值税抵扣按业务总量同比例分摊”的规定,主要从事免税金融业务的哈里法克斯银行只能抵扣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增值税进项税款。 第二步,利兹发展与全国房产签订开发融资协定,全国房产同意完成或外包完成每个站点的建设工作,当然也包括利兹发展承诺为哈里法克斯完成的造价不高的一小部分建筑任务。利用与利兹发展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预付款,哈里法克斯向全国房产支付了一大笔工程预付款。4个站点总计4800万英镑,其中包括700万英镑的增值税进项税款。 第三步,由利兹发展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本财年发生的与全国房产承担站点建设有关的超过700万英镑的增值税进项税款。所有交易都在利兹发展2000财年里的同一天发生。由于该财年中,利兹发展从事标准小额建筑项目,没有从事过免税项目建设,按税法规定有权要求抵扣进项税款。全国房产则形成替利兹发展承建站点的销项税款,全国房产最终外包建设项目后可以有权抵扣独立建筑公司承建电话服务站点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这样,经过这个复杂的交易过程,哈里法克斯银行,一个原本免缴增值税因而无权抵扣进项税款的金融服务企业,最后实际上得到了建设投资的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 第四步,2000年4月6日,哈里法克斯将站点全部租给了利兹发展并收取租金,而利兹发展又通过合同将站点转租给财产投资,合同在各站点建设完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生效。同日,财产投资通过合同将这些站点再次转租给哈里法克斯,并收取一定费用。这些交易都发生于利兹发展开始部分免税业务的下一个财年,而依据增值税6号指南第13条第2款,房产租赁可免缴增值税。
概述 J.P摩根 发明了存托凭证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I:中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存托凭证的当半人,在H内有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所答发的几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该银行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卜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 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本地有证券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按其发行或交易地点之不同,存托凭证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DepositoryReceipt,ADR)、欧洲存托凭证(EuropeanDepositoryReceipt,EDR)、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oryReceipts,GDR)、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DepositoryReceipt,CDR)等。 存托凭证的管辖 存托凭证是基于一般信托制度演变而成的作为一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蓬勃发展的投资工具,存托凭证是基于一般信托制度演变而成的。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信托的基本构造是:由委托人通过提供信托财产设立或因法院推定设立,受托人执行即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即在信托之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因此,从本质上说,存托凭证是一种由存托银行和保管机构作为共同受托人,外国发行公司作为委托人,存托银行取得基础证券的所有权后发行的证券化的受益凭证。 存托凭证通过扩大发行公司的有价证券市场,增加其在国外的股东,大大扩展了其国外融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存托凭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必然具备涉外因素。具体表现在: 交易所存托凭证发行的地方(1)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存托银行和投资者相对发行公司来说,一个是名义股东,一个是真正股东,但都是外国股东; (2)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存托凭证,但存托凭证代表的基础证券在另一国保管; (3)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也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研究存托凭证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容忽视。 虽然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但又与一般的信托关系有差异:存托银行和保管机构同为受托人,是两个法人,且分处两个国家,这使得传统英美法中以信托财产地、信托管理地、受托人营业所在地等为管辖根据的做法难以适用于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受托人存托银行和作为信托财产的基础证券分处两国;信托管理地究竟是指保管机构所在国,还是指存托银行所在国,亦难以确定。这就使存托凭证的管辖和法律适用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权冲突由于管辖权直接关系到司法主权的行使,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适用法律和实体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判决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因此管辖权问题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最核心的问题。存托凭证的管辖权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存托凭证案件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要依据什么标准和原则来判定一国法院对存托凭证案件是否有权受理。 由于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涉外因素,有关国家的法院会根据本国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管辖权的冲突。存托凭证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由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直接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所以,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国根据其国内法来确定内国法院对某个国际民商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管辖权制度。 英美法国家一般都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对人诉讼中,只要有关传票能够有效送达被告,法院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至于被告的国籍如何,居所何在都无关紧要。对有关法人提起的诉讼,只要该法人在内国注册或有商业活动,内国法院就对该法人具有管辖权。而在对物诉讼中,只要有关财产处于内国境内或被告的住所处于内国境内,内国法院就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此外,英美法还规定内国法院有权对自愿服从其管辖的当事人行使管辖权,同时也对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持肯定态度。 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都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内国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内国法院对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不管内国国民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诉讼是否与内国有关系。 德国法律和奥地利、日本等国的法律在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上与拉丁法系各国的规定不同,它们是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原则,以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例外。此外,这些国家的立法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不与内国专属管辖规范相抵触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内国法院管辖和外国法院管辖。 可见,各国在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方面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如果法国发行公司在美国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须与美国存托银行订立存托协议,那么根据《法国民法典》和美国法律,法国法院和美国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由此就产生了管辖权冲突;又如德国发行公司在美国发行ADR时,对美国投资者有欺诈、误述行为,美国法院受理了美国投资者对德国发行公司的诉讼,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却难以得到德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为以德国法律中的被告住所为管辖权原则,美国法院无管辖权。 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的连接因素(一)美国法院的实践 法院对存托凭证案件具有管辖权美国存托凭证最早出现、最具代表性,发行量和成交量也居世界首位,美国法院在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方面的法律实践值得我们关注。 对于二级和三级ADR来说,由于它们能够在美国主要证交所上市,遵循美国SEC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而私募ADR由于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融资,构成了“连续和系统的联系”,因此美国法院有管辖权。目前颇有争议的是对一级ADR的管辖权问题。 如果一级ADR的外国发行公司被诉违反美国证券法,是否要受美国法院管辖?传统观点认为,由于一级ADR的外国发行公司是为了美国投资者投资便利,只在美国进行柜台交易,而不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融资,因此不受美国法院管辖。这种观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美国巡回法院在“罗奇案”(Rochecase)中的判决使人们必须对此问题重新认识。 罗奇公司是一家瑞士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品的生产和零售,如维生素等。1992年,该公司在美国发行了承销型一级ADR,并在SEC以表格F-6进行了登记。由于此种ADR只进行柜台交易,不能上市,罗奇公司即遵照规则12g3-2(b)(注:条款号)豁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登记和信息披露要求,但仍要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向SEC提交年报、与股东联系,并且要遵守其所在国瑞士法律中的要求——无需向SEC登记。在本案中,罗奇公司联合其他市场竞争者,操纵市场上维生素的价格,违反了美国联邦反垄断法和欧盟竞争法。1999年3月12日,明尼阿波利斯(美国一城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对罗奇公司操纵价格行为提起诉讼。1999年5月20日,罗奇公司宣布同意支付5亿美元的罚款。 罗奇公司发行的ADR的持有者先是向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他们诉称,罗奇公司在1996年12月至1999年3月期间,按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2g3-2(b)(注:条款号)向SEC提交的年报和中报中,违反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则10b-5(注:条款号),进行了虚假陈述,是一种证券欺诈。1996年至1999年,罗奇公司向新闻界宣称,市场上维生素的生产和销售处于一种竞争激烈的状态。投资者之所以购买这些价格处于高位的ADR,就是因为罗奇公司成功的将市场描述“充满竞争力”。联邦地方法院驳回了诉讼,理由是对罗奇公司没有对人管辖权,即原告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持其诉请。 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它认为,美国法院对罗奇公司有对人管辖权,尽管罗奇公司发行的ADR没有在美国上市、没有依照《证券交易法》进行登记和信息披露。为了认定此种对人管辖权是否恰当,该法院首先考虑罗奇公司是否构成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因此调查了“罗奇公司利用其在美国法律中的特权并预计自己会卷入美国诉讼的程度”。法院认为,尽管罗奇公司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其发行的ADR在美国进行场外交易并达到了一定的交易额;罗奇公司在美国发行承销型ADR足够表明其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它“在美国投资者中存在有目的的控制力”。法院指出,罗奇公司的行动很明显,就是通过在美国发行ADR获取资金——“有目标的指向美国”。该法院的结论是,罗奇公司通过ADR交易直接从美国市场上获取资金,这种行为要求罗奇公司必须注意其因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进行欺诈性操纵市场的行为,因为这会被美国投资者起诉。 罗奇公司认为,美国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违反了传统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因为其仅需要满足美国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罗奇公司不可能按照美国投资者的要求去遵守美国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巡回法院不这样认为,它坚持即使当事人没有起诉,罗奇公司的欺诈性陈述也已构成,这将违反包括瑞士在内的任何一国的证券法规。虽然罗奇公司的ADR没有上市,之所以认为其违反了美国证券法,是因为罗奇公司是按照规则12g3-2(b)(注:条款号)的规定,向SEC提交符合瑞士法律的相关文件的。最后,巡回法院认为,为了更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它能够向诸如罗奇公司这样的外国公司行使管辖权,因为允许罗奇公司免受美国证券法惩罚,无异于是对那些没有选择在外国证券市场购买证券,而购买了ADR的投资者的掠夺。 (二)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从各国对管辖权的价值取向看,主要分为三类:保护本国及本国国民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以及考虑诉讼程序经济简便等。基于存托凭证跨国运作的特征,在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权,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有效便利原则。首先一国行使管辖权必须是有效的。在实践中,法院是否能够方便地调查取证、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过高诉讼成本、管辖权的依据是否会导致判决在国外不被承认和执行等,都是该原则所要求考虑的; 二是国际合作原则。在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上加强国际合作,尽量由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家行使管辖权,能够更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尊重发行地利益原则。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直接作用的对象是发行地国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从国家主权原则的角度来看,这些秩序和利益必须给予适当的尊重,否则发行地国便会充分利用其属地管辖的方便,对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司法秩序采取对抗的态度和举措。 (三)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的建议尽管存托凭证的运作过程比较复杂,但案件一般涉及发行公司所属国和发行地国。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根据传统的管辖理论和当前存托凭证的实践,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权: 存托凭证中的合同纠纷仍然适用协议管辖优先的原则,即存托银行与外国发行公司、存托银行与保管银行可以分别在存托协议、保管协议中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应与存托凭证法律问题有真实联系。如无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应由存托凭证交易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存托凭证交易的侵权纠纷,如外国发行公司在财务报告作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传统的国际私法原则,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为了投资者的诉讼便利,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 如果是存托凭证投资者与外国发行公司就公司事务提起的诉讼,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因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成立的有效性、解散、清算或者法人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董事或经理人员相互之间就公司事务提起的诉讼,由法人的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法律适用 存托凭证投资占美国资本市场的比重存托凭证运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要准确确定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中的准据法。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性规范。它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实体法;应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从美国等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存托凭证运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为地法(lexlociactus),即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还是存托协议适用的准据法,都须以存托凭证发行地的法律为准。这是由于若放松对金融的管制,对一些国家而言就意味着金融秩序的紊乱,从而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各国都将存托凭证的运作规制在本国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相应减少了其他法律适用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在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中的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以美国为代表,属人法在存托凭证法律适用问题上也凸现其作用。这是一国为保护其本国投资者而推行其法律域外效力的方式。中国有关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条文少之又少,那么是否可以吸收借鉴外国经验,将国籍和住所作为连接因素从而把属人法扩展到将来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方面呢?特别是当投资者遭受欺诈、误述等侵权损害时,适用受害人属人法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 中国存托凭证 概述 携程网07年第三季度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收益为人民币1.60元(约0.21美元)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Depository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有关监管部门正在进行谨慎决策,考虑是否放开发行CDR的政策。它是在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DepositoryReceipts,简称ADR)的启发下而推出的一个金融创新品种。CDR最早是由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大量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强烈的内地融资需求的情况下提出来的,香港政府及中国证监会都也作出了积极反应。而自2001年以来,理论界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之中,对是否推行CDR也有着不同的观点。 按照存托凭证的定义,只有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公司才能在国内发行CDR。这样,H股、S股公司显然已经被排除。实际上这些公司早已通过增发A股开始其回归之旅,如广州药业、中新药业等。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国外公司通过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在A股市场上筹集的人民币也无法自由汇兑出境。因此可以想象,现阶段有可能在国内A股市场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司,必须在国内有投资项目,并拟将筹集资金完全投向国内项目。根据以上分析,显然以香港红筹股机会最大,如中国移动(香港)、中国联通(香港)等;其次是在内地业务较多的蓝筹股,如汇丰、长安、和黄、新世界等。 从1993年起,中国企业陆续在纽约证交所上市,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美国上市格外引人注目,这个项目的融资总额高达35亿美元(57亿零500万新元),为当年世上最大的上市项目。 中国人寿保险的股票就是以摩根大通创立的存托凭证形式提供给了美国投资者。摩根大通存托凭证业务亚太区主管谢国良说,存托凭证是协助世各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高效主流工具。 据美联邦储备局数据,目前美国资本市场规模达到16万亿美元,汇聚了全球金额最大的证券资本。中国企业通过存托凭证从美国市场融资已有10多年的历史,其中有中国电信股份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公司、中国联通股份公司、携程旅行网等数十家公司。 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企业通过这一革新性的融资产品,在纽交所、美国自动报价股市等上市,在国际资本市场取得的资本高达70亿美元。 摩根大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中国区主管慈盈表示,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企业将继续在国际市场寻觅融资途径,获取资金以求发展。高新技术公司、国有企业等,将会选择存托凭证这一工具上市、融资。 发行意义首先,发行CDR可以推进股票市场的发展,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资源配置和引导实物资源配置中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则是股票市场。我国股票市场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立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上市公司总体素质偏低、投资者市场投资信心不足等。要想改变现存的状态,CDR的发行可作为实现的途径之一。一方面,CDR的发行者一般是业绩相对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场上的“红筹股”公司,将代表这些公司的CDR引入中国的股票市场,并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监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业绩及管理等相对较差的公司自加压力,借鉴先进的管理思维及方法,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将是必然的趋势,其中包括机构、交易品种、交易制度、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国际化。CDR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通过它的发行可以加强中国资本市场与境外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及国际知名度,并使之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人民银行其次,发行CDR可以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组合。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到14.1万亿元,企业存款余额也达到9.6万亿元。造成这种高储蓄率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投资渠道的不畅。中国股票市场自2001年急剧下跌以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加上债券市场规模较小,房产投资面临调控,以及新兴理财投资方式缺乏诚信制度和相关规范,导致投资者只有较小的可选择空间。当前若推出CDR,无疑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同时,发行CDR的公司一般为境外优质的上市公司,有较大投资价值,可以丰富投资者证券投资组合方式,从而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再次,发行CDR为中国境外上市公司内地融资提供方便。当前境外公司,特别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有着较强的内地直接融资需求,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制度对这类公司在A股市场上直接融资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推出CDR,这些公司则可以绕开某些限制,实现内地市场的直接融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同时也使他们具有更大的利润空间。最后,CDR的发行有利于增强中国银行的业务及盈利能力。近年来,为了在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之前做好充分准备,中国银行业发展迅速,各大银行通过各种途径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银行参与CDR的发行不仅可以扩大其业务范围,而且可以获得可观的发行及服务费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同时,由于CDR和基础股票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运行,可以加强银行间的国际协作,加快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化。 参考 http://www.chinesetax.com.cn/guanliwenku/pinpaizhanlueguanli/fangdichanyefenxi/200507/170846.htmlhttp://intl.ce.cn/homepage/mcjsh/200603/30/t20060330_65399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