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有价证券诈骗罪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三、有价证券是指以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可作为使用工具或获得财产权利和资本收益的凭证。这里的有价证券仅指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和金融票据。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以诈骗罪概括之。 客体要件 经济犯罪特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二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三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为解决急需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其以面值发行,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到期则由国家还本付息;后者即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载明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如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等,但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本票、汇票、支票、存单、委托付款凭证、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容观要件 有价证券诈骗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则是将真变成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论是伪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还是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只要行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构成本罪;使用了两者的,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将之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等财产性的利益活动。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伪造、变造的,也可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不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只要属于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构成本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证券面值相同的财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与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财物。此外,数额较大,并不是指实际所得,实际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且为既遂无疑。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未实际诈骗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完全有可能获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但这时应为未遂。 认定 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相互关联的犯罪,存在着共同点,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中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处罚根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 目录 1 国际贸易的概述 2 国际贸易的分类 3 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 4 国际贸易的作用 5 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 6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统计分析指标 7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8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所面临的问题 国际贸易的概述 1、什么是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交换的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共存。从国家的角度可称对外贸易;从国际角度可称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 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国际贸易就是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2、国际贸易是怎样产生的 国际贸易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形成国际贸易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国家的形成。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出用于交换的剩余商品,这些剩余商品在国与国之间交换,就产生了国际贸易。 3、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区别 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因此,提到对外贸易时要指明特定的国家。如中国的对外贸易等;某些岛国如英国、日本等也称对外贸易为海外贸易。 香港葵涌货柜码头的繁忙景象 国际贸易的分类 一、按商品移动的方向国际贸易可划分为 1、进口贸易 (import Trade):将外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入本国市场销售。 2、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将本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外国市场销售。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甲国的商品经过丙国境内运至乙国市场销售,对丙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目前,WTO成员国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 二、按商品的形态国际贸易可划分为 1、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有实物形态的商品的进出口。 2、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没有实物形态的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例如,机器、设备、家具等都是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这些商品的进出口称为有形贸易。专利使用权的转让、旅游、金融保险企业跨国提供服务等都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其进出口称为无形贸易。 三、按生产国和消费国在贸易中的关系国际贸易可分为 1、直接贸易(Direct Trade):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贸易的出口国方面称为直接出口,进口国方面称为直接进口。 2、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和转口贸易(Transit Trade):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间接贸易中的生产国称为间接出口国,消费国称为间接进口国,而第三国则是转口贸易国,第三国所从事的就是转口贸易。 例如,战后的伊拉克有一些商机,但是风险也很大。我国的有些企业在向伊拉克出口商品时,大多是先把商品卖给伊拉克的周边国家,再由伊拉克的周边国家转口到伊拉克。 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 贸易主体为不同国籍,资信调查较困难 因涉及进出口,易受双边关系、国家政策的影响 交易金额往往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贸易风险较大 除交易双方外,还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 参与方众多,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共同性 1、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相同; 2、有共同的商品运动方式; 3、基本职能相同,且都受商品经济规律的影响和制约。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 1、各国的经济政策不同; 2、语言、法律及风俗习惯不同; 3、各国间货币、度量衡、海关制度等不同; 4、国际贸易的商业风险大于国内贸易。 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更复杂。 国际贸易的作用 国际贸易对参与贸易的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 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互通有无始终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功能。世界各国由于受生产水平、科学技术和生产要素分布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生产能力和市场供求状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各国国内既存在产品供不应求的状况,又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产品过剩状况。而通过国际贸易不仅可以增加国内短缺产品的市场供给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还为各国国内市场的过剩产品提供了新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供求的矛盾,从而调节了各国的市场供求关系。 2、促进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 在当今世界上,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各个国家的分布往往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劳动力富余而资本短缺,有的国家资本丰裕而土地不足,有的国家土地广阔而耕作技术落后。如果没有国际贸易,这些国家国内生产规模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会受到其短缺的生产要素的制约,一部分生产要素将闲置或浪费,生产潜力得不到发挥。通过国际贸易,这些国家就可以采取国际劳务贸易、资本转移、土地租赁、技术贸易等方式,将国内富余的生产要素与其他国家交换国内短缺的生产要素,从而使短缺生产要素的制约得以缓解或消除,富余生产要素得以充分利用,扩大生产规模,加速经济发展。 3、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各国参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基础是比较利益和比较优势 利用比较利益和比较优势进行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可以扩大优势商品生产,缩小劣势商品生产,并出口优势产品从国外换回本国居于劣势的商品,从而可在社会生产力不变的前提下提高生产要素的效能,提高生产效率,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4、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优化国内产业结构 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通过国际贸易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以提高国内的生产力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同时,通过国际贸易,使国内的产业结构逐步协调和完善,促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5、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为一国政府开辟财政收入的来源 政府可从对过往关境的货物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国内税、为过境货物提供各种服务等方面获得大量财政收入。在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初期,关税收入曾占联邦财政收入的90%。至今,关税和涉外税收仍然是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际贸易还可以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它可以通过进口国内短缺而又是国内迫切需要的商品,或者进口比国内商品价格更低廉、质量更好、式样更新颖、特色更突出的商品,来使国内消费者获得更多的福利。此外,国际贸易的扩大,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增长,将为国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间接增进国民福利。 6、加强各国经济联系,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世界各国广泛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这不仅把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互相联系起来,而且也把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卷入国际经济生活之中。国际市场的竞争活动,也促使世界总体的生产力发展进一步加快。这不仅促进了发达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促进了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主要有以下若干种: 1. 汇付:(包含以下三种) A.电汇(T/T) B. 信汇(M/T) C. 票汇(D/T) 2.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3.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4.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是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 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at sight);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5. 支票(Cha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6.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 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托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 一般是进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三.托收方式 托收方式有: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1).跟单托收概念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2).跟单托收种类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2.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费用、佣金、带垫费用、贸易从属费用、索赔以及非贸易的款项。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统计分析指标 1、贸易额和贸易量 贸易额就是用货币表示的贸易的金额,贸易量就是剔除了价格变动影响之后的贸易额,贸易量使得不同时期的贸易规模可以进行比较。这里有三个概念需要掌握。 (1)对外贸易额(Value of Foreign Trade):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口总额与出口总额之和。 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可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发布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额是以美元表示的;各国在统计有形商品时,出口额以FOB价格计算,进口额以CIF价格计算;无形商品不报关,海关没有统计。 (2)国际贸易额:(Value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以货币表示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综合,又称国际贸易值。它等于一定时期内世界各国用FOB价格计算的出口贸易额之和。 (3)贸易量:贸易量是为了剔除了价格变动影响,能准确反映国际贸易或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数量,而确立的一个指标。在计算时,是以固定年份为基期而确定的价格指数去除报告期的贸易额,得到的就是相当于按不变价格计算(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的贸易额,该数值就叫报告期的贸易量。 贸易量可分为国际贸易量和对外贸易量以及出口贸易量和进口贸易量。 2、贸易差额贸易差额(Balance of Trade)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 (1)贸易顺差(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我国也称它为出超(Excess of Export over import):表示一定时期的出口额大于进口额。 (2)贸易逆差(Un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我国也称它为入超(Excess of import over Export)、赤字,表示一定时期的出口额小于进口额。 (3)贸易平衡:就是一定时期的出口额等于进口额。 一般认为贸易顺差可以推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所以各国无不追求贸易顺差。但是,大量的顺差往往会导致贸易纠纷。例如日美汽车贸易大战等。 3、国际贸易条件 国际贸易条件(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的对比关系,又称进口比价或交换比价。它表示出口一单位商品能够换回多少单位进口商品。很显然,换回的进口商品越多,越为有利。贸易条件在不同时期的变化通常是用贸易条件指数来表示,贸易条件指数是出口价格指数和进口价格指数的比值,计算公式是:出口价格指数除以进口价格指数,再乘以100(假定基期的贸易条件指数为100)。 报告期的贸易条件指数大于100,说明贸易条件较基期改善。 报告期的贸易条件指数小于100,说明贸易条件较基期恶化。 4、贸易的商品结构 贸易的商品结构(Composition of Trade)就是各类商品在贸易总值中所占的比重。 这里涉及到一个商品分类的问题,一般有两种分类方法。 (1)联合国秘书处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把有形商品依次分为10大类,其中0一4类商品称为初级品,把5一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第9类为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初级产品、制成品在进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就表示了贸易的商品结构。 (2)是按生产某种商品所投入的生产要素进行分类,可分为劳动密集型商品、资本密集型商品等某种生产要素密集型商品。 5、贸易的地理方向 (1)对外贸易地理方向(Direction of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是指该国进口商品原产国和出口商品消费国的分布情况,它表明该国同世界各地区、各国家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 例如,2003年我国前十位进口来源地分别是日本、欧盟、台湾省、东盟、韩国、美国、香港地区、俄罗斯、澳大利亚和巴西。2003年我国前十位出口市场分别是美国、香港地区、欧盟、日本、东盟、韩国、台湾省、澳大利亚、俄罗斯和加拿大。由此而确定的2003年我国前十大贸易伙伴(根据进出口总额确定)为日本、美国、欧盟、香港地区、东盟、韩国、台湾省、俄罗斯、澳大利亚和加拿大。 如下图所示 图表 1 2003年我国前十位进口来源地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图表 2 2003年我国前十位出口市场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图表 3 2003我国前十位贸易伙伴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国际贸易地理方向(Direc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是指国际贸易的地区分布和商品流向,也就是各个地区、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通常用它们的出口额(或进口额)占世界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口贸易总额)的比重来表示。 例如,2003年世界商品出口前 八位的国家或地区是美国、德国、日本、法国、中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2003年世界商品进口前 八位国家或地区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法国、中国、意大利、加拿大。 6、对外贸易依存度对外贸易依存度(Foreign Dependence Degree)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外向程度大小的一个基本指标。它是指对外贸易额在该国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自电子商务在全球出现以来,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断向深层次扩展,在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运行机制、营销手段、政府宏观管理以及贸易政策等方面都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1.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方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上虚拟信息的交换,开辟了一个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空间存在为前提的束缚,全球贸易市场以信息网络为纽带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市场全球化的形成。 2.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益和效率。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使得信息跨国界传递和资源共享得以实现,满足了国际贸易快速增长的要求,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且,电子商务能够降低交易价格,让那些成本过高或执行困难的交易变得可能。 3.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大缩短了生产厂家与消费者之间供求链的距离,改变了传统的市场结构,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 4.电子商务增加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通过公司群体网络运作的“虚拟公司”,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虚拟公司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5.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的竞争态势,促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应用与企业生产制造活动相结合,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更贴近市场的需求,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的敏捷性和适应性。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成本低、快捷等特点使实力较差的中小企业也有机会参与到大的国际贸易中来,开拓国际市场,并且发挥其灵活机动的竞争优势,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所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信息技术因素在国际贸易中成为贸易参与国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国家或企业的信息处理效率成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条件,信息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和信息产业的规模比重,都极大地影响了一国在国际贸易甚至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实力和竞争地位。但国际电子贸易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 (一)技术层面 1.EDI报文标准的不统一。在EDI作为电子化外贸的主要载体时期,EDI所需的专用硬件线路和各国不统一的报文标准是主要问题。只有使用统一“报文标准”(即发送方与接受方的计算机都能识别的通用语言) 的买卖双方,通过EDI传输的数据才会被对方解码,进而使用。在进入2000年之后,iEDI对传统EDI的取代逐渐解决了这个问题。iEDI将传统电子数据交换移植到internet上来,使数据交换摆脱了专用网络VAN的束缚。然而,目前主要适用于北美国家的美国EDI标准和主要在欧洲和亚洲国家使用的联合国EDI标准并不统一,这对国际贸易信息的传输带了许多不便。 2.EDI硬件成本高而且应用程序存在安全问题。EDI 必须使用专用的网络硬件,即VAN网络(Va1ue-added Network),这不但需要企业或政府机关从电信营运部门申请专线,而且,即使大型进出口企业在使用EDI的过程中,EDI的应用程序即电子商务所直接依存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层面 1.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传统上的贸易合同必须由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别身份。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双方主要依靠数据电文的交换来达成合同,包括电子货币和电子签名等形式。如果要承认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首先就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由于数据电文是存储在硬盘上的无形物,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对其是否有充分的法律地位的认识是不统一的,尚待进一步明确规定。 2.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关于要约及承诺的撤回,法律在时间上的要求是“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而在EDI电子商务之下,要约和承诺的送达只需几秒中,所以这种“撤回”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同样,要约的撤销在电子商务中也是不可能的。 3.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传统的合同、单据大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签章,才会具有法律效应,相应的电子商务的合同单据则需电子签名,而在当前条件下,电子签名的技术还不完善,制作伪造电子签名远远易于伪造实际合同的签名。因而我国法律对电子签名的应用目前还有许多限制。这就大大妨碍了正常贸易的进行。 此外,还存在网络信息的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无形产品的网络交易对征收海关进出口关税和国内其他财政贸易政策与市场准入等问题。这些由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都要求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行为与偷税行为的区别在于: 1、骗税行为人是把已缴到国库的税款骗归自己所有;偷税则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 2、骗税所采取的是假报出口、虚报价格、伪造涂改报关单等手段;偷税所采取的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内容摘要 比较优势战略亚洲四小龙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赶超经济的典范。本文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按照从理论到战略、从战略发展轨迹到战略内涵及应用的总体次序逐步展开,由序言及正文五章构成。第一部分:序言序言部分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理论与现实意义三个部分。第一章:比较优势理论与比较优势战略本章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比较优势理论文献综述,努力系统地对理论起源、发展与新进展进行梳理,建立全文的分析框架,阐明比较优势战略的理论依据,评介学术界对比较优势战略理论存在的争议。第二部分,对比较优势战略理论进行全面阐述,围绕其含义及运行机理进行深入分析。第二章:比较优势战略的适用性该章围绕第一章对比较优势战略所存在的争议进行深入分析,其主要内容包括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比较优势陷阱、比较优势与动态比较优势三个部分。第三章:亚洲四小龙比较优势战略发展轨迹在前两章的理论铺垫基础上,该章对亚洲四小龙于20世纪60年代~21世纪初比较优势战略的变化轨迹做出全面阐述。第四章:亚洲四小龙比较优势战略的内涵亚洲四小龙比较优势战略具有深刻的内涵,它强调产业发展应基本遵循比较优势,这一点与比较优势战略理论的主张相一致。但是,它又对比较优势战略理论有所突破,这种突破首先在于它具有通过政府干预培育动态比较优势的含义;这种突破还在于它揭示了政府干预的尺度如何把握。过度干预与积极不干预都是不可取的,妥善的做法是政府必须对产业发展予以适度干预。第五章:中国发展战略选择的思考在充分吸收借鉴亚洲四小龙发展战略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该章对中国发展战略的选择做出了思考,实现了落脚点的回归。 基本特点 比较优势战略来源于比较优势理论。比较成本理论认为,不同国家生产不同产品存在劳动生产率或成本的差异,各国应分工生产本国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各个国家按照比较利益原则加入国际分工,从而形成对外贸易的比较利益结构。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丰富,发达国家资本和技术资源丰富,据此形成的贸易格局是:发达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发展中国家进口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现实的国际分工格局也基本如此。 比较优势战略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比较优势战略难以迅速发动工业化; 其二,比较优势战略对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的提升也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按照比较优势建立起来的产业结构内生于要素禀赋结构的升级,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比较优势战略难以迅速促进资本形成和资本积累,也就不可能迅速提升一国的要素禀赋结构; 比较优势战略 其三,从理论上分析,比较优势战略能使资源配置具有帕累托效率; 其四,比较优势战略能够实现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 比较优势战略和赶超战略的差别 从比较优势战略和赶超战略的内在逻辑可看出,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渐进缓慢的发展道路,一个是跳跃式的发展道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后进国家的发展结果看,完全运用比较优势发展起来的国家是十分少见的,大多数落入了比较优势陷阱;同时,完全运用赶超战略也纷纷陷入了产业结构畸型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恶化,企业没有竞争力。而能发展起来的国家一般是综合运用两种战略。 优势概念 比较优势战略比较优势是国与国之间由于人口、资源等禀赋的差异形成的竞争优势。例如,人们国家的人口众多,劳动力很便宜,所以在某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上具有较低的成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这就是比较优势。在对比较优势的理解上,应当把握三个内涵: 第一,比较优势的主体应该是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其他。比较优势是就国家之间的竞争而言的,而并非是就产业而论。人们可以说,中国在纺织品生产方面比美国具有比较优势,但人们不可以说,电脑芯片业比煤炭采掘业具有比较优势,因为比较优势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它是就国与国之间的状况而论的。产业之间的演进升级,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与比较优势无关。 第二,比较优势并不只是为了出口。比较优势这一概念是在国际贸易理论中提出来的,但如果把它仅限于国际贸易领域,那就大错特错了。随着全球市场一体化的进展,所有的产品竞争都带有全球化的特征,即便人们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实际也是个国际竞争。道理很简单,如果你的产品没有比较优势,那么,你的产品非但无法进入国际市场,而且国外的产品会进来把你挤垮。所以,比较优势并不仅仅是为了出口,也是在国内市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第三,人们目前使用的比较优势概念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亚当·斯密提出的是绝对成本优势理论,大卫·李嘉图提出的是比较成本优势理论,严格地说,二者是存在差别的。比如,目前中国在某些机电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成本优势,同样生产一台微波炉压缩器,美国需要30美元,日本需要20美元,但在中国仅需要5美元,严格来说,这是一种绝对成本优势,是不同于相对成本优势的。但人们目前在使用这一概念的时候,对两者并没有严格区分,而是泛指一种相对优势。 争论焦点 比较优势战略一个国家应当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生产那些成本比较低的产品,这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在目前关于比较优势战略的激烈争论中,很少有针对比较优势战略本身的,人们争论的焦点,多数集中在对比较优势的具体判断上,即:什么才是人们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或者说,比较优势战略是否等同于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主流的观点是,中国的优势在于劳动力资源极为丰富,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使中国在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无论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鞋靴,还是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劳动密集型环节,如机电产品的组装,中国都具有成本低的优势,因此,应当鼓励和支持这些产业的发展,不仅在国内市场站稳脚跟,还应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成为这些产品的主要生产国,甚至成为世界工场。这一观点是林毅夫较早提出来的,并且得到了樊纲、胡鞍钢等学者的进一步发展。 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此表示反对。宁向东认为,实施劳动密集型战略必须要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力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另一个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生产者的供给能力并非过剩。随着产品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在总生产成本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很多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已经不具备第一个前提条件。就第二个前提条件而言,大量发展中国家投身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结果,造成这些产业的过度竞争,获利空间减少,因此这个前提条件也不存在了。洪银兴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仅产品可以在国与国之间流动,资源、生产要素也可以流动,而且,通过人力投资,劳动力技能和素质的提高可以克服劳动力数量不足的劣势。因此,劳动力丰富的优势并不能转化为实际的竞争优势。 通过以上争论人们可以看出,双方争论的焦点并不在比较优势本身,而在于具体的比较优势的判断上。前者认为劳动力丰富构成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进而构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优势,后者认为劳动力丰富并不必然造成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更不代表在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必然具有优势。那么,应当如何看待这种争论呢?人们认为: 第一,劳动力丰富导致劳动力价格便宜,劳动力价格便宜造成产品生产成本比较低,因而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上具有优势,这一基本链条是成立的。据预测,今后20年是中国劳动力资源最为丰富的时期,每年劳动力资源供给总量超过8亿,每年新增劳动力超过1000万,强大的就业压力使劳动者工资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即便考虑到素质差异,一个美国工人的生产效率是中国工人的10倍,但两国的工资差异在30—40倍之间,因此在劳动力成本方面仍然具有优势。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发挥比较优势就等同于支持和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第二,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中国在国际竞争中表现比较好、处于优势地位的产业仍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中国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来看,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都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著称的,无论是中山、顺德的家用电器产业,还是温州的皮鞋、服装产业,都属于这一范畴。从出口结构来看,比较大宗的出口商品,除了劳动密集型产品,就是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组装环节。中国对于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并非不关注,但效果并不明显,增长速度远远不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实践的情况也说明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是切实存在的。 影响因素 比较优势战略劳动密集型产业符合中国的比较优势,这是就一般而论的,并不等于说它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中国的比较优势,更不等于说它将来会一直是中国的比较优势所在。人们如果把这一比较优势绝对化,就会产生很多错误。实际上已经有因素在发挥作用,对现实的比较优势状况产生了影响。人们认为主要是两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贸易壁垒。所谓比较优势学说,它的成立是要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自由贸易,所有国家的商品都可以自由地交易,没有进口限制,没有配额,只要世界人民需要,人们想卖多少就卖多少。如果这一假设前提不能满足,那么比较优势学说也就不能成立。应当说,在一般情况下,这一前提是满足的,现在人们加入了WTO,关税大大降低,外国的商品可以更方便地进来,而人们的商品也可以更方便地出去,贸易还是比较自由平滑的。 问题在于,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的贸易足以产生对整个世界市场的冲击,影响世界市场上某些产品的供求状况,直至引起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中国有高达40%的储蓄率,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7万亿元,劳动力每年仅新增就有1000万人,这些投资和劳动力如果都投向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能力相当惊人,足以对整个世界市场同类产品造成严重冲击。2004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达到95539亿元,很多产品产销量世界第一,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一些国家的不安。中国商品在国外也屡遭反倾销等各种贸易壁垒的伤害。随着中国贸易量的继续增加,这种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比较优势学说将因失去前提条件而失效。 第二个因素是资源禀赋的变化,尤其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资源禀赋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性。林毅夫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严重匮乏,因此只能是选择那些劳动比较密集的产品来生产,他们的这些产品由于成本较低而具有竞争力,也就能够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进而拥有最大的利润,资金很快积累起来,于是他们的资源禀赋开始发生变化,资本从稀缺转为充裕,它的比较优势就转化为资本密集型产业了。尽管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资源禀赋已经发生了悄然的变化,一些原来单纯或较多使用劳动力的企业开始提升其资本和技术水平,从手工业作坊变成了现代化的企业,产品的资本和技术含量具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中国资本匮乏而劳动力充裕,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多数地区资本是匮乏的,可是并不排除在某些地区资本相对丰富一些;多数地区技术是非常落后的,也并不排除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存在十分先进的技术,这样中国的产业发展也就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虽然就整体来看中国的优势在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但是如果某些地区确实具有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条件,人们也同样应当给予支持。 以上人们提到了两个因素,即贸易壁垒的存在和资源禀赋的变化,由于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劳动密集型产业不一定总是符合中国的比较优势。如果未来这两个因素发生了某种逆转性的变化,那么,中国的比较优势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对这一点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比较优势战略四、市场经济与比较优势的发挥 比较优势战略是中国产业发展的正确选择,它不仅对于中国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于缓解中国的就业压力,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人们一定很关心,人们如何才能实现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呢?其实,这个问题不用人们太多地操心,因为比较优势战略是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只要选择了市场经济,健全了市场制度,就等同于选择了比较优势战略,这是由市场机制本身所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它在进行产品选择的时候,主要依据的是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的行为模式会有稍许的差别,但就一般意义来说,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在进行产品选择时的惟一原则,哪种产品可以获利更多,它就会从事哪种产品的生产。在此原则之下,企业会自觉地选取那些可以有效利用自己优势资源的产品领域进行生产,通过自身优势资源的利用,企业可以有效降低产品成本,获取最大化的利润,或者说至少可以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具体说来,中国拥有大量廉价的劳动力,人们的企业不可能对此视而不见,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和在国际竞争中站住脚,它们总是会自动地选择那些利用劳动力较多的产品领域进行生产,劳动密集型产业会自动地获得比较快的发展速度。早期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赶超战略的国家,多多少少都存在计划经济的影子,也就是说赶超战略惟有在计划经济的保护下才能够得以生存,而一旦实行市场经济,则选择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比较优势战略就是一种很自然的结果。 中国的改革具有非常明显的市场化倾向,正是在这种市场化改革的催化之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了明显的比较优势战略的特征。中国并未明确提出过比较优势战略,相反,人们一直强调的是高新技术产业。人们作为一个大国,又具有十分光辉灿烂的历史,这使得人们对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参与国际分工总是不那么甘心,人们总是倾向于认为只有高新技术产业才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方向,总是希望在这些产业领域有所突破,对于劳动密集型这些“低端”产业总是有些看不上。不仅官方如此,社会舆论也更多地关注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迫切希望中国在这些领域能够有所突破,从而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然而,现实的状况恰恰与此相反,中国发展最快的并不是大家最关注的上述产业领域,而是不被大家所重视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域。即便在所谓高科技领域,多数也是生产制造和加工组装环节,而不是研发环节。这一戏剧性的结果足以说明,比较优势战略不是人为的选择,而是中国市场化方向的改革所导致的自然结果。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林毅夫在对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发展经验进行研究之后,认为这些国家和地区比较优势战略并非是政府的有意选择,而是“当局放弃了赶超战略后企业自发选择的结果”,属于无心插柳柳成荫之举。人们对韩国发展经验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虽然韩国在初期发展中政府的干预力度很大,但是基本坚持了保护私有产权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政府并没有代替企业制定经营决策,产品的选择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正是由于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韩国在发展的每个阶段所选择的主要产业都是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从而保障了产业的竞争力和自然升级的过程。因此,市场经济与比较优势战略实际具有一体化的特征,只要坚持市场经济,就必然同时选择了或者说大体选择了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非但过去如此,今后也是一样。在现阶段,中国的比较优势仍然主要在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而在将来,随着贸易壁垒和资源禀赋的变化,中国的比较优势会发生变化,相应的,中国的优势产业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引起足够的注意,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一般缺点 比较优势战略 一、比较优势战略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上的悖论 非农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包括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和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但主要分布于服务业中,且服务业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因此,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关键在于发展服务业。然而,在比较优势战略的指导下,我国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增长迅速,但服务业却进步缓慢,无论是产值比重还是就业比重,都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为什么比较优势战略无助于服务业的发展呢?原因在于该战略中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须以国际分工和交换为基础,是可贸易品。而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往往是非贸易品,我国劳动力便宜的比较优势在这方面没有意义,只能依靠内需,即依靠国内相关产业的带动和国民收入与消费的提高来获得发展。可是,主导产业——劳动密集型工业的低产业关联度和低附加值却使得服务业发展乏力。因此,尽管比较优势战略拼命鼓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其取小头、弃大头的实质却阻碍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真正发展。 二、比较优势战略受到市场需求的限制 比较优势战略理论从供给的角度论证了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质上只是其工业部分)的就业优势,却忽略了其需求前景。尽管在相同的资本下,一个微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资本密集型企业能够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但整个产业的就业容量还受限于产业可以达到的规模,而这个规模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国民经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导,由于该产业低附加值的特点,国内市场必然狭小。中国在改革初期主要依靠国内市场发展经济,但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了普遍的企业三角债问题,标志着国内市场已经饱和。 在内需不足条件下,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销路只能主要依靠国际市场特别是美欧日等发达工业国家的消费市场,国家被迫实行出口导向战略。上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借以换取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市场, 2001年还加入了WTO。然而我国是拥有13亿总人口、8亿劳动力人口的大国,国际市场的规模相对于中国海量的剩余劳动力而言也实在太小。因为被称为“富国俱乐部”的经合组织(OECD)全部成员国人口的总和也不过8亿,即使这些国家全部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都从中国进口,按照一般的生产消费比例,也只需要1亿左右的人工作。但发达国家是不可能都放弃这些产业的,而且东盟、印度等国也在扩大开放,该国际市场无法由中国独占。尽管这几年中国的出口高速增长,但同时贸易条件也在大幅恶化,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与贸易保护急速增加,说明可供利用的国际市场已经接近极限。 比较优势战略 三、比较优势战略导致就业局势恶化 在需求不足的约束下,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丧失后劲。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其本身也有违劳动密集型的初衷,走上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道路,使得就业弹性迅速下降,就业局势趋于恶化。具体而言,就业局势的恶化源于以下几个因素: 企业间恶性竞争。在供过于求的背景下,企业在国内大打价格战,在国外竞相压价倾销。当全球竞争主要在国内企业之间展开时,所谓的比较优势毫无意义。无序竞争更使得企业自生能力成为空谈,企业要么破产倒闭,要么惨淡经营,排挤出大量失业人口。事实上,由于低技术,企业间产品必然同质化;由于低技术,各企业利润都非常微薄。所以,恶性竞争并非企业不理性,而是无力转型被锁定在底端的企业在市场有限下的不得已,是比较优势战略长期作用的苦果,只要国家的产业路线不调整,这种囚徒困境还会愈演愈烈。 低工资和“减员增效”。在比较优势战略下,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附于国外发展,大部分技术、设备和重要材料与零部件必须高价进口,而市场渠道和品牌又由国外把持,贸易条件恶化,在激烈竞争中企业惟有从人工方面不断降低成本才能生存。这样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就每况愈下,工资长期不涨(考虑到物价和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改革,工资实际大大下降了)。同时企业还大量裁员、延长劳动时间与提高劳动强度,以实现“减员增效”。根据有关的统计数字计算,多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持续低于 13%,而发达国家在60%左右。工资偏低、失业危机和社会保障的缺失不利于消费能力和消费信心,进一步萎缩了市场需求。企业的微观求存措施反而恶化了其宏观生存环境,也损害了就业。另外,低工资使在职人员供养家庭其他成员的能力下降,客观上驱使更多的人口挤入求职队伍,加剧了劳动市场的供求矛盾。 基干产业与战略产业受损。在比较优势战略的指导下,过度开放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幼稚的基干产业和战略产业,像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很多企业纷纷倒闭,连带地使由其带动的各种相关企业也陷入困境,大量员工失业。由于资产的专用性,被摧垮企业的原有资本大部分都毁没损失了,再就业失去依托。 比较优势战略而这些企业和职工的受损又反过来使劳动密集型产品失去市场,进一步地妨碍了就业。 企业被迫资本深化。在激烈的竞争中,中低端产品的市场迅速饱和,企业不得不加快产品的升级与换代,以迎合国内外富裕群体的需求,开拓高端市场。然而产品升级带来了资本深化,排挤出大量劳动力。当然,资本深化也能增加就业,但由于比较优势战略损害了国内的基干产业,资本深化所带来的需求未能被国内利用,未能在上游产业及服务业等方面创造大量工作岗位,却泄露到了国外,成为拉动国外技术进步、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原动力。对于国内企业,除了资本密集度日益提高外,技术层次并未有所改进,对国外的依附性也更强,仍然维持着低技术和低附加值的特征。因此,正是比较优势战略使得我国不得不咽下资本深化绝对排挤就业的苦果。 大学生就业难和薪酬下降。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需求吃苦耐劳的非熟练工,技术密集型企业才是吸收懂技术会管理的大学生的主渠道。在大学扩招的背景下,片面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战略必然导致大学生“过剩”。据报道,2006年有近200万大学毕业生未能及时就业,且很多人的起薪已低至接近农民工工资。 [1]
香港外汇基金定义香港外汇基金定义 香港外汇基金是香港政府的财政储备,用以支持港元汇率稳定。香港外汇基金简介 香港外汇基金设立於1935年,根据《货币条例》(今日的《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基金持有支持香港纸币发行的储备。1976年,用以支持香港政府发行硬币的硬币发行基金资产,香港政府的财政储备,与政府的大部分外币资产均转拨至外汇基金。硬币发行基金在1978年12月31日与外汇基金合并。1998年11月1日,由政府卖地所得的土地基金资产亦并入至外汇基金。香港外汇基金管理 外汇基金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按外汇储备计,香港的储备属全球五大之一。香港外汇基金储备 直至2005年12月底,香港外汇资产储备有1243亿美元,以联系汇率7.8港元兑1美元计可支持9718.8亿港元的币值,以2005年年底的汇率7.75港元兑1美元计则可支持9633.25港元。香港外汇基金总量 直至2006年10月底,香港外汇资产储备有11,627亿港元,较9月底增加185亿港元。 直至2008年9月底,外汇基金的境外资产为11951亿港元, 直至2009年4月底外汇基金总资产达16454亿港元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职务侵占罪必须不具有如下身份: 一、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主管,经手管理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不具备“ 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 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 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 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 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 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客观要件职务侵占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 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 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 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 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 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 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 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 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 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 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 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 应以本罪未遂论处。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 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 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本 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 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 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 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 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 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犯罪认定职务侵占罪(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 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 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 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 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职务侵占罪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 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犯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中规定: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律解释职务侵占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 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 的人员。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www.goodlawyer.cn/fbbs/dispbbs.asp?boardid=12&id=7516&star=1&page=372、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5C12%5Cma664821871312140023648.html3、http://www.guquanlawyer.com/html/2008-4-21/2008421163922.htm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目录 1 即期汇票概述 2 选用即期汇票原因 即期汇票概述 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载明即期付款、见票即付或提示付款以及未载明付款日的汇票。逾期后再经承兑或背书的汇票,对该种承兑人或背书人而言,应视为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以提示日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银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处,后者见票必须付款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在此之前无须提前通知付款人准备履行义务。 即期汇票其具体又包括在汇票上明确记载“见票即付”字样、未记载付款日期和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与发票日相同三种类型。 选用即期汇票原因 即期汇票是一种低风险和便捷的付款方法,最适合用来支付无须急于结清账款的交易。 若您手上没有受款人的银行户口资料,即期汇票可方便公司结清账款。 即期汇票只可存入指定的受款人户口,因而与支票相比,遗失款项的风险较低。
词义 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在国内赚取垄断收益,却通过分红方式使境外股东受益,被称为境外提款机。 案例 在香港上市的北京控股集团最新年报显示,每年机场高速通行费收入高达3亿多元人民币。扣除税收等其他成本,其公路业务盈利约合八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七千多万元人民币用于股东分红。换句话说,首都机场高速的收费最终获益的除了企业外便是境外股民。 资料显示,该高速公路由北京市和交通部合资修建,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于1993年正式通车。在建成收费3年多后,机场高速被转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同时重新核定30年收费期限。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至2005年底已收费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 关于机场高速收费还贷问题,笔者是外行,说不出具体收多少才算合理。但感到投资11.65亿元,却要收取通行费120多亿,是万万不合理的。并且,在“借鸡下蛋”的理论下,8千万盈利中的7千万流失境外,这岂不成了人家的“提款机”? 其实,成为境外“提款机”的又何止北京的高速公路?在全国各地近年来也是走着同一条路子。公开资料显示,全球共有14万公里收费公路,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占了七成。自1984年国家允许公路项目融资到2000年,期间公路项目融资超过6700亿,按照10倍收益计算,仅公路收费一项就能切掉社会6至7万亿的财富。 曾被央视曝光的广州市花都区的四角围收费站和龙口收费站,无视国家最高30年的收费期限,明目张胆要收费50年。这还算不上最离谱的违规,广东省74个公路收费站中,有6个还款年限超过100年,其中河源江面收费站竟达756年,原因很简单:还贷! 在“还贷”的幌子下,路桥公司赚得盆丰钵满的同时,是每年上万亿运输费用打入商品成本。统计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7.1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 D P )的比重为18 .1%,比发达国家要高一倍左右。许多商品的价格变化,不再取决于生产和供求,而是取决于运输状况。“一上路就‘烧钱’,单程的运费才一万多,可光过路费就五千左右,有时候罚款也四五千,根本赚不到什么钱!”有商家如是说。 在国人承受着世界上最沉重的公路运输费用时,不禁要问这些钱到底用在哪里呢?2008年审计署的二号公告也许能给我们一点提示。当时对全国18个省市19万公里中的8.68万公里收费公路进行了审计,结果发现有58亿元遭闲置或被挪用,根本没有用于公路再建设或偿还贷款,17.9亿元被挪用于建楼堂馆所、投资股票和对外投资,用来还贷的钱不及收到的过路费的1/10,远远低于有关办法规定的70%的比例。此外,大量依托收费公路产生的服务设施收入、广告收入等不纳入统一核算,转至账外,或是成立内部职工参控股的经济实体经营管理。仅2003至2005年,就有6.1亿元被转到账外或经济实体,其中0.83亿元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 何以至此?首先是掌权人的目的性出现偏差。公路,顾名思义,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在当初决定实行收费政策初期,我国也是坚持要以“非收费为主,适当收费”。不过在一切向钱看的大环境下,这个初衷被完全打破。针对民众质疑,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就赤裸裸表示,机场高速从一开始就定位为经营行为,不存在收费还贷、收回成本后即停止收费的说法。 不过,最关键也是最根本的原因也许还是在于目前公路建设中央财政投入过少,八成以上都靠地方集资和引进外资。这一来导致路权模糊;二来造成中央对此没有足够的发言权!这或许才是相关部门虽然三令五申要破解乱象,却始终未能重拳整治,甚至有意无意默许和纵容的原因所在。 公路,公路,毫无疑问属于公共资源,虽都清楚适当收些维护费用无可厚非,但如果成了少数人的赚钱工具,甚至在上市公司分红,就实在走得太远了。再说,从法律层面来看,有机动车的人每年都交养路费,燃油附加税等,等于已公平的先期“预付”了公路建设费用,怎么还能向他们收费呢?再退一步讲,既然收费只是为了还贷,贷款还清之日,也应是收费停止之日,若其仍仗着其特殊身份一味谋利,赚着国人的血汗钱,却成为海外股民的提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