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民生税负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粮食、食用油按照13%的税率征收。根据1994年出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副制品,按照粮食的税率征收。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则应该按照17%的税率征收。说到底,“馒头税”之所以比“挂面税”高,或许主要因为,馒头是熟的粮食加工品,而挂面是生的粮食复制品。如果有厂家专门卖熟的米饭,恐怕也要按照17%的增值税率征收了。 这在公众和企业看来,或许就有些荒诞。因为,在现代化大生产体系中,生产馒头的机器并不比生产挂面的更复杂,做一斤馒头也并不比做一斤挂面更麻烦。这种划分在公众的视野中,明显缺乏合理性,更遑论这又凭空增加了百姓的税负。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企业的生产工艺,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馒头税”在过去或许从来不是问题。因为,在十几年前,那时候的馒头还是食堂和小作坊的天下,其最多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缴税,营业额特别低的甚至不缴税。而现在,一些规模企业也参与进来后,“馒头税”的问题就出现了。因此,对于农产品企业的征税标准需要与时俱进重新审查和修改。 多年以来,各界一直在呼吁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其实,不只是馒头企业面临17%的增值税税率,很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面临的其实远不只一个“馒头税”,或许也在缴纳着过高的“某菜税”、“某果税”等。农产品企业的高税负最终都将直接造成食品价格的上涨,拉大CPI的增幅。 “馒头税”虽不是一个正确、科学的叫法,但人们热议“馒头税”的背后却是民生税负的真实感受。不能因为国家征收的税种中并没有“馒头税”一项,就忽视企业、百姓真正的焦虑。 今年,我国将推进结构性减税。除了个税的减免之外,结构性减税也不妨向食品领域倾斜。去年以来,食品价格涨幅对CPI的贡献最大,各级政府为了抑制食品价格上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现在看来,在此基础上,大幅降低和食品相关农副产品企业的税负,也是非常有效地增益民生之举。事件背景 我国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只有13%,其中挂面是2008年底降为13%的。济南市政协委员潘耀民认为,馒头也是“粮油复制品”,应执行13%的税率。 市场状况 交纳馒头增值税的主体为馒头生产企业。目前交纳馒头税的只有持各种认证及食品安全认证正规大型企业,市场上的个体户、家庭式作坊只需交纳很少的营业税。馒头增值税看似由生产企业交纳,实际是消费者买单。如消费者购买标价为1.17元的馒头,其中就有0.17元是增值税额。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馒头生产企业名义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山东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事件发展起因 在某门户网站上,一篇关于《山东政协委员称馒头税率达17%应降税》的新闻引发网民热议。实际上,山东济南市政协委员提案中所说的“馒头税”,是指对馒头生产企业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是专门开征的“馒头税”。济南市政协委员、济南某面粉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潘耀民已经是连续第三年提交类似提案了。本质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潘耀民表达了他的看法: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只有13%。潘耀民认为,馒头也是“粮油副食品”,应执行13%的税率。 尽管“馒头税”这一说法引起很大争议,但潘耀民认为,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只有13%,而馒头企业却是17%的增值税税率。“我们只是把面粉做成馒头,过程很简单,比做挂面还简单,附加值本身不是很高,而且毛利率很低,但税率却要高出面粉不少。”潘耀民说。各方回应当事人观点 潘耀民潘耀民表示,现在的大背景是,面粉、馒头的价格在上涨,国家对很多商品有补贴,却对市民一日三餐离不开的馒头征过高的税,显然不合理。 除了税率高外,潘耀民还认为,同样是生产馒头,为何目前市场上很多个体户生产的只需缴很少的税,甚至根本不缴税,这让大型馒头生产企业很“吃亏”。 潘耀民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需要上讲,都应该降低馒头的增值税税率。“政府正千方百计平抑物价,降低馒头税率无疑是最科学、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潘耀民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出台政策,把馒头的增值税税率降下来。山东国税局反应 山东省国税局认为,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引发热议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粮食、食用油按照13%的税率征收。根据1994年出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按照粮食的税率征收。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则应该按照17%的税率征收。说到底,“馒头税”之所以比“挂面税”高,或许主要因为,馒头是熟的粮食加工品,而挂面是生的粮食复制品。如果有厂家专门卖熟的米饭,恐怕也要按照17%的增值税率征收了。 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山东省国税局回应说,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之后再计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3%;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国家对初级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4%左右。 山东省国税局表示,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所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网民反应 在网上,已有网民对相关报道缺乏税务知识表示不满。来自江西省九江市的cccc就说:“馒头税”的说法是错误的,照“馒头税”的理论,生产馒头的企业交的是馒头税,那生产水泥的企业就应叫“水泥税”,生产豆腐的企业就应叫“豆腐税”,根本不应该这么提。还有网友表示,希望税务部门就此出来澄清。官方回应 2011年02月22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对该事件做出了解释。对于潘耀民委员三次议案,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曾以济国税函【2007】89号、【2009】61号、【2010】25号文件进行了答复,今天,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又当面听取潘耀民委员的意见,并就社会公众和广大网友普遍关心的“馒头税”问题做出解释。 第一,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潘耀民委员在政协提案中反映的是馒头税率的问题。媒体所称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二,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三,消费者购买馒头承担增值税的计算问题。新闻报道中所称:“购买一元钱的馒头就要缴纳2毛钱的税”,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之后再计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3%;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国家对初级农产品[17.70 3.03%]实行免税政策,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4%左右。 第四,食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我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不同企业、不同年度略有差别)。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出于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必须是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境。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在不设海关的边境线上非法运输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出境,或者虽然经过海关,但以藏匿伪装、假报过境货物等手段,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所谓贵重金属是指黄金、白银以及其它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客体要件走私贵重金属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基本一致。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资重金履,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二者首先要看行为人对于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贵重金属有无明确的认识,如果不知道是贵重金属,即使有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也不可认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其次,要看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尽管走私贵重金属原则上都构成犯罪,但这也不可绝对化,加果走私贵重金属数量极小,而且综合全案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可不认为是犯罪。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拥缉私行为的认定。走私贵重金属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特征走私贵重金属罪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本罪的走私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是本罪仅限于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处罚1、根据刑法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2、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刑法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4、根据刑法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www.fayixing.com/DisplayAnswer.jsp?id=87032、http://www.lawyerzhu.cn/law_criminal/151.22.htm3、http://bbs.zikao365.com/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3A//bbs.zikao365.com/topic-8302-1-10.html
特征 出口替代战略出口替代战略是指发展中国家通过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积累发展资金,发展经济的战略。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有了一定程度后采取的战略,这些国家的经济一般具有的经济特征是二元经济,即一部分是传统的、落后的经济,而另一部分却具有现代化的经济特征。它们以本地廉价的劳动力与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相结合,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从而加速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出口替代战略一般也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轻工业产品出口替代初级产品出口,主要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如食品、服装、纺织品、一般家电制造业等,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国际市场环境的变化就进入了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以重化工业产品出口替代轻工业产品的出口,致力于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如机械电子、石化等行业。此后,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开始着手建立知识和信息密集型等高科技产业,力图在高科技产业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一席之地。 措施 采取的措施主要是: ①给出口企业提供减免出口关税、出口退税、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和出口保险等,目的在于降低出口成本,开拓国外市场,增强出口竞争能力。 ②给出口生产企业提供低利生产贷款,优先供给进口设备,原材料所需外汇,大力引进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建立出口加工区等,目的在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创汇能力。 关键 出口替代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利用在本国的比较优势发展相关产业,并根据比较优势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过程。在第一个阶段,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本国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通过扩大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来增加外汇收入,带动经济的增长,增加就业。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将上升,劳动力优势逐渐丧失,此时应当及时调整产业政策,鼓励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的发展。 这一战略的实施也需要一定的措施: 一是对出口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低息贷款、增加补贴等; 二是对出口企业需从国外进口的资本品、中间产品和技术专利等实行减免税、放宽进口配额; 三是使本国货币贬值以降低本国出口商品以外币计算的价格,增加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实施这一战略可以通过保持较高的出口增长率来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使一国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圈中。由于国际竞争压力对国内企业形成了有效的激励,促使国内企业必须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经济管理、开发新技术、培训员工,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近20年来,几乎所有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出口占GDP比重不断上升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亚洲“四小龙”、东盟等。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出口导向战略的完美无缺,通过对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全要素生产效率增长与出口的关系比较,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出口企业的生产效率并没有表现出随着积累出口量的增加而递增的趋势,因此,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出口导向战略也非尽善尽美。 (1)出口导向战略受到国际市场的极大限制。国际市场对劳动密集型工业品的需求有限,随着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采取外向型贸易战略,各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上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扩张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难。 (2)实行出口导向战略使一国经济开放度大大提高,国内经济容易受到外部经济冲击的影响,如汇率、利率、贸易条件、债务条件的变动和国际游资的袭击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市场体系不够发达,监督和管理制度也不健全,缺乏抵御外部经济冲击的能力,一旦危机发生,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3)出口导向战略也需要实行一些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实施的同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扭曲市场价格体系,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利弊分析 出口替代战略在一个资金、技术缺乏,市场狭小和大部分人从事农业的不发达经济中.选择出口导向型战略:可以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并与本国具有绝对优势的劳动力资源相结合,生产并出口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以缓解一国的外汇压力;可以在国际分工中节约劳动,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在全球性的产业结构调整中,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获取因分工而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通过对外贸易,互通有无.使本国居民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福利,提高其生活水平;可以通过外部市场的开拓,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和部门的发展,不仅为国内的剩余产品或闲置生产资源找到了出路,还扩大了就业量,等等。 实施外向型经济的上述种种优越性,基本上已为人们所共识。但是,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也具有特殊的适用性及其局限性: 首先,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对子大国和小国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小国因地域狭小,人口总量不大,市场容量较小,如采取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积极扩大外贸出口,就可以使其产品生产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取得较大的规模经济效益; 另外,小国的失业劳动力、剩余产品、闲置生产资源的数量相对于大国而言都比较小,只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就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而大国则不然,其庞大的国内市场足以支撑任何一种产品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如美国,中国等大国,其国内供给满足其国内需求的程度较高,无需过分依赖于国外的市场需求;其次,相对于小国而言,大国面临数额巨大的失业劳动力、剩余产品等问题,即使有较大的出口增长,也只能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解决问题。 其次,依赖大量出口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会增加本国经济的对外依赖性,从而丧失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味地将出口作为经济的发展动力的话,最终可能会降低甚至丧失本国经济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外部冲击的“免疫力”,从而更易受到外部市场的摆布,这对一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危害性是很大而且显而易见的: 首先,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的水平受制于其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这决定了即使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实行了全面的对外开放,其水平和层次也不会很高,这必然会降低其在开放中所能获取的比较利益; 其次,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中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不平等的贸易地位将使之获利较少甚至无法获利,并且其贸易条件将不断恶化,从而使这些国家在对外开放中陷入比较利益的陷阱而无力逃脱; 再其次,出口导向型战略的实施,容易使许多跨国公司介入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替代活动”中,很容易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所有权、销售权和管理权落入其强有力的控制之中,这非常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和起飞,并可能在发展中国家对一些跨国公司失去控制力的情况下,危及这些国家的经济安全。 第三、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的作用受到市场发展的制约。亚洲一些国家实施出口导向型战略,并取得较大成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一些国家所奉行的出口导向型.是以国外市场的需求,主要又是发达国家的市场需求为重点的。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正值西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高潮,西方产业结构的高级化,使得一些传统产业逐步退出其市场,这时实施出口导向型战略,将大量传统产业打入发达国家市场,正好适应了其市场上传统产品不足,需要填补的要求;另外,20世纪80 年代之前实行出口导向型战略的国家较少,传统产业的市场还未饱和,因此,相对于没有实施该战略的国家而言,少数实施出口导向型战略的国家,就很容易从相对较大容量的传统产品市场中获益。 出口替代战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实施出口导向型战略的国家增多,并加入传统产品的生产行列,这时,所有实施该战略的国家就不仅要面临来自发达国家具有更高生产效率对手的竞争,还面临来自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这就使得其出口增长下降成为必然,并且在竞争中,发展中国家为了赢得并不丰富的市场,可能会形成一种恶性的价格竞争,结果只会恶化其出口结构,进一步降低其比较利益,这最终是不利于其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的。此外,发达国家还实行种种贸易保护措施,致使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产品很难打进国际市场,即使进入,也会因发达国家各种名义的贸易保护措施而丧失其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假如为促进出口,一国的出口补贴力度太大的话,又会加重发展中国家的财政负担,出现企业受益而国家损失的局面。 最后,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强化落后经济的“二元化”特征。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会改变出口国的区域经济结构,结构可能会朝不同的方向变化。发展中国家实施出口替代的一个出发点,本身是想借用“国际经济大循环”,通过国际市场的转换机制,纠正和消除落后经济中的“二元结构”的偏差,以实现经济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但如果该战略的实施导致区域经济差距扩大而不是缩小时,贫富分配不均出现两极分化时,反而会使该战略的实施结果违背其初衷走向反面,强化落后经济的“二元化”特征。[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8〕88号 发文日期:2008-11-0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三)本办法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 (四)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本办法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六)本办法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江、河、湖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七)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九)本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园地,包括花圃、果园、场院、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宅基地面积范围的园田地。 第四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五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六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七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本办法所称实际用地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农用地转用方案,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供地后,确定的具体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本办法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九条 市(地)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执行。 第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一条 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含复员退伍军人光荣院)、医院占用耕地。 (三)农村因灾倒塌房屋,异地恢复重建占用耕地。 (四)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灾民避难场所占用耕地。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未划转到地税部门之前,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鳏寡孤独(凭五保供养证)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仅限鄂伦春、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鄂温克、蒙古族等7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九条 对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提供耕地占用信息等方面,协助财政征收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稳定财政部门征管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加大对以前年度拖欠税款的追缴力度,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十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国家。具体举报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2008纳税年度起,耕地占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1987年10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同时废止。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仍按原适用税额标准征税;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征税。
多边贸易谈判英文缩写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下调关税的承诺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23个缔约方在7个月的谈判中,就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 这轮谈判依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就众多商品达成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协议,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这轮谈判虽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草莶和生效之前举行,但人们仍习惯视其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9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的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促使这些国家为承担各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作出努力。这轮谈判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外,又与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等10个国家进行了加入谈判。这轮谈判总计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0年9月至1951年4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在英国托奎举行。这轮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奥地利、联邦德国、韩国、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由于缔约方增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额已经超过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80%,在关税减让方面,美国与英联邦国家[主要指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谈判进展缓慢。英联邦国家不愿在美国未作出对等减让条件下,放弃彼此间的贸易优惠,使美国与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未能达成关税减让协议,这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6%。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6年1月至5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美国国会认为,前几轮谈判,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大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在这轮谈判中,美国对进口只给予了9亿美元的关税减让,而其所享受的关税减让约4亿美元。英国的关税减让幅度较大。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15%。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参加方。这轮谈判由美国副国务卿格拉斯·狄龙倡议,后称为“狄龙回合”。谈判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从1960年9月至12月,着重就欧洲共同体建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等问题,与有关缔约方进行谈判。后一阶段于1961年1月开始,就缔约方进一步减让关税进行谈判。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但农产品和一些敏感性商品被排除协议之外。欧洲共同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关税水平平均降低6.5%。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这轮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美国提出缔约方各自减让关税50%的建议,而欧洲共同体则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缔约方多减,低关税缔约方少减,以缩小关税水平差距。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从1968年起的五年内,美国工业品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7%,欧洲共同体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5%。 这轮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轮谈判中,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缔约方签署了第一个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有关反倾销的协议,该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为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在这轮谈判斯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明确发达缔约方不应期望发展中缔约方作出对等的减让承诺。这轮谈判还吸收波兰参加,开创了“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先例。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故称“东京回合”。“东京回合”共有73个缔约方和29个非缔约方参加了谈判。这轮谈判历时5年多时间,取得的主要成果有: 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从1980年起的8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这轮谈判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 产生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通常称为“东京回合”守则],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反倾销、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 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减免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这种待遇。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八轮谈判于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首都埃斯特角开始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这次谈判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完成。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咯什城举行会议,由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草签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告正式结束。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原1947年的总协定失效,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附件所取代。
随着网上商务爆发式增长,出现网络创业等新型经济活动,部分犯罪分子借着网络创业的幌子,以回报高、零风险作为诱饵,实则涉嫌传销、合同诈骗等犯罪,提醒广大市民,谨防打着网上创业幌子的经济犯罪。 今年5月19日,莫某某、席某某开始商讨在网上发展名为“天使投资”的虚拟投资网站。他们以高回报为诱饵,诈骗网友的钱财。投资者通过“天使投资”网站进行投资,起投金额为2000元。该网站对外承诺:以投资2000元为例,7天后,每周的第1天将给投资者返利1000元。投资者如果作为推荐人发展下线,下线将投资金额2000元直接交给推荐人,推荐人可以从中获得1000元奖金,然后可以将下线投资的另外1000元打入指定账户。起初,莫某某、席某某为了骗取更多的钱财,执行了他们制定的投资返利方案,吸引很多受害者加入该投资项目。 一传十、十传百,投资者纷纷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进行投资。在1个多月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就非法集资60余万元,随后他们关闭网站,逃之夭夭。7月2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抓获。7月27日,犯罪嫌疑人席某某落网。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9月27日,王女士在网上看到一条创业信息,信息显示“零成本加入,带给您高额回报”。在好奇心的驱使下,王女士添加了对方的QQ号码,一名自称是黄某的女子与王女士热情地聊了起来,黄某向王女士推荐了一款软件,只要安装该软件,不用动手操作,软件会自动为广告商赚取流量,王女士只要坐等广告商每天打到指定账户上的钱就可以了。听着黄某滔滔不绝的介绍,王女士不禁动心了,随即向黄某汇款200元。9月28日,黄某通过邮箱向王女士发来了“软件”,可当王女士打开软件后,却根本无法安装使用,更谈不上每日丰厚的收益了。而此时,王女士也与黄某失去了联系。清醒过来的王女士通过网络查询,已经有网友在网络上揭发了黄某的骗局。 揭密三大骗术 针对以网络创业为幌子的新型犯罪,总结了几条骗术,希望能够让广大市民认清骗子的伪装。 骗术一:变相传销。往往要求创业者投资数千元购买公司产品,由此获得该公司产品的代理权与经营权。一般需经会员介绍,需经提供“推荐人编码”才能进入此类网站。而其推广的直销公司均未获得商务部批准的直销牌照,其描绘的“买产品-拉下线-拿提成-下线再拉下线”的模式,实际上就是网络传销。 骗术二:以制造“浏览量”为名诈骗。让网友不断点击所提供的网络广告,为广告商赚取“流量”,以宣称月入数千元来吸引诈骗对象。多要求购买公司专门推出的“点卡”后登陆相关推荐网站,每点击一次网站的广告就可获利0.3元,但每张卡每天限定点击次数,一张卡的有效期为3个月到半年不等。但是当“点卡”销售达到一定规模时,该公司就卷款失踪。 骗术三:以“加盟”为名诈骗。宣称小本投资、市场庞大。在网上发布加盟信息,号称国外品牌,一旦有人联系,就会有业务员不断地吹嘘公司规模和产品利润,再怂恿创业者到实地考察,让创业者对公司的品牌和市场前景深信不疑,最后一步便是签订合同交纳数万元加盟费,收到钱以后人去楼空。 警方提示:不要轻易给对方打款 目前,以网络创业为名的网上商务模式比比皆是,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在加盟网络创业之前,应去实地考察企业是否属实。在网上交易不要直接使用银行账号进行交易。识别违法网络创业,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核查网站注册信息。在域名注册网站上查阅此类网络创业网站的域名的注册人,然后再通过各地的工商注册网站(或者当地红盾网)查询其工商资料是否属实,由此来验证其真实性。 2.网站有没有实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和在线客服等。一般来说,正规性经营网站都会将自己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公布出来,也有在线客服,供客户联系。而那些诈骗网站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是不敢公布自己的详细地址和电话的。 3.检查该网络创业的运作模式是否合理。对具有多层次下线体制,需要收下线的会员费、资料费、网站费等费用,而且主要收入又来自下线会员交纳的费用的模式,应该提高警惕。
高新技术是指当今世界领先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科学技术,它对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的升级,产业结构的优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经济增长方式的改进,国际竞争力的加强具有重要作用。财政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一方面表现在国家要集中一定的财力发展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要通过国家财政的支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提高工业的整体素质。
目录 1 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 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 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 其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 (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其二,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其三,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根据修订后的本条的规定,只有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珍稀植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 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象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果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海关法》第40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免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免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管理规定》第9条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第4条分别对经济特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物品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免税货物、物品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还包括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学校、科研机构专为教学科研而用的某些设备、器材等。 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海关法视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为对这些货物、物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其他社会发展需要而给予某些地区或单位的优惠政策,这些货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让其流人市场,否则就等于境内任何地区、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减税或免税进口货物,这势必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影响国家经济建没,因此我国法律将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规定为走私行为予以惩治。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又可称之为准走私行为或者牵连走私行为,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并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行为又与走私有很密切的联系,甚至有的行为人与走私分子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使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迅速销售、扩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实现,因而这类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上述行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分子,并且直接向其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是指不符合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商品一般必须从国家指定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凭进出口单证进出境,既无“许可证”又无“单证”的,即属没有合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海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专用单证,如报税单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签发的允许货物、物品进口或出口的凭证。 上述走私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除此之外,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可直接视为“情节严重”而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