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进入6月份之后,温度越来越高,猪肉的价格也越来越高。对此专家也表示,随着国内抗疫形势不断向好,餐饮业、工厂、学校纷纷恢复 “营业”,这都给猪肉消费增加了动力,也就是说,全面复工带动了猪肉价格上涨。伴随着猪肉价格上涨,居民们更加关注下半年的猪肉价格走势,毕竟临近年关猪肉价格都 “不便宜”,再加上今年是个特殊的一年,下半年的猪肉价格能否回落,成为了全国人民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国的“猪周期”来看的话,下半年猪肉价格必然不会出现“大跌”,因为秋冬季是猪肉消费的旺季,一般从6月至9月都是猪肉上涨的季节。业内也普遍认为,9月份或将迎来全年猪肉价格最高峰。 此前大家期盼猪肉能够回归“10元猪”,现在看来成了“奢望”,连“20元猪肉”都是可遇不可求的,更不用说“10元猪”了。 相关新闻: 从目前的市场来看,除了猪肉价格飞速上涨之外,此前市场一直低迷的鸡蛋也开始“活跃”起来,价格一路飞涨,而且涨幅还不小。这对于“无肉不欢”的中国人来说,无异于迎面一棒。 进入8月之后,猪肉的价格涨势仍没有下降的趋势,从6月至今,猪肉的价格上涨已经远超2个月了,根据全国猪价数据显示,从6月份开始,一直到7月28日,国内的猪肉平均批发价升高至48.9元/公斤,这也是继春节后,猪肉价格再次“逼近”50元/公斤。截至8月18日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猪肉平均价格为48.08元/公斤。 猪价上涨,猪肉价格必然也要随之上涨。这也是自从春节之后,猪肉价格再次 “涨翻天”。毕竟此前猪价下跌的时候,专家也分析称,生猪存栏正在不断恢复,但是如今猪价又 “变脸”,确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什么是知识产权增资 知识产权评估增资是指股东拥有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经国家权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按照国家公司法规的规定的法定程序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产权范围 1、著作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在实践中使用软件著作权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后进行投资入股的案例较多,因为软件著作权属于一种技术型的知识产权。 2、商标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范围包括:以正式注册的、生产经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各种文字、图形标记以及以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名称作为的标记等。 3、专利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4、专有技术 包括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设计图纸、工艺流程设计、加工规范、独特的生产加工方法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五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第七条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 专项计划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第十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第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第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十八条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三章 管理人及托管人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三)挪用专项计划资产;(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第二十六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第二十七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专项计划不得变更管理人。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原始权益人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五章 设立申请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 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业务信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 为专项计划出具现金流预测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相关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登记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规范。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作者 | 张铭研来源 | 贸易金融全国供应链金融政策汇总供应链金融虽然已经发展10多年,但是“供应链金融”一词第一次在国家政策中出现是在2017年国办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理等各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果说2017年是中国供应链创新的黄金元年,那么2018年发布的《关于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意味着中国供应链的创新试点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2019年,供应链金融政策进一步下沉,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均在不断的细化,从各个层面规范、引领行业发展。记者梳理了从2017年到2019年的3年的供应链金融政策,其中包括国家和各地区的政策,堪称史上最全。各地区供应链金融政策汇总供应链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党中央多次下发文件向各省传达供应链金融体系构建和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各省所处的地理位置、经济结构和历史条件等情况,各省积极探索、寻求经济发展新突破。其中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首部省级、市级供应链金融政策均已经发布。东北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华中地区华东地区华南地区西南地区
验资流程 1.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2. 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3. 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4. 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账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5. 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增资流程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办理
现在注册资本都是认缴了,就算是增加注册资本也是不需要验资报告的。但是这是一般情况,如果您从事的行业是实缴的话,那么注册公司也就是需要验资报告的,哪些行业是实缴呢?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共27类企业暂不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公司增资需要验资吗现在企业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工商局是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的,所以可以不验资,但是这个资金早晚还是要认缴。二、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需要多久货币15个工作日左右就好如果用实物或无形资产增资时间相对比较长大概2个月左右增资流程如下: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三、出资注意事项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四、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综上所述,现在企业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工商局是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的,所以可以不验资,但是这个资金早晚还是要认缴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内部以及办理好了相关资料,办理增资的时间大约15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小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华律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咨询。
简介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资本实际上需要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尤其是公司发展前景看好,资本的需求量必然加大,这时,就需要调整。增加资本,应依法定程序进行。企业增资流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增加资本总额,从而显示企业的实力,扩大企业的影响力,以致能够在同行业中达到一定的地位,这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增资流程及增资所需资料说明 流程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办理 企业增资所需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代码证原件3)税务登记证原件4)开户许可证原件5)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股东章注:以上增资验资完毕后,需要注销,详细可参考出具验资报告需要什么资料6)股东身份证原件(需核实)以下是需要提交给合作会计事务所的资料:7)股东共同同意增资决议书8)修改后的章程或补充后的章程及之前章程原件(需核实)9)增加资本前一期的验资报告,原件(核实后退还)及复印件10)股东身份证,复印件11)银行进账单,原件12)相关股东划资使用的存折或银行卡或相关的取款单,复印件13)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的资料 企业增资的方式:1)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开拓更多的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时对资金的硬性要求),提高公司在资质、信用度,而按相关的工商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注册资金的增加的行为2)企业被动增资,由于一些行业对资金有硬性要求,而因公司前期发展需要,可以做一个缓冲行的增资行为--企业在注册时先验资注册资本的20%(也称为实收资本),在注册后两年后补齐剩下的80%注册资金,所以为什么有一些企业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不相符,也是这个原因。 企业增资的意义: 贸易活动及其他各种商业活动中,公司是以上的一个基点,而衡量公司的规模,公司注册资本就是一个衡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无论公司实力多强,无论公司规划多好,无论多强悍的营销模式,无论再好的项目,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很难支撑公司的高速发展,所以公司在考虑合作伙伴时,通过优先考虑资金雄厚或实力强大的公司,所以公司发展所以遇到的--公司增资问题就凸显出来,而尤为重要。更有一些企业,在工商法律法规中,对注册资本也是有要求的,如做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做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最少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等,这也是双方合作的基础,而是对双方合作的一个保障,保障了企业在行业中面临的资金风险。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在原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增加公司实有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主要途径是股东增加出资,情况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情况比较复杂。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和要求; (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拟订增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议内容应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增量发行新股应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简介验资是一项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验资适用范围 1、在被审验单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2、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3、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4、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股入资本,增加实收资本(股本);5、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6、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7、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8、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9、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验资流程 1.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2. 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3. 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4. 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账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5. 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变更验资 企业变更验资程序1. 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其签定验资业务委托书;2. 委派中国注册会计师到被审验单位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审验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3. 与被审验单位交换审验意见;4. 出具并签发验资报告书。所需资料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3.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4.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5.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7. 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8. 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一期的会计报表;9.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10.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11. 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12. 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13. 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14.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15. 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16.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17.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