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一)作案手法变化快。犯罪分子作案手法翻新层出,千方百计编造各种虚假事实进行诈骗犯罪,从最初的“中奖”、“消费”虚假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等虚构事实诈骗,甚至冒充电信工作人员、公安民警诈骗,欺骗性非常大,识别很困难,没有接收过诈骗信息的群众非常容易上当受骗。 (二)社会危害相对较大。一些群众多年的积蓄一夜之间被犯罪分子骗取,思想包袱很大,个别群众因被骗厌世轻生自杀,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 (三)受害群体不特定。通过梳理分析,受害群体按职业分,有在校学生、个体老板、下岗工人、打工人员、农民;按年龄段分,青年人、中年人和老年人均占一定比例。 (四)侦办难度大。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往往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境作案,涉案资金账户和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地区协作成本高、破案难度大。另外,此类犯罪涉及互联网、电信、计算机等多个领域,加之银行具有开户方便、销户方便、转账方便、取款方便等功能优势,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便捷迅速,证据固定难度大,追回赃款的可能性小,都加大了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 三、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的应急措施 1.第一时间自救:看对方账户是哪家银行的,通过该银行网银、电话银行等,对嫌疑人银行卡采取输错多次错误密码(一般为3-5次)、口头挂失等方式阻断嫌疑人取款。时间一般为24小时,这宝贵的24小时将使对方无法将钱转移,避免损失扩大,也为警方破案提供时间。 2.及时报警:收集被骗过程的汇款凭证、通话记录等相关信息,前往当地派出所或拨打110报警。 3.拨打中国银联专线95516请求帮助。 四、电信诈骗识别要点 口诀:谨记“十个凡是,六个一律”。 (一)十个凡是,都是诈骗。 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 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 凡是通知中奖、领取补贴要你先交钱的; 凡是通知“家属”出事先要汇款的; 凡是在电话中索要个人和银行卡信息的; 凡是叫你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 凡是叫你宾馆开房接受检查的; 凡是叫你登陆网站查看通缉令的; 凡是自称领导(老板)要求汇款的; 凡是陌生网站(链接)要登记银行卡信息的。 (二)六个一律。 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电话; 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 只要一谈到是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的,一律挂掉; 所有短信,但凡让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 所有170开头的电话,一律不接。 五、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骗子都是利用受害人趋利避害和轻信麻痹的心理,诱使受害人上当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 (一)克服“贪利”思想,不要轻信麻痹,谨防上当。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对犯罪份子实施的中奖诈骗、虚假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诈骗及虚假致富信息转让诈骗,不要轻信中奖和他人能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及有致富信息转让,一定多了解和分析识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二)不要轻易将自己或家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等家庭、个人资料泄露给他人。对于家人意外受伤害需抢救治疗费用、朋友急事求助类的诈骗短信、电话,要仔细核对,不要着急恐慌,轻信上当,更不要上当将“急用款”汇入犯罪份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遇到疑似电信诈骗时,不要盲目轻信,要多作调查印证。对接到培训通知、冒充银行、公检法机构等声称银行卡升级和虚假招工、婚介类的诈骗,要及时向本地的相关单位和行业或亲临其办公地点进行咨询、核对,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信息,培训类费用一般都是现款交纳或者对公转账,不应汇入过个人账户,不要轻信上当。对于来电声称是公安、检查、法院、银行等的电话号码,务必多方印证,尝试回拨电话核实,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改号软件等手法冒认电话号码。 (四)正确使用银行卡及银行自助机。到银行自动柜员机(ATM、CRS等)存取遇到银行卡被堵、被吞等以外情况,认真识别自动柜员机的“提示”真伪,千万不要轻信和上当,最好拨打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电话的客服中心了解查问,与真正的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处理和解决。 (五)日常应多提示家中老人、未成年人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提高老人、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犯罪分子通常喜欢选择相对容易上当受骗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作为诈骗目标,作为子女或者父母,除了自己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外,应积极主动向加重老人、未成年人传递防诈骗的知识,为我们敬爱的长辈和需要呵护的下一代筑起防诈骗的知识围墙。 六、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小技巧 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应尽快做到以下三步:一是准确记录骗子的账号、账户姓名;二是尽快拨打110或者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及时准确将骗子的账号和账户姓名提供给民警,由公安机关进行紧急止付。 六不:不轻信,不汇款、不透漏、不扫码、不点击链接、不接听转接电话。 三问:遇到情况,主动问本地警察,主动问银行、主动问当事人。 养成七个好习惯: 1.保护好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保管好不用的复印件、睡眠卡、交易流水信息。 2.网上银行操作时,最好手工输入银行官方网址,防止登录钓鱼网站。 3.输入密码时,用手遮挡。 4.密码要设置得相对复杂、独立,避免过于简单,避免与其他密码相同,定期更换。 5.开通账户动账通知短信,一旦发现账户资金有异常变动,立刻冻结或挂失。 6.不随意链接不明公共wifi进行网上银行、支付账户操作。 7.单独设立小额独立银行账户,用于日常网上购物、消费。 七、电信诈骗的常见手段(48种) 1.QQ冒充好友诈骗。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熟悉对方情况后,冒充该QQ账号主人对其QQ好友以“患重病、出车祸”“急需用钱”等紧急事情为由实施诈骗。 2.QQ冒充公司老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搜索财务人员QQ群,以“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文件”等为诱饵发送木马病毒,盗取财务人员使用的QQ号码,并分析研判出财务人员老板的QQ号码,再冒充公司老板向财务人员发送转账汇款指令。 3.微信冒充公司老总诈骗财务人员。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公司内部人员架构情况,复制公司老总微信昵称和头像图片,伪装成公司老总添加财务人员微信实施诈骗。 4.微信伪装身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查看周围朋友情况,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加为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5.微信假冒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货款则失去联系。 6.微信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朋友圈里,引起善良网民转发,实则帖内所留联系方式绝大多数为外地号码,打过去不是吸费电话就是电信诈骗。 7.微信点赞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8.微信盗用公众账号诈骗。犯罪分子盗取商家公众账号后,发布“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的推送消息。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9.虚构色情服务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10.虚构车祸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方立即转账。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便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 11.电子邮件中奖诈骗。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12.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冒充三星、索尼、海尔等知名企业名义,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13.娱乐节目中奖诈骗。犯罪分子以“我要上春晚”、“非常6+1”、“中国好声音”等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实施连环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14.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 15.冒充房东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房东群发短信,称房东银行卡已换,要求将租金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部分租客信以为真将租金转出方知受骗。 16.虚构绑架诈骗。犯罪分子虚构事主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当事人往往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 17.虚构手术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子女或老人突发急病需紧急手术为由,要求事主转账方可治疗。遇此情况,受害人往往心急如焚,按照嫌疑人指示转款。 18.电话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通信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或直接播放电脑语音,以其电话欠费为由,要求将欠费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19.电视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广电工作人员群拨电话,称以受害人名义在外地开办的有线电视欠费,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补齐欠费,否则将停用受害人本地的有线电视并罚款,部分人信以为真,转款后发现被骗。 20.退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需要退款,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21.购物退税诈骗。犯罪分子事先获取到事主购买房产、汽车等信息后,以税收政策调整,可办理退税为由,诱骗事主到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将卡内存款转入骗子指定账户。 22.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事主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受害人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即被划走。 23.低价购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没收的物品等转让信息,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即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24.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报纸、邮件等刊登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一旦事主与其联系,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25.刷卡消费诈骗。犯罪分子群发短信,以事主银行卡消费,可能个人泄露信息为由,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连环设套,要求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实施犯罪。26.包裹藏毒诈骗。犯罪分子以事主包裹内被查出毒品为由,称其涉嫌洗钱犯罪,要求事主将钱转到国家安全账户以便公正调查,从而实施诈骗。27.快递签收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快递人员拨打事主电话,称其有快递需要签收但看不清具体地址、姓名,需提供详细信息便于送货上门。随后,快递公司人员将送上物品(假烟或假酒),一旦事主签收后,犯罪分子再拨打电话称其已签收必须付款,否则讨债公司或黑社会将找麻烦。 28.医保、社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洗钱、制贩毒等犯罪,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29.补助、救助、助学金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民政、残联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困难群众、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帐查询为由,指令其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将钱转走。 30.引诱汇款诈骗。犯罪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直接要求对方向某个银行账户汇入存款,由于事主正准备汇款,因此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仔细核实,即把钱款打入骗子账户。 31.贷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低,无需担保。一旦事主信以为真,对方即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32.收藏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各类收藏协会的名义,印制邀请函邮寄各地,称将举办拍卖会并留下联络方式。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则以预先交纳评估费、保证金、场地费等名义,要求受害人将钱转入指定账户。 33.机票改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购票人员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34.重金求子诈骗。犯罪分子谎称愿意出重金求子,引诱受害人上当,之后以诚意金、检查费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 35.PS图片实施诈骗。犯罪分子收集公职人员照片,使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并附上收款卡号邮寄给受害人,勒索钱财。 36.“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分子获取受害者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所述冒充熟人身份,并声称要来看望受害者。随后,编造其被“治安拘留”、“交通肇事”等理由,向受害者借钱,一些受害人没有仔细核实就把钱打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 37.冒充黑社会敲诈类诈骗。犯罪分子先获取事主身份、职业、手机号等资料,拨打电话自称黑社会人员,受人雇佣要加以伤害,但事主可以破财消灾,然后提供账号要求受害人汇款。 38.提供考题诈骗。犯罪分子针对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拨打电话,称能提供考题或答案,不少考生急于求成,事先将好处费的首付款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39.高薪招聘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以月工资数万元的高薪招聘某类专业人士为幌子,要求事主到指定地点面试,随后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40.复制手机卡诈骗。犯罪分子群发信息,称可复制手机卡,监听手机通话信息,不少群众因个人需求主动联系嫌疑人,继而被对方以购买复制卡、预付款等名义骗走钱财。 41.钓鱼网站诈骗。犯罪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由,要求事主登陆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42.解除分期付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专门渠道购买购物网站的买家信息,再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原因,买家一次性付款变成了分期付款,每个月都得支付相同费用”,之后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则实施资金转账。 43.订票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门户网站、旅游网站、百度搜索引擎等投放广告,制作虚假的网上订票公司网页,发布订购机票、火车票等虚假信息,以较低票价引诱受害人上当。随后,再以“身份信息不全”、“账号被冻”、“订票不成功”等理由要求事主再次汇款,从而实施诈骗。 44.ATM机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45.伪基站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向广大群众发送网银升级、10086移动商城兑换现金的虚假链接,一旦受害人点击后便在其手机上植入获取银行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的木马,从而进一步实施犯罪。 46.金融交易诈骗。犯罪分子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的搭建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事主资金。 47.兑换积分诈骗。犯罪分子拨打电话谎称受害人手机积分可以兑换智能手机,如果受害人同意兑换,对方就以补足差价等理由要求先汇款到指定账户;或者发短信提醒受害人信用卡积分可以兑换现金等,如果受害人按照提供的网址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银行账户的资金即被转走。 48.二维码诈骗。犯罪分子以降价、奖励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实则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5月13日讯,近日,齐碳科技完成超1亿元人民币的A轮融资,由高榕资本领投,银杏谷资本跟投,雅惠投资等老股东追加投资。本轮融资将主要用于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核心产品的准确率与稳定性,同时将加速生产线的建设和商业开发,引领国内纳米孔基因测序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齐碳科技于2016年9月由多位名校博士联合创立,组成了一支跨学科的核心团队,专注研发纳米孔基因测序仪。目前,纳米孔基因测序仪历经多轮迭代,现已进入产品样机的冲刺阶段,正在全面提升通量、准确性和稳定性等各项性能。专利布局上,公司核心技术涵盖生物芯片、蛋白工程、电子电路、人工智能等。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1.非法性。集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是被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开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伪装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类型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例如,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例如,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庄园、养老地产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假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养老公寓投资、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1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13.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投资。 14.以“养老”的旗号,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1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16.假借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5.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四、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详解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手段。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以种植螺旋藻、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提供养老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以虚假宣传造势,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发展会员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借口,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友情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五、非法集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8年5月,被告人潘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业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当事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某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某、袁某、朱某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某、周某、袁某、朱某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当事人的钱款。 2011年4月,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于依法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例二:自2003年起,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年,董事长周某决定并形成决策,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xx公司向社会公众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有7000余户9.93亿元未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2011年至2012年,江苏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45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叶某某、吕某某等20人1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吴某某、徐某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案例三:刚退休不久的刘大爷买菜时碰见一个促销摊点,正在组织登记免费旅游,包吃包车不收钱。刘大爷登记后第二天跟着30多位老年人到一个度假村,吃喝玩乐了一天。 度假村风景优美,设施齐全,旁边还有一建筑工地正热火朝天地施工。工作人员趁机告诉他们,公司专门投资养老项目,现在正在扩建,可以租赁也可销售,也可先租后售。签订合同后,还可按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返还高额推广费,合同到期后还本付息等。很快,刘大爷一行纷纷签订购买合同,心里盘算着能早日入住度假村。不久,公司跑路,一大批像老刘这样,用半生积蓄一心想为自己安排个舒适晚年的老年人们成了受害者。 案例四:当事人吴某在QQ上认识了不法分子,并在其带领下进入高额投资理财QQ群。QQ群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有专业的“老师”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并宣传高额回报的短线金融衍生品。吴某在群中学习了一段时间,也见证了其他群友的高额收益,于是放松警惕,点击“老师”在群发的“投资平台”链接,于2018年3月进行了多笔10000元的大额手机银行支付交易。事后经核查,其支付至的商户实为不法分子控制的某宝下的二级商户广东某健康产业公司,为其进行资金归集的空壳公司,专为不法分子集资提供渠道。 七、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判断投资回报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投资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 八、对非法集资活动应采取的措施 一旦发现企业或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九、老年人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子女要加强风险意识,多与老人沟通交流。 二要关注养老机构的合法性、项目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的养老机构,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开业,不得提前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住老年人。可以查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养老机构应有民政局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要注重养老服务与口碑。 建议老年朋友通过金融机构选择低风险的产品进行理财,保障资金安全。根据老人的身体条件状况和需求,事先了解养老机构服务口碑,选择经营时间长、口碑好的养老机构。 四要签订养老协议与押金协议,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等。
一、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和典型特点 (一)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二)典型非法集资活动的“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等。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部: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 二、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二)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三)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和机构自身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可能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会更安全。 二、主动配合反洗钱义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一)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1.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3.配合金融机构通过现场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4.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二)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须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措施,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更安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 (三)他人替您办理业务,代理人应出示他(她)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2007年,我国正式实行个人外汇管理改革,坚持真实性审核原则,明确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从多方面满足和便利个人用汇。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其中,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个人真实、合规、合理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可以得到满足,不存在任何障碍;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2011年开始,个人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渠道,足不出户,轻松地办理购汇和结汇。 一、境内个人办理结汇业务时,在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经常项目结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例如,A的子女是常年旅居国外的华侨,A收到子女从国外汇回来的赡家款,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就可以办理。再比如,在国外工作的B从外国老板那里收到工资,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部分,提供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办理了。此外,对于赡家款、职工工资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也可选择凭相关材料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汇。 二、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在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应如实申报购汇信息,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购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用于经常项目和已经开放的资本项目,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境外就医等等,但不得出借或借用他人年度便利化额度,或用于一些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比如境外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购买投资性保险等;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例如,甲马上要去留学了,需要购汇用于交学费。甲可以选择向银行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单等能够证明留学用汇真实性的材料,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也可以选择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购汇。 三、境外个人办理结汇业务时,在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经常项目结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例如,某境外个人在境内需要支付房租,办理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需要该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四、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境外个人如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享有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 (一)个人当日存入外币现钞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还需向银行提供现钞来源证明材料。 (二)个人当日提取外币现钞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办理。 例如,乙计划到国外旅游,需要少量外币现钞用于零星花销,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提取。 需要提示的是,大额外币现钞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关系紧密,多数国家对外币现钞管理均较为严格。此外,根据反洗钱、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对一些异常、可疑、大额的外汇交易一般会主动开展尽职调查,包括要求个人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如果个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外汇交易真实、合法,银行可以拒绝办理。
一、储蓄国债品种介绍 储蓄国债是一国政府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投资者中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的不可交易国债。按债权记录方式的不同,我国的储蓄国债分为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种,期限一般为3年和5年,利率通常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储蓄存款实际利率。 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区别 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 认购手续 使用现金或银行存款直接购买 需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后,使用资金账户中的存款购买 购买情况记录方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记录购买情况 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购买情况 起息日 购买当日起息 发行期首日起息 付息周期和 方式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按年付息,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到期兑付方式 须前往柜台办理兑付(签立约定转存协议的除外) 本息资金按时自动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无需前往柜台办理 购买渠道 承销团成员银行柜台 承销团成员银行柜台+获得资格的网上银行 二、储蓄国债与其他个人金融产品相比有哪些优势 【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好】储蓄国债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并还本付息,信用等级高于其他债券或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定,利息免税】储蓄国债发行利率固定,且高于相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认购起点低,发行期次多,业务办理方便】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起点并以百元的整数倍发售,全年多数月份都有发行,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遍布全国各地约11万个网点均可办理业务。此外,通过部分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网上银行也可办理相关业务。 【变现灵活】您可按相关规定在到期提前兑取持有的储蓄国债,获得相应资金。当您需要贷款时,可用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质押贷款。 三、如何购买储蓄国债 目前,您可以通过以下40家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需在国债承销团成员网点柜台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可通过“*”号的承销团成员网银购买: 1 中国工商银行* 15 南京银行* 29 江苏银行* 2 中国农业银行* 16 广发银行* 30 成都银行* 3 中国银行* 17 天津银行 31 宁波银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18 河北银行* 32 杭州银行* 5 交通银行* 19 青岛银行* 3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 中信银行* 20 西安银行 34 北京农商银行* 7 中国光大银行* 21 富滇银行 35 上海农商银行* 8 华夏银行* 22 哈尔滨银行 36 青岛农商银行*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3 徽商银行* 37 浙商银行* 10 兴业银行* 24 汉口银行 38 重庆农商银行 11 招商银行* 25 大连银行 39 广州农商银行 12 平安银行* 26 乌鲁木齐银行 40 东莞农商银行 13 北京银行* 27 恒丰银行 14 上海银行* 28 晋商银行 四、是否可由他人代办认购 多数储蓄国债承销机构允许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认购。代办时,代办人需携带投资者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还需携带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凭证,前往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是否可提前兑取 储蓄国债凭证式与电子式均可办理提前兑取,按照兑取本金数额的1‰缴纳手续费;购买不满半年的不计付利息,半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六、是否可转让流通 储蓄国债不能流通转让,只可按照规定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过户交易。 七、如何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约定转存 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者与国债承销机构可通过事先签订到期委托兑付约定转存服务协议,委托承销机构代其办理指定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到期兑付手续,并将其相应的本息款转存为该投资者名下的活期、定期或通知存款。 八、如何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挂失 若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丢失,您可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挂失。 九、如何了解储蓄国债的发行信息 您可登录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了解国债相关政策和发行信息。
一、防范买卖账户违法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行为对社会和个人危害巨大:一是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滋生土壤,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二是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涉嫌违法犯罪。三是对于经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等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对其采取五年内不得新开立银行和支付账户,及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惩戒措施。四是账户信息中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后,被不法分子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为保护自身权益,防范买卖账户危害,社会公众在使用账户(含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一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支付宝等,注意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保密,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二是不要贪图“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支付宝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创新手机号码支付,便利客户支付体验 “手机号码支付”是人民银行为进一步提升跨行支付服务水平,便利客户支付体验,依托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手机号码支付”面向个人客户提供,客户通过开户银行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柜面(具体视银行的开放渠道),将本人预留手机号码与常用银行卡号关联绑定,即可开通“手机号码支付”功能。一个客户可以使用多个手机号码注册,但一个手机号码只能被一个客户注册;一个手机号码可以关联多家银行的银行卡,但在一家银行只可关联一张银行卡。 “手机号码支付”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一是便捷,仅需提供接收人手机号码即可实现支付转账,免于输入银行卡号等繁琐信息。二是快速,通过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实时完成跨行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