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认识 什么叫出版?这是出版学研究中首先要接触的问题。对出版活动内涵的理解不同,对出版学知识体系构架的认识也就不同。因此,中外出版界都很重视对出版内涵的研究,并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娱乐媒体电视台出版社类矢量标志日本学者认为:“采用印刷术及其他机械的或化学的方法,对文稿、图画、照片等著作品进行复制,将其整理成各种出版物的形态,向大众颁布的一系列行为,统称为出版。”(注: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编辑实用百科全书.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4.7;150;161)英国学者认为,出版是指“向公众提供用抄写、印刷或其他任何方法复制的书籍、地图、版画、照片、歌篇或其他作品”(注:林穗芳.明确出版概念,加强出版学研究.出版发行研究,1990(6):14;23;15;20)。美国学者认为:“出版——公众可获的,以印刷物或电子媒介为形式的出版物的准备和印刷、制作的过程。”(注:彭建炎.出版学概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8)1971年出版的《世界版权公约》等6条给出版所下的定义是:“可供阅读或者通过视觉可以感知的作品,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并把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注: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编辑实用百科全书.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4.7;150;161)韩国学者认为:出版是“以散布或发售为目的把文稿、文书或图画、乐谱之类印刷出来,使问世、刊行”(注:林穗芳.明确出版概念,加强出版学研究.出版发行研究,1990(6):14;23;15;20)。 各国学者给出版所下的定义尽管在文字上稍有差别,但对出版活动本质特征的描述却十分接近。各国学者都认为出版活动的内涵由以下内容构成:①出版是将已有的作品形成为出版物的过程;②原始作品必须经过一个大量复制的过程,使其形成一定的载体形式,成为出版物;③通过一定方式使公众获得这些出版物,也是出版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性观点 云南大学出版社与国外学者对出版活动内涵认识较为一致的情况相比,国内出版界对出版活动内涵的认识则有着较明显的差异。现将国内学者对出版内涵的几种代表性观点陈述如下:观点一 “凡将文字、图画或其他符号印刷到纸上,或把它们印成为图书报刊的工作,都称为出版。”(注:赵晓恩.出版词典.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1.3;104~105)观点二 “把著作物编印成为图书报刊的工作。”(注:辞海编委会.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1094)观点三 “把书刊、图画等编印出来。”(注:汉语大字典编委会.汉语大字典.武汉:湖北辞书出版社,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8.5)观点四 “出版是指出版机构根据一定的方针和计划,选择、整理人类的思维成果和资料,通过出版生产赋予它们一定的物质形态,然后向社会传播。”(注:阙道隆、实用编辑学.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85)观点五 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注: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6)。观点六 “所谓出版,就是选择、整理著作物,通过一定生产方式将其复制在特定载体上,并以出版物的形态向社会传播的一系列行为。”(注:彭建炎.出版学概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9)观点七 “通过出版生产的手段,把著作物编印成图书、期刊、杂志等印刷品,经过发行渠道,把这些精神产品推向社会,供应读者,即为出版。”(注:严成荣,桑百安.图书发行词典.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2.12)观点八 出版即“社会上各种作品,包括文稿、图片、信息、音响、录像制品等等原件,汇集到出版机构以后,经过审定、选择、编辑和加工,使用一定的物质载体,复制成各种形式的出版物,通过流通渠道传播到全社会”(注: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编辑实用百科全书.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4.7;150;161)。出版活动内涵认识 国内对出版活动内涵认识的诸种观点,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类观点认为出版活动主要是出版物的印刷工作,上述①②③种意见都属于此种类型。这类在我国出版界长期占主流地位的传统观点,是在我国出版发行实践活动长期按计划分工模式运作的条件下形成的,它将发行活动排斥于出版之外,缺乏出版内涵中最关键部分——出版目的的描述。很显然,这类观点对出版内涵的表述是不完整的。 另一类观点吸纳了国外出版界对出版内涵认识中的合理部分,并结合我国出版业非常重视编辑工作的特点,对出版活动内涵进行了较全面的描述,这些表述已与国际出版界对出版活动内涵的认识逐步接近。林穗芳在为《编辑实用百科全书》所撰写的有关词条中,提出了将作品转化为出版物要具备的四个条件:①经过编辑,具有适于阅读或吸取的内容;②具有一定的物质形式;③经过复制;④向公众发行,如出售、出租等(注: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编辑实用百科全书.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4.7;150;161)。这可以看成是第二类观点对出版活动内涵理解的代表性描述。出版活动基本特征一、 出版是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深层次开发的社会活动。出版不是对原始信息进行开发,而是对现成的作品进行开发。接受原始信息,将其归纳成知识,形成知识产品的任务,已由作者完成,或者说已主要由作者完成,已有作品的形成过程属于作者劳动过程,不归属于出版活动。作家创作、画家写生、音乐家谱曲等,都不能算出版,就是这个道理。二、 出版是对原作品进行编辑加工,使其具有适合读者消费的出版物内容的过程。出版过程虽不是知识信息的主要形成过程,却是一个对知识信息体系进行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是按照适合读者消费的要求进行的,并且,还要按照同样的要求对所选定的作品里的知识信息进行整理、补充、完善,也就是通过编辑工作对原作品进行编辑加工。纸质货币不是出版物,纸币的印制不是出版活动,就是因为没有对原作品进行编辑加工,从而缺少供读者消费的知识信息内容的缘故。三、 出版是对加工好的已有作品进行大量复制,使其具有能供读者消费的一定载体形式的过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都是使加工好的知识信息具有能供读者消费的载体形式的过程。只有经过大量复制,作品中所含的知识信息才能被众多的读者接受。档案工作也需要对原作品(文件)进行编纂、整理,使分散的材料能编辑成一卷一卷的案卷,但档案工作不是出版,因为没有大量复制的过程。在商品社会,作品大量复制过程也是出版物的商品生产过程。四、 出版包括将出版物公之于众的过程。通过各种方式将大量复制的原作品广泛向读者传播,也是出版活动的重要内涵。从西方对“出版”这一词汇的演变来看,法语Publier和英语Publish均源自拉丁语Publiare,而拉丁语Publicare的本义却是“公之于众”。可见,在赋予“出版”的众多涵义中,“公之于众”的涵义更有着特殊的地位。
A condition that triggers an investor to make a trade or take a specific action, such as a purchase, sale of the security, or the purchase or sale of a derivative (such as an option) of that security. Taobiz explains Cash Trigger If XYZ stock rises from $20 to $40 a share, an investor could sell the stock outright, or sell calls against the stock in an effort to garner income. Again, the cash price is ultimately the trigger or determinant that stimulates some future action.
When a private equity firm takes a public firm private by purchasing all of its common stock with leverage loans. The private equity firm then makes changes to the company, in effect "dressing up" the company, with an eye toward bringing it public again via an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Repackaging is a very common and popular route taken by private equity firms. For instance, there were 77 IPOs brought to the market by private equity buyout firms in 2006. The goal is to improve the company that is taken over enough so that the funds received for the IPO of the newly packaged company will exceed the amount of funds sunk into the company. The risk is that changes made to the company will not actually improve it. In those cases, the company may not be able to be sold or must be sold for less than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The bureau of the U.S. Treasury Department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issuing and enforc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nation's savings and loan industry. |||This bureau is responsible for ensuring the safety and soundness of deposits in thrift banks. It does this by auditing and inspecting the banks to see if government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are being adhered to.
A levy placed on the profit of a firm; different rates are used for different levels of profits. Corporate taxes are usually levied by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ie. State and Country)
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 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一节 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 限制进口的货物 第十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十六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十九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三节 自由进口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 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三十二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 第三章 货物出口管理 第一节 禁止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三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 第二节 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五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条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并不晚于当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四十三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第四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十条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第五十二条 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 第五章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国家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 第五十六条 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 (一)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 (二)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 (三)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 (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二)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第五十八条 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六十一条 国家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十二条 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 第六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五条 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七条 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七十条 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者自动许可证明的决定不服的,对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的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检验检疫、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 第七十三条 出口核用品、核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军品等出口管制货物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对进口货物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并负责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事宜。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1992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7月1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简介 北京稻香村始建于1895年(清光绪21年),位于前门外观音寺,南店北开,前店后厂,很有特色,(时称“稻香村南货店”),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产品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欢迎。鲁迅先生寓居北京的时候经常前往购物,《鲁迅日记》中有多次记载。后因故歇业,但稻香村开创的北京南味食品派系代代相传,绵延不断。1984年,这个派系的第五代传人刘振英先生恢复了这个享有盛名的老字号食品企业。企业现状 拥有10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稻香村》,于1984年开始恢复生产。十几年来,企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1999年,完成销售收入5.5亿元,实现税利5500万元,分别比前年增长13.6%和14%,是建厂时的212倍和230倍。刘振英作为集团的创业者和领导者,他坚持的企业精神是:信誉第一、强化三优、顾客至上、工贸一体、前店后厂、自产自销、面向市场、抓住机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管理科学、勤奋自律。刘振英认为,信誉无论对一个企业还是一个人,都是重要的。市场竞争,表面上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的竞争,是观念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质量的竞争。在经营中,他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无论从原材料的采购,到生产投料的比例,从产品的质量到服务的态度,他都坚持做到三优,这也是导香村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兴旺发达的法宝。作为稻香村的老掌柜,刘振英多次获得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统战系统先进个人、全国集体商业企业优秀董事长、全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东城区十佳经理等荣誉称号,他艰苦奋斗,奋力拚搏的精神,不断激励稻香村人再攀新高峰。公司产品1、糕点食品 奶酪酥、凤豆冰沙酥、糖醇杂粮酥饼、红豆烧、大豆卵磷脂蛋糕、腰果酥、杂粮松糕、油炒面、巧克力夹心酥饼、糖醇桑叶酥、糖醇松仁蛋糕、无糖奶油威化、无糖芝麻威化、糖醇喜莲酥、无糖曲奇、糖醇老公饼、糖醇木瓜饼、无糖萨其玛、核桃排、盘花酥、金猪饼、冰雪饼、红果饼、红萨琪玛、白萨琪玛、 蜜贡、蜜三刀、香酥套环、苔条麻花、奶油麻花等。2、节令食品 五毒饼、重阳花糕、月饼、粽子、青团、 汤圆、元宵、八宝饭、江米年糕坨、水磨年糕、百果年糕等。3、速冻食品 速冻水饺、馄饨、鸡肉串、羊肉串等。发展历史企业发展的四部曲 a. 企业的渊源 b. 刘振英与稻香村1984年的复业 c. 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成立 d. 2005年集团改制成功,组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菁北迁 清朝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握有稻香村食品制作绝技和经营谋略的金陵人郭玉生,带着几个伙计来到北京,在前门观音寺打出了“稻香村南货店”的字号,自此,稻香村落户京都。鲁迅先生寓居北京的时候,经常前往购物,《鲁迅日记》中有十几次记载。历史转折 跨越三个世纪,历经六代掌门人,至2005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体两翼,工商互动,品质优良的产品和真诚守信的服务已使北京稻香村品牌蜚声海内外。今日辉煌今天的北京稻香村已拥有近百家连锁店,一个物流配送中心,300多个销售网点,并迈出了开创有特色的社区专卖店的第一步;建成了全国传统食品行业内厂房最大装备最先进的生产基地;生产糕点、肉食、速冻食品、月饼、元宵、粽子等各种节令食品共600多个品种;年销售额近20亿元。勇创佳绩 "北京稻香村曾荣获“中国名牌”、“全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中国商业名牌企业”、“中华老字号”、“北京市著名商标”、“2005年度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企业”、“2005年度中国食品工业重点行业(糕点)十强企业”、“2005、2006年度北京十大商业品牌”等多项荣誉,并连续多年被评为“国饼十佳”和“中国月饼龙头企业”。北京稻香村“三禾”牌月饼率先在全国首家使用月饼营养标签和电子防伪标签,全国首家在月饼中添加欧利多,全国首家零售终端通过ISO22000体系认证,京城首家获得糕点市场准入。牢记责任 在现任总经理毕国才先生的带领下,北京稻香村将凭借丰饶厚重的文化积淀、历代相传的生产工艺、品质优秀的商品服务,奋力打造民族品牌,积极拓展产销规模,为建成国内领先的工商食品企业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