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北京国际玩具城,地处南三环木樨园桥东600米处,距天安门仅4.5公里,雄踞木樨园第一批发商圈核心位置,总建筑面积约3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理念 北京国际玩具城引进国际先进的商业服务理念,由专业的商业管理公司实施商城统一管理,以全新的服务模式为商家提供独具特色、全方位的商场化经营配套服务,从而实现商城的永续化经营,确保商家利益得以最大化实现。 北京国际玩具城,顺应中国玩具市场无限广阔的发展前景,以首都北京“第一批发商圈”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未来中国千亿玩具商机的强大市场号召力,诚挚填补中国北方玩具市场商业空白,倾力打造中国北方地区玩具集散平台。基本参数 : 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 物业公司:北京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顾问:北京同世飞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桦达创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 建筑设计: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景观设计:加拿大CEC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周边配套: 邮局:木樨园邮局 银行:工行、农行、交行、建行 医院:崇文医院、东方医院 专修标准: 外墙:复合幕墙 供电:市政供电,双回路 内墙:涂料 电梯:东芝自动扶梯、客货梯 通讯:预留接口交通从北京西站到木樨园的北京国际玩具城 线路1: 从北京西站出发,乘坐运通102路(锦绣大地绿色市场-赵公口长途站),抵达定安路. 约14.62公里 线路2: 从北京西站出发,乘坐741路(北京西站-左安门外),抵达赵公口桥西. 约14.23公里 线路3: 从北京西站出发,乘坐67路(万年花城-前门西),在和平门换乘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抵达安乐林. 约13.66公里 线路4: 从北京西站出发,乘坐9路(金台路-北京西站),在和平门换乘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抵达安乐林. 约13.62公里 线路5: 从北京西站出发,乘坐673路(北京西站-石各庄村),在和平门换乘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抵达安乐林. 约13.65公里 线路6: 从北京西站出发,乘坐特2路(丽泽桥南-炎黄艺术馆),在和平门换乘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抵达安乐林. 约13.67公里 线路7: 从北京西站出发,乘坐301路(原309支)(晓月苑小区-前门),在和平门换乘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抵达安乐林. 约13.45公里 线路8: 从北京西站南广场出发,乘坐927路区(北京西站南广场-刘庄),抵达赵公口桥西. 约16.21公里 线路9: 从北京西站出发,乘坐40路(五路-木樨园桥北),在木樨园桥北换乘826路(颐和园-肖村桥西),抵达赵公口桥西. 约13.97公里 线路10: 从北京西站出发,乘坐823路(东直门外-北京西站),在白塔寺换乘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抵达安乐林. 约19.97公里国际玩具城——天意 线路1: 从安乐林出发,乘坐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在和平门换乘地铁2号线(西直门-西直门),抵达阜成门. 约12.25公里 线路2: 从安乐林出发,乘坐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在虎坊桥路口南换乘603路(玉泉路北口-草桥),抵达阜成门. 约12.62公里 线路3: 从安乐林出发,乘坐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在和平门换乘44路内环(北官厅-北官厅),抵达阜成门. 约12.57公里 线路4: 从安乐林出发,乘坐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在白塔寺换乘13路(和平东桥南-西城三里河),抵达南礼士路北口. 约14.01公里 线路5: 从安乐林出发,乘坐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在和平门换乘44路外环(新街口豁口-新街口豁口),抵达阜成门. 约12.64公里 线路6: 从安乐林出发,乘坐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在白塔寺换乘102路(电车)(北京南站-动物园公交枢纽),抵达阜成门. 约13.75公里 线路7: 从安乐林出发,乘坐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在白塔寺换乘101路(电车)(红庙路口东-百万庄西口),抵达阜成门. 约13.78公里 线路8: 从安乐林出发,乘坐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在白塔寺换乘814路(天坛南门-建材城东里),抵达阜成门. 约13.74公里 线路9: 从安乐林出发,乘坐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在和平门换乘特4路(国防大学-前门),抵达阜成门. 约12.56公里 线路10: 从安乐林出发,乘坐7路(动物园公交枢纽-五间楼),在白塔寺换乘103路(电车)(北京站西-动物园公交枢纽),抵达阜成门. 约13.8公里天意——红桥天乐玩具市场 线路1: 从阜成门出发,乘坐地铁2号线(西直门-西直门),在崇文门换乘地铁5号线(天通苑北-宋家庄),抵达天坛东门. 约11.18公里 线路2: 从阜成门出发,乘坐814路(天坛南门-建材城东里),抵达法华寺. 约11.61公里 线路3: 从阜成门内出发,乘坐685路(动物园公交枢纽-城外诚),抵达法华寺. 约11.1公里 线路4: 从阜成门出发,乘坐743路(西直河-中央党校北门),抵达法华寺. 约13.14公里
A substance of economic value that can be replaced or replenished in the same amount or less time as it takes to draw the supply down. Some renewable resources have essentially an endless supply, such as solar energy, wind energy and geothermal pressure, while other resources are considered renewable even though some time or effort must go into their renewal, such as wood, oxygen, leather and fish. Most precious metals are considered renewable as well; even though they are not naturally replaced, they can be recycled because they are not destroyed during their extraction and use. Renewable resources have become a focal point of the environmental movement, both politically and economically. Energy obtained from renewable resources puts much less strain on the limited supply of fossil fuels (non-renewable resources). The problem with using renewable resources on a large scale is a cost problem and in most cases, more research is needed to make their use cost-effective.
中央存管是指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以电子化帐面系统管理所有进入该系统的证券,包括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帐户,实行证券托管制度及进行与投资者所存入证券相关的权益分派等等,消除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实物证券流动。 中央存管的主要功能包括:上市证券的股份管理、证券托管与转托管、权益派发、配股认购、
The act of a parent company, whose headquarters are located within U.S. borders, switching registration with their offshore subsidiary in order to take advantage of foreign tax benefits. This practice is becoming more popular due to increasing offshore tax advantages and corporate mobility. The U.S. government is attempting to restrict corporate inversion because of losses in tax 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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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icker symbol for the Standard & Poor's 100 Index. |||The S&P 100 is a market-capitalization weighted index of 100 stocks from a broad range of industries.
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八条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第四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港口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九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第六十条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作目标 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一)宣传推广北京奥运品牌形象。通过实施特许商品计划大力传播北京奥运会、北京残奥会以及中国奥委会和中国残奥委会的品牌形象,营造良好的奥运氛围,广泛传播奥运精神。 (二)宣传北京奥运理念。在特许商品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充分体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宣传“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主题口号,弘扬中国文化,宣传北京,宣传中国。 (三)为中国优秀企业参与奥运会构建平台。努力吸引中国优秀企业参与特许商品开发与销售,积极推广“中国制造”的优质产品,推动民族工业发展。 (四)为北京奥运会筹集资金。通过实施特许商品计划,实现为北京奥运会筹集资金的目标。运营模式 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一)北京奥组委向特许企业授权。奥组委负责制定特许经营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主要行使授权、审批和管理职能,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特许商品,批准企业产品方案及开店申请,收取特许权费及相关费用。特许企业依据授权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其中特许生产商主要进行商品的设计开发,特许零售商主要从事特许商品的销售,双方签订合同建立直接的购销关系,按照商业方式运作。 (二)特许企业向奥组委交纳特许权费。特许权费视商品类别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费率,特许权费率按特许商品零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在特许商品零售价的5-15%之间浮动。特许企业按合同规定向奥组委缴纳最低保证金和履约保函。 (三)特许企业不享有奥运营销权。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是指北京奥组委授权企业设计、生产和销售带有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中国奥委会、中国残奥委会标志的商品,但未授予企业奥运营销权利。因此,特许企业不享有奥运营销权。开发规划定位 特许商品开发规划 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1、特许商品定位。特许商品的定位以有利于推广奥运品牌形象为目标,以“绿色、科技、人文”奥运理念为指导,倡导创意新颖、品质优良、环保健康的商品开发理念,以面向大众消费需求为主导。针对不同阶段的消费特点和细化的消费需求推出不同层次和特色的特许商品,满足消费者投资收藏、礼品馈赠和自用消费等需求。类别 2、商品类别规划。 随着奥运消费市场的发展,在主推传统奥运特许商品的同时,逐步推出不同品类的消费品和时尚用品。销售市场总体思路 特许商品销售市场规划 1、特许商品销售网络规划的总体思路。 销售网络发展要在《奥运特许商品销售网络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以有利于奥运品牌推广、满足市场需要和方便群众购买为目标,依靠地方政府商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发挥大型商业连锁集团、赞助企业营业网点、特许经营商自有销售网络的优势,并鼓励其他社会和个体销售商参与特许商品销售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国的特许商品销售网络。基本原则 2、销售市场布局的基本原则 分区域/渠道授权原则。北京奥组委赋予特许零售商在指定区域/渠道开设销售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销售任务及市场管理的责任,提高对假冒商品的防范能力,避免相互间争夺商业资源。特许零售商根据与奥组委签订的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开店和经营活动。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的特许商品市场发展阶段,奥组委授权特许零售商铺设特许商品销售网络并对特许零售商进行直接或分级管理。经奥组委批准,零售商可在授权范围内发展次级分销商并对其管理。 协调发展原则。发挥各级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者(包括全球合作伙伴,北京2008赞助企业、特许生产商等)现有渠道优势,鼓励社会和个体销售商积极参与。按照奥组委销售网络总体布局规划协调管理。管理政策 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特许生产商 特许生产商管理政策 1、非排他原则。每个商品类别至少选择两家特许经营商。 2、产品方案审批管理。特许商品设计应符合北京奥组委的奥运标志使用规范和商用指南。同时要求特许商品的设计富有创意。所有产品设计须报北京奥组委批准。 3、商品质量管理。奥组委根据国家关于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特许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会同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特许商品质量进行检查。 4、特许商品定价管理。特许商品应保持统一的市场零售价。特许生产商提出特许商品零售价建议,经北京奥组委批准后实施。奥组委将出台特许商品定价指南,引导特许生产商合理定价。 5、特许生产商的零售权。经北京奥组委批准后,特许生产商获得授权类别商品的零售权。特许生产商设立的专卖店须符合北京奥组委店面形象要求,开店手续及管理政策参照特许零售商的管理政策。 6、财务安排。特许生产商向北京奥组委承担如下义务: 支付特许权费。特许生产商按照北京奥组委确定的特许权费率支付特许权费。 支付最低保证金。特许生产商须交纳最低保证金。一般为每合同年度预期特许权费总额的30%,可冲抵特许权费。 提供履约保函。特许生产商在签署特许合同时,按照预测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北京奥组委提供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投入市场营销费。特许生产商应保证投入一定比例的市场营销费进行特许商品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北京奥组委有权利对市场营销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特许零售商 特许零售商管理政策 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1、销售目标管理。奥组委在审核特许零售商年度开店规划的基础上,核定特许零售商合同年度的指导性销售任务指标,并以此作为考核特许零售商业绩依据。 2、开设店铺管理。特许零售商开设特许商品零售店(包括销售专柜及销售点)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北京奥组委批准。零售点应特许商品种类齐全,购物环境舒适安全。 3、店面形象管理。特许零售商须按照奥组委《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零售店店面形象手册》装修店面,并经奥组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4、分销商管理。特许零售商可以发展次级分销商、分销商须符合北京奥组委的分销商选择标准。特许零售商按奥组委提供的分销服务合同文本与其分销商签约,并报奥组委备案。 5、财务安排。特许零售商向北京奥组委承担如下义务: 缴纳特许加盟费。特许零售商按营业面积每年向北京奥组委缴纳特许加盟费。根据每个店面营业面积的大小,特许加盟费标准在5000-20000元人民币不等。特许加盟费主要用于零售网络规划、市场调查、管理和培训、市场管理等。 缴纳市场营销费。特许零售商应每年向北京奥组委按照年度销售收入的2%缴纳市场营销费,作为北京奥组委组织集中宣传促销的专项经费。 提供履约保函。在与北京奥组委签订特许零售合同时,特许零售商须提供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营销宣传 特许商品的营销宣传以推广北京奥运品牌形象,促进特许商品销售为目标,宣传北京奥运会、北京残奥会,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展示北京地方特色,营造人文奥运氛围。防伪技术 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障特许企业的权益,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奥组委将与政府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采用有效的防伪技术,打击制假贩假行为: (一)提高特许商品防伪技术。特许商品使用标签防伪技术,每一件特许商品均须配挂一枚防伪标签,以防假冒商品。 (二)实行工商备案制度。经授权的特许企业及其生产、销售场所均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奥组委向特许企业颁发授权证书。 (三)建立维权协作机制。奥组委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合作,加强特许商品的生产和市场流通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特许商品的行为。 (四)加强抵制假冒商品宣传教育。奥组委将借助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识别能力,倡导消费者拒绝假冒商品,购买真品支持奥运会。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侵权行为。特许零售商名录 序号 零售商名称 授权销售区域 1 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 机场 2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福建 3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零售网络 4 天津奥华体育交流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 5 北京天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北京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6 陕西汇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西藏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7 贝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浙江、河南、江西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8 北京华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9 广州市世博网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 10 泉州史莱辛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 11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渠道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12 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市、四川省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13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渠道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14 南京好彩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 15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自有零售网络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16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零售网络 17 湖南大成文体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18 秦皇岛海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河北 19 北京叠翠旅游纪念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地区旅游景区、饭店、学校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20 北京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全国开店 21 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 陕西、内蒙古、吉林 22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自有零售网络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23 东莞意高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24 华运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铁路局系统 25 厦门天威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 26 青岛邦联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山东地区的渠道 27 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 自有零售网络 28 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29 天津金文图书城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30 北京核特技术有限公司 机场及北京市内 31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江苏、浙江、山西、河北、湖北、河南、贵州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32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零售网络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33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机场口岸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34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自有零售网络 35 北京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自有零售网络 36 裕荣昌轻工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及其他经北京奥组委核准的渠道 37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广东 38 北京市古董钱币有限公司 自有零售网络 39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渠道 40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1 浙江锦兴工贸有限公司 42 天津港利科贸有限公司(中石油系统) 43 湖南省湘体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4 山西方圆汽车销售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45 大同市灵宇财金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46 河北百纳服饰名品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 47 安徽商之都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48 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 49 合肥新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50 山东滨州福人楼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山东 51 淄博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52 武汉市金永恒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53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54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 辽宁 55 北京繁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 56 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 57 深圳市吉昌隆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 58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 59 南昌洪城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60 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