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市场是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是流通市场的核心。交易所交易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的证券法律规定,有组织地、规范地进行,其交易一般采用持续双向拍卖的方式,是一种公开竞价的交易。证券交易所有严密的组织管理机构,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投资者则必须通过会员经纪人进行交易。
A deduction against income derived from domestic manufacturing activities. The domestic production activities deduction is designed to encourage domestic production and production-related activities. It is also known as the "manufacturer's deduction". The type of domestic production activities that qualify for this deduction are fairly broad. Businesses that qualify for this deduction must complete Form 8903. The deduction cannot exceed the adjusted gross income of sole proprietors or owners of partnerships or Sub S corporations. It is also limited to 50% of W-2 wages paid to employees.
定义 After-sale Service;After Service 售后服务,是指生产企业、经销商把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后,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是宗旨服务,包括产品介绍、送货、安装、调试、维修、技术培训、上门服务等。 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不仅注意到产品实体本身,在同类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相似的情况下,更加重视产品的售后服务。因此,企业在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的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已成为现代企业市场竞争的新焦点。中国,有海尔集团因售后服务做得好,而销售稳步上升的案例。主要内容服务内容 1、代为消费者安装、调试产品;服务的内容多样化 2、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有关使用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3、保证维修零配件的供应; 4、负责维修服务; 5、对产品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现在许多人认为产品售后服务就是为“三包”,这是一种狭义的理解); 6、处理消费者来信来访,解答消费者的咨询。同时用各种方式征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并根据情况及时改进。优质品牌 客观地讲,优质的售后服务是品牌服经济的产物,名牌产品的售后服务往往优于杂牌产品。名牌产品的价品牌企业的服务中心格普遍高于杂牌,一方面是基于产品成本和质量,同时也因为名牌产品的销售策略中已经考虑到了售后服务成本。服务体系 从服务体系而言,产品的售后服务,既有生产厂商直接提供的,也有经销商提供的,但更多的是以厂家、商家合作的方式展现给消费者的。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应该要遵守诚信的原则。主要原则礼尚往来的原则 每次当你帮了顾客的忙,那位顾客就会感觉到自己也应该替你做些什么似的,每当你对顾客要求做个什么让步,顾客内心就会感到对你好像有种亏欠,增进你俩的关系,就有了做成下一次生意的可能。这叫做礼尚往来原则。承诺与惯性原则 它是指人们对过去做过的事情有一种强烈连贯性的需求,希望维持一切旧有的形式,使用承诺来扩充观念。社会认同原则 威力无穷的潜意识影响称之为社会认同原则。同类认同 假如今天的顾客是个医生,都在使用这个产品,或接受这样的服务,那给护士推销,护士也可以接受。假如律师都用这种产品,那向其他的律师再推销这种产品时,其他律师也会接受,这就叫社会认同。使用者的证言 这也是促使顾客购买产品的一种因素,利用曾经买过我们的产品的人,或使用我们产品的人,用他们的一些见证,告诉我们的顾客,这也是影响顾客购买决定的一种方法。喜爱原则 售后服务 比如一种化妆品,某某明星在用,所以我也想去用它,因为我喜欢那个明星;那个明星穿什么样的衣服,我也想买什么样的衣服,很多促销广告,都找一些名人,也就是在运用这种喜爱原则,去激发顾客采取购买行动。友谊原则 客户介绍的潜在客户比全新的顾客更为有利,因为它的成功几率是全新顾客的15倍,一个拔尖的销售人员,他永远知道在培养他的老顾客,同时他也不断地开发他的新顾客,而新顾客的开发来源,最好的方法就是由老顾客介绍。而这种老顾客的介绍,就是人们在运用友谊的原则。感谢函初次访问的顾客反应不错时 我们要在适当的时期致以感谢函,一个顾客无论有没有做购买的决定,有没有买你的东西都不重要,重要感谢信是售后服务必不可少的环节的是要在访问的时候顾客反映不错,这就需要你在拜访过后马上要发感谢函给他,现在的感谢函的方法都很简便,电子邮件几分钟就过去了,可以省下你很多的时间。签订契约的时候 当你与顾客见面或顾客买了东西以后,你一定要心存感恩的心态,感谢顾客。客户的第一印象来自于销售人员。 销售商品的效用或价值时,下一个阶段是销售商品、销售你的服务,所以在写感谢函的时候,一定要把这种心存感恩的心境告诉你的顾客,因为每个人都有一种感觉,当你写了一封信给他,或者说是寄一张贺卡给他时,他通常是不太容易把它忘掉的,这样可以加深顾客对你的一种信任。承蒙顾客帮忙时 还有一种需要写感谢函的情形是承蒙顾客帮忙时,去拜访顾客,不管他是否买过你的产品,但是他会在礼尚往来的触动之下,虽然他没有买你的东西,就是因为你一点小小的礼物送给他,他会觉得心里有点内疚,所以他一定会帮你的忙,虽然说他买过了,或者说并没有买你的公司的产品,但是他也会帮你忙,你还是不要忘记,永远心存感恩,致以感谢函。从旅游地向平日惠顾的顾客致谢 你可以告诉你的顾客,什么地方休闲不错,可以提供给顾客;什么地方有一场足球赛,你有票,会在什么时候叫快递给他送过去……这样顾客就觉得,有这么一个人,时时在关心着他,他一定很感动。同时,你也会收到很多回馈、很多关心。你去玩的时候,你别忘了带回一些小纪念品送给你的顾客,这样可以增加你和顾客之间一种信赖的关系。顾客组织化建立影响力中心 售后服务 每个顾客都有很多的朋友,我们都希望顾客介绍给我们更多他周边的一些人,有时候相处很好的顾客会售后中心会影响顾客把他的一些亲戚和朋友也介绍过来购买产品,这样就建立了影响力中心。举办研讨会 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将使用过你的产品的顾客请来参加研讨会,请他们为公司提合理化建议,同时也可以让这些顾客去认识更多的人,这是一项利人利己的工作。举办研讨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这些顾客相互认识,同时也是你对顾客真诚的一种展现。商讨对象从头到尾 对顾客所说的话要从头到尾耐心地听。一般人如果听到对方重复话题,不免都想阻止对方,于是就说“我多和顾客商讨知道了”,不想让对方再说下去。但是请你一定把这些反复的话当作重要的环节来耐心地听完。听出真意 在与顾客谈话的过程中或者是了解、商讨对策的过程中,你要注意地去听,听出顾客真正的用意在哪里,看他们有什么不满或者抱怨的情形。如果你遇到的顾客表达可能不是特别好,或他讲话方面可能有一些结巴,但是你一定要有耐心,让顾客把他的问题说出来,听出真意。出说不便或不敢说的话才是重要的。让顾客想出对策 如果商品问题实在没有办法解决,也可以让顾客帮你想出对策。当你用心去为顾客服务,用心地关心顾客,顾客会谢谢你,还会做出更大、更好的回馈,为你想出最好的解决烦恼的对策来。处理不满要耐心倾听 顾客购买你的东西,总是有不满意的时候,所以常常会打电话到公司告诉我们他对这个事情不满。无论多和客户沟通是打电话还是当面跟你说,永远记住,不要争辩,要耐心地倾听,尽量地学会多听别人的,然后在适当时机才表达你的观点。只需认错 千万不要和你的顾客发脾气,要学会控制情绪,做一个高EQ的销售人员。顾客可能很生气,但是你一定要耐心地接受,不要做过分地辩解,只需要认错。尊重顾客是一个称职的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即使你知道这个顾客的误会,或者是平白无故地被这个顾客给骂了,你仍然要静静倾听顾客吐苦水,有时在你耐心地倾听之中,顾客的怒气就消了,对顾客的不满也就不知不觉解决了。许多人在顾客尚未表露不满时,就很焦急地想找借口应付他,如果你一再地辩解,顾客会情绪性地产生反感。他的不满一旦严重表现出来,就会带走更多的顾客。了解不满的原因 由于商品本身的问题而引来的不满,只要直接替顾客解决了就没事了。提高口才 提高你的口才,提高感性原则很重要,要学会观察人,要学习别人的长处。你的顾客也是你的老师。要学会善于思考,思考的简单方式就是自问自答,“我这样做对吗、可以满足别人、有没有要改进的地方?”平时要多观察、多探听、多阅读、多交谈,锻炼自己的口才,然后把这些零碎的片断组合起来,经分析后提炼一些更有品质的内容。提高应对的能力就需要模仿那些有经验的人,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你同时要反复地练习,才能提高自己的口才。影响树立企业形象 在产品同质化日益严重的今天,售后服务作为市场营销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众厂家和商家争夺消费者心智的好的售后服务有助于企业腾飞重要领地,良好的售后服务是下一次销售前最好的促销,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的主要方式,是树立企业口碑和传播企业形象的重要途径。顾客满意度 售后服务作为顾客提出来的要求,厂家或商家做的好坏程度将与顾客的满意程度成正比的关系。售后服务做的好,若能达到顾客提出的要求,顾客的满意度自然会不断提高;反之售后服务工作做的不好或者没有去做,顾客的满意度就会降低,甚至产生极端的不满意。顾客传播 顾客满意后通常会持续购买自己满意的产品,进行口碑宣传等积极方式进行传播,对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的美誉度起到强而有力的作用。若顾客因服务不满意,据实证研究结果表明:96%的消费者遇到服务不周到的情况是不会投诉的,但90%的不满意消费者是不会再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或将他们的经历告诉至少另外9个人,13%有过不满意经历的消费者会将他们的经历告诉20个人以上。
A slang term used to describe a stock that has appreciated dramatically. A champagne stock is one that has made shareholders a great deal of money. Although champagne stocks can come from any industry and sector, bubble stocks have made and lost shareholders quite a bit of money before those bubbles burst. Taobiz explains Champagne Stock A champagne stock is typically one that has at least doubled or tripled in value in a relatively short period, creating a huge profit for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The term is used because individuals who hold such stocks will often order an expensive bottle of champagne to celebrate their good fortune.
概述 第一条 成立特别联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原属国的定义 (一)本协定所适用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二)各缔约国的国民,可通过其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以在本协定所有其他成员国取得其已在原属国注册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 (三)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此类营业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境内没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国家。 第二条 关于巴黎公约第三条(给予某类人以本联盟国民的同等待遇) 未加入本协定的国家的国民,在依照本协定组成的特别联盟领土内,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与缔约国国民同等对待。 第三条 国际注册申请的内容 (一)国际注册申请应按细则所规定的格式提出;商标原属国的主管机关应证明该申请的内容与国家注册簿中的内容相符,并注明该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号码以及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应指明为之申请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可能,还应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表,指明相应的类别。申请人未指明类别的,国际局应将有关商品或服务划分到相应类别。申请人指定的类别须经国际局会同该国家主管机关审查。国家主管机关和国际局意见有分歧的,以国际局意见为准。 (三)申请人要求将颜色作为其商标显著成分保护的,应当: 1.声明要求该项保护,并在申请书中注明请求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 2.在申请中附送该商标的彩色图样,该图应附在国际局发出的通知中。图样的份数由细则规定。 (四)国际局应立即注册按第一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国际局于申请人在原属国提出国际申请之日后两个月内收到该申请的,在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为注册日期;国际局在此期限内未收到申请的,以其收文日期为注册日期。国际局应将该项注册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注册商标应按注册申请的内容在国际局出版的刊物上公告。对于含有图形要素和特殊字体的商标,由细则规定申请人是否应提供底片1份。 (五)为了在所有的缔约国公告注册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六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的单位数和细则规定的条件,每个主管机关应从国际局按比例收到一定数量的赠阅本及减价本刊物。所有缔约国应认为该公告完全有效,并且申请人不得要求其他任何公告。 第三条之二 领土限制 (一)各缔约国可随时书面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以下称“总干事”),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该国。 (二)该通知于总干事通告其他缔约国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第三条之三 “领土延伸”申请 (一)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如果申请延伸至某个享有第三条之二规定的权利的国家,应在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申请中特别注明。 (二)在国际注册后申请领土延伸的,应按细则规定的格式,通过原属国主管机关提出。国际局应立即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随即将该注册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在国际局出版的定期刊物上公告。领土延伸于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生效,于有关商标国际注册期满时失效。 第四条 国际注册的效力 (一)自按照第三条及第三条之三的规定国际局注册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缔约国的保护,应如同此商标在该国直接注册。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得在确定商标保护范围方面约束缔约国。 (二)每个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优先权,不需履行该条和第四款规定的各项手续。 第四条之二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先国家注册 (一)已在一个或多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尔后又以同一所有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的名义由国际局注册,该国际注册应视为代替在先的国家注册,并不影响通过在先的国家注册取得的权利。 (二)国家主管机关应依请求在其注册簿中登记该国际注册。 第五条 国家主管机关的驳回 (一)国际局在通知某项商标注册或根据第三条之三提出延伸保护申请的国家主管机关后,在法律允许的国家内,有关主管机关有权声明在其领土上不能给予该商标以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只能以适用于申请国家注册商标的条件提出此类驳回。但不得仅以国家法只准予在一定的类别或者一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唯一理由,驳回甚至部分驳回保护。 (二)欲行使这项权利的主管机关,应在其国家法规定的期限内,并最迟于商标国际注册或根据第三条之三提出延伸保护申请之日起 1 年届满之时,将其驳回通知国际局,同时说明全部理由。 (三)国际局应立即将收到的驳回声明抄件各1份转给原属国主管机关和商标所有人,如该主管机关已向国际局指明商标所有人代理人的,则转给其代理人。如同当事人向驳回保护的国家直接申请商标注册那样,他应享有同样的申诉权利。 (四)国际局应依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请求,通知其驳回商标的全部理由。 (五)在上述1年最宽期限内,主管机关未将关于商标注册或延伸保护申请的任何临时或最终驳回决定通知国际局的,即丧失上述商标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 (六)未能使商标所有人及时维护其权利的,主管机关不得宣布国际商标无效。无效应通知国际局。 第五条之二 商标使用某些成分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各缔约国主管机关可要求就商标某些成分的使用,如纹章、徽章、肖像、勋章、头衔、厂商名称或非申请人姓氏或者类似铭文,提供合法性证明文件。此类文件仅需原属国主管机关认证或证明,其他应一概免除。 第五条之三 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 (一)国际局应依任何人请求并征收细则规定的费用,向其提供某商标在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 (二)国际局亦可收费办理国际商标的预先查询。 (三)某缔约国因复制而索要的国际注册簿摘录应免除一切认证。 第六条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独立性;原属国保护的中止 (一)在国际局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并可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续展。 (二)自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时,该注册即与原属国在先注册的国家商标相独立,下款的规定除外。 (三)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根据第一条在先注册的国家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再享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不得再全部或部分取得该保护。在5年期限届满前,因提起诉讼而中止法律保护的,本规定亦同样适用。 (四)自愿注销或行政注销的,原属国主管机关应向国际局申请注销商标,国际局应予注销商标。遇法律诉讼时,上述主管机关应自行或经原告请求,将起诉书或其他证明起诉的文件副本以及终审判决寄交国际局,国际局将此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 第七条 国际注册的续展 (一)注册可自上一期届满起以20年为一期续展,续展仅需缴纳基本注册费,必要时缴纳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 (二)续展不得对上一期注册的最终状况有任何变动。 (三)根据 1957年6月15日尼斯议定书或本议定书规定,首次续展应指明与注册有关的国际分类类别。 (四)保护期满前6个月,国际局应寄送非正式通知书,提醒商标注册人和其代理人期满的确切的届满日期。 (五)已缴纳细则规定的附加费的,应给予国际注册续展以6个月宽展期。 第八条 国家规费;国际注册费;收入盈余、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的分配 (一)原属国主管机关有权自行规定并向申请国际注册或续展的商标所有人收取国家规费。 (二)在国际局注册商标应预交国际注册费,包括: 1.基本注册费; 2.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类别超过国际分类三类的,每超过一类的附加注册费; 3.根据第三条之三申请延伸保护的补充注册费。 (三)但是,商品或服务类别数目是经国际局确定的或争议的,并且亦不影响注册日期的,应于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附加注册费。在上述期限届满时,申请人尚未缴纳附加注册费或尚未删减商品或服务的,则国际注册申请视同放弃。 (四)国际注册各项收费的年收入,除第二款第(2)和第(3)项规定的以外,经扣除执行本议定书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开支后,由国际局在本议定书参加国间平分。在本议定书生效时尚未批准或加入的国家,在批准或加入之前,有权分得按其适用的先前议定书计算的一份收入盈余。 (五)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附加注册费所得款额,根据每年在各国申请保护的商标数目,于年终按比例分给本议定书参加国或 1957年6月15日尼斯议定书参加国;对进行预先审查的国家,该数目要乘以细则规定的系数。在本议定书生效时尚未批准或加入的国家,在其批准或加入之前,有权分得按尼斯议定书计算的份额。 (六)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补充注册费的收入,应根据第五款的条件,在行使第三条之二规定权利的国家间进行分配。本议定书生效时,尚未批准或加入的国家,在其批准或加入之前,有权分得按尼斯议定书计算的份额。 第八条之二 在一国或多国放弃保护 国际注册所有人,可经本国主管机关向国际局递交1份声明,随时放弃在一个或多个缔约国的保护。国际局将该声明通知放弃保护涉及的国家。放弃保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影响国际注册的国家注册簿变更;删减、增加、替换国际注册簿中在录的商品和服务 (一)变更影响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本国主管机关亦应将在本国注册簿中所作的关于各种商标注销、撤销、放弃、转让和其他变更事项通知国际局。 (二)国际局应将这些变更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通知各缔约国主管机关,并在其刊物上公告。 (三)国际注册所有人申请删减该项注册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应采用同样的程序。 (四)办理此类事宜应缴纳细则规定的费用。 (五)注册后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应按第三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六)以一项商品或服务替换另一项的,视同增加一项。 第九条之二 国际商标转让引起的所有人国家变更 (一)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转让给国际注册所有人本国以、外的缔约国国民的,转让国家主管机关应将该转让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将该转让登记,通知其他主管机关,并在刊物上公告。转让在国际注册起五年内进行的,国际局应征得新所有人所属国主管机关同意,如可能,并应公告该商标在新所有人所属国家的注册日期和注册号。 (二)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转让给无权申请国际商标的人的,不予登记。 (三)由于所有人所属国拒绝同意,或因转让给一个无权申请国际注册的人,因而不能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转让的,原所有人本国主管机关有权要求国际局在其注册簿上注销该商标。 第九条之三 仅就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或仅就部分缔约国转让国际商标;关于巴黎公约第九条之四(商标的转让) (一)国际局收到仅就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转让国际商标的通知时,应在注册簿中予以登记。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部分与转让人保留部分的商品和服务相类似的,各缔约国均有权拒绝承认该转让的效力。 (二)只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转让国际商标的,国际局亦应登记该转让。 (三)在上述情况下,所有人国家变更,并于自国际注册起 5 年内转让国际商标的,新所有人所属国的主管机关应根据第九条之二承认该转让。 (四)上述各款的适用应依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四执行。 第九条之四 几个缔约国的共同主管机关;几个缔约国要求按一个国家对待 (一)本特别联盟的几个国家同意统一其国家商标法的,可以通知总干事。 1.以共同的主管机关代替其中每个国家的主管机关。 2.在完全或部分执行本条以前各条款方面,上述各国视为一个国家。 (二)此项通知于总干事通知其他缔约国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第十条 本特别联盟大会 (一)(1)本特别联盟设立由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国家所组成的大会。 (2)各国政府应有1名代表,可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及专家协助其工作。 (3)代表团的费用,除各成员国1位代表的旅费及生活津贴由特别联盟负担外,均由派遣政府负担。 (二)1.大会的职责是: (1)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特别联盟以及实施本协定的一切事宜; (2)在适当考虑未批准或未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联盟成员国的意见后,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向国际局提出指示; (3)修改细则和确定第八条第(二)款提到的注册费以及国际注册其他规费的数额; (4)审查和批准总干事关于本特别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本特别联盟管辖范围事宜向总干事提出各种必要的指示; (5)决定本特别联盟的计划,通过两年一次的预算,并批准其决算; (6)通过本特别联盟的财务规则; (7)为了实现本特别联盟的宗旨,成立大会认为必要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8)决定接纳哪些非本特别联盟成员的国家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9)通过对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修改; (10)为实现本特别联盟的宗旨,进行其他任何适当的活动; (11)履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对于有关本组织所辖其他联盟的事宜,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建议后作出决定。 (三) 1.大会各成员国均有1票表决权。 2.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3.除第(2)项规定外,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出席会议的国家数目不及大会成员国一半,但达到或超过1/3时,大会可以作出决定。除有关其自身程序的决定外,大会的决议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他们于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投票或弃权。在期满时,此类投票或弃权国家的数目至少应达到会议自身法定人数差额,并同时达到必要的多数,此类决议才能生效。 4.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大会决议需要2/3的票数才能作出。 5.弃权不得视为投票。 6.一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只能以该国的名义投票。 7.本特别联盟成员国中的非大会成员国应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 (四)1.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会议由总干事召集,与本组织大会同期、同地举行,但特殊情况除外。 2.经大会1/4成员国请求,由总干事召集大会特别会议。 3.每次会议的日程则总干事制定。 (五)大会通过自己的内部规则。 第十一条 国际局 (一)1.国际局办理国际注册并处理本特别联盟担负的其他行政工作。 2.尤其是国际局应筹备大会的会议,并为大会以及可能成立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小组提供秘书处。 3.总干事是特别联盟的最高官员,代表本特别联盟。 (二)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任何工作人员应参加大会及大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所指定的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三)1.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筹备修订本协定除第十至第十三条以外其他条款的会议。 2.国际局可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协商。 3.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四)国际局应执行他的任何任务。 第十二条 财务 (一)1.本特别联盟应有预算。 2.本特别联盟的预算包括本特别联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在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中负担的份额以及必要时用作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的款项。 3.同时拨给本特别联盟和本组织所辖一个或多个其他联盟的开支,视为各联盟的共同开支。本特别联盟在该共同开支中负担的份额,与该项开支给其带来的收益成比例。 (二)根据协调与本组织所辖其他联盟预算的需要,制定本特别联盟的预算。 (三)本特别联盟预算的资金来源如下: 1.国际注册费和其他规费以及国际局以本特别联盟的名义提供其他服务所得的规费和款项; 2.与本特别联盟有关的国际局出版物或其版税收入; 3.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4.房租、利息和其他收入。 (四)1.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注册费及其他有关国际注册的规费数额经总干事提议,由大会确定。 2.除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3项所指的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之外,确定的规费数额应至少能使本特别联盟注册费、规费和其他收费的总收入与国际局有关本特别联盟的开支平衡。 3.预算未能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通过的,应按财务规则规定的方式继续执行上年度预算。 (五)国际局为本特别联盟提供其他服务应收规费和款项的数额,除第四款第 1 项规定的以外,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 (六)1.本特别联盟设有周转基金,由本特别联盟各国一次付款组成。基金不足时,大会应决定增加基金。 2.各国对上述基金首次付款或其在基金增加时的份额,应与该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于设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当年向巴黎联盟支付的份额成比例。 3.付款的比例和条件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提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决定。 4.只要大会批准使用本特别联盟的储备金作为周转基金,大会就可以暂缓执行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七)1.在与本组织所在地国家达成的总部协议中,应规定当周转基金不足时,该国家应提供预付。这些预付的金额与条件由该国和本组织间酌情分别签署协议。 2.前项所指的国家及本组织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废止提供预付的协议。该废止应于通知之年终算起3年后生效。 (八)按照财务规则规定,帐目的审核应由本特别联盟一国或多国,或者由外部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师由大会指定,并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三条 对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修改 (一)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条的修改,应经大会的任何成员国或总干事的提议进行。该提议至少应于大会审议6个月前由总干事通知大会成员国。 (二)第一款所指各条文的任何修改,须经大会通过。通过需要3/4票数。但对第十条及本款的修改,则需4/5的票数。 (三)第一款所指各条文的任何修改,应于总干事收到书面接受通知后 1 个月起生效。接受通知应由通过该修改之时的3/4的大会成员国根据各自宪法的规定提出。上述条文的修改,对于所有其生效时的成员国或以后加入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批准和加入;生效;加入在先议定书;关于巴黎公约第二十四条(领土) (一)本特别联盟成员国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可批准本议定书,尚未签署的,可加入本议定书。 (二) 1.非本特别联盟的国家,若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的,可加入本议定书,成为本特别联盟的成员。 2.国际局一旦接到这类国家已加入本议定书的通知,应根据第三条向该国主管机关寄送当时享受国际保护的商标的汇总通知。 3.该通知应保证这些商标在所属国家的领土内享受上述规定的利益,并注明一年期限的开始日期,在这一年中,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提出第五条所规定的声明。 4.然而,上述国家加入本议定书时,均可声明,本议定书仅适用于该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该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家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5.此项声明应使国际局免发上述汇总通知。在新国家加入之日起1年内,国际局仅就其收到的请求适用第四项中例外规定并附有必要说明的商标发出通知。 6.对在加入本议定书时声明请求适用第三条之二所规定权利的国家,国际局不发汇总通知。此类国家亦可同时声明,本议定书仅适用于自其加入生效之日起注册的商标;但这种限制不得影响已在此类国家取得与国家注册相同的国际商标,并也不得影响根据第三条之三、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已提出和通知领土延伸申请的国际商标。 7.本款规定的通知中的商标注册,应视为代替在新缔约国加入生效日之前在该国的直接注册。 (三)批准书和加入书应送交总干事保存。 (四) 1.对于前5个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议定书自第五份文件交存起3个月后生效。 2.对于其他任何国家,本议定书自总干事就该国的批准书或加入书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在批准书或加入书中指定较迟日期的除外。对于后一种情况,本议定书对该国自其指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五)批准或加入,即当然接受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并享受本议定书的所有利益。 (六)本议定书生效后,一个国家只有同时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才可以参加1957年6月15日的尼斯议定书。即使是同时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也不允许加入尼斯议定书以前的议定书。 (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 第十五条 退约 (一)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二)任何国家可以通知总干事声明退出本议定书,这种退约亦指退出所有在先的议定书,并仅对退约国有效,协定对本特别联盟的其他国家继续有效和适用。 (三)退约自总干事接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生效。 (四)成为本特别联盟成员尚不满5年的国家,不得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约权。 (五)截至退约生效之日为止所注册的国际商标,如在第五条所规定的1年期限内未被驳回,应在国际保护期内视同该退约国直接注册的商标,继续享有同等的保护。 第十六条 先前议定书的适用 (一)1.在已经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特别联盟成员国家间,本议定书自对之生效之日起,即代替1891年马德里协定在本议定书之前的其他文本。 2.但已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特别联盟各国,如未根据1957年6月15日尼斯议定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退出先前文本,在它与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国家的关系中,应继续适用先前文本。 (二)非本特别联盟成员国加入本议定书的,通过未加入本议定书的任一本特别联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办理国际注册的,应适用本议定书,该注册并应符合本议定书规定的条件。通过已加入本议定书的非本特别联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办理国际注册的,这些国家应同意上述国家可要求该申请符合其加入的最新议定书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签字、语言;保存人职责 (一) 1.本议定书用法文签署1份文本,交存于瑞典政府。 2.大会所指定其他语种的正式文本,由总干事经与有关政府协商后确定。 (二)本议定书至1968年1月13日止在斯德哥尔摩开放签字。 (三)总干事应将经瑞典政府证明的本议定书签字正本的副本两份转交本特别联盟所有国家的政府,并应转交提出请求的任何国家的政府。 (四)总干事应将本议定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五)总干事应将下述情况通知本特别联盟的所有国家:签字、批准书或加入书及其声明的交存、本议定书各条款的生效、退约通知、以及按照第三条之二、第九条之四、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七款、第十五条第二款所作的通知。 第十八条 过渡条款 (一)在第一任总干事就职以前,本议定书所指本组织国际局或总干事应分别视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成立的联盟局或其干事。 (二)在成立本组织的公约生效后5年内,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联盟成员国,如果愿意行使第十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的,视同他们已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任何国家希望行使这种权利的,应就此书面通知总干事。该通知于其接到之日起生效。直到所述期限届满为止,这类国家被视为大会成员国。
分类 品牌名称决策是指企业决定所有的产品使用一个或几个品牌,还是不同产品分品牌策略别使用不同的品牌。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大致有以下四种决策模式:个别品牌名称 即企业决定每个产品使用不同的品牌。采用个别品牌名称,为每种产品寻求不同的市场定位,有利于增加销售额和对抗竞争对手,还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的整个声誉不致因某种产品表现不佳而受到影响。如“宝洁”公司的洗衣粉使用了“汰渍”、“碧浪”;肥皂使用了“舒肤佳”;牙膏使用了“佳洁士”。对所有产品 对所有产品使用共同的家族品牌名称。即企业的所有产品都使用同一种品品牌策略牌。对于那些享有高声誉的著名企业,全部产品采用统一品牌名称策略可以充分利用其名牌效应,使企业所有产品畅销。同时企业宣传介绍新产品的费用开支也相对较低,有利于新产品进入市场。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所有产品都用GE作为品牌名称。各大类产品 各大类产品使用不同的家族品牌名称。企业使用这种策略,一般是为了区分不同大类的产品,一个产品大类下的产品再使用共同的家族品牌,以便在不同大类产品领域中树立各自的品牌形象。例如史威夫特公司生产的一个产品大类是火腿;还有一个大类是化肥,就分别取名为“普利姆”和“肥高洛”。与企业名称并用 个别品牌名称与企业名称并用。即企业决定其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采取不品牌策略同的品牌名称,且在品牌名称之前都加上企业的名称。企业多把此种策略用于新产品的开发。在新产品的品牌名称上加上企业名称,可以使新产品享受企业的声誉,而采用不同的品牌名称,又可使各种新产品显示出不同的特色。例如海尔集团就推出了“探路者”彩电、“大力神”冷柜、“大王子”、“小王子”和“小小神童”洗衣机。 品牌化决策是指企业决定是否给产品起名字、设计标志的活动。历史上,许多产品不用品牌。生产者和中间商把产品直接从桶、箱子和容器内取出来销售,无需供应商的任何辨认凭证。中世纪的行会经过努力,要求手工业者把商标标在他们的产品上,以保护他们自己并使消费者不受劣质产品的损害。在美术领域内,艺术家在他们的作品上附上了标记,这就是最早的品牌标记的诞生。今天,品牌的商业作用为企业特别看重,品牌化迅猛发展,已经很少有产品不使用品牌了。像大豆、水果、蔬菜、大米和肉制品等过去从不使用品牌的商品,现在也被放在有特色的包装袋内,冠以品牌出售,这样做的目的自然是获得品牌化的好处。优点 使用品牌对企业有如下好处:有利于订单处理和对产品的跟踪;保护产品的某些独特特征被竞争者模仿;为吸引忠诚顾客提供了机会;有助于市场细分;有助于品牌策略树立产品和企业形象。 尽管品牌化是商品市场发展的大趋向,但对于单个企业而言,是否要使用品牌还必须考虑产品的实际情况,因为在获得品牌带来的上述好处的同时,建立、维持、保护品牌也要付出巨大成本,如包装费、广告费、标签费和法律保护费等。所以在欧美的一些超市中又出现了一种无品牌化的现象,如细条面、卫生纸等一些包装简单、价格低廉的基本生活用品,这使得企业可以降低在包装和广告上的开支,以取得价格优势。 一般来说,对于那些在加工过程中无法形成一定特色的产品,由于产品同质性很高,消费者在购买时不会过多地注意品牌。此外,品牌与产品的包装、产地、价格和生产厂家等一样,都是消费者选择和评价商品的一种外在线索,对于那些消费者只看重产品的式样和价格而忽视品牌的产品,品牌化的意义也就很小。如果企业一旦决定建立新的品牌,那不仅仅只是为产品设计一个图案或取一个名称,而必须通过各种手段来使消费者达到品牌识别的层次,否则这个品牌的存在也是没有意义的。未加工的原料产品以及那些不会因生产商不同而形成不同特色的商品仍然可以使用无品牌策略,这样可以节省费用,降低价格,扩大销售。使用者 品牌使用者决策是指企业决定使用本企业(制造商)的品品牌策略牌,还是使用经销商的品牌,或两种品牌同时兼用。 一般情况下,品牌是制造商的产品标记,制造商决定产品的设计、质量、特色等。享有盛誉的制造商还将其商标租借给其他中小制造商,收取一定的特许使用费。近年来,经销商的品牌日益增多。西方国家许多享有盛誉的百货公司、超级市场、服装商店等都使用自己的品牌,有些著名商家(如美国的沃尔玛)经销的90%商品都用自己的品牌。同时强有力的批发商中也有许多使用自己的品牌,增强对价格、供货时间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当前,经销商品牌已经成为品牌竞争的重要因素。但使用经销商品牌对于经销商会带来一些问题。经销商需大量订货,占用大量资金,承担的风险较大;同时经销商为扩大自身品牌的声誉,需要大力宣传其品牌,经营成本提高。经销商使用自身品牌也会带来诸多利益,比如因进货数量较大则其进货成本较低,因而销售价格较低,竞争力较强,可以得到较高的利润。同时经销商可以较好地控制价格,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其它中间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商品牌和经销商品牌之间经常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是所谓品牌战。一般来说,制造商品牌和经销商品牌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实力的较量。在制造商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条件下,应多使用制造商品牌,无力经营自己品牌的经销商只能接受制造商品牌。相反,当经销商品牌在某一市场领域中拥有良好的品牌信誉及庞大的、完善的销售体系时,利用经销商品牌也是有利的。因此进行品牌使用者决策时,要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制造商与经销商的实力对比,以求客观地作出决策。战略 品牌战略决策有5种。即:产品线扩展策略、品牌延伸策略、多品牌策略、新品牌策略、合作品牌策略。产品线扩展策略 产品线扩展指企业现有的产品线使用同一品牌,当增加该产品线的产品时,仍沿品牌策略用原有的品牌。这种新产品往往都是现有产品的局部改进,如增加新的功能、包装、式样和风格等等。通常厂家会在这些商品的包装上标明不同的规格,不同的功能特色或不同的使用者。产品线扩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可以充分利用过剩的生产能力;满足新的消费者的需要;率先成为产品线全满的公司以填补市场的空隙,与竞争者推出的新产品竞争或为了得到更多的货架位置。产品线扩展的利益有:扩展产品的存活率高于新产品,而通常新产品的失败率在80%到90%之间;满足不同细分市场的需求;完整的产品线可以防御竞争者的袭击。产品线扩展的不利有:它可能使品牌名称丧失它特定的意义。随着产品线的不断加长,会淡化品牌原有的个性和形象,增加消费者认识和选择的难度;有时因为原来的品牌过于强大,致使产品线扩展造成混乱,加上销售数量不足,难以冲抵它们的开发和促销成本;如果消费者未能在心目中区别出各种产品时,会造成同一种产品线中新老产品自相残杀的局面。多品牌策略 在相同产品类别中引进多个品牌的策略称为多品牌策略。证券投资者往往同时投资多种股票,一个投资者所持有的所有股票集合就是所谓证券组合(portfolio),为了减少风险增加赢利机会,投资者必须不断优化股票组合。同样,一个企业建立品牌组合,实施多品牌战略,往往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并且这种品牌组合的各个品牌形象相互之间是既有差别又有联系的,不是大杂烩,组合的概念蕴含着整体大于个别的意义。培植市场的需要 没有哪一个品牌单独可以培植一个市场。尽管某一品牌起初一枝独秀,但一旦等它辛辛苦苦开垦出一片肥沃的市场,其他人就会蜂拥而至。众多市场竞争者共同开垦一个市场,有助于该市场的快速发育与成熟。当市场分化开始出现时,众多市场贡献者的广告战往往不可避免,其效果却进一步强化了该产品门类的共同优势。有的市场开始时生气勃勃,最后却没有形成气候,其原因之一在于参与者寥寥。一个批发市场如果只有两三间小店,冷冷清清,该市场就不是什么市场了。多个品牌一同出现是支持一个整体性市场所绝对必需的。以个人计算机市场为例,如果只有苹果一家企业唱独角戏,没有其他电脑厂家跟进,绝对不可能形成今天这样火爆的PC市场。(2)多个品牌使企业有机会最大限度地覆盖市场 没有哪一个品牌能单枪匹马地占领一个市场。随着市场的成熟,消费者的需要逐渐细分化,一个品牌不可能保持其基本意义不变而同时满足几个目标。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企业要创造数个品牌以对应不同的市场细分的初衷。另一方面,近年来西方零售商自我品牌的崛起向制造商发出了有力的挑战,动摇着制造商在树立和保持品牌优势上的主动和统治地位。多品牌战略有助于制造商遏制中间商和零售商控制某个品牌进而左右自己的能力。 多品牌提供了一种灵活性,有助于限制竞争者的扩展机会,使得竞争者感到在每一个细分市场的现有品牌都是进入的障碍。在价格大战中捍卫主要品牌时,多品牌是不可或缺的。把那些次要品牌作为小股部队,给发动价格战的竞争者以迅速的侧翼打击,有助于使挑衅者首尾难顾。与此同时,核心品牌的领导地位则可毫发无损。领先品牌肩负着保证整个产品门类的赢利能力的重任,其地位必须得到捍卫;否则,一旦它的魅力下降,产品的单位利润就难以复升,最后该品牌将遭到零售商的拒绝。突出和保护核心品牌 当需要保护核心品牌的形象时,多品牌的存在更显得意义重大,核心品牌在没有把握的革新中不能盲目冒风险。例如,为了捍卫品牌资产,迪斯尼企业在其电影制作中使用多个品牌,使得迪斯尼企业可以产生各种类型的电影,从而避免了损伤声望卓著的迪斯尼的形象。在西方,零售系统对品牌多样化的兴趣浓厚,制造商运用多品牌策略提高整体市场份额,以此增加自己与零售商较量的砝码。 所以,多品牌策略有助于企业培植、覆盖市场,降低营销成本,限制竞争对手和有力地回应零售商的挑战。优劣性 多品牌策略虽然有着很多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局限性。 (1)随着新品牌的引入,其净市场贡献率将成一种边际递减的趋势。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理论告诉我们,随着消费者对一种商品消费的增加,该商品的边际效用呈递减的趋势。同样,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随着品牌的增加,新品牌对企业的边际市场贡献率也将呈递减的趋势。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的内部资源有限,支持一个新的品牌有时需要缩减原有品牌的预算费用;另一方面,企业在市场上创立新品牌会由于竞争者的反抗而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他们会针对企业的新品牌推出类似的竞争品牌,或加大对现有品牌的营销力度。此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随着企业在同一产品线上品牌的增多,各品牌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侵蚀对方的市场。在总市场难以骤然扩张时,很难想象新品牌所吸引的消费者全部都是竞争对手的顾客,或是从未使用过该产品的人,特别是当产品差异化较小,或是同一产品线上不同品牌定位差别不甚显著时,这种品牌间相互蚕食的现象尤为显著。 (2)品牌推广成本较大。企业实施多品牌策略,就意味着不能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获利能力强的少数品牌,各个品牌都需要一个长期、巨额的宣传预算。对有些企业来说,这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新品牌策略 为新产品设计新品牌的策略称为新品牌策略。当企业在新产品类别中推出一个产品 时,它可能发现原有的品牌名不适合于它,或是对新产品来说有更好更合适的品牌名称,企业需要设计新品牌。例如,春兰集团以生产空调著名,当它决定开发摩托车时,采用春兰这个女性化的名称就不太合适,于是采用了新的品牌“春兰豹”。又如,原来生产保健品的养生堂开发饮用水时,使用了更好的品牌名称“农夫山泉”。合作品牌策略 合作品牌(也称为双重品牌)是两个或更多的品牌在一个产品上联合起来。每个品牌都期望另一个品牌能强化整体的形象或购买意愿。 合作品牌的形式有多种。一种是中间产品合作品牌,如富豪汽车公司的广告说,它使用米其林轮胎。另一种形式是同一企业合作品牌,如摩托罗拉公司的一款手机使用的是“摩托罗拉掌中宝”,掌中宝也是公司注册的一个商标。还有一种形式是合资合作品牌,如日立的一种灯泡使用“日立”和“GE”联合品牌;定位 品牌再定位决策是指一种品牌在市场上最初的定位也许是适宜的、成功的,但是到后来企业可能不得不对之重新定位。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竞争者可能继企业品牌之后推出他的品牌,并削减企业的市场份额;顾客偏好也会转移,使对企业品牌的需求减少;或者公司决定进入新的细分市场。 在作出品牌再定位决策时,首先应考虑将品牌转移到另一个细分市场所需要的成本,包括产品品质改变费、包装费和广告费。一般来说,再定位的跨度越大,所需成本越高。其次,要考虑品牌定位于新位置后可能产生的收益。收益大小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某一目标市场的消费者人数;消费者的平均购买率;在同一细分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和实力,以及在该细分市场中为品牌再定位要付出的代价。 “七喜”品牌的重新定位是一个成功的典型范例。七喜牌饮料是许多软饮料中的一种,调查结果表明,主要购买者是老年人,他们对饮料的要求是刺激性小和有柠檬味。七喜公司使了一个高招,进行了一次出色的活动,标榜自己是生产非可乐饮料的,从而获得了非可乐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策略 品牌延伸策略是将现有成功的品牌,用于新产品或修正过的产品上的一种策略。品牌延伸的概念 品牌延伸(Brand Extensions),是指一个现有的品牌名称使用到一个新类别的产品上。品牌延伸并非只借用表面上的品牌名称,而是对整个品牌资产的策略性使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厂商之间的同类产品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强调差异化变得越来越困难。厂商的有形营销威力大大减弱,品牌资源的独占性使得品牌成为厂商之间竞争力较量的一个重要筹码。于是,使用新品牌或延伸旧品牌成了企业推出新产品时必须面对的品牌决策。品牌延伸是实现品牌无形资产转移、发展的有效途径。品牌也受生命周期的约束,存在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战略性资源,如何充分发挥企业的品牌资源潜能并延续其生命周期便成为企业的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品牌延伸一方面在新产品上实现了品牌资产的转移,另一方面又以新产品形象延续了品牌寿命,因而成为企业的现实选择。好处 (1). 它可以加快新产品的定位,保证新产品投资决策的快捷准确。 (2). 有助于减少新产品的市场风险。品牌延伸,是新产品一问世就已经取得了品牌化,甚至获得了知名品牌化,就可以大大缩短被消费者认知、认同、接受、信任的过程,极为有效地防范了新产品的市场风险,并且可以节省数以千万计的巨额开支,有效地降低了新产品的成本费用。与同类产品相比,它就与之站在同一起点上,甚至略优于对手,具备了立于不败之地的竞争能力。 品牌延伸有益于降低新产品的市场导入费用。 (3). 品牌延伸有助于强化品牌效应,增加品牌这一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 (4). 品牌延伸能够增强核心品牌的形象。能够提高整体品牌组合的投资效益。坏处 (1).损害原有品牌形象。当某一类产品在市场上取得领导地位后,这一品牌就成为强势品牌,它在消费者心目中就有了特殊的形象定位,甚至成为该类产品的代名词。将这一强势品牌进行延伸后,由于近因效应(即最近的印象对人们的认知的影响具有较为深刻的作用)的存在,就有可能对强势品牌的形象起到巩固或减弱的作用。如果运用不当的品牌延伸,原有强势品牌所代表的形象信息就被弱化。 (2).有悖消费心理。一个品牌取得成功的过程,就是消费者对企业所塑造的这一品牌的特定功用、质量等特性产生特定的心理定位的过程。企业把强势品牌延伸到和原市场不相容或者毫不相干的产品上时,就有悖消费者的心理定位。如“999”原是胃药中的著名品牌,“999”延伸到啤酒上,消费者就难以接受。这类不当的品牌延伸,不但没有什么成效,而且还会影响原有强势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特定心理定位。 (3).容易形成此消彼长的“跷跷板”现象。当一个名称代表两种甚至更多的有差异的产品时,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模糊化。当延伸品牌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时,消费者就会把原强势品牌的心理定位转移到延伸品牌上。这样以来,就无形中削弱了原强势品牌的优势。这种原强势品牌和延伸品牌竞争态势此消彼长的变化,即为“跷跷板”现象。 (4).株连效应。将强势品牌名冠于别的产品上,如果不同产品在质量、档次上相差悬殊,这就使原强势品牌产品和延伸品牌产品产生冲击,不仅损害了延伸品牌产品,还会株连原强势品牌。 (5).淡化品牌特性。当一个品牌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后,在消费者心目中就有了特殊的形象定位,消费者的注意力也集中到该产品的功用、质量等特性上。如果企业用同一品牌推出功用、质量相差无几的同类产品,使消费者昏头转向,该品牌特性就会被淡化。步骤 品牌延伸决策步骤是结合品牌延伸决策原则的考虑,着重于对已有品牌资产的调查、新产品合适性作系统分析的过程。品牌资产调查阶段 这个阶段的任务是探测存在于公众头脑中与品牌有关的所有联想。这个阶段推测哪些产品能够符合品牌意义。我们要得到的认识包括品牌的属性、个性、意图、内心、承诺和隐藏的潜力分别是什么。可借助于定量(确定品牌和品牌形象的普及程度)和定性的方法进行研究。定性研究是建设性的,我们在脑海中推测品牌改变了产品的类别,并寻求期望的产品能适合这个品牌的条件。一旦这个结论得出,那么就可以把目光转向市场。接着进入第二个阶段。测试新产品的构想 测试新产品的构想不但要识别适合品牌延伸的相关产品,确定延伸是否与品牌保持一致,而且也要确定产品是否被认为是超越它的竞争对手,即延伸是否创造了一种市场欲望。例如麦当劳这个快餐品牌,如果要进入摄影领域,并非特别不现实。譬如,把主题放置于麦当劳超越汉堡包本身的对家庭关系的洞察力上,其表现就是在环境中设置主题活动区域。 通过以上阶段的研究,即可以对品牌延伸划分出几个区域:内部核心域/产品线延伸,外部核心域/自然联想,延伸域/隐在潜力,禁区/威胁品牌资产。它们由内到外构成四个同心圆的关系。这对企业的品牌延伸战略具有长期的指导作用。 品牌延伸决策不能单独依靠以上两个步骤的决策。因为品牌延伸是战略决策的结果,还要结合生产、营销、财务和人力资源等因素作综合考虑。品牌延伸通常也涉及某种风险,没有一种研究能够精确地预测品牌延伸在一段时间里的效果。因此,企业实施品牌延伸战略,一定要着眼于长远利益。不管怎样,拥有品牌情况的完整认识对于品牌延伸决策来讲总是必要的。更新意义 品牌更新是指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品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要不断变化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品牌更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只要社会经济环境在发展变化,人们需求特征在趋向多样化,社会时尚在变,就不会存在一劳永逸的品牌,只有不断设计出符合时代需求的品牌,品牌才有生命力。品牌创新是品牌自我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克服品牌老化的唯一途径。由于内部和外部原因,企业品牌在市场竞争中的知名度、美誉度下降,以及销量、市场占有率降低等的品牌失落的现象,称为品牌老化。现代社会,技术进步愈来愈快,一些行业内,产品生命周期也越来越短,同时社会消费意识、消费观念的变化频率也逐渐加快,这都会影响到产品的市场寿命。如英雄牌打字机,曾以电子式英文打字机盛销一时,但后来随个人电脑技术及多任务系统的推出,机械式及电子式英文打字机由于缺乏通信端口而被市场淘汰,该品牌也就因此而被IBM等电脑公司的品牌所取代。品牌更新策略 (1)、形象更新 形象更新,顾名思义,就是品牌不断创新形象,适应消费者心理的变化,从而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新的印象的过程。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消费观念变化导致企业积极调整品牌战略,塑造新形象。如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已开始把无公害消费作为选择商品、选择不同品牌的标准,企业这时即可采用避实击虚的方法,重新塑造产品形象,避免涉及环保内容或采用迎头而上的策略,更新品牌形象为环保形象。 第二.档次调整。企业要开发新市场,就需要为新市场而塑造新形象,如日本小汽车在美国市场的形象,就经历了由小巧、省油、耗能低、价廉的形象到高科技概念车形象的转变,给品牌的成长注入了新的生命力。 (2)、定位的修正 从企业的角度,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品牌,从时代发展的角度,要求品牌的内涵和形式不断变化。品牌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从商业、经济和社会文化的角度对这种变化的认识和把握。所以,企业在建立品牌之后,会因竞争形势而修正自己的目标市场,有时也会因时代特征、社会文化的变化而引起修正定位。 第一、竞争环境使得企业避实就虚,扬长避短,修正定位。美国著名非可乐饮料——“七喜”饮料,在进入软饮料市场后,经研究发现,可乐饮料总是和保守型的人结合在一起,而那些思想新潮者总是渴望能够找到象征自己狂放不羁思想的标志物。于是该饮料即开始以新形象新包装上市,并专门鼓励思想新潮者组织各种活动。避实就虚的战略使得七喜获得了成功。这是在面对两大可乐公司的紧逼下寻找到的市场空隙,品牌的新市场定位给他们带来了生机。 第二.时代变化而引起修正定位。例如英国创立于1908年的李库柏(LEE COOPER)牛仔裤是世界上著名的服装品牌之一,也是欧洲领先的牛仔裤生产商,近百年来,他的品牌形象在不断地变化:四十年代——自由无拘束;五十年代 ——叛逆;六十年代——轻松时髦;七十年代——豪放粗犷;八十年代——新浪潮下的标新立异;九十年代——返璞归真。 (3)、产品更新换代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第一竞争要素,也是品牌竞争的实力基础。企业的品牌想要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保持技术创新,不断地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有这么一个例子:香雪海冰箱的合作厂家曾经错误地估计中国技术水平及市场消费能力,误认为中国无氟制剂技术近几年之内不会获得成功并投入使用。但中国很快便研制出了无氟环保冰箱并批量上市,此时,他们却仍守着旧冰箱生产线的投资,眼望着人家先行一步并尽占商机而懊悔不已。在我国有诸多外国知名品牌,比如“汰渍”洗衣粉已推出多代新产品,其技术水平呈升高趋势,这也是为什么众多消费者偏爱该品牌的缘故。 (4)、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灵魂”。企业与品牌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企业的兴盛发展必将推动品牌的成长与成熟。品牌的维系,从根本上说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创新是指从企业生存的核心内容来指导品牌的维系与培养,它含有多项内容,诸如与品牌有关的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过程创新等。上的纽带较弱,因此对品牌资产经营与发展的控制力也较弱。
An accounting method used for inventory that follows the last in, first out model. Dollar value LIFO uses this approach with all figures in dollar amounts, rather than in inventory units. It provides a different view of the balance sheet than other accounting methods such as first in, first out (FIFO). If inflation and other economic factors (such as supply and demand) were not an issue, dollar-value and non-dollar-value accounting methods would have the same results. However, since costs do change over time, the dollar-value LIFO presents the data in a manner that shows an increased cost of goods sold (COGS) when prices are rising, and a resulting lower net income. When prices are decreasing, dollar-value LIFO will show a decreased COGS and a higher net income. Dollar value LIFO can help reduce a company's taxes (assuming prices are rising), but can also show a lower net income on shareholder reports.
The movement of high-level employees from public sector jobs to private sector jobs and vice versa. The idea is that there is a revolving door between the two sectors as many legislators and regulators become consultants for the industries they once regulated and some private industry heads receive government appointments that relate to their former private posts. Some half-hearted attempts have been made to close the revolving door, but most of these have simply meant a one- to two-year waiting period before a former public servant can work in the industry he or she was involved in. The argument for having a revolving door is that having specialists within private lobby groups and running public departments ensures a higher quality of information when making regulatory decisions. Opponents point to the many, many opportunities for conflicts of inte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