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ype of community zoning classification that is planned and developed within a city, municipality and/or state that contains both residential and non-residential buildings (such as shopping centers). Open land, such as for parks, is also often included in the zones |||In order to make certain communities more attractive and self sufficient, city planners will provide them with both residential and professional zoning. This allow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omes, shopping centers and/or light industry, as well as recreation areas such as parks. Areas such as these are valuable in that they provide their inhabitants with both housing and a place to work.
卷入即吸引进去,卷入度是吸引进去的程度。卷入可以理解为对某个活动、某个事物、某个产品与自己的关系或重要性的主观体验状态。包含以下三个特性: 1.卷入强度分高低两大类; 2.卷入的方向性是说活动指向的目标; 3.久暂性表现为卷入状态的延续时间的长短。 影响卷入度高低的因素(以广告为例): 对于不同的卷入状态,广告商采取不同的策略,其中之一便是应用不同的传播手段。 低卷入的广告更注重于刺激的外部特征,包括一切能引起不随意注意的特征和所谓的“边缘线索”,诸如图像、色彩、名人介绍、音乐等。另外,情感诉求较之理性诉求更起作用。 高卷入传播以理性诉求为主,明确陈述商品的主要性能和用途;让消费者相信广告信息的真实可靠。也可以借理性与情感诉求的结合。高卷入的适当媒体是印刷广告。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一件家用电器的费用通常高于购买一件日化用品的费用,那么两者相比电器属于高卷入度的产品,而日化用品属于低卷入度的产品,
一、产品概念 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二、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建设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2.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3. 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拥有贷款卡,并经过年审,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5.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6. 可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三、项目条件 1. 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 借款人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3. 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4. 借款人计划投入的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5%(其中经济适用房贷款为30%,均指所有者权益额),并与银行贷款先期或同期到位。四、担保方式及贷款用途 商品房开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及其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贷款用途限于客户正常建造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的资金。一般包括拆迁费、建安费、装修费等费用的支出。五、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1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一项解决各国货物买卖法律冲突的统一冲突法公约。1986年12月22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式通过。 该公约共4章31条。主要包括:第1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6条);第2章,适用的法律(第7--13条);第3章,一般规定(第14- -24条);第4章,最后条款(第25--31条)。该公约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它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配套和相互连接的关系,因而所使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当事人的营业地的国家为条件,其调整的买卖种类也基本上与之一致。 该公约规定,适用法律的确定有以下几项规则: 1、依双方当事人的选择的法律;2、依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3、依买方在合同订立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4、最密切联系原则;5、拍卖依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依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公约规定为合同的解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买方承担货物风险的时间;不履行合同的后果;诉讼时效;债的消灭方面;无效合同的后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的合法性和效力等。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公约还规定不适用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适用公约的法律适用原则指定的法律。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特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 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 (二)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 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 (二)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买卖; (三) 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第三条就本公约而言,货物包括: (一) 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 (二) 电力。 第四条 一、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二、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系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应视为买卖合同。 第五条 本公约不确定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 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 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三) 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支配; (四) 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 (五) 仲裁协议后法院选择协议,即使这种协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第六条 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管起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适用。 第二章 适用的法律 第一节 适用法律的确定 第七条 一、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此项选择可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将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从属于原先所支配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而不管这样做是否是早先选择的结果。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后对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及第三者的权利。 第八条 一、在未根据第七条规定对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作出选择的范围内,合同依合同缔结时卖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 二、但是,货物买卖合同应依合同缔结时买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如果: (一) 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是在买方国家;或者 (二) 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卖方国家履行其交货义务;或者 (三) 合同根据主要由买方确定的条款和买方向被邀请进行投标的人所发出的邀请书而订立。 三、从总的情况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关系中,合同如果明显地与根据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将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则该合同依该另一国的法律。 一、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保留的国家,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 二、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维也纳公约》两个不同的缔约国,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调整问题。 第九条 拍卖和在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上进行的买卖,依双方当事人根据第七条选择的法律,只要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禁止这种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这种选择被禁止时,则依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十条 一、在选择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情况下,有关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否成立及其实质有效性问题,依该被选择的法律。如果根据该法,选择为无效,则根据第八条确定支配合同的法律。 二、买卖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的成立及实质有效性,决定于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将会支配合同或条款的法律,如果该法律是有效的话。 三、当事人为了主张其并未表示同意,仍可援用其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根据情况依前两款规定的法律决定该问题是不尽合理的。 第十一条 一、在同一国家内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据本公约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合同订立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则在形式上有效。 二、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据本公约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其中一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有效。 三、如果买卖合同由代理人订立,则代理人的行为地国为前两款意义中的有关国家。 四、旨在对已经成立或拟订中的合同产生效力的行为,如果满足根据本公约支配或将会支配合同的法律或者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有效。 五、上述各款规定不予适用,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在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过保留的国家内设有其营业所的话。 第二节 适用法律的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第七、八、九条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主要应支配: (一) 合同的解释; (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 (三) 买方获得得对产品、收获物以及来源于货物的收入的所有权的时间; (四) 买方开始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 (五) 当事人之间有关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条款的有效性及效力; (六) 包括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的种类在内的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但是,法院没有义务在有关问题是其程序法的一部分时适用支配合同的法律以对损害赔偿金进行估价; (七) 债的消灭的各种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八) 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十三条 对于商品检验的形式和程序,如果没有相反的明示条款,应依检验进行地国家的法律。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一、如果当事人设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那未,在考虑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缔结时所了解或预期知道的情况之后,有关营业所应为与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 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则以其惯常居所为准。 第十五条 在本公约中,“法律”一词系指在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 第十六条 在解释和适用本公约时,必须考虑其国际性及统一适用的需要。 第十七条 无论法院地法是否支配买卖合同,本公约均不妨碍其必须适用的条款的适用。 第十八条 根据本公约指引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会与公共政策明显抵触时,才可拒绝适用。 第十九条 为确认根据本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如果一国由几个领土单位组成,而各个领土单位又各有其自己的法律制度或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则所指该国法律应解释为在有关领土单位内有效的法律。 第二十条 如果一国由几个领土单位组成,而各个领土单位又各有其自己的法律制度或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则该国无义务将本公约适用于这些领土单位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第二十一条 一、任何国家可以在签署、批准、通过或加入时作出下列任何保留: (一) 它在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将不适用本公约; (二) 它将不适用第八条第三款,但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家都没有对本项规定作出保留,则例外; (三) 在其本国立法要求货物买卖合同以书面作成或以书面证明时,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会议时在该国设有营业所,则对于合同的形式有效性问题,它将不适用公约。 (四) 如果涉及诉讼时效,它将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其它保留均不允许。 三、任何缔约国可于任何时候撤销其已作出的保留;保留应于通知撤销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终止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一、本公约不优先于已经生效或可能要生效的载有确定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的任何公约或其他国际协定,如果这类协定只有在卖方和买方的营业所均设在该协定缔约国内时才适用的话。 二、本公约不优先适用于任何本公约缔约国已是或将成为其成员国的、规定有关在本公约范围内任何特定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选择的国际公约。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不影响以下公约的适用: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年4月11日); (二)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纽约,1974年6月14日);或修正该公约的1980年4月11日附加议定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在缔约国境内适用于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后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一、本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二、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一、本公约对所有在开放签字时的非签字国开放,以供加入。 二、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荷兰王国外交部。 第二十六条 一、如果缔约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这些单位内就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应扩及适用于该国全部或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修正这一声明。 二、任何此种声明应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并明确指定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三、如果缔约国未按本条作出声明,则本公约应扩及适用于该国所有的领土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一、本公约应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五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二、此后,本公约: (一) 对嗣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应于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二) 对本公约根据第二十六条而扩及适用的领土单位,应于该条规定的通知书交存之日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对同意受本公约约束和本公约对之有效的1955年6月15日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成员国,本公约取代了该公约。 第二十九条 任何缔约国在修订本公约的文件生效以后,即被视为修改后的本公约的缔约国。 第三十条 一、缔约国可通过一份送交荷兰外交部公约保存处的书面通知废止本公约。 二、此项废止于保存处收到通知三个月期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如果通知中规定废止须经更长的期间始生效力,则此项废止得于保存处收到通知后这一更长期限届满后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荷兰王国外交部应通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以及根据第二十五条签署、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国家下列事项: (一) 第二十五条述及的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 (二) 根据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三) 第二十六条述及的声明; (四) 第二十一条述及的保留和保留的撤消; (五) 第三十条述及的废止。 下列签字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公约用英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均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存荷兰王国政府档案库,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应通过外交途径于1985年10月特别会议日送达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及参加该会议的各国。
A computer system operated by the 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 (ASX) that facilitates the transfer of a security's legal ownership from a seller to a buyer and also any monetary transaction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In the ASX, the Clearing House Electronic Subregister System (CHESS) serves to facilitate the exchange and registration of securities. Taobiz explains Clearing House Electronic Subregister System - CHESS In the ASX you are required to register the titles of your securities. CHESS handles the simultaneous transfer of the securities' titles as well as money. The ASX Settlement and Transfer Corporation (ASTC) operates CHESS to increase efficiency within the ASX. The average invester will rely on a stockbroker to access CHESS and register his or her securities. This is because participants need to be authorized by the ASTC or sponsored by a participant to access CHESS.
所获荣誉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现代品牌管理理论研究”、国家教委。“九五”规划项目“现代品牌资产理论及战略研究”等多项国家科研课题,获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多项学术奖励。 菲利浦.科特勒(Philip Kotler) 国际营销理论贡献奖中国首位获奖者。 被评选为 “影响中国营销进程的25位风云人物”(2004);“2001最具影响力的10大风云人物”;“中国广告20年20人”(2001)。工作经历 培养指导海内外博士生15人,硕士生近30人。 中国报纸优秀广告奖评审,首届中国营销人“金鼎奖”评委。中国第九届全运会会标、吉祥物评委,首届广州4A青年创意大赛评委会主任。 中国市场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市场学学会常务理事。《国际广告》杂志副主任、《中外管理》杂志编委、《销售与市场》杂志顾问、《网络与信息》杂志编委。 营销管理、品牌管理、广告高级培训及中央电视台“品牌媒体研讨会”,“中国企业CIS战略推广研讨会”等专业会议特邀专家演讲者。授课经历 抛开传统营销理论对自己的束缚,针对一个问题考虑到学员做这项工作从头至尾的整个过程。紧扣学员的实际工作场景、工作步骤以及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大大增强学员的积极性和吸收效果。服务客户 曾先后为今日(乐百氏)集团、万家乐(燃具)、科龙集团、TCL销售公司、爱多电器、(香港)招商局集团、(香港)凯撒皮衣、(英国)太古油漆(ICI)、江中制药、中国联通广州公司、山东三株集团、南源永芳集团、南方航空动力集团、深圳润迅通讯公司、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广州宾馆、美的集团、康恩贝集团、广州移动通信公司、华帝集团、长城汽车集团等几十家企业咨询及培训。 先后为广州现代国际商务顾问公司、亚太(SRG)市场研究公司、广东白马市场研究公司:以及广东省广告公司、天艺广告公司、旭日广告公司、金马广告公司、新境界广告公司、东一广告公司、思源广告公司等广州、4A广告公司和中央电视台CCTV、(四川)巴蜀新形象广告公司进行营销咨询、培训或做专项研究。著作 出版著作16部、论文百余篇,主要著作:《解读中国营销》、《中国消费者行为报告》、《跨国公司行销中国》、《行销中国03报告》《行销中国02报告》、《营销中国2001》等;
The final tax return filed for an individual in the year of that person's death. Taxpayers who die in any given year will have one final tax return filed on their behalf for this year. A copy of the death certificate must be attached to the return for it to be processed. The decedent's executor or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is usually responsible for filing the final return for the decedent. This return pertains solely to income taxes and should not be confused with the estate tax return. Income received after the taxpayer's death is also reported on this return.
A stalling tactic used by management to deter a company that is showing interest in taking them over. The company stalls in hopes that a more favorable company will take them o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