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可可脂又称可可白脱,是从可可液块中取出的乳黄色硬性天然植物油脂,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油脂。可可脂除了具有浓重而优美的独特香味外,在15℃以下,还具有相当坚实和脆裂的特性。可可脂放在嘴里很快融化,并一点也不感到油腻;而且它也不象其它一般植物油脂,容易发哈酸败。可可脂是巧克力的理想、专用油脂,几乎具备了各种植物油脂的一切优点,至今还未发现能与其相媲美的其它油脂。 可可脂且有可可特有的香味,具有很短的塑性范围,27℃以下,几乎全部是固体(27.7℃开始熔化)。随温度的升高会迅速熔化,到35℃就完全熔化。因此它是一种既有硬度,溶解得又快的油脂。可可脂是已知最稳定的食用油,含有能防止变质的天然抗氧化剂,令它能储存2~5年,使它可以用于食品以外的用途。分类 可可脂根据生产和工艺不同分为天然可可脂和脱臭可可脂。天然可可脂呈淡黄色,有天然可可香气;脱臭可可脂是在天然可可脂的基础上通过物理方法除去可可脂中的杂质,颜色和异味。脱臭可可脂呈明亮柠檬黄色,无气味。天然可可脂广泛用于巧克力、蛋糕等食品生产;脱臭可可脂一般多用于高档化妆品生产,医药的生产,很少用于食品生产。可可 是热带常绿植物,梧桐科,可可树发育缓慢,十分娇嫩,种植5-7年后方可生产可可豆,树龄到25年产量最高,之后逐渐退化。其果实成熟期为4-6个月。每年成熟两次,主要收获季节为10-12月,厄瓜多尔可可树收获季节稍晚,一般为每年12月到次年1月份,果实呈荚状,长15-30公分,外为绿色,内有30.40粒果实,收获后需发酵后取出可可豆,每棵树一年可收获1-2公斤干可可豆。 可可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其主要成分是可可脂、可可碱和咖啡因,即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和矿物质镁、钾以及生物碱(鹿尾草碱等)等含量都较高。 可可豆是制作巧克力的主要原料,也有其半制成品和制成品。如碎可可、可可浆、可可液或汁、可可脂、可可饼和可可粉,剩下的可可也可用做化妆品的原料,另可作为动物饲料,还可酿酒等。 可可脂是可可豆中的天然脂肪,它不会升高血胆固醇。并使巧克力具有独特的平滑感和入口即化的特性。研究表明可可脂尽管有着很高的饱和脂肪含量,但不会象其它饱和脂肪那样升高血胆固醇。这是因为它有很高的硬脂酸含量。硬脂酸是可可脂中的主要脂肪酸之一,它可以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 “可可脂”代表巧克力“含金量” 其实,将可可脂作为衡量纯巧克力的指标,与其有益人体健康有关。据美国研究人员报告,可可脂含有丰富的多酚,具有抗氧化功能,可以保护人体对抗一系列疾病,减轻老化影响。因此,可可脂的含量也被称为巧克力的含金量。 据业内人士介绍,代可可脂与类可可脂等非可可脂可以通过一系列人工的方法,调制出与天然可可脂接近的味道,但口感与天然可可脂相去甚远。一般来讲,天然可可脂含量高的纯巧克力,香味纯正、浓郁,入口软滑。据悉,纯天然可可脂每吨价格是3万多元,而代可可脂才7000元至8000元。有关可可树的故事 今天的人类是否有些“世故”或“忘恩负义”,美味可口的巧克力糖果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甚至几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但制造巧克力的主要原材料——热带植物可可,却“藏在深闺人未识”,几乎被人们遗忘。 当年,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后,欧洲人就争先恐后地涌向美洲这块沃土,以图实现他们的发财梦想。欧洲人确实从美洲土著人那里学到不少东西,并加以充分发挥利用,从而产生了巨大的作用,获得了丰厚的财富。 当时,西班牙人到墨西哥,在市场上看到印第安人钱币是一种植物种子。这种钱币,可以磨成粉掺在玉米粉中做饼,印第安人十分爱吃这种饼。据说,吃了这种饼,精神焕发,不知疲劳。这种植物种子印第安人叫它“巧克力脱”,西班牙人叫它“巧克力”。这种结“巧克力脱”的树,生长在原始森林中,比较稀少,印第安人要到大森林里寻找,才能采到“巧克力脱”。这种树被印第安人叫作“可可呼脱力”,后来,植物学家根据这个发音把这种树定名为“可可树”。西班牙人对“巧克力”十分重视,用船把它运回西班牙,并向国王禀报“巧克力”的神奇功效。西班牙国王亲口尝了“巧克力”,并指示从墨西哥大量采集可可树种子,在西班牙建立起第一座巧克力加工制造厂。上百年来,西方人不断地把巧克力花样翻新,制造出成千上万种巧克力糖果食品,为丰富人类食品起了良好作用。 可可是一种有趣的梧桐科小乔木,它最大的特点是“老茎生花”和“老茎结果”,花直接开在树干上,果也直接结在树干上,花小而果实大,果子呈椭圆型,表面有一条条棱形线突出,橙黄色,每个果子重达1千克左右,每株可可树可结60-70个果子,一个果子内有30-50粒种子,巧克力的原材料就是这些种子。可可种子含有一种可可黄油,它在常温下是固体,但一到37度就开始熔化,而人体口腔温度是37.5度,所以用可可黄油制造的巧克力,拿在手里不会熔化,含到口里才会熔化。“只熔在口,不熔在手”也因此成了巧克力商家最得意的广告词。可可的热能量很大,医生上手术台前,飞行员起飞前,如果能吃上可可,就能持久地保持旺盛的精力。除此之外,可可粉富含蛋白质,具有滋补兴奋作用,可作高级饮料。 茶叶、咖啡、可可是世界三大饮料,茶叶发源于亚洲,咖啡发源于非洲,可可发源于美洲,这好似一种巧妙的安排。不论发源何处,植物都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将服务于全人类。可可脂和代可可脂 代可可脂(简称CBS即Cocoa Butter Substitute)是一类能迅速熔化的人造硬脂,其三甘酯的组成与天然可可脂完全不同,而在物理性能上接近天然可可脂,由于制作巧克力时无需调温,也称非调温型硬脂,这也是与类可可脂不同的地方,可采用不同类型的原料油脂进行加工,其分为:月桂酸型硬脂 这类代可可脂是以月桂酸系油脂经选择性氢化,再分别提出其中接近于天然可可脂物理性能的部分,如硬化棕榈仁油,这类油脂中的三甘油酯脂肪酸以月桂酸为主,含量可达45-99%,不饱和脂肪含量低。它的特征是:由较短的碳链脂肪酸的甘油酯组成,饱和程度高,其碘值约为2-6,皂化值为240-250。月桂酸型硬脂的优缺点如下: 优点:在20度以下,具有很好的硬度、脆性和收缩性、且有良好的涂布性和口感!在制作巧克力时无需调温,简化了生产工艺,在加工过程中,结晶快,在冷却装置中,停留时间短。 缺点:由于脂解酶的作用引起脂肪分解而使产品产生刺激性皂味;代可可脂变形的温度比天然可可脂低,巧克力在高温下易变形、与天然可可脂相溶性较差,如果天然可可脂渗入量过高会造成巧克力硬度降低,产品容易起霜发花,味道清淡,熔点较宽,制成巧克力有蜡状感!非月桂酸型硬脂 这类代可可脂是采用非月桂酸系油脂加工的(通常被分类为CBR即Cocoa Butter Replacer),如大豆油、棉籽、米糠油,通过氢化或选择性氢化成硬脂,再用溶剂结晶提取其物理性能近似于天然可可脂部分,经脱催化剂和脱臭处理制得,其碘值为52-67,皂化值为186-200,熔点34-40度,具有与可可脂相似的硬度、脆性、收缩性、涂布性能,但相溶性较差、口溶性较慢,这是由于油酸氢化所形成的异构体,扩大了甘油酯的熔距范围。由于其化学组成及物理特性的表现与天然可可脂有较大差别,因此在使用上受到一定限制!优点 制作巧克力无需调温,制出的巧克力价格比用可可脂便宜一半;没有产生肥皂味危险;和天然可可脂相溶性优于月桂酸型硬脂,耐热性好!缺点 由于熔点范围较宽,口内溶化较慢,巧克力有蜡状感,结晶时收缩性小脆性较差。可可脂和类可可脂 可可脂从天然可可豆中制得,由于原料生产受到气候条件等限制,产量远不能满足于巧克力生产需要,因此,国际市场价格昂贵,一般高于普通油脂的5-10倍,天然资源的缺乏,因此有了类可可脂(简称CBE) 类可可脂是从天然植物脂中提取的,目前一些国家采用牛油坚果、棕榈油、婆罗脂、芒果脂等生产类可可脂,经过分馏提纯和配制而成,其三甘油脂肪酸组成及特性与天然可可脂极为接近,在制作巧克力时,类可可脂需要进行调温(所以也称调温型硬脂,一般类可可脂代替可可脂的使用量为5%-50%,以此降低成本,同时增强了抗起霜能力,提高巧克力货架寿命!类可可脂所制的巧克力在粘度、硬度、脆性、膨胀收缩性、流动性和涂布性方面达到了可以乱真的地步,尤其在30-35度时,与天然可可脂几乎一样,口感同样香甜鲜美,无糊口感!补充说明 2004 年 7 月 1 日,国家强制性标准《巧克力与巧克力制品》开始执行。这个标准与 1992 年的巧克力标准相比,最大的进步就是为纯巧克力正名。新标准规定,巧克力中非可可脂的脂肪含量不得超过 5 %,并规定了巧克力中可可脂含量的下限,要求白巧克力不低于 20 %,黑巧克力不低于 18 %。不过牛奶巧克力并无具体下限规定。由此业内人士认为,纯巧克力的市场将越来越大。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中的巧克力部分可可脂含量至少应大于18%(牛奶巧克力除外)。购买巧克力产品时一定要看清产品成分,如非可可脂(包括类可可脂和代可可脂)超过5%的产品不能称为巧克力。不要被包装上的“巧克力”字样所迷惑可可脂理化指标(国际标准)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熔化后的色泽呈明亮的柠檬黄至淡金色 透明度 澄清透明至微浊、无浑浊 气 味 具有正常的可可香气,无霉味,焦味、哈喇味或其他异味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价(g K2Cr2O7/100ml H2SO4)≤0.15 折光指数(N 40/D ) 1.4560~1.4590 水分及挥发物% ≤0.20 游离脂肪酸(以油酸计)% ≤1.75 碘价(g I/100g) 33~42 皂化价(mgKOH/g) 188~198 非皂化物% 0.35 消光值(E 1cm/270nm) ≤0.14 熔点(滑动) 30~34℃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砷(以AS计)mg/㎏ ≤0.1
The final price at which a security is traded on a given trading day. The closing price represents the most up-to-date valuation of a security until trading commences again on the next trading day. Taobiz explains Closing Price Most financial instruments are traded after hours (although with markedly smaller volume and liquidity levels), so the closing price of a security may not match its after-hours price. Still, closing prices provide a useful marker for investors to assess changes in stock prices over time - the closing price of one day can be compared to the previous closing price in order to measure market sentiment for a given security over a trading day.
概述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称为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简称《URR 525》),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国际结算方面的惯例。1996年7月1日生效。 信用证方式是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的为UCP500),明确了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减少了因解释不同而引起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调和了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银行之间的偿付规定较为原则,仍常引起争议。为解决银行间偿付的程序问题,国际商会制定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该规则是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9条的实质性补充,它是便利银行间偿付的程序,有利于推动银行间偿付在世界范围实行和标准化的进程。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 525)包括总则和定义、责任和义务、偿付授权、修改和索偿要求的形式及通知、其它条款等五个部分,共17条。 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 统一规则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适用于在偿付授权中注明适用于本统一规则的所有银行间的偿付。除非偿付授权另有规定,本规则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开证行有义务在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注明索偿要求遵循本规则。根据本规则进行的银行间偿付,偿付行应在开证行的指示和/或授权下行事。本统一规则并不是要代替或改变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条文。 第二条 定义 本统一规则的下列术语具有本条款规定的定义且可用于单数或复数形式。 a.“开证行”是指开立信用证并作出信用证项下偿付授权的银行。 b.“偿付行”是指按照开证行偿付授权的指示和/或授权作出偿付的银行。 c.“偿付授权”是指开证行向偿付行作出的要求其向索偿行进行偿付,或应开证行的要求承兑并到期支付以偿付行为付款 人的远期汇票的一种指示或授权,该项指示或授权独立于信用证之外。 d.“偿付授权修改”是指开证行发给偿付行对偿付授权进行修改的通知。 e.“索偿行”是指在信用证项下作出付款,迟期付款承诺,承兑汇票或议付并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索偿行”还应包括被授权代表作出付款,迟期付款承诺,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 f.“索偿要求”是指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交的要求偿付的请求。 g.“偿付承诺”是指在开证行授权或请求下,偿付行向偿付授权中指定的索偿行作出的,在偿付承诺的条件得以满足的条件下,保证偿付该索偿要求的一种单独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h.“偿付承诺修改”是指偿付行向偿付授权中指定的索偿行作出的,表明对其偿付承诺进行修改的通知。 i.就本规则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一另一家银行。 第三条 偿付授权与信用证 偿付授权独立于信用证之外,即使偿付授权引用了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偿付行也与该信用证条款无关或不受其约束。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对索偿要求的偿付 除非偿付承诺有规定,否则偿付行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 第五条 开证行的义务 开证行有义务在偿付授权和信用证中提供本规则所要求的信息,并且对不遵守本条款所引起的任何后果负责。 偿付授权、修改和索偿要求的形式及通知 第六条 偿付授权和其修改的出具及接收 a.所有偿付授权和其修改都必须以加押电讯或经签署的信函形式出具。当以电讯方式开立对偿付授权具有一定影响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开证行应以加押电讯的方式通知偿付行有关偿付授权或其修改,该电讯即为有效的偿讨授权或偿付授权修改,而毋需邮寄证实书。如果邮寄了证实书,则该证实书被视为无效,且偿付行没有义务把该邮寄证实书与以电讯方式收到的有效偿付授权或其修改进行核对。 b‘偿付授权和其修改必须完完整和准确。为了防止产生曲解和误解,开证行不应将下列文件发送给偿付行: 1.信用证副本或其任何部分或信用证修改的副本;或以信用证副本或其任何部分或信用证修改的副本代替偿付权或其修改。如果偿付行收到这样的副本,可不予理睬。 2.含有多项偿付授权的电文或信函,除非偿付行明确同意。 c.开证行在偿付授权中不应要求提供单证相符的证实书。 d.所有偿付授权(除本规则第一条要求外)都应注明如下内容: 1.信用证号; 2.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 4.索偿付,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任何银行都可以提出索偿。如果没有该注明,偿付行可向任何索偿行进行偿付; 5.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担费用的有关各方(索偿行和偿付行的银行费用)。偿付授权修改必须注明仅允许对上述有关内容和信用证号作出修改。 e.要求偿付行承兑并到期偿付远期汇票,偿付授权除应注明上述d款规定内容外,还应注明如下内容: 1.汇票的期限; 2. 出票人; 3.承兑和贴现费用的承担方。偿付授权修改必须注明仅允许对上述有关内容作出修改。 开证行不应要求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f.1.要求向开证行提供索偿要求的预先通知必须在信用证中加以注明,而不是在偿付授权中注明。 2.要求向开证行提供预先借记通知必须在信用证中加以注明。 g.无论何种原因,偿付行不愿对偿付授权或偿付授权修改作出偿付的,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h.除了本规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外,偿付行对于开证行和/或索偿行没有遵守本条的规定引起的对索偿要求不付款或延误付款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不负责。 第七条 偿付授权的有效日期 除非偿付行明确同意,偿付授权不应注有提示索偿要求的到期日或最迟日期,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除外。偿付行对信用证的效期不负有责任,如果偿付授权提供了信用证的效期,它可不予理睬。 对偿付授权涉及的信用证未被支用部分,开证行必须撤销其偿付授权并毫不延误地通知偿付行。 第八条 偿付授权的修改或撤销 除非开证行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授权或要求偿付行作出偿付承诺,且偿付行已经作出了偿付承诺,否则: a. 开证行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向偿付行发出有效通知对偿付授权进行修改或撤销。 b.开证行欲对偿付授权作出修改,而该修改又将对信用证中偿付指示产生影响,它必须向指定银行,或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的通知行发出修改通知。如果在信用证效期前撤销偿付授权,开证行必须向指定银行或通知行作出新的偿付指示。 c.偿付行在收到撤销偿付授权或进行修改的通知前,对索偿要求进行了偿付或承兑了汇票,则开证行必须向偿付行作出偿付。 第九条 偿付承诺 a. 除本规则第六条中,a、b和c款要求外,授权或请求作出偿付承诺的所有偿付授权都必须符合本条的规定。 b.开证行要求偿付行作出偿付承诺的授权或请求是不可撤销的(“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并且必须包含如下有关内容(除本规则第一条要求外): 1.信用证号; 2. 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 4.得到偿付承诺的索偿行全称和详细地址; 5.包括远期付款日期在内的索偿要求的最迟提示日期; 6.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承担费用的有关各方(索偿行和偿付行的费用及偿付承诺费)。 c.如果要求偿付行承兑并到期偿付远期汇票,除上述b款中的要求外,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还应注明如下内容: 1. 汇票期限; 2.出票人; 3.承兑和贴现费用的承担方;开证行不应要求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d.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偿付行向索偿行作出偿付承诺,而偿付行决定不作出偿付承诺时,它应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e.偿付承诺必须注明承诺条件和: 1.信用证号及开证行; 2.偿付授权的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 4.偿付承诺的币种和金额; 5.包括远期付款日期在内的索偿要求的最迟提示日期; 6.如果偿付承诺费不是由开证行承担,注明费用的承担方。如果偿付行收取费用,它还应注明其费用将从索偿金额中扣除。 f.若最迟提示索偿要求日恰逢第十五条所述原因以外的银行休息日,则最迟提示日期将自然顺延到偿付行的下一个工作日。 g. 1.未经偿付行同意,不得对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进行修改或撤销。 2.当开证行对其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作出修改时,为与开证行的修改保持一致,已经作出偿付承诺的偿付行也可对其偿付承诺进行修改。如果偿付行不愿意对其偿付承诺作出修改,则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3.开证行如果作出了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修改,那它自发出该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修改通知之时起,即受其约束。 4.偿付行通知开证行接受偿付授权修改前,原不可撤销偿付授权(或先前已经接受的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修改)的条款对偿付行仍将有效。 5.偿付行必须通知开证行接受或拒绝偿付授权修改。在没有收到索偿行接受或拒绝偿付承诺修改通知前,偿付行毋需作出接受或拒绝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修改的决定。 h. 1.未以索偿行同意,不得对偿付承诺进行修改或撤销。 2.作出偿付承诺修改的偿付行,自其发出偿付承诺修改通知之时起,即受其约束。 3.索偿行通知偿付行接受其偿付承诺修改前,原偿付承诺(或先前已经接受的偿付承诺修改)的条款对索偿行仍将有效。 4.索偿行必须通知偿付行接受或拒绝偿付承诺修改。 第十条 索偿要求的标准 a.索偿行的索偿要求: 1.索偿要求必须以电讯的形式发出,但若开证行禁止时,则以正本信函方式发出。偿付行有要求对索偿要求加押的权利,并对由此发生延误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如果索偿要求是以电讯的方式发出的,则毋需再发出邮寄证实书。如果发出了邮寄证实书,索偿行将对重复偿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2.必须清楚地注明信用证号和开证行(如果知道的话,还须注明偿付行的参考号); 3.必须分别注明索偿的本金金额、额外金额和银行费用; 4.不得向开证行提示索偿行的付款,迟期付款,承兑或议付通知的副本; 5.不得在一份电文或信函中含有多项索偿要求; 6.在偿付承诺项下,必须符合偿付承诺所规定的条件。 b.若开立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则索偿行必须将该远期汇票和索偿要求一起提示给偿付行,如果信用证和/或偿付承诺要求,索偿要求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货物和/或服务的一般描述; 2.原产地; 3.目的地/履约地;如果涉及到商品的运输,还应包括: 4. 装运日期; 5.装运地点; c.索偿行不得在索偿要求中注明索偿行付款,承兑或议付是在保留追索权或保函项下作出的。 d.如果索偿行未能遵守本条规定,偿付行将对不承兑或迟期偿付所引起的后果不负责。 第十一条 索偿要求的处理 a. 1.偿付行在收到索偿要求后,应在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对索偿要求进行处理。银行营业时间之外收到的索偿要求,将被认为是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收到的。 如果开证行要求提供领先借记通知,则处理上述索偿要求的时间将不包括提供预先通知所需的时间。 2.偿付行由于索偿要求与偿付承诺不符,或由于偿付授权项下的任何原因而决定不付款,则它应该在接到索偿要求后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之内(加上上述(1)款所允许的额外时间)毫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或以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发出有效通知,该通知应该被及时送达到索偿行和开证行。如果已作出偿付承诺,偿付行应该说明拒绝偿付的理由。 b. 偿付行毋需接受索偿行倒起息的请求(起息日在提示索偿要求前) c.偿付行没有作出偿付承诺且偿付是在将来的某一天时: 1. 索偿要求应具体注明约定的偿付日期; 2.索偿要求不应先于约定的偿付日期10个银行工作日提示给偿付行。如果将索偿要求先于约定的偿付日期10个银行工作日提示给偿付行,偿付行可不须理睬。如果偿付行对索偿要求不予理睬,则应毫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索偿行。 3.如果约定的偿付日期是在偿付行收到索偿要求起3个银行工作日后,那么偿付行在约定的偿付日期前,或在收到索偿要求后第3个银行工作日终了加上上述本条a(1)款所允许的额外时间前(以最迟时间为准),毋需提供拒绝偿付的通知。 d.除非偿付行和索偿行另有协议,偿付行将按照索偿要求只向索偿行作出偿付。 e.偿付行对索偿要求作出偿付时,若该索偿要求注有付款,承兑或议付是在有保留或保函的情况下作出的,则偿付行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并可对该注明不予理睬。该保留只涉及索偿行和作出保留方,或提供或代表其提供担保方。 第十二条 偿付授权的重复 除非对原偿付授权作出修改或撤销,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不得再作出新的偿付授权或其它指示。如果开证行没有遵守上述规定造成重复偿付,则开证行将承担追索该重复偿付金额的责任。偿付行对重复偿付所引起的任何后果将不负责。 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国外法律和惯例 开证行受国外法律和惯例的约束,并应赦免国外法律和惯例加诸于偿付行的有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电文传递差错的免责 偿付行对信息,信函或单据的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延误和/或遗失,或电文在发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短缺或错误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偿付行对翻译中的错误也不负责。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偿付行对因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其它不可抗力,罢工或间厂等中断营业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 第十六条 费用 a. 偿付行的银行费用应该由开证行承担。如果该费用由其它方承担,那么开证行有义务在正本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中作出明确说明。 b. 偿付行偿付索偿要求时,有义务遵守偿付授权有关费用的指示。 c. 如果偿付行的费用由其它方承担,那么该费用应该在偿付索偿要求时扣除。当偿付行遵循了开证行的有关费用指示(包括手续费、费用、花费或支出),而这些费用没有被支付或索偿要求没有提示到偿付授权指定的偿付行,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该费用。 d. 除非偿付授权另有规定,除非索偿行对费用金额有指示,否则偿付行支付的所有费用将不包括在偿付授权金额内。 e.如果开证行没有向偿付行提供有关费用的指示,则所有的费用都应由开证行承担。 第十七条 利息索赔和价值损失 利息损失,或因汇率波动升值或贬值而造成的价值损失应由索偿行和开证行之间协调解决,除非该损失是因偿付承诺指定的偿付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造成的。
信用交易风险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业务中由于给予客户融资融券而可能给其带来的损失。
A temporary restriction placed on the trading of index futures because of substantial intraday decreases in the underlying indexes. Shock absorbers are very similar to circuit breakers. However, these restrictions are more specific as they isolate a single index and are enacted at a tighter level. The shock absorbers restrict trading and provide a period of information and pricing absorption for the holders of index futures contracts.
A U.K. tax allowance that permits British corporations to claim on eligible plan or machinery purchases. The allowance can only be claimed during the first year of the equipment purchase. The allowance helps corporations offset a portion of their taxable profits and can help ease the strain on a company's cash flow. This allowance replaces a standard U.K. write-down allowance previously available to small and medium-sized businesses. The British government permits first-year allowance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capital investments including computer and internet technology as well as energy-saving ("green") inputs. The allowable allowance can vary widely, between 6% and 100%.
An institution created by the Federal Reserve to provide overnight loans to primary dealers through their clearing banks in exchange for eligible collateral. The Primary Dealer Credit Facility (PDCF) provides loans that settle the same business day and mature the following business day. As of February 3, 2009, the PDCF will remain in operation until October 30, 2009. |||The Primary Dealer Credit Facility was established in order to encourage financial markets to function more effectively. Primary dealers borrow overnight loans from the PDCF through their clearing banks at the primary credit rate offered by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A frequency-based fee is assigned to primary dealers who borrow from the PDCF on more than 45 business days.
A bell that rings to signify the end of a trading session. The closing bell occurs at 4:00 pm EST. Between 1870 and 1903, a gong was used. A bell was then introduced and is still in use today. Not all exchanges use this traditional system - 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is one that does. Taobiz explains Closing Bell NYSE began having special guests ring the closing bell on a regular basis in 1995. This daily tradition is highly publicized and often done by a company. Prior to 1995, ringing the bell was usuall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exchange's floor managers. There are bells located in each of the four main sections of the NYSE that all ring at the same time once a button is pressed. The ringers press the button for approximately 10 seconds, and a gavel sitting at the front is also used on some occa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