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其中,建设期的第一年年初称为建设起点,建设期的最后一年年末称为投产日,从投产日到终结点之间的时间间隔称为生产经营期,生产经营期包括试产期和达产期,具体见图4-1。项目计算期、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式表示: n=s+p 从时间特征上看,投资主体将资金投入具体投资项目的方式有一次投入和多次投入两种。一次投入方式是指投资行为集中一次发生在项目计算期第一个年度的某一时间点;如果投资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或者虽只涉及一个年度,但同时在该年的不同时间点发生,则属于分次投入方式。
The resale valuation attached to a security held long in an investor's margin account. The current market value is usually taken as the closing price for listed securities or the bid price offered for over-the-counter (OTC) securities. Taobiz explains Current Market Value - CMV In a margin account, an investor essentially engages in owning securities purchased for a total price greater than the amount of cash he/she has in his/her account; the investor borrows the excess cash needed from his/her brokerage to fund the remainder of the purchase. Due to this leveraged purchase situation, the brokerage account values the investor's assets periodically, and if the total account value falls below the required margin amount, the brokerage will require the investor to top up the account with cash or to liquidate some or all of his or her securities into cash. The current market value (CMV) is the standardized price that is taken periodically to track the change in value of the investor's assets.
概述 本协议各成员, 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进一步承认有必要作出积极的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 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贡献; 从而决心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决心保持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加强体制的目标; 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组织的建立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 第二条 世贸组织的范围 1、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本协议各附件中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有关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体制框架。 2、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以下称“多边贸易协议”)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约束所有成员。 3、本协议附件四中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以下称“诸边贸易协议”),以接受者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而言,也是本协议的部分,并约束这些成员。对未接受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诸边贸易协议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 4、附件一(1)中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称《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者附着于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预备会议第二次会议结束通过的最后文件,及其后来经核准、修正和修改的文本。 第三条 世贸组织的职能 1、世贸组织应促进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议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世贸组织应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议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果部长会议作出决定,世贸组织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 3、世贸组织应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二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称“争端解决谅解”)。 4、世贸组织管理实施附件三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世贸组织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经济政策。 第四条 世贸组织的机构 1、部长会议应当包括所有成员的代表,它应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会议应当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而采取必要的措施。部长会议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如有成员要求,部长会议的决定应按照本协议及有关多边贸易协议中关于决策的具体规定作出。 2、设立一个包括所有成员代表的总理事会,它应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总理事会应当执行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总理事会还应当执行本协议指定的各项职能,总理事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审批本条第7款所述各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3、总理事会应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以行使争端解决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应有自己的主席,并建立它认为必要的程序规则以行使其职责。 4、总理事会应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以行使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所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应有自己的主席,并建立它认为必要的程序规则以行使其职责。 5、设立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一个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下称“知识产权理事会”)。它们应当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当负责附件一(1)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当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作,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各理事会都应行使各自有关协议和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责。它们还应经总理事会批准制定各自相应的程序规则。各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从所有成员代表中产生,各理事会应当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以行使其职责。 6、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可视需要建立各自的下属机构,这些机构应制定各自的程序规则并由各自理事会批准。 7、部长会议应当设立一个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一个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和一个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它们应当行使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赋予的各种职责以及总理事会所赋予的其他职责,在部长会议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还可以设立具有此类职责的其他委员会。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当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议中有利于最不发达成员的特别规定,向总理事会报告,以采取适当行动。各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 8、诸边贸易协议下设立的各种机构,应行使这些协议所赋予的职责,并应在世贸组织机构框架内运作,这些机构应向总理事会通知其活动。 第五条 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 总理事会应就与世贸组织职责有关的各政府间组织的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2、总理事会应就与世贸组织事务有关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第六条 秘书处 1、世贸组织设立一个由总干事领导和秘书处。 2、部长会议应任命一名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以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 3、总干事应任命秘书处的职员,并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他们的责任和任职条件。 4、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员纯属国际性质,在履行其职责方面,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不应当寻求和接受世贸组织之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有损其国际官员身份的行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应当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在其职责方面的国际性质,不应对他们行使职权施加影响。 第七条 预算与会费 1、总干事应向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提出世贸组织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对总干事提出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总理事会提出建议。这些年度预算应由总理事会批准。 2、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向总理事会提出财务规则之建议。该规则应包括以下规定: (1)世贸组织的支出费用所要求的各成员的会费; (2)对拖延交纳会费的成员应采取的措施。 财务规则应尽可能地以《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实践为基础。 3、总理事人采用的财务规则和年度预算应当由世贸组织过半数以上的成员以2/3的多数表决通过。 4、各成员应按照总理事会通过的财务规则,尽快向世贸组织交纳世贸组织费用中所分摊的份额。 第八条 世贸组织的地位 1、世贸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应赋予世贸组织享有执行其职责所需要的法律资格。 2、世贸组织各成员赋予世贸组织为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 3、世贸组织各成员应同样给予世贸组织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在其独立行使世贸组织有关职责时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4、每一世贸组织成员所赋予世贸组织及其官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应当和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权公约》之规定相似。 5、世贸组织可以缔结一个总部所在地协议。 第九条 决策 1、世贸组织应当继续遵循《1947年关贸总协定》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世贸组织的每一成员有一票投票权。欧洲共同体投票时,其票数应与参加欧共体成员国数相等。除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 2、部长会议和决理事会对本协议和多这贸易协议具有专门的解释权。对附件一中多边贸易的解释,应基于负责这些协议运作的理事会的意见。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但本款不应损害第十条关于修正的规定。 3、在例外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成员方根据本协议和其他多边贸易协议所承担的某项义务。除本款另有规定外,这种决定应经四分之三成员的批准。 (1)有关协议的豁免的申请,应提交到部长会议,遵循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来予以考虑,部长会议应当确定一个不超过90天的期限,来考虑这种申请。如果在期限内不能获得一致意见,任何予以豁免的决定应经过四分之三成员的同意。 (2)有关附件一(1)、(2)和(3)或诸边贸易协议及其附件的豁免申请,应首先分别提交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予以考虑,当限期届满时,有关理事会应当向部长会议提交报告。 4、部长会议关于给予某项义务豁免的决定,应陈述证明该决定合理的特殊情况,实施豁免的条件,以及豁免终止的日期。任何豁免的期限超过年者,应在给予豁免不晚于1年内由部长会议审议,并在豁免期满前,每年审议一次。审议中,部长会议应审查证明豁免期满前,每年审议一次。审议中,部长会议应审查证明豁免合理性的特殊情况是否仍然存在,以及豁免所附条件是否得以满足。部长会议在年度审议的基础上可以决定延长、修改和终止这项豁免。 5、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的决定,包括有关解释和豁免的决定,从属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 修正 1、世贸组织的任何成员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本协议或附件一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第四条第5款中的各理事会也可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附件一中它们所负责运作的多边贸易协议。除非部长会议决定一个更长的时间,否则在部长会议上正式提出修正动议后90天内,部长会议关于就修正动议交各成员接受决定主,应由一致意见作出,除非适用本条第2款、第5款或第6款,该决定应明确是否适用本条第3款或第4款。如果获得一致意见,部长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多数成员决定是否将修正动议成员接受。除本条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外,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修正动议,除非部长会议四分之三多数成员决定应适用本条第4款。 2、对本条以及以下各条规定的修正应经所有成员接受方生效: 本协议第九条;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条。 3、除本条第2款、第6款所列之外,对本协议各条的修改,对附件一(1)和(3)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修正,其性质将改变成员的权利义务者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接受这些修正的成员生效,根据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属于这样的性质,即任何成员在部长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不接受修正,应退出世贸组织,或经部长会议同意仍为成员。 4、除本条第2款和第6款所列之外,对本协议各条的修正,对附件一(1)和(3)中多边贸易协议的修正,其性质并不改变成员权利与义务者,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所有成员生效。 5、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2、3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并对以后接受修正的每一成员生效。部长会议可以四分之三的多数成员同意决定,根据前述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属于这样的性质,即任何成员在部长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不接受修正,应退出世贸组织,或经部长会议同意,仍为成员。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5、6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即对所有成员生效。 6、尽管本条各款的规定,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修正,只要符合了该协定第七十一条第2款的条件,就可由部长会议通过而无须进一步的接受程序。 7、任何接受修正的成员或附件生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成员,都应当在部长会议规定的接受期限内,将接受证件交存世贸组织的总干事。 8、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附件二和附件三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但对附件二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修正决定,应由一致意见作出,经部长会议批准方对所有成员生效。对于附件三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修正决定,应经部长会议批准方对所有成员生效。 9、经某一贸易协议成员之要求,部长会议经一致同意可决定将该贸易协议补充进附件四。经某一诸边贸易协议成员之要求,部长会议可决定从附件四中删除该协议。 10、对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的修正,从属该协议规定。 第十一条 创始成员 1、凡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接受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附有承诺和减让表以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附有承诺单者,都是世贸组织创始成员。 2、联合国所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只需在它们各自发燕尾服、财政和贸易需要的范围内以及行政管理的能力内作出承诺和减让。 第十二条 加入 1、任何国家或在对外贸易关系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在它和世贸组织议定的条件下,加入本协议。这种加入适用于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 2、加入应由部长会议作出决定,部长会议应经世贸组织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3、加入某个诸边贸易协议,从属该协议规定。 第十三条 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议 1、本协议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多边贸易协议在有关成员之间将互不适用,如果它们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时不同意适用。 2、《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以前曾引用过该总协定的第三十五条,并在本协议生效时仍实施第三十五条者,则这种世贸组织的成员可引用第1款。 3、本条第1款适用于一个成员和另一个按第十二条加入的成员,如果不同意适用的一方,在部长会议批准加入条件之前,通知部长会议互不适用。 4、在特殊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根据任何一成员的要求,来审议本条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5、诸边贸易协议成员之间的互不适用,从属该协议规定。 第十四条 接受、生效和保存 1、本协议供那些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有资格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的《1947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这种接受适用于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的生效日期,由部长们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第三条作出决定。除部长们另有决定外,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生效后两年内继续开放供接受。本协议生效后的接受,应在该接受后30天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接受本协议的成员方,对于那些自本协议生效时起尚需一定时期才履行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减让和义务,应如同该成员在本协议生效时接受本协议一样,履行这些减让和义务。 3、本协议生效时,本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之文本,应交《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向业已接受本协议的各政府及欧洲共同体,提供经审核无误的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副本,以及对其接受的通知书。 4、诸边贸易协议的生效及接受,从属这些协议的规定。这些协议应由《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本协议生效时,这些协议应由世贸组织总干事保存。 第十五条 退出 1、任何成员可退出本协议。该退出适用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自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时生效。 2、诸边贸易协议的退出,从属这些协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1、除本协议或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世贸组织应当接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以及该协议框架内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的指导。 2、从实际出发,《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成为世贸组织的秘书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直到部长会议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任命其总干事之前,应当作为世贸组织的总干事。 3、当本协议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4、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 5、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仅以这些协议之规定为限。有关诸边贸易协议的保留,从属这些协议之规定。 6、本协议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各有一文本,每个文本均有同等效力。 说明 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所称“国家”或“若干国家”,应理解为包括任何世贸组织单独关税地区成员。 在世贸组织单独关税地区成员的情况下,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国家的(‘国民的’)”一词,除非另有规定,应理解为与单独关税地区相关。 附件清单 附件1 (A)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1 (B)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件 附件1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4 诸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奶制品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
The investment objective for a moderately conservative portfolio of securities or mutual funds that provides high dividend and annuity payments to satisfy an investor's steady income requirements. Taobiz explains Current Income Current income portfolios are often created for individuals in their retirement years because steady income is needed for living expenses. Income garnered from a current income fund is derived from bond interest payments, dividends and annuity payments. A current income portfolio is moderately conservative, as it often contains a large percentage of fixed-income securities, in addition to other assets such as blue-chip stocks and annuities. A current income portfolio can also include mutual funds within the same asset categories and strategies, such as a government bond fund and a dividend fund.
(一)按照投资行为的介入程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重点) (二)投资对企业的影响,分为战略性投资和战术性投资; (三)按照项目投资之间的关系,分为相关性投资、独立性投资与互斥性投资; (四)按照项目投资的对象,分为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其他资产投资;(重点) (五)按照项目投资的顺序与性质,分为先决性投资和后续性投资; (六)按照项目投资的时序与作用,分为新建企业投资、简单再生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投资; (七)按照增加利润的途径,分为增加收入投资和降低成本投资。
概述 各成员: 考虑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进一步实现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目标;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发展和财政的具体需要; 承认为某种目的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有效性以及此种许可不应用以限制贸易; 承认可以运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而采取的那些措施; 承认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适用于进口许可程序; 期望确保不以有悖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义务的方式使用进口许可程序; 承认不恰当地使用进口许可程序会阻碍国际贸易的流动; 确信应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施行进口许可,尤其是非自动进口许可; 承认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不应超出确有必要以管理有关措施均限度而成为更大的行政负担; 期望简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行政管理程序及惯例,并使之透明化,以确保公正平 等地执行和管理这类程序及惯例; 期望设立一个磋商机制,并迅速,有效和公平地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争端; 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为本协议之目的,进口许可系指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行政管理程序,该制度要求向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呈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指非海关所需文件)作为货物进入进口国成员关境的先决条件。 2.为防止因不恰当地施行行政程序而导致贸易的扭曲,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目标及财政和贸易需要,各成员应确保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这些程序符合由本协议解释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包括关贸总协定附件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3.进口许可程序的规则在适用上应当不偏不倚,在管理上应当分正、平等。 4.(a)在向第四条规定的进口许可委员会(在本协议中称“委员会”)通报的资料中,应采用得以使各政府及贸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公布所有有关呈交许可申请程序的规定和情况,包括关于个人、企业和机构提出这种申请的资格,需接洽的行政机关以及需申领许可证的产品清单等。此类分布,若可行,应在许.可要求生效之日前21天,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生效之日。对于许可程序的规定或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清单或源于这些规定而作出的一切例外、偏离或更改的内容应以同种方式并应在上文规定的相 同期限内公布。所公布资料副本亦应提供给秘书处。 (b)希望作出书面评论意见的成员在提出要求后,应有机会就此意见进行讨论。有关成员应对这些评论意见及讨论结果给予应有考虑。 5.申请表格和展期表格(若适用),应尽可能简化。申请时可以索要为使许可制度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文件及情况。 6.申请程序和展期程序(若适用),一应尽可能简化。应准许申请者有一段合理期限提交许可证申请书。若有截止日期,该合理期限至少应为21天,并应规定若在此期限内出现许可证申请书数量不足情况可以延长此合理期限。申请者应只同与申请有关的一个行政机关接洽。若申请者确需与一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接洽,他所接洽的行政机关不应超过三个。 7.任何申请均不应文件上出现的未改变申请书基本内容的任何微小差错而拒绝批准。对于在单证上或程序上出现的显然不是企图欺诈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遗漏或差错不应给予超出警告程度的处罚。 8.对于货运过程中发生的差异,散装货装船时发生的差异和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其他细小差异所造成的已获进口许可的货物与许可证上列明的货物价值、数量或重量等数字出现少许出入的,不应拒绝其进口。 9.持有进口许可证的货物进口者应与无需进口许可证的进口者在同等的基础上获得其支付许可进口货物所需的外汇。 10.关于安全例外,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1.本协议各项规定不应要求任一成员泄露有碍于执行工作或有悖于分共利益或不利于特定的政府企业或私营企业之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 1.自动进口许可系指根据第2款第(a)项规定之条件,在任何情况下一概批准申请并签发的进口许可。 2.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除适用第一条第1款至第h款中的规定和本条第1款中的规定外,还应适用下列规定: (a)自动许可程序的实施方式不应对属于自动许可范围的货物进口构成限制。自动许可程序应被视为具有限制贸易的作用,除非: (i)任何个人、企业和机构只要符合进口成员关于从事自动许可产品进口业务的法律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进口许可证; (ii)在货物结关前任一工作日内都可呈交许可证申请; (iii)凡呈交时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证申请,收到应即批准,在行政管理可行的程度内,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b)各成员承认在无其他适当的程序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可能是必要的。只要具备采用自动进口许可之客观条件不变,并且无法用更恰当的办法来达到行政管理之根本目的时,就可以继续使用自动进口许可。 第三条 非自动进口许可 1.除了适用第一条第1款至第11款中的规定外,下列规定应适用于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系指未列入第H条第 1款定义范围内的进口许可。 2.除实行许可限制本身所造成的影响外,非自动许可不应对进口产生其他的贸易限制或贸易扭曲的影响。非自动许可程序在适用范围和期限上应与其被用来执行的措施相吻合,而且不得超出实施措施所必需的限度而成为一种更大的行政负担。 3.在出于实施数量限制目的之外规定许可要求的情况下,各成员应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便让其他成员及贸易商了解批准和/或分配许可证的依据。 4.若一成员允许个人、企业或机构提出免除或偏离许可证的要求,则该成员应将此情况包括在按第一条第4款公布的材料之中,并且公布关于如何提出这种要求,以及在可能的范围内说明在何种情况下考虑这类要求。 5. (a)各成员应任一在有关产品贸易上拥有利益的成员的要求,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i)贸易限制的管理情况; (ii)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iii)这些许可证在供应国之间的分配情况; (iv)若可行,进口许可产品的进口统计(即金额和/或数量)。在此方面,不应希望发展中国家成员承担额外的行政或财政负担; (b)用许可方式实施配额的成员应在第一条第4款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得以使成员政府和贸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公布控数量和/或价值实行的配额总量,配额开放日期和截止日期以及任阿有关变化情况; (c)如果配额在产品供应国之间分配,采取限制的成员应立即向在供应该产品方面有利益的其他所有各成员通报目前分配给产品供应国的配额数量或价值,并应在第一条第4款规定的期反内,用得以使成员政府和贸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公布这些资料; (d)若出现必须提前开放配额日期的情况,应在第一条第4细规定的期限内,用得以使成员政府和贸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公布第一条第4款所指的资料; (e)凡已满足进口国成员各项法律条件和行政要求的任何企业和机构均具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并应被列入考虑范围。若许可证申请书未获得批准,申请人可要求被告知理由井有权按进口国成员国内立法或诉讼程序提出上诉或要求复查; (f)若按先来先办的原则,申请书已收到并列入考虑范围,办理申请书的过程不应超过30天,若同时考虑一并办理所有申请时,办理时间不应超过60天,有进口成员所无法控制的原因者除外。后一种办理申请的期限应认为是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起算; (g)许可证有效期的长短应合理,不应短到排除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应短到排除远距离进口,但为满足未预见的短期需求而进口的特殊情况除外; (h)各成员在管理配额时不应阻拦按照已签发的许可证办理的货物进口,也不得阻拦对配额的充分利用; (i)各成员在签发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为经济数量的产品签发许可证是可取的; (j)各成员在分配许可证时应考虑到申请人的进口实绩。在这方面应考虑以往签发给申请人的许可证是否已在最近某一个有代表性的阶段里得到充分利用。若许可证并未得到充分利用,该成员须审查其中的原因,并在分配新的许可证时把这些原因考虑在内。还应考虑确保向新的进口商合理分配许可证,并且要考虑到为经济数量的产品签发许可证是可取的。对此,要特别考虑到进口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产品的进口商; (k)若通过许可证管理不在产品供应国之间分配的配额,许可证持有者应可自由选择进口来源。若配额是在产品供应国之间分配,许可证上应列明国家。 (l)在适用第一条第8款的规定时,进口数量超过前一许可证规定水平的,在以后分配许可证时可做出补偿性调整。 第四条 机构 在此设立进口许可委员会,委员会由每个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其主席和副主席,并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使各成员有机会就与执行本协议或与促进本协议目标有关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 第五条 通报 1.制定许可程序或对其作出变更的各成员必须在公布后的60天内将这些内容通报委员会。 2.关于制定进口许可程序的通报应包括下列资料: (a)受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清单; (b)索取许可申请资格资料的联系点; (c)接受申请书的行政机关; (d)公布许可程序的出版物日期与名称; (e)根据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定义说明许可程序是自动的还是非自动的; (f)若是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其行政管理的目的; (g)若是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说明通过许可程序所施行的措施;和 (h)若可能作出估计,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若无法估计,说明为何不能提供预计期限的理由。 3.在关于进口许可程序变更的通知中应列明上述的有关各点情况,如果这些情况有所变化。 4.各成员应向委员会通报用以公布其按第一条第4款规定要求公布的资料的出版物。 5.当任一有关成员认为某一成员未能根据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就已制定的某一许可程序或就许可程序的变更发出通知时,可以提请该成员注意此事。若通知仍未迅速发出,这一有关成员可自行就该许可程序或任何变更情况,包括一切现有的有关资料作出通报。 第六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任何就有关影响协议执行的问题而进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遵守由争端解决谅解解释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议 1.委员会应在必要时举行审议,但至少每两年审议一次本协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并应考虑本协议的目标以及其中包含的权利和义务。 2.作为委员会审议的基础,秘书处应根据技第五条规定所提供的资料和各成员对进口许可程序年度调查表的答复及其他现有的有关和可信的资料,准备一份有关实际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一个前述资料的概要,特别是要列明审议期间对前述资料作出的任何变更或增补,以及包括业经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任何资料。 3.各成员保证迅速而又完整地填报年度调查表。 4.委员会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在上述审议阶段中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最后条款 1.保留 未征得其他各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中任何规定作出保留。 2.国内立法 (a)每个成员应确保不迟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保证本国法律,规定和管理程序符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b)每个成员应将其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国内法律和规章的任何修改以及在这些国内法律和规章的实施管理方面的任何变化情况通知委员会。
Exchange-traded funds (ETFs) invested in a single currency or basket of currencies. Currency ETFs aim to replicate movements in currency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by holding currencies either directly or through currency-denominated short-term debt instruments. Watch: Understanding ETF Taobiz explains Currency ETF Currency ETFs are widely used by investors who wish to gain exposure to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d would prefer not to enter the futures or forex markets. With the growing popularity of ETFs, investors have found it very easy and relatively inexpensive to trade currency ETFs in order to take advantage of fluctuations between currencies. Currency ETFs can be purchased to track most international currencies including the U.S. and Canadian dollars, the Euro, British pound and Japanese yen.
The trading volume created by institutional orders that are unavailable to the public. The bulk of dark pool liquidity is represented by block trades facilitated away from the central exchanges. Also referred to as the "upstairs market", or "dark liquidity", or just "dark pool." Taobiz explains Dark Pool Liquidity The dark pool gets its name because details of these trades are concealed from the public, clouding the transactions like murky water. Some traders that use a strategy based on liquidity feel that dark pool liquidity should be publicized, in order to make trading more "fair" for all parties invol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