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线筹码来说关注的是公司的趋势,不过对于中短线的筹码来说市场的趋势是主要的。我们往往会在股价上涨的过程中卖出筹码,这样的举动可以用逢高卖出来解释,但真正的内心冲动是在赌自己能够卖在阶段性的最高价,也就是在赌明天股价的下跌。其实我们都知道卖在最高价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事,但仍然会在不知不觉中去赌这个很小的概率出现。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决策方法,它的根源在于我们没有用理性的方法来进行投资决策,同样也是一种着急的心态。 其实要做出卖出决策的关键是股价上升趋势的改变。只有当我们判断出股价的上升趋势即将或者已经改变时才是卖出的时机,而股价在连续上涨之后是仍然有可能继续上涨的。通过以下几个要点的研判或许使我们能够以比较理性的方法去研判股价的上升趋势是否或已经出现转换。 (1)出现明显的下跌。如果股价一直是以阳线为主且没有大阴线,那么上升趋势还在持续中,因此出现大阴线是前提。也许这样做我们会失去卖在最高价的机会,但我们可以保证卖在次高价。比如股价从5元上涨到10元,如果出现大阴线后可以在9元卖出,但如果总是想卖在最高价的话就会在股价涨到7元时卖出,绝不会等到10元价位的出现。 (2)下跌后的回升乏力。即使出现大阴线也不一定就是趋势的转换,关键在于研判大阴线后的回升力度。如果在此后的回升过程中股价仍然创出前面的新高,那么上升趋势仍然有延续的可能,反之则要特别注意。 (3)成交量持续回落。股价上涨的重要基础是成交量,尤其当市场开始讨论是否有泡沫时更是需要较大的成交量才能托住股价甚至推动其上涨,因此在大阴线之后的回升过程中成交量能否保持原来的大量成为趋势能否延续的关键。 根据上述要点再结合一些经典形态的判断能够使我们有更大的把握。比如股价在大阴线后的回升过程中成交量下降且未能突破前期的高点,那么要警惕双顶形态的出现。如果大阴线后股价再创新高但高度有限且成交相对萎缩,那么要警惕头肩顶形态的出现。不过在经典形态的研判时一定要打提前量,否则的话等到形态完全出现则股价已经有了较大跌幅,我们会失去很多利益。
什么是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适用指定代理应注意几个问题: 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 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 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比较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都是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制度,但二者有一些方面是不同的。 1、法定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即法律对这种代理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权是有于指定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没有指定行为便不会有指定代理。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前后衔接,互为补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明确的,则不会发生指定代理,只有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况下,才产生指定代理。 3、法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能够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指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机关出具的指定书。指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简介 宜信率先从国外引进了先进的信用管理理念,结合中国的社会信用状况,推出了个人对个人(又称P2P)的信用贷款服务平台,宜信作为平台管理者为平台两端的客户提供全程的信用管理服务。通过这一平台,具有理财需求的客户可以将手中的富余资金出借给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工薪阶层、大学生、微小企业主,同时通过利息收入还可以为理财客户带来较高的稳定收益。 宜信,专业服务于企事业单位员工,专业服务于中小企业。 宜信还与众多提供家电产品、电子产品、家装产品、乐器产品、教育培训服务、娱乐健身服等商品或服务的商家紧密合作,为不同消费群体量身定做了个性化的消费信贷解决方案。 在宜信P2P平台上,客户最直接的受益 个人借款人获得信用贷款资金支持,用以改变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实现信用的价值。 个人出借人获得经济收益和精神回报双重收获。 宜信通过平台上的“精英贷”、“新薪贷”、“助业贷”、“助学贷”、“宜农贷”等产品实现着助工、助商、助学、助农的巨大社会价值,努力为中国诚信体系的构建尽到自己的企业公民责任。 2010年10月22日,由《IT经理世界》主办的金融创新高峰论坛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举行,宜信凭借创新的P2P模式获得了“金融服务最佳创新奖”,与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一同分享了本届论坛的三个奖项。宜信公司CEO唐宁受邀出席本次盛会并发表主题演讲。 中国银联、工业与信息化部相关专家,各大银行、金融创新企业等各类金融行业高层管理者以及著名经济学家围绕论坛主题进行了高端对话,从行业创新模式到企业社会影响,不仅探讨了移动银行、电子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而且还讨论了金融创新以及行业新战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在会上,宜信创新的P2P模式在推动微金融行业以及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获得了与会者的高度认可。 2010年9月16日至17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前身为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年会暨小额信贷高峰论坛在北京梅地亚中心举行。本次会议有来自政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国际行业组织、国内小额信贷主要从业企业、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界人士出席。在会上,各界代表就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前景进行阐述、探讨。其中,在17日小额信贷高峰论坛的最后一个环节,评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宜信顺利当选,与此同时,宜信CEO唐宁被推选为联盟理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此次年会聚焦小额信贷行业发展,吸引国内多家主流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作为小额信贷联盟理事会成员,宜信将继续提升服务水平,在服务客户的同时,促进行业发展。 2010年9月25日,由《创业家》杂志社和人民大学商学院联合主办的“2010年最具潜力黑马企业颁奖典礼暨成长中国高峰论坛”在人民大学如论讲堂举行。宜信公司、万通集团等30家企业登上年度“最具潜力黑马企业排行榜”.公司愿景 作为中国领先的个人信用贷款服务企业,将世界上最先进的信用理念和模式带到中国,为千千万万的消费者提供创新型、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成为中国普惠信用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助力中国诚信环境的构建,促进中国广大城市及农村地区个人信用市场的发展。企业荣誉 2008年10月 宜信荣获美国马里兰大学主办的“中国商业计划书大赛”冠军及最佳人气奖。 2008年11月 宜信荣获中国IT教育高峰论坛颁发的“中国教育培训助学贷款领军企业”大奖。 2010年1月 宜信荣获由北京晚报联合多家媒体评选的“百万读者推崇的教育培训信贷服务机构”大奖。 2010年4月 宜信荣获“公益先锋奖”。 2010年9月 宜信荣膺《创业家》最具潜力30强黑马企业。 2010年9月 宜信当选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会成员。 2010年10月 宜信荣获《IT经理世界》颁发的“金融服务最佳创新奖”。创始人简介 宜信公司创始人、CEO 唐宁 个人经历 唐宁曾就读于北京大学数学系,后赴美学习经济学,曾师从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考察、学习其创办的孟加拉国格莱珉机构的运作模式。学成后在华尔街DLJ投资银行从事金融、电信、媒体及高科技类企业的上市、发债和并购业务。2000年回国,担任亚信科技(AsiaInfo,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和兼并收购总监。 2006年,唐宁创立了中国首家P2P(个人对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服务机构——宜信,将国外先进的信用理念和模式引进中国,把信用带给中国千千万万的老百姓,通过助农、助学、助工、助商实现信用的价值,助力建设中国的社会诚信体系。2010年,宜信当选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 唐宁现任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创业者训练营导师组委会委员、北京大学社会企业家精神培养课程专家顾问、北京理工大学创业中心创业导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MBA社会导师、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创业导师等 尤努斯的中国门徒 宜信公司CEO唐宁先生1997在美求学期间,曾利用暑期到孟加拉国跟随诺贝尔奖得主尤努斯教授考察、学习其创办的格莱珉机构的运作模式。他将尤努斯教授的穷人银行实践与西方成熟的商业模式相结合,并结合中国本土的情况,创办了中国领先的P2P信用贷款服务平台——宜信公司。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编辑]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座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座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编辑]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在这些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并没有特殊之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但在主体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要件上,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预售方和预购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有条件的限制和要求。 1.预售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预购方应当具有的条件。 从理论上讲,预购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有两种特别情况: (1)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方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对于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法规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 无当地户口的人买卖本地城镇房屋将取决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房屋买卖法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具体条款由预售方事先拟定,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商品房的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等);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支付办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编辑]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征 1、预售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与资质严格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预售方是房地产公司,预购方一般为法人、合伙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人的资格有特别的限制,因而,并非任何人都能作为预售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必须是合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与现房买卖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还未完成,预售方已经收取了预购方的定金和部分房款,但预购方能否在约定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仍存在风险,显然在预售关系的当事人之中预购方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环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于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做了强制性规定: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己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同时还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等等,这些措施都充分体现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是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 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是当事人就正在兴建的房屋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开发商负有于一定时期内将房屋兴建完成再转移所有权并交付购房人的义务。通常情形,在订立合同时,购房人据以参考的资料,仅为开发商提供的图纸、模型或者开发商兴建的“样品房”。至于房屋完成后的实际面积、建筑材料的品质、公共设施的有无等等问题,购房人无法事先预期或预见。而这些问题往往是购房人决定是否进行交易的重要因素。更何况,开发商事后亦可变更设计、增加公用面积,以致完工时的房屋不符合订立合同时的预期约定。 4、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周期长 一般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相当时日。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开发商本身的履行能力容易因外在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此外,经济景气与否,建筑材料的涨跌等等,也可能在订立合同后房屋完工前影响房屋的竣工。当然,购房者固然可得解除交易合同,但实际情况是,一则如要解除合同,购房人要受交易合同约定条款的诸多限制,其结果一般而言,总是使购房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二则从订立合同到房屋建设竣工前已经过相当时日,在此期间,很可能还出现过其他诸多的购房机会由于此项交易合同的成立而不在购房人的考虑之中,如要解除合同不仅此项交易目的不能实现,而其他机会也被丧失;三则在房屋竣工前,购房人已投入大量资金,处于欲罢不能的境地,使得购房人不论怎样顾虑重重,也不敢轻易解除合同,如果购房人敢于解除合同,则要至少损失数千上万元的资金。">编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在目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纠纷具有标的金额大、涉诉人数多、法律政策性强等特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价格纠纷、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质量纠纷等,其中最常见的是价格纠纷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我们认为,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一)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有的按当事人分担风险的风险负担原则处理,有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这个《解答》对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认为,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的方法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低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不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 其次,应当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学者们都普遍承认之,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已经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了有关纠纷。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例如,在商品房的价格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变更而引起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价格纠纷。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的区别。 (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编辑]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指在楼宇建筑期内,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证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其对银行的所有欠款。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银行为按揭权人,预购人为按揭人,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按揭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楼宇。 预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通揭业务收取贷款利息,除少数政策性无息贷款外,预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偿合同。 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当事人有三方:购房人、售房方和银行。按揭合同应当由三方当事人订立,如果购房人与售房方双方约定办理按揭,实际并未与银行办理,则按揭合同不能成立。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分担。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有关按揭的规定应当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过失,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购房人与售房方按约定交纳了部分购房款,在办理银行按揭之前,银行通知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此后双方就如何付清购房余款协商不成,则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二)重复预售 所谓重复预售,是指出卖人在与前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就同一商品房与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出卖人与前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作为买卖对象的房屋尚未建成,无法立即进行交付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就为出卖人进行严重侵害买受人权益的重复预售行为提供了可能。 分析重复预售的关键在于支持哪个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以及肯定哪个买受人产权登记的效力。其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两次预售均未办理预售登记。 因未办理预售登记,前、后买受人享有的均是一般合同债权。就同一标的物而设立的多个债权,其效力是平等的,不能以合同订立的时间先后而使债权具有不同效力,故前、后买受人均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在前、后买受人均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应保障出卖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赋予其自主选择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权利,以利于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其使用价值。一般根据预售行为所具有的特殊因素,支持该预售行为中的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这些特殊因素主要有:买受人已交纳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或已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而另一买受人尚未交纳房款;买受人已入住,并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等改善行为;买受人属于商品房消费者,且其预售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而另一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并非为居住使用等。对这些特殊因素的认定必须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如要支持后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则必须同时具备后买受人为预购行为时为善意的要件,即其不具有侵害前买受人债权的故意,也不存在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后买受人对此负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两次预售均未办理预售登记的情形下,如果某一买受人已办理产权登记,则涉及到对该产权登记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一般来说,办理产权登记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因此应贯彻“登记者受保护”原则,对该产权登记的效力予以肯定。 2.其中一次预售已办理预售登记。 因办理预售登记,买受人的期待权即获得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同时该预售合同也取得较未办理预售登记的预售合同优先的效力。此时应根据“登记者受保护”的原则来决定支持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确认产权登记的效力。已办理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能获得产权登记,亦可请求宣告未办理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取得产权登记的行为无效。但后买受人已办理预售登记,其期待权获得保护必须同时具备为预购行为须为善意的要件,并由其对此负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两次预售均已办理预售登记。 买受人的期待权因办理预售登记而具有物权化特征,故应按“登记在先者受保护”的原则来决定支持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确认产权登记的效力。前买受人办理预售登记在先,其不但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获得产权登记,宣告后办理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取得产权登记的行为无效,而且可以直接请求登记机关注销后买受人的预售登记。实践中亦有后买受人办理预售登记在先的情况,此时保护后买受人登记在先的期待权,必须同时具备其为预购行为须为善意的要件,并由其对此负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0 1.1 1.2 寿玲.商品房预售合同与相关法律问题.↑ 段俊仿,彭丁聪.浅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以及与预约合同和预售认购书的区别↑ 房绍坤,杜甲华.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几个问题.2006年6月24日21时
A slang phrase used when a broker earns commissions from both parties in a security sale. The purchaser and the seller of the security will pay a fee to the broker for facilitating the transaction. Taobiz explains Each Way Going each way on a trade is ideal for a broker. When investors purchase or sell a stock, bond or derivative, they will usually conduct the transaction through a broker. The broker will take the client's order and try to fill it. For this service, the broker will usually charge a small fee to cover the transaction costs. If the broker is able to match the clients together, they are able to earn twice the commission on a single transaction.
An option pricing model that involves the construction of a binomial tree to show the different paths that the underlying asset may take over the option's life. A lattice model can take into account expected changes in various parameters such as volatility over the life of the options, providing more accurate estimates of option prices than the Black-Scholes model. The lattice model is particularly suited to the pricing of employee stock options, which have a number of unique attributes. The lattice model's flexibility in incorporating expected volatility changes is especially useful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such as pricing employee options at early-stage companies. Such companies may expect lower volatility in their stock prices in the future as their businesses mature. This assumption can be factored into a lattice model, enabling more accurate option pricing than the Black-Scholes model, which inputs the same level of volatility over the life of the option.
A document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that outlines the tax rules for U.S. citizens or resident aliens earning income in a foreign country. Income earned abroad is typically subject to taxation, and citizens or resident aliens earning income abroad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same filing requirements as individuals living in the U.S. IRS Publication 54 discusses how to determine if a tax return should be filed, how to report earnings if they are paid in a foreign currency (the return requires reporting in U.S. dollars), whether estimated taxes should be paid and how to file the return itself. The document also indicates how to treat contributions to foreign organizations, and how to take foreign taxes into account. Living abroad also carries with it some special rules for tax deductions and credits. Workers may be eligible to exclude a certain portion of their incomes from taxation, as well as deduct part of their housing expenses from taxable income.
外贸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外贸业务员必上的论坛,实惠网外贸论坛1、及时安排好打样。 要按客户的要求,书面详细列出打样单。打样单上应严格明晰四大要素:货号、原料、颜色搭配和做法。打样单的格式应严格参照大货订单格式,即货号-颜色-数量应列出表格,而不能是其它的任何格式。打样单应由外贸部经理签字后,方能安排打样,外贸部经理不在时,由外贸部经理指定的人签字。如涉及XX模、五金模具是否要开,应请示外贸部经理。如打样需新购原料或辅料,应书面通知采购部购买。如采购过程中涉及最少起订量的,应马上汇报外贸部经理,由外贸部经理决定如何处理。 样品完成后,应仔细审核样品,寄出前,必须拍照存入电脑档案。如果是新客户,样品是否向客户收费、收多少、快递费是预付还是到付,需请示经理,由经理决定。总的原则是:如果是少量样品,样品免费,运费到付。如样品数量较多,应考虑样品收费,运费到付。2、精确地报出美金销售价格。 严格把握“核价单”,精确地报出美金销售价格。一般情况下,核价单只要掌握两种就可,一种是“一般贸易核价单”,一种是“进料加工核价单”。核价单原则上是由计划部提供的。业务员在向计划部索取核价单时,应拿到Excel的电子格式,而不是纸张打印件。拿到计划部提供的核价单后,业务员应逐字逐行进行审核,检查是否有任何可能的差错。特别要有能力看出明显的错误,如发现一个XX皮康纸的金额为5元,一个XX里布的用量为1米,应立即通知计划部,要求计划部立即改正错误。 当遇到计划部未能及时提供核价单,客户又要马上提供报价时,业务员应立即动手,收集相应的核价单数据,自己制作出准确的核价单。 业务员一定要看清楚核价单中利润和销售利润率的计算方法的公式是否正确。 利润=美金卖价X汇率X0.96-成本 销售利润率=利润÷(美金卖价X汇率)X100% 美金卖价确定后,原则上必须经外贸部经理审核后,方能对外报价。个别客户提出佣金要求的,业务员必须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向外贸部经理汇报清楚,由经理决定如何操作。3、积极主动与客户保持联系。 积极主动与客户保持联系,促使客户及早下订单。样品寄给客户之后,应在快递网页上查阅客户是否已经收到样品,确认客户样品收到后,应立即发信给客户,非常客气地询问客户对样品的评价,询问客户是否有下订单的可能。4、“订单就是命令” 业务员应始终牢固树立“订单就是命令”的企业理念。客户下订单后,业务员应在第一时间整理出中文订单,并立即下发到有关部门。客户下订单后,业务员应立即放下手头其它并非万分要紧的事情,全身心投入到对客户订单的分析,围绕“货号-原料-颜色搭配-做法”四个要素,与打样时的最后确认样核对(必要时要再次与打样间沟通),如有客户交待不清的,应立即发电子邮件与客户书面确认。客户确认后,立即打印出中文订单并下发。从收到客户原始订单到中文订单下发,整个过程的时间,能半小时解决的,坚决不能用1小时解决,能1小时解决的,坚决不能用2小时解决,以此类推。整个过程,最长不能超过48个小时。如果期间业务员正好轮到休息,则无条件调休。如客户原始订单有交待不清,业务员发电子邮件后,客户在上班时间的4个小时内没有回复的,此时业务员应立即做两件事:第一,打电话给客户,催促客户尽快书面回复;第二,口头汇报外贸部经理,讲明情况,如外贸部经理提出新的建议的,立即按经理的要求去做。 中文订单的发文放范围应在订单的最上面显示清楚。显示发放范围的标准格式是“发:沈阿瑟(1)、张三(6)、李四(3)、王五(6)、钱六(5)、赵七(1)、李八(1),共23份。” 中文订单中应绝对杜绝模糊语言,如“与上次一样”、“与去年一样”、“有关部门”等等。 在中文订单的右下角,业务员应手工亲笔签下自己的姓名,而不能在电脑中打印出自己的姓名。手工亲笔签名,表明业务员已对订单的内容已经彻底审核,已经没有任何丝毫的差错,也表明业务员已对此订单已经完全承担全部的责任。 当然,订单最终确认的另一个重要的指标是客户30%定金到账,或信用证到手。如定金或信用证未到位,可下发订单,让计划部先计算用料,但要书面通知采购部:“所有物料采购等通知”。如何成为优秀外贸业务员? 这帖子特地写给那些想学好外贸的在校生,或者想刚进入有志于成为优秀外贸业务员的朋友,你们所需要做的事结合实际来学习课本知识,那怎样学呢?1,与工作了的外贸人交朋友 他们是很好的导师,甚至比你们的老师还好.也许他们不会免费帮你。你应该学会通过提高自己从而也可以给他们帮点忙,比如:寻找信息,翻译之类的。顺便说一下,你可以从福步上海论坛获得很多外贸精英的联系信息。要有双善于发现的眼睛。2,尽量经常访问外贸论坛 我推荐福步上海论坛和阿里巴巴商人论坛。从这些地方,你将会发现你们的书本和实际的巨大差别。你知道,知识更新很快。你的教科书经常是过时的。在论坛里面,你可以和大家讨论,帮助他人,或者问问题。比如在福步论坛,你可以发求助贴,记得使用一个清楚的标题,直接的方式提问,这样别人看了标题就知道是否能帮你。遇到问题可以求助百度知道,也可以在百度知道帮助他人。如果在阿里巴巴论坛,你最好使用阿里帮帮提问。因为这样你能得到更多的关注。你问问题的时候需要付出财富值,回答问题正确的可以获得财富值。从而你会明白“要得到,先付出”。这就是生活。从而你会发现这样更有趣,所以会激发你去更努力的学习。3,投资于学习 留意有关国际贸易的最新流行的书籍。你需要投资于你的学习,只是值得的。别局限于你的所谓的经典的教课书。而且你要能方便的上网和学习电脑技术。即使你用不起手机,也要想办法弄台电脑。没有它,你将会被甩在后面。4,重视电子商务 学校可能不教你电子商务知识,但是对于做外贸,那是必不可少的。在福步论坛有个电子商务版块。在那里你可以获得很多最新的实用的学习材料。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在百度等博客站点博客,将有助于你学习如何推广网站,和怎样写受欢迎的文章。、 最重要的是,不断的思考,你才会发现你自己独特的方式。别人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 推荐网站:世贸人才网之世贸大学。外贸业务员的职业要求 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贸易类、语言类、金融类相关专业,而外销员从业资格证、报关员资格证书、国际贸易单证员证书等相关资格证明则显得更为重要。 充分了解产品性能,预见产品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能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及在以后的外贸洽谈中,准确回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熟悉外贸流程,能够独立操作订单,并日益形成广泛而较稳定的采购对象和客户资源,具备优秀的外语听说与写作能力,能胜任与客户之间的商业信件联系和商务谈判,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和沟通协调能力,一定的随机应变和灵活处事意识,强烈的责任意识和积极的工作状态,最重要的是诚信的基本素质和良好的个人修养。外贸业务员工作细则 办理客户业务前的准备工作 营业助理复查上次该客户当面所交代或来电来函所应办工作是否已完成,如未完成应速办妥。 (一)营业助理对客户所寄来拟在仿制的原样品,如需准备报价、样品、印盒、纸套、标纸、标头、陈列箱、说明书等资料,应即准备齐全,如有问题不能解决,应即向主管经理请示如何处理。 (二)营业助理须将客户所欲购的项目,应准备最新报价,以满足客户再订购的需要。 (三)营业助理应客户所需,代订饭店房间、并于前一天应再与饭店联络,不可有误。 (四)营业助理须通知装押助理,最迟于于客户来前一日办妥OOL。 (五)如需采购部有关科长配合准备工作者,营业助理应协调妥善对大客户来应预到公司日期。 □客户接待工作 (一)如需到机场迎接,营业部助理应向总务科安排接机事宜,并应于飞机抵达前2小时与航空公司机场办事处联络班机确定到达时间。必须提前5分钟抵达机场或饭店将客人接来公司。 (二)如客户需赴工厂察看,营业助理应事先与工厂联络,安排行程。 (三)如客户需要游览名胜古迹,营业助理应事先安排观光行程。 □客户来访接待 (一)赴机场或饭店接客户前,营业助理应将有关资料、档案、样品等置于业务洽谈室。 (二)如客户需要饮料、食品等,营业助理应通知样品室准备。 (三)如需采购部有关科长备询时,营业助理应事先通知待命。 □客户接洽业务 (一)营业部经理及助理陪客户挑选样品。 (二)经客户挑选的有兴趣产品,营业助理应即记录详细资料及产品编号、规格、包装明细、材数,最近工厂价格。如有必要,得与有关科长协调报价。如客户是以C&F或CIF条件采购者,应即计算所拟报单位数量的运费,如该产品客户以前曾购买者,则应记录前次厂价与卖价。 (三)与客户洽谈中,对报价及客户所特有要求的规格、形态、大孝尺寸、厚度、结构材料、颜色、包装、品质、订购数量等,营业助理均应详细列入记录,必要时画上该产品草图。 (四)如客户当日未能决定采购者,须待次日继续洽谈时,营业助理应将所挑选出来的样品,留条嘱咐样品室暂保留于业务治谈室架子内。以免下次洽谈时重复挑眩(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一星期)。 (五)如客户不予洽谈或已洽商完毕的样品,营业助理应嘱咐样品室归还原处。 (六)客户如有任何询问应即查核答复,如不能即时答复,亦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告以何时答复。 (七)与客户洽谈中,对客户所交代的工作应于下次洽谈前完成。 □整理报价单 (一)应客户需要,将洽谈中感兴趣的产品,营业助理与采购部有关科长协调整理报价单,经主管理经理核阅后打出交给客户。 (二)客户订购产品,营业助理应于客户离公司的当日或限内将报价单单项总价及全部总价底稿整理妥当,呈主管经理阅后,扫报价单所规定份数增加二份。如是C&F或CIF时,报价单上的材数不予打出。 (三)营业助理,应即核对报价单是否与底稿相符,如有错误即自行修改确实无误,然后抽出一份报价单请示经理后,开国内订单,连同国内订单装运联一并交装押助理。 (四)所有寄国外信件,报价单若其他一切文件须由营业助理核对,并在寄出份上经理签名处旁签名和签注日期,送交主管经理发出,但报关文件由营业助理于结并前自行核对单价数量,必须在当日内完成。 □开国内订单 营业助理应时常查核自存的报价单,并尽速请主管经理会同有关采购科长发出国内订单,并在存档报价单及资料卡或PRICE LIST上注明承制工厂、厂价、国内订单号码及日期。 (一)订单上唛头可采用下列方式: 1.刻章。 2.打字。 3.由营业助理书写清楚。 (二)如国内订单上数量、价格、包装、规格、唛头有变更时,即发出"订单更改通知",并与原国内订单留底联装订一起。 (三)如是将国内订单改开另一工厂,则应于国内订单留底联、验货联、装运联上注明,"本订单是原订单号重开,原订单作废"并于存档报价单联及资料卡或PRICE LIST上更改国内订单号码、日期、承制厂名称价格,但在工厂联及签回联上绝对不可注明该订单是重开,并即将装运联直接交装运押助理。 (四)原国内订单如是改开别家工厂时,须用特别编号,举例如下: KR-1021 (此为改开订单号码) K-1021 (此为原订单号码) (五)需动退的货,外箱上要打记号,应于订单上特别注明,告知工厂。 (六)如是纺织品的订单,亦应于订单上注明需办GUOTA才可出口。 (七)印制样品请款时,务必附上样品才可付款。 (八)订单一个ITEM在¥5,000以上,科长在时一定要让科长签字,才能寄出,如科长不在而急于需寄出的订单由营业部自行决定。此订单进否要由科长签字才寄出,但如未经科长签字的订单,采购科长应协助出货,而催货则由营业部负责。 (九)凡向工厂催货(包括配件及印刷品)一切的责任由营业助理负责,但装押助理协助催货。 □开妥国内订单 (一)国内订单开妥后,须校对与报价单上所列的包装、数量是否相符。 (二)开妥国内订单送主管经理核阅签名后: 1.留底联存查。 2.工厂联及签回联及验货联交管制中心。 3.装运联连同报价单一份交装押助理保存出货用。 4.签回联逾10天工厂未自动签回时,由管制中心过滤,如该订单单项金额超过美金2000元或人民币8万元以上者,通知有关副(助)理或外务员负责签回,(如金额未超过以上金额者不必硬性签回),如超过美金5,000元者,务必由各有关科长签回。 5.管制中心收到签回联时,核对单价、数量后,如签回联上有更改部分,应由管制中心通知各承办助理,再交行政助理处理后转交各有关人员更改样品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