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public offering auction structure in which the price of the offering is set after taking in all bids and determining the highest price at which the total offering can be sold. In this type of auction, investors place a bid for the amount they are willing to buy in terms of quantity and price. 2. A type of auction in which the price on an item is lowered until it gets a bid. The first bid made is the winning bid and results in a sale, assuming that the price is above the reserve price. This is in contrast to typical options, where the price rises as bidders compete. Taobiz explains Dutch Auction 1. If a company is using a Dutch auction IPO, potential investors enter their bids for the number of shares they want to purchase as well as the price they are willing to pay. For example, an investor may place a bid for 100 shares at $100 while another investor offers $95 for 500 shares. once all the bids are submitted, the allotted placement is assigned to the bidders from the highest bids down, until all of the allotted shares are assigned. However, the price that each bidder pays is based on the lowest price of all the allotted bidders, or essentially the last successful bid. Therefore, even if you bid $100 for your 1,000 shares, if the last successful bid is $80, you will only have to pay $80 for your 1,000 shares. The U.S. Treasury (and other countries) uses a Dutch auction to sell securities. The Dutch auction also provides an alternative bidding process to IPO pricing. When Google launched its public offering, it relied on a Dutch auction to earn a fair price. 2. For example, the auctioneer starts at $2,000 for an object. If there are no bidders, the price is lowered by $100. The object will be sold once a bidder accepts the last price announced by the auctioneer, say $1,500.
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务(应付帐款除外)。?
对称三角形(Symmetrical Triangle)又称为等边三角形,一般情形之下,对称三角形是属于整理形态,即价格会继续原来的趋势移动。它是由一系列的价格变动所组成,其变动幅度逐渐缩小,亦即每次变动的最高价,低于前次的水准,而最低价比前次最低价水准高,呈一压缩图形。如从横的方向看价格变动领域,其上限为向下斜线,下限为向上倾线,把短期高点和低点,分别以直线连接起来,就可以形成一对称的三角形。 对称三角形成交量,因愈来愈小幅度的价格变动而递减,正反映出多空力量对后市犹疑不决的观望态度,然后当价格突然跳出三角形时,成交量随之而变大。 若价格往上冲破阻力线(必须得到大成交量的配合),便是一个短期买入讯号;反之,若价格往下跌破(在低成交量之下跌破),便是一个短期沽出讯号。 上图为例,下降趋势出现当价格从A点流入对称三角形及交易徘徊在这个区域。趋势线亦在随后两个月出现(A点至C点和B点至D点)。在E点,价位开始穿破阻力线,尝试转势,但不成功,却成为一个假突破。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可提醒投资者必须等待收市后的讯号,及并留意破位是否准确或是否一个好的入市位。在E点,价格在趋势线下开市,确认先前的讯号是假的。随后,价格穿破三角形的下点及大量沽盘,这确认了对称三角形的下跌趋势持续。
An option strategy that aims to profit from a time value spread through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two call and two put options, each with different expiration dates. A jelly roll is created by entering into two separate positions simultaneously. One position involves buying a put and selling a call with the same strike price and expiration. The second position involves selling a put and buying a call. The strike prices of the put and call in the second position are identical but different from the previous position, and the duration of the second position is longer than the previous position. This position creates a synthetic near-term short position and long-term long position that work to capitalize upon the time differential between futures prices.
什么是品质担保 所谓品质担保,是指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出卖人保证的品质,合同约定或出卖人提供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说明均可构成,如规格型号、性能、有效期等方面。品质担保的内容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承担如下质量担保。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例如,机器能用于生产,轿车能用于安全载客,化肥能有助于农作物生长,等等。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例如,买方通知卖方其所欲购买的钻头是能钻透钢的钻头,或其所欲购买的粘合剂是用于粘合金属的粘合剂,卖方就必须提供适合此种特定用途的货物。但是,如果买方是凭他指定的商标选购货物,或者使用高度技术性的规格来描述他所需要的货物,那就可以认为买方是凭对自己的自信来选购货物,而不是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为他提供货物,这时,卖方就不承担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的义务。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人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品质担保义务的比较 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把卖方对一般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称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而对特种买卖中的货样买卖的品质担保则要求卖方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与先前提供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德国民法典》规定,卖方应向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在风险责任移转给买方的时候不存在失去或减少其价值,或降低其通常用途或合同规定的使用价值的瑕疵。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瑕疵的,卖方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免除或者限制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只要这种协议不是建立在卖方故意隐瞒其货物瑕疵的基础上。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如果买卖的标的物是为实现质权人的质权而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的,卖方对货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至于什么是货物的“瑕疵”,在法律中没有更具体的解释。 《公约》对于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公约》认为货物与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以及包装方式等内容相符是最重要的,因此以标题的形式凸显出交付与约定相符的货物是卖方的重要义务。而对于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后果,则通过区分是否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威胁,来判断是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还是非根本违约的责任。 通过与英美国家法律的比较,我们很容易发现,《公约》对卖方品质担保的义务是建立在充分鼓励卖方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的,因此对于货物相符的标准规定得并不详细,具体的判别依据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进一步来确定。但另一方面,《公约》对卖方承担货物相符义务的时间与风险责任的转移之间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说来,是以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当时来划分卖方对货物相符义务的承担期间。例如,合同中是采用CIF价格术语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在货物越过船舷以前,卖方对货物承担品质担保的义务;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的任何毁损,进而导致货物丧失所应具有的品质或商销性,卖方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这些货物必须经检验、鉴定或使用等手段才能知道其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则在其没有被检验、鉴定或使用之前,即使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不符合同的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那么卖方也应对在前面所述的风险转移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负有责任。例如,卖方在其所售的果酱上标明“保质期一年”,如果在一年内,果酱变质,则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对于提前交付的货物出现了与合同不符的情形,《公约》规定卖方可以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来之前采取补足缺漏、更换货物等补救措施,但是卖方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不能给买方带来不合理的损失和不便,否则买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商事通则》对于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是高度概括性的,它认为,如果合同中既未规定且也无法根据合同确定履行的质量,则义务人履行合同的质量应达到合理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此情况下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负有交货义务的卖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即在一个相同的情况下与其有相同资格的并通情达理的人所做出的努力),使其所交付的货物的质量首先达到其同类货物的平均质量水平,这个水平是依据履约时有关市场的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的;而在合同中暗含某种特殊要求,按照平均的质量水准很难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卖方则应提供比平均质量水平更高标准的货物,这样才能被认为是尽了品质担保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办公电脑的合同中,没有对配备的操作系统做出要求,则应按照现在市场上普遍使用的WINDOWS98作为履行合同的参照,可以安装WINDOWS2000,但绝不能是WINDOWS97。
A document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that provides guidance on how people claimed as dependents should compile and file tax information. IRS Publication 929 outlines the filing requirements for individuals considered dependents, including how to calculate the dependent's standard deduction and any applicable exemptions. It also includes information on how investment income should be reported for childre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ose children are claimed as dependents. While children are the most commonly recognized type of dependent, the aged and disabled also fall into that category. Dependents are likely to have to file a tax return if they have unearned income above $950 or earned income above $5,700. The standard deduction for a dependent is the lesser of $950 or the regular standard deduction of $5,700.
A number that tests for autocorrelation in the residuals from a statistical regression analysis. The Durbin-Watson statistic is always between 0 and 4. A value of 2 means that there is no autocorrelation in the sample. Values approaching 0 indicate positive autocorrelation and values toward 4 indicate negative autocorrelation. Taobiz explains Durbin Watson Statistic Autocorrelation can be a significant problem in analyzing historical pricing information if one does not know to look out for it. For instance, since stock prices tend not to change too radically from one day to another, the prices from one day to the next could potentailly be highly correlated, even though there is little useful information in this observation. In order to avoid autocorrelation issues, the easiest solution in finance is to simply convert a series of historical prices into a series of percentage-price changes from day to day.
什么是司法资源 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它应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与司法活动相关财政保障资源。从而可以得出,利用司法资源,必须有司法人员人力资源与财政资源的耗损。司法资源具有资源的特征稀缺性,是限的,有投入,并不能无限支取。滥用《现在汉语词典》解释为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因为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探讨司法资源的滥用才有意义。 司法资源的表现1、在没有通过其他纠纷解决前,直接选择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活动具有最终裁量性,因此在司法途径之前,社会应有其他途径解决,司法是最终无可奈何的选择,在行政诉讼表现为,可先行复议,不经复议起诉,民事诉讼表现小额诉讼增加,当事人不经调解、协商途径等等; 2、非法院主管案件,诉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不管行政行为是否为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影响,民事诉讼中,明知不可诉而诉,无理之诉; 3、反复缠诉,一案一审再审,司法无权威,不具有最终裁量性。 4、执行难,对执行难的错误认识,有执行能力案件经多次执行不能执行,无执行能力案件用尽措施,不及时终结,反复执行。 司法资源滥用存在的原因一是对法律期望值太高,法律宣传缺失,法律界过分宣扬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强调“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2“主张权利是对社会义务。” 3传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遭到法律人的无情讽刺,认为这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甚至有法官认为亲兄弟明算帐,有纠纷上法庭是法治社会进步,案件数多少一直是法院考评法官工作的重要指标。 “我要求法律”4成为一部分缠访缠诉的人生信仰,致使一些本应该在民间解决的纠纷,一此本应该息事宁人的纠纷进入法院,不计成本的小额诉讼,宁可输钱不输气的官司,花几千元、几百元钱请律师打争议几百元的诉讼在法院常见,这种诉讼即使胜诉了,虽有个说法也是没个说法,《秋菊打官司》正是这个理念下的产物,讨个说法,秋菊最后的失落,不是因为法治与传统社会格格不入,而是这种理念与法治理念和传统不符,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家长里短的纠纷,本应是“父子没有隔夜仇,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这类纠纷讨个说法,正是法治观念的缺失,有道是青官难断家务事,司法途径更多的成为当事人的心结,难以消除。 二是法律信仰缺失,与法律期望值太高相反,对法律的信仰缺失,这种缺失往往表现为对人的不信任,更为直接的说对当代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不信任,未成诉讼先查法官户口的事,尤为普遍,更有甚者法官的祖宗三代也能查个明明白白。胜诉则法官青天,败诉则法官不公。不仅当事人如此,法官本身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更为可怕,如“法官的权威在于公正,没有公正就没有权威”看视冠冕堂皇的道理下,也隐藏一个大的法治悖论,公正与权威本是司法的两面,没有权威哪来公正,法官点评其他法官判决书,将自己对法律理解和处理意见带入其他法官之中,法律如此博大,不同观点为常事,正如卡多佐所言“我们也许会尽我们的之所愿地努力地客观地理解事物,即使如此,我们却永远不可能用任何他人的眼睛来理解这些事物。”5同案同判只不过是乌托邦式理想,永远不可实现,如此点评判决书,给败诉当事人一丝希望,更多给了是当事人对司法的失望,寄希望于遇见贤人或包青天式的法官,所以上访缠诉不断,司法最终裁量权在这些法官和法律人眼中并未形成,法官没有正确的法律信仰,又如何能要求百姓尊重司法权威,所以肖扬院长最近几年关注司法权威的构建正是抓住了法院主要矛盾。 三是诉讼制度设置不合理。1、司法资源是有成本的,正因为如此国家要收取诉讼费,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1)、避免当事人滥用司法资源,司法机关的设立是为全社会而设立,司法资源是全社会的资源,任何人利用这种资源都应支付一定的成本,诉讼需要慎重,毕竟是有成本;2)、减少当事人被诉的风险,与滥诉相对的,就是被别人诉的可能性降低。以上两点体现了息诉的法治理念,符合司法最终裁量性,当事人只有先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才是最为经济的,司法途径永远不会是最经济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诉讼不会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只有在没有其它途径可选择时,才应考虑的。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大有提倡小额诉讼之意,小额诉讼收费的降低仅是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降低问题吗?可没看到司法成本增加必然,社会为此付出更多人力财力,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很高成本的投入,过多考虑相对人利益,造成了原告低成本,行政主体行政执法成本增加,司法资源高投入的诉讼,民法公法化、商法公法化等诸多原因,现阶段民事行政交织在一起的诉讼日益增多,涉及第三人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进入诉讼的低门槛,就意味着诉讼地位不仅高于被告,也高于平等主体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主体地位不对等,行政诉讼不仅没有成为真正需要解决问题当事人的正当途径,反而成为那些不需要人的充分利用起来,或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主要途径,可以提高胜诉的几率和诉讼费用风险。新收费办法低保户等诉讼费用无条件免收,权利不加限制,没有约束的权利都容易被滥用,不管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都是如此,如某法院一年受理某低保户案件仅行政诉讼案件8件,上诉6件,法官疲于应付,至少我们应重新审视新的诉讼收费办法真的合理。2、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社会诚信和法院诚信的问题,应本文所探讨的是司法资源问题,故仅局限于滥用一词谈执行难,难执行案件无终了时,无非三种原因,一是有执行能力,被执行人不执行,二是无执行能力要继续执行,三是有执行能力,因各种原因法院不执行。正确区分执行是真难与假难的问题,对于第二种情形而言,就不应列为执行难,市场和民事活动本身的特点,司法活动不能代替民商风险,法律应将此类案件提供其他途径,如破产,限制高消费,申报财产等等制度,对于第一类和第三类就是社会诚信和法院的诚信问题。 3、检察院的民行抗诉和法院主动再审问题,申请再审案件轻易发动,对司法最终裁量权最具威胁的不是当事人,而正是法院和检察院的杰作,审理一案,反复再审,动用了全院的法官全院的书记员,基层法院常有发生,判决如此不稳定,公正与不公正,已经无所谓了,没有了权威,公正还在吗?司法权威早已不复存在,我们不承认法官的认识有限,不能容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与法官,法官与检察官之间必须高度统一,同案同判,电脑量刑等深得“民心”的“现代”司法理念闪亮登场,法治的理念却又退了一大步。正如卡多佐所说:“它也许并非某一时刻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也并非某个法官在所有时刻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6不管我们是否承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然要有法官个人独特的判断因素融于法官的判决之中。 解决司法资源滥用的对策1、法律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模式简单,让百姓所能看到的生硬机械的法条,法律给百姓的感觉仍是深不可测,法国民法典深入人心的不是具体法律,而是法律后面的法治理念,缺少法治理念的宣传,法制宣传必然是苍白无力。物权法的制定,引起全社会百姓关注这部法律,但同时我们看到物权法出台,重庆最牛的钉子户拆迁案又进社会的视野,如何正确引导社会看待权利观,正是我们法律所要做的。法治的社会一定是普遍宽容与理性的社会,一个斤斤计较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诚信普遍缺失的社会,至少宽容与理性传统道德观的缺失的社会,不可能发展法治社会,无诉传统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法治社会应是一个多途径解决社会各类纠纷的社会,而诉讼则是这些途径中最糟糕与无奈的选择,因为这时需要公权力进入私法领域。 2、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的紊乱造成后果,不正当的竞争普遍存在,宣扬不正当的诉讼观,1)、有案必办,致使一些本应通过其他途径或不属于通过途径解决的纠纷进入司法途径,律师更多是为自己的收入与名声着想;2)、对外称与某法院关系拉案源,败诉原因自然是关系不到,法官不公了,这种适应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与市场经济运作模式格格不入,不利于律所和律师的发展,我们所看到的成功律师未必是优秀的,而是人际资源雄厚,法学理论精通的律师未必是个好律师,同时又给法院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3、法官职业化,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减少与当事人接触,这点与马锡五、金桂兰审判方式格格不入,拉家常拉关系的调解方式确能做到息事宁人,化解纠纷的作用,可负面作用同样不少,运用不当,适得其反,在法官之间没有可借鉴的模式,即使有借鉴因法官不同而千差万别,适应于低效的熟人社会。我们要看到司法必须走到现代化,司法活动的礼仪必须要确立,司法活动必须要专业化、规范化、程式化,适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法官远离交际社会,在一段时间可能会取的相反的效果,与国人熟人社会观念不相符,国人总希望法官与自己关系近些,但从长远看,必然是明智的选择,让社会知道法官眼里只有抽象人和平等人,没有人可以通过某种途径而获得法律之外的利益。 4、司法最终裁量权的确立。司法最终裁量权,至少有两个含义,一是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前,应有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如谢晖教授所言,应有自治和他治;二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具有终局性,社会不再提供也不应提供其他任何救济途径,这点也许与法院世纪主题“公正与效率”颇有争议,法官动员建议当事人上访,在法官之中常有发生,更有甚者法官亲自上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因为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而我们法官大多缺少这样意识,法官应将不同观点处理意见带入生效判决点评中,时有发生,甚至有好事法官愿拿自己判决给专家点评。司法独立问题又因此摆在我们的面前,“有治法,尚需有治人”的观点不仅适用人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仍有其合理的内核,法官的素质问题同样是个大问题,提高法官门槛,法官终身制,法官年龄适时老龄化,正是对这个时代的回应。 参考文献《商法教程》顾功耘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9月第1版 《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1版第23页 《司法过程的性质》[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 苏办译 商务印主馆 1998年11月第1版第3页第2页 《法治讲演录》谢晖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会 2005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