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费是指国家用于发展社会各种教育事业,特别是义务教育事业的经费支出,主要有:国有中小学校的经费拨款,国有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补助,还有对一部分学生的奖学金、困难补助费。 教育事业费的支出效果,可以分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进行考察。①宏观效果,是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教育费支出与取得的成果,一定时期内平均单位经费投入产出的合格人才量,或一定时期内平均单位产出人才量所需费用量。把不同时期单位经费投入与产出合格人才量相比较,就是对宏观效果的评价。②微观效果,指对各个具体教育单位的教育经费支出与产出合格人才量的比较。各教育单位一定时期内平均单位费用支出的合格人才产出量是反映微观环节的教育经费支出效果的基本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国家预算中用于教育的支出取得巨大效果。1980~1990年以来尤为突出,全国有71%的县普及了小学教育,多数城市普及了中学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迅速扩大,高等教育初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体系,成人教育的技术培训得到了巨大发展。
银行介绍基本介绍 伊斯兰发展银行总行设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吉达市。行长穆罕默德·阿里。银行成员 该行始建时有22个成员国,均系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成员,后发展到44个成员国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2009年银行的成员包括50个国家。成员的基本条件是,预期的成员国必须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成员,愿支付应付的银行资本份额并愿意接受和遵守伊斯兰银行管理者委员会的条款和决议。权力机构设置 银行设理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一般由各成员国财政部长担任: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指导日常工作;银行行长任期5年。宗旨 为各成员国之间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开发项目,加强生产资料的交流提供资金,以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非成员国的穆斯林地区提供资助。银行资本 1992年6月,审定的银行资本还是20亿伊斯兰第纳尔。从1992年7月开始,在管理者委员会的决议後,该数位变成了60亿伊斯兰第纳尔,除以600000个股,每股价值10000伊斯兰第纳尔。按照特定的付款时间表应付的认购的股本也变成了40亿伊斯兰第纳尔而且是自由可兑换的货币。(伊斯兰第纳尔的价值相当於一个SDR,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银行收入 伊斯兰发展银行的2007年年鉴表明,收入增长率是58%,金额是9850万美元,主要来自各国捐助;此外,伊斯兰银行股票上市以来,销售额迅速上升,2007年增长了将近2亿美元,股票的总数已经伊斯兰发展银行超过46亿美元。伊斯兰发展银行对非穆斯林国家的穆斯林社会的援助一视同仁,因为他们属于穆斯林社会“稳麦”不可分割的部份,穆斯林是一家人。IDB对世界各地60多个伊斯兰教育和文化发展项目给予赞助、乜贴(施舍)、奖学金等,总共有513个项目,总金额达到1.72亿美元。发展研讨会议 伊斯兰发展银行于2008年12月16日在沙特阿拉伯吉达市举行三天伊斯兰世界金融发展研讨会,伊斯兰国家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应邀参加会议,讨论伊斯兰国家在国际金融风暴中的局势和未来发展策略。发展银行总裁艾哈麦德·阿里博士在最后一天闭幕式上说,由于伊斯兰金融体制与西方银行制度轨道不同,金融危机没有影响到伊斯兰银行的资产和投资,对于未来的发展,穆斯林必须向教育大力投资,提高民族素质和世界竞争能力。银行历史 1973年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发起,经伊斯兰国家财政部长会议决定建立,于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营业。经营原则 根据《古兰经》和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银行正式宣布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伊斯兰发展银行金融活动方式遵循三条原则: (1)穆沙拉卡(Musharakah),即规定以参予股份的方式,资助某方合作实施发展项目,某方有权逐渐购买银行的股份。在此情况下银行与某方的股份均有利润,其利率由协议规定。 (2)穆达拉巴(Mudarabah),即规定银行向某方提供贷款,而某’方则提出筹备项目,其利润和亏损按协议双方进行分摊。 (3)穆拉巴哈(Murabahah),即规定银行给某方资助贸易时,发放实物贷款或代购商品,通过标高价格进行结算获得收入。凡提供的贷款,只按贷款数额向借贷一方收年率为2.5%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用和通货膨胀的差额。 伊斯兰发展银行的支付单位采用记账第纳尔(即货币单位),其法定固定资本约20亿第纳尔(1981年约合23.3亿美元),该行规定,各成员国须在4年内提供至少250万美元的资金。 伊斯兰发展银行与西方银行完全不同,不实行西方式的股东体制,而实行平等制度,没有控股的大财主。伊斯兰发展银行最大的股东是阿拉伯石油输出国:沙特阿拉伯(26%)、利比亚(16%)、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4%)、科威特(13%),该4国的认缴资本占全部资本的70.13%。该行的金融信贷活动除依靠固定资本外,其资金来源还包括由偿还贷款的现金、投资项目股份收入所构成的现金储存、各成员国征收的天课(穆斯林五功之一)等。资助活动 伊斯兰发展银行对非伊斯兰银行股东国的穆斯林团体也提供提款。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小区,在有必要时,可以向伊斯兰发展银行申请援助或贷款发展穆斯林小区项目。对各国的申请,在经过审理和评估之后,给予相应的必要支持,对某些重要和紧迫项目,伊斯兰发展银行可以最多承担到50%的经济责任,“鼓励当地人,筹措其余的部份,挖掘自己的经济潜力。” 伊斯兰发展银行在成立后的7年中,业务颠为8.8226亿美元,向20几个国家的46个项目提供了33.1013亿美元的贷款,对390个项目提供了2186万美元的资助。 1985年起,伊斯兰发展银行给中国新疆、宁夏等省(区)修建伊斯兰经学院提供了资助。2004年3月,伊斯兰发展银行将为其成员国提供4.24亿美元用于技术支持。纵览 当代伊斯兰国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建立的国际金融信贷机构,主要向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团体提供无息贷款,援助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专门金融机构。1973年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发起,经伊斯兰国家财政部长会议决定建立,于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营业。总行设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吉达市。现任行长穆罕默德·阿里。该行始建时有22个成员国,均系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成员,现发展到44个成员国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银行设理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一般由各成员国财政部长担任: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指导日常工作;银行行长任期5年。其宗旨是;为各成员国之间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开发项目,加强生产资料的交流提供资金,以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非成员国的穆斯林地区提供资助。根据《古兰经》和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银行正式宣布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其金融活动方式遵循三条原则:(1)穆沙拉卡(Musharakah),即规定以参予股份的方式,资助某方合作实施发展项目,某方有权逐渐购买银行的股份。在此情况下银行与某方的股份均有利润,其利率由协议规定。(2)穆达拉巴(Mudarabah),即规定银行向某方提供贷款,而某’方则提出筹备项目,其利润和亏损按协议双方进行分摊。(3)穆拉巴哈(Murabahah),即规定银行给某方资助贸易时,发放实物贷款或代购商品,通过标高价格进行结算获得收入。凡提供的贷款,只按贷款数额向借贷一方收年率为2.5%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用和通货膨胀的差额。该行的支付单位采用记账第纳尔(即货币单位),其法定固定资本约20亿第纳尔(1981年约合23.3亿美元),该行规定,各成员国须在4年内提供至少250万美元的资金。该行最大的股东是阿拉伯石油输出国:沙特阿拉伯(26%)、利比亚(16%)、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4%)、科威特(13%),该4国的认缴资本占全部资本的70.13%。该行的金融信贷活动除依靠固定资本外,其资金来源还包括由偿还贷款的现金、投资项目股份收入所构成的现金储存,各成员国征收的天课等。该行对非伊斯兰银行股东国的穆斯林团体也提供提款。该行在成立后的7年中,业务颠为8.8226亿美元,向20几个国家的46个项目提供了33。1013亿美元的贷款,对390个项目提供了2186万美元的资助。1985年起,该行给中国新疆、宁夏等省(区)修建伊斯兰经学院提供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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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500家金融机构信息监督员问卷调查汇总,2005年共受理企业信贷申请66万笔,金额4.1万亿元,通过系统查询,拒绝信贷申请1.8万笔,金额1040亿元,占申请贷款额的2.54%。 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企业征信系统升级工作,年底顺利实现主要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并在上海、天津、浙江、福建四省市提供实时查询服务,近期将实现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运行。新系统实行全国集中建库,各金融机构一口接入,从而实现了全国所有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信息共享。新系统的数据采集项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现今状况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通过改进支付工具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信息创造条件;通过采集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协调,尽快采集税务、法院、环保等信息。同时,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服务范围,为企业之间商业交易服务,为金融监管、宏观调控服务,为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服务。 金融机构在受理企业贷款申请时,需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随着征信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征信系统在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市场发展,扩大信贷范围,促进消费增长;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改善金融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日益显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第二十五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第三十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三十一条 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第三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第四十三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开户登记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式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制。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 4 号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和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二○○五年九月五日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 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二)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使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制作方式、制作厂家及出版单位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报总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其核发人民币图样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 (二)使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须不低于25%。 第九条 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法人,应将使用人民币图样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简介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我国首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1987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总行设在上海。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银行境外上市第一股;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交通银行曾先后多次被世界权威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2006年列世界1000家银行一级资本最新排序第65位、资产排名第73位,荣获《欧洲货币》2006年度“中国最佳银行”称号。业务 交通银行厦门分行成立于1910年5月(清宣统二年),1993年重新开业。近年来,交通银行厦门分行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快发展为目标,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各项业务增长势头强劲,运行状况良好。部分业务如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太平洋卡全国通业务、公交IC卡自助充值业务、小区物业费代扣业务、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国际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仓储商品质押贷款业务、现金管理业务等在同业中已形成局部优势。营业网点 目前交通银行厦门分行的地址位于湖滨中路9号交通银行大厦。目前在岛内设有营业部和16家支行,在岛外设有海沧、同安和翔安3家支行。 厦门分行 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交通银行大厦 营 业 部 湖滨中路9号交通银行大厦一层 升平支行 思明区海后路29号 莲花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北路7号 金尚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金尚小区金民里28号 禾祥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599号 吕岭支行 思明区吕岭路96-98号 海天支行 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7号5-6单元 松柏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63号 开元支行 思明区禾祥东路57-59号 思北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10号104-105室 滨南支行 厦门石湖滨南路629号富山花园腾王阁 滨北支行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33号之8凤凰名都首层 湖里支行 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6号一层 大唐支行 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1号之一 前埔支行 文兴东路38-40号 江头支行 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09-279号 海沧支行 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301—303号汇得花园二期C栋 翔安支行 厦门市翔安区火炬产业区生活配套区春江里57号 同安支行 厦门市同安区银安大厦一楼
中心介绍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是交通银行引入汇丰先进技术与管理,倾力打造的信用卡产品,它汇集了全球与本土双重优势,以“中国人的环球卡”为主旨,倡导一种全新的消费文化和用卡体验,提供了遍及全球的优惠礼遇和贴心服务。发行背景 2005年5月,正当交通银行准备进军信用卡业务时,恰好碰上了国内市场硝烟四起:国内各大银行纷纷进入该市场领域,竞争日趋白热化;而外资银行中更有先行者瞄准中国市场,联手国内银行建立起内外资银行合推信用卡的模式。 面对不利的竞争态势,交通银行如何扭转被动局面,夺得信用卡市场的领先地位早在2004年10月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立前,交通银行就一直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客户的定位;二是,和汇丰银行(HSBC)策略联盟的优势。信用卡定位 经过一连串的的评估研究后,交通银行为这张信用卡的客户定位为:“是一群对生活和事业有理想、有追求,懂得享受,更愿意奋斗,有时也有到国外求学、经商、调研或旅游需要的人,也是一群生活水准高、愿意尝试新的消费习惯的族群。”随后,交通银行和汇丰联手重磅推出“中国人的环球卡”(China's Global Card)--“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信用卡特色 这张卡撷取了交通银行和汇丰“本土与全球”的双重优势:交通银行在国内130多个城市中,拥有2600多个分支机构的广大渠道;以及全球第二大金融机构HSBC布局在世界各地的绵密银行网络系统,让这张“中国人的环球卡”大放异彩,带来与众不同的用卡体验。而两家银行的合作,也为中国银行业发展国际化合作树立了典范。 小小信用卡,却在方寸之间完美地融合了中西文化。在金卡和普卡的卡面,分别绘有地球与中国传统文化中象征尊贵吉祥的凤凰与锦鲤,取其“鲤跃龙门之锐气,凤舞九天之威仪”之意,将中国文化与汇丰环球服务的特质,充分融合在小小的卡片上,赋予了“中国人的环球卡”精准的诠释。 交通银行信用卡不畏艰苦、锐意创新,一直致力于为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创造更美好的生活而不懈努力,帮助更多的中国人更加轻松地享受世界级的礼遇。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成立时间 根据交通银行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有关安排,2004年10月25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正式宣布成立。信用卡中心成立的意义 信用卡中心的成立标志着交通银行和汇丰银行战略合作关系的真正开始,同时双方希望通过信用卡业务的合作,为其它领域的合作积累经验,并将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打造为国内第一的发卡机构,将双方发行的信用卡推广成为知名度、赞誉度最高,发卡量、交易量最大,风险控制最佳,赢利性最好的信用卡。信用卡中心结构介绍 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为总行部门级单位,内设运营部、风险部、市场部、财务部、IT部、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内审部等8个部门,中心实现内部独立核算,并逐步向公司化运作过渡。 中心由交行和汇丰双方派员组成,并采取社会公开招聘方式逐步扩大人员规模。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立后,在风险政策和管理、财务收支和盈利模型、业务运行和客户服务、市场分析和营销策略等方面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并产生了积极影响。经过紧张筹备,2005年2月28日,刚成立4个月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正式启动在交通银行员工内部发行新版太平洋双币信用卡。5月13日,交通银行新版太平洋双币信用卡首发式在上海四季酒店隆重举行,标志着太平洋双币信用卡正式对外发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目前拥有223个席位的呼叫中心,并开通了覆盖全国的免费热线电话400-800-9888。主要产品介绍 交通银行信用卡产品都是以“太平洋”冠名,常见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品种有:太平洋双币信用卡、太平洋Y-power信用卡、太平洋刘翔VISA信用卡、交通银行太平洋沃尔玛信用卡、交通银行太平洋苏宁电器信用卡、太平洋航空秘书卡、交通银行香港新世界百货信用卡和太平洋公务卡。 全新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融合了交通银行遍布全国的庞大服务网络以及汇丰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支持,是一张真正意义上的全球信用卡。无论您身在国内或海外,均可尽享购物及休闲便利,彰显全球通行的优势。 目前 太平洋刘翔VISA信用卡、太平洋航空秘书卡 已不再办理,另外增加了 以上海世博会为主题的 世博卡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2004年大事记 2004年10月25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正式成立。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2005年大事记 2005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累计发行量突破65.7万张,创造了国内银行首发当年发卡数量的最佳业绩。 2005年8月1日,开始向全国市场推出积分奖励计划以及home&Away环球商户礼遇计划等产品新功能。 2005年7月14日,开始展开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的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逐渐强化“中国人的环球卡”的品牌形象,在国内主要网站、全国性报刊杂志陆续投放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的宣传广告,并在重点城市通过电视、电台、户外、报刊杂志等各渠道进行宣传。 2005年7月25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正式开始大规模对外发卡,标志着太平洋双币信用卡正式对外发行;同时开展以办卡送礼、年费返还、刷卡抽奖为主要内容的“三重优惠活动”,并启动全国主要城市的大规模发卡营销活动。 2005年7月15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举行北京首发式。 2005年5月13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举行上海首发式。 2005年5月1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首次启动市场营销活动——“五.一”大营销。 2005年4月6日,银监会批复同意交通银行新版双币贷记卡卡样。 2005年2月28日,新版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正式在员工内部发行。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2006年大事记 2006年12月21日,交通银行Y-POWER信用卡荣获精品购物指南报社颁发的“影响2007·时尚理财品牌”奖项。 2006年12月18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在册卡量已成功突破一百五十万张。 2006年11月13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获得2006年万事达卡亚太区综合营销白金奖(Marstercard A/P Marketing Leadership Awards 2006)。 2006年10月28日,Y-POWER信用卡首场路演活动在上海港汇广场举行,南京、深圳、北京、杭州四大城市也相继展开,全部路演活动于11月5日结束。 2006年10月25日,我行推出专为年轻族群精心设计的新款产品——交通银行Y-POWER信用卡。 2006年9月23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组织全体员工现场观看“上海田径黄金大奖赛”,为刘翔加油,传达交通银行刘翔VISA信用卡产品形象。 2006年9月16日,交通银行太平洋沃尔玛信用卡隆重上市,并于沃尔玛购物广场华东临沂分店举办了“‘交通银行太平洋沃尔玛信用卡’首发仪式”。首发仪式上,交通银行正式宣布与全球最大零售商沃尔玛在中国推出联名信用卡。交通银行行长李军,香港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总裁Michale Smith,沃尔玛中国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孟永明出席了仪式并发表讲话。 2006年9月15日,全国首创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想分就分”免息分期付款计划全面升级,并正式向客户推介。 2006年9月12日,交通银行太平洋苏宁电器信用卡上市。新闻发布会在交银大厦五楼举行,钱文挥副行长和苏宁电器总裁孙为民就联合推出全国性的电器行业联名信用卡正式签署协议,是交通银行推出的首张全国性联名信用卡。 2006年7月18日,交通银行携手VISA国际组织隆重推出“交通银行刘翔VISA信用卡”,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刘翔VISA信用卡和世界一起跨越”大型主题营销活动。首发式于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举行,刘翔本人及其教练孙海平亲临现场为首发造势。交通银行行长张建国、副行长钱文挥,汇丰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史达,VISA国际组织亚太区执行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经理张楷淳,以及中国田径协会等高层人员出席了首发仪式。 2006年6月28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世界杯观战团”启程赴德。国内首家由银行组织的世界杯观战团组建成功,第一批客户出发。 2006年 4月29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累计发行量突破第一个一百万,创造了国内银行首年发卡数量的最高记录。 2006年 2月28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全面启动"和世界一起激动,带你去看2006FIFA世界杯"大型信用卡主题营销活动。 2006年 1月25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正式推出全国首创 “想分就分--免息分期付款计划”。 2006年 1 月11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荣获VISA授予的“最佳卡面设计”大奖。 2006年 1 月10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荣获万事达卡授予的"当年发卡记录"、"最佳双币卡发行"和"最佳卡面设计"三项大奖。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2007年大事记 2007年2月1日,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累计在册卡量成功突破200万张。 2007年2月1日,交通银行香港新世界百货信用卡隆重上市,并于香港新世界百货武汉中心店内举行了盛大的首发仪式。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挥、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营运总监林财添以及汇丰集团总经理兼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冬胜出席并致辞。以“一场从天而降的时尚新体验”为主题的营销活动也同时展开。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2008年大事记 一月在中国银联主办的“2007年度银行卡同业建设成果奖”颁奖活动中,交通银行公务卡荣获“2007年度银联标准公务卡推广奖”。 1月18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荣获万事达卡国际组织颁发的“2007年最佳发卡奖”、“2007年最佳营销奖”和“2007年联盟事业特殊贡献奖”。 1月31日,《精品购物指南报》授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最具创新品牌”荣誉。 2月22日,交通银行宣布携手泰国正大集团旗下的易初莲花(中国),面向全国正式发行“交通银行太平洋卜蜂莲花信用卡”。 3月底,刘翔VISA卡在册卡突破100万张。刘翔VISA卡成为国内首张在册卡量突破100万张的名人主题信用卡。 5月8日,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首家异地业务处理中心在武汉光谷软件园正式投产。 5月28日,以“定制白金生活”为主题的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首发仪式在上海举行。该信用卡成为国内第一款倡导“定制”服务的白金卡,填补了信用卡个性化服务的空白。 9月3日,交通银行携手锦江之星共同推出“交通银行锦江之星信用卡”。 11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携手宜家家居、家得宝、美颂巴黎三大国际品牌巨头,隆重推出“分期宝”业务。 11月,万事达卡国际组织“亚太、中东、非洲地区产品大奖”隆重揭晓,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凭借其对中高端信用卡领域的革新及“定制”生活概念的全新演绎,一举摘取颇有分量的“2008最佳白金卡”大奖。 11月18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携手福建金领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交通银行太平洋金领生活信用卡”。 12月11日,由中国广告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优酷网承办的“2008中国网络视频营销盛典”颁奖典礼上,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与优酷网在合作开展的“交通银行刘翔VISA信用卡 和你一起 超越自我”大型主题视频征集活动,活动结果各项指标均超出预计,效果良好,荣获“年度品牌合作营销奖”。 12月23日,交通银行携手温州开太百货有限公司共同推出“交通银行开太百货信用卡”。 12月,交通银行苏宁电器信用卡荣获万事达卡国际组织颁发的“2008客户最满意联名信用卡大奖”。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各地办事处地址总行地址 总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80号全国办事处地址 北京办事处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丙17号五层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天津办事处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1号远洋大厦17层 沈阳办事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35号交通银行2楼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青岛办事处地址:青岛市威海路138号交通银行5楼 上海办事处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8号(浦西) 上海办事处地址:浦东南路766号202室(浦东) 杭州办事处地址:杭州市秋涛北路168号5楼 宁波办事处地址:宁波市甬港南路83号5楼 南京办事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88号建伟大厦11楼D1座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常州办事处地址:常州市晋陵中路358号5楼 无锡办事处地址:无锡市北大街28号无锡交通银行10楼 长沙办事处地址:湖南长沙市五一大道622号交通银行四楼 南通办事处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27号交通银行14楼 广州办事处地址:广州市黄浦区福建中路374-376号 深圳办事处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50号华南电力大厦5楼、13楼 福州办事处地址: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力宝天马广场2305-2306 武汉办事处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611号交通银行硚口支行三楼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南昌办事处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A座1601室 重庆办事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交通银行16楼B座 成都办事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0号罗马国际广场(原外贸大厦)20楼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西安办事处地址:西安市南关正街1号泛渼大厦A座4楼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苏州办事处地址:苏州市人民路1306-1310号四楼卡中心 合肥办事处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C座13层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昆明办事处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137号太平洋信用卡中心7楼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南宁办事处地址:南宁市人民东路73号金朝阳综合楼二座5楼 石家庄办事处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99号6楼 郑州办事处地址:郑州金水区文化路128号航天大厦2楼交通银行 长春办事处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12号东北证券大厦交通银行二层 哈尔滨办事处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新吉大厦交通银行二楼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济南办事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鸿园商务大厦8楼 嘉兴办事处地址:嘉兴市勤俭路577号禾城商务楼3楼 大连办事处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77号2001房间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厦门办事处地址: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之一交行大厦3楼 鞍山办事处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8-3号二楼交通银行 东莞办事处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190号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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