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素 企业物流活动的构成要素有六个,其中实现物质、商品空间移动的运输以及时间移动的存货是两个中心要素,另外四个要素是因包装物流顺利进行而开展的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它们对物流的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运输 运输是用设备和工具,将物品从一地点向另一地点运送的物流活动。其中包括集货、分配、搬运、中转、装入、卸下、分散等一系列操作。储存 保护、管理、贮藏物品。物品流通活动中的存货行为是为了调整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时间差而进行的。例信息系统如,我们的主食大米,集中在秋天收获,而消费者每天都要食用,为了调整集中生产、平均消费的时间性,就要放在仓库里保存。因此,在生产和消费(或销售)之间,多多少少存在这样的一些时间差,在供需之间,时间方面的调整就是存货活动的主要功能。其它方面,如提高商品时间效用的功能,也是存货的功能。反之,提高商品的场所效用是运输的功能。这就是说,提高商品的场所效用和时间效用这两个功能,即运输和存货,成为物流活动的支柱。 对仓储管理与库存控制定义的理解,仓储管理:对“储备”实物本身进行的操作(对在库货在途商品的数量和品质以及运作进行的管理,以防商品数量见短少,质量发生变化,提高劳动生产率) 库存控制:对库存数量和结构进行变化和管理的物流作业活动。包装 包装是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面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包装与物流领域有直接的关系,这种包装称为工业包装,也称运输包装或外包装运输包装 (transport package)以满足运输贮存要求为主要目的的包装。它具有保障产品的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等作用。 与商品零售有关的包装称为商品包装或零售包装、消费者包装。销售包装(sales package)又称内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或用户直接见面的包装。搬运 搬运是在同一场所内,对物品进行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搬运是为产品的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而进行的企业。 在仓库管理中,物料搬运是一项重要的活动。产品必须有人接收、分拣、组装,以满足顾客的订货需要。在物料搬运设备中投入的直接劳动和资金是物流总成本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产品搬运的过程越少,产品损坏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而仓储的整体效率却会增加。现实中还利用各种各样的机械化和自动化设施来协助物料搬运。实际上每一个仓库及其物料搬运能力都反映了整个物流过程中的一个微系统。流通加工 流通加工 (distribution processing)是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施加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拴标签、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 流通与加工的概念本不属同一范畴。加工是改变物质的形状和性质,形成一定产品的活动;而流通则是改变物质的空间状态与时间状态。流通加工则是为了弥补生产过程加工不足,更有效地满足用户或本企业的需要,使产需双方更好的衔接,将这些加工活动放在物流过程中完成,而成为物流的一个组成部分。流通加工是生产加工在流通领域中的延伸,也可以看成是流通领域为了更好地服务,在职能方面的扩大。信息 所谓信息,指的是能够反映事物内涵的知识、资料、信函、情报、数据、文件、图像、语言、声音等。信息是事物的内容、形状及其发展变化的反映。 物流信息指的是物流活动过程中所必需的各种信息。迅速和准确的信息交流能够改善物流,可以制定新的和独特的物流解决方案,使物流达到前所未有的作用。 然而,这种技术与信息质量密切相关。信息质量上的缺陷会给物流作业带来许多问题,信息质量的缺陷主要划分为两大类: 1)所收到的信息会在趋势和事件方面不准确。由于大量的物流是在未来的需求之前发生的,不准确的判断或预测都会引起存货非正常损耗或过剩,而过分乐观的预测又会导致不恰当的存货定位。 2)有关订货的信息与顾客的具体需求一旦产生误差,处理误差的订货将会增加物流成本。由于退回存货的费用往往会增加物流成本,即使另外存在着销售机会,设法向其它顾客提供所需的服务也会再次产生费用。生产企业物流活动分析企业采购物流 经营物流:采购与销售指出,采购物流位于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开始,企业采购物流所研究的主要有供应链问题包括企业生产的供应网络、供应方式和零库存(Just in time)问题等。 企业竞争的关键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供应物流过程的成本,可以认为这是企业物流的最大难点,因此,企业采购物流十分重要。企业内部物流 企业内部物流或者称为企业生产物流是企业生产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贯穿在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物流活动,实际上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 企业生产物流将企业生产的全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生产过程中物流活动与实际加工所占用的时间比,从而可以大大缩短企业产品的生产周期,提高了生产效率。物流活动风险防范 正是因为在物流活动中法律适用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以及较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外贸和法律人士认为,只有认真做到以下几点,才可以有效帮助公司避免遭受第三方物流中的诉讼风险。物流活动 1、只要涉及到外方收货并付费,都要对收货方的经营和信用情况有详细的了解,切不可想当然,而且事前与收货方要有相关的违约补偿或赔偿方式约定。 2、签订一份有保障的订单或合同。在签订订单或其他相关合同时,应该向曾有处理物流纠纷经验的律师进行咨询,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保障。否则的话,尽管合同内容全面、详细,但当纠纷发生时仍有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事先预备好诉讼文书。有条件的公司应该就物流链上所有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事先预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这样的话,当与物流商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就能及时向法院提交诉状,从而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物流链早日恢复正常。 4、物流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物流经营活动也必须遵照一定的规则来进行,所以物流公司要了解物流活动法律适用的特殊性,负有及时向托运方释明相关权利义务的责任,从而正确处理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总之,妥善处理各种国际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对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和现代物流业与传统制造业的有机结合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做好防范是重中之重。法律的特殊性 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上的全过程。同时,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因此,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也应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再加上物流活动本身有较强的技术性,而且物流活动日益国际化。 与一般的经营活动相比,物流活动中法律适用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较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等特点。了解物流活动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对于物流经营者依法经营,正确处理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所作结论或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但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或实务处理相关建议事项。在“国外银行业务无法避免监管”与“适当监管”原则下,消弭世界各国监管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运作追求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一些协议、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这些协议、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这些文件的制定与推广,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除核心原则外,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各项原则达标情况的详细指导文件,即核心原则评估方法。该文件1999年第一次发布,也在这本次审议中一并进行了修订。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加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已超过100个。 从1979年开始,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牵头举办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它是多边银行监管论坛,每两年举行一次,旨在促进各国(地区)银行监管当局的交流和合作。 各国的代表机构为中央银行,如果中央银行不负责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则该国的银行监管当局也可是代表机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每年举办三至四次会议,几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委员会提供秘书处,除承担巴塞尔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它还可以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管当局提供咨询,并受邀为地区性监管组织和其它官方机构自己组织的培训班授课。主要宗旨 该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需要强调的是,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过,它制定了许多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实施。委员会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 提到银行监管,就不能不提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一个由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为成员的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讨论有关银行监管的问题。成员国家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巴塞尔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所在地瑞士的巴塞尔。被广泛视为银行监管领域的首要国际组织。 该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需要强调 的是,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过,它制定了许多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实施。委员会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 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它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是充分的。另外,近年来,委员会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资本充足性的研究之上。为了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对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经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批准,委员会于1988年7月公布了著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其中提出了统一的风险加权式资本衡量标准,并规定最迟于1992年年底开始实施。此后,委员会又多次发布资本协议的补充及修正协议,不断对该体系加以完善,逐步将结算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纳入资本衡量系统。自1998年以来,这一协议不仅为各成员国所采用,而且实际上已为几乎所有拥有国际性银行的其它国家所采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每年举办三至四次会议,几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委员会提供秘书处,除承担巴塞尔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它还可以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管当局提供咨询,并受邀为地区性监管组织和其它官方机构自己组织的培训班授课。重要任务 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它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是充分的。另外,近年来,委员会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资本充足性的研究之上。为了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对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经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批准,委员会于1988年7月公布了著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其中提出了统一的风险加权式资本衡量标准,并规定最迟于1992年年底开始实施。此后,委员会又多次发布资本协议的补充及修正协议,不断对该体系加以完善,逐步将结算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纳入资本衡量系统。自1998年以来,这一协议不仅为各成员国所采用,而且实际上已为几乎所有拥有国际性银行的其它国家所采用。历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览 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 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1983年协议 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得到修订。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 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份。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1988年协议 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88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1992年7月声明 该声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 第一,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 第二,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三,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 第四,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新版(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全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 (2006年10月) 目 录 修订说明 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修订说明 1.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2.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3.修订工作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保险相关标准及反洗钱和透明度标准之间的一致性。但是,上述部门出台的核心原则旨在针对各个部门不同的主要风险点和监管任务。因此,原则之间合理的差异将继续存在。 4.在修改工作中,委员会与核心原则联络小组(该工作小组由委员会部分成员国、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高级官员组成,定期举行会议)密切配合,充分吸收了联络小组所做的工作。委员会还就修订稿的内容征求了其它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包括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和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的意见。应委员会的邀请,各地区监管组织也对修订工作提出了意见。3在定稿之前,委员会还在各国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国际行业协会、学术界和其它有关方面广泛征求了意见。 核心原则 5.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4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制定为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做出了贡献。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会给一国和全球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委员会认为,在世界各国实施核心原则将有助于大大提高国内外金融稳定,并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很好的基础。 6.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25条原则。这些原则总体上可划分为七个方面的内容: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原则 1),许可的业务范围(原则2至5),审慎监管规章制度(原则6至18),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原则19至21),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原则22),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原则23)和并表及跨境监管(原则24至25)。各类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则1-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等同银行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在名称上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5-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6-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并根据吸收损失的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7-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8-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这应包括发放贷款、开展投资、贷款和投资质量的评估、以及对贷款和投资的持续管理。 •原则9-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有问题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及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10-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11-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表内外)所带来的问题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按商业原则向关联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12-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13-市场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原则14-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原则15-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应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16-银行帐户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该项风险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原则17-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 •原则18-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原则19-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20-监管技术: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21-监管报告: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原则22-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7.只要各项主要目标能得以实现,核心原则对不同的监管方式持中性的态度。核心原则无意覆盖各类体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况。相反,各国的特殊情况应在评估时通过评估人员与本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对话适当考虑。 8.各国应对辖区内所有银行实施核心原则。6各国可超越核心原则以求达到最佳监管实践的要求,特别是市场和银行发达的国家更加如此。 9.提高核心原则的达标程度,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然而,这并不一定能够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不会因此就避免单个银行的倒闭。银行监管不能也不应该确保所有的银行都不倒闭。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承担风险的内容之一。 10.委员会鼓励各国在会同其它监管部门及有关各方的配合下落实核心原则。委员会希望国际金融组织和捐助机构利用核心原则帮助各国强化监管工作。在监测各项银行审慎标准的实施方面,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委员会还将继续加强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的合作。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11.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虽然这些前提条件不在银行监管当局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实践中它们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前提条件不完善,银行监管当局应提请政府注意这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实现监管目标的现实或潜在的负面影响。作为工作的一项内容,银行监管当局应对此有所反应,力争降低上述问题对监管效果的不良影响。这些外部因素包括: •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 •有效的市场约束;和 •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或公共安全网)。 12.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这方面工作不是由银行监管当局负责。然而,如果注意到现行政策有损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性,监管当局要做出反应。 13.如果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金融体系及市场的稳健性和发展将会受到影响。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私有财产法; •国际普遍接受的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体系,以确保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包括银行)相信各类帐目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各类帐户应是按照既定的准则制定的,并且审计师对其工作负责; •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 •具备针对其它金融市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这些市场的参与者的明确规章制度和充分的监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统,确保金融交易的清算,并且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14.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财务奖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如果政府试图影响或改变商业决定(特别是贷款决定)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市场信号将受到扭曲,市场纪律将受到削弱。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政府提供贷款担保,则应披露担保内容,并采取措施,当政策贷款违约时,对金融机构予以补偿。 15.总体来说,确定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是涉及其它部门(包括中央银行)的政策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时。由于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十分了解,银行监管当局一般也能发挥一定作用。重要的是要明确系统性保护(或安全网)与正常机构日常监管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7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体系就是系统性保护的一种形式。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它可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扩散。
意外伤害险内容 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1.目前保险市场上有哪些意外伤害保险? 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2.意外伤害保险有何特点? 1)、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意外伤害险3.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哪些?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自残、殴斗、吸毒等所致意外伤害; (3).因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注射药物所致意外伤害; (4).因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伤害。4.怎样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 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二是非本意的伤害。是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其主观愿望的。 三是突发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四是非疾病的。因为疾病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之内。5.如何理解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定期限,通常为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身故或残疾,而且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6.如果责任期限结束时治疗仍未结束怎么办? 如果责任期限结束时还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造成残疾及残疾程度,那么就以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保险公司按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医疗专家小组作出鉴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以后,即使被保险人经过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公司也不退回全部或部分残疾保险金。同理,即使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甚至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7.有工伤保险,还需要意外伤害保险吗?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项目,属于强制保险,所有企业必须参加,主要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如果企业效益良好,则可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补充,以增进企业职工的福利。8.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 这两个险种都能给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二者却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两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职工。 (2).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 (3).两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4).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5).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年工资的一定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类保险适用于乘坐客运航班的人士。保险期限一般从被保险人踏入合同指定的航班机(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 有的保险公司将这一险种的承保范围扩展到火车、轮船、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有些险种的保险期限被扩展到一年。 注意:保留好原始票据,以免索赔时发生纠纷;这里所说的交通工具主要指营运交通工具,自驾车不包括在内(可以投保其他相应险种)。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类保险适合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保险金额最低为1万元。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的有效签证期限内,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登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返回境内的第一交通工具时或投保时注明的出国天数届满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本文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般知识,请您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 根据《保险法》,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这类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对比项目车上人员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指定座位上的人员,为不确定的人。一般为确定的人事故范围使用车辆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有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属于车主需要负担的丧葬费、伤亡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项目。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部分还包括紧急救援和费用垫付等增值服务。价格水平司机座位每万元约40元左右,其它座位每万元约25元左右。每万元约10元左右适合状况车辆经常由不同人员驾驶或搭载不同人员车辆主要由固定几个家庭成员使用可享意外伤害险的因素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这里所指的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外来意外伤害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突发意外伤害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非本意的意外伤害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非疾病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简介 工资贷款是指按借款人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还款保证的用于个人消费需求的保证贷款,无需担保。各个银行对于个人工资贷款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这里以民生银行“薪加薪”个人工资保证贷款为例,对个人工资贷款业务进行说明。贷款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及经济效益好、管理规范、职工队伍稳定的企业职工; 2、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债务; 4、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工资收入×90%×期限月份。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笔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贷款期限 期限不超过借款人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合同利率不变;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借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满一年后,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合同利率应按新的法定利率确定。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借款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蓝印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 2、借款人工作单位与借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3、借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保证函; 4、借款人近3个月内缴纳的公用事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信费)帐单任一; 5、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办理批量贷款申请时需提供 1、以上资料的1、3、4部分; 2、如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为企业,另提供该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贷款流程 1、借款人提出个人工资贷款申请; 2、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3、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还款方法 贷款实行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基本概念 生产物流(production logistics) 企业的生产物流活动是指在生产工艺中的物流活动。这种物流活动是与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伴生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生产工艺过程的一部分。过去人们在研究生产活动时,主要关注一个又一个的生产加工过程,而忽视了将每一个生产加工过程串在一起的、并且又和每一个生产加工过程同时出现的物流活动。例如,不断离开上一道工序,进入下一道工序,便会不断发生搬上搬下、向前运动、暂时停止等物流活动。实际上,一个生产周期,物流活动所用的时间远多于实际加工的时间。所以,企业生产物流研究的潜力,时间节约的潜力、劳动节约的潜力是非常大的。多层分析 生产物流是企业物流的关键环节,从物流的范围分析,企业生产系统中物流的边界起于原材料、外购件的投入,止于成品仓库。它贯穿生产全过程,横跨整个企业(车间、工段),其流经的范围是全厂性的、全过程的。物料投入生产后即形成物流,并随着时间进程不断改变自己的实物形态(如加工、装配、储存、搬运、等待状态)和场所位置(各车间、工段、工作地、仓库)。 从物流属性分析,企业生产物流是指生产所需物料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运动全过程,是生产系统的动态表现。换言之,物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在制品、成品)经历生产系统各个生产阶段或工序的全部运动过程就是生产物流。 从生产工艺角度分析,生产物流是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的物流活动,即物料不断地离开上一工序,进入下一工序,不断发生搬上搬下、向前运动、暂时停滞等活动。这种物流活动是与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伴生的,实际上已构成了生产工艺过程的一部分。 因此,生产物流是企业生产活动与物流活动的有机结合,对生产物流流程的优化设计离不开对企业生产因素的考虑,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生产物流的优化设计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生产流程对物流线路的影响;第二,生产能力对物流设施配备的要求;第三,生产节拍对物流量的影响。大概流程 企业生产物流的过程大体为:原材料、零部件、燃料等辅助材料从企业仓库和企业的“门口”开始,进入到生产线开始端,再进一步随生产加工过程各个环节运动,在运动过程中,本身被加工,同时产生一些废料、余料,直到生产加工终结,再运动至成品仓库便终结了企业生产物流过程。发展经历 生产物流和生产流程同步,是从原材料购进开始直到产成品发送为止的全过程的物流活动。原材料、半成品等按照工艺流程在各个加工点之间不停顿地移动、转移,形成了生产物流。它是制造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特有的活动,如果生产中断了,生产物流也就随之中断了。 生产物流的发展历经了人工物流—机械化物流—自动化物流—集成化物流—智能化物流五个阶段。主要特点实现价值的特点 企业生产物流和社会物流的一个最本质不同之处,也即企业物流最本质的特点,主要不是实现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的经济活动,而主要是实现加工附加价值的经济活动。 企业生产物流一般是在企业的小范围内完成,当然,这不包括在全国或者世界范围内布局的巨型企业。因此,空间距离的变化不大,在企业内部的储存,和社会储存目的也不相同,这种储存是对生产的保证,而不是一种追求利润的独立功能,因此,时间价值不高。 企业生产物流伴随加工活动而发生,实现加工附加价值,也即实现企业主要目的。所以,虽然物流空间、时间价值潜力不高,但加工附加价值却很高。主要功能要素的特点 企业生产物流的主要功能要素也不同于社会物流。一般物流的功能的主要要素是运输和储存,其它是作为辅助性或次要功能或强化性功能要素出现的。企业物流主要功能要素则是搬运活动。 许多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实际上是物料不停的搬运过程,在不停搬运过程中,物料得到了加工,改变了形态。 即使是配送企业和批发企业的企业内部物流,实际也是不断搬运过程,通过搬运,商品完成了分货、拣选、配货工作,完成了大改小、小集大的换装工作,从而使商品形成了可配送或可批发的形态。物流过程的特点 企业生产物流是一种工艺过程性物流,一旦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备及生产流程确定,企业物流也因而成了一种稳定性的物流,物流便成了工艺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种稳定性,企业物流的可控性、计划性便很强,一旦进入这一物流过程,选择性及可变性便很小。对物流的改进只能通过对工艺流程的优化,这方面和随机性很强的社会物流也有很大的不同。物流运行的特点 企业生产物流的运行具有极强的伴生性,往往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伴生部分,这决定了企业物流很难与生产过程分开而形成独立的系统。 在总体的伴生性同时,企业生产物流中也确有与生产工艺过程可分的局部物流活动,这些局部物流活动有本身的界限和运动规律,当前企业物流的研究大多针对这些局部物流活动而言。这些局部物流活动主要是:仓库的储存活动、接货物流活动、车间或分厂之间的运输活动等。工艺操作工厂布置 工厂布置是指工厂范围内,各生产手段的位置确定,各生产手段之间的衔接和以何种方式实现这些生产手段。具体来讲,就是机械装备、仓库、厂房等生产手段和实现生产手段的建筑设施的位置确定。这是生产物流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生产物流活动的一个环节。在确定工厂布置时,单考虑工艺是不够的,必须要考虑整个物流过程。输送机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是技术加工过程、化学反应过程与物流过程的统一体。在已往的工艺过程中,如果认真分析物料的运动,会发现有许多不合理的运动。例如,厂内起始仓库搬运路线不合理,搬运装卸次数过多;仓库对各车间的相对位置不合理;在工艺过程中物料过长的运动,迂回运动,相向运动等。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工艺过程缺乏物流考虑。 工艺流程有两种典型的物流形式: 1.加工物固定,加工和制造操作处于物流状态。例如建筑工程工艺、大型船舶制造等等。 2.加工和制造的手段固定,被加工物处于物流状态。这种工艺形式是广泛存在的形式,化学工业中许多在管道或反应釜中的化学反应过程,水泥工业中窑炉内物料不停运动完成高温热化学反应过程,高炉冶金过程、轧钢过程。更典型的是流水线装配机械、汽车、电视机等,属于这种类型。 3.被加工物及加工手段都在运动中完成加工的工艺。除去上述两类极端工艺外,许多工艺是两类的过渡形式,并具两类的特点。物流结点 生产物流结点,主要以仓库形式存在,虽然都名为仓库,但生产物流中各仓库的功能、作用乃至设计、技术都是有区别的。一般说来,生产物流中的仓库有两种不同类型。 1.储存型仓库 一般来讲,在生产物流中,这种仓库是希望尽量减少的。在生产物流中,这不是主体。 2.衔接型仓库物流 衔接型仓库是生产企业中各种类型中间仓库的统称,有时就干脆称中间仓库。 中间库完全在企业的可控范围之内,因此,可以采用种种方法缩减这种仓库,甚至完全取消这种仓库,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管理方法与调整技术并用。从技术方面来讲,是调整半成品生产与成品生产的速率,在这一方面,现在采用的看板方式和物料需求计划方式(MRP方式)都有可能解决这一问题,以达到生产物流的优化。典型例子利用输送机的生产物流 输送机是生产物流采用的主要通用物流机具,甚至形成了一种生产方式的代表。本世纪初,泰勒的“科学管理”就以传送带为“科学管理”方法的内容之一。同时期,美国汽车工业巨头亨利.福特创造的“福特制”,更以连续不停的传送带运转来组织标准化的、机械化的甚至自动化的生产,使输送机成了现代化大生产的非常重要的机具。 输送机在生产工艺中采用,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作为物料输送用,例如矿石、煤炭原材料的运输;另一方面是用做装配中的主要机具,工人固定在装配线上某一位置,每个工人完成一种标准的作业,随输送机不停运行,从输送机一端进入的半成品(如汽车骨架)在输送机前进过程中,不断安装各个组件、零件,在输送机另一端输出制成品。 采用输送机作为装配线或生产工艺的生产领域主要有汽车工业、家用电器工业、电子工业、仪表工业、机械制造工业等。在生产流水线采用的主要输送机种类有:皮带输送机、辊道输送机、链式输送机、悬挂输送机、板式输送机等。高炉 作业车 以作业车为放置被加工物的物流载体,随作业车沿既定工序运动,不断完成装配或加工。具有物流能力的专业技术装备 具有物流能力的专业技术装备,这类技术装备是以实现加工、制造、反应等技术手段为主要目的。装备本身虽有物流能力,可以使物料在运动过程中接受各个固定位置的技术加工措施,但是它却完全不同于通用的物流机具,不能将其看成是物流设备。两个典型方式如下: 1.高炉 炼铁用装备,各种物料(矿石、炉料等)由上部投入,物料在高炉中,依靠本身重力从上往下运动,在运动过程中,经过了预热、升温、软化、熔融,成为铁水从炉下部流出,在炉内完成了物流过程,也完成了熔制过程。相关书籍 2.水泥回转窑 一定倾斜角度的水泥筒状转炉,从窑尾(高处)投入配合料,在窑炉不停转运中,配合料逐渐向低端运动,经过干燥预热、煅烧、放热反应、烧成、冷却各个区域,完成几十米甚至上百米的运动,从窑头输出熟料。回转窑则不但是水泥工艺专用设备,也具有了输送物料的功能。 利用升降台车的物流 利用升降台车可以实现等高水平的装卸搬运,减少搬上搬下的劳动操作,这样可以防止反复搬上搬下对人力的消耗和造成工人的疲劳,有利于加快衔接速度,减少损耗、因而可提高生产效率。影响因素 由于生产物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不断更新,如何更好地组织生产物流,是物流研究者和管理者始终追求的目标。只有合理组织生产物流过程,才能使生产过程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生产工艺——对生产物流有不同要求和限制 生产类型——影响生产物流的构成和比例 生产规模——影响物流量大小 专业化和协作化水平——影响生产物流的构成与管理注意事项 物流过程的连续性——物料顺畅、最快、最省地走完各个工序,直到成为产品。 物流过程的平行性——各个支流平行流动相关书籍 物流过程的节奏性——生产过程中各阶段都能有节奏、均衡地进行 物流过程的比例性——考虑各工序内的质量合格率,以及装卸搬运过程中的可能损失,零部件数量在各工序间有一定的比例,形成了物流过程的比例性。(考虑回收物流) 物流过程的适应性——企业生产组织向多品种、少批量发展,要求生产过程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物流过程同时具备相应的应变能力。 一个生产物流作业计划依赖于制造过程的构成。根据制造过程、制造的生产工艺、规模、专业化和协作化水平,制定生产过程的物流计划,并进行有效控制,使整个生产物流过程达到连续性、平行性、节奏性、比例性和适应性。 生产物流计划的任务就是要保证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由此,需要研究物料在生产过程中的运动规律,以及在各工艺阶段的运动周期性,以次来安排经过各个工艺阶段的时间和数量。按物流作业计划有节奏地、均衡地组织物流活动。
公司简介 恒安标准人寿于2003年12月1日正式注册成立,在国内首创职员制销售模式。公司坚持立足天津、辐射全国的发展战略,目前已经在天津、北京、江苏、山东等省市开展业务。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职员制”理财顾问营销模式、精湛的产品研发技术以及公正、公平、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公司文化是恒安标准人寿核心战略优势。恒安标准人寿利用英国标准人寿在寿险领域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市场的特点,积极开发新型保险产品。“职员制”的专业理财顾问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依据客户的家庭情况、资产状况、收入水平、及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协助客户确定合理的生活方式与财务安排,其中包括健康规划、保障规划、子女教育规划、养老规划、储蓄规划。 恒安标准人寿在推进战略发展的进程中,始终怀有建设品牌价值与实现社会认同的愿景。公司确立了“始于自律、合于知行、成于同心”的品牌价值观,并明确提出“生活比生存更广阔”的品牌主张,希望能够明确的引导公众对生活的思索,完善他们的做事准则,期待对其生活态度的转变与进步有所贡献。公司股东英国标准人寿 1825年,英国标准人寿创立于具有悠久历史的苏格兰首府爱丁堡。经过近200年的发展,英国标准人寿已进入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世界上最大的保险与金融服务公司行列,2002年已列世界保险公司中第29位,在2006年《财富》全球500强公司中位居第172位。 标准人寿为金融服务集团,是英国最大的金融服务机构之一,业务遍及北美、欧洲和亚洲的多个国家,核心业务包括提供人寿保险及退休金、投资管理、银行及健康护理保险产品。近年来,标准人寿积极拓展其在亚洲的业务,2002年11月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筹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12月正式挂牌营业。 标准人寿拥有约10,000名雇员,分布在英国、加拿大、爱尔兰、德国、奥地利、印度、香港及中国大陆,服务于全球700多万客户,管理资产逾1200亿英镑。从保费收入和管理的资产看,标准人寿是英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之一,其寿险和养老金业务的市场份额约占11%。在英国的股票市场上,标准人寿是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1996年至2005年连续十年被评为“英国年度最佳寿险和养老金公司”,2005年财务顾问服务大奖中第十次评为五星级供应商,2006年货币市场大奖中获选为最佳退休金供应商。在过去五年内,获业内奖项逾50个。 标准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在英国伦敦交易所上市。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泰达控股)成立于2001年12月,由天津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它是由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1984年成立)、泰达集团和建设集团统筹组合而成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目前泰达控股总资产945亿元。其经营范围涉及金融、基础设施、土地开发、工业、物流、能源供应、交通运输和会展酒店等行业。拥有泰达集团、泰达建设集团等15家全资子公司,泰达股份(000652)、津滨发展(000897)和滨海能源(000695)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滨海快速、天津钢管集团公司等30余家控股公司和渤海银行、渤海保险、恒安标准人寿公司等40余家主要参股子公司。 作为新型国有企业的代表,泰达控股一直在探索一条适合现代国有企业发展的模式。通过几年的市场实践,泰达控股确定了以“资源拓展”为核心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在金融、实业、房地产开发、现代交通、能源供应、垃圾发电、海水淡化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颇有建树,成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区域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公司特色“职员制”营销模式 恒安标准人寿自成立之日起,在国内首推“职员制”的营销模式,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销售队伍。 “职员制”是一套吸引、发掘、培养、留存专业销售人才的系统,其目标是培养职业理财规划师。他们专业、高素质、高产能,真正贯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经营理念,能够为客户提供有价值和值得信赖的服务。物有所值的产品 恒安标准人寿的产品开发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传承标准人寿传统的强大精算实力,运用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和投资运营技术并结合对中国市场的深入理解,为中国消费者打造物有所值、量身定做的保险产品。细致无忧的服务 每一张保单的签订都被视为一种长久关系的建立,无论十年、二十年还是更长的时间,客户服务部都将珍视与每一位客户的合作,并把客户的需要作为思考问题的核心。源于英国的培训体系 恒安标准人寿非常重视借鉴英国标准人寿丰富的培训经验,由英国标准资深培训专家亲自开发教学资料,保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理念得到良好贯彻。我们的目标是培养、塑造符合财务规划职业定位的专业人才,因此非常注重培训的全面性和长期性,除了介绍公司的产品及其功能之外,还设有有关投资理财知识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方面的课程,循序渐进地提高理财年顾问的知识和技能。公司产品 恒安标准人寿传承了标准人寿在英国及其它国家的市场经验,运用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和投资运营技术并结合对中国市场的深入理解,积极创新中国的寿险产品,使中国的消费者得以与欧洲消费者共享成熟的保险理财计划。营销渠道 公司构建了个险、银保、团险、多元行销等四大营销渠道,力求全方位的为客户提供服务。 1.个险——首创职员制营销模式,培养专业、值得信赖的理财顾问,由他们根据客户的家庭责任、资产结构、收入情况及职业生涯发展等诸多因素提供寿险保障和财务规划建议,充分体现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经营模式。 2.银保——通过和各大银行的合作实现强强联手,优势互补,为客户购买公司优质产品提供便利渠道。 3.团险——传承了英方股东标准人寿团险服务理念的精髓,形成了“轻松管理,自主把握”的主张,帮助企业切实解决员工福利保障需求,并使其获得自主的、轻松愉悦的服务体验。 4.多元行销——与经代公司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通过经代公司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品牌和价值观 恒安标准人寿深知,一个企业的价值观是企业文化形成的基础,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保障,能使企业获得强大的并能够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公司确立了“始于自律、合于知行、成于同心”的价值观,要求员工诚信、专业、具有创新和团队合作精神,积极进取,服务客户。公司提出“生活比生存更广阔”的品牌主张,旨在启发公众对寿险功能和意义更深层次的思索——寿险可以为客户在不同人生阶段提供安全保障,帮助其实现财富积累,提高生活品质。公司大事记 2003年: 12月1日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 2004年: 3月18日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天津举办开业庆典。 7月26日 推出国内首款累积式分红产品。 9月30日 率先在天津市场推出首张通俗化保单。 2005年: 1月6日 恒安标准人寿在天津获得了经营团险业务的许可。 6月13日 恒安标准人寿和泰达足球俱乐部开展长期战略合作。 7月20日 恒安标准人寿第一家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在青岛举行开业庆典。 2006年: 3月20日 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举办盛大的开业庆典。 4月 恒安标准人寿赞助中央电视台大型文化考察活动“玄奘之路”。 7月6日 恒安标准人寿成功冠名天津最具价值的地铁站——“营口道 恒安标准人寿站”。 9月10日 在天津举办“发现之旅——健步行”大型市民体验活动。 10月26日 恒安标准人寿江苏分公司举办盛大的开业庆典。 11月22日 恒安标准人寿“生活比生存更广阔”品牌推广主张全新亮相。 2007年: 1月27日 获“2006年度中国保险业最受信赖外资寿险公司”荣誉称号。 3月 获全国文明诚信窗口单位 6月 获“中国生活方式最佳品牌(保险)”奖 岁末 获“网民最信赖外资寿险公司”称号 2008年: 1月 获“2007年度中国保险业最受信赖外资寿险公司”荣誉称号 岁末 获2008年中国最佳社会公益奖
业绩 自2001年,御银已经成为建行总行、农行总行、邮政总局的入围采购商;同时获得中国农业银行银空电子客票机的批量采购订单和南方航空公司的自助值机订单;并成为广发、深发、兴业、银联、商行、农信、城信等银行所信赖的客户。在ATM的合作营运市场上御银处于领先地位,是“国内首席ATM运营商”。同时,御银ATM已批量出口东南亚及北欧一些国家。研发 御银研发人员200多人,全部为大本及以上学历,并有多年的ATM研发工作经验,御银每年将销售收入的11%投入到研发中,其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获得多项国家级、省级奖项。品质 御银一贯注重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高标准、精细化、零缺陷的高品质理念始终贯穿于规划、研发、采购、生产到客户服务的整个经营过程,坚持设计规范化、采购全球化、 生产标准化、检测手段多样化,御银的产品质量还源于软硬件产品均获得国家权威机构的认证。客服 客户满意是御银工作的标准,御银把售后服务视为渗入企业经营管理及业务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御银系统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将ATM开机率纳入维护人员的绩效考核,专业化的服务网络和实时报修途径为用户提供全面、可靠、周到、快捷的服务。御银全国设有100多个服务网点,超过5000万元散件和整机备件库,370名资深的专业维护工程师,30部维护车辆,为银行提供365天,7*24小时的专业服务,承诺20分钟电话响应,60分钟现场响应,60分钟内修复或整件更换;始终坚持“三个不漏:一个不漏地记录客户来电、一个不漏地解决客户问题、一个不漏地跟踪问题处理结果;两个保证:保证按预约及时服务到位,保证服务满意率达到100%;一个避免:坚决避免用户因同一问题拨打二次电话”,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愿景 御银以“科技先导、管理一流、品质优胜、服务至上”作为公司一贯的宗旨;以高标准的商业道德、质量优异、客户成功为所有商业活动的行动取向;秉承求实、创新、诚信的企业精神,研发自主品牌为主导,以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与国际同行,优化研发、制造、营销、服务的每一个环节,提高经营质量,致力于成为提供银行自助产品世界级研发生产基地及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实现“国内一流企业、国际知名品牌”长期战略目标,树立全球性的强势品牌。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的仲裁历史悠久,体制完善,加上瑞典是中立国,因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为受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一个重要场所。 尽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仲裁院设立三人委员会,委员由商会的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委员由富有解决工商业争端经验的法官担任,而其他二人中,一人是执业律师,另一名是商界人士。委员各有一名副职,副职的资格与委员相同,也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即构成法定人数,表决未达到半数以上,主席有决定权。裁决是终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会再行审查。该仲裁院目前适用的仲裁规则是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目前,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国家当事人所提交的商事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SCC没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国家,任何身份的人作为仲裁员。通常当事双方各自选择一位同胞作为仲裁员,并共同选择第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此举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也便于在各个国家执行。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SCC作为解决其争议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