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海南发展银行,简称海发行,是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家股份银行,该银行已于1998年6月21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 海南发展银行于1995年8月18日开业,注册资本16.77亿元人民币(其中外币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银行由海南省政府控股,一共有包括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在内的43个股东。银行以兼并了5家信托投资公司,并向中国大陆募集股本的方式设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非只在海南省内经营,银行曾于1996年在广州和1998年5月在深圳设立过两家分行。关闭背景 1997年之前,即海发行兼并托管信用合作社事件之前,海南省被设立为经济特区,经济开始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大规模扩张,同时伴生了许多金融机构。但是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有效监控,房地产业出现了泡沫,并在1990年代中后期,泡沫开始崩溃。海南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数目很大,在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各个信用社都采取了高利息的方式来吸引存款。后来随着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许多信用社都出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而对储户承诺的高利息也加剧了这些信用社经营困境。 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海南省5家已经实质破产的信用社,其债权债务关系由海发行托管,其余29家海南省境内的信用社,有28家被并入海发行。这28家信用社及关闭的5家信用社,最终使得海发行走向了末路。关闭概况 海南发展银行起初经营情况不错。据1997年的《海南年鉴》记载,海发行收息率为90%,没有呆滞贷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36家银行及共403家分支行建立了代理关系,外汇资产规模达1.7亿美元。虽然兼并了28家信用社、托管了5家信用社的债权债务,使得海发行账面上实力增强——海发行的股本金增长为106亿元,存款余额为40亿元,债务为50亿元,但由于这些信用社大多是不良资产,海发行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而且兼并后的海发行员工人数剧增为3000多人,是原来的数倍。原海南发展银行副行长 王一林 海发行兼并信用社后,其中一件事就是宣布,只保证给付原信用社储户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因此,许多在原信用社可以收取20%以上利息的储户在兼并后只能收取7%的利息。1998年春节过后,情况开始急转直下。不少定期存款到期的客户开始将本金及利息取出,转存其他银行,并表示因为利息降低,不再信任海发行。随后,未到期的储户也开始提前取走存款,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都市传奇,海发行各营业网点前开始排队取钱,发生了大规模的挤兑。后来海发行规定了每周取款的次数,每次取款的限额,而且优先保证个人储户的兑付。但是由于挤提存款问题严重,次数和限额规定一变再变,使得储户每次能取到的钱越来越少,而每月可以取款的次数也变得越来越少,加剧了个人储户的不满情绪,而公司储户几乎都难以从海发行提出款项。此时,海发行的其他业务已经基本无法正常进行,应对储户挤提存款几乎成了海发行这段时间里全部的活动。同时,由于房地产泡沫破灭,海发行账内不少的贷款也难以收回。 有的营业部为了减少储户挤兑,同时吸引存款,又开出了18%的存款利率,但此时已没有什么人愿意再把存款存入海发行。海发行见在海南岛内无法缓解困境,想以岛外的力量帮助恢复,于1998年5月在深圳设立分行,然而并没有起明显作用。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从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起至其正式解散之日前,由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财产,制定、落实原海南发展银行的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工行的信任,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行,现金提取量不多。原因分析不良资产比例过大 早在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之时,就已经埋下了隐患。成立海南发展银行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挽救一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1993年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原海南发展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刘延安 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据统计,合并时这五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信誉度上升,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银行体制混乱 海南人曾骄傲地说,海口银行的密度在全国最大,银行的数量多过了米铺。但正因如此,使海南的银行走上了恶性竞争的道路。在海发行未兼并托管城市信用社之前,各信用社无一例外地采取了高息揽储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年利率高达25%。这也直接造成了多数城市信用社高进低出,食储不化的结果,只有靠新的高息存款支付到期的存款,然后再吸入高息存款,进入了严重违背商业规律的恶性循环。于是,资不抵债、入不敷出,无法兑付到期存款,成了信用社的通病,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兼并海发行、托管信用社的最直接原因。经营模式不规范 但是合并后成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有关资料显示,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的16.77亿股本在建行之初,甚至在筹建阶段,就已经以股东贷款的名义流回股东手里。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但仅在1995年5月至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贷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人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金到账后1个月内,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带走;拿来多少,带走多少”。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由于上述原因,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在有关部门将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之后,海发行明确规定,只保证28家信用社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支付。对于托管的5家被关闭信用社的储蓄,也大致如此,而单位存款则被视为所欠债务,在债权债务清算后进行清偿。应该说,这些措施也有其合理性,尤其是按国家正常利息付息本来就是国家的硬性规定,不得有违。但一些谋求“钱生崽”的老百姓却不这样想,他们将钱存入信用社,就是为了获高息。这就使许多问题变得复杂了。 1998年春节过后,不稳定的因素开始出现了。一大早,在海发行的营业网点排成长队的取款人便成为一个话题,而且传闻越来越多、越传越玄……有鼻子有眼的传闻加剧了人们心理的恐慌,恐慌的心理又反过来增加了储户的取款。于是,金融界十分避讳、社会十分担心的现象——挤兑,开始在海发行出现了。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现了挤兑行为。持续几个月的挤兑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拨了34亿人民币抵御这场危机,但只是杯水车薪。 为控制局面,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经验教训当初是否应给海发行发照值得检讨 90年代初,“海南泡沫”破灭后,其经济落后到其本来面目,从当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当地银行竞争状况看,没有组建海发行的必要。否则只能为日后的违规经营买下伏笔(高息揽存,高风险放贷)。对关联交易需严加监管 主要是向股东发放关系贷款没有控制好,从而使海发行成了股东的提款机,如股东变相的抽空出资,则其使银行高风险经营的道德风险则不可避免(拿别人的钱为自己的利益冒险)。股东办银行应当将其作为一项产业来看待,而不是为了便利自己融资。否则银行很容易成为股东的提款机,因此对股东贷款要有严格的限定。行政性兼并应该停止 行政性的将30余家由于高风险而难以为继的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发行,成为导致信心最终丧失,发生挤兑的直接原因。事件启示 首先,在海发行关闭事件中,我们看到其原因包括经营管理混乱、承担接管问题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后,则是房地产泡沫崩溃可能导致金融失败的残酷事实。上世纪90年代,海南房地产市场崩盘,导致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海发行则不幸成为这轮房地产泡沫危机的“牺牲品”。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关联更加复杂的情况下,这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警示。 其次,在海发行遗留问题的背后,可以看到中国金融机构的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国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长期以来,中国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往往都是行政性关闭,或者是关闭后走向行政性主导的破产,因此往往被人戏称为“计划性破产”。市场化破产机制的缺位,使金融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市场化都难以完全建立起来。 再者,海发行关闭的直接原因,就是储户因为恐慌引起的“挤兑”所造成的。挤兑的发生往往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储户在缺乏银行的信息,二是由于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导致储户信心丧失。其中的教训,一是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运作规范性和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内部的风险收益特征,二是要求尽快建立起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挽救储户信心的“最终安全网”。影响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零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银行,因而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对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坏。海发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大陆第一家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的银行,也是现时(2005年)唯一的一家。海南省现在(2005年)是中国大陆惟一没有地方性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原来的一家信用合作社于2002年进入停业整顿)的省份,而且没有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后,海南金融持续弱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查等业务活动更加审慎。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清偿居民储蓄及合法利息等债务,提供了40亿元人民币的再贷款。海南发展银行关闭的时候虽然符合破产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称其为破产,并在之后的清算工作也与一般破产清算有所不同。后续 2000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向海南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提出重建海发行。2003年底,海发行的重组方案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该方案允许外资参股,原海发行的债权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将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将债务转为股权。但是到目前为止,海发行仍未能重新组建。 由于无法处理好对公存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海发行一直处于“死而不灭”的状态,既不清盘也不破产。2000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向海南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提出重建海发行。2003年底,海发行的重组方案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该方案允许外资参股,原海发行的债权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将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将债务转为股权。 2004年2月,卫留成在海南省“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海南发展银行,如果通过重组,或者通过外资进入,把这块被摘掉的牌子重新在海南挂起来,将对重塑海南金融形象起到极大的鼓舞作用。” 2004年3月,阮崇武提出,让海发行“重生”,将对本地的中小企业、农户贷款和资金运作都大有好处。而且,目前的金融体制有一些很好的改革措施和政策,盘活海发行已经有了可能性。 2005年10月,卫留成在上海接受了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记者的专访时再次提出重组海发行。他说,金融业的低靡与不健全已成为海南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拥有一个自己的银行对海南来说尤为迫切。随着大项目的进入,目前,海南的金融信用已今非昔比。拥有自己的银行,对海南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将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海发行仍未能重新组建。协管组、托管组、清算组仍在运转着。据知情人士透露,如此重大的事,在海南省的层面上是解决不了的,需要中央高层拍板。 虽然近年来许多人都燃起了重组海发行的热情,但到目前为止仍实现。
特点 本产品是年度保险产品,保险标的为全部的物流货物,可以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简化了操作。保障范围 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常识 其中,对投保人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最为直接和重要。 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是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的年度保险产品,采取类似预约保险的业务运作方式,为客户提供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保险标的为全部物流货物,可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为客户最大程度简化投保手续,方便客户投保。本保险所称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等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作为特约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它的保障范围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而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开发的。 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风险,此险种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障。该产品也是年度保险产品,其责任保障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保障,国际上普遍认为该险种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针对第三方物流方式开发了物流责任保险,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赁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第二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 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t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七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入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首创期货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Capital Futures Co.,Ltd)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从事国内期货代理、期货咨询、期货培训的大型专业经纪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是上海期货交易、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是北京期货商会的副会长,是北京地区第一家开通银期转账的公司。 首创期货经纪公司是目前国内管理规范,较有影响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之一。首创期货公司一贯秉承规范化管理的优良传统,以优秀的专业人才为基础,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完善的服务体系为保证,高效的管理为手段,努力为客户提供卓越的多元化的投资服务,以期发展成为资本市场领域一流的专业公司。 公司背景:公司股东之一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创集团,首创)成立于1995年12月,是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以“城市建设、运营、服务商”定位的大型国有企业。目前,下辖市政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工业科技、商业贸易和旅游酒店六个产业经营集团。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房地产领域已形成了相当的产业规模和良好的知名度。集团拥有各类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142家,其中国内、境外控股上市公司5家,境外持股上市公司2家,国内上市证券基金2家,香港上市基金1家。集团同时还拥有期货、保险、担保、风险投资、资产管理和投资顾问公司,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投资银行金融业务体系。总体经营效益高于国内上市公司的平均值,综合实力位于全国大企业500强中上游水平。 首创集团雄厚的实力背景是公司良好资信的可靠保障,其广泛的业务领域,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丰富的成功经验,和完整的投资银行业务体系,是我们创造一流服务的坚实基础。 北京长安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是北京日新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浩鸿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诚信、敬业、创新、绩效为企业精神。 首创的发展历程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正值期货行业整体低糜之时。首创期货在这种背景下成立,显示出了股东的战略眼光和雄厚的经济实力。 伴随着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首创期货也不断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强化对外服务意识,严守行业准则。 期货市场的复苏,也给首创期货带来的了发展的契机,公司从2003年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一路飙升,从2003年全国成交量、成交额排名63名,发展至2005年的成交量第8名、成交额第9名,挤身于全国成交排名前十名之列,首创的领导、首创的员工们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市场认可了首创,首创赢得了客户。 2005年度是首创“收获”的年度,先后获得了“2005年大商所优秀会员”,和讯网“2005年度十佳期货公司”的称号。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是现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成立于1955年的韩国现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通过持续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差别化服务,终于发展成具有最高竞争力的财产保险公司,一直引领着韩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在过去的三年中,连续获得机动车保险全球客户满意度第一位;在全球著名咨询企业贝恩(Bain&co)公司发表的NPS中,荣列“消费者推荐财产保险公司”第一位。 在加强美国、日本、越南、伦敦等国家的业务拓展的同时,为实现“全球保险金融集团”的宏伟目标,现代海上早在1997年8月就成立了北京代表处,积极开展投资中国保险业的计划,于2007年2月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于2007年3月2日获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将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 作为第一家外资在京设立子公司的全资外资保险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同时,积极扩大与中国保险同行业交流、共享在韩国保险市场上经过长期以来累积下来的保险经验与先进技术,从而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增资获批 根据保监国际〔2010〕598号批复,保监会批准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从2亿元人民币变更为3亿元人民币。
简介 淘宝卡是由阿里巴巴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合发行的网购卡,相当于支付宝和银行卡之间的转账平台,同时具有邮政淘宝卡支付宝和银联卡的基本功能。 在任何邮政储蓄都可以办理。邮政的淘宝卡很方便,免去了“先办银行卡然后开通网上银行”和“在网上给淘宝充钱”等问题,存进淘宝卡的钱可以直接购物了,邮政办理邮政淘宝卡本身就是和支付宝连着的,所以无需再绑定的,在充值时,手机短信会发来验证码,更方便,更安全。而且还可以当普通和银联卡使用,存取款都可以,超级方便。办理程序 关于如何办理淘宝卡程序:首先你要先在淘宝网上注册成为会员,要填写一个你已有的邮箱或你的手机号(这会成为你的支付宝帐号),然后点击淘宝网右上角的支付宝,填写你的支付宝帐号、登录密码(下面在点击下载IE安全控件程序,你要下载这个程序,是保障你账户安全的),点击登录,点击我的支付宝,点击支付宝卡通(淘宝网统一称“支付宝卡通),填写你所在的省份和城市查询一下当地能开通的银行,然后选择银行,填写一些你的个人信息和手机号,必须是真实的,你的手机上会收到一个验证码,把验证码输入,再设制一个支付密码(等你买东西付款的时候要用到这个密码),然后带上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卡所在银行,告诉工作人员你要开通支付宝卡通,他会要求你写下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邮箱地址,卡办好后你要问他这卡有没有激活,如果没有激活你要自己上支付宝激活就好用了。办支付宝卡通是免费的,你只要往上面存一些钱以便将来买东西的时候可以为支付宝充值。特色服务 1.卡通支付 卡通支付是指您将名下信用卡及支付宝账户签约绑定后,无需通过网上银行而直接登录支付宝账户、凭支付宝支付密码,即可从绑定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的功能,体验简单、安全、快速的支付宝网上支付。 2.淘宝VIP钻石卡 中银淘宝信用卡持卡人可直接升级为淘宝钻石VIP,尊享顶级会员待遇,在淘宝网数万精品商家千万商品中享受特别折扣优惠。每3个月内有任一成功支付宝交易即可将淘宝VIP钻石卡自动续期3个月。 3.积分计划 中银淘宝信用卡持卡人自动加入中国银行“中银积分365”消费积分奖励计划,您可以使用信用卡积分兑换丰富多彩的礼品,具体礼品及规则可查询中国银行网站。此外,您还可选择将中行消费积分兑换为支付宝积分,进而换领支付宝购物券、数码家电、虚拟点卡、户外运动等多种礼品,更贴近您的网络购物需求。 更多特色服务详情请查看"中银淘宝信用卡特色服务指南"基本服务 1.分期轻松购 幸福带回家 您在任何商户持卡消费满1000元人民币,即可致电中银信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进行分期付款。不限地点、不限商户,轻松体验分期乐趣。 2.信用有循环 理财又享受 先消费,后还款,更有最长50天免息还款期,让您理财更灵活,消费更便利。 3.密码加签名 使用更安心 您可以任选凭“签名”或凭“密码+签名”进行刷卡消费,让您使用更放心,我们的服务更贴心。注:如果您选择了凭“密码+签名”校验,境外商户通常不能提供输入密码的功能,此时您将凭“签名”刷卡消费。 4.短信及时通 账户有灵犀 中国银行特为中银淘宝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周到贴心的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实时交易通知、自动还款结果提示、可疑交易确认等,确保您与账户心有灵犀,让您尽享信用,高枕无忧,更有丰富的优惠活动信息,让您对购物资讯了如指掌。 5.还款更轻松 消费更自在 中国银行提供多种还款方式供您选择:网上银行还款、网点柜台还款、自助设备还款、自动转账还款 6.挂失无风险 高枕无忧行 如您的中银淘宝信用卡不慎遗失,只需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40066-95566/(010)66085566办妥挂失手续,则无需承担挂失后的任何风险。 7.天天刷中银 年年免年费 成功申请即可直接免除首年年费,一年内只需在实体商户刷卡五次不限金额,即可轻松免除本卡次年年费,让您天天刷,年年免。网上支付不计入免年费交易统计中。 8.优惠商户网 折扣天天有 中国银行和海内外众多优质商户鼎力合作,为您全面打造中银精选优惠商户网络。各类餐饮、购物、健身优惠店面恭候您的光临。您可登陆中国银行网站或拨打24小时客户热线搜索查询优惠商户信息。 9.申请附属卡 额度由您定 中国银行提供更加灵活的附属卡服务。您可为指定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并为其自由指定信用额度,附属卡还可享受独立的对账单服务。适用对象 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凡年满18(含)周岁,65(含)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中银淘宝信用卡。暂不受理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其他证件类型客户的申请。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 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有效期内); 2.固定居住地址证明:(任选其一或多项) 户口卡(簿)复印件; 水、电、气最近三期缴费单; 固定电话最近三期缴费单; 单位开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自有房产证明;小区物业管理费缴费单据; 街道开具的住址证明; 最近二期的信用卡月结单或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能证明其有固定居住地址的其他证明材料。 3.财力证明文件:(任选其一或多项) 政府机构、企业开具的最近三个月的正式工资单或收入证明(需加盖公司章或部门章); 银行代发工资的存折/账单复印件(需显示最近三个月薪水入账信息); 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社会保险扣缴凭证复印件; 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 银行定期、活期存款单/存折复印件; 基金、国债、企业债券购买凭证复印件(需显示购买人姓名、账号和账户余额); 会员卡类复印件,包括:高尔夫会籍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贵宾卡,国航知音白金卡、金卡、银卡会员卡,南航明珠卡金卡、银卡会员卡,东航万里行俱乐部金卡、银卡会员卡(需显示姓名和卡片有效期)等。申请表下载 申请表下载后请打印内页及外页,填写完毕后,请务必在申请表的内外页都签名。您可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交至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或邮寄至:北京808信箱,邮编100037。
食用黄金 食用黄金:对于黄金饰品,几乎是无人不知,但是你听说过黄金食品吗?早在唐代,中国人就已经认识到了黄金的保健和医疗作用,明李时珍《本草纲目》记载:“食金,镇精神、坚骨髓、通利五脏邪气,服之神仙。尤以金箔入丸散服,破冷气,除风”。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金之风”重又吹来,眼下日本、东南亚一带食用金箔盛行,金箔大餐、金箔酒、金箔水、金箔糖果、金箔糕点成了市场上的高档抢手货。国内一些大城市里“食金”不仅是为了保健,更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有31家企业生产金箔酒。一些专家分析,由于人们对健康越来越关注,“食金”不仅仅满足于高端消费阶层,极有可能向“中产”人群普及。然而,“食金”应当依据什么标准? 中国最大的金箔生产企业南京金陵金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江宝全介绍说,近年来到该公司购买金箔作为食品原料的企业客户突然多了起来,然而,由于其公司产品过去主要用于建筑装修,作为食品原料还从没有过,能不能作为食品原料销售企业曾经感到非常困惑,“因为金子这东西弄不好会吃死人,古代不是有‘吞金而亡’的说法吗?”江总裁激动地说。后来金箔厂通过咨询政府监管部门和查阅资料才发现,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于1983年正式将黄金列入食品添加剂范畴,中国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的物质也把金箔列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金箔厂才开始向食品生产企业出售。 作为食品用于“进口”的金子不是普通的金砖、金条、金戒指。用于食品原料的金子必须是经过加工的金箔。相传晋代炼丹家葛洪创造了金箔工艺,这种将纯金经过十多道工序的精细加工,使大小不等的黄金变成整齐划一、薄如蝉翼的金箔,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特殊传统工艺,世称“中华一绝”,这种工艺能够将一只金戒指打造成与篮球场面积大小相当的金箔。后来金箔工艺陆续传到日本,传到海外,成为世界黄金饰品加工工艺并且久盛不衰。金箔广泛用于仿古建筑、现代建筑、金字牌匾等,如佛像贴金、雕梁画栋贴金、装饰用贴金等。因为其薄如蝉翼,分子结构容易被分离吸收,所以是作为食品原料的最佳选择。但是一吨酒里应当添加多少金箔?一名成人一天最多能够吃多少金箔?这些标准无从谈起,迫切需要相关部门通过科学研究作出规定,因为这一方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与防止暴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密切关系。 对于黄金饰品,几乎是无人不知,但是你听说过黄金食品吗?早在唐代,中国人就已经认识到了黄金的保健和医疗作用,明李时珍《本草纲目》记载:“食金,镇精神、坚骨髓、通利五脏邪气,服之神仙。尤以金箔入丸散服,破冷气,除风”。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金之风”重又吹来,眼下日本、东南亚一带食用金箔盛行,金箔大餐、金箔酒、金箔水、金箔糖果、金箔糕点成了市场上的高档抢手货。国内一些大城市里“食金”不仅是为了保健,更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有31家企业生产金箔酒。一些专家分析,由于人们对健康越来越关注,“食金”不仅仅满足于高端消费阶层,极有可能向“中产”人群普及。然而,“食金”应当依据什么标准? 中国最大的金箔生产企业南京金陵金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江宝全介绍说,近年来到该公司购买金箔作为食品原料的企业客户突然多了起来,然而,由于其公司产品过去主要用于建筑装修,作为食品原料还从没有过,能不能作为食品原料销售企业曾经感到非常困惑,“因为金子这东西弄不好会吃死人,古代不是有‘吞金而亡’的说法吗?”江总裁激动地说。后来金箔厂通过咨询政府监管部门和查阅资料才发现,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于1983年正式将黄金列入食品添加剂范畴,中国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的物质也把金箔列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金箔厂才开始向食品生产企业出售。 作为食品用于“进口”的金子不是普通的金砖、金条、金戒指。用于食品原料的金子必须是经过加工的金箔。相传晋代炼丹家葛洪创造了金箔工艺,这种将纯金经过十多道工序的精细加工,使大小不等的黄金变成整齐划一、薄如蝉翼的金箔,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特殊传统工艺,世称“中华一绝”,这种工艺能够将一只金戒指打造成与篮球场面积大小相当的金箔。后来金箔工艺陆续传到日本,传到海外,成为世界黄金饰品加工工艺并且久盛不衰。金箔广泛用于仿古建筑、现代建筑、金字牌匾等,如佛像贴金、雕梁画栋贴金、装饰用贴金等。因为其薄如蝉翼,分子结构容易被分离吸收,所以是作为食品原料的最佳选择。但是一吨酒里应当添加多少金箔?一名成人一天最多能够吃多少金箔?这些标准无从谈起,迫切需要相关部门通过科学研究作出规定,因为这一方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与防止暴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密切关系。
指人们在建设、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所遭遇的突发性事故(一般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不测事件)对环境(或健康乃至经济)的危害程度。用风险值R表征,定义为事故发生概率P与事故造成的环境(或健康乃至经济)后果C的乘积,即R=P*C 。 除上述环境风险外,演生有政策风险、投资风险、从业风险等。比如,“因职业,收入,居住环境和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人死亡,患病或伤残的风险”,当属此列。
基本概念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方式,以商品型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消费信贷消费信贷又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的贷款,如个人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等。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证作抵押, 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如个人小额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按担保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等。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的开办,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开拓业务新领域,对传统业务模式的突破;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顺应了国民日益增长的金融产品多元化需要,优化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创利渠道,也有利于启动市场、扩大内需,增加消费品生产,形成生产——消费——生产的良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对引导个人有计划消费、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品质也有着极积意义。但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机制、个人经济行为尚不规范,加之个人消费信贷开办的时间不长,尚没有多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此项业务有着许多新的课题尚待研究。 消费信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商业银行陆续开办的用于自然人(非法人或组织)个人消费目的(非经营目的)的贷款。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适应金融体制改革、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的一系列全方位变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打破了传统的个人与银行单向融资的局限性,开创了个人与银行相互融资的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种类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处于起步阶段,种类还不是很多,主要有:短期信用贷款 是贷款人为解决由本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借款人临时性需要而发放的消费信贷,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在2000元至2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6倍的、毋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该贷款一般不能展期。综合消费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0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三年的人民币贷款。旅游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作质押担保或者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二年、且提供不少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首期付款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 又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是贷款人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专项贷款。汽车贷款 是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以贷款人认可的权利质押或者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还贷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贷款银行存入首期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的70%、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专项人民币贷款。消费信贷住房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者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以贷款人认可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在银行存入首期房款,借款金额最高为房款的70%、期限最高为30年的人民币专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三种。主要特征 1、增长速度快,规模不断扩张。截至2003年末,中国消费信贷余额已从1998年的172亿元增加至15732.6亿元(见图1),5年间规模增长了90倍,年平均增速达到112%。1消费信贷998年消费信贷的增长速度高达326%,随着贷款余额的增长,消费信贷的增长速度逐渐放缓,2003年下降到47.5%。在这样的高速增长支撑下,消费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见图2)。其中,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最早的中国建设银行这一比重最高,为17.1%,而消费信贷余额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这一比重为12.2%。消费信贷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各家银行纷纷将消费信贷业务从原来的信贷业务中独立出来,设立了零售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住房信贷部、银行卡中心等,专门从事和管理各类消费信贷。 2、品种丰富,结构体系日趋完善。中国消费信贷初步形成了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体、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组成的贷款业务体系。中国消费信贷结构的主要特点为: 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信贷占绝对比例。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显示,2003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1779.74亿元,同比增长了42.46%,是1998年的27.64倍。这6年间,个人住房贷款占消费信贷的比重平均超过75%。由于住房贷款的期限较长,更主要的是个人还款意识普遍高于企业,所以个人住房贷款的坏账率非常低,只有0.5%。因此,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消费信贷中最受重视、同时也是市场竞争最激烈的产品。2003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余额总计12.358亿元,其中,住房贷款9.780亿元,占整个消费贷款余额的79.14%。 汽车消费信贷成为仅次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消费信贷品种。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中国加入WTO后,在汽车价格下跌、居消费信贷民收入水平提高等因素的推进下,汽车消费大幅度攀升,而且贷款购车比例达20%以上,有力地激活了汽车消费市场。2001年,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到2002年末,已上升到了945亿元。2003年春夏之交肆虐的SARS,极大地刺激了汽车消费信贷,该年末,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超过1800亿元,几乎比上年增加了1倍。 信用卡消费信贷金额较小,但是发展势头良好。银行卡消费信贷功能一直未被中国大多数人接受。例如:银行卡总发卡量从1994年的842.61万张增长到2002年的49651.95万张,同期,总交易额从5204.86亿元增加到115601.85亿元;发卡量年均增长速度达到66.45%,交易额年均增速高达47.34%。但是与发卡量的快速增长相比,银行卡消费金额却非常小,2002年其消费金额只占总交易额的1.62%,作为消费额一部分的消费透支额所占比例更小。在中国的银行卡中,主要被作为电子货币,行使转账、存取现金功能的借记卡占绝对优势,2003年第3季度末,在总共发行的6.14亿张银行卡中,借记卡有5.8813亿张,占银行卡总数的95.8%,而具有消费信贷功能的信用卡(即贷记卡)仅有0.2587亿张,只占4.2%。不过,2003年SARS出现后,基于安全考虑,人们更愿使用快速、清洁的银行卡,许多人开始利用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信用卡业务出现了较快增长,全年贷记卡发行量约为480万张,同比增加了325万张,增幅达209%,卡均交易额约为7400元人民币,远远高于借记卡。 助学贷款份额较小,发展缓慢。1999年至2001年,已累计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14.4亿元,共计扶持了37.9万名学生就学读书。助学贷款余额已达32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13亿元、一般助学贷款余额为19亿元)。截至2004年2月末,助学贷款余额为71.8451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52.0614亿元)。 3、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较大。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消费信贷政策的规定,中国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主要限于该机构所在地,因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造成消费信贷发展的不平衡。许多全国性商业银行都明确表示,其消费信贷的发展重点应集中在沿海、沿江等发达地区。截至2000年11月底,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福建5省(市)消费信贷余额合计为1921亿元,占全消费信贷部消费信贷余额比重的61%,其它省市仅仅占39%。在消费信贷品种方面,地区差异也很大,西部有些地区至今还没有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相当多的学生得不到助学贷款。 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无论是消费信贷规模还是发展速度,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处于领先地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总规模中的比例很小。截止到2002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合计为8886亿元,占全部消费信贷余额之比为85.6%,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所占比例只有14.4%。截至2003年11月,中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已达到1800亿元,其中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总份额的81%,股份 制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份额只占19%。中国银行的消费信贷市场份额增幅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首,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39.43亿元,新增消费信贷余额同比增长36%。 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多为空白。中国有8亿多农民,消费信贷在农村的广阔发展空间是显而易见的,某市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有70%的农民对消费信贷有迫切需求。但是,消费信贷还是主要集中在城市,对中国部分县的调查表明,消费贷款总量中,县城中的消费贷款占90%强,而农村中的消费贷款不足10%。存在问题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中国在进入经济转轨期后,国有企业数量及国有经济份额下降,国家横向统筹能力明显减弱,民营经济成为就业的主渠道,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十分不健全。并且,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老龄化问题,2000年中国老龄人口比重达到总人口的10%,比世界总体人口年龄结构提前10年进入老龄社会,社会抚养负担明显加重。同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的比例迅速上升,由1978年的1∶30上升到1997年的1∶4.42,社会统筹养老基金入不敷出,个人必须承担相当部分的养老支出。加上深化国企改革的力度加大, 大批人员下岗分流,这不仅给下岗职工的家庭生活带来困难,而且对在岗职工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居民的理性选择就是增加储蓄、削减消费,以备不时之需。住房价格偏高 市场上针对广大农民以及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中低档消费品供给十分有限,消费供给存在着结构性需求缺口。中高档住房偏多,房价普遍较高,住房价格与人均收入的比例高于许消费信贷多发达国家,超过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与纽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大城市持平,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无力购房,住房有效需求不足,有的城市空房率高达40%以上。居民收入差距较大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社会分配差距还在扩大,不到30%的家庭占有80%左右的居民储蓄。高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已经得到很大的满足,住房、汽车应有俱有,消费倾向下降;低收入家庭有强烈的消费欲望却没有必要的支付能力,这正是中国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放缓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体系建设落后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中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缺失,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被封闭在不同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银行不能共享;而且还缺乏提供权威个人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使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而且,消费者信用意识淡薄,一些贷款申请者通常开立高于实际收入水平的收入证明以获取贷款;还有一些借款人,在有能力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故意拖欠。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由此产生风险。消费交易成本比较高 中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品种为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这两类贷款的品种有限,基本上都是等额还款方式,市场细分不够,不能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需要。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主要从事以企业客户为对象的批发性信贷业务,消费信贷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还缺乏以千家万户为对象 的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因此,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对风险不得不严加防范,对贷款条件及手续规定甚为严格,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缺乏二级市场 从理论上讲,消费信贷具有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对于中国的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言,信用风险特别令人关注。因为在人均收入突破1000美元、经济对外开放加速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的特殊时期,居民收入的总量增长与个别行业员工收入的减少同时并存,一些行业与地区居民收入的波动性、不稳定性比较严重,客观上造成了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上升。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通常将消费贷款打包出售或者进行证券化处理,将这些风险较高、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二级市场变现,较好地实现了资产负债、风险和收益的适当匹配。制约因素缺乏理想的社会经济环境 消费者承受能力较弱,限制了消费信贷的规模。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即承贷能力的大小,是决定其是否负债消费的根本性因素。居民家庭承贷能力越大,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作用就越明显。虽然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相对于住房、汽车等高值商品而言,其现有收入水平还是难以接受。 社会保障制度体制不健全,使消费者对消费信贷仍有疑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相当脆弱,尤其是接轨时期变革的社会住房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改革措施的消费信贷不断出台,安身之处、子女上学、医疗保健、退休养老等将越来越多地有个人承担,使消费者对消费信贷有疑虑。 社会法律环境不规范。完善的法律对于保护消费信贷各方,特别是信用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至关重要。世界上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较好的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美国颁布有《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真实贷款法》、《公正信用法》、《信用机会公平法》等法律来规范消费信贷双方的行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至今仍未制定消费信贷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无法可依,在业务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运行机制不健全及业务操作不规范 个人信用机制。个人信用机制是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正常开展的一套规章制度和运作模式。中国完整的个人信用机制尚未健全,银行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通,获取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且成本高,这都无形加大了消费信贷的风险程度。 消费贷款担保机制实行消费信贷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担保是还款的第二来源,担保是否真实有效,直接关系到消费贷款风险的大小。但中国现行的《担保法》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以提供借款人要求的担保而无法获取贷款。 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转移机制不成熟。消费信贷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除住房贷款外,其他各种消费信贷的贷期均较短,首期付款比例较大。这是因为贷款的银行承担的风险较高。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下,不可能不做出严格的要求。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同时,中国的贷款安全保障制度,如办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政府担保,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险担保尚未健全,致使银行的贷款风险不能有效地转移和分担。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得不提高贷款的“门槛”,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这就使得许多消费贷款的条款设置与消费者的愿望大相径庭,限制了消费者信贷的使用。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 长期以来,受短缺经济的影响,中国绝大部分消费者仍然抱有传统的消费观念。“先入为主”、“无债一身轻”等观念仍然是统治消费领域和消费信贷领域的主导思想,现代消费理论和消费观念还没有深入到广大消费者心中,更谈不上成为广大消费者的自觉行为。消费观念不更新,传统消费观念不破除,消费信贷市场将很难有所发展。风险因素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中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 北京现代与深发行推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还款,尽管这种情况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加之,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消费信贷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中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中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中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消费信贷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 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中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基本对策 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和调查机构。美国消费信贷报告机构的存在使得贷款人能以合理的投入获得真实的申请人信用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专门搜集和保管申请人信用资料的商业性信贷报告部门获得申请人信用资料。在中国可以在条件较好的城市为试点,逐步建立信贷报告机构,既减轻银行系统的调查负担,又保证调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另外可以引入国外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5C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ofbusiness),结合中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中国应用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以更好的反映个人资信水平。实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分开制度,将个人的信用情况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来,无疑为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制定相关贷款优惠政策与申请者资信挂钩的办法,并规范收费标准。对于资信较好的客户,银行可以赋予申请者更多的贷款优惠条件。例如赋予其更多的还款方式选择权,无形中降低了申请者的贷款成本,并以优惠的政策鼓励了申请者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报中一条重要措施即“银行向中低收入的家庭发放的贷款,对第一次贷款者提供优惠”,要明确地体现在利率优惠或其他贷款期限优惠、资费优惠上来,使政策得到落实。对于一般的收费标准,要在同行间严格规定统一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同时明确保险费收费原则,加大保险费收费透明度,合理收费,不一味追求高保费收入,注重保费与保险责任金的比例,分清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界限。以抵质押保险为主,避免如江苏地区一度出现的保险公司与银行间不合理的让利现象,减轻提前还贷出现时保险公司的退保压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卡业务入手,搜集整理个人客户的信用资料。在中国信用体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随着卡业务的快速成长,可以考虑从各种银行卡业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入手,来跟踪消费者取款或消费记录,以电子化生成日常交易的各类数据信息增补客户资料,作为客户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客户资料数据库。再结合客户开户时录入的基本资料,建立全面反映客户资信情况以及客户还款能力的数据库。同时考虑对于现存账户采取无限期保留,对于已关闭或已付清账户继续保留若干年的措施,以备查询。 重视个人信贷资料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法律环境。科技上要完善基础数据库的接口技术,加快数据平台建设,以扩大征信试点,互联互通,尽快实现数据共享系统的建设和全国主要城市征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在明确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保护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保护债权人金融资产权益,明确信贷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消费者信贷中的违约行为与其他项日常交易行为挂钩,在社会范围内强化信贷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发展思路 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居民的消费主要是由居民的即期收入水平决定的,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费水平的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可以直接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未来两年内,实际消费可能继续受居民收入增势减缓和职工下岗待业的影响持续走低。因此,国家在收入政策上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公务员工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金,同时在分配政策上要进一步缩小收差距,加快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居民有钱敢花,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降低贴现率,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居民的消费信贷受利率水平的直接影响,消费信贷必须是在低利率的环境下形成,经过七次降息,具有标志性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995年的10.98%降为2.25%,一年期贷款利率由12.06%降为5.85%。为了刺激消费和消费信贷应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从而支持居民适度超前消费;降低贴现率便于形成灵活的市场化的信贷结构。 形成居民信用评估体系。居民信用评估体系尤其是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基本没有形成,而居民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的基础,因此建立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就显得必要而迫切.。笔者认为消费信用评估体系的培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通过国家信用的转移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信用产生。建议具体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利用个人档案和组织考察对个人进行信用评级,提供相应信用担保;同时银行部门提供手续费给提供担保的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信用担保损失准备,所属单位也要负信用担保损失责任,从义务和利益的关系上建立银行、财政、单位、个人之间的信用框架,由此作为居民信用评估体系的突破点。(2)发展民间信用评估体系。成立民间信用评估机构以及银行系统联合成立银行信用评估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进行政策指导。(3)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居民在使用个人信用时,应由实物保障升华为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誉保障和国家信誉保障。由国家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处罚和偿还程序。(4)简化居民使用个人信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手续有利于居民经常使用消费信贷。各专业银行和商业 银行推出的住房和汽车信贷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并且要提供本银行大额定期存单或抵押品,即使条件符合,也要多次往返办理,尤其大件耐用消费品信贷为甚。 转变居民消费观念。在中国市场经济已经步入了买方市场和出现通货紧缩的情况下,提倡适度负债和超前消费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传统的消费观念,从无债消费转变为适度负债消费,从滞后型消费转变为适当超前型消费,逐步提高居民的消费信用水平。其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通过市场的力量引导居民逐渐适应超前消费,适应消费信贷,使之成为重要的消费形式。 改变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观念。国内银行对企业信贷业务熟悉,企业信贷一般数额较大,也便于管理,但应指出企业信贷坏帐率高,并且国内投资预期较差,企业慎贷,银行惜贷,银行储蓄总额60000亿,银行储贷差加大,“多余”的银行资金必须寻找新的投放热点,个人消费信贷就是好的投放领域,因此银行界应对轻视个人消费信贷的观念认真思考。重大意义 首先,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提高消费倾向,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国内需求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选择,所以有效刺激消费是中国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保证。尤其重要的是,中国经济运行呈现供给相对过剩和通货紧缩的特征,消费品市场从卖方市场格局向买方市场格局转化;而另一方面,居民储蓄率日趋高升,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在此情况下,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扩张投资需求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从消费领域看,消费市场依然偏淡,扩张投资需求刺激消费作用有限,进一步扩大内需、刺激消费还有赖于发展消费信贷进而扩张有效需求。投资和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两个轮子,要使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态势得以持续,消费需求必须及时跟上,发展信用消费正是扩大消费需求的一种重要途径。从全社会看,由于消费与生产不可能完全同步,消费总是滞后于生产,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滞差,消费信贷的实施有助于增加即期消费,保持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在经济形势下,消费信贷尤其具有以下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消费信贷是调节宏观经济的有效措施。消费需求不足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消费信贷,通过消费信用支持需求扩张,可以达到启动消费品市场带动经济增长的目的。政府通过消费信用引导消费者的支出投向,有意识地加速或延缓某类消费的社会实现,还可以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使经济增长步入良性循环。 其次,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为经济增长提供推动力。消费的增长始终是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以消费为导向也正是市场经济发展伪真谛。居民消费的增长与消费需求结构的升级正是经济规模扩展与经济向更高层次进化的根本推动力。据测算,居民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韩国为64.8%,日本为66.4%,美国为68%,而中国该项指标约为50%。在发达国家,信用消费占其整个消费的比重达30%。按此计算,在中国可增加消费1300亿元左右,将带动消费增长约4.5个百分点,若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50%,则最终可拉动经济增长2.3个百分点。中国的消费水平在达到小康之后,面临消费升级,一次性大额支付是其中一个重要特征,也会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通过消费信贷,使部分急需改善生活条件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居民提前实现对住房、汽车等高价值消费品的需求,也有利于提高生活水平的质量,促进社会消费升级的顺利实现。事实上,消费信贷是一个人乃至一 个民族有没有信心的标志——敢不敢于花未来挣的钱,因此,通过发展消费信贷,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制约消费的政策和观念,把消费和劳动生产有机起来,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提高人民消费生活水平。 第三,发展消费信贷可以优化社会信用结构,使债权和债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提高信用内在约束机制和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在中国畸形的社会信用结构中,居民高债权,政府和企业高债务,银行高风险。风险和收益是绝对分离的。发展消费信贷可以优化居民的资产结构,使居民的收益和风险通过信用消费的方式相结合。消费信贷和储蓄对于货币流通的作用恰恰是相反的,前者是未来的收入现在使用,而后者是现在的收入未来再用。发展消费信贷也是构建市场储蓄向投资转化机制的重要措施。此外,发展消费信贷可以延伸贷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作用范围,是调整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有力工具之一。货币、信贷政策都是在短缺经济中发挥促进生产作用的,而通过消费信贷可以使货币、信贷政策延伸到消费领域,建立消费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更进一步,通过政策作用范围的延呻,可以帮助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银行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