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投标防止风险期权 出口投标防止风险期权是指在国际贸易招标中,为防止客户投标风险过大而由银行设定的一种外汇期权。 出口投标防止风险期权的特点 这种期权的做法有两个特点: (1)如果客户中标,在汇率不利时可以得到保障; (2)保证金事先要交足,如果客户未中标,银行退回保证金的一半,但客户同时也要放弃因汇率对自己有利而可能得到的获利机会。">编辑] 出口投标防止风险期权的应用 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招标中,德国某出口商参加投标,为使中标后的美元收入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可以向银行买一个卖出期权,协定汇价为1美元=1.60马克,保证金按1%计,为0.016马克。当该出口商中标后,汇率变为1美元=1.50马克,这样就避免了美元汇率下跌的风险。如果该出121商未中标,银行负责退回保证金的一半,同时银行也免除了兑换美元的义务。 相关条目 外币期权 参考文献 ↑ 刘迎秋.现代期货大辞典.ISBN:7-01-002459-6/F830.9-61.人民出版社,1996
基本概念 法定贬值指政府主动降低本国货币的含金量,以提高外汇汇率。本国货币贬值对经济的影响 1本币贬值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1)本币贬值对进出口收入有影响。一国货币贬值通过降低本国商品相对外国产品的价格,使国外人们增加对本国产品的需求,本国居民减少对外国产品的需求,从而有利于本国的出口,减少进口;外币的购买力相对提高,贬值本国商品、劳务、交通、住宿等费用相对便宜,有利于吸引外国游客,扩大旅游业发展,推动就业增加和国民收入的增长。 (2)本币贬值对国际资本流动也有影响。如果贬值趋势不断发展,那么人们将会把资金从本国转移到其他国家,引起资金外流。 2本币贬值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1)本币贬值后,一国的贸易收入往往会得到改善,整个经济体系中外贸部门所占比重会扩大,从而提高本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可以有更多的产品同国外产品竞争。 (2)本币贬值对物价也有影响。一方面,出口扩大,引起需求拉动物价上升;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国内生产成本推动物价上升,货币贬值对物价的影响会逐步扩大到所有商品,易引发通货膨胀。 3本币贬值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1)小国的汇率变动只会对贸易伙伴国的经济产生轻微的影响,但主要工业国的货币贬值会影响其国家的贸易收支,由此可引起贸易战和汇率战,并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2)主要工业国汇率的变化还会引起国际金融领域的动荡。在国际贸易和借贷活动中,将使吸进贬值货币的一方遭受损失,而要付出贬值货币的一方,将从中获利。 (3)主要货币的汇率不稳定还会给国际储备体系和国际金融体系带来巨大影响。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就是首先从泰铢贬值开始的。1998年日元对美元的比价持续下跌,降到八年来最低点。这对亚洲各国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且在美国的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引起轩然大波。货币贬值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贬值对出口的影响 作为本国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成本要受原材料来源的影响,其以本币表示的商品价格(本币价格)要受本币国内价值的影响。在不同情况下,汇率下降对出口产品的本币价格和外币价格(以外币表示的农产品价格)的影响不同,因而对出口贸易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下面主要分析出口商品使用本国加工原材料的情况。 (1)在本币国内升值的情况下,本国原材料价格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使出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下跌,汇率下降又使本币对外币贬值,因此产品的外币价格大幅度下跌,这增强了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引起出口增加.本国商品以外币表示的价格下降,增强了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诱发国外居民增加对本国产品的需求,有利于一国增加出口。另一方面,以本币表示的进口商品的价格则会提高,影响进口商品在本国的销售,同时刺激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进口替代产品的供应,对进口起抑制作用。 (2)在本币国内价值稳定的情况下,国内原材料价格不变,生产成本也不变,出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也不发生变化,但汇率下降使本币对外币贬值。出口商品不变的本币价格折算成外币也会使外币价格下跌,从而也增强了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从而增加产品出口。 (3)在本币国内贬值的情况下,国内原料价格提高,生产成本上升,使出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上涨,但汇率下降,出口商品上涨的本币价格折算成外币,其外币价格是否下跌及下跌幅度的大小,则要由本币国内贬值使出口商品本币价格上涨的幅度与汇率下降使本币贬值的幅度共同决定。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上涨,导致出口减少;若前者等于后者,则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不变,不影响商品的出口;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下跌,不过下跌的幅度较小,只会较少地增加出口。贬值对进口的影响 使进出口商品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进口商品是外国生产的,其外币价格不会因别国汇率的变动而变动。本币汇率下降使本币对外贬值,进口商品的外币价格折算成本币就会使以本币表示的商品价格上升,从而导致进口商品的减少。美元贬值的原因 美元的不断下滑有着不可抗拒的原因,除了美国政府为了帮助企业增加出口竞争力而默不作声外,还存在着利率差异大、经济数据差强人意、经济前景不明朗等原因。另外,美国经济存在通货紧缩的隐患,而货币贬值正好是打击通货紧缩的重要武器之一。 首先,吸引国际投资者抛售美元、转向欧元的主要原因是美国与欧洲的利率差。 其次,一直以来,美国经济的强大是支持美元走强的根本原因。但近来,美国经济的表现却令人失望。由于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和衰弱的制造业,上周美联储对美国经济的评论从中立转向负面,这对美元贬值产生了重要影响,打击了投资者对美元的信心。 最后,美联储对通货紧缩的担忧又加大了美元的压力。分析者认为,为了避免通货紧缩的出现,美国政府很可能会让美元适当贬值。美元贬值在降低美国制造的出口商品价格、增强美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还可以使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进而带动国内物价的回升,缓解通货紧缩问题。Depreciation Depreciation is the fall in value of the capital stock during the period through use and obsolescence.
目录 1 什么是货币供给增长率 2 货币供给增长率计算法的评价 什么是货币供给增长率 货币供给增长率计算法又称为“M=Y+P公式”,为了取代过时的“1:8公式”,人们企望寻找一个简明而又易于度量的公式。其中影响较大的是: M=Y+P 即货币供给增长率M等于经济增长率Y加上预期(或计划)物价上涨率P。 如果将这个公式具体化,即: 式中: RMS代表货币供给量增长率; RE代表实际经济增长率; RP代表物价上涨率; RV代表货币流通速度变化幅度。 货币供给增长率计算法的评价 这个公式与“1:8”一样,旨在解决如何确定年度计划货币供给增长率的问题,但在许多方面与“1:8”公式有明显的差异: 1、虽然在提出之初,一些人将M定义为现金发行增长率,但在使用过程中,不少人已将M定义为广义货币或是贷款增长率,这同“1:8”中的“1”仅指现金已有所不同。 2、经济增长率无论用哪一指标代表,都比传统“1:8”中社会零售商品总额指标所包括范围大得多。 3、预期或计划物价变动率进入模型,实际上是承认了物价上涨对名义货币需求不容忽视的影响作用,是否合理,理论界意见尚不统一。
摩洛哥迪拉姆简介 摩洛哥迪拉姆是摩洛哥现行通用货币,迪拉姆由其中央银行负责发行,财政部外管局负责外汇管制。 摩洛哥原使用摩洛哥法郎,与法国法郎等值。1959年10月17日,摩洛哥发行新币——摩洛哥迪拉姆,官方汇率定为1美元兑换5.06049摩洛哥迪拉姆,并以1:100的比率回收摩洛哥法郎。 1960年1月1日,摩洛哥迪拉姆正式成为摩洛哥王国的法定通用货币。1971年12月20日,随着美元的自由浮动,摩洛哥调整了其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并规定1美元兑换4.66097迪拉姆,对法国法郎的波幅为4.5%。 1973年2月13日,美元宣布贬值之后,摩洛哥再次调整汇率,1美元兑41.9487迪拉姆。 1973年5月17日,摩洛哥中断迪拉姆与法国法郎的固定汇率,实行管理浮动。1973年7月30日实行迪拉姆贴水汇率,1980年12月31日附加5%贴水的迪拉姆贴水汇率停止使用。 1984年,摩洛哥取消附加固定百分比率的做法,而实行由不同银行不同货币而定贴水多少。 目前,摩洛哥银行根据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价值每天确定迪拉姆对法国法郎的买卖价,1989年12月29日,买入价为:法郎等于1.40111迪拉姆,卖出价为1法郎等于1.40531迪拉姆。 摩洛哥迪拉姆币值与换算 纸币有:5、10、50、100、200 等迪拉姆 铸币有:1、2、5、10、20、50分及1、5迪拉姆 辅市及进位为1迪拉姆等于100分(Centimes) 摩洛哥迪拉姆样币 摩洛哥迪拉姆铸币 摩洛哥迪拉姆铸币
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的规定 一、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 1、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基金份额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应收账款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权利质押的法定原则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虽然也是法定原则,但“法”的范围比《物权法》的范围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仅规定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物权法》仅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在《担保法》的规定里,即使以国务院各部委名义或地方性人大、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都可以质押,但在《物权法》的规定里就不可以,《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的依据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职权、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权利质押登记问题 1、股权质押 关于股权质押登记,按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众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果出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够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 另外,从实践来看,担保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方式确定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公示效果不强,不便于第三人查询。此外,也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登记的问题。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之所以规定其他股权设质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考虑到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司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所以将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很好地落实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能够让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存在的负担。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接受股权质押,或银行自身的股权被股东用于质押时,应当按照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即股权质押登记的生效要件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控制操作风险。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物权法》第224条在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物权法》主要有两点变化:第一、《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并没有解决无权利凭证质押问题,《物权法》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明确规定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担保法解释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物权法》没有背书规定。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与《担保法》相比有扩大了可质押的范围,《担保法》仅列举了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物权法》在列举了这三项之后用了个兜底性词语即“等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凡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依法质押。 注意事项 针对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由于《物权法》肯定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基金份额或股权,银行在操作中应重点防范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防止应收相关出质权利转让价款的流失。 5、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FR概率模型名称 FR概率模型 FR概率模型概念 指Frankel和Rose在1996年以100个发展中国家在1978-1992年这段时间内发生的金融危机为研究对象,以各个国家的年度数据为样本数据,建立的可以统计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概率模型。
什么是债券期货 债券期货是利率期货 (Interest Rate Futures) 的一种,是一个标准化的买卖契约,买卖双方承诺以约定的价格,于未来特定日期,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利率相关商品。这个 “利率相关商品” 通常是一个中长期的债券。 债券期货的特点 债券期货与国内的 “债券远期交易” (Bond Forward) 有很大的不同,债券期货有以下特点: 1、标准化的契约。 2、保证金交易。 3、在集中市场交易。 4、违约风险由结算机构承担。 5、交易信息通常透明且传播迅速。 由于有这些特点,世界各国的债券期货交易主要在期货交易所中进行,而债券远期交易则以柜台买卖的形式 (OTC) 进行交易。 债券期货的功能 1、价格发现 期货于未来时间的交割结算特性,使得价格发现功能成为期货最重要的功能。依据持有成本理论 (Cost of Carry),期货价格应为现货价格加上期间的持有成本扣掉交易成本。实际上现货价格会一直在变,期货的价格也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动,期货的交易者会根据各种因素对未来现货价格进行判断而做出买卖决策,因此期货与现货价格的不一致会反映出市场未来的走向。 另外,期货市场是集中交易市场,期货价格代表了最大多数人共同决定的价格,因此期货价格往往成为现货市场价格的重要指标。 最后,期货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套利者,这些套利者不断地监视着现货与期货市场的价格,从而进行套利交易,这使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间一直维持着合理的关系,更好地促进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 2、风险转移 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一定会满足三类投资人的需要:投机型投资人、避险型投资人以及套利型投资人。有了套利型的投资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更有效率;有投机型投资人的存在,避险型投资人才能将其风险转移投机型投资人,也就是说,投机型投资人是风险的承接者。而利率期货则在这三类投资人之中扮演最有效也最灵活的桥梁角色。 3、避险工具 国内的债券市场交易成员除了一般投资人以外,还包含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银行以及财务公司,这些机构通常持有大量的债券,而这些债券多数因为营运上的原因或是法规限制,不能很好地在市场上进行灵活的交易,甚至有些券种根本没有流动性。所以当市场发生变化,如利率上升时,这些库存的债券价值降低,从而无可避免地给这些金融机构带来损失。 如果有了债券期货,这些投资机构便能利用债券期货进行避险,因为期货避险时,只要在到期前平仓,便不需要实物债券的交付,直接以保证金进行结算,因此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也让避险成为可能。 4、投资组合久期 (Portfolio Duration) 的调节器 投资组合久期是衡量利率变化对一个债券投资组合价值变动的敏感性,久期越大,投资组合受利率变化的敏感度越大。因此当投资者预期利率会发生改变时,必须判别利率改变的方向(升高还是降低),进而调整手中持有债券组合的成分,以改变投组的久期,适应市场未来的变化。 以往,这样的作法必须通过买卖债券来完成,比如说,要想延长投资组合的久期,则需先卖掉久期较小的债券,用得到的钱买入久期较长的债券,这样做的交易成本很高。 由于债券期货的交易标的物是一个虚拟的债券,本身也是个固定收益证券,因此通过债券期货的交易就可以在不进行实物债券买卖的情况下、仅需保证金交易就能达到调整久期的效果,这对投资人、尤其是大资金型的机构,特别方便也特别有效率,对安定市场可起到正面的帮助作用。 5、更有效的资产配置工具 保险、基金、银行等大资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者,常会为了因应市场环境的变迁而调整其投资组合中各种资产来达到提高操作绩效的目的。在以往,必须通过现货的买卖才能达到,有了债券期货,就可以通过保证金交易来达到相同的效果,而且效率更高。 6、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就像前面提到的,期货交易可以通过保证金交易来完成,因此进行债券期货交易并不需全部的本金,只须付出小额度的保证金就能进行大金额的交易,因此交易成本就比现券交易低。投资者运用低成本的期货进行避险、套利或资产配置时,所需资金不需太多,多余的资金可做其它用途,相应地也就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率。 7、增加交易的灵活度 不需实物、通过保证金来交易的债券期货,带给投资人以更大的交易灵活度。在传统现货买卖上,如果投资者因看好某个债券(最好是期货的CTD)想买进,苦于手中无钱,就只能望券兴叹,但是通过债券期货,投资者只要缴交少量的保证金就能取得买入该券的权利,到期交割时再交付全部的交割金取得债券,或如果到期前期货价格上升就卖出,获利了结。同样的推论也可以应用在看空债券上。因此,有了债券期货,投资人对交易时机的掌握度将会变得更高,因此债券期货交易常会比现货交易更容易达到资产配置的目的。 国际债券期货介绍 1、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CBOT) CBOT的债券期货商品结构最为完整,包含短、中、长期的美国国债期货契约,短则2年,长则30年,其中的10年期债券期货则是成交量最大的商品(以2002年为准),下表是美国CBOT国债期货契约规格: 2、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 EUREX主要的债券期货包括长期欧元债券(Euro-BUND Futures)、中期欧元债券期货(Euro-BOBL Futures),以及短期欧元债券期货(Euro-SCHATZ Futures),其2002年的年成交量分别为 19,126万、11,468万及10,8761万口,大幅领先CBOT的美国债券期货,稳居全球前三大债券期货,而EUREX也超越CBOT成为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下表为EUREX债券期货的合同规格: 3、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 (TSE) 日本曾是亚太地区的重要金融中心,因此日本的债券期货推出的得相当早。1985年,日本开放了十年期政府债券期货的交易,其后1988及1996年又推出二十年期及五年期的债券期货。日本的债券期货交投也很活跃,在2002年曾名列全球第十大债券期货交易商品。以下为日本债券期货的合同规格: 4、台湾公债期货发展状况 台湾的金融市场上,债券发展得非常快,现券交易的金额从1991年的1088亿美元跳升到2001年的31441亿美元,十年间成长了28倍,每日平均成交量超过125亿美元,比一周的股票市场总成交金额还大。 由于债券已经成为台湾金融市场的重量级商品,相比较而言台湾的股市拥有股指期货与股票选择权,而债券市场却没有良好的衍生性商品,虽然早已开放债券远期交易,但是成效不彰;加上台湾的金融环境已与国际接轨,国际的经济情势变动很容易影响台湾的利率环境。国际接轨后资金流动的速度与规模增长快速,各种金融商品的价格波动程度与日俱增,债券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越趋明显,因此,为了提供固定收益证券的避险渠道,台湾于2003 年完成了利率期货规划,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债券期货交易,2004年5月开放短期的票券期货,至此,利率衍生性商品终告完备。下表为台湾发行的十年期公债期货商品规格:
发展 国际货币市场英镑非商业净头寸据称早在19世纪20年代就出现了英格兰银行和德、法、俄等国间的货币合作,而20世纪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健或崩溃均与大国间的国际货币合作状态相关,但有关国际货币合作的研究长期以来却一直处于“蒙尘的珍珠”状态,没有获得与其蕴意相称的地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合作已经得到来自经济学家和各国政策制定者们的越来越高的重视。早在1978年的波恩峰会上,七国集团就已经达成了一套非常详备的合作方案,使我们不能再对该领域内的重要进展无动于衷。在研究中我们常常将货币政策合作和货币政策协调交替使用,用以指称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货币决策机构或决策当局之间某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对国际货币合作的基础和有效性问题,从来都存在广泛的争议,支持者麦金农和威廉姆森宣称,目前国际货币体系中无节制的汇率浮动对国内宏观经济管理和物价稳定非常不利,而一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恰恰是宏观经济和通货的稳定,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不是目标本身而仅仅是达成目标的手段,对开放经济体而言,有效的国际货币合作值得优先追求。而反对者则阵容更强大,国内稳定是汇率稳定的前提条件已根深蒂固,哈伯勒等则将支持者的论点反转过来,声称应该优先考虑国内的货币稳定,唯其如此这些国家才有能力遵循一种更稳定和更富有预见性的汇率政策,进行国际货币合作才有起码的基础。至今,如何形成有效的国际货币合作机制,并防范其向逆效合作滑落仍是国际经济学有待探索的前治理论。 合作原因 国际货币市场澳元非商业净头寸如果我们承认全球化导致各国在货币经济领域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那么一国资本市场的异常波动就可能影响和波及国际资本市场,而国际资本市场危机也可能无法充分隔疫而困扰国内资本市场,这通常被称为市场的“溢出”和“溢入”。一国货币政策也既可能传递到也可能受制于它国的货币政策,这通常被称为政策的溢出和溢入。显然市场或政策溢出及相关命题都仅对开放经济体才有意义。鉴于对全球资本市场和对国际货币体系的管辖权的归属模糊不清,人们试图通过国际货币合作来降低上述溢出效应。基于“货币政策溢出”的国际货币合作理论的代表人物有库珀等。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导致只有小型开放经济才可以基本不考虑政策的溢出效应,而大国在制订货币金融政策时,就不能不事先考虑相互间的政策溢出并进行政策协调。一般认为,政策溢出效应主要通过贸易渠道和资本流动渠道传递。以贸易渠道为例,一国紧缩性货币政策可能导致进口需求的下降,而其政策溢出则给予其主要贸易伙伴一个外源性需求紧缩;以资本流动渠道为例,一国紧缩性货币政策意味着本币利率上升,而政策溢出则导致向这个国家的资本流动,他国因资本外流而有意外紧缩。库珀的大致结论是:在开放经济下如果不考虑货币合作,则一国政策效能将大为削弱。此后库里,列文和维达里斯等(1987)研究了近年浮动汇率制发展历程后指出,各国力图确保它们宏观政策的独立性可能对世界经济具有破坏性,溢出效应的存在说明各国可以通过国际货币合作来分享合作体系带来福利增进。富兰克尔的基本思路是:所谓政策溢出,是指在经济相互依存不断加深时,一国的政策行为将影响别国的福利函数,而它国的政策行为同样将影响本国福利函数的达成,因此各国彼此割裂和相互冲突的货币政策是不可取的,必须通过货币合作降低整体福利损失,富兰克尔尤其主张以建立起较大的货币区(Currency Bloc)来作为国际货币合作的手段。基于“资本市场溢出”的国际货币合作理论的代表人物归功于蒙代尔,他分别讨论了在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下,资本流动带来的溢出效应,以及一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搭配问题。目前基于市场溢出的货币政策合作大致有以下几种思路:一是主张国际货币合作可以降低市场和汇率的不确定性,即浮动汇率制在确保了各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同时,并不能完全隔疫资本市场的溢出效应,其频繁波动反过来将削弱各国货币政策的效能,各国让渡部分货币主权进行合作可以降低外汇市场和汇率的不确定性,并最终使货币合作参与者受益;二是主张国际货币合作应该有恰当的水平和方式。S.汉和C.瑞因哈特等认为,估计在1992年时,1.7个百分点的利率差才会因溢出效应而引起货币市场间的波动,而现在0.7个百分点的利率差即可达到类似效果,甚至股票市场等其它资本市场的溢出效应也在增加,因此各国必须在会计准则、银行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适当的国际货币合作。可见,各国产生在货币领域进行合作的初衷,就在于通过货币合作降低政策或市场的溢出效应,并改善本国货币政策的效能及资本市场的稳健性。 霸权稳定论 国际货币合作基于霸权稳定结构的货币合作理论的始作佣者可能是金德尔伯格(p.c.kindleberger),霸权稳定论(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y)并非由金氏提出,而是另一位学者克欧亨尼(r.keohane)提出的,但金德尔伯格首先将其运用到国际货币合作领域。在其《1929-1939世界性经济萧条》一书中,金氏认为在国际货币领域需要一个霸主以杜绝政策或市场溢出效应,霸主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充当发行世界货币和充当全球最后贷款人角色,也应为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发挥作用。但除了霸主和附从者之间以霸权稳定结构维持国际货币秩序之外,金氏甚至否认其他形式的国际货币合作的有效性。1973年正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际,但金德尔伯格仍然坚称霸权稳定结构是唯一途径,实在具有讽刺意义。此后,克拉斯纳(s.krasner)和吉尔芬(r.gilpin)等对霸权稳定论进行了发展。一般来说,霸权稳定结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关键国具有足够的经济规模,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2、他国相对于关键国地位的明显逊色和对关键国地位的不言自明的普遍默示;3、体系创立伊始关键国通货稳定,且附从国认为其自身货币政策相对于关键国货币政策的从属性和被动性未对自身利益构成威胁;4、霸权体系内的成员存在一定水平的经济发展趋同性。而霸权合作体系则具有一下特点:1、霸权体系的货币合作体现为霸主决定霸权体系的货币政策,其他附从国认同和接受,一旦默示的接受性受到怀疑,霸权结构就从稳定向非稳蜕变;2、霸权体系的货币合作通过制度予以维持和协调;3、霸权必须能够产生类似“公共产品”的收益以抵补附从国牺牲货币政策独立性的成本,当霸权稳定结构的合作收益趋于枯竭时,该体系就将崩溃。金德尔伯格等提出的霸权稳定结构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克欧亨尼随后提出了后霸权合作论。最早运用霸权稳定结构一词的克欧亨尼在其《霸权衰落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倾轧》中指出:“霸权性合作并不构成唯一可能的合作方式”,“霸权后合作也是可能的”,他指出后霸权稳定结构的特征是:1、从逻辑上看,霸权不是寡头合作体系中出现货币合作的必要条件,而后霸权体系则是大国间的寡头合作博弈过程,大国间“可以自己提供集体利益”;2、不管是否属于霸权性质,国际体系所依赖的是共同的或互补的利益关系,频繁的政策和市场溢出将促使货币合作的规模和程度更深更广,尽管着重寡头合作的信誉是可质疑的;3、霸权体制本身具有惯性,霸权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合作体系的消亡,但体系中霸主将受到寡头的挑战,从而导致霸权稳定结构向后霸权合作体系渐变。此后库纳、艾治格林等一起发展了后霸权合作理论。他们将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小型开放经济体,对于它们,其参与国际货币合作的可能选择只有两种对角选择,要么保持彻底的浮动汇率制度,要么通过钉住单一货币或货币局制度固定其汇率。这也被形象地比喻为“暴风雨中的风叶”理论,一个国家的汇率安排就好象风叶一样,在金融全球化的暴风雨中,除了将风叶和风车完全脱钩,让风叶随风而转之外,就只有把风叶和风车完全固定,让风叶和风车静止不动。另一类是大国经济,对于它们,没有一国在货币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国际货币事务必须通过合作来解决。这潜在地反映了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此方面典型的例子是西方七国集团的政策合作体系。从全球角度观察,霸权和后霸权的货币合作模型可以用以下模型概括。如假定全球由n国组成,且各国均有自己的货币和中央银行,并通过固定彼此之间的汇率建立货币体系,假定第n国的货币汇率为1,用si表示i国货币相对于第n国货币的汇率,△fi是i国用本币表示的外汇储备变动,由于全球国际收支差额必为零,则有:s1△f1+s2△f2十s3△f3+……sn-1△fn-1十△fn=0。为了维持该系统的相容性,第n国必须既不为其国际收支变动△fn规定独立的目标,也不应干预市场,以试图确定s1、s2、s3、sn-1中的任何一个汇率,结果第n国的唯一选择,就是采取“有益疏忽”政策,把△fn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的“残差”来决定。因此包含n国成员为了维持汇率和系统的相容性,其可能的路径只有三种:第一种是后霸权合作体系。在n-1国选择其对于第n种货币的汇率并自主国际收支时,第n国必须成为和体系中其他寡头采取合作姿态的“无为的霸主”,放弃其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的自主性;或者相反,第n国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而其余n-1因为维持对n国货币的稳定,它介1的国际收支和本币供给被动地由n国的货币政策所决定,n国成为要求其余附从国服从霸主的“稳定的霸主 ”。第二种是霸权稳定结构,即在s1、s2、s3,sn-1、sn等被货币同盟所确定时,为维持系统相容,各国必须建立区域内的中央银行,并授权它以统一的货币政策保证s1△f1+s2△f2十s3△f3+……sn-1△fn-1十△fn=0的条件;或者至少在货币政策、汇率和国际收支方面进行非常密切的政策协调,这正是欧盟的德洛尔解法(delors’s approach)。第三种,为n国引入第n+1个约束变量,即“外部驻锚” (external archor),这样n-1个汇率和外部驻锚的价格是外生的,第n种货币供给才可能成为内生,系统方才具有相容性。但既然全球是n国组成的,故已不可能引入第n+1个约束变量,这种解法只有在n国是趋于货币同盟而不是全球货币联盟时才可能存在。 博弈分析论 国际货币合作在国际货币合作分析中引入博弈论工具的代表人物是滨田宏一等。从广义上讲,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在货币领域的表现,指“各国充分考虑国际经济联系,有意以互利的方式调整各自经济政策”的过程,而国际货币合作则是政策协调在货币领域的表现,这一过程在协调范围上有较大的可伸缩性,滨田定一用博弈论直观地说明了两国条件下的政策协调过程。滨田宏一分析的依据是相对于一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越宽松的国家越能获益。如果不存在政策溢出效应,则各国的无差异曲线可能是直线。这意味着两国自己的政策不会造成对对方的影响,即每一国最优政策的选择是独立于别国最优政策的,各国不必考虑对方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就能够制定自己的政策以达到最优福利安排。此时各国没有必要展开国际货币合作。但现实中无政策溢出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深,一国政策对别国福利的影响更加显著。此时只有使两国无差异曲线相切的货币政策才是有效的,在切点上的政策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因为此时一国福利的改进必须以牺牲另一国福利为代价。故从博养论角度看,各国必须进行货币合作。问题是,如果各国拒绝合作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如果拒绝合作,各国代表的福利比契约线上进行适当的国际货币合作所对应的任意一点都更远离帕累托最优状态。这就说明,在存在政策溢出的前提下,进行国际货币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它将有助于改进参加协调国的福利。 两难 国际货币合作除了霸权和后霸权货币合作理论、货币合作的博弈理论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国际货币合作的理论流派,但国际货币合作并不总是有效的,有时反而是无效甚至逆效的。所谓有效的货币合作,是指成员们通过规则协调或随机协调来参与货币合作时,货币合作的福利产出不仅可以抵销各国所付出的货币政策独立性部分丧失的成本,还可以完全或部分抵销政策和市场溢出带来的损失;所谓逆效的货币合作,是指随着国际经济格局和货币秩序的变迁,货币合作的福利产出逐步下降,当下降到不足以抵补各国所付出的货币政策独立性部分丧失的成本时,货币合作就成为逆效的,此时各国参与货币合作不仅没有降低市场和政策的溢出性,反而还付出了货币政策独立性受损的代价,结果合作不如不合作,原有国际货币合作的制度安排或随机安排在惯性消失后崩溃。人们就不得不经常对货币合作作出评估,以判定其是有效的或逆效的。基于成本收益法来判定货币合作属于有效或逆效的代表人物是的欧迪兹萨克斯和罗高天等人。对国际货币合作可能带来的收益并不表示乐观。其开创性研究表明,1984-1986年间,美日德三大国从完全和充分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协调中的获益还不到 gdp的 1.5%。这样的结果显然并不能令政策协调的支持者满意。而罗高夫则指出如果政府在货币合作过程中放松了对通货膨胀型货币扩张的约束,那么国际货币合作不仅不能改进福利反而可能使参与国福利降低。在此基础上,列文与居里通过使用oecd互连模型的两集团简化版本研究了无信誉政策的不稳定性,指出不讲信誉的政策容易导致过度通货膨胀,从而使福利呈现不升反降的趋势。基于博弈论来判定货币合作属于有效或逆效的代表人物有滨田宏一和克莱恩和莱福勒等。从博弈论角度观察,货币合作成为逆效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搭便车行为。为防止政策溢出,各国采取合作可能改善各国的福利函数,但是货币合作是有成本的,如果合作体系本身缺乏制度化的监督机制,那么合作带来的福利增进就成为类似公共物品的东西,那么货币合作将可能因搭便车行为缺乏制约而失败,即合作为逆效合作。二是国际货币合作的持续性和可置信度问题。由于政府间的货币合作往往时分时合,矛盾重重,因此私人部门对其可持续性持怀疑态度,这在对汇率的联合干预方面尤其突出。基于博弈论来探索防范有效货币合作向逆效合作蜕变的研究也富有成果,其代表人物是凯德兰和普里斯克特等。凯德兰和普里斯克特等在早期研究中指出,如果政策协调是在多国之间进行的,那么违约国会认为其余众多的非违约国不会因为一个成员的违约就放弃共同政策。解决违约问题可以用“有效吓阻”的方法。此外豪萨姆等认为可以用排除“不牢固”货币合作规则的方法来提高合作的有效性。而高斯和梅森的研究表明如果政府在设计货币合作政策时充分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那么合作的有效性可能会有显著的提高。综上所述,从短期看,由于无信誉政策的存在。货币合作很可能是无效率的。从长期看,重复博弈消除了各国“机会主义”动机,合理的惩罚措施是保持有效合作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讲,惩罚程度应满足以下条件:假设参与货币合作的各国违约仅不受惩罚的概率为q,因违约而可获得的预期收益为a,对违约的惩罚而导致的福利损失为b,则b应满足b×(1一q)-a×q=s>0。且有s越大则发生违约行为的可能性越小。那么,是不是s越大越好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s与协调成本有正相关的关系,随s的增大,货币合作的成本亦有增大的趋势并增加合作趋向逆效的潜在危险。如果用u表示合作可能带来的收益,p代表对此合作的预期收益率,c(s)与s呈正相关的合作成本,则s应当满足以下公式:[c(a)]/c(s)=p→c(a)=u/(1+p)。这样我们才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进行国际货币合作,较之回避国际货币合作,是更积极和理性的态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