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简介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来看,有两种基准原油,一种是WTI,在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进行交易;另一种是布伦特,在英国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进行交易。人们通常所谈论的国际原油价格是多少多少美元一桶,指的就量纽约商品交易所的WTI或者英国国际石油交易所的布伦特的期货价格。 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是欧洲最重要的能源期货和期权的交易场所,是世界石油交易中心之一,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的原油价格是观察国际市场油价走向的一个晴雨表。它成立于1980年,由一批能源与期货公司牵头,是非营利性机构。1981年4月,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推出重柴油(Gasoil)期货交易,合约规格为每手100吨,最小变动价位为25美分/吨,重柴油在质量标准上与美国取暖油十分相似。该合约是欧洲第一个能源期货合约,上市后比较成功,交易量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走势。 1988年6月23日,IPE推出国际三种基准原油之一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IPE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特别设计用以满足石油工业对于国际原油期货合约的需求,是一个高度灵活的规避风险及 进行交易的工具。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上市后取得了巨大成功,迅速超过重柴油(Gas Oil)期货成为该交易所最活跃的合约,从而成为国际原油期货交易中心之一,而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也成为了国际油价的基准之一。现在,布伦特原油期货 合约是布伦特原油定价体系的一部分,包括现货及远期合约市场。该价格体系涵盖了世界原油交易量的65%。 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成立以来,原油平均日交易量一直保持在6500万桶左右。但由于近一年来世界石油市场动荡不安,油价一路攀升,许多交易商对现货市场把握不准,伦敦的原油期货交易一直比较活跃。根据该交易所9月15日公布的数字,当日其主要原油合同交易量创下最高纪录,合1.8亿桶,按时价计达75亿美元。 面对世界石油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国际市场石油价格走势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为交易商服务,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于2004年9月27日宣布实行新的能源报价服务,使交易商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在交易期间内从手机上得到8种不同的石油与天然气报价。交易所首席执行官理查德.沃德说,“该交易所的期货合约为交易商管理价格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以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已上涨50%以上。在英美两国都设有实时石油交易信息服务中心的石油交易者网站负责人吉姆.林托尔表示,伦敦石油期货市场虽然从规模与交易额上看只有纽约的三分之一,但它在欧洲却是唯一的石油期货交易所,它对交易商在变幻莫测的石油市场上通过期货交易规避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分析家认为,鉴于国际石油交易所的北海布伦特原油价格已成为国际市场基准油价之一,虽然今后一段时期进入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的大户交易商不会增加,但交易所的原油期货交易可能会更趋活跃。 2000年4月,IPE完成了改制,成为了一家营利性公司。2001年6月,IPE被洲际交易所(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Inc。)收购,成为这家按照美国东部特拉华州(Delaware)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原油期货合约有4个: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货合约。其他石油期货品种还有取暖油、燃料油、汽油、轻柴油等。东京商品交易所(TOCOM)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等期货。 NYMEX的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期货合约规格为每手1000 桶,报价单位为美元/桶,该合约推出后交易活跃,为有史以来最成功的商品期货合约,它的成交价格成为国际石油市场关注的焦点。IPE期货合约 (1)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 A.人工喊价交易时间: 10:02-19:30;电子交易时间: 2:00-22:00(周一到周四),2:00-20:30(周五)。 B.简介: IPE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是可以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同时合约可以选择期转现进行结算。合约有以下特征: ▲灵活性大:通过提供与现货市场相对应的期货合约,石油工业可以利用期转现以及基差交易,锁定价格以及安排生产,这样就可以更好地控制买卖货物的时间。 ▲价格透明:实时价格可以通过主要的数据提供商得到。因此所有的参与者均可在交易时实时了解价格情况。 ▲小批量交易:期货交易为进行小批量交易提供了可能(1000桶的倍数),而现货市场数量标准较高。 ▲合约安全性强:伦敦清算所(LCH)是在伦敦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的另一方。这保证了(交易所清算会员)交易的每张合约的财务稳健性,包括交割与清算等。LCH与其会员的客户(即非会员用户或交易所非清算会员)没有义务或合同关系。 C.合约单位:1000桶(42000加仑)。 D.合约月份:12个连续月份,一季度后扩展至最长24个月,半年后至最长36个月。 E.报价方式:美元及美分每桶。 F.最小价格波动:0.01美元每桶。 G.合约最小变动档:每张合约10美元。 H.每日价格限制:无价格限幅。 I.最后交易日:如果交割月第一天的前第15天为伦敦的银行日,交易应于当天收盘时停止。如果当日是伦敦的非银行日(包括星期六),交易将于当天前一个工作日停止,该日期由交易所公布。 J.交割日期:IPE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是可交割合同(通过期货转现货),也可以选择按最后交易日之后一天的布伦特指数价格进行现金结算。如果需要现金交割,那么必须在交易停止后的一个小时之内通知交易所(与清算所程序相同),在交易停止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LCH进行清算。 布伦特指数由IPE负责编制,并于每天的中午12点(当地时间)对外公布,该指数是前一交易日相关交割月份的21天BFO合同的所有得到确认交易的加权平均价。BFO中的B指布伦特原油(BRENT),F指福地斯原油(FORTIES)和O指奥斯博格原油(OSEBERG),三种原油的日产量分别大约为 40万桶/日、40万桶/日和90万桶/日。指数的具体计算公式是以下三项的算术平均:A
优点 货币互换①可降低筹资成本②满足双方意愿③避免汇率风险,这是因为互换通过远期合同,使汇率固定下来。这个互换的缺点与利率互换一样,也存在违约或不履行合同的风险,如果是这样,另一方必然因利率、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这里须注意的是,货币互换与利率互换可以分别进行,同时也可结合同时进行。但操作原理与上述单个互换一样。互换交易形式除上述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两大形式外,还有其他许多形式,这里介绍3种。(1)平行贷款(2)背对背贷款(3)中长期期汇预约 交易机制 货币互换使用货币互换涉及三个步骤:第一步是识别现存的现金流量。互换交易的宗旨是转换风险,因此首要的是准确界定已存在的风险。第二步是匹配现有头寸。只有明了现有头寸地位,才可能进行第二步来匹配现有头寸。基本上所有保值者都遵循相同的原则,即保值创造与现有头寸相同但方向相反的风险,这就是互换交易中所发生的。现有头寸被另一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头寸相抵消。因而通过配对或保值消除了现有风险。互换交易的第三步是创造所需的现金流量。保值者要想通过互换交易转换风险,在互换的前两步中先抵消后创造就可以达到目的。与现有头寸配对并创造所需的现金流量是互换交易本身,识别现有头寸不属于互换交易,而是保值过程的一部分。 报价货币互换报价的一般做法是:在期初本金交换时,通常使用即期汇率,而在期末交换本金时,则使用远期汇率。远期汇率是根据利率平价理论,计算出两种货币的利差,用升水或贴水表示,与即期汇率相加减,得出远期汇率。目前流行的另一种货币互换报价方式是:本金互换采用即期汇率,而不采用远期汇率。货币互换的利息交换则参考交叉货币利率互换报价。 功能 货币互换货币互换是一项常用的债务保值工具,主要用来控制中长期汇率风险,把以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转换为以另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达到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早期的“平行贷款”、“背对背贷款”就具有类似的功能。但是无论是“平行贷款”还是“背对背贷款”仍然属于贷款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将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而货币互换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能够在不对资产负债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达到同样的目的。例如,公司有一笔日元贷款,金额为10亿日元,期限7年,利率为固定利率3.25%,付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96年12月20日提款,2003年12月20日到期归还。公司提款后,将日元买成美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产品出口得到的收入是美元收入,而没有日元收入。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公司的日元贷款存在着汇率风险。具体来看,公司借的是日元,用的是美元,2003年12月20日时,公司需要将美元收入换成日元还款。那么到时如果日元升值,美元贬值(相对于期初汇率),则公司要用更多的美元来买日元还款。这样,由于公司的日元贷款在借、用、还上存在着货币不统一,就存在着汇率风险。公司为控制汇率风险,决定与中行叙做一笔货币互换交易。双方规定,交易于96年12月20日生效,2003年12月20日到期,使用汇率为USD1=JPY113。这一货币互换,表示为:1、在提款日(96年12月20日)公司与中行互换本金:公司从贷款行提取贷款本金,同时支付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按约定的汇率水平向公司支付相应的美元。2、在付息日(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公司与中行互换利息:中国银行按日元利率水平向公司支付日元利息,公司将日元利息支付给贷款行,同时按约定的美元利率水平向中国银行支付美元利息。3、在到期日(2003年12月20日)公司与中行再次互换本金:中国银行向公司支付日元本金,公司将日元本金归还给贷款行,同时按约定的汇率水平向中国银行支付相应的美元。从以上可以看出,由于在期初与期末,公司与中行均按预先规定的同一汇率(USD1=JPY113)互换本金,且在贷款期间公司只支付美元利息,而收入的日元利息正好用于归还原日元贷款利息,从而使公司完全避免了未来的汇率变动风险。关于货币互换,有几点需加以说明:货币互换的利率形式,可以是固定换浮动,也可以浮动换浮动,还可以是固定换固定。期限上主要外币一般可以做到10年。货币互换中所规定的汇率,可以用即期汇率(Spot Rate),也可以用远期汇率(Forward Rate),还可以由双方协定取其他任意水平,但对应于不同汇率水平的利率水平会有所不同。在货币互换中,期初的本金互换可以省略,即上例中的a)步骤可以没有,但对应的美元利率水平可能会有所不同。这样,对于那些已经提款使用的贷款,仍然可以使用货币互换业务来管理汇率风险。 产品特点1、货币互换起点金额一般为等值500万美元,也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另定。2、货币互换的交易币种为:美元、日元、欧元、英镑、瑞士法郎、港币、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丹麦克郎、瑞典克郎、挪威克郎。3、货币互换交易一经叙做后一般不可撤销或提前终止。 办理要点 货币互换1、客户叙做货币互换交易须与我行签订相关交易协议。2、货币互换期限一般最长做到5年,但可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进行变通安排,延长最长期限。3、客户向我行提出货币互换交易申请时,须指明是否需要进行本金互换。4、客户须于货币互换交易成交前逐笔将我行规定金额的外汇资金缴入开立在我行的保证金专户,作为该笔交易的履约保证金。客户不能全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可以通过占用我行对其的授信来弥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我行有权决定是否向客户提供授信以及授信的额度。 互换权 货币互换互换权是带有一个期权结构的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交易。具体地说,期权交易双方就一笔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交易的各项有关内容达成协议,但期权购买一方有权在未来某一日期(欧式期权)或未来一段时间之内(美式期权),决定上述互换交易是否生效。作为获得这一权利的代价,期权购买方需要向期权出售方支付一定量的手续费。利用这一产品,债务人可以在支付一定费用的前提下,获得一个比较灵活的保护,即当市场向不利方向发展时,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水平令互换交易生效,从而锁定风险;而当市场条件向有利方向发展时,又可以选择不执行期权,以便在更有利的时机锁定风险。 实例 货币互换第一份互换合约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从那以后,互换市场有了飞速发展。这次著名的互换交易发生在世界银行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间,它由所罗门兄弟公司于1981年8月安排成交。1981 年,由于美元对瑞士法郎(SF)、联邦德国马克(DM)急剧升值,货币之间出现了一定的汇兑差额,所罗门兄弟公司利用外汇市场中的汇差以及世界银行与 IBM公司的不同需求,通过协商达成互换协议。这是一项在固定利率条件下进行的货币互换,而且在交易开始时没有本金的交换。世界银行将它的 2.9亿美元金额的固定利率债务与IBM公司已有的瑞士法郎和德国马克的债务互换。互换双方的主要目的是,世界银行希望筹集固定利率的德国马克和瑞士法郎低利率资金,但世界银行无法通过直接发行债券来筹集,而世界银行具有AAA级的信誉,能够从市场上筹措到最优惠的美元借款利率,世界银行希望通过筹集美元资金换取IBM公司的德国马克和瑞士法郎债务;IBM公司需要筹集一笔美元资金,由于数额较大,集中于任何一个资本市场都不妥,于是采用多种货币筹资的方法,他们运用本身的优势筹集了德国马克和瑞士法郎,然后通过互换,与世界银行环的优惠利率的美元。 [1]
基础利率 目录 1、什么是基础利率 什么是基础利率...... 基础利率是债券定价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证券的价值投资分析中,基础利率一般是指无风险证券利率。一般来说,短期政府债券风险最小,可以近似看做无风险,其收益率可被用作确定基础利率的参照物。此外,银行的信用度高,这就使得银行存款的风险较小,况且银行利率应用广泛,因此基础利率也可以参照银行存款利率。 基础利率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基本资料 汇率目标区理论最早提出“汇率目标区”这一汇制改革举措的是荷兰财政大臣杜森贝里(Duilsenbery)。他在1976年曾提出过建立欧洲共同体六国货币汇价变动的目标区计划。1985年,美国著名学者约翰·威廉姆森(John·Williamson)和伯格斯坦(Bergsen)共同又提出了详细的汇率目标区设想及行动计划。1987年2月,七国集团中的六国财长在巴黎会议上将汇率目标区思想写入会后发表的《卢浮宫协议》。1991年克鲁格曼基(Krugman)于1985年威廉姆森始倡的汇率目标区方案,创立了汇率目标区的第一个规范理论模型一克鲁格曼的基本目标区理论及模型(克鲁格曼汇率目标区理论),并引起了学术界对汇率目标区问题的浓厚兴趣。 汇率目标区理论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用在世界贸易中占最大比重的工业国家的货币来建立一个汇率目标区,在这个“区”内有一个中心汇率(基本汇率),并在中心汇率附近确定一个汇率波动的范围,实际汇率对中心汇率的偏离幅度要确定下来,有关国家正力求使汇率的变动不超过这个区域。 主要内容 汇率目标区理论1、首先建议在美、英、日、德、法五个工业发达国家的货币之间,建立一种相对均衡的汇率及其浮动幅度,作为“汇率目标区”的汇率和浮动幅度。 2、其他国家的货币汇率则钉住“目标区”的汇率和浮动幅度。 3、“汇率目标区”体系需要研讨后才能确定的问题是: 1)目标区的规模问题。 2)目标区汇率变动的频率和幅度问题。 3)目标区对外公开的程度问题。 4)对目标区汇率的承诺或保证程度的问题。 根据汇率目标区的内容可将汇率目标区分为“硬目标区”和“软目标区”。“硬目标区”的特点是:汇率波动幅度小,不常修订,目标区的内容对外公开,一般是通过货币政策将汇率维持在目标区。而“软目标区”则是波动幅度大,常修订,目标区的内容不对外公开,不必要求通过货币政策加以维持。 目标区确定 汇率目标区理论1、目标区体系内货币的选择问题 汇率目标区应用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目标区体系内的货币选择问题。在判断什么样的货币应包括在汇率目标区内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 1)应优先考虑包括主要货币国的货币。至今为止,国际贸易仍然是由大国控制的,而这些大的工业化国家多采用某种程度的浮动汇率制,甚至是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因此,为实现汇率的稳定性,原则上应使这些主要的贸易国,同时也是主要货币国的货币接受目标区内汇率限制的安排。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设计,实际操作时,还应考虑一国对外贸易的具体情况以及谈判的可行性等因素。 2)应进一步考虑潜在成员国的特点。该方面的分析涉及对经济开放程度、经济规模、商品的多样化程度、要素的流动程度以及通货膨胀的相似程度等特点的综合判断。那些经济开放程度高、经济规模小、高度多样化、要素流动充分、通胀率相近的国家的货币,更应该包括在目标区内。当然,这种选择并非简单易行,多个特点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此时围绕主要矛盾的整体权衡是必须的。 3)要考虑目标区管理的效率问题。从管理效率这一角度来选择,当然是包涵的货币种类以少为好。一方面,只有当数量较少时,对中心汇率的管理才是可行的;另一方面,当参与方的数量较多时,协商会比较困难,同时会加大由于冲突而带来体系崩溃的风险。 2、汇率目标区中心汇率的估计问题 在汇率目标区应用中一个隐含的假设是,管理当局可以有效地估计均衡(实际)汇率。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采用三种汇率估计的方法和技术,它们分别是购买力平价法、估计的结构性方法和潜在平衡法。 其中,购买力平价法计算最为方便。但应用该方法确定汇率的合适水平时,没有考虑基本经济要素对汇率的影响,因此,其计算的是实际汇率水平不发生变化时的名义汇率水平;同时,平价成立的理论条件在现实经济中也难以成立;而且,在应用中还面临基期选择和指数构造的实际困难。但购买力平价理论仍具有其合理的成分,特别是在汇率长期受通胀影响的条件下,应用效果较好。 3、汇率目标区宽窄的确定问题 在明确了汇率目标区中心汇率之后,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确定实际汇率围绕中心汇率波动的控制范围,即确定目标区区域的宽窄。一般来说,汇率目标区的宽度受以下四方面因素的影响。 1)汇率目标区必须足够宽,以提供一种缓冲,使那种不会改变长期均衡实际汇率水平的暂时性的汇率扰动可以处于区内。按照克鲁格曼的目标汇率区理论,管理当局只在实际汇率波动接近边界时进行干预,因此,这一缓冲区域为管理当局提供了一种将汇率的长期趋势与短期冲击隔离开的调整空间。 2)汇率目标区应足够宽,以反映目标区中心均衡汇率自身的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在多种计算均衡汇率的模型中,参数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且均衡汇率能否被准确的预计本身还是一个问题。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应为目标区设立一个较宽的初始区域,威廉姆森建议的初始区域是10 。 3)汇率目标区的宽度还受投机因素的影响。众所周知,固定汇率制的一个缺陷就是使投机者能够进行对汇率变化方向的“单向赌博”。为避免过度投机,目标区必须足够宽,以允许中心汇率的随机波动。 4)汇率目标区的宽度还与目标区内包涵的货币种类有关。那些包括多种货币的目标区显然不同于只包括两种货币的区域,一般来说,前者应比后者宽。 维持和调整 汇率目标区理论汇率目标区的确定是目标区理论应用中的首要问题,但不是全部问题,汇率目标区的维持和调整是目标区理论应用中的另一类关键问题。其中,如何应用政策工具使汇率置于目标区内,直接关系着目标区的成功;而对目标区进行调整,则关系着汇率目标区的长期可持续性。 1、汇率目标区的政策干预问题 最常见的是货币政策。汇率目标区与现存的中间汇率制度不同的一点就在于,更多的应用货币政策手段来维持汇率。当名义汇率下降到区域底部时,通过减少货币供应和提高本国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利率,使本币升值,从而使名义汇率重新处于目标区内;反之,当名义汇率上升到区域顶部时,则采取相反的货币政策操作手段,使汇率向中心汇率回归。应用货币政策手段来维持汇率,意味着目标区内的各参与国不得不寻求在货币政策方面更多的合作,同时还会降低一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一般来说,只要一国的货币政策手段是有效的,则完全可以通过本国的货币政策来影响名义和真实的汇率水平。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该国政府是否愿意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应用货币政策实现内部目标为代价,来维持其外部平衡的目标? 还有一个伴生的问题是,如果政府接受应用货币政策作为最基本的控制汇率的手段,那么当货币政策更关注外部平衡目标时,内部平衡目标用什么政策来实现?一种可能的选择是财政政策。从理论上来说,在汇率固定时,货币政策更适用于达到外部平衡,而财政政策更适用于实现内部平衡。因此,这种主要用货币政策来控制汇率,用财政政策来实现内部平衡目标的安排有其可行性。同时,在实践中还应考虑其他政策手段,配合财政政策一起实现内部目标。 第二种使汇率处于目标区内的可能的政策工具是稳定的外汇市场干预。所谓的稳定干预是指,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不改变货币供应的基础,即管理当局在保持对本国货币供应的控制的条件下,通过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来影响汇率水平。稳定的外汇市场干预对减少汇率的短期波动而言,是一种快速、有效的工具,但它难以在中长期内奏效,且频繁的外汇市场干预会影响汇率变化的市场行为。因此,不应将此种方法作为主要的干预政策,但可作为辅助手段。 第三种可能的政策手段是通过对资本的控制来影响汇率的波动。在实际应用中,一方面,对资本项目的整体控制并没有杜绝私人资本的跨国流动;另一方面,实施资本控制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太大,甚至超过汇率偏离目标区本身的成本。所以说,这种方法也是一种权宜之计,不应成为基本的控制手段。 纵上所述,最基本的控制汇率的政策仍然是货币政策。一旦确立了汇率目标区,货币政策就应更多的关注外部目标。当目标区的成员国能够顺利的进行货币政策的合作,当稳定的外汇市场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货币政策的调控义务,当财政政策可以较为有效的达到内部平衡目标时,这种安排是有效的。但这对管理当局应用政策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汇率目标区必须依靠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实施的原因。 2、汇率目标区的调整问题 在长期内,汇率目标区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当那些影响目标区中心汇率确定和目标区范围设定的因素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就应对汇率目标区进行及时的调整,调整的时机与频率与下述因素有关: 1)对目标区中心汇率和目标区范围的调整应反映真实经济条件的变化。这里所说的真实的经济条件的变化是指贸易条件的永久性改变、各国劳动生产率的持续差别、投资和储蓄偏好的国际间转移等。这种实质经济条件的变化通常不会在一个较短的时间间隔内产生,因此不会造成目标区的频繁变动。 2)宏观经济政策的可变动性。真实经济条件的变化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调解:一种是维持目标区不变,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另一种是,宏观经济政策不变,调整汇率目标区。因此,政策的固定性会增大汇率目标区调整的频率。 3)还有一个可信度的问题。对汇率目标区频繁的修正会降低目标区本身的可信度,从而减少其影响汇率预期的价值。另外,为维持固定的目标区而进行的宏观政策的频繁调整,也会间接影响到目标区的可信度。因此,从可信度的角度来看,应寻求两者间的平衡。 [1]
什么是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中只有一部分会员具有直接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资格,期货交易所只对具有结算资格的会员进行结算(该部分会员称为结算会员),不对不具有结算资格的会员进行结算(该部分会员称为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需要由结算会员为其结算。结算会员由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申请成为结算会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分级结算制度的规定 1.会员组成。 《办法》在第四章“会员管理”中,对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进行了规定。依据期货交易所是否对其结算,将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两类。 结算会员即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资格的会员。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其中,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的具体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将分别出台单独的管理办法进行规定,《办法》中不再涉及。 非结算会员即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资格的会员。非结算会员包括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和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公司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只包括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的非结算会员将与目前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自营会员有很大区别,即其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特别结算会员结算,而不能和期货交易所直接结算。 2.业务规则。 《办法》在第五章“基本业务规则”中,对会员分级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了概括规定。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明确了保证金的收取程序,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期货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资金。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白有资金交纳,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结算担保金由期货交易所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算会员违约后,期货交易所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违约责任。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定义 货币供应量 货币供应量(Money Supply),也称货币存量,是指一个经济体中,在某一个时点流通中的货币总量。它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所拥有的现金和金融机构的存款等各种金融资产。由于许多金融工具具有货币的职能,因此,对于货币存量的定义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如果货币仅指流通中的现金,则称之为M0;狭义的货币M1,是指流通中的现金加银行的活期存款,这里的活期存款仅指企业的活期存款;定义较宽些的货币M2,则是指M1再加上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广义货币供应量M3,是一国货币供应总量。[1] 简介 广义货币供应量 货币供应量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它的变化也反映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居民个人的投资行为有重大的影响。 当货币供应不足时,市场商品价格下跌,生产减少,投资乏力,经济紧缩;当货币供应过量时,市场商品价格上涨,生产扩大,投资强劲,经济繁荣。当然,上述所言不足或过量,都是有限度的,如果超出了一定限度,那么货币供应量极易成为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的源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明显。作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其货币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要从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并重转向以总量控制为主,所谓控制总量,就是要控制整个银行系统的货币供应量。 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必须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分析某一阶段各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是否合理,必须与当时的经济增长幅度相联系,与货币流通速度相联系。 通常来讲,衡量货币供应是否均衡的主要标志是物价水平的基本稳定,物价总指数变动较大,则说明货币供求不均衡,反之则说明供求正常。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供应量是一个与普通百姓有密切关联的经济指数,它的多与少、量与度,影响着国民经济的运行速度,决定百姓手中货币的币值。 世界各国中央银行货币估计口径不完全一致,但划分的基础本依据是一致的,即流动性大小。所谓流动性,是指一种资产随时可以变为现金或商品,而对持款人又不带来任何损失,货币的流动性程度不同,在流通中的周转次数就不同,形成的货币购买力及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也不一样。一般说来,中央银行发行的钞票具有极强的流动性或货币性,随时都可以直接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进入流通过程,从而影响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由于可以随时支取、随时签发支票而进入流通,因此其流动性也很强,也是影响市场供求变化的重要因素。有些资产,如定期存款、储蓄存款等,虽然也是购买力的组成部分,但必须转换为现金,或活期存款,或提前支取才能进入市场购买商品,因此其流动性相对较差,它们对市场的影响不如现金和活期存款来得迅速。 层次划分 货币供应量 按流动性标准划分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对中央银行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这种货币供应层次的划分,有利于为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决策提供一个清晰的货币供应结构图,有助于掌握不同的货币运行态势,并据此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调控; 另一方面,这种货币层次划分方法,有助于中央银行分析整个经济的动态变化。每一层次的货币供应量,都有特定的经济活动和商品运动与之对应。通过对各层次货币供应量变动的观察,中央银行可以掌握经济活动的状况,并分析预测其变化的趋势。 美国自70 年代以后,面对各种信用流通工具不断增加和金融状况不断变化的现实,先后多次修改货币供应量不同层次指标。到80 年代,公布的情况是: M[1A]=流通中的现金+活期存款 M[1B] = M[1A]+可转让存单+自动转帐服务存单+信贷协会股票+互助储蓄银行活期存款 M2 = M1B+商业银行隔夜回购协议+欧洲美元隔夜存款+货币市场互助基金股票+所有存款的储蓄存款和小额定期存款 M3 = M2+大额定期存单(10 万元以上)+定期回购协议+定期欧洲美元存款 L = M3+银行承兑票据+商业票据+储蓄债券+短期政府债券而日本的货币量层次划分又不同于美国,中央银行控制重心也有很大差异。其划分方法为: M1=现金+活期存款 M2 = M1+企业定期存款 M1 + CD = M1+企业可转让存单 M2 + C = M1+定期存款+可转让存单 M3 = M2+CD+邮局、农协、渔协、信用组合、劳动金库的存款+信托存款以上美国和日本对货币量层次的划分,既考虑了货币的流动程度,同时也充分顾及本国金融体制、金融结构、金融业务的状况。我国从1994 年三季度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向社会公布货币供应量统计监测指标。参照国际通用原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将我国货币供应量指标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M0:流通中的现金; M1:M0+企业活期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个人持有的信用卡类存款; M2:M1+城乡居居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其中,M1 是通常所说的狭义货币量,流动性较强;M3 是广义货币量,M2与M1,的差额是准货币,流动性较弱;M3 是考虑到金融创新的现状而设立的,暂未测算。 扩大途径 扩大货币供给量的途径 从货币供应量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扩大货币供给量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增加基础货币,二是提高货币乘数。 从增加基础货币方面看,主要有三项: (1)从货币当局资产方着手,加大国内资产的运用,即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规模,特别是对那些急需资金的中小金融机构,这样可以从资产方影响基础货币的增加。 (2)扩大货币发行。在基础货币中,货币发行占到了近50%,因此加大货币发行是扩张基础货币,进而增加货币供应量(M1、M2)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de]经济过剩,绝非是经济高度发达条件下的过剩,远未达到东西多得用不了的程度。实际上,建设资金缺口极大,潜在消费与投资需求空间还很大,完全可以用发钞票的办法配合扩张性财政政策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同时,为扩大货币发行,还可以核销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的坏帐,帮助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尽快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消除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款的后顾之忧,从而扩大贷款规模,使资金配置更加优化、有效。 (3)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央行购入债券,吐出基础货币,这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而使公开市场操作有一个好的着力点。 从提高货币乘数方面看,主要有四项: (1)通过降低甚至取消存款准备金率的办法,迫使金融机构更积极放款,加速降低备付金率水平,从而提高货币乘数。 (2)改变认购资金冻结数日的做法,消除新股认购对基础货币和银行准备金管理的不利影响。理论上讲,新股认购资金的验资既不需要资金的异地划拨,也不需要冻结数日,只要验资的某一时点上新股认购帐户中有真实资金就可以了。因此,应改进集中验资的方式,让所有证券结算银行或分行都在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开户,利用人民银行营业部联网系统实行证券认购资金[de]当地验资,资金信息集中到交易所进行认购。同时,为了不影响金融系统[de]基础货币量和准备金状况,冻结认购资金[de]时间应尽可能短,甚至可以缩短到几乎一个时点上。全国统一验资结束以后,认购资金重复认购[de]可能性已经不存在,因此,资金可在验资结束后立即解冻。中了新股以后的资金交割可另行制定交割日。这样,银行准备金管理的压力将大大减轻,超额准备金率下降,货币乘数扩大,基础货币也不会受到影响。 扩大货币供给量的途径 (3)改进金融系统的服务,增加有益于流通和交易的金融工具,从而充分发挥金融系统的中介功能,这样可以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减少货币沉淀;也有助于降低现金漏损率,从而提高货币乘数,增加货币供给量。 (4)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续下猛药,调低法定准备金率,从而有效提高货币乘数。 不可否认,无论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还是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在市场化国家都被视为“猛药”,其结果都会导致商业银行授信能力的增强,然而这只是为扩大货币供应量提供了必要条件。现在的问题是金融机构并不缺资金,金融机构存贷差逐步扩大就是一个佐证。因此如果金融机构仍然借贷、慎贷,那么扩大货币供应量的初衷就不可能成为现实。为此,在采取货币政策手段外,尚需在体制改革上迈出更大步伐,具讲说: (1)完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环境。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决定其还没有完全实现自主经营,还存在各级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因而使商业银行不能充分发挥其中介功能,同时也使商业银行产生了一定[de]依赖心理,缺乏创新和追求效益的动力。 (2)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要并行。近几年来,由于银行风险意识和内控制度的加强,以及建立了较强的约束机制,使贷款人必须为其行为的结果负责,放款多,责任大;而相应的激励机制并未形成,不放款没责任,也不影响收入,“经济人”的理智使银行人“宁肯闲置资金,也不敢、不愿放款”,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一方面在商业银行内部,对银行人的考核不仅要着眼于贷款的安全性,同时也要看重其创造效益的能力,二者应相辅相成;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对商业银行不仅要有风险防范的要求,同时也要有效益指标的要求。 (3)发展完善的货币市场。货币市场的主要职能是高效配置社会资金,这个职能[de]实现至少取决于三个前提:一是市场覆盖面。市场包容的供求主体越多,交易成交率就越高,资金才能实现最佳配置。统一公开的货币市场交易必须成为货币交易的主渠道,其交易规模应达到足以反映全社会货币供求的趋势和水平。为实现这点,所有经营货币产品的金融机构都应尽可能纳入有组织[de]市场交易网络,即市场要兼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资产融通性。货币市场要改变目前交易工具单一的状况,提供多种交易方式和足够的交易品种,为金融机构资产结构和期限的流动性管理提供便利条件。三是运用安全性。货币交易也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交易成员之间资信要可知可靠,信用链条要稳定持续,市场资金流向和交易情况应完全置于监管当局的视野之内,市场要建立健全交易规范制度。货币市场的实质是信用交易,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因此在发展货币市场时要注意信用观念的培育,比如,建立信息公开和定期披露制度,加大交易透明度,建立一系列市场规范等等。这样,在有了比较完善的货币市场后,货币政策的功效才能得以充分发挥。[1] 有效性 作为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有效性 货币供应量作为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有效性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没有统一的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金融创新使货币供应量的概念变得模糊,许多国家选择利率作货币政策中介目标。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把货币供应量作为中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一是可测性强,二是可控性强,三是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高。自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把货币供应量作为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以来,货币供应量与宏观经济的总体关联度在增强,中国经济稳定较快增长。 也有部分学者不这样看,他们认为货币供应量已不适宜作为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而应以其他金融变量作为中介目标。其理由,一是认为基础货币投放难以控制和货币乘数不稳定,从而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较差并且下降。二是说中国货币流通速度下降,短期货币需求函数不稳定,货币量与物价和产出的相关性被削弱,因而货币供应量已不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其实,货币乘数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由于基础货币基本上是可控的,因而完全可以认为我国货币供应量具有较强的可控性,即在预测货币乘数的基础上调控基础货币,从而调控货币供应量。就可控性而言,货币供应量作为中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也是有效的。 中国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之间有较强的相关性,货币供应量也具有可控性,因此有理由认为,货币供应量作为中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在现阶段仍然是有效的。 调控机制 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 一、调控机制的一般模式 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也称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它是指中央银行为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其他宏观金融变数而掌握的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并通过货币政策工具作用于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然后再通过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的达到其政策目标和各种重任的完整体系。无论哪一个国家采取何种社会制度和何种经济管理体制,尽管各国中央银行调控力度和广度有异,但就其调控体系的一般模式而言,有其明显的共性,可用图示。但必须指出,就这个一般模式而言,还不能区分不同类型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模式的具体内容和不同特点,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不一定采用相同模式。从大类上划分,可分为直接型、间接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 二、直接型调控模式 货币供应量 当一个国家对宏观经济采取直接管理体制时,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就只能是运用指标管理和行政命令的调控形式,通过强制性的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来直接控制现金流通量和银行系统的贷款总量,以此来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月标。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以及我国在1979 年以前均采用过计划指标控制这种模式。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都采取过这种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与高度集中型经济模式下以实物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这种体制下,中央银行在全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由此各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有根强的依附性。在此情况下运用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来控制货币供给量,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可以收到预期效果的。因为指令性计划一旦制定,中央银行就运用行政手段来强制地贯彻执行。所以,只要中央银行不突破计划,不增拨信贷资金,不迫加货币发行,那么,全国的货币供应量就不会突破预定的指标。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型向市场型转轨的当今世界,这种直接型调控模式暴露的缺点越来越明显,它不利于充分维护广大基层银行的自主权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不利于充分发挥信贷、利率杠杆有效调节经济的作用;因为管理办法僵死,时而会造成经济的波动和决策的失误,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又容易出现“一刀切”、“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等弊病。 三、间接型调控模式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 货币供应量 20 世纪50 年代开始大多采用这种模式。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客观要求,经济运行主要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过渡已是历史的必然。间接型调控的特点是:它所依存的经济体制是一种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一个相当规模和发育健全的金融市场;中央银行在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直接控制的可能性;比较好地尊重微观金融主体的自主权;较好地起到抑制经济波动的缓冲作用。 四、过渡型调控模式 货币供应量 过渡型调控模式一般指由直接型向间接型过渡的模式。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有些虽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但因其 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低,金融市场不发达,加上财政、外汇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等,还有必要对经济采取一些直接控制手段。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已从传统的直接管理体制过渡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对于国民经济的运行,国家既运用经济手段,也运用计划行政手段。特别在宏观失控的情况下,采用一些直接控制手段会收到较快的成效。但从长远观点看,依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中央银行采用间接型金融宏观调控模式已是必然趋势。由此,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在宏观经济平衡中的重要作用也将愈来愈明显。 五、资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组成 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是一个由内在诸因素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复杂综合体。为说明问题,它的组成可用以下三个层次剖析: 货币供应量 1.调控主体。 整个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主体有三个:一是中央银行,二是商业银行,三是非银行经济部门。依据各主 体的不同功能,我们不妨把中央银行称之为发动主体,因为由中央银行供应给商业银行基础货币(也称始初货币)的多少,决定整个调控机制运转的规模。这里,它是以最后贷款者的身份出现的。把商业银行称之为放大主体,因为中央银行将基础货币贷入商业银行后,通过商业银行系统内的倍数放大效应,会创造出多倍于始初货币的存款货币,以提供给非银行经济部门。这里,它是以直接贷款者的身份出现的。把非银行经济部门称之为目标主体,因为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始初货币随即在商业银行系统内产生倍数放大效应的整个过程,最终目的是为了向非银行经济部门供应适量的货币,当然不能否认非银行经济部门的行为对整个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运转的影响作用。 2.基本因素。 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基本因素也有三个:一是基础货币,二是超额准备金,三是货币供应量。在中央银行体制下,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为商业银行所持倍数放大效应 商业银行扣除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法定准备)后,形成了超额准备金,通过其在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中的反复使用便产生倍数放大效应,使1 元的中央银行负债,经过商业银行系统的资产业务运用后,变成了几元的商业银行负债。在商业银行系统内放大了的银行负债,与中央银行向公众提供的部分现金一起,构成了整个货币供应量,提供给非银行经济部门。以上分析看出,基础货币是货币供应量的前提条件。要控制货币供应量,必须把基础货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又是商业银行系统内信贷扩张能力的制约条件。而整个货币供应量又是基础货币与信贷扩张能力(即货币乘数)的乘积。可见,在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中,“基础货币——超额准备及它的倍数放大效应——货币供应量”这三个基本因素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货币供应量 3.若干金融变量。 具体指:法定存款准备比率、超额准备比率、定期存款比率、现金比率等,这些因素共作用于倍数放大效应。如图 1-7 所示 货币供应量这里:(1)法定存款准备比率是指商业银行按规定缴存中央银行的那部分存款同所吸收存款之比;(2)超额准备比率是指商业银行保有的不运用于其资产业务的准备金与活期存款之比;(3)定期存款比率是指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比;(4)现金比率是指非银行经济部门所持有的现金与活期存款之比。以上诸金融变量中,受制于中央银行行为钠是(1);受制于商业银行行为的是(2);受制于非银行经济部门行为的是(3)和(4)。 综合上述三个层次的剖析,将整个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各组必须说明,以上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组成,只是从静态角度加以考虑,如果将时间变量和利润因素引入,其实际运转过程就更为复杂。
简史 区域货币时期 新台币的前身为台币,又称为旧台币,在1945年5月22日开始发行。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货币,日治政府的台币与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由于当时中国大陆战后金融状况不稳定,因此台湾未使用当时通行于中国大陆的法币、金圆券,另外再发行台币。 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官方说法,是由于1948年上海爆发金融危机,连带也使旧台币币值大幅贬值,造成台湾物价水准急剧上扬。 不过另一种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版本,指出是因为所谓的台湾光复初期,国民党在台湾把一些民生物资,如糖、米之类的,都搜括到中国本土去进行所谓的剿共,造成台湾内部民生物资短缺,使得台湾的米价甚至比上海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产米而上海不产),因此造成台湾通货膨胀,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钱也可能买不到米。另根据《228研究增补报告》中央研究院院士黄彰健、研究员朱宏源及武之璋合著,是因为日本在将台湾移交给国民政府前故意取消粮食管制,又运来大批钞票让准备返国的官员搜购日用品,才导致接下来的粮食匱乏、物价高涨。 在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政府公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新台币发行办法”,正式发行新台币,明订40,000元旧台币兑换1元新台币。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发布命令,中华民国国币单位保留银元本位,而记帐单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为新台币,银元与新台币以1949年12月29日最后牌告汇率固定为3:1。 1956年8月29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3号解释:《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是指国币币券而言。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准国币时期 1961年7月1日台湾中央银行在台复业,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成为今日中华民国的法定货币。自1970年12月21日开始,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另外为因应金门、马祖、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目前则已经取消。 1962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99号解释: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大法官黄正铭有不同意见书,认为在程序上,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此次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 国币时期 1992年原“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公告废止,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由于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于是在2000年7月1日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停止委托台湾银行发行,将新台币正式订为国币。7月3日发行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 2002年6月30日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2003年6月30日原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停止流通。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是否为伸张“中华民国在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之主张,官方回应为: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依据该行组织法规定,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钞原印“台湾银行”仅代表实际发行单位。 目前流通之钞券与硬币 1000圆及500圆于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圆才有的光影变化箔膜,安全线改为光影变化箔膜式安全线。500圆的刷色由变得更深,其余图样则未改变。
基准风险 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